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志中,刘祖云,王太文
(南京农业大学,江苏 南京 210095)
科学技术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动力源,进入21世纪,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通信技术(ICT)的快速发展,科学技术已经渗透到人类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技术治理已成为全球范围内公共治理的发展趋势和普遍现象。作为社会关切的一个研究热点,技术治理的兴起不仅源于消弭技术鸿沟的现实需求,更是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的重要政治任务。一方面,国家政策文件是技术治理的政治基础。2017年国务院印发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明确提出要推进社会治理智能化;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完善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2022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强化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当前,以现代技术深入发展为基础的治理技术化日益成为未来社会治理的重要发展方向,技术的溢出效应、幂数效应和普惠效应能提高全民技术素养,增强社会治理能力,提升治理绩效。另一方面,消弭技术鸿沟是推进技术治理的现实需求。一是城乡间技术差距显著。包括农业技术、信息技术、组织技术和空间技术在内的多种技术在农村地区发展不充分,硬件设施不完善,技术获得与应用状况参差不齐,农民技术素养差。二是不同群体间的技术差异显著。《第4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12月,我国互联网普及率达73.0%,但60岁及以上老年网民互联网普及率仅为43.2%。未来老年群体占全国人口的比重将会超过20%,较之于青年群体,老年群体的技术学习与掌握能力较差,制约着技术治理的成效。
从研究进展看,既有技术治理研究主要聚焦其在哲学视角下的反思[1]、实践视野下的运行逻辑[2]、风险社会中的困境[3],以及技术治理的社会参与[4]、范式转换[5]、运行机制[6]等内容,丰富了该领域的知识图谱,但仍存有可拓展的学术空间。一方面,在研究内容上,现有研究尚未完全厘清有关技术治理的争议,也未能对技术治理进行系统总结;另一方面,在理论体系上,现有研究相对分散,尚未呈现技术治理的总体知识图谱。基于此,本研究构建“共识—辩识—智识”的分析框架。其中,“共识”侧重于考察在知识图谱的延展中学术界达成的基本一致的看法与主张,这是学术讨论的前提;“辩识”则侧重于考察知识图谱延展中的争论与分歧,在知识延展中,这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阶段;“智识”则侧重于考察知识延展中的创新性观点与前沿性思想。在本文中,“共识”部分尝试厘清与阐述“技术治理”的主要议题,从概念、本质方面阐述“技术治理”知识延展中的共识;“辩识”部分则从个体、政府、社会三个角度探讨“技术治理”知识图谱中的争论与分歧;“智识”部分则从技术场域的人民在场、清单制的技术治理和负责任的创新治理三个层面梳理“技术治理”知识图谱的创新性与前沿性思想。
回答技术治理是什么,是擘画技术治理知识图谱的原点,这里须重点关注两个方面的理解:一是技术治理的核心概念是什么;二是技术治理的本质特征是什么。
