党政领导干部与民营经济人士联系交往制度的构建

2022-04-07 05:43:41
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 2022年5期
关键词:党政领导政商人士

姜 力

(吉林省社会主义学院,吉林 长春 130042)

党政领导干部与民营经济人士在工作上是管理与被管理、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这种关系属于微观层面的政商关系。二者之间的关系可以是间接的,也可以是直接的联系交往,而直接的联系交往更为重要,也更难把握。联系交往过于紧密,一旦突破底线,容易产生权力与利益的交换;联系疏远,则不利于沟通交流和解决实际问题。因而,需要构建一个正面倡导与负面约束并重、既合情又合理的联系交往制度,规范党政领导干部与民营经济人士的联系交往行为。然而,目前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与民营经济人士联系交往制度的研究和实践都有待进一步深化。在治理层面,从中央到地方还缺少专门的文件规范,有关规范只是内嵌在不同文件中,还不够系统全面。因而,有必要明晰党政领导干部与民营经济人士联系交往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党政领导干部与民营经济人士联系交往制度(以下简称联系交往制度)建设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

一、构建联系交往制度的重要意义

党政领导干部与民营经济人士联系交往制度是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有诸多重要论述,中央也出台文件并提出了相关要求。2016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民建、工商联委员联组会上首次提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指出:“为了推动经济社会发展,领导干部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交往是经常的、必然的,也是必须的。”[1]2020 年9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意见》提出:“规范党政领导干部与民营经济人士联系交往,制定正面和负面清单,激励干部主动作为、靠前服务,督促干部守住交往底线、防范廉政风险,做到‘亲’而有度、‘清’而有为”,“坚持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形成良好政治生态”[2]。

(一)有利于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有效的联系交往制度,有助于净化政治生态环境。政商关系是政治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商关系的核心是权力和资本的关系,是党政领导干部的权力与民营经济人士的资本的关系。在规则和约束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权力与资本勾结,必然产生腐败。从近年来查处腐败案件和群众反映情况看,政商交往中的腐败问题仍然比较严重,有的党政领导干部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仍然进行权力寻租,为一些企业非法“开绿灯”。这种异化的政商关系降低了政府公信力,影响了党风政风,恶化了政治生态环境。而有效的联系交往制度给政商交往划定了参照线,提供了行为尺,有助于督促党政领导干部与民营经济人士交往中,强化廉政意识,抵制各种利益诱惑,守住交往底线,做到有交集不搞交换、有交往不搞交易,进而营造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民营经济人士廉洁从商的氛围。同时,有效的联系交往制度也有助于打消党政领导干部的顾虑,激励其积极同民营经济人士联系交往,大胆履职、主动作为、靠前服务,做到‘亲’而有度、‘清’而有为,形成想干事、敢干事、干成事的政商良性互动的工作氛围。

(二)有利于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的营商环境

民营经济发展壮大,需要良好的营商环境。进入新时代,为减少行政手段对市场主体的过多干预,国家大力推行“放管服”改革,推进简政放权和商事制度改革,国务院有关部门取消下放许多事关企业的行政审批事项。各地也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包括建立政商关系“正面清单”“负面清单”,积极优化营商环境。但是,个别党政领导干部利用手中权力,破坏公平竞争环境、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现象依然存在。因此,客观上需要构建一个有效的联系交往制度,作为优化民营经济营商环境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抓手,营造健康有序、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营造亲商、重商、安商、扶商的良好氛围,释放企业发展活力。

(三)有利于促进“两个健康”

多年来,中央反复重申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即“两个健康”。2020 年9 月,习近平总书记对做好新时代民营经济统战工作作出重要指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3]2015年5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强调:“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健康成长,不仅是重大经济问题,也是重大政治问题。”[4]应该说,“两个健康”是不可分割的辩证统一的整体,两者互为条件、相辅相成。非公有制经济要健康发展,前提是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又是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重要基础,离开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就会成为无源之水。

尽管目前人们对民营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范畴是否一致存在分歧,但都认为二者之间存在大部分交集,因此,有关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两个健康”的论述也适用于民营经济领域。

