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鹏飞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分公司,河南 郑州450003)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资源消耗的增加,我国面临的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解决环境问题变得刻不容缓。2015年10月,山东省济南市普集镇废弃的3号煤井发生非法倾倒污染物事件,废弃煤井混合酸碱溶液后产生有毒物质导致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损害金额达2.4 亿元;2015年湖南郴州锡矿尾矿坍塌导致沿岸1377亩农田、林地被淹,造成水源污染;2019年重庆生态局查出某企业违规建造不防渗的沉淀池,泥浆长期泄露造成14400万平方米农田土壤板结和水土流失①。环境污染导致的经济损失不可逆转,但如今的处理模式往往是企业破坏,政府兜底,这无形中加重了财政的压力[1]。而保险公司作为管理风险的企业,如何利用市场化手段减轻政府的压力,化解社会矛盾和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这一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环责险)在解决环境纠纷、维护社会利益、减轻政府环境负担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07年政府开展环责险试点,推动环责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截至目前,全国31 个省(区、市)均已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覆盖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处置等20 多个行业,累计为企业提供超过1600 亿元的风险保障②。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认知水平的不断完善,可保和不可保风险的界限不应该固化,而是应该动态化发展[2]。渐进性污染是否具有可保性在我国有一定的争议性,纵观市场上环责险的承 保范围常常是突发性污染。
表1 环责险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对比
保险公司将渐进性污染导致的损失作为除外责任,究其原因,在于突发性风险造成的损失小、易量化,而渐进性风险的长尾性对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渐进性污染发生的概率高,但市场仅对突发性污染承保,不满足企业转移渐进性污染风险的需求,这造成了企业的投保意向不强,也违背了政策制定的初衷[3]。
环责险起源于西方,20世纪70年代,随着环境污染日趋严重和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环责险作为一种单独的险种应运而生。我国环责险起步晚,20世纪90年代首先在大连试点,当时采取自愿投保的模式,且承保范围仅限于突发性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因此未达到预期的效果。随后由于社会环境意识的淡薄和法律的缺位,试点产品几年后便退出历史舞台[4]。
2007年,政府继续开展环责险试点,提出在环境风险高发的领域试行环责险。因为突发性污染造成的直接损失责任易认定、损失可量化,保险公司将生态损失和渐进性风险除外以保证环责险试点平稳起步,当时的承保范围只包括突发性风险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包括恢复生态的间接费用。
2013年《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 号)规定在环境污染危害大、易发生污染的行业和地区率先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自此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在中国拉开序幕。强制投保的模式确实增加了污染企业的经济负担,但分散了环境风险,为环责险提供了数据样本资料。由于刚实行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范围还仅限于突发性污染造成的损失。据原保监会相关资料显示,2016年全国有1.44万家企业投保环责险,保费达2.84亿元,风险保障金263.73 亿元。这说明企业环境风险意识有所提高,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转移了企业的环境风险。
2018年生态环境部在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发布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草案)》,首次将生态环境损害纳入承保范围。虽然环责险的承保范围仍在突发性污染,但加入了生态损害的损失,这是环责险的一大进步。至此,强制投保的模式成为我国未来环责险推行的主基调。
图1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范围示意
从图1 可知,政府为了防止环责险“大跃进”,对试点采取谨慎态度,但环责险市场发展未达预期效果。环责险的承保方式从自愿逐步过渡到强制,承保范围从突发性风险扩大到突发性风险和生态损害,强制投保和承保范围扩大,极大推动了环责险的健康发展。但环责险的承保范围仍局限在突发性污染造成的损失,渐进性风险存在较大的承保缺口,产品与客户需求不符。因此保险公司应抓住承保缺口,利用科技改善产品和克服产品的滞后性,扩大环责险承保范围。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加强,环责险市场逐渐完善。但我国责任险比重仅占财险业务的5%,不及发达国家的一半,发达国家责任保险占财产险的比重一般为20%,高的达到40%③。重大环境污染会导致巨额的赔偿,企业很难负担生态环境修复的费用,所以需要政府买单。
图2 中国环境治理投资总额
从图2 可知我国每年的环境治理投资均超8000 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14.95%。我国在环境治理上投入巨额资金,但环境治理与环境投资间存在巨大差距,仍无法弥补渐进性污染的损失。在企业污染政府买单的模式下,政府承担了巨大的资金缺口。政府希望利用市场转移财政负担,让污染企业在环境风险上投入合理的成本,降低污染对社会公众的危害,改变企业污染政府买单的现状。
近些年保险业逐渐回归理性,2012年车险保费收入占财险保费收入的73.33%,2020年车险综改后这一比例仅下降到66.76%,财险市场发展结构仍然是车险独大,责任保险、农业保险等险种保费收入较低。渐进性环责险是符合国家绿色发展战略的产品,但目前发展较为缓慢,保险公司应逐步落实推进渐进性环责险发展的措施,进一步改善险种结构。
图3 责任保险保费收入和同比增速