“技术治理”(technocracy)又称技治主义。弗朗西斯·培根和圣西门最早曾论述过技术治理思想,其代表性理论家有凡勃伦、纽拉特、费雷德里克·泰勒、丹尼尔·贝尔等。渠敬东等学者基于对中国30年改革经验的社会学分析,做出中国从总体支配转型到技术治理的基本判断[7],这标志着中国学者正式把技术治理引入中国场域,并将技术治理概念窄化为专业性的治理技术。此后,刘永谋对技术治理进行了域外理论引介。一是聚焦于加尔布雷思的技术专家治理思想,主张由技术专家阶层通过计划手段实施技术治理[8],高度强调计划的重要性,同时希望能建设性地提升社会的技术治理水平;二是引介普赖斯以阶层多元平衡的技术治理思想[9]。后者所提出的科学阶层(scientific estate)和职业阶层(professional estate)研究直接切入了技术治理中专家政治和科学管理问题,强调专家的重要作用,同时又警示人们注意专家政治的负面效应,要求对专家进行有效约束与控制。
有关技术治理在中国场域中的概念,学者们基于不同研究视角,作出生动全面的界定。一是基于效率的维度。刘永谋认为,“技术治理”指的是在社会运行中系统地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成果来提高社会运行效率的治理活动[10]。换言之,技术更多地被用来处理社会中不断出现的问题,即借用技术这一强有力的“手臂”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行。二是基于效能的维度。张铤和程乐认为,新时期技术治理主要指政府部门将信息通信技术等科技手段嵌入公共治理,以提升治理效能[11]。在这里,技术的类型谱被窄化,技术更多地成为了信息技术的替代词,其在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的同时,更多地成为政府管控和防止社会这一巨大机器运行中出现异常的手段。三是基于效果的维度。早前,黄仁宇认为,技术治理主要是政府利用一套“数目字”系统对社会进行管理的治理术[12](p.25)。“数目字管理”尽管在严格意义上不能被称为技术治理,但它揭示了管理的目的在于规制社会生活。总之,技术治理更多展现出的是对效率、效能和效果的情有独钟,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当下社会对技术治理与社会治理的关切。
基于此,本文认为技术治理的概念呈现了三层要素:一是技术至上,即技术的理念和思维方式决定着人们的思维方式、价值取向以及道德伦理观念;二是科学管理,即用科学思想和技术方法来管理社会;三是专家政治,即由受过系统教育的专家掌握政治权力并实施治理。
如何理解技术治理最本质的内涵?学者们基于工具—方法论、权力工具论等视角对其进行了深入分析。
首先,工具—方法的视角认为,技术治理是解决问题的工具和方法,专家是技术治理这一工具和方法的使用主体。技术治理通过识别和处理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把社会清晰地呈现在国家面前[13],技术治理是国家为解决社会问题所施展的程序化手段[14],技术在一个合作有序的社会中从来都只是工具[15]。技术治理是科学主义、理性主义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领域中的表现。上述观点表明,技术在国家治理和社会运作中更多地被视为一种工具或一种程序化的治理手段,技术主体利用技术高效率、精细化、非人格化等方面的优势来保障社会正常运转和国家的安稳有序。
其次,权力工具的视角认为,技术治理是治理主体约束治理客体的治理术,技术治理的目标是社会运行的理性化,是政治运作的科学化,是国家管控人民生活的权力技术[16],是政治权力向社会的辐射。可以说,将技术治理视作治理术,强调了技术刚性所呈现的极化状态,凸显了技术对人民生活的约束和限制。值得注意的是,技术治理作为一种治理术本身具有向善的初心。技术治理通过改进权力行使程序和精细技术来发挥治理的职能[17],其有助于完善社会的制度支撑,补齐政府治理的短板,解决委托-代理等现代治理中愈加复杂的问题[18]。在这里,技术治理需要通过社会场域来施展自身的治理功用,需要融入人们的工作和生活中,形成社会治理共同体;同时,利用技术搭建跨部门的工作平台,也能够倒逼政府自身求变,突破政府壁垒。可以说,技术治理作为一种权力工具,具有双刃剑效应,使用得当,可以成为剔除顽疾、提升社会治理效率的利器,否则有可能成为监视、奴役和压迫人民的帮凶。
