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勇,王功伟,顾学哲,刘志新,邱艳梅
摘要:动物防疫监督管理质量直接作用于畜牧业发展,能够提高动物疫病预防水平,维护养殖业安全、动物源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助力保障农业经济稳定发展。伴随我国畜牧兽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也需要把握发展机遇明确发展需求。本文分析基層动物卫生监督监管工作中面临的监督队伍人员力量不足,种用动物检疫标准缺乏,补检制度有待调整优化的现实问题,并针对所存问题,结合实践认知对提出优化策略进行分析,以期为新形势下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高效开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防疫;检疫;兽医管理;机构改革;非洲猪瘟
近年来,以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为主的防疫工作成效较好。这其中基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是不可忽视的力量,它是动物疫病防控的重要支撑力量。总体来说,动物卫生监督管理体系健全与否事关兽医领域“四个安全”及社会稳定,事关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和农民增收。
加强传染病源头管控,做好动物防疫检疫工作,防范屠宰、经营、运输患病动物,及时为相关传染病的防控提供预警信息,防止动物疫病向人类传播,是维护国家公共安全的有效途径[1]。但当前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存在动物检疫率低造成畜禽养殖数据失真、违法违规调运行为屡禁不止、动物检疫监管能力不足等问题突出。笔者结合多年基层工作实践,对做好基层动物防疫监督工作进行探讨交流,以期为新形势下基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高效开展提供参考。
1基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开展现状
1.1基层动物卫生监督队伍人员力量不足
随着国家兽医体制改革的推动,有地方存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被撤销整合的现象,这造成畜牧兽医机构缩减,部分畜牧兽医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被分流。此外,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承担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动物防疫监督,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等职责相比,人员力量严重不匹配,影响了动物检疫工作的规范开展以及动物防疫执法办案工作力度。如以动物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管为例,《动物防疫法》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动物饲养场设定了处罚,但多地因人员力量有限,加之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数量之多,使得多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难以一一立案查处。
1.2 部分饲养场所的防疫条件管理有待加强
在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实际工作中,要重视“饲养场、养殖小区”之外的饲养者的防疫条件管理问题。按照《畜牧法》对“饲养场、养殖小区”的界定,目前《动物防疫法》及《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只对达到一定规模程度“饲养场、养殖小区”的防疫条件进行管理。但是,除农民少量饲养自养自食的动物外,有相当一部分的饲养场所养殖量介于规模和非规模之间,而对这部分饲养场所基本没有任何防疫条件的要求,防疫风险非常大。《畜牧法》明确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因而应明确:何种养殖规模的养殖场需要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建议将防疫条件审查应当与风险评估机制结合起来,对防疫措施到位的单位,可以在安全距离上予以适当放宽,同时对当地疫情状况进行整体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发证的参考依据。
1.3补检制度有待调整优化
当前动物疫病防控形势的复杂性日益加剧,国家对动物源食品安全要求日益提高,动物产品流通监管机制亟待完善。补检行为在实际执法工作中,很难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的补检条件低于产地检疫条件,实则是对逃避检疫违法行为的补救措施,变相纵容了逃避检疫的发生。其次,对于来历不明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无法确定来源,难以判断是否在保质期内,实际操作中,安全隐患很大。
1.4畜牧兽医体制改革对当前工作产生影响
2005年《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出台以来[2],全国逐步建立健全了省市县乡村五级畜牧兽医机构队伍体系,为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和畜禽产品有效供给提供了重要的支撑保障,各地总体上按照“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下级机构改革”的规定,在新的事业单位机构设置、职能配置、机构级别、人员转隶、隶属关系等方面呈现“百花齐放”局面。原有畜牧兽医“三驾马车”并存的动物防疫体系被打破。由此提出思考,可否再深化兽医机构改革中应坚持机构“瘦身与健身”相结合,体制创新与继承相结合,改革目标与实效相结合,综合考虑机构性质、职能定位和人员身份,避免造成新的机构混乱、职能混乱和人员混乱等问题,从而解决好“有活没人干、有人没活干”的“大锅饭”问题。