目前,民营经济领域“两个健康”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包括:有的民营经济人士缺少诚信守法意识,在缺少监督的权力庇护下,蔑视规则与契约,奉行关系就是资本的思维惯性,依托潜规则谋取利益。而有效的联系交往制度,既提醒民营经济人士在政商交往中遵纪守法、守住底线,也有利于民营经济人士摆脱对公权力的依附与拉拢的心理,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表达自身诉求,以正当、合法的方式进行商业活动,进而培养出具有真本领强业务的优秀民营企业家,引导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有效的联系交往制度,能够减少党政领导干部在管理中越位、错位、缺位的情况,既为企业创造出适宜的发展空间,激发企业的创新创造活力,也有助于党政领导干部在与民营经济人士正常联系交往中真诚坦荡地拉近感情,增加彼此沟通,了解企业真实需求,进而提供精准有效的帮助,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二、联系交往方面存在的问题

党政领导干部与民营经济人士的联系交往不仅是个体安排,还是组织安排和制度安排。目前,这三个层面还都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个体层面的联系交往行为问题

一是“亲”而不“清”。主要表现为有的党政领导干部丧失了原则和底线,与民营经济人士互动中结成利益共同体,以利益为纽带,相互勾结、权钱交易。有的党政领导干部凭借掌控的公共资源和公共权力,在积极主动为企业服务过程中公权私用,为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提供“政策出口”或“保护伞”,提供超越法律法规之外的资金、政策优惠与便利[5],进而谋取不当个人利益或个人政绩。同时,有的民营经济人士凭借党政领导干部的庇护而获取市场资源、超额利润或政治利益。这些问题的产生,既与社会中依然存在的封建思想和礼尚往来人情文化有关,也与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过大、公权力缺乏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有关。

二是“清”而不“亲”。主要表现为有的党政领导干部害怕“负责任”“受牵连”,对与民营经济人士的正常关系顾虑重重,回避与民营经济人士的正常交流,“不愿为”“不敢为”,懒政怠政。在民营经济人士的诉求内容涉及多个政府行为主体时,有的领导干部诉诸规避风险的策略,推诿扯皮,将交叉职能转嫁给他人;有的直接将民营经济人士拒之门外,不听取、不理会民营经济人士的合理诉求,不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有的虽然与民营经济人士有接触,但不情愿、不主动、应付了事,对民营经济人士的诉求不表态也不采取措施,民营企业得不到应有的支持和服务。其中原因,既有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从众心理,也在于政商交往制度规范的缺失,使党政领导干部把握不准政商交往边界,为避免惹麻烦而采取消极态度。

三是不“亲”不“清”。主要表现为有的党政领导干部凭借掌控的公共资源和公共权力主动寻租、倚权欺商。对未与自己结成“利益共同体”的民营经济人士,采取故意打压、随意摊派、搁置问题等方式干扰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迫其就范[6]。

(二)组织层面的联系交往程度问题

由于组织层面的联系交往机制尚不健全,使得党政领导干部与民营经济人士联系交往好坏,要靠党政领导干部的重视程度和责任心,从而为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留下了空间,进而影响到联系交往的广度和深度。

一是联系交往的广度存在差异化和选择性的问题。比如,重视大型民营主体而轻视小微型民营主体,与辖区内规模大、利税多的民营主体联系的比较多,而对创业初期或发展遇到瓶颈的小微民营主体关注少[7]。只有少数在当地有影响力的民营经济人士能够通过人大、政协平台与党政领导干部联系交往,或者成为统战部、工商联、有关政府部门联系交往的对象,而更多的民营经济人士没有联系交往的机会。

二是联系交往的深度存在表层化、形式化的问题。有的调研、视察、走访,表面上认真安排,实际上是“蜻蜓点水”走过场,没有深入交流,对民营经济情况掌握的不全面不深入,制定的政策往往偏离民营主体的诉求。即便民营经济人士提出了一些意见建议,有时也得不到及时的回应和反馈,更谈不上解决民营经济人士关注的问题。这降低了民营经济人士继续沟通的热情,不想也不愿意再表达利益诉求,对党政领导干部敬而远之,使联系交往工作进一步陷入表层化形式化。

(三)制度层面的联系交往规范问题

近几年来,各地出台了一些规范政商交往的文件,也涉及党政领导干部与民营经济人士的联系交往事项,但是这些文件存在诸多差异,缺少统一规范。

一是文件的编制主体、发布主体不一致。在编制主体上,有的是纪委监委,如广东省;有的是统战部牵头起草,纪委监委、改革办、工商联共同参与,如黄冈市;有的是统战部牵头、工商联负责具体执行、纪委监委负责督查落实等三部门联合起草,如常州市。在发布主体上,有的是纪委监委,如广东省;有的是党委和政府联合发布,如安徽省。

