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跃辉
(青海民族大学 法学院,青海西宁 810007)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实施,从此,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的解释和适用成为后民法典时代一项重要的民法学研究任务。《论语·魏灵公》有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站在21世纪新的历史交汇点上,面对艰巨的民法学研究任务,研究方法的重要性不言自明,它能够为整个民法学研究和发展探清路径,指明方向。只有对近年来民法学研究状况,尤其是民法学研究方法的流变与得失进行回顾和总结,才能以更加敏锐的视角去应对当前的民法学研究,让中国民法学研究有章可循。有鉴于此,本文拟对中国民法学近二十年研究方法的思考方式和工作内容进行探求,对其主要特征及流变进行回顾和总结,其中为尊重制度的历史发展,会将论证的时间节点适当提前,之后还会对上述各种研究方法进行评价,总结其优势,检讨其不足,并以此为鉴,展望未来中国民法学的研究方法发展方向。
法学研究方法,是指从事法律科学的学术研究须遵循的程式、规则和路径。面对法学内部多种不同的学科,法学研究方法的运用要结合不同法学学科的性质和特征来进行,由此才能真正服务于法学研究发展和法律实践。而在民法学研究中,民法学研究方法则是结合民法学自身的特征以及民法的内在逻辑来展开的学术研究路径。换言之,一般意义的法学研究方法在民法学中会呈现出怎样的特点,这是由民法学学科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民法学研究方法的合目的性,是由民法的法典化任务所决定的。民法的法典化是自古罗马以降私法的时代需求,制定一部统一的民事法典不仅是满足形式理性的要求,让民事法律规范更加体系化、系统化,还是对一国整体的私法体系和私法环境构建的考验。18世纪以及19世纪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典化运动也反映了上述道理。对此,在中国,特别是自改革开放以来,民法典的起草和编纂工作逐渐展开,其中于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就是在1982年民法草案第四稿的基础上形成的。其后,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民事司法实践中法治需求的不断增加,民法典编纂逐渐得到了党和国家的重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民法典编纂再次提上了工作议程,分两步先后完成了《民法总则》以及民法典各分编的立法工作。总之,中国民法的法典化的任务进程虽然历经波折,但总体态势向好。在近二十年来,民法学研究的落脚点也在于此,在这些年间,民法学研究方法的使用同样要以民法法典化作为目标。这不仅仅是通过民法典编纂彰显的制度自信,更是民法学作为研究市民社会基本规则的济世之学,所应该呈现出的体系化的面貌。
民法学研究方法具有多元性,这种多元性取决于民法学研究范围的广泛性。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民法,即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因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及其动态运作均为民法学研究的范围,利益的支配和利益的请求是民法学研究的底层逻辑。通常认为,《民法典》或者说整个民法规范体系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其中心意思在于民法涵盖了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的几乎所有的外在行为表现,关涉不同范围内的利益组织体[1]。从民事主体,到物权和合同两大产权支柱,再到调整人身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以及建构统一救济体系的侵权法,可见民法的涉及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利益的调整机制也非常庞杂,而这些也恰恰是民法学作为一门学科所研究的内容。由于研究范围广泛,涉及利益群体复杂,故需要各种不同的研究方法进行不同层面和不同程度的落实,才能让民法学研究有序进行。因此,民法学研究范围的广泛性决定了民法学研究方法要形成多元化的格局序列。
民法学研究方法的多元性的直接表现是各种研究方法的多样并存。对此,下文将结合民法学研究方法的基本特征,选取近二十年来民法学研究中使用较为典型的三种研究方法,即规范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和社会分析方法来,根据其内涵及在民法学的应用和发展情况,进行详细阐明。需要明确,下文所提及的“民法学”若无特别说明,均指中国民法学。