2基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思考
2.1进一步强化官方兽医等基层队伍的建设
官方兽医是《动物防疫法》依法授权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3]。建议各地应调研官方兽医在岗在业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结合发展需求,足量配置基层官方兽医。梳理应有配套政策,如多少养殖量、屠宰量设置一个报检点,配备 2~3 名官方兽医,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困难。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检疫工作任务量,科学设置乡镇或区域分所,合理配置安排工作人员,提供可靠工作保障,有效承担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
2.2完善屠宰检疫出证管理机制
完善屠宰检疫出证管理机制,督促落实屠宰场(点)防疫主体责任,加强屠宰场(点)动物入场管理。在屠宰检疫出证时,系统将自动校验动物入场记录,无入场记录或入场动物数量和出厂产品数量不符时,检疫出证将被限制。此外,重点围绕检疫环节开展执法活动,严肃查处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流通监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2.3着力提升动物卫生监督监管的方式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对“四类场所”监管过程中,要完善养殖场(户)和屠宰场所等相关场所的基础信息,夯实检疫监督基础。要及时全面检查养殖场(户)存栏动物数量变化情况,对数量变化异常且涉嫌违法违规的,要及时通知相关执法机构立案查处。着力实现产地检疫与运输监管挂钩。通过“互联网+”的技术支持,大力提升动物检疫证明防伪功能,建立大数据筛查制度,对检疫动物未按规定运输到指定地点等问题实行周期性通报。
2.4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坚持执法与普法相结合
随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及国家依法治国理念的不断强化,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对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作出更高的要求。在工作实践中,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执法人员需做到执法与普法相结合:一是要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使广大从业人员了解《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自觉知法并守法,着力构建一支敢办案、能办案、多办案、办铁案的执法队伍;二是要加强普法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全媒体宣传平台,采用会议部署、现场培训、宣传手册印发等方式,多渠道、多形式及时宣传[4],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此外,各地各部门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应积极推广,推动全民普法创新性发展。
2.5高度重视,全力提高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水平
基层动物监督管理工作质量关乎国计民生[5],其工作内容也是千头万绪。新发展形势对其工作也要更多要求,笔者结合实践认知,总结梳理了如下几个要点:
1)及时评估防疫管理制度及措施情況。包括养殖场是否建立了隔离检疫制度,对从外引入的畜禽进行隔离检疫措施;养殖场是否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水源供应,生产用水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饲料原料是否来自疫区,饲料成品是否受到规定动物疫病污染;饲料及添加剂储存、使用等是否符合要求。
2)养殖场是否对规定动物疫病实施免疫措施;疫苗的选择、保存、使用等是否符合国家要求;外来车辆进入生产区是否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运输前后是否对所有运输工具进行彻底清洗和消毒;养殖场是否坚持全进全出的饲养管理模式;养殖场空舍期设置是否合理,在引进下一批畜禽前,对畜禽舍地面、墙面及所有的饲养用具、器械、水线及环境等进行彻底的清理、冲洗和消毒;是否严格遵守应急处置原则及疫情扑灭制度;是否对规定动物疫病实施监测,对出现规定动物疫病疑似症状的畜禽及时进行诊断。
参考文献:
[1]谭倩,高爱霞,赵丽.宁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改革调研[J].中国动物检疫,2017,34(7):56-57.
[2]国务院.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J].新疆畜牧业,2006(S1):10-11.
[3]吴骏泽,郭静如.建立健全新型动物防疫体系的若干思考[J].中国动物检疫,2021,38(1):47-50.
[4]马宏.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实践研究[J].今日畜牧兽医,2021,37(10):60.
[5]曹兵,马艳芳,吕恒欣.山东省滕州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管理模式探索[J].中国动物保健,2021,23(10):12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