二是文件指向的主体不一致。专门针对党政领导干部的文件只是少数,如山东省《关于加强各级领导干部联系服务非公有制企业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意见》。多数地方是针对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党政领导干部只是其中一部分,因而有关规定并不完全适合于党政领导干部。有的还针对民营经济人士,如河北省《关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意见》包含民营经济人士的正负清单,安徽省《关于推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若干意见》仅包含民营经济人士负面清单,没有民营经济人士正面清单。

三是联系交往清单的呈现形式不一致。联系交往制度的核心内容是联系交往清单,但文件名称有“清单”词语的独立型联系清单只是少数,如黄冈市《政商交往正负面清单》、常州市《亲清政商关系正负面清单》、沧州经济开发区《亲清政商关系清单》等。大多数文件名称则没有“清单”词语,联系交往清单嵌入含有“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等词语的文件中,如广东省《关于推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若干意见》、山东省《关于加强各级领导干部联系服务非公有制企业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意见》等。

三、联系交往制度的规范优化

(一)联系交往制度的构成要素

联系交往制度是一个系统的制度规范,包括制度的指向主体、制定主体、通过和发布主体、属性效力和以联系交往清单为主的制度内容等。

1.联系交往制度的指向主体

联系交往制度所指的党政领导干部,主要指与民营经济工作有关联、与民营经济人士有必要的工作联系的党的机关、国家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单位的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联系交往制度所指的民营经济人士,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意见》已经明确,主要包括民营企业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民营企业中持有股份的主要经营者,民营投资机构自然人大股东,以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为主体的工商领域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相关社会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民营中介机构主要合伙人,在内地投资的港澳工商界人士,有代表性的个体工商户[2]。

2.联系交往制度的制定主体

联系交往制度的制定主体应该是与民营企业、民营经济人士有工作联系的部门。基于大统战格局,由统战部牵头,工商联、纪委监委深度参与起草工作,其它涉及民营单位的部门协助配合。

相对于某些行政部门,统战部、工商联、纪委监委与民营主体利害关系较弱,主导起草工作比较超然,更能体现公正,而且也与其部门职责相匹配。一是统战部作为主管统战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党委统战工作的参谋、组织协调、具体执行和督促检查的机构,承担了解情况、掌握政策和协调关系等职责,包括协调推进统战领域法治建设的职责。在民营经济领域,统战部可以参与制定、推动落实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统筹开展民营经济人士统战工作,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建立健全政企沟通协商制度。二是工商联作为以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为主体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作为党和政府联系民营人士的桥梁纽带,作为政府管理和服务民营经济的助手,在联系交往制度的制定上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三是纪委监委熟悉党纪政纪,对党政领导干部有监管职责,而且在查处党政领导干部关联民营主体、民营经济人士的违纪违法案件中,掌握了丰富的第一手资料,对联系交往的界限尤其是底线有比较精准的认识。

另外,一些涉及民营主体的行政部门在扶持、监管民营主体的工作中,存在着直接利害关系,可能产生利益交换行为。如果由其主导联系交往制度的制定,有可能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增加有利于自身利益的内容,尽可能减少约束自身利益的内容,所以,不适合主导制度的制定。但是,基于熟悉民营主体的优势,这些部门可以为起草工作梳理各自的联系事项。

3.联系交往制度的通过和公布主体

因为涉及到联系交往制度的属性和效力问题,联系交往制度的通过和公布主体,应该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同时,联系交往制度应该作为公开信息公之于众,通过政府网站、纪委监委网站、统战部和工商联网站进行公示,便于广大民营经济人士和其它民众知晓,便于民营经济人士把握联系交往行为的尺度,也便于全社会的监督。

4.联系交往制度的属性和效力

联系交往制度不是法律法规规章,应该是包括程序规范和实体规范的规范性文件,可以是意见、规定、办法等。如果以纪委监委名义发布,约束主体仅是党政领导干部;如果以党委和政府名义发布,约束主体除了党政领导干部,也可以包括民营经济人士。

