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梅芬 刘 雯
“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数据如同水一样,既具有无孔不入、无处不在的覆盖性,又具有“利万物而不争”的普惠性。数据也如同水一样,无论是涓涓细流汇合成大海,还是小数据汇聚成大数据,只有流动才产生价值,而交易是数据流动的必要条件。在此背景下,能否通过良好的数据产权制度设计,根据数据性质完善产权性质,促使数据资源不断扩大增量、盘活存量,推动数据要素的资源价值得以充分释放,将成为数据资产交易的重要抓手。
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离不开产权制度这个基石。一个完善的产权制度,必然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根据科斯的产权经济理论,如果产权的边界明确,则可以减少交易主体之间的冲突,大大降低交易成本。在交易过程中,数据这个新生产要素作为标的,必然涉及所有权归属问题,如实现数据产权界定、产权评估等。只有界定清楚数据交易主体的权责,规范明晰数据交易主体行为的权利边界,数据产权的转让才会有明确对象,数据产权的价值才会有明确依据,才能减少纠纷、平衡各方利益。
数据资产交易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数据资产交易的核心和前提是交易的数据必须合法,且有清晰的数据所有权界定。近年来,各地先后成立了较多的数据交易中心(所),均通过颁布交易规则和规范,严格限定交易对象,以此规避数据产权争议和风险。在实际交易过程中,绝大部分的交易中心(所)都是作为数据供应商的形式存在,主要登记数据的信息、提供主体等基本信息,提供数据清洗加工服务、数据应用场景服务或数据增值服务,离真正意义的数据交易差距较大,交易市场也没有达到预期的活跃程度,基本上还停留在小规模探索阶段,影响数据流通交易市场的发展。
因此,如何进一步完善数据产权,确保相关数据主体的权益,助力建设规范、活跃、有序的数据交易市场,实现数据要素的合理配置,更好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已成为十分紧迫的任务。
正所谓如人饮水冷暖自知,数据产权的界定是个令人头痛的问题。与石油、电力等物理资源的消耗品有所不同,数据大多在企业、个人参与经济社会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可复制、可共享、无限增长和供给的特点,数据使用的主体越多、次数越多、范围越广,数据创造的价值越大。因此,数据产权与传统产权的最大区别在于拥有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无论是原始数据还是加工处理数据都难以像资本、土地、技术可以清晰界定归属。也正是因为如此,近年来国家和地方对数据确权都进行了积极探索,但均处于起步阶段,数据产权尚未摆脱“灰色地带”的困境。
从国家层面看,工信部建设的人民数据资产服务平台,是我国首家数据确权平台。利用这个平台,对数据的合法合规性、数据流通应用规则以及数据生产加工服务主体等开展审核与登记认证。相关法律规范如《民法典》《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也对数据来源的合法基础和个人主体的权益内容等,作了一些明确规定。然而,数据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如何确定、如何分层等还缺少现实依据。如数据的权利主体,是属于政府、企业、个人等数据产生者,还是政府、企业等数据汇聚者?数据的权利类型,是基于新型财产的角度重新建立权属分配制度,还是直接适用于知识产权法等?还有数据的控制权和使用权该如何分离,才不会影响数据有效利用?
