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奎
摘 要:文章基于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发展,以颁布的新收入准则和应用指南为基础,分析了电商促销行为在新收入准则下反映的业务实质,并对其会计处理进行了分析及探讨,旨在对互联网财务人员在进行职业判断及收入确认时提供一定的建议,并对新收入准则在电商行业的稳步实施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促销方式;会计处理;新收入准则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22)07-0155-02
DOI:10.13939/j.cnki.zgsc.2022.07.155
我国电子商务2019年的交易额为34.81万亿元,较上年增长6.7%,其中商品类的交易额25.5万亿元,较上年增长5.3%,由于入网人数和电商商品类型的不断增多,以及直播带货的兴起,电商交易在未来将会继续保持快速增长。促销作为一种在电商行业常见的扩大销售量的方式,为该行业吸引客户、扩大销售额、带动经济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2020年新收入准则在各行业稳步实施,而对于在一些具体执行中的难点和较为复杂的实务问题需要指导,尤其是一些特殊行业的问题还需要从政策制定层面予以分析。文章基于最新CAS-14的相关规定,结合2018年发布的收入准则应用指南,旨在分析电商新型促销活动下的业务实质以及对部分会计处理进行探讨,为电商会计人员在进行职业判断以及收入确认时提供一定的建议。
1 主要促销方式
从会计的角度讲,这些层出不穷的促销活动在新准则下给企业收入的确认带来了许多困难,不同的促销行为可能代表着不同的业务实质。文章梳理了电商平台中最为典型的三种促销行为来进行总结阐述,具体如下。
(1)购物券。是指客户在平台消费一定金额赠送抵扣凭证的促销方式,如在网络平台消费满100元赠送一张9.5折且适用金额为0~100元的购物券。客户下次消费才可以使用该购物券。
(2)会员价。客户在缴纳一定金额成为平台会员,然后会以某种优惠价格来购买平台部分商品的促销行为,如京东推出的“PLUS会员”和阿里巴巴推出的“88会员”,其在购买商品时均可以享受一定的折扣。
(3)砍价。是指客户购买了某种产品,可以通过邀请好友来登录该平台为其减免部分或全部商品价格的促销行为。如拼多多平台的“砍价免费拿”活动。
虽然这些促销行为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多好处,却给电商平台和企业在收入确认过程中带来了重重困难。此外,新收入准则对于这一系列促销方式的指引条款也比较少,企业需要甄别出各种促销行为在CAS-14下所反映的业务实质,在正确的时点以及选择合理的确认金额来确认收入,从而提供更加透明、更加可靠的收入信息。
3 实质分析及会计处理
为了简化处理,除分期付款促销方式外,均默认电商平台或企业销售商品时收到款项。增值税率为13%。由于网络销售,平台或企业收支的款项会在支付宝这个金融中介工具进行结算,因此当企业收到款项时,将金额结转至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
(1)购物券。根据CAS-14的规定,如果企业销售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则应当评估该选择权是否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如果提供重大权利的,应当将其视为一项单项履约义务,而企業需要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单项履约义务。因此客户支付的价款包含了两项单独的商品,即客户原本购买的商品和客户以优惠价格购买其他商品的权利。企业应当将交易价格按照一定的比例在原来商品以及额外权利之间进行分摊,而分摊至额外权利的交易价格与未来购买的商品相关,由于该购物券可以抵减后续产品价款,且抵扣的金额相对较多,符合为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应将其视为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因此文章认为企业应当在发放购物券时估计其实际使用率从而对交易价格进行分摊。对于该选择权确认合同负债,待选择权实际使用或失效时再进行结转。具体会计处理结合实例说明。
天猫超市“春节大促销”活动期间规定消费满1000元会赠送一张9折适用范围为0~1000元的购物券,该购物券可在一个月内使用,活动期间一共收入1000万元,共发放1万张购物券,估计购物券的回收率达到80%,且预计客户下次使用该购物券的平均消费金额为500元。天猫超市将此次业务收入的交易价格在此次销售的产品与下次使用购物券销售的产品之间进行分摊,此次产品消费 1000元时,下次使用购物券进行消费时产品价格 =500×90%×80%=360元,此次销售产品分摊的交易价格 =1000÷(1000+360)×1000=735.29(元)。购物券选择权分摊的交易价格 =360÷(1000+360)× 1000=264.71(元)。因此活动期间收入1000万元,发放1万张购物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 10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735.29÷1.13×10000) 6506991.15
合同负债(264.71÷1.13×10000)2342566.37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845908.85
应缴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304533.63
若至购物券失效,无论超市实际收回多少张购物券,其根本实质是转销“合同负债”,即重新求购物券商品的平均价,因此可以采用简化的处理方式来进行转销,此方式体现出会计核算的真实性。若天猫超市实际收回8500张购物券,剩余1500张购物券失效,天猫超市确定购物券业务商品的平均交易价格为311.42元(2342566.37÷8500×1.13):
借:合同负债 2342566.37
应缴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304533.63
