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学派翻译权力的认识原则再探

2022-03-24 18:23广东科技学院袁斌业
外文研究 2022年3期
关键词:行使译者权力

广东科技学院 袁斌业

一、前言

翻译权力研究随着文化学派翻译研究的兴起而出现。文化学派翻译研究关注文本外的意识形态、权力话语、赞助系统等政治、文化和社会因素对整个翻译过程(包括文本选择、翻译策略的使用等)的影响。在他们看来,这些文化因素就是权力,所以文化学派翻译研究实际上就是翻译权力研究。关于翻译权力,国内外的研究成果汗牛充栋,在这些成果中只有个别学者对如何认识“翻译权力”有所论及,但似乎还有进行更深入讨论的余地,本文就是为此而撰著。

二、相关研究现状

我国学者对翻译权力的研究肇始于20世纪末,21世纪初涌现出较多的成果。我国迄今的翻译权力研究大致有以下五类。一是借用福柯的权力话语理论开展翻译研究,如孙会军(2005)剖析了权力的差异与翻译的政治;吕俊、侯向群(2012)探析了受各种权力话语制约的翻译等。二是以文化学派的权力论为视角研究我国的翻译实践。如王宏志(2002)借用赞助人理论探讨了晚清赞助人的权力对翻译的影响;李琳、陈琳(2018)研究了毛泽东诗词英译的意识形态。三是对文化学派翻译权力论做介绍性和建设性研究。如蒋骁华(2003)、赵彦春(2003, 2005)、张景华(2004)肯定了意识形态决定翻译论、操纵论、女性主义译论等的积极意义,也指出了它们的偏颇之处;费小平(2003)、吴文安(2008)、刘佳(2014)、高圣兵(2017)、许钧等(2018)评价了文化学派翻译研究中的翻译权力论。四是翻译社会学理论中的翻译权力研究。如杨柳(2003)研究了翻译文化生产场内资本的占有与翻译的话语权力建构的关系;傅敬民(2009)探讨了《圣经》汉译中的权力因素;陈秀(2016)、杨超(2017)等都有相关的研究。五是对翻译权力论的反思性研究。如王富(2017)在回顾了国内外翻译权力研究状况后指出,现有的翻译权力观是一种泛化的认识,对翻译权力的正确认识,必须要明确其施行者、施行对象和目标。

国外学者是翻译权力研究的开拓者。英国的赫曼斯(Hermans 2004: 124-129)、美国的勒弗维尔(Lefevere 2004: 5)和韦努蒂(Venuti 1998: 2001)、提莫志克和根茨勒(Tymoczko & Gentzler 2002)、加拿大的雪莉·西蒙(Simon 1996)、西班牙的阿尔瓦雷斯和比达尔(lvarez & Vidal 2007)等都对翻译权力有程度不同的研究。

总结以上学者的有关讨论,我们发现,国内外学者迄今对翻译权力论述不多,他们所用的“翻译权力”或“翻译的权力”(power of translation)(张全 2010: 149;Venuti 1998: 159),有时是指“翻译与权力”(power and translation),即翻译与权力的互动关系,有时是指涉译方所具有的处理涉译事务的能力(李宏娟 2014: 61)。“翻译与权力”中的“权力”既指有形的权力,如各种机构、赞助系统,也指无形的权力,如意识形态、风俗习惯等。他们对“翻译权力”的这种认识有其积极的一面,如它有助于我们知晓文本以外影响翻译活动的各种因素,加深我们对翻译复杂性的了解;消极的一面是,无形权力解释力不足,把“权力”等同于“影响”,把权力的行使等同于产生任何社会效果,据此,涉译方相互之间的一切影响都成了翻译权力的行使。其实,意识形态、风俗习惯等因素本身不会产生影响,只有通过有关涉译方的具体操作才能产生影响,但在无形权力中,由于人被否弃,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翻译权力主体和翻译权力受体的存在。在翻译实践中,先有翻译权力主体,然后才有翻译权力,绝对不可能是相反的。

由此看来,当下国内外学者特别是文化学派的学者对翻译权力的认识是片面的,他们对那些被称为“权力”的因素“只是做简单的经验归纳,这些因素之间可能相互发生冲突,或有相互重叠、相互兼容,难以构成各自明确的概念”(王富2017: 125)。 王富反思翻译权力而得出的这个结论是正确的,同时也有一些相关的问题值得我们深究,其中就包括认识翻译权力的原则问题。

