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教师”会被寄予“公务员”的身份期许
——基于历史的考察

2022-03-18 11:15陆道坤王一涵
教师教育研究 2022年2期
关键词:塾师师范待遇

陆道坤,王一涵

(江苏大学教师教育学院,江苏镇江 212013)

关于教师是否应视作公务员[1]的探讨,由来已久。近年来,关于中小学教师的政策文件中,再次将教师与公务员身份关联—在提高教师待遇的文件中,要求教师收入不低于或高于公务员[2]。毋庸置疑,教师与公务员在教育语境中的关联,有其深刻历史和文化背景。厘清教师与公务员身份关系演变历史,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官”“师”多角度重合:中国古代教师身份的演变

如果说“官师一体”为教师涂抹上了“官”之底色的话,那么在其后历史发展中,逐渐形成的“亦官亦师”、“亦师亦官”和私学官学化(部分私学教师具有“官”之身份)三种模式则构成了教师“官”文化主体。也正是这三种方式,导致从私塾到官学、从底层教师到帝师,都打上了深深的“官”之烙印,由此也塑造了数千年的教师官样文化。

1.“亦官亦师”的官场习俗与“公务员教师”现象的演变。“官师一体”无疑是中国教师最早存在方式,可视为“亦官亦师”之源头——未能“制度化”,更多地为一种事实存在,并渐变成“习俗”。第一,“吏师”:官方赋予的“兼职”。作为“三代之旧法”的“以吏为师”[3]72,因“学在官府”和统治之需而生。西周时期,“官师一体”、“官师不分”,为师者有大司乐、师氏和保氏,其中大司乐为大宗宗族长[4]364,师氏和保氏为“诸侯”[5]146。春秋公室所养之“文士”[6]6,既是“幕僚”又授徒教学[7]79。而战国之稷下先生,兼有“上卿”、“大夫”身份[8]58和师者身份[9]25。直到汉代,随着各级各类官学的建立,有官员身份的教师走上前台,规模化“亦官亦师”现象才逐渐消弭。第二,“座师”与门生故吏:具有浓厚政治色彩的“亦官亦师”现象。汉代的“公卿多自教授……转相传授者为门生”[10]1080即“座师”(座主)“门生”现象,可视为“亦官亦师”的一种表现形式。察举制实施之后,“座师”渐成利益集团的工具。科举时代,考生拜主考官或在职官员(座师)为师现象逐渐蔓延——这种“师”虽然有名无实,但为师者“吏师”身份却对政治、教育生态影响至深。第三,个人爱好下的“亦官亦师”。在职、退隐或失意官员,“居官教授”者[11]114虽然不多,但可视为“亦官亦师”的一种方式。其中既有居家教授的,也有在“精舍”、“书院”等“走穴”的,代表者如朱熹、王阳明、陆九渊、颜之推、孔颖达、韩愈、柳宗元等。以上三种形式,从不同角度诠释了作为“习俗”的“亦官亦师”现象。

2.“亦师亦官”的制度化与“教师公务员”的确立。“亦师亦官”是立足官学、制度化的教师管理模式,可视为教育行政化起源。就其涉及教师群体而言,包括官学教师、官学管理者、部分私学教师。作为有公务员身份的教师,有品秩且享受相应俸禄。随着制度的深入推行,教师与公务员(“官”)的关联或绑定思维也逐渐形成。第一,官学中有品秩的教师。汉代开始,中央和地方官学教师都有一定品秩,可以视为戴着官帽的教师。作为管理者的祭酒、作为教师的博士和五经百石卒史[12]231都属于官员系列。而隋唐时期,中央官学教师品秩在从九品下到从三品之间,州县官学教师在八品、九品之间[9]114。宋、明官学教师则分别对应从九品到从四品之间的品秩[13],明代还设立了内部品秩升迁制度[14]80——部分教师虽未入流,但同样享受官方俸禄。应该说,汉代以后,官学教师以“官”立身,以“学”施教,强化了“亦师亦官”的制度特色,使得教师公务员身份固化。第二,书院官学化与部分教师的官员身份取得。书院是私学与官学结合的产物[15]350,创办者或主持人中,或为在职官员(如朱熹、王阳明等人),或为退休或暂时隐退官员[16]177,或为官府任命,或因教学与管理上的成绩卓著而获官员身份——如宋代曾任命白鹿洞主明起为褒信县主簿、岳麓书院山长周式为国子监主簿[17]90,清代则有“书院讲席……如果六年著有成效,该督抚学臣酌量题请议叙”[18]405,也有部分最终走了“学而优则仕”的老路。可见,书院教师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官”之色彩。

