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胜萍,梁 蕾
(1.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8;2.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北京 100000)
调解前置程序是指登记立案前法院将适宜的特定类型案件委派给特邀调解员或调解组织进行先行调解的程序。①参见《北京法院立案阶段多元调解工作的规定》,访问日期2020年2月12日,网址:https://wenku.baidu.com/view/a869895259f5f61fb7360b4c2e3f5727a4e92449.html。调解前置程序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的先行调解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法释〔2016〕14号)(以下简称《特邀调解的规定》)第11条的委派调解为依据进行的司法改革,先行调解和委派调解的案件范围应当成为调解前置程序的参考依据。但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及《特邀调解的规定》并未对先行调解的案件范围做出明确规定,其“适宜调解”的判断标准较为模糊,通常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掌握。《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第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以下简称《意见》)第27条,要求有条件的基层法院对家事纠纷、相邻关系、小额债务、消费者权益、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物业管理等适宜调解的纠纷类型,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进行先行调解。“适宜调解”成为调解前置程序案件范围的界定标准。由于“适宜”界定标准的模糊性且《意见》鼓励法院积极探索,在改革试行的过程中,调解前置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地方差异性较为突出。②例如:《北京法院立案阶段多元调解工作的规定(试行)》第8条规定,“立案前调解前置程序工作适用于以下六类纠纷:(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追索物业费、供暖费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3)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包括婚姻家庭、继承、赡养、抚养、扶养等纠纷;(4)诉讼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的买卖合同纠纷;(5)诉讼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的民间借贷纠纷;(6)相邻关系、小额债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医疗纠纷、其他物业管理等适宜调解的纠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第5条规定,“下列纠纷在立案前应当先行调解:(1)婚姻家庭、继承、变更抚养、收养关系、追索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纠纷;(2)劳动争议纠纷;(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4)医疗损害赔偿纠纷;(5)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7)数额较小的民间借贷、买卖、借用纠纷;(8)物业服务合同纠纷;(9)拖欠水、电、煤气、电信费纠纷;(10)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11)刑事自诉纠纷;(12)其他以诉前调解方式更有利于化解的纠纷。”《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诉前联调工作规则》规定了相邻关系等8类纠纷及争议标的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小额纠纷直接进入诉前联调程序。总体上,各法院结合辖区案件情况对调解前置程序适用范围做了相应的调整和拓展,调解前置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范围存在扩张的趋势。调解前置程序适用案件范围规定不明,各地区在适用上差异较大,影响了调解前置程序运行的实际效果。本文采取司法检验的方法,对不同类型案件适用调解前置程序的实际效果进行分析,总结适用调解前置程序案件的普适性特点,以期为科学合理地界定适宜调解前置程序的案件范围提供参考。
笔者将B市A区、H区、I区、K区4家试行调解前置程序改革的基层法院作为调查对象,以这4家基层法院在2017年1—6月改革试行过程中调解成功的全部案件作为样本进行分析。B市4家基层法院调解前置程序改革试点具有一定的示范性。第一,B市法院2016年开始推行立案前调解前置程序试点改革,是全国调解前置程序试点改革的首家单位,规范化建设较为完善,且在全国范围属于收案大户。第二,B市法院的调解前置程序是从基层法院逐步推广到全市法院,试行前置调解的案件范围基本属于基层法院的受案范围,选取基层法院作为调查样本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第三,A区、H区、I区、K区4家基层法院使用调解前置程序的案件类型各有侧重,案件类型和性质具有多样化。