三、认识翻译权力的原则

笔者认为,认识翻译权力大致要遵循五个原则,即明确性原则、区别性原则、历史性原则、文化性原则和政治性原则。下面分点论述。

(一)明确性原则

明确性原则就是我们所认识的翻译权力的本质要明确具体,尽量避免含义的无限扩大。要确切了解翻译权力的本质,我们从一般意义上权力的本质说起。

“权力”一词与拉丁语中的词autoritas同义,autoritas原意就包含“意志”的含义。权力政治学者们的“权力”定义中也都包含“人类意志”的意涵。美国权力政治学者丹尼斯·朗(Dennis Hume Wrong)(2001: 4)指出,“当权力应用到人类时,有意性问题是无法回避的”。英国哲学家、政治学者罗素(Bertrand Russell)(2017: 26)说,“权力可以定义为有意努力的产物。”海德格尔(Martin Heidegger)(2015: 7)也提出,“权力就是意志。”我国国际政治学者倪世雄(2018: 254)列出国际政治学者的10种权力定义,其中9种提到或包含权力主体即人的意志。具体到翻译权力,其行使过程中的“人类意志”也非常鲜明:文本的选择、双语转换操作、翻译评论都体现涉译方鲜明的个体或群体的意志,没有涉译方的意志,翻译行为和翻译评论就不会发生。

认识翻译权力的这种明确性原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翻译权力的部分特征所决定的。翻译权力的特征之一就是翻译权力现象的发生是以涉译方及他们的意志存在为前提。众所周知,翻译是一种语言转换活动和文化政治实践活动,但没有外在的推力,这个活动不会发生(机器翻译也是要靠人编好程序),这个推力就是涉译方的各种努力。翻译至少要有原作者、译者、译文读者,在翻译的多元关系中还会有更多的涉译方。没有这些涉译方的参与,就不会有翻译权力现象。文化学派学者所提到的意识形态、风俗习惯等包含丰富的权力成分,但其本身还不是翻译权力,必须要和它们的掌握者、操纵者在一起,遵循其意志为了某个目的而作用于其他涉译方,才会有真正的翻译权力。

对翻译权力本质的认识,应该包括翻译权力主体及其意志、翻译权力行使的目标,这样的认识才符合明确性原则。

翻译权力内涵认识的模糊性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是非常明显的。文化学派翻译权力内涵认识含义过泛。翻译权力的含义一旦被不适度地扩大,就会远离客观性、准确性,必然致使翻译权力明确概念的阙如,最终导致其具有不可捉摸和不可理解的神秘性,同时也会纵容翻译实践操作中无政府主义的泛滥。

(二)区别性原则

在翻译权力的认识层面上,除了要明确其本质内容外,还应该区分各种形式的翻译权力。坚持认识翻译权力的区别性原则就是要正确区分各种翻译权力。

考察翻译实践活动,我们可以发现各种各样的翻译权力。如果按照权力的主体差别来划分,可以有译者的权力、原作者的权力、译文读者的权力、赞助人的权力、出版方的权力,以上可以统称为翻译权力主体的权力;如果按照翻译过程中使用的翻译权力类型来划分,可以分为选择拟译文本的权力、翻译过程中文本转换操作权力、选择合作对象的权力、决定译文以何种形式出版的权力,以上可以统称为翻译过程中使用的翻译权力;如果按照各翻译权力主体是否受到制度约束来划分,有制度性权力和非制度性权力;如果按照翻译权力主体之间权力平衡度来划分,可以分为集权型翻译权力和多元分散型翻译权力。如果按照翻译权力行使方法来划分,可以有独任型、合议型、集体负责型、原作者领导下的译者负责型、赞助人领导下分工负责型5种权力。

准确认识翻译权力的类型有助于对它的准确理解。如有人在研究杨宪益的翻译时说,“……为了体现中国的传统文化,杨宪益采用直译的翻译策略, 这是杨宪益翻译主体性的体现,也是一种翻译权力的运用”,“杨宪益的翻译权力选择更倾向于对佛教文化的传播”(李宏娟 2014: 61)。把握区别性原则的人很容易看出,以上两个“翻译权力”是指翻译过程中文本转换操作权力。而当“译者主体性是指翻译权力和译者的主体性问题,即译者是否获得了独立自主的地位和身份,以及译者是否在翻译过程中具有文本创造的主观能动性”(张洋瑞2017: 147)时,“翻译权力”是指译者的权力。