3.一个特殊的群体:点点官员色彩的塾师。私塾始于西周,隋唐之后发展加速,明清达到顶峰,后随着现代学校发展而逐步式微[19]1。塾师这一群体中同样闪烁着“官”之色彩——部分退休或失意官员和向上攀爬的绅士[20]144常扮演着塾师角色。有明一代,退闲官僚、举人监生、儒士、儒学生员(部分为廪膳生并有俸禄)占据了较大比例[21]。清代塾师中,有俸禄并有出身者也不在少数。清代中后期,通过科考获绅士身份的正途绅士(这种身份是出任政府官员的先决条件)中有2/3 为塾师。全国有60 万余名绅士身份的塾师,平均每州县400 人以上(不包括用钱捐了功名的杂途绅士)。也就是说,有绅士身份的塾师站塾师总数的1/3 以上(可能达40%)。由此而论,“官”之色彩常常闪烁于塾师群体之中。当然,塾师中还有一大部分为积极应考并可能致仕者——无论是普通百姓的评价还是塾师的自我暗示,“官”味始终存在。同时,塾师身份也作为一些成功人士的“背书”而激励着作为科举应考者的塾师。由此,也为塾师涂上了“跳板”色彩。

二、从“出身”到“公教人员”:现代学校制度建立初期的教师

19 世纪末到20 世纪初叶,随着社会政治的变化,“亦官亦师”悄然消失在历史之中,而“亦师亦官”的现象却在新式学校中延续:嵌入师范教育制度和教师任用制度之中。

1.转换之际:现代学校“试水”中有品秩的“汉教习”及毕业生。洋务教育应被视为现代学校的“试水”阶段(学制前阶段),旧式学校的特征较为明显,而学生和教师的“出身”是一个重要特色。第一,国家层面的办学:权宜之举下的“汉教习”群体及毕业生。将西方学校体系进行“本土化”改造,是清末新式教育的重要特征。这种改造无疑要体现出一种承继和过渡色彩,而“亦师亦官”的传统显然需延续下去。1896 年,孙家鼐进呈《议复开办京师大学堂折》,提出“出身宜推广”和给予新式学堂毕业生“出身”之奖励的建议[22]227。1898 年的《遵筹开办京师大学堂折》“设官例”一节则规定中方教习皆有官阶[22]236。以仕学馆为例,中方教习有教育经历可考的16 人中,2 人为科举正途出身(举人)、7 人为游学归国后赐予出身[23]127。同文馆中,中方教习候选人基本条件为举贡正途,录用的教习除“薪水”外还按照品秩享有京官待遇:工作满两年“以知县用”,工作满四年“以知县”分发各省候补并加同知等衔[24]42。第二,地方办学体制中的教师:科举正途出身者任之。地方学校中的中学教习,一般都具有科举出身。山东大学堂的经学教习就是由进士宋书升等30 余人担任[25]6,湖北自强学堂的中方教习(汉教习)多数为知县(含候补)以上[26](279-280),早期的三江师范学堂中学教习则为“举贡廪增出身”[27]740。