综观全市基层法院数据,2017年1—6月B市17家基层法院使用调解前置程序成功结案29 465件,其中A区法院为7 515件,H区法院为1 749件,I区法院为1 386件,K区法院为2 451件,4家样本法院共计13 101件。①数据来源于B市2017年1—6月多元调解案件信息系统统计数据。考虑到司法实践中,案件从导入调解前置程序到开始进行调解通常都需要有一段时间,为了避免一些极端值的干扰作用,保证样本的有效性,笔者将样本中调解周期小于7天的案件剔除,调解成功案件的有效样本数量为11 230件。
由于考察样本的案件基数大,案由较为繁杂,为了便于分析比较,笔者依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分类,结合B市调解前置程序案件范围的相关规定及调解成功案件的具体类型,对4家样本法院调解成功案件的案由进行了归类统计。一是对B市相关规定中涉及的案件类型及司法实践中导出案件数量较为集中的类型案件进行了单独统计;二是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型商事案件进行了单独统计;三是对数量较少,不具有代表性的类型案件进行了归类合并统计。为了直观全面地了解各类案件使用调解前置程序的实际效果,笔者将每种类型案件的调解成功率、类型案件的调解成功占比率②类型案件调解成功的数量与全部样本数量的比值。和调解周期数值进行了列表。(见表1:B市A区、H区、I区、K区基层法院适用调解前置程序类型案件调解成功占比率及调解周期;表2:B市A区、H区、I区、K区基层法院适用调解前置程序类型案件调解成功率)
表1、表2显示,在11 230件案件中,不同类型案件的导出率、导出案件的调解成功率、调解成功类型案件占所有调解成功案件的比例以及案件调解周期各不相同,不同类型案件之间差值有的还较大,表明案件类型与调解的实际效果之间有一定的关系。从调查数据来看,在所有类型案件中调解成功率最高的是所有权确认纠纷,调解成功率达58.50%,其在所有类型案件调解成功的占比率也最高,达41.1%,几乎占到所有调解成功案件样本的一半。其次是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调解成功率为45.83%,在所有类型案件调解成功占比率为13.7%。其中,继承纠纷调解成功占比率(8.8%)高于婚姻家庭纠纷(4.9%),但调解周期大大超过婚姻家庭纠纷,分别为65天和27.35天。供用水、气、电、热力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导出案件的比例高居前两位,但其调解成功率却并不很高,分别为28.37%和17.48%。买卖合同纠纷将近一半的案件被导出到诉前调解程序,调解成功案件占导出案件的19.5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导出率相对较低,只有27.69%,调解成功率为20.58%,略高于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导出率较高,达65.18%,但调解成功率低,仅有6.98%。其他类型纠纷由于案件种类繁多、案件收案数及导出数量巨大,调解成功率难以一一统计,只能将样本数据中导出数量较少的类型案件合并归类为“其他纠纷”一并统计。“其他纠纷”包括人格权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合伙协议纠纷,其他合同纠纷,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其他物权保护纠纷,占有保护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其他所有权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知识产权权属及侵权纠纷,劳动争议,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证券纠纷,保险纠纷,票据纠纷18类。这18类案件中平均导出 率为39.40%,调解成功率平均为12.58%。
表1 B市A区、H区、I区、K区基层法院适用调解前置程序类型案件调解成功占比率及调解周期
根据《B市法院关于开展立案阶段调解程序前置改革试点工作的规定(试行)》《B市法院立案阶段多元调解工作的规定(试行)》,相邻关系纠纷、医疗纠纷、劳动争议都属于适用调解前置程序的案件范围。但从调查数据来看,相邻关系纠纷前置调解成功数量仅为10件,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调解成功6件,劳动争议调解成功案件也只有13件,且这三类纠纷调解成功占比率均为0.1%。这表明,这三类纠纷调解成功的案件数量少,调解周期较长,调解的实际效果与制度预设的目标相去甚远,前置调解程序化解纠纷的作用未能得到有效发挥。除此之外,占有保护纠纷、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及证券纠纷、保险纠纷、票据纠纷前置调解成功案件的数量极少,说明诉前调解对于化解此类纠纷发挥的作用甚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调解成功案件数量为26件,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调解成功案件数量为23件,这两种类型的案件调解成功的都较少,但调解周期均较短,说明调解前置程序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的化解有一定的作用。其他物权保护纠纷、人格权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其他所有权纠纷调解成功案件数量分别为92件、66件、49件、18件。由于这几种类型案件都经过合并归类处理,包含的三级案由种类较多,因此具体到每种案由而言,案件集中度不高,调解前置程序分流案件的优势未得到体现。