综上,技术治理理论在中国的研究大致经历了引入、发展和渗透三个阶段,基本上分别对应从总体支配到技术治理、从国家治理到社会治理以及从管理共同体到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三次转换。定义的不同导致研究取向、路径和结论出现分歧,但综合分析而言,它们均达成一个共识,即技术治理的本质是化简社会复杂性。
技术治理是一个庞杂的治理场域,包含技术、治理以及技术治理三重话语指向。首先,技术是中立的,可被任何人利用。然而,作为一种“人造物”,技术并非完美无缺,现实世界是高度复杂的,技术也并没有构想中理性、精确、强大。其次,迄今为止,学界对“治理”这一概念没有形成统一的界定,治理成为“学术迷雾”。全球治理委员会提出“治理是个人和机构(公共的或私人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19](p.3),这一概念相对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最后,“技术”本身有契合治理理念的特性,技术与治理相结合的实质,是技术实施者对技术对象的实践和认知。技术治理的逻辑建构有“软”技术治理思维路径、“硬”技术治理工具路径和以治理的过程为中心而建构的技术治理的过程路径[20]。基于此,可以一窥技术治理场域的庞杂。那么,如何厘清技术治理存在的争议图景?文章构建了三条依次递进且互相耦合的分析脉络,即技术治理与“个人—政府—社会”间的关系。
1.正向延长——技术治理可赋权于民
首先是赋权民众,即技术治理可以发挥其“软实力”的作用,提高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21],技术治理的合理运用恰恰契合这一概念。技术能够给用户、开发者和投资者带来诸多现实和潜在的发展机遇[22],人类可在技术的帮助下不断地去开辟新的领域[23]。得益于技术的加持,人们较于以往有了更多获取信息的渠道,容易唤醒其作为社会成员的自我意识,针对社会事件发表自己的见解。换言之,权力的控制者不再独揽大权,其他的社会组织和普通民众也拥有部分权力,权力愈加分散化和扁平化,形成“圆桌派”式的权力分配新格局。同时,技术治理能够增强民众的监督意识与问责政府的积极性[24],转变“自上而下”单向的治理模式,疏通上下互动的治理通道。社区居民可以利用新兴社交工具(如微信、社区论坛等)在技术治理的运作中全时段、全地域地表达个人诉求[25]。技术赋权于民,让人们拥有去征服新事物的资本,这既有利于扩大治理参与度,又利于政府转变职能,更有利于形成和谐有序的社会氛围。
其次是缩小城乡技术差距,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技术治理的发展能为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提供“硬性”支撑。精准扶贫与技术治理的互相契合激发了贫困群体自主脱贫的动力[26]。技术已成为精准扶贫中的一个变量:一方面,技术能够让贫困群体有机会借助网络学习知识技能,提高自身本领;另一方面,技术平台能及时对外发布贫困群体信息,便于公众了解政府扶贫工作的进展,维护社会公正。例如,12345政府服务热线在乡村的实践,不仅能拓展为民服务的渠道,还能督促村级组织积极履责、重塑乡村治理责任,更重要的是此举使得农村和城市居民具备了同样的民意反馈渠道[27]。此外,通过智能技术可以有效维护利益相关者权益[28],有效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正。
2.负向延长——技术治理易成“利维坦”
技术治理过度追求完美的秩序,这会使得个人暴露在全景式的监视下,毫无隐私可言,从而加剧“数字利维坦”和个体之间的“纵向数字鸿沟”。个人由于受知识差异、技术差距、数字鸿沟等的限制,其参与国家主导下的技术治理事务的有效性水平往往不高。相较于国家利维坦与个体之间的数字鸿沟,“技术利维坦”无疑加剧了纵向数字鸿沟,形成透明的个人与幽暗的数据掌控者的社会分层。