2.清末学制中的师范毕业生“出身”制度化。为吸引更多的人报考师范,京师大学堂师范馆首先开始了给予师范毕业生“出身”奖励的探索,而这一探索在“壬寅-癸卯”学制中被制度化,并在全国推行。第一,师范毕业生“出身”奖励走上前台:京师大学堂师范馆。京师大学堂师范馆明确规定:速成科师范馆学生,毕业考核通过后,原系生员者,准作贡生,原系贡生者,准作举人,原系举人者,准作进士。师范出身一项,系破格从优以资鼓励。各省师范卒业生,亦得与京师大学堂师范生一律从优[28]255。第二,出身制度化:学制关于毕业生出身的规定。癸卯学制颁行后,未来教师的“出身”以制度的方式确立下来,并全国推行。《奏定各学堂奖励程》(1904 年)明确规定:优级师范学堂毕业生中,考列中等者以上者,为举人,其中最优等者加五品衔。初级师范学堂考列最优等者作为拔贡,加六品衔,优等者作为优贡[28](526-527)。其后,师范毕业生奖励出身制度被单列,《学部奏定师范奖励义务章程折》(1907年)中规定:优级师范学堂毕业生考列最优等、优等、中等、下等者为师范科举人,其中最优等者加五品衔;初级师范学堂毕业生考列最优等、优等、中等、下等者为师范科贡生,最优等者加六品衔。以上毕业生,服务期满,都可依据“应升之阶”,遇缺即补或尽先补用。优级师范选科、初级师范简易科毕业生,可以参考前述毕业生获得出身(略低)[27](605-607)。“癸卯学制”及后续关于师范毕业生的出身和提拔之待遇,无疑是“亦师亦官”在近代教育中的制度化,而这一貌似权宜之举,无疑将“亦师亦官”传统思维深植于现代学校体系之中,并对后世产生深刻的影响。

3.民国时期教师的“公教人员”身份。20 世纪30 年代前后,教师和政府公务员并称“公教人员”[29]455。同时,民国教育部曾经发文到各省,要求在教师严重不足时,可以酌用公务员为短期小学教师——“各省市并得斟酌情形,令各公务人员为短期小学服务”[30]2261。作为“公教人员”的一部分,教师可享受与公务员类似的待遇。“公教人员”这一称谓,在建国初被沿用——如邓小平曾于1951 年对西南公教人员工资标准做出批示[31](100-104),1952 年,广东省出台《广东省公教人员公费医疗预防门诊暂行实施办法规定》[32]595。当然,就待遇而言,民国期间的教师与公务员显然有较大差距,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很难支撑家庭生活。实际上,民国时期的教师一直生活在动荡不安之中,其待遇往往难以保证。

三、从“国家干部”身份到待遇参照:建国以来教师与公务员的身份关联

建国70 多年来,教师与公务员身份之间一直“藕断丝连”:从国家干部到仍使用干部履历表的专业技术人员、再到待遇工资参照公务员,二者的“甜蜜私语”似乎仍在表达着一种文化、思维。

1.国家干部:基于制度和人才使用两个维度。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干部”成为包括师范毕业生在内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一个“标贴”。1953年,时任教育部长张奚若明确指出,高等师范教育还承担着培养国家干部的任务[33]247。1962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精简工作中处理高等学校毕业生问题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要求:某些文科、社会科学、师范方面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可组织到农村、农场去工作和锻炼……应保留他们国家干部身份[34]466。其后,“高校毕业生干部”在多种场合被使用。同时,教师人事管理也与国家干部相同,即作为教师来源的大中专(师范类)毕业生被纳入国家干部编制——《关于一九八一年度毕业研究生和大专毕业生分配问题的报告》[35](141-142)和《国务院关于做好1990 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通知》[36](389-393)均有类似规定。有研究认为,1993 年的《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首次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公务员分开[37]150,也就意味着教师不再按照“国家干部”来管理。实际上,干部履历表在教师人事管理中的使用,似乎仍然说明教师并未与公务员彻底“揖别”。

2.待遇“不低于”公务员:时代的呼声。一个不争的事实的是,教师的实际待遇从未达到过公务员水平,因而教师在历史上并非读书人的最佳职业选择。当然,提高为师者待遇的呼声从未停止过。当历史的脚步走入20 世纪末,提高教师待遇的要求终于“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4 年)明确规定: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而《义务教育法》(2006 年修订)也明确要求,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应不低于“当地公务员”,这一点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2018 年)得到重申[2]。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指出“教育投入要更多向教师倾斜,不断提高教师待遇”[38]。为贯彻这一讲话精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2019 年)明确要求“建立联动增长机制,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39]。2020 年,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把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保障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督导[40]。世纪初以来,基于收入将教师与公务员“绑定”,无疑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教师地位——折射出了对教师和公务员在服务国家与社会上工作性质的“等量齐观”的思维。