表2 B市A区、H区、I区、K区基层法院适用调解前置程序类型案件调解成功率
调解周期的长短在相当程度上影响着调解前置程序的适用实效。它与调解前置程序的适用实效呈负相关,即调解周期越长,调解前置程序的实效越低。
在筛选和统计合并案件类型的基础之上,对11 230个有效样本进行了调解周期的分析。调查结果表明,前置调解案件的调解周期最小值为8.5天,最大值为71天,平均值为29.90天,整体上接近《B市法院立案阶段多元调解工作的规定(试行)》规定的30天调解期限的上限。从表1来看,不同类型案件的调解周期有显著差别。调解周期最短的类型案件是知识产权权属及侵权纠纷和证券纠纷,平均周期分别为8.5天和15天。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所有权纠纷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调解周期的平均值都不超过20天,不到规定调解期限的三分之二,分流的效率明显较高。而调解周期最长的是票据纠纷(71天),其次是继承纠纷(65天),其他侵权责任纠纷(51.15天),保险纠纷(48天),供用水、气、电、热力合同纠纷(46.71天)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45.84天)。人格权纠纷,其他合同纠纷,合伙协议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调解周期的平均值都大于30天,超出了《B市法院立案阶段多元调解工作的规定(试行)》规定的调解期限。
通过对B市4个基层法院适用调解前置程序调解成功的11 230个案件的分析,可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根据《B市法院关于开展立案阶段调解程序前置改革试点工作的规定(试行)》《B市法院立案阶段多元调解工作的规定(试行)》的规定,适用调解前置程序的案件范围基本包括两类:第一类是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标的额较小的简单民事案件;第二类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特殊关系的案件。但从调查结果来看,B市A区、H区、I区、K区基层法院调解前置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已经突破了相关的规定。一是突破了规定的案件基本类型。样本数据中除了民事案件外,还有商事案件,包括合伙协议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与企业有关的纠纷,证券纠纷,知识产权权属及侵权纠纷,票据纠纷。虽然商事案件整体调解成功的案件数量都极少,不具有代表性,但有些类型案件(如保险纠纷和证券纠纷)的解纷方式已经出现向诉前调解发展的政策趋势。二是突破了以标的额确定简单案件的方式,买卖合同和民间借贷纠纷等涉及金钱类纠纷并未以文件规定的10万元作为上限。出现了大量“繁却宜调”和“新且能调”的案件,如人格权纠纷、物权纠纷以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第二,案件的范围与辖区的特点密切相关,区域性矛盾纠纷的集中度和迫切性不同,导致各法院适用调解前置程序的案件范围不尽相同且各有侧重。例如调解成功率最高的所有权确认纠纷只集中在A区法院,其它3个法院并无体现。
第三,导出案件的调解成功率、调解周期数值因案件类型的不同呈现出较大的差异。
综上,《B市法院关于开展立案阶段调解程序前置改革试点工作的规定(试行)》《B市法院立案阶段多元调解工作的规定(试行)》对于调解前置程序适用案件范围的规定,从实效性的角度来看不具有科学合理性。①2018年,北京高院制定《北京法院先行调解与审判衔接规则(试行)》,进一步扩大了调解前置的适用范围,在原有适用案件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了保险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证券期货基金类纠纷,并以兜底条款的形式赋予法院自主权,各法院可以结合实际,将其他适宜调解的纠纷纳入先行调解范围,同时将小额债务纠纷的标的提高至50万元以下。
适宜调解前置程序的案件范围应当从三个方面来考量:一是调解前置程序的功能定位。二是案件的成熟度②See Francis E·Mc Govern,Resolving Mature Mass Tort Litigation,69 B.U.L.Rev,659,1989.,即通过司法实证中案件调解成功的数量、调解成功率、调解周期等因素分析案件适用调解前置程序的适宜性,从而确定适用前置调解的纠纷类型和范围。三是司法社会化的程度。本文着重从前两个方面来讨论调解前置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