区分各种形式的翻译权力,有利于深化我们对它的全面理解。

(三)历史性原则

人是翻译权力认知和行使的主体,人的认识会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而演变,对翻译权力的认识也是如此,因此对其认识,有必要遵循历史性原则。

认识翻译权力的历史性原则,就是要把翻译权力行使时期的客观历史事实纳入观察的视野。以对翻译过程中达旨翻译权力的认识为例。晚清时期,由于绝大多数译者外语水平不济、口述者和笔录者共同合作翻译、“拜金主义”的翻译态度、不尊重原作、利用翻译来实现政治目的、读者对西方文化认知的有限性和对某些西方价值观的排斥心理,我国译坛普遍认为行使达旨翻译权力最为恰当,所以才会出现以达旨翻译为主或以陈平原(1989: 32-42)、王宏志(2013)所称的“意译为主”的时代风尚,但20世纪初到20年代中后期,我国译坛的部分译者意识到完整转换原作对我们全面学习外国文化的重要性,所以出现否定达旨翻译权力的看法。傅斯年(1997: 150-159)在《新潮》第1卷第3号(1919年3月1日出版)上发表了“译书感言”,其中抨击了严复的《天演论》等译作,指责林纾的小说翻译为“下流的译作”,原因就是两位翻译家行使了达旨翻译权力;大木斋主(即李问渔,1840—1911)(2011: 307)1906年8月11日在《汇报》上撰文,斥责“《天演论》多谬”,“信口胡言,绝无确据”;章太炎(2011: 310)1907年在《民报》第12号上发文责难严复翻译甄克思的《社会通诠》是“皮傅其说,以民族主义与宗法社会比而同之”。20世纪20年代中后期之后,我国译坛越来越多的译者和读者又看到行使达旨翻译权力在快捷有效地促进西学东渐过程中的积极一面。贺麟(1925)肯定、揄扬严复行使达旨翻译权力,到了20世纪80年代,严复行使的达旨翻译权力得到我国越来越多学者的高度肯定和褒扬(王佐良 1989;王克非 1997;皮后锋 2006),而林纾行使的达旨翻译权力从20世纪30年代迄今,一直得到不少学者的肯定性评价,有人还因此称他为“译界之王”(谭正璧 1932;钱钟书 1964;林佩璇 2004;陈小慰 2014;连燕堂 2015)。

从以上讨论,我们看到,自晚清以来,达旨翻译权力在我国译坛时而受到热捧,时而遭遇冷落,其不同的待遇都有客观的历史原因,我们对其认识就有必要把这些原因考虑进去,简单地对其否定或肯定都不足取。

坚持认识翻译权力的历史性原则其实就是坚持认识的发展性和翻译权力有效性的统一。人类认识的发展性是由客观世界的发展性决定的。运动变化发展是客观世界的存在方式和根本属性,客观世界的不断变化发展决定了人的社会生活实践也是不断变化发展的,人的主观认识来源于其亲自参与的社会生活实践,人的社会生活实践变化发展必然导致其认识的不断发展。

既然人类的认识是发展的,他(她)对翻译权力的认识也必然是发展的。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如缺少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知识视野的狭隘、接受能力的不济、审美标准的差异、政治和文化立场方面的原因等,在某个历史时期人们对翻译权力持有某种特定的认识,但随着历史条件的衍变,人们会拥有另外一种不同于往昔的新认识。

因此,认识翻译权力的历史性原则要求我们具备因时因境而变的历史翻译权力观,将对翻译权力的理解与历史语境紧密结合,力戒二者的脱节,如此的认识才符合真情实景。

(四)文化性原则

翻译是一项跨文化的实践活动,其权力的行使与文化背景相关,因此对其认识有必要遵循文化性原则。这需要认识者识别翻译权力行使的文化属性。

翻译权力行使的文化属性主要体现在不同文化背景的译者对同一原文的相异处置上。这个原文的内容一般具有鲜明的文化特色,如我国译坛尽人皆知的《红楼梦》霍克思的归化译本和杨宪益、戴乃迭的异化译本、《水浒传》赛珍珠的高度直译本和沙博理的归化译本。在勒菲弗尔(Lefevere 2004: 41-58)所举的古希腊喜剧诗人阿里斯托芬的喜剧《吕西斯特拉忒》(Lysystrata)的例子中,除了勒菲弗尔提供的英语译文、德语译文、希腊语译文外,笔者还看到其他译文。比如,我国译者张竹明、王焕生的对应中译文是“现在把雅典人也领过来”(埃斯库罗斯 2015: 256)。笔者注意到,原文有很多对性行为、生殖器官、人类生理现象如放屁等的直白描写,但在张竹明、王焕生的译文中,全部做了淡化处理。以上译者们在翻译时采用了直译、意译、替代的方法,而张竹明、王焕生对原文的其他具有鲜明文化特色的部分内容进行淡化处理,都与他们的文化背景密切相关,我们要从文化性原则认识他们翻译权力的行使。