法的规范分析方法,是指以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及其法律效力的存在为前提,在现行法律规范内部进行体系化思考,而不对法本身以道德判断,进而得出具有明确的规范依据的法学研究方法。法的规范分析方法的主要思维路径在于以现存规范为核心,进行体系内的思考,其学理基础是法律实证主义。
1. 体系导向明确
规范分析方法在民法学的运用具有明确的体系导向。法的规范分析方法在近二十年中国民法学的运用为时最早,且发展稳定,其恒定发展的最大优势就在于体系导向明确。这种体系导向与民法的成文法的特征和民法学的研究传统有关。中国民法学研究通过借鉴和吸收多种研究方法,在民法方法论上进行了拓展和创新,其中“体系导向与问题导向并重”是民法学研究所形成的鲜明的研究路径。体系导向是指民法的相关制度性研究在整个民法体系内进行,采用体系化的思考方法分析民法制度和民法问题,即“大处着眼”;问题导向则是切实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民法问题展开研究,即“小处着手”[2]。两者并驾齐驱,共同服务于民法学研究任务。而规范分析方法由于紧密联系法律规范本身,故其在民法学的应用更侧重于体系导向,体系内的认知和思考成为规范分析方法在民法研究中的常态表现。另外,由于民法属于成文法的范畴,在民法尚未完全法典化之前,鉴于可供研究的民法文本素材有限,故难免会对整个民法制度体系的建构有所依赖,加之民法法典化任务的重要性,使得民法的规范分析的运作具有明确的体系导向性,由此形成的研究成果通常也注重对知识体系的逻辑构建和对法体系的回归与深化。
民法学研究通过对规范分析方法的运用以及对民法的体系化思考,至今也形成了若干相对系统的理论体系和学科体系。例如,王泽鉴教授在总结民法案例处理思路后,创立了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其基本的构造在于“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3]。这种经过规范分析而得来的请求权基础分析思路对于之后厘清民事案件中的权利诉求乃至法官的释法说理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又如,梁慧星教授根据民法解释和适用的一般规律,为民法解释学这一系统的学问领域的形成作出了贡献,民法解释学即等同于民法学,它是根据民法这一实在法前提,探求民法解释和适用的规则及方法的学科体系[4]。
2. 比较法研究
在民法的规范分析中,比较法研究也是其典型特征。上文提到的体系化思考不仅包括对国内民法体系的考察,还包括对国外民法体系的比较和分析。对此,如何借鉴国外有益的私法经验,将其运用到我国民法法典化的进程中,成为近二十年来中国民法学又一重大课题。其实,受中国近代外源型法的现代化的影响,中国民法学在学理和条文上运用的民法术语有较大部分是从西方借鉴和引进的,诸如“善意取得”“不当得利”“与有过失”,这其中渗透着西方的私法文化和思想。最为典型的是,我国于1999年颁行,现已为民法典合同编所取代的《合同法》更是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法律传统混合继受的结果。国外的法治经验固然重要,但中国作为一个崛起的大国,同样有延续五千多年的优秀文化血脉,本土的法律传统依然有值得挖掘和传承的精华,因此在与国外法治经验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如何国外的有益经验充分适应中华文化的土壤,成为近些年的比较法研究需要面临的问题。下文在此将结合债法总则的存废争议来进行具体阐述,这是民法规范分析在比较法研究得以运用的典例。
关于债法总则是否需要设立,是民法法典化进程中学界热议的话题。由于中国民法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受德国民法潘德克顿体系的影响较大,债法又是德国民法体系的最核心的部分,因此在将该体系引入国内的过程中,是否将规定债的一般原理的债法总则纳入中国民法典的体例框架之下,成为学界广泛讨论的话题。有学者持赞同观点,认为我国民法多数继受了大陆法系的立法风格,我国民法不会抛弃抽象概括式的法律体裁,债法总则理应存在[5]。还有学者认为取消债法总则将会造成民法典结构的逻辑关系不当和制度的残缺,应当根据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制定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债法总则[6]。与此相对,有学者持反对观点,认为债法总则的内容可以在我国合同法一般规定中予以包含,而且民法典总则中还可以用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分担债法总则的功能,因而没有必要再设立债法总则一编[7]。也有学者主张将债法总则内容在我国民法典中进行重新整合,而不是单独设立一编[8]。而在我国正式颁行的《民法典》中并未设立债法总则,而是用合同编通则的内容代替债法总则,其原因除了对我国债法混合继受传统的尊重,还有对整个民法体系,尤其是债与合同之间逻辑和内容关系的再度考量。当然,尽管这一问题在后民法典时代已然没有继续争论的必要,但通过观察这一问题讨论的基本线路以及学者在发表相关观点所运用的研究方法,可以得知,体系化的思考,尤其是对国外法传统的引入与否的思考,使得民法规范分析方法在债法总则存废这一重要问题研究中得以充分运用,成为民法规范分析方法运用的典型例证。