一方面,技术治理容易导致社会极化。技术由于其自身的专业性特质,注定只能由少数人理解和掌握。当下智能技术知识仍未能在所有人群中普及,在公共治理中的应用没有实现普遍赋权[29],“数字遗民”“信息弱势群体”仍广泛存在。换言之,技术资本和权力追逐者将挤占弱势群体空间,在信息“富有者”与“贫困者”之间构筑一道“数字鸿沟”。这道鸿沟广泛存在于空间技术、组织技术以及农业技术之中,容易引起社会极化,进而影响个体的政治表达和政治参与的质量。技术治理的发展与人类对技术的依赖性互相强化,技术逐步吞噬人们在精神层面的思考自主性与实践层面的活动积极性。网络社会中,人们由身体的实际嵌入转向身份符号的透明交往[30],由于身体的缺席和身份的模糊,人们难以理解对方言行的真实意图,这实际上动摇了现实社会交往中言而有信的人际交往基本准则。肖唐镖更是直击要点,认为技术型治理会带来技术操控与统治风险,使得远离治理现场的民众极易出现政治钝化与极化的背反[31]。
另一方面,技术治理容易破坏公正民主。技术的滥用会强化既得利益者的收益,加剧阶层分化。在技术治理实施过程中,最大的政治风险在于专家权力过大,威胁民主和自由。技术的滥用会加剧政治资源分配的不平等。在智能化时代,技术的普及使得个人利用平台进行自我表达成为可能。但是在海量数据的今天,少数巨头和精英阶层仍然掌控着话语权,政府、大企业以及技术精英将掌握越来越多的政治信息资源,公民被赋予的仅仅是“被多方规定”的“权”。大数据技术治理在带来治理效率提升等积极价值的同时,也带来了技术控制人、服务偏离于人等方面的异化现象,致使技术治理情感缺位[32]。此外,技术在治理过程中存在美化甚至扭曲数据以使呈现的数据符合技术主体希望结果的现象。总之,技术门槛和数字鸿沟使民众很难进行有效的民意表达,民意是“被收集”“被分析”的,复杂的民意正不断被抽象成简单的数据。
综上,学者对于技术治理与个人关系两极化的争论,恰恰反映出技术治理本身的矛盾性:一方面,技术具有约束人的行为,引人向善的正向作用;另一方面,技术治理一旦被滥用,将给个人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在赋权于民时要把握好度,在约束“少数派”权力的同时,要加强对处于弱势地位个体的帮扶。
关于技术治理与政府的关系,张丙宣[33]、吕德文[34]、代佳欣[35]认为技术治理与国家之间是一种辩证关系。一方面,现代国家可以被视为一个技术装置,信息技术的发展极大地提升了国家能力;另一方面,技术进步亦制造出新的治理场景,需要匹配更高的治理技术,这一需求超越了国家现有能力。技术与政府能力的不相符使得政府与技术治理关系复杂,呈现出一种“吸纳后形塑治理形态”与“排斥后解构治理基础”并存的割裂状态。
1.吸纳技术治理以形塑治理形态
政府吸纳技术治理可分为技术治理主体和技术治理手段两个层面。首先,政府吸纳技术专家参与决策,丰富技术治理参与主体。17世纪初,培根在《新大西岛》中表达了技术精英治理的理想。20世纪初,技术专家逐渐成为一个新兴的社会阶层,他们凭借专业知识来建构政策问题,从技术理性的视角来绘制治理方案。较之于以往的赋予专家政治权力的制度主张,如今技术专家的主要工作是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其次,从政府吸纳技术治理手段的视角看,现有的主要观点包括:技术治理应从组织化运作、民主化审议、项目化驱动和专业化推动等方面融入社区协商[36];技术治理能在政策决策能力、组织方式、职能转换和行政服务品质等方面助推政府行政体制改革[37]。概言之,技术治理能够帮助政府及时获取市民服务需求、合理分配资源、提高其提供服务的精准性。对于政府而言,技术治理更多地体现在数字政府、电子政务等信息技术方面,其发挥着共享信息资源、破除部门壁垒、构建政府内部虚拟空间,进而提升政府服务效率和质量的作用。
技术治理形塑国家治理形态。现阶段的技术治理侧重于强调以国家为主的社会治理[38],基层社会治理从“总体支配”转向“技术治理”的本质是利用国家基础性权力来处理专断性权力难以处理的事项。可以说,技术治理作为一种手段,发挥着形塑国家治理形态的作用。基于此,陈天祥和徐雅倩提出当下国家与技术治理关系呈现三种基本形态[39]。一是“吸纳”状态下国家对“可控”技术进行赋权。如国家信访局搭建信访公众号、“手机信访”APP等新平台,提升信访效能。二是“扩散”状态下国家对“自主”技术治理进行干预,使得阿里、腾讯、百度等大型新技术企业正在替代政府的部分传统角色和职能。换言之,国家面对的是资本、技术、权力共谋下的技术帝国和“超级权力体”,因此,国家需要在同技术巨头合作协同的基础上灵活规制技术巨头的行为。三是“分途”状态下国家对“失控”技术治理进行监管,如国家利用大数据等方式拦截诈骗信息,帮助群众免遭财产损失、维护社会治安。值得注意的是,技术治理在形塑国家的同时,国家也在形塑着技术治理,可以说,国家选择技术的行为本身就是对技术治理的一种特殊化形塑。