5.联系交往清单

联系交往清单是联系交往制度的主要内容和重要组成部分,它解决的是党政领导干部与民营经济人士如何互动的问题,是联系交往的操作指南。联系交往清单可分为正面清单、负面清单,党政领导干部清单、民营经济人士清单。其中,正面清单是“可为清单”“倡导清单”“指引性清单”,从“亲”的角度列出允许操作的事项,但又不限于清单所列事项,不在清单的事项也可酌情考虑。负面清单是“禁令清单”“清廉清单”,从“清”的角度列出有明显刚性的禁止操作的事项。无论正面清单还是负面清单,都不可能涵盖所有事项,工作中要灵活处理。联系交往清单与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相辅相成,都与职权和职责有关,但是,又有别于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权力清单是把部门行使的职能、权限以清单方式列举出来,为行使权力确定了清晰的界限,保障有法可依、有规可循,解决的是法无授权不可为。责任清单解决的是法定责任必须为[8],是对权力行使不称职、权力滥用情况的追责。而联系交往清单不拘泥于权责清单编制的“权责法定”要求,而是对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延伸和补充,尤其是对权责清单中执法性权责多、服务性权责少的补充,在联系交往中确保权力、责任得到高质量落实。

(二)联系交往制度的制定程序

联系交往制度的制定程序解决的是联系交往制度如何制定的问题,是各地各部门制定联系交往制度的操作指南。联系交往制度的制定要遵循一致性与差异性相结合的原则。这是因为各地情况不同,不同层级机关的职能定位不同,中央和省级机关侧重宏观管理、规则制定和指导监督,市县乡级机关直接面对民营主体和民营经济人士,侧重微观管理、规则执行和执法监管[9]。

1.地方探索与中央顶层设计相结合的纵向制定程序

首先,自下而上探索借鉴。由中央统战部牵头,深入市、县(区)调研,并选取若干市、县(区)试点,结合基层实际情况,归纳梳理联系事项。在地方调研试点的基础上,形成中央层面的联系交往指导意见,明确联系交往制度的编制和发布主体、属性和效力、编制程序、必要的联系交往事项以及激励监督惩戒机制等。然后,自上而下统一编制。各地按照中央的指导意见,以联系交往清单为重点,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细化,或者补充联系交往事项,形成各自的制度规范。

2.各地涉企部门分工协作的横向制定程序

首先,统战部在同级党委领导下负责牵头协调。其次,涉企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在地方设置的有行政职权的机构)梳理各自的具体联系交往事项,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领导班子成员的联系交往事项由其指定的内部机构进行梳理。再次,由统战部、工商联、纪委监委组成的起草小组统筹整合各部门梳理的联系交往事项,初步形成联系交往制度。最后,统战部、工商联、纪委监委在统筹制定联系交往制度期间,通过座谈会、论证会、调查问卷、下发联系交往制度初稿等方式,征求四大班子有关领导及民营经济人士的意见建议,重点了解民营主体的需求和民营经济人士所思所想,进一步完善联系交往制度。

3.联系交往制度的动态调整

联系交往制度的制定不会一蹴而就,也不会一劳永逸,更不会一成不变,要视情况变化由各级统战部牵头进行修订和完善。一是建立常态化调整机制。确定时间节点,根据前期实施情况、客观条件变化等因素对制度进行调整完善。二是建立触发调整机制。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管理体制调整、经济社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要及时审核既有联系交往制度,如有必要,可进行非常态调整。

(三)联系交往清单的基本内容规范

联系交往清单是解决党政领导干部与民营经济人士如何互动的问题,是党政领导干部与民营经济人士联系交往的操作指南,它明确了联系交往界限,即哪些属于违规成分,哪些属于合规成分。联系交往清单的基本内容要坚持依法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联系交往制度作为规范性文件,不能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相抵触,要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基本依据。党政领导干部负面联系交往清单要遵循法有限定不可为的原则,如要遵循《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党规政纪。但是,以服务民营主体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党政领导干部正面联系交往清单,不可能从既有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得到完整详尽的依据,要坚持法定职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只要不与上位法抵触,上位法没有明确限制,就可以在职责限定的原则下,将法治思维、治理思维和统战思维有机结合起来,对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或有相关规定但操作性不强、或制度衔接不畅等方面进行补充完善,推进微观制度的创新,完善服务内容。

1.联系交往的主要事项

围绕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听取民营经济人士的反映和诉求,了解民营经济人士所思所想、所困所惑,为民营经济人士传信息、指方向、出主意、想办法。

一是政策沟通,掌握政策供求情况。宣传、解读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听取民营经济人士对既有政策的意见建议,了解政策落实情况,共同查找影响政策落实的问题所在,帮助民营主体用足用好政策。同时,制定涉及民营主体及民营经济人士重大利益的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作出涉及民营主体重大利益的决策,要征询民营经济人士的意见建议。

