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养老:老龄社会的数字化治理范式

2022-03-24 09:20张淑娥谢宇张萌周思宇王鸿妮赵鑫程偲雨纪科宇孙涛
中国社会医学杂志 2022年5期
关键词:范式养老老年人

张淑娥, 谢宇, 张萌, 周思宇, 王鸿妮, 赵鑫, 程偲雨, 纪科宇, 孙涛

当今社会正处于工业社会过渡到后工业社会的新阶段,以科技进步和数字经济为特征的全新社会形态已然诞生[1]。社会老龄化如一头“灰犀牛”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何健康、有序、平衡地过渡到老龄社会成为全世界共同探讨的话题。老龄社会间接引发经济发展放缓、社会活力下降、健康服务需求激增、健康服务成本增加、科技普适性受阻等一系列问题[2]。科技的高速发展造成了老年群体与科技成果间的巨大鸿沟,面向年轻人的研发导向和科技成果逐渐将老年群体排斥在社会进步之外,这导致了科技在老年社会上的巨大价值缺位。因此以数字化治理全新视角审阅老龄社会,将为积极老龄化带来有益启发。智慧养老既可被视为基于行业视角下的新一类服务模式,也可以代表以市场视角定义的一种养老产业,还可以解读为中国新型科技在全社会的广泛应用[3]。本文将智慧养老视为老龄社会的数字化治理模式,进一步阐述智慧养老内涵,提出价值养老范式并探讨智慧养老意义。最后,以ROCCIPI分析框架剖析智慧养老发展所面临的困境和挑战,进而丰富智慧养老的理论体系,为智慧养老的实践提供参考。

1 智慧养老的内涵与内容

智慧养老本质是一种新型的老龄社会数字化治理模式,它是数字社会变迁下科技适老化的必然结果。智慧养老具体是指多元主体以科技产品为服务媒介和手段,为各类老年群体提供全方位的、全服务项目覆盖的、关切“整体性人”的养老服务全新模式[4-6]。智慧养老具有多种特点,包括智慧化、个性化、社会化、专业化、科学化、制度化、产业化等,它是传统养老服务在行动方式、基本结构与总体模式上进行的全面重构,作为一种高级形态的新模式,智慧养老呈现出中国养老服务的现代性[7]。同时,智慧养老是一种价值养老,是以“整体性人”为出发点,从“生命养老”向“品质养老”转变[8],最终实现“价值养老”。智慧养老将科技应用、养老结果、用户体验、养老成本、养老模式和社会治理结合并综合考虑,是基于科学循证进行的养老决策、科技产品和服务供给、综合成本效应评价和养老服务数字治理的一系列实践。智慧养老既可以以一种“产品与服务”的产业形态呈现,也可以以“集约型服务模式”形态呈现,还可以以一种新型的“老龄社会治理范式”形态呈现。

智慧养老的服务内容涵括各类老年服务模块,具有全域性,包括已经实现科技介入的老年服务项目以及暂时未纳入科技成分的老年服务项目。智慧养老在老年群体中涉及的领域范畴主要有:①健康福祉,包括睡眠、健康养生、医疗保健、饮食营养、精神藉慰;②个体生活,包括生活起居、日常照料、交通出行、运动休闲、文化娱乐、金融消费;③社会关怀,包括临终关怀、社交活动、家庭沟通;④人身权益,包括政治参与、科技宜老、老年教育、社会监督[9]。智慧养老实现了对老年人群的生存、生活、生产以及社会归属等领域的全方位覆盖,主要为了满足老年人群的生理、心理、社会适应和人生价值的全部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基础设施与环境、科技政策的法律与规范、数字化服务与教育、数字化科技产品等适老化理念、规范、设计、供给与模式。

2 智慧养老的意义

智慧养老主要由“问题牵引、技术普及、政策助推、社会响应”四方面合力推动,并已然形成了专业化的倡议联盟。智慧养老是当下数字社会“科技+养老”议题和行动的耦合。因此,智慧养老范式必然生成新的、广泛的、普适的意义和价值。具体而言,智慧养老在养老模式的服务绩效、治理效能、社会价值、市场进化、理论建构、价值养老这六个层面具有显著意义。第一,提高服务绩效。智慧养老将可以突破时间和空间限制,拓宽服务范畴和提高综合效率,提高老年人接受服务的总体体验感。智慧养老将通过减少人力耗损、增加沟通效率、提升数据提取能力、精准识别老人个性化需求来匹配服务。第二,增进治理效能。智慧养老可以在任何场景得到应用,智慧养老产生数据并应用至自身场域,从而达到服务闭环而实现价值共创。各参与主体在智慧养老平台上进行自由合作,从而实现高水平治理效能和价值共享。智慧养老可被视为破解数字社会老龄化难题的治理模式,能够在供给侧和需求侧的双轨道提升服务的治理效能。第三,彰显社会价值。智慧养老是以科技适老为导向,扭转科技单一面向年轻人群的失衡局面,将科技融合到养老产品和服务设计之中,避免老年群体被数字化技术屏蔽,共享科技进步带来的福祉。智慧养老在降低社会养老成本、促进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养老事业、增加老年人福祉、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承接并激活智慧医疗、降低照料者的照护负担等方面具有显著的社会贡献。第四,助推市场进化。智慧养老是老龄社会市场重要组成部分,可激活老年群体科技和市场动能。智慧养老的出现弥合了老年群体与现代科技间的鸿沟[10],培育老年人群技术适用性,可创造出老年市场技术产品、服务和场景的广阔需求空间。智慧养老可以激发银发经济产品和服务的科技研发,降低养老服务产品成本并促进科技进步。第五,抚育理论生长。老龄化社会的现实与积极老龄化的迫切需求成为发展养老理论的原动力[11],智慧养老打破了单一养老话题的局限性,将养老与数字社会进行了广泛嫁接,从而共振出“科技+养老”的二元底层逻辑的肥沃理论土壤。智慧养老的实践将时间、空间、科技、人本、治理等要素融合在一起,有利于唤起学者的社会想象力,进而抚育并加速理论建构。第六,实现价值养老。智慧养老关注效率、质量、公平、价值等多重维度,尤其是降低养老服务的成本、促进整合型养老服务体系、伦理关切、公平可及性等价值问题。因此,智慧养老可被作为价值养老的实操范式。