2.排斥技术治理易解构治理基础
首先是虚化政府治理行为。基于排斥政府技术治理的视角,技术治理仅仅是国家观察社会图景的幻影。韩志明强调在城市治理场域中,政府实行技术治理容易产生“技术万能、技术替代、技术赋权和技术共赢”[40]等治理幻象。换言之,技术治理在政府治理的场域中并不是无所不包、无所不能的,而是具有局限性。技术治理侧重于完善基层民主的社会表达机制与联结机制,聚焦于两者的制度完善和程序优化,却较难实现实质性的社会赋权。例如,政府搭建了可供百姓监督政府的平台,却未能对缺乏技术素养的村民提供技能培训,使得平台名存实亡。此外,技术治理存在效率悖论[41]。信息技术在基层治理中的应用虽能够提升公共治理和行政活动效能,但技术本身也是主要的风险源,超出其限度的技术应用可能降低基层治理效率,使技术治理面临“失灵之觞”。有时,技术治理并没有发挥好赋权的作用,反而虚化了政府的行为。例如,政府通过人脸识别技术,用智能监控替代公共安全制度,却忽视了对民众隐私的保护。
其次是解构国家治理基础。国家通过技术之眼观察社会图像时,看到的可能是自己的倒影。当国家与技术治理出现不可调和的分歧时,技术治理能够反向影响国家治理基础。第一,影响治理实践。区块链技术依托智能合约、分布式账本等核心技术,可有效保障政务数据安全,提高政务效率,但其去中心、去信任等特性挑战着政府治理权威和服务职能。第二,改变规则界限。技术嵌入国家治理以后,创造了虚拟治理空间,改变了现实社会中的规则界限和主导权[42]。虚拟空间本质是一种展示性空间,具有去中心化的特征,由于人们数字身份的匿名性和流动性,虚拟空间的公共性会无限趋向于“我”的私人性,模糊了现实世界中的规则界限。第三,解构治理基础。一是解构多样性,即政府借助技术手段可以重回政府全能时代。二是解构公共性,即不同群体和组织在技术平台中的权限不同,不能共享信息资源。三是解构回应性,即繁杂的技术治理平台使管理者疲于完成“数据留痕”的任务和应付各种“无效”诉求,没有精力处理事关民生福祉的具体事项。总之,技术破坏了现有规则但又未能建构起新的适配规则,同时,唯技术论导致逆多元化,消解了多样性和公共性,解构了国家治理基础。
可见,技术治理既可能呈现出具有赋权特征的仁慈面孔,因为技术被看作辅助决策、完善公共产品供给、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效率的手段,又可能呈现出以侵入性、阴暗性和破坏性为特征的技术冷酷面孔,因为技术滥用将导致技术治理的风险激增,容易造成新的马太效应。
1.技术治理与社会关系的真实情境与虚幻假象
技术革新能推动社会进步,三次工业革命就是技术与社会关系的明证。技术与社会的互动史表明,技术在和谐有序的社会中从未超出工具的范畴,技术对社会秩序的影响取决于如何规制技术的应用。技术在社会治理场域中是一种追求治理效率、降低治理风险的治理程式,是一组可以被有效计算、复制推广并考核验证的治理流程[43]。换言之,技术是服务于社会治理的手段,治理主体利用治理技术既可以越过治理环境中具体、琐碎的中间环节来规划和推进治理项目,还能实时了解下级的治理动态,监督任务的推进与落实情况,有效规避因信息不对称、下级舞弊等带来的治理风险。城市基层社会的“技术治理”遵循化约主义的逻辑[44]:在问题形态上,将政治、经济等问题转化为行政、技术问题,降低问题的复杂度;在问题规模上,将大问题层层分解为小问题,提高治理的可行性。可见, 技术治理在社会场域中的真正作用是,在化简复杂问题的同时构建和谐的社会秩序。
此外,在技术治理与社会相互建构的过程中还存在虚幻的假象。一方面,技术加持下社会场域发生转向。由于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技术的加入,当今社会已逐步从“规训社会”转向“控制社会”,技术治理在提升社会效率、降低社会风险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露出其隐含的面目,即可能借助知识和技术体系对人的精神与肉体进行无所不在的微观渗透和控制。另一方面,技术治理在社会场域存在技术万能与技术共赢的假象。韩志明在反思城市治理中的信息技术时总结了技术治理的四重幻象,落脚到社会场域的主要有两处[40]。一是技术万能的幻象。尽管技术治理强调数据为王,然而现代社会是高度复杂的生态系统,社会问题数量众多、错综繁杂,偶然性强,将复杂而微妙的社会事实转化为简单可操作的信息,极易导致信息失真。换言之,技术仅仅是解决社会问题的辅助工具。二是技术共赢的幻象。在社会场域内,企业、政府与民众在信息技术的收益分配上是不均衡的,繁华的技术共赢泡沫掩盖了不同主体在利益得失上的悬殊差异。可以说,技术的发展主要依赖资本的推动,贯彻的是权力的意志,而非民众的心声。