基于纠纷解决的程序视角,调解前置程序的功能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有序分流诉讼案件至诉讼和非诉讼渠道,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整合利用社会力量促进案件的妥善解决,最大限度实现纠纷解决机制高效、妥善化解纠纷的功能。二是减少对抗程序,缓和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据此,调解前置程序适用案件范围的一级分类可以包括两大类型:一是分流型纠纷,即能够通过诉前调解实现便捷、高效解纷,突出调解前置程序的效率性原则;二是促进型纠纷,纠纷当事人之间有固定或比较固定的社会关系,通过诉前调解,可以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减弱,促进双方当事人关系的恢复和长远维系,有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
考察样本的26种案件类型,属于分流型纠纷的案件类型有:人格权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其中合同纠纷包括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合伙协议纠纷,其他合同纠纷;物权纠纷,包括物权保护纠纷(所有权确认纠纷及其他物权保护纠纷),所有权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及其他所有权纠纷),占有保护纠纷(占有物返还纠纷、占有排除妨害纠纷)等;侵权责任纠纷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知识产权权属与竞争纠纷(知识产权权属及侵权纠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纠纷。属于促进型纠纷的案件类型有: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劳动争议。
案件成熟度是案件适宜性的重要指标参数。案件成熟度高表明类型案件适用调解前置程序的适宜性高,反之则适宜性低。
对于分流型纠纷来说,案件成熟度的检验标准可以直接具化为调解成功案件数量、调解成功率及调解周期3个结果性参数。调解成功的案件数量和调解成功率可以直接反映类型案件在适用调解前置程序的绩效。鉴于样本案件大多都在规定的调解期限内结案③《北京市法院立案阶段多元调解工作的规定(试行)》第3条规定,调解前置程序案件的调解期限为30天,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的,不受调解期限的限制。,调解周期相对而言是一个辅助参值。因此,对于分流型纠纷来说,调解成功的案件数量和成功率与案件使用调解前置程序的适宜性成正相关。适宜的案件类型必须建立在一定的调解成功数量和调解成功率上,同时在案件的调解周期上也应当体现解纷的及时性。分流型纠纷中各类型案件调解成功的数量和成功率差值较大,相应地适用调解前置程序的成熟度也不同。
1.适用调解前置程序成熟度较低的案件范围
在所有11 230件适用调解前置程序调解成功的案件中,证券纠纷、票据纠纷、保险纠纷各占1件,与企业有关的纠纷占2件,知识产权权属及侵权纠纷、合伙协议纠纷各占3件,在前置调解成功案件中的占比率均接近于0。在调解周期方面,除与企业有关的纠纷调解周期较短外,其他类型纠纷的调解周期较长,均超过了规定的30天,票据纠纷调解周期最长,达71天。上述类型案件基本属于商事案件,法律关系相对复杂,且对调解员水平有较高的要求,从调查数据来看尚不具备分流的实效,且解纷的及时性也没有明显体现,适用调解前置程序的成熟度明显偏低。
人格权纠纷调解成功的有66件,案件数量虽不算少,但涉及到姓名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隐私权纠纷,名誉权纠纷,肖像权纠纷数个三级案由,在案件类型上不具备集中性,没有形成诉前分流的整体性效应,且案件的调解周期较长,平均周期为43.5天,解纷的及时性效果也没有很好体现。因此,从实际效果上看适用调解前置程序解纷的成熟度不高。
占有保护纠纷调解成功的案件有6件,涉及占有物返还纠纷、占有排除妨害纠纷2种三级案由,调解平均周期为20天。其他所有权纠纷18件,包括业主共有权纠纷、业主知情权纠纷,调解周期为16天。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23件,调解平均周期为18.55天。这三类案件调解成功的数量都较少,集中度不高。从调解周期看,其他所有权纠纷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的调解周期都少于20天,解纷的及时性表现明显。
上述几类案件均不在《B市法院立案阶段多元调解工作的规定(试行)》规定的调解前置程序适用案件范围内,实践中导出的案件数量和调解成功的案件数量相应地也较少。由于缺少案件导出基数,不能统计出类型案件的调解成功率,很难判断这几类案件是否属于适宜的调解前置程序案件范围,还需在实践中进一步观察。
2.适用调解前置程序成熟度较高的案件范围
由于物权保护纠纷中包括的案件案由较多,为了深入分析调解前置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有必要将案件类型进一步细化至实践中最常见和广泛使用的三级案由。样本数据中物权保护纠纷涉及物权确认纠纷(所有权确认纠纷、用益物权确认纠纷),返还原物纠纷,排除妨害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恢复原状纠纷等多个三级案由。其中所有权确认纠纷4 621件,调解成功率高达58.50%,是所有类型案件中最高的,在所有考察样本数据中的占比值也最高,且其调解平均周期为29.04天,诉前调解的及时性优势有所体现,从结果上实现了类型案件在诉前集中分流的整体效应,属于解纷效果显著的适宜类型。除所有权确认纠纷之外,其他物权保护纠纷(包括排除妨害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财产权属纠纷,返还原物纠纷,用益物权确认纠纷)共计92件,调解平均周期为26.4天。虽然平均到每一具体类型案件的数量不到20件,案件分流的效果没有集中体现,但从审判实践来看,其他物权保护纠纷在案件事实、法律关系厘清、证据认定上往往较为耗时,审理周期较长,同时存在较高的调撤率,比较而言,采取诉前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更为便捷。因此,适用调解前置程序具有一定的成熟度,属于较为适宜的案件范围。