在多姿多彩的世界文化体系中,类似以上的行使翻译权力的差别不小,在看待翻译权力的行使时,我们要有文化差异意识,尽可能全面地了解和掌握不同文化背景下对同一文本行使翻译权力的差别。

(五)政治性原则

翻译不仅是一种语言转换活动,也是一种政治实践活动,其中行使的翻译权力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既然如此,在翻译权力的认识层面上,自然就要秉持政治性原则。这要求认识者关注翻译权力的政治属性。

有些翻译权力的行使者明确言说自己行使翻译权力是出于政治方面的考量。当代美国译坛的韦努蒂(Lawrence Venuti)、斯皮瓦克(Gayatri C. Spivak)和加拿大女性主义译者苏姗妮·德·洛特宾尼尔·哈伍德(Susanne De Lotbiniere Harwood)就是如此。韦努蒂主张译者“选择在目标语文化中处于边缘的原文”(Venuti 1995:310),“对异域文本的选择和翻译策略的制定,能为异域文学建立起独特的本土典律”(韦努蒂 2001: 359-360),翻译的策略可以采用异化翻译策略中的“反常式翻译”(abusive translation)与“对抗式翻译”(resistancy,resistant translation)权力,以“保留原文的语言和文化差异,生成陌生的和陌生化的译本,从而显示目标语文化主流价值观的边界,并阻止这些价值观对文化他者进行帝国主义的归化”(Venuti 1992: 13)。斯皮瓦克选择把印度孟加拉语女作家马哈斯维塔·德维的小说翻译成英语,行使“让自己贴服于(surrender to)文本”的陌生化直译策略权力,以彰显“广义上的翻译的政治”(斯皮瓦克 2001: 298),即彰显处于弱势地位的语言和抵抗英美主流语言文化价值观对他者话语的压制。哈伍德尼在翻译加拿大蒙特利尔大学副教授莱兹·高文(Lise Gauvin)的信件合集《作者书信》(LettersfromanOther)的“译者前言”中说:“我的翻译实践是一种政治活动,目的是让语言为女性说话。因此,如果我在译本上署上我自己的名字,这就意味着,这本译作穷尽了所有的女性主义翻译策略彰显女性在语言中的存在”(Flotow 2004: 29)。文化学派的其他翻译家特别是女性主义翻译家芭芭拉·戈达尔德(Barbara Godard)、洛里·张伯伦(Lori Chamberlain)、林达·加博里奥(Linda Gaboriau)等也有类似的述说,此类翻译权力的政治属性一目了然。

有些翻译权力表面上看没有政治色彩,政治属性不强,其实不然。1859年,英国爱德华·菲茨杰拉德(Edward Fitzgerald,1809—1883)在翻译了波斯诗人欧玛尔·海亚姆(Omar Khayyam,1050—1123)的四行诗集《鲁拜集》(TheRubaiyat)后,写信给其朋友牛津大学考埃尔教授(Edward Byles Cowell)说,“对我来说,拥有随意处置这些波斯诗人的权力真是一种乐趣。我认为,他们算不上真正的诗人,没有资格阻止我这样做,而且他们也确实需要点艺术来塑造自己。”(It is an amusement for me to take what Liberties I like with these Persians, who(as I think)are not Poets enough to frighten one from such excursions, and who really do want a little Art to shape them.)(Lefevere 2004: 75)菲茨杰拉德这里的言说并没有提到自己的政治企图,但其政治属性依然彰彰。他所说的Liberties是指他归化翻译的权力,他有利用英语文化中的主流诗歌艺术Art(原文拼写如此)来改造原诗歌的权力,因为在他看来,波斯文学甚至整个伊斯兰文学属于低劣的、不值得尊重的文学,而他在翻译希腊和拉丁语经典文学作品时却不敢行使这样的权力,因为这两种文学是优等文学,是英语文学的基础。由此看来,在菲茨杰拉德的心目中,归化的翻译权力既包括选择劣等文学译入优等文学如英语文学的权力,也包括在翻译过程中以英国语言文学规范来随意处置原文的权力,这样的归化翻译观反映了菲茨杰拉德英语语言文化霸权的意识,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