2.技术治理与社会关系的应然理想与实然困境
技术治理与社会良性互动是应然理想。技术治理与社会的互动虽有隔阂,但也存在理想状态,两者可以达成良性循环。技术治理发挥着防范社会风险、照看社会中多元主体行为的作用。技术治理的改革逻辑强调风险控制,倾向于把体制、权力结构调整等容易引发不确定因素的改革化约为更可控的行政技术层次问题[45]。同时,在社会治理转型的改革初期,技术治理可强化对风险的控制,降低改革的初始门槛条件。对于后者,技术在社会场域的应用丰富了治理主体,增强国家与社会的双向互动,简化了治理情境。
技术治理与社会恶性互动是实然困境。现实中,技术治理与社会的互动存在困境。一是从“嵌入”到“悬浮”使得简化治理后的社会图像失真。技术治理的信息化与量化倾向,会产生治理机制的“内卷化”[24],即治理主体过度依赖已有的治理方式,过度追求治理指标体系的严密性,过度重视操作规则的完善性,过度强调治理信息的数据化呈现而非提升技术治理的实效。王雨磊在研究数字下乡问题时发现,技术治理的不同主体在数字生产链形成过程中的行动逻辑迥异,这使得技术悬浮于基层社会治理过程和村庄社会生活[43]。国家通过“技术之眼”观察社会时,技术会整理、压缩甚至删减社会的具体情境与人际关系,导致社会图像失真。二是社会力量和社会机制的主体性效应难以成型。当前,政府仍主导技术治理的运行程序,社会力量未能充分发挥自身的治理作用。政府基于自身目标培育社会力量、购买社会服务,使得社会力量主要围绕行政部门运作,逐渐背离社会诉求与公共价值。例如,精准扶贫场域下技术治理与社会互动往往强调政府自主性而忽视社会自主性等方面的异化[46]。社会治理领域的改革很容易停留在“形式创新”“文本创新”的层次。
综上,技术治理在微观层面上存在赋权于民与限制民意的矛盾性,在中观政府层面上存在吸纳后形塑与排斥后解构并存的割裂状态,在宏观社会场域中存在真实情境与虚幻想象的偏差。同时,技术与社会在互动中也存在应然理想与实然困境的两元对立,这些辩识完善了技术治理的知识图谱。
厘清技术治理存在的争议后,国内学者关于技术治理的新研究取向如技术场域的“人民在场”、清单制的技术治理新逻辑以及“负责任地创新治理”新内涵等,均为技术治理知识图谱的延展和完善提供更为多样的可能。
人民群众是技术治理场域的重要主体,人民性是中国现代化治理本质[47]。“人民在场”可以实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技术治理的结合,使人民能够及时获得参与政治事务的技术手段,也保证了人民能通过合法的途径参与技术治理,有助于妥善解决技术赋权于民与限制民意的矛盾[29]。一要完整呈现个体意志,确保不管技术如何介入民主实践,个体意志都不能被数字所简化、抽象。换言之,保障人民民意的完整性,需要最大限度地规避技术治理中技术主体的人为“代表性”,因为将复杂民意转化成数据时,技术仅能保证程序的严谨性,而具体的转化规则是由操作者决定的。二要依托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赋能,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治理的积极性,保证人民群众可实时参与技术治理,确保决策充分体现人民的意愿,充分保障人民的共同利益。人民群众是协商民主的参与主体,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集中体现了人民的整体利益,技术的发展方向是服务于民。因此,实现“人民在场”需要破除技术治理的过度行政化、唯技术论和唯数据论等障碍,塑造技术治理的社会性,培育充分赋权的社会主体,构建多元互动、有序协商的治理格局。在面对如何实现技术治理与个体权益间的平衡时,技术场域的“人民在场”不仅保证了人民在技术治理场域中的主体地位,更重要的是其所体现出的技术治理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有机结合为探求新的治理方式开辟了道路。