样本数据中的合同纠纷包括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合同纠纷等众多三级案由。其中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诉讼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的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的民间借贷纠纷,都属于《B市法院立案阶段多元调解工作的规定(试行)》规定的前置调解程序适用范围,案件导出率高。从调查数据来看,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调解成功案件为1 322件,调解成功率为28.37%,平均调解周期为46.71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调解成功案件1 455件,调解成功率为17.48%,调解平均周期为22.58天。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成功案件676件,调解成功率为19.52%,调解平均周期为18.48天;(民间)借贷纠纷调解成功案件359件,调解成功率为6.98%,调解周期24.09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合同纠纷虽不在《B市法院立案阶段多元调解工作的规定(试行)》规定的适用调解前置程序的案件范围内,但其诉前解纷的效果也较为明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26件,调解平均周期为22天;其他合同纠纷为699件,调解平均周期为36.43天。除民间借贷纠纷调解成功率较低,分流效果不显著外,合同类纠纷总体上适用调解前置程序的成熟度较高。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效果最为显著,无疑是最为适宜采用诉前调解的案件类型。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成功案件数量较多,调解成功率较高,调解周期较短,适用调解前置程序的分流效果有一定的集中表现,且解纷的及时性较为突出,属于成熟的适宜类型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也有一定的分流效果。在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审理程序较为复杂,多数案件都需要经过鉴定、审计、评估程序,这也是导致案件在诉前分流数量相对较少的主要原因。但从法律规定的赔偿体系来讲,法律规定相对具体明确,在相关鉴定、审计、评估结果确定的前提下,具有易于依照法律来进行裁判的确定性。实证考察中涉及的建设工程合同几乎都没有进行相关的鉴定、审计和评估程序,平均解纷时间仅为22天,在裁判依据明确的情况下,化解纠纷的效率优势表现显著。在司法实践中,许多试点法院将鉴定、审计、评估程序前置到调解前置程序以推进纠纷的化解。①例如上海徐汇法院建立了诉前鉴定、审计、评估程序。在诉前调解的过程中,对需要进行鉴定、审计、评估的纠纷,由诉前委托司法鉴定工作室按法院委托鉴定、审计、评估程序进行操作。待收到鉴定、审计、评估结论后移交相关调解工作室调解。诉前鉴定、评估、审计结果可作为诉前调解的依据;调解不成的,该鉴定、评估、审计结果可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这样做,一来可以促进当事人在诉前合意高效解决纠纷,二来即使调解不成进入诉讼程序,也可以有效缩短案件的审理周期。因此,建设工程合同应当属于适宜的类型案件。其他合同纠纷是多种类型的概括归类,由于涵盖的具体类型案件繁多,且各类案件在标的额的大小、法律关系的繁简上差异性较大,具体案件的适宜性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
虽然其他合同纠纷中的农村承包合同的数量极少,但在调研过程中,法官普遍认为应当将农村承包合同案件纳入调解前置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从裁判的角度而言,由于大部分的承包合同都存在合同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等瑕疵,如果完全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裁判解除合同的几率很大,对承包人的利益会造成重大的影响。因为承包地上的种植物对于承包人来说是一种长期的投资,解除合同的相应后果就是要将种植物移除,这将对承包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而且农村纠纷具有特有的延伸性、复杂性,纠纷的起因和结果往往不是由一次矛盾冲突、一个明确的标的所导致,而是有着复杂的前因后果和社会背景。②参见陈柏峰、董磊明《治理论还是法治论——当代中国乡村司法的理论建构》,《法学研究》,2010年第5期,第43页。当纠纷关乎家族、家庭利益增减及道德评论时,案件的审理和执行的阻力会更大。《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必要时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以妥善化解纠纷,维持一个相对和谐的邻人环境。