二是民营主体经营状况和营商环境的沟通,推动问题解决。经常了解民营主体经营状况和营商环境,重点是民营主体在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围绕民营主体在经营管理、人才引进、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困难,为民营经济人士出主意、想办法、协调关系。依法依规帮助民营主体争取政策、项目、资金、技术和信息等支持,对其在审批、融资、减负、政策落实、要素配套、家属安置、子女就学等方面的合理合法诉求,积极协调解决。

三是谈心交流,教育引导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了解民营经济人士的思想状况和生活中的困惑,以感情的交流,换取思想的相通,扩大共识,感召其自觉接受教育引导。教育引导民营经济人士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增强自律意识,塑造良好公众形象;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法治观、事业观、财富观,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2]。

2.联系交往的渠道和方式

联系交往的基本特征就是在一定情境中主体之间的互动,不仅包括两个主体间的互动,也包括多个主体间的互动,这也是确认党政领导干部与民营经济人士联系交往渠道的一个依据。现实中,党政领导干部与民营经济人士的联系交往渠道可以归纳为个人联系渠道和组织联系渠道。组织联系渠道更为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是以结对联系点为重点,主动深入民营主体、商(协)会。党政领导干部可以结对若干民营经济人士,联系若干对口民营企业或商(协)会,到联系点走访调研、现场办公或保持日常联系。负责结对联系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应该包括法院、检察院、纪委监委的领导干部,这是基于避嫌的考虑。因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作为维护社会公正的裁判员,其领导干部与民营经济人士如果有密切的工作联系,不利于公正处理有关案件纠纷;纪委监委是联系交往制度履行的监督主体,要监督党政领导干部与民营经济人士的联系交往情况,不能既作监督者又作执行者。结对联系的企业应该是重点骨干企业;符合国家产业导向、行业地位高、有影响力的企业;产业有优势、发展潜力大,或积极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三高”(高科技、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和“四新”(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暂时遇到困难,但有较好发展基础和条件,经过支持帮扶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企业。对这些联系点要统筹安排,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四大班子领导干部的结对联系点名单由统战部、工商联提出,并征求各位领导意见。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根据部门职责和工作情况,自行确定联系点,报统战部备案。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重复联系同一个联系点,而且要定期轮换。不重复联系可以减轻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的接待负担,也为其它企业提供了成为联系点的机会。定期轮换联系点有利于领导干部接触更多企业、拓宽视野,也有利于防控长期交往形成过度密切的利益关系。

二是机关单位组织的交流活动。与民营经济人士共同参加由机关单位组织的旨在推广产业、推介产品和服务、交流合作的洽谈会、展销会等商贸活动,也包括调研考察、学习培训等活动。

三是机关单位组织的会议。就事关地方经济和民营主体发展的事项,邀请民营经济人士参加机关单位组织的涉企调研考察以及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联席会议等。各级党委、政府召开座谈会、联席会议,通报经济运行情况,通报解读重大涉企政策措施,分析研判民营经济发展运行态势,听取民营经济人士的意见建议,就民营经济人士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进行互动。

四是机关单位组织的谈心议事交流平台。为了畅通更多民营经济人士直接向党政领导干部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的渠道,通过“企业家恳谈日”“营商会客厅”、工作餐会与民营经济人士进行直接的沟通。

五是应邀参加民营主体、商(协)会在当地组织的活动。为了解民营主体或行业的发展状况,了解诉求和建议,应邀参加座谈会、茶话会、年会等公开联络联谊活动;与民营经济人士共同参加旨在推动民营主体或行业发展的项目调研、市场推广、展示展销、品牌创建等活动;与民营经济人士共同参加旨在推动重大项目签约、重点工程开工、企业上市等活动;与民营经济人士共同参加旨在帮助解决生产要素瓶颈制约、破解发展难题的纾困解难活动;与民营经济人士共同参加旨在帮助解决法律纠纷、维护民营主体合法权益的沟通协调活动。

六是应邀参加民营主体、商(协)会组织的外出活动。为支持和服务民营主体或者行业,与民营经济人士共同参加考察调研、招商引资、招才引智、项目申报、产品推介、合作洽谈等商务活动。

七是互联网交流平台。在政务网站开设党政领导干部与民营经济人士的联系专栏,公布党政领导干部的联系邮箱,建立微信公众号或微信群,提供不受时空限制的对话交流平台,解决无法及时面对面沟通的问题。