清单制是规制政府技术治理行为的新手段。清单制是一种制度安排,其可以将治理主体、依据、程序、权限和标准等内容集成为清晰的信息,并按照某种顺序或逻辑公布,使管理工作“简单化”和“清晰化”[48]。换言之,清单制作为技术治理的工具,能够清晰且直观地将政府的事项和工作流程展现给人们。清单制以其可视化、集成化和制度化的“界权”方式为形成府际分权、内部限权和外部赋权的治理图景提供了想象空间[49]。对于通过府际分权重塑府际关系,实行清单制可以维持单一制宪政结构,通过行政式分权形成清晰化和制度化的府际关系分权结构;对于通过内部限权厘清政府权责,权责清单在界权的基础上,促进权力的公开透明运行,形成“权力使用的流程图”和“权力运行的监督图”,切实将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对于通过外部赋权奠基多元共治格局,清单制所形成的外部赋权,调整了国家与社会的界限,形成了国家与公民、市场和社会新的界权,奠定了多元主体共治的制度基础。以清单制为表征的技术治理已成为内嵌于国家治理中的制度精神和实践逻辑,形成了一种体系化的技术治理方略。
“负责任地创新治理”为社会场域中技术治理的失灵症候开出新药方。对于技术治理的失灵“困境”,刘翠霞进行了系统总结,即技术发展与体制改革的异步、技术监控与隐私保护的失衡、技术赋能与技术索权的冲突以及行政效率与社会公平的摩擦,导致技术治理过程中出现象征性治理、黑箱式治理、过度化治理以及官僚化治理等治理乱象。值得注意的是,治理主体“责任伦理的缺席”和治理行动“实践惯性的阻力”无疑是上述失灵情况的现实肇因。基于此,要以“负责任”弥补“责任伦理的缺席”[50]:引入科技向善、风险共担的责任先导机制,重视“前瞻式责任”;以“创新”对冲“实践惯性的阻力”,即集合不同参与主体的智慧,创造性地提出技术治理的新方案和新方法,突破对固有治理模式的路径依赖;用“负责任地创新治理”破解技术治理过程中的难题,也是疗治技术治理失灵的可行药方。总之,“负责任地创新治理”强调在技术治理中纳入伦理维度、融入创新思维,以维护公共利益和价值为宗旨,使得社会治理可持续、有包容性、有温度。
综上,技术场域的“人民在场”聚焦于技术治理赋权于民与限制民意的矛盾,清单制的技术治理旨在约束政府行为、减少治理风险,“负责任地创新治理”为实现技术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提供了新方案。上述创新性的观点也丰富和完善了技术治理的知识图谱。
从实践治理领域来看,技术治理在中国场域中的发展并不是简单地提高技术效率,化简社会治理的复杂性,而是确保技术治理机制和体制的可控性,更重要的是实现技术治理和个体、政府及社会间的良性互动。从应用场域来看,技术治理不仅只适用于政府管理的行政领域,个体、市场与社会的其他领域都在不断地受到技术因素的潜在影响,社会治理的“技术含量”在不断提高。但是,作为一种新兴的社会治理方式,技术治理在学术界的受关注程度还不是很高,为此,本文从“共识—辩识—智识”三个角度,对“技术治理”知识图谱中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以及重要问题进行了梳理与阐释,旨在从总体上把握与厘清技术治理的基本内涵与核心要义,以期引导社会治理领域的学术同仁共同关注与讨论“技术治理”这一话题,同时,也为中国社会治理领域引入技术力量、提高技术含量提供理论依据。
目前,关于技术治理的理论研究仍有需要拓展的地方:第一,需要关注技术治理的制度规则及其界限,并进一步探讨如何实现技术治理运行的规范化;第二,需要关注技术治理的公共价值取向,并进一步探索技术治理实现公共价值最大化的方略;第三,需要关注技术治理的人文伦理关怀,以保证技术治理领域“人的在场”和主体的情感关怀。总之,从最理想的角度来看,我们需要对技术应用进行“善”的制度设计,以使技术能够发挥其“善治”的智能逻辑,从而通过应用新技术生产出更加全面、客观、公正、安全且温情的公共服务。如此,技术治理方可突破原有体制的束缚,在渐进可控的技术进程中不断拓展个人、政府和社会的自主生长空间,最终实现多元共治的社会治理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