3 智慧养老的ROCCIPI分析

ROCCIPI分析框架广泛应用于立法研究、社会学领域以及卫生政策领域的问题分析,包括微观层面利益相关者的具体行为逻辑分析,也涉及宏观层面的问题产生机制分析。本研究以ROCCIPI为分析框架,从7个维度剖析智慧养老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即规制(rule)、机会(opportunity)、能力(capacity)、交流(communication)、利益(interest)、过程(process)和意识(ideology)[12]7个维度。

3.1 智慧养老规制体系的建构滞后

智慧养老的规制是指在智慧养老范式内,所有行动者要共同建设并共同遵守的行动界限,包括一系列正式与非正式的规范、标准、制度、章程以及文化[13-14]。规制还包括激活和健康引导智慧养老创新与行为规范的制度化体系。规制可以通过正式程序出台的官方规范,对行业内各个行动者进行行为约束和限制。同时,制度也可以是各个行动者通过非正式的协商和约定自然形成的惯习、文化以及约定俗成的做法。现有文件多呈现“引导型政府”的产业政策性文件,缺少可操作性以及具体活动中行为规范的微观规制法则、产业标准以及行业共识。此外,碎片化的智慧养老实践和做法尚未凝练出共性知识,非正式的惯习、文化尚未形成。正式和非正式规制体系的缺位,以致不能高效、科学、规范地指引行动者开展智慧医疗实践。智慧养老亟需从政策主导型制度体系转向法律主导型制度体系[15]。此处谈及的“规制”并非局限于法制的惩罚性约束,而是泛指正式和非正式的规范和共识,以避免智慧养老实践行动陷入内卷化,导致低水平重复。

3.2 智慧养老欠缺科技适老的前提

智慧养老的机会是指消解智慧养老发展瓶颈、促进智慧养老模式优质高速发展的潜在机遇和前提条件[16]。智慧养老不是无中生有,而是诸多先在的可用要素共同共生演化而出现的耦合模式。在中国面临严峻养老问题的同时,科技发展极其迅猛,尤其是互联网以及智慧科技在商业、生活以及工作领域已经得到广泛应用。中国人已经适应互联网时代的新型生活模式,具有较高的科技接纳度,新科技产品和服务在各个领域飞速发展。因此,养老科技在老年社会具有较大的应用前景。但就目前而言,科技在人群间的适用度还存在较大差距,科技适老还仅仅是一个理念和原则。事实上,科技公司与产品尚未密切关注老年人的生理和文化特征,老年群体被排斥在科技利好之外。因此,智慧养老具有一定前提条件,即科技适老,同时也是不可回避的原则和充要条件。遗憾的是,中国暂不具备科技适老的前提。

3.3 智慧养老生态系统的治理能力尚存差距

智慧养老的能力是指消解智慧养老现存问题以及助推行业发展现有的治理能力和权限范围[17]。以政府和市场为双主体的智慧养老推动者尚存在能力不足的问题。政府层面缺失配套政策,对于应该出台何种政策来助推智慧养老生态建立缺少关注,更无法谈及具体的政策方案。政府仅仅在行业政策上给予了引导,而在智库、政策工具、财政、孵化等职责上缺位。就市场而言,虽然逐渐建立了行业协会和非营利组织,但智慧养老仍处于分散和碎片状态,成本尚高、未形成产业合力,具有规模的标杆企业并未出现,亦缺乏相关平台,市场画像不够清晰,营利模式尚未生成。智慧养老是一种新型的老龄化社会治理模式和行动路径,因此,多元治理主体不能忽视社会公众的角色和价值。社会公众的许可是一个新兴模式、产品或服务是否可以留存和持续的金标准,而当前智慧养老尤为缺少社会公众的参与,例如志愿者、产品诉求表达、产品和服务设计、产品和服务评价与反馈等,社会公众用脚投票来筛选各种养老模式和老龄社会治理范式。缺少社会公众参与的智慧养老还处于初创阶段,其直接后果就是智慧养老的社会治理能力严重缺位。