贷:主营业务收入 2342566.37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304533.63
(2)会员价。根据CAS-14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向客户收取的无须退回的初始费(如入会费等)应当计入交易价格。企业应当评估该初始费是否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相关。如果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相关,企业应当在转让商品时,按照分摊至该商品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平台获得的会员费收入与未来要转让的商品有关,且该会员费承诺了一定的折扣优惠,即平台在会员受益期以低于非会员价的价格向会员销售商品。因此收取的会员费需要根据履约义务的完成情况,按照一定比例确认为收入。此外,2018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指南中规定,客户缴纳的会员费能使其在会员期内以折扣或优惠价格获得商品或者服务时,平台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会员收入。
因此文章认为企业可以将会员费收入先确认为递延收益,而在整个会员有效期内根据企业履约义务的完成按一定比例摊销会员费收入。当客户在会员有效期内进行消费时,使用了会员抵扣权益,该权益是企业承担的现实义务,其未来在使用时会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出,并且由于未来可抵扣的金额基本确定,因此电商平台在开始应将其作为一种预计负债。此外,该抵扣权益鼓励了客户进行消费,同时应将其计入本期的销售费用,等到实际使用时再冲减相应的预计负债。具体会计处理结合实例说明:
天猫超市对于88元可以开通一年9.5VIP,客户可在一年内在天猫超市消费享受8.8折的优惠,根据历史数据,该客户每一年消费额预计在10000元。即预计享受折扣金额10000×(1-0.95)=500元。企业应当在收取会员费时:
借: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 88
贷:递延收益 88
借:销售费用 500
贷:预计负债 500
客户丙在一月份消费了1500元。使用折扣后实际付款1500×0.95=1425元,同时平台应该按照履约义务的完成比例确认会员收入,比例为1500÷100000=0.15,企业应确认会员收入88×0.15=13.2元。具体分录如下:
借: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 1425
预计负债 75
贷:主营业务收入 1327.43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172.57
同时确认会员收入:
借:递延收益 13.2
贷:其他业务收入——会员费收入 12.45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0.75
(3)砍价。CAS-14规定,企业在确定交易价格时,应考虑可变对价、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砍价的形式在于需要邀请到新的客户,其作为老客户带来的新的客户关系,能否作为一种在交易时需要考虑的非现金对价,如果能,该非现金对价该如何可靠的计量,如果不能,该如何确认。如果将其确认为非现金对价,那么该客户关系是否满足资产的定义而计入无形资产,但是根据资产的定义,该客户关系不一定为平台所拥有或控制,根据确认条件,其能否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因此其并不能可靠的计量。从该业务的实质出发进行分析,平台设立“砍价”项目的目标,考虑的首先是引流,通过客户带来的新客户点击,该平台获得到了关注度和流量。客户以较低的对价交易到了产品,平台以流量占领市场,这种新颖的营销模式实现了双赢。平台利用各客户之间形成的良性互动而获得利益。明确了其实质后,文章认为,其不应属于客户支付的非现金对价,而应属于平台的宣传推广费用,在进行确认时计入企业的销售费用。具体会计处理结合实例:
客户丁在电商平台购物,准备购买一件单价为500元的商品,平台规定,每邀请一个新用户登录电商平台为其点赞可随机抵扣不同的商品金额,客户甲总共邀请了10人登录平台,总共为其砍掉300元金额,其实付200元:
借: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 200
销售费用 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42.48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57.52
3 结论
电商经济迅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其层出不穷的营销方式,但是其本质上均是为了吸引客户,增加销售额,CAS-14的颁布对部分新兴行业收入的确认和计量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规范,因此互联网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分清各项业务的实质,从实际出发结合最新的政策来进行相应的业务处理。文章结合实际情况选取了电商平台推出的几种促销方式,立足于CAS-14中的规定,对其具体的业务处理进行了分析与处理,对部分业务处理进行了更加深入地探讨,从而满足电商企业进行收入核算的实际需要。电商行业财会人员也应与时俱进,及时学习政策和准则的相关知识,同时保持一定的职业判断,执行好核算和监督职能,从而为积极推动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EB/OL].http://www.360doc.com/ content/17/0731/10/6936776_675533814.shtml.
[2]张传洲,陈立云.对积分销售“递延收益法”会计处理的改进[J].会计之友,2017(7):78-80.
[3]朱学义,高玉梅,马颖莉.新收入准则下现金折扣及销售折扣券的业务处理[J].财务与会计,2020(2):57-60.
3616500589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