对于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的解决,我国设有比较健全的调解组织,比如村民调解委员会、农村经济管理站、农村承包仲裁委等,目的就是建立“合意促进型”解纷体系,力图避免对立激化的倾向。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前置调解能够对矛盾纠纷及时排查调处,用合意的方式一揽子解决多个问题,同时保障最佳的执行效果。即使当事人之间达不成调解协议,前置的调解程序也为案件的后续审理提供了方便,缩短了案件的绝对审限,提高了审判效率。因此应当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纳入适用范围。
样本数据中侵权责任纠纷调解成功的案件共281件,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成功案件为226件,调解成功率为20.58%,平均调解周期为45.84天,诉前集中分流的效果较为明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般涉及的当事人人数较多,且诉请的数额较大,还可能涉及司法鉴定程序,明显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简单案件。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基本在陌生人中发生,损害赔偿已经得到了彻底的定型化、定额化,更具有易于依照法律来进行裁判的确定性。③参见〔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299页。但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解纷效率的角度而言,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应促进当事人适当让步并尽早与对方达成合意。前置司法鉴定程序,及早让当事人根据鉴定结果作出预判,可以强化当事人选择合意的行为动机,促进纠纷的及时化解。而且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诉前调解的社会化程度也逐步完善成熟。④最高人民法院与相关部门联合出台了相关文件推动交通事故纠纷的诉前调解工作,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建设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通过诉前调解能够大大提高解纷的效率,实现案件诉前成批量分流的效果,属于成熟度较高的诉前调解类型案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以外的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共计49件,平均调解周期为51.15天,涉及11种三级案由,每种具体类型案件的数量不足10件,没有分流的整体性效应,解纷的效率性也没有体现,只能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适用。
综上,样本数据中适宜调解前置程序的分流型案件类型可以归纳为三种:(1)简单案件;(2)损害赔偿体系实现了彻底的定额化和精确化的案件,案件审理时调查证据、认定事实特别烦琐困难,进行诉讼程序显然违反费用相当性原理的案件;⑤参见邱联恭《程序选择权论》,台北:三民书局,2000年,第184页。(3)高度集中的类型化案件。具体包括:所有权确认纠纷,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
婚姻家庭继承案件前置调解成功1 538件,调解成功率较高,为45.83%。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周期为27.35天,效率较高。继承纠纷调解周期为65天,表明在继承纠纷中,调解较为困难,效率较低。相邻关系纠纷调解成功10件,平均调解周期43天。劳动争议调解成功13件,平均调解周期30天。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调解成功6件,平均调解周期42天。相较分流型纠纷,促进型纠纷中婚姻家庭继承纠纷调解成功案件数量较多,调解成功率较高,分流效果较为明显,是成熟度较高的适宜调解前置的案件类型。除此之外的其他类型案件成功调解的数量整体偏低,调解周期较长,单纯从调解成功率及调解周期来看,并非适宜的案件类型。
促进型纠纷适用调解前置程序的适宜性不能完全从调解成功的案件数量、调解成功率和调解周期的分流效果考量。促进型纠纷的案件适宜性应当以案件的特殊关系为基础依据,从有利于根本上化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角度分析。
促进型纠纷的特点是当事人之间有固定或比较固定的社会关系。因此,对于促进型纠纷来说,适用调解前置程序的目的在于促进当事人有效的协商沟通,恢复和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使案件得到妥善的根本解决。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在诉前成功分流是适宜性一个方面的表现。即使调解没有成功,由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具有长期持续性,通过促成当事人冷静理性的沟通过程本身,对受损的关系即有治愈的功能,也并非毫无意义的程序耗费,从社会意义上来说对纷争解决也是非常有益的。①参见汤鸣《家事纠纷法院调解实证研究》,《当代法学》,2016年第1期,第146页。