从地方层面看,广东省先行先试,率先启动首席数据官制度试点,开展数据确权流通沙盒实验,发布较为详实的数权政策文件,特别是《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这个国内数据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立法的出台意义重大,但社会各界对数据权属的尚未达成共识,基于市域视角如何率先完善数据产权制度、创设“数据权”还需经历一个较长的探索过程。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的目标很宏大,规则也很全面,可以说很超前,诸如建立数据确权工作机制,提供与数据产品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相关的交易服务,但时至今日依然尚未进行实质性运营,最终效果还需拭目以待。浙江大数据交易中心发布大数据确权平台,探索利用隐私计算技术对数据确权认证;河南省新乡市首创了数据资源规范确权算法等核心技术,并试点上线数据要素确权与可信流通平台(河南根中心),这些探索虽然绕开了数据所有权问题,但阶段性的技术应用与未来施行的新规之间是否存在矛盾还有不确定性。
从四川实际来看,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十次全会等均提出改革数字资产配置方式,建设数字资产交易中心,但时至今日,数据交易平台尚在筹建阶段,数据法律法规、流通交易规则等市场运行机制保障有所欠缺,《四川省数据条例(草案)》对数据资产交易提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但尚未真正颁布实施,亟需探索新的途径推动数据价值释放。
国家将数据列为新的生产要素,表明数据从助力经济发展转变为引领经济发展,成为塑造数字经济时代竞争优势的关键要素。为充分发挥好数据这个关键生产要素的作用,奋力推动四川从数据资源大省向数据价值大省转变,加快推进数据交易市场建设势在必行。设立数据资产交易中心是推动全省乃至区域内数据要素有序高效流通的重要举措,发挥着落实国家和省大数据战略布局、规范数据交易市场、完善大数据产业生态、带动数字经济发展、加速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作用,当务之急是要加快完善数据产权,做好建设数据资产交易中心的基础性工作。
一是强化制度引领。按照科斯的产权经济理论,利用好数据这个新生产要素,就先要形成完善的数据产权制度体系。因此,应利用四川科教资源优势,发挥专家委员会作用,组织开展数据权属界定、流通交易等方面制度研究,加快推进数据权属的制度安排,明确规范数据采集、加工、评估、定价、增值、交易等行为的权责,分类分级界定数据的权属和流转,并进行动态管理。落实贯彻好国家《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积极探索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保障数据高效流通应用。及时研究出台《四川省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行动方案》,强化数据利用的顶层设计和整体推进机制,提升四川在全国数据要素统一大市场布局中的战略位势。
二是完善法规标准。加快研究数权法,尽快出台《四川省数据条例》,进一步明确数据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平台权等权利的法律地位,尽量避免对数据权属作出排他性规定,推动数据价值的反歧视,确保数据价值被公平衡量。围绕解决数据资产交易的合法性、合规性等问题,出台《四川省数据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等,建立数据资产的交易规则,明确交易内容、交易对象、交易定价和合规审查等,激发数据资产交易主体活力,促进数据要素有序流通,最大程度增进社会福利。建立健全数据标准体系,做好与国家标准、相关领域行业标准的衔接,强化标准的实施与应用。加强跨区域数据标准合作,实现重庆、贵州等数据标准的互认,进一步夯实数据流通应用的底座。
三是开展试点示范。基于循序渐进、安全可控的原则,开展数据确权服务试点,推动数据产权规则在特定数据使用场景先行先试,支持边界较为清晰的企业运营数据开展数据资产交易制度探索。鼓励市场主体依托数据平台交易模式和数据信托模式,或者是数据银行模式和数据中介模式,探索数据资产定价机制。探索建立统一的数据产权自愿登记制度和数据产权归属状况的公示规则,以具有可控性的国有数据产权等为起点,推动实现数据的实质性归属,并逐步向民营和全社会领域延伸。特别是发挥成都市已推动约2.4亿条数据授权运营的先行优势,支持成都市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运营规则,以“成都路径”形成一批在全省乃至全国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和制度性成果。发挥德阳市在国内率先完成首批58个数据要素中间态产品(数据元件)开发,在金融贷款交易等场景实现价值闭环的有利条件,鼓励德阳市加快探索探索数据要素产品、数据服务交易新模式、新路径,在城市数据的资产化管理和流通方面实现以典型引路。
四是培育发展生态。完善数字化人才培育体系,汇集和培育本地的数据资产领域人才队伍,强化数据产权、数据资产评估、流通应用、数据治理、数据资产管理等行业的人才培养。建立数字化人才培育机制,搭建有效的人才培养平台,实现技术研发、应用创新、市场化应用的有效融合,通过发展培育后备力量,储备高端人才,不断的带动区域内产业升级,打造数据生态,促进产业良性、健康、均衡、协调发展。发挥不同主体的作用,构建包含数据质量评估、资产评估、合规咨询等多领域的数商生态,扩大全省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的企业“朋友圈”。加强数字技能普及培训,提升全民数字化素养,营造良好的数据流通应用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