3.赋予教师公务员身份来:自教育领域的呼吁。早在1997 年,成有信就提出“教师应当列为公务员”的观点,他认为,明确教师职业的公务员性质,有重大社会意义和政治意义[1]。世纪初以来,关于赋予教师公务员身份的呼声不绝于耳。2007 年,全国人大代表、时任江苏省教育厅厅长的王斌泰在“两会”上提出将教师纳入公务员序列管理的建议[41]。2006-2013 年期间,以周洪宇、庞丽娟等为首的全国人大代表呼吁建立“教育公务员”或“国家教育公务员”制度,将教师纳入国家公务员管理,以确保教师享受与公务员同等待遇[42]。而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起草小组成员的劳凯声教授,同样指出“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应当规定为公务员”[43]。实际上,法国、韩国等国家实施的教师公务员制度经验,也为我国提供了借鉴。可见,将教师纳入公务员序列,并非凭空臆想。而这种呼声与教师待遇“不低于”公务员的声音一道,产生着越来越大的影响力。

余论

回望历史,不难发现,教师与公务员二者如影随形:或重合、或贴面而舞。二者的这种关系,在历史中沉淀、在文化中渗透、在思维中根植,进而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教师培养、招录与使用——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中国教师体系建设的一个特色。第一,教师角色的社会赋予与教师自我认知的冲突。毋庸置疑,教师职业从公务员职业脱胎而来,并在其后较长一段时间,以作为社会脊梁知识分子、社会精神(道)的塑造者,以“师”、“官”合一的身份,推动国家社稷发展、推动人性塑造、推动社会秩序建设和教化民众。换言之,教师被赋予的使命,远远超出了为师者职业工作的范围。而历史进程中的“亦师亦官”的制度化、“亦官亦师”的习惯化和“官师”同行的常态化,逐渐塑造了一种思维和营造了一种文化,无论对于作为局中人的教师、作为教育事业管理者的公务人员,还是作为旁观者也是潜在的利益相关者和评价者的社会公众而言,皆是如此。时至今天,人们仍然习惯地将部分社会问题归因于教育、归责于教师,其根源就在于此。但随着教师与公务员的“揖别”,教师走向专业职业化,教师在社会中的影响力已远非“天地君亲师”之“师”之定位。因而,社会评价层面的教师与教师评价中的“自我”,往往产生冲突——教师甚至被社会寄予了高于公务员的期望,而现实生活中的教师却无法承担这种重任。当然,教师也没有因为社会期望的提升而获得对应的报酬。换言之,社会公众对教师的要求、期望往往高于公务员,对教师价值的承认(教师待遇)又低于公务员——这一点与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的定位往往产生冲突,因而教师很难被认为是职业的最佳选择。第二,对教师培养、招录、管理的影响。随着教师专业职业化的发展,教师的“回报”怎么定位,显然是一个值得深思的命题。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其知识的传播、创造价值显然必须得到体现,那么教师的价值就应该参照知识密集型行业进行待遇定位——就目前的教师待遇来看,显然二者相去甚远。当然,教师工作所负载的也远大于知识密集型人员,育人所要求的工作内涵,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因而,如何通过职业地位提升,来吸引优秀的学生进入教师队伍,实现“以最优秀的人培养更优秀的人”,显然是一个正被努力破解但仍未实现关键性突破的时代命题。与教育行业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每年的公务员招考始终保持着“高热”——其背后深层次的思维及文化原因不得不令人深思。第三,教师公务员:一种可能性的探索。日本、韩国等国将教师列入公务员体系,虽然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这一制度受中国传统文化或者更为确切地说受儒家文化影响,但至少说明该制度有其特定的文化和思维传统,而其实施的效果也有力证明该制度的适切性。无疑,将教师列为公务员而不是仅仅待遇上“不低于”公务员,更能够从系统的角度完善师范生招录与培养体系,科学地实施教师资源调配并卓有成效地推动教师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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