家事纠纷包括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涉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纠纷,相较于其他普通民事纠纷,家事纠纷具有身份关系的本源性、家庭关系的伦理性、争议标的的公益性以及情感纠葛的长期性和私密性特点。家事纠纷的化解不仅是通过定分达到止争的目的,而且是以健全家庭结构、调和家庭关系、增进家庭福利为目的。对于家事纠纷的解决,调解可以发挥圆融家庭关系、提供情感和心理辅导、提供适当保护等治愈性职能和监护性职能。相较于诉讼,调解因其开放性、修复性、纠纷解决的彻底性,以及节省事实查明的成本等而具有明显优势。②参见傅郁林《家事诉讼特别程序研究》,《法律适用》,2011年第8期,第84页。通过调解前置程序化解家事纠纷,是尊重审判规律,回应家事纠纷特殊性,逐步实现家事审判非讼化的重要举措。③参见范愉《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保障司法改革整体目标的实现》,《人民法院报》,2016年1月20日,第5版。
我国没有建立独立的家事调解制度,对家事纠纷的范围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婚姻法》第25条仅规定了离婚案件应先进行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先行调解。《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第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27条规定家事纠纷适用调解前置程序,但对家事纠纷的具体范围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上,家事纠纷最基本的分类应是家事诉讼纠纷、家事非讼纠纷。可以适用诉前调解的家事纠纷必须存在双方当事人,纠纷具有争讼性,且当事人对于诉讼标的具有处分权,即家事诉讼纠纷才有适用调解的可能。家事非讼纠纷应当被排除适用调解。司法实践中则将家事诉讼纠纷分为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两大类。依据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和身份关系的确认案件不适用调解。结合我国关于民事案由的规定,除婚姻无效纠纷和撤销婚姻纠纷,确认收养关系纠纷和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件外,其余的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都属于适宜的案件类型。
相邻关系纠纷、劳动争议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适用调解前置程序调解成功的占比率较低,数量很少。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和劳动争议纠纷都存在着发案率逐年增多、解决程序复杂、解决效率低下等现象,缓解和改善对立的医患关系、劳资关系,成为妥善化解纠纷的关键。而相邻关系纠纷属于“地缘”关系的案件,当事人基于居住环境的相邻性,特别需要维持彼此之间的和谐关系。调解程序本身的调节和治愈功能对改善关系有着天然的优势,采取调解方式解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和相邻关系纠纷已经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从推进纠纷化解的彻底性和妥善性来讲,诉前调解程序是必要的。即使双方当事人难以达成妥协的结果,也能为当事人提供一个及早对话协商的机会,归纳整理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案件转入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提供必要的准备,促进纠纷及时、妥善解决。
综上,样本数据中的婚姻家庭纠纷(除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类案件外)、继承纠纷、医疗纠纷、劳动争议、相邻关系纠纷都属于适宜的促进型纠纷。但从样本数据来看,促进型纠纷的适用效果远不及预期目标。其中主要的原因之一在于调解期限规定不合理。调解过程中必要的情绪宣泄、感情修复以及财产查明难以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直接影响到调解的效果。应当根据案件的类型对调解期限作出相应调整。
适用调解前置程序的案件分为分流型纠纷和促进型纠纷两类,具体范围包括:所有权确认纠纷,供用水、气、电、热力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以及婚姻家庭纠纷(除婚姻无效纠纷、撤销婚姻纠纷、确认收养关系纠纷和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件外),继承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劳动争议,相邻关系纠纷等。
调解前置程序作为一种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双向推动改革范式”,其适用的案件范围具有地方差异性,仍需在实践中不断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