我国译者严复、林纾及其合作者们翻译权力的政治属性也比较隐蔽,因为在他们的译序、跋和其他著述的字里行间都没有任何明确的相关述说,但它们的政治色彩一点也不浅,关于这点,国内学者已经有较多的研究(王佐良 1989;高惠群、乌传衮 1992;朱耀先、张香宇 2010),本文不再详述。认识这些翻译权力,需要从政治属性关注它们。

从以上翻译政治意图或隐或现的实践活动中,我们可以看到翻译权力理念鲜明的政治色彩,它不能脱离政治而纯粹地存在,脱离政治的翻译权力理念是一种无法实现的理想之乡,无法通过翻译来达到政治目的或实现政治理想,在拟译文本的选择权力和具体转换操作权力的行使过程中都离不开政治因素的响应和支持,有关翻译权力主体定会考虑自身或其他有关翻译权力主体的政治诉求,排斥不符合需要的政治因素的干扰。

认识翻译权力的政治性原则,还包括从政治视角审视翻译评论权力的行使。每个人都有程度不同的政治倾向和政治立场,当他(她)评判政治属性浓郁的翻译权力行使时必然是基于自身的政治倾向或立场。从事我国政论和外事翻译的前辈翻译家过家鼎(1985,2002)、爱泼斯坦等(2000)、陈德彰(2009)等在点评某些中文时事术语的对外英译时曾指出,把“中国大陆”译为mainland China是错误的,因为这会造成“两个中国 ”的含义,即除了mainland China之外,还有另外一个什么China,应译为China’s mainland,或the mainland of China。2013年,在四川外国语大学召开的“中国翻译学学科建设高层论坛暨中国比较文学学会翻译研究会第十届年会”上,有学者以语料库及其他来源的例句为据,证明这一观点过于简单化、绝对化(李贵升2013)。王平兴(2014)的研究透露,还有其他学者质疑以上几位前辈翻译家的观点。很明显,几位前辈翻译家是从维护我国领土主权的角度点评“中国大陆”的英译,他们行使的译评权力具有高度的政治属性,而质疑他们的学者所行使的译评权力则没有这种属性,可能是仅仅出于语言表达方面的思量。台湾省著名诗人余光中思乡抒情诗《乡愁》最后一节“而现在,/乡愁是一湾浅浅的海峡,/我在这头,/大陆在那头”中的“大陆”曾被我国某译者译为continent(余光中1991)。蒋坚霞(1992)指出把此处的“大陆”译成continent是谬误,而应以mainland代之。蒋坚霞行使的这个译评权力既有语言准确性方面的酌量,也有政治属性方面的揣度:诗人所指的“大陆”就是“中国大陆”,而不是类似于“欧洲大陆”“美洲大陆”的那个“大陆”,用continent确实不妥,“中国大陆”而不是其他“大陆”才是台湾乡亲的故乡,我们本来就是一家人,而不是不同国籍的人。

四、结语

本文在当下对国内外翻译权力认识的基础上对该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探讨,提出在认识翻译权力时需要遵循明确性原则、区别性原则、历史性原则、文化性原则和政治性原则。贯彻这些原则可以帮助我们全面准确地认识翻译权力的本质、类型、历史、文化和政治方面的特性,克服文化学派学者片面地、表面地认识翻译权力带来的不足。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只是方便讨论而做出的一种粗略分法,如此区分主要是便于分析,也为今后更深入地研究打下基础。这五个原则仅仅是代表翻译权力认识的五个维度,它们并非截然分开,而是彼此互有交叉重叠的部分。我们对其理解,不能把其中一个维度与其他维度做畛域明晰的鉴别,而应该在这五个维度中既各有侧重,同时要将其他维度联系起来整体性斟酌,如明确性原则中包含区别性原则的内容,历史性原则和文化性原则中蕴含政治性原则的要素等。另外,由于篇幅所限,有些原则还未能细论详述,如行使偏离原文的翻译权力不仅与一种文化中的道德观念相关,还与一种文化中对行使这种权力的心理有关,这个问题将另文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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