实践中,基于不同的联系交往渠道和联系交往内容,会因时、因地、因人选择不同的联系交往方式。按联系的规范程度,分为正式场合的组织联系交往和非正式场合的私人联系交往;按联系的频度,分为常态化联系交往和非常态化的事件性联系交往,定期联系交往和不定期联系交往;按联系的向度,分为党政领导干部主动联系交往和民营经济人士主动联系交往,走出去联系交往、请进来联系交往及网络通讯联系交往;按党政领导干部、民营经济人士这两类联系主体的参与规模,分为个体间联系交往、个体对群体的联系交往和群体间联系交往。在灵活、综合运用这些联系交往方式时,要注意三方面问题。一是要从实际出发,不能一味贪求大场面和一时的轰动效应,更应做细做实常态性联系交往。二是为了避嫌,尽可能减少非正式场合的个体交往,多开展公开的组织化交往。就民营主体的急事、特事,通过非正式的私人联系渠道办理的,事中或事后要向直接领导和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三是无论正式场合的联系交往还是非正式场合的私人联系交往,党政领导干部都要淡化权力意识,以真诚亲和的态度和话语方式与民营经济人士交流。

3.党政领导干部的联系交往行为规范

上门民营主体或商(协)会时,应自备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确有需要可搭乘民营主体或商(协)会的交通工具,但不许单独指派、专程接送。尽可能在工作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不增加上门单位负担。确有需要上门单位提供用餐的,按不超过当地公务接待标准或按上门单位的职工标准用餐。应邀参加民营主体、商(协)会组织的外出活动,由民营主体、商(协)会统一安排出行、食宿的,可以同行食宿,并按党政机关差旅费规定的标准结清费用。

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规索取收受财物、违规接受消费、违规任职、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违规干预经营、包庇放纵民营主体的不法行为;不得在本人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主体,安排或默许、纵容、包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收受所辖领域的民营主体及民营经济人士赠送的贵重物品,当时未能拒收的,事后要尽快向组织报告并登记上交。与所辖领域之外的民营经济人士交往中,不提倡互赠礼品。确因工作需要赠送礼品的,按有关规定报批,接受的礼品按有关规定处理[10]。

与民营经济人士存在关联关系情形,有可能直接或间接产生使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获取利益的行为时,要事先报告或者主动申请回避。应回避人员如果为单位行政负责人,要向上级机关或同级行政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回避,非单位行政负责人要向所在单位提出回避。无法公务回避时,应将有关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并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4.民营经济人士的联系交往行为规范

严禁对党政领导干部的腐蚀、拉拢、围猎行为,禁止为党政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及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输送利益。不得违规给予财物、违规安排消费、违规安排工作和职务、违规提供营利性活动,不得以不正当渠道或非法手段影响党政领导干部任免、以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等方式,帮助党政领导干部掩盖违纪违法事实。

(四)强化监督执纪与激励机制

为督促党政领导干部把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结合起来,既守住底线,又担当作为,纪检监察机关要担负起主体监督执纪责任,加强与统战部、工商联的工作联系,畅通12388 等信访举报途径,形成纪检监察机关主导、有关部门配合、媒体及时跟进、公众参与的大监督格局。既要监督党政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内”联系交往活动,又要加强“八小时以外”交往活动的监督,净化社交圈、生活圈、休闲圈。

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联系交往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建立健全涉及党政领导干部与民营经济人士交往问题线索受理、移送和督办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置相关投诉举报。对联系交往中存在关联关系情形而没有申请回避,或有关部门要求回避而拒不回避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纪检监察机关、统战部、工商联要完善不廉洁民营主体及其负责人“黑名单”制度。对拉拢、腐蚀、围猎党政领导干部的民营主体负责人,不纳入党政领导干部的结对联系点名单,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给予政治安排或授予政治荣誉,依法依规限制其经营主体在申请贷款、工程招标等方面的经济活动,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

激励担当作为,对敢担当、守廉洁、能干事、口碑好,热心服务民营主体、帮助民营主体有功的党政领导干部,要给予充分的肯定激励。区别对待依法依规为民营主体办事与谋取私利行为、正常往来与利益输送行为、无意过失与失职渎职行为。对出于公心、不涉私利、担当尽责,因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政策界限不明确等情形而出现工作失误或过失的,坚持宽严相济原则,给予容错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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