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刘某生于2002 年,2018 年10 月23 日至2019 年1 月5 日,刘某使用父母用于生意资金流转的银行卡,多次向某科技公司账户转账用于打赏直播平台主播,打赏金额高达近160 万元。刘某父母得知后,希望公司能退还全部打赏金额,遭到拒绝。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返还上述款项。
后当事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刘某申请撤回起诉,某科技公司自愿返还近160 万元打赏款项。
【解析】司法实践中涉及网络打赏、网络游戏纠纷的多数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即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这些人在进行网络游戏或打赏时,有的打赏金额高达几千元甚至几万元,显然与其年龄和智力水平不相适应,在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其行为依法应当被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对未成年人参与网络付费游戏和网络打赏纠纷提供了更为明确的规则指引。意见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