3.4 智慧养老仅呈现单向度交流的格局

智慧养老的交流是指智慧养老的产业政策在各行动者之间以及全社会内的信息交流、范式营销及舆论宣传[18]。智慧养老概念已经成为当下舆论热点。然而,智慧养老的信息交流存在严重内卷化现象,即产品和服务在提供者之间交流与讨论较多,或还局限于“从供方向需方”的单向度劝说和营销,缺少需方的主动参与、交流沟通以及反馈,从而导致供方的产品和服务缺乏对老年人群的深层需求把握,科技适老和宜老程度较差,产品设计未能体现出“以老为本”的理念[8],需方认知、接纳与信息缺失,影响了智慧养老的市场推广和社会许可。

3.5 智慧养老行动者间的利益流动阻滞

智慧养老的利益是指智慧养老生态体系内各个利益集团的利益结构、利益流动以及利益反馈[19]。智慧养老不论是作为一项产业,还是作为一种新型的老龄化治理范式,都处在缺少利益闭环的困境中。智慧养老产业链呈现碎片化格局,产品、技术、服务、信息分散于不同人群、环节、场景,一个健康的、普益的、利益充分自由流通的整合型智慧养老体系尚未萌发。信息孤岛、协同缺失、利益区隔等问题是智慧养老发展需要跨越的鸿沟。未能使公众普遍受益的智慧养老格局不能激活全员参与,也不利于供给侧与需求侧的和谐共生。因此,智慧养老应该追求如下责任与利益格局,即所有利益集团参与智慧养老生态体系的共建,参与生态系统的共治,充分享有生态体系的共益[19]。

3.6 智慧养老过程仍处于不断试错和纠错的初始状态

智慧养老的过程是指智慧养老产业与政策实现战略目标的有效度。现阶段,智慧产品和服务在中国智慧养老生态系统内均处于碎片化的初始阶段[20]。智慧养老并不是单一化的技术转化应用,集成产品与服务,并聚集成一个开放的生态系统,才可以称之为智慧养老模式。智慧养老各个行动者都在自己单一赛道上试错,产品、服务以及不同主体间的联动协同尚未出现。智慧养老在试错和纠错的路径上出现了诸多风险,存在“以人为本”和“技术至上”间的张力。例如,数据以及智能产品使用带来的隐私安全、伦理困境、风险规避都困扰着智慧养老的深度进化。养老话题是社会热点问题,研究者注意力普遍被医养结合、支付方式、长期照料保险、养老模式等话题所吸引,而技术、价值、治理等主张还未引起学术与实践界的广泛关注。医疗服务介入、保险覆盖以及服务能力建设只能单向解决供给侧建设的问题,以至于成本上升、可持续发展以及治理的生态效能被严重忽视。中国在数字和智能技术上的禀赋尚未融入养老模式的核心主张内,智慧养老与价值养老在中国还未能成为显学。

3.7 智慧养老范式尚未建立起广泛的社会许可

智慧养老的意识是指智慧养老生态体系内各行动者对本产业或治理范式的认知、立场与评价[21]。智慧养老的意识存在较大的离散度,理论界十分看好智慧养老的前景,但由于如前文所述的利益流动阻止等问题,导致部分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对其逐渐失去了信心。更为关键的是,老年人对科技产品缺乏积极态度,数字技术接纳度较低。很多老年人觉得科技产品操作和服务比较麻烦,对产品和服务使用缺乏信心,对科技及智能产品和服务存在主观排斥情绪。同时,有些老年人对新技术认可度较低,对安全性、可靠性、实用性方面心存顾忌,购买意愿和驱动力不足。总之,智慧养老范式尚未得到广泛的社会许可。

4 对策建议

智慧养老通过价值养老实现治理目标,相比于医养结合、机构养老、长期护理险等单一手段回应老龄化社会的问题,智慧养老以一种新型养老服务模式和生态系统出现,隶属于老龄社会治理范畴。智慧养老实践包含多个行动者参与,例如服务提供者、需求者、技术厂商、老年人家属、相关上下游企业、健康服务提供者、金融保险机构等所有涉老机构、群体和个体,呈现多主体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的全新养老范式。政府职责主要体现在通过完善智慧养老体系的法律法规,形成良性的老龄社会运行机制,建立健康的、可持续的养老服务体系和保障体系。提倡企业联合高校以及科研机构研发符合老年人生理和心理特征、满足老年人需求的科技适老的智能产品。政府和机构在老龄化社会情境中,通过搭建科技适老智慧平台等措施,促进“政府-市场-社会”信息流动,合力推动和引导科技向善、助推科技适老。此外,智慧养老的直接目标群体是老年人群。因此,建议采用媒体贯宣、老年教育、家庭关怀、科技向善发展等多元举措来驱动老年人使用智慧产品的意愿,激发老年人对技术产品和科技服务的兴趣,提高老年人使用科技产品和利用智能服务的效率,增进老年人享受技术体验带来的价值感和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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