从图3中可知责任险保费收入从2015年的302亿元增加到2019年的753 亿元,平均增速为24.56%。责任保险借政策利好迎来了发展期,2020年财险收入为11928.6 亿元,责任保险占比为6.63%。但仔细审视财险公司险种结构后发现,财险经营同质化严重,规模至上成为市场的主要发展手段,保险公司若想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就必须认识到客户风险保障需求的转变。由于渐进性环责险成本高,保险公司的经营积极性较低,但开发渐进性环责险产品能寻求新的增长点、增加企业利润、提升公司形象和增强企业的社会声誉[5]。
企业正常生产且符合环保标准的排污具有社会正当性,但随着时间推移必定会对环境造成破坏,一旦企业发生环境事故,巨大的经济损失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6]。据2020年全国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年报统计,2019年全国发布信息的196个大中城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生活垃圾产生量分别为13.8亿吨、4498.9万吨、84.3万吨、23560.2万吨。这些废弃物若不加以处置必然会造成重大的环境污染事故。
表2 2019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排名前十的城市
表2显示我国每年产生大量的工业废弃物,这些污染物是造成环境污染的潜在因素。一个具有社会责任感的现代企业要重视对环境风险的识别和管控,并从企业外部寻求方法化解面临的环境风险。当环境风险发生后,企业若投保渐进性环责险便能够得到有效的资金来应对环境的损害。环境风险发生概率的不断上升和环境诉讼纠纷数量的增加催生企业投保渐进性环责险来降低风险、减轻企业的成本。据环境司法报告显示,2020年全国法院受理各类环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同比增幅分别是17.3%、98.69%、6.88%。由于渐进性污染事故涉及的人数众多,且损害都是不可逆、无法彻底医治的,如果处理不好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所以承保渐进性污染是现实需要、大势所趋。
我国环责险从2007年才正式进入市场,产品的承保范围以突发性污染为主,渐进性污染的历史数据难以获得。保险产品定价以历史数据为基础,若保险公司在厘定渐进性环责险费率时没有足够多的同质风险标的,保险金额和免赔额等无法确定会造成定价的困难[7]。渐进性污染长期性、潜伏性等特征使损害后果在法律上也具有不确定性,无形中也增加了渐进性环责险费率厘定的难度。保险公司在对渐进性环责险产品定价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错误,难以给市场提供合适的产品,不利于环责险市场的稳定。
环境污染不是直接作用于人类,而是通过危害介质如大气、水、土地等损害人体。渐进性污染是低频高损的风险,环境污染潜在的责任方众多,难区分各责任方的比例[8]。例如,在产业集聚区内A和B企业排放废水导致C区的环境污染,但A和B都是合规排放,只是当排放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时便会发生污染问题。这时,保险公司在理赔时难区分A和B的责任。保险公司出于利益最大化考虑,只能提供标准化的保单,这导致参与环责险的企业选择最低的保障,不能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管理的作用。
图4 侵权责任主体
渐进性污染造成的损失分为直接和间接损失、生态破坏等,直接损失用具体评估方法量化,但间接损失和生态破坏的量化则比较困难[9]。渐进性风险具有异质性,保险公司在定损时难以解决困难,往往需要依靠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污染企业进行定损量化。但环境评估市场行业准入门槛低,难有令人信服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渐进性污染通过时间的推移逐渐影响慢性疾病的发生率,但生态系统具有自净能力,因此单纯依靠模型的估算很难量化实际的损失。
信息不对称是造成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的主要原因。风险高的企业倾向于购买渐进性环责险来转移渐进性风险,而风险低的企业倾向于不投保,这样易造成“柠檬市场”,市场上只剩高风险的企业,保险公司在经营渐进性环责险时不得不进一步提高保险费率。同时保险公司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收集污染企业的信息具有一定的难度,这便会导致双方交易费用的提高从而影响交易的效率[10]。
保险科技的发展能促进生态圈的建立,我国应借鉴国外渐进性环责险发展的数据,结合实际情况,对渐进性环责险进行承保前风险评估,承保中风险管理,承保后量化损失。各地可在渐进性环责险试点的基础上,利用大数据、区块链手段收集行业数据来合理厘定渐进性环责险产品的费率。在数据丰富的基础上利用科技深度赋能保险价值链,提升用户的体验推动渐进性环责险产品的设计,完善我国环责险市场。
法制的健全有利于渐进性环责险市场的发展,若法制缺失,企业违法成本低,保险市场逆选择问题会更加严重。渐进性环责险的发展离不开法律对侵权责任主体、保险金额、承保范围等的规定。目前相关法律较少,只有《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对违法企业处罚,有的甚至不具有实际的操作性[11]。因此应对重点行业和区域立法,限制某些行业的进入,明确侵权主体的责任,虽然企业是正常性排污,但也应依据污染物排放量收取费用,实现污染的社会化分担。
组建科学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提高评估机构的专业性,借鉴先进的评估方法,大力培育环评人才。渐进性环责险评估复杂,政府应建设全国统一的环评平台,促进环评市场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保险公司应充分了解企业转移渐进性风险的需求,提高公司的经营能力和服务水平,建立公平合理的定损、理赔工作流程。
渐进性环责险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目前突发性环责险的市场已形成一定的规模,对于渐进性环责险也应适用强制和任意相结合的模式[12]。政府对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分别给予补贴和优惠,提高双方参与的积极性。政府各职能部门和保险公司要密切合作,建立资源、技术共享平台和良好的沟通机制。在数据积累和技术水平提升的基础上,建立环境污染巨灾保障体系,逐步扩大渐进性环责险的承保范围。
保险公司应该认识到渐进性污染风险对企业的影响,积极调整产品适应投保人的需求。渐进性环责险虽然对保险公司的技术要求较高,但可以在渐进性污染高发领域试点推动渐进性环责险,把渐进性环责险发展成独立的产品满足客户的期望,减少客户流失率。同时研究并开发渐进性环责险,探索开展以突发性污染为主、渐进性污染为辅的环责险产品,促进责任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
[注 释]
①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
②数据来源:中国银保监会。
③数据来源: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