法的价值分析方法是依靠道义、善恶、公平正义观念等通常意义上的评判标准来反思和衡量现行法律规范,以回应法的应然状态,厘清法的至高品格的法学研究方法。这种研究方法的理论支撑在于20世纪西方的自然法学派。与法律实证主义不同,自然法学派的核心观点在于法与道德存在本质的必然联系,且该学派对法与道德问题的聚焦更加细化。例如,新自然法学派代表人富勒在其《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将道德区分为“义务道德”和“愿望道德”,其中法律对于义务道德的态度是规制,对待愿望道德的方式则是正向激励[9]。
1. 价值分析方法发展的后来居上
价值分析方法在中国民法学的运用可谓后来居上。相较于规范分析方法,民法学界对价值分析方法运用的时间节点有所后移,但这并不能否认这种价值分析方法在民法学日益重要的地位。近二十年,我国诸如“彭宇案”“电梯劝烟猝死案”等一系列具有社会影响的复杂的民事案件纷纷出现,对于此类既关乎法律适用,又涉及道义价值评判的复杂案件,若仅仅依靠现有法律制度体系,在现有法律规范框架之下去自圆其说,难免会使得案件的说理不够充分,甚至使得案件处理适得其反。对此,民法学界针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尤其是针对民法规范分析方法的局限性以及价值分析方法的意义展开了深入思考。在进入21世纪第一个10年的中期,学界对于这些问题的回应愈发有力。正如王轶教授提到的,法律结论的证成若过分依赖于规范体系内的逻辑推演来完成,难免会造成“自说自话”和“自我封闭”的缺陷[10]。此后,徐国栋教授也在其著作《民法哲学》中对民法问题展开勒法哲学层面的思考,尤其是在第八章的“价值论”部分对民法价值与公平正义标准的关系进行了分析[11]。不仅如此,王利明教授在与财产法为中心的近代民法的比较中,强调现代民法的人法地位提升,并指出中国民法及其适用更应该强化人文关怀,民法的人文关怀是指民法对人的自由和尊严的充分保障和对弱势群体的特殊关爱[12]。这是民法学研究在价值体系上的进步。
总的来讲,民法价值分析方法的运用和成熟虽然不像规范分析运用那样,在现存法律规范产生之后就能立竿见影,但是这种方法却在固有的民法规范体系之外打开了一道思想的阀门,使得学界能够将关注的焦点汇聚到民法的内在价值,能够结合道德规范、善恶标准去反思规范背后隐含的价值和意涵,去以一种更加开放、包容和多元的心态去接受法律现象,审视法律现象,进而为处理利益交织繁复的民事案件提供了学理上的储备。
2. 注重问题导向
相比于规范分析的体系导向,价值分析方法在民法中更加侧重的是问题导向。价值分析方法将目光聚焦在法与道德的关系上,由于这一核心议题本身就非常抽象,不能单独地拿出来进行纯粹的说理和讨论,而法的实践性决定了民法学研究必须做出对民法现象具有实质意义的实际成果,这就使得价值分析方法在民法的运用不能离开具体的实例和问题,况且民法的价值分析的勃兴也正是归因于历次错综复杂的民事案件的发酵和相应问题解决的迫切需要。不仅如此,利用价值分析方法处理民事案件时,价值判断的首要一步就是明确问题的本质[13]。因此,民法价值分析方法的问题导向在学界得以认同。
以人格权法独立成编之争为例,探讨价值分析方法在民法的运用,较为妥当。人格权法独立成编问题虽然从形式上看是民法典编章体例的安排,但其更涉及民法学界对待人法的态度、人格权纠纷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等一系列问题。有学者并不主张人格权法独立成编,认为人格权只有在受到侵害时,才发生权利救济的可能,才拥有法律意义,因此关于人格权规则可在侵权行为法中加以规定,单独成编则易导致人格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混淆,从而破坏民法典的内在逻辑[14]。而也有学者对人格权法独立成编表示赞同,认为积极主张人格权法独立成编,能够摆脱民法为财产法的偏狭,促进民法平等、自由观念的深入[7]。还有学者认为,人格权法独立成编能够把自然人的人格权作为一种最基础、最重要的权利来对待,充分尊重和保障个人的人格尊严,而且人格权法独立成编也是对先前以《民法通则》为代表的民事立法经验的总结,是对以2001年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为代表的一系列涉及人格权纠纷的司法经验的总结,同样也是适用现代民法发展趋势的需要[15]。当前的《民法典》采纳了赞同说,将人格权法单独设为一编。在大势已定之后,再回顾这段关于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争议,可以得出,学界对于价值分析方法的把握多是通过具体问题展开,分析的思路不仅限于民法规范本身,还涉及对人的法律地位、人的自由和尊严等价值层面的思考。
法的社会分析方法,是指从社会角度去分析法律,通过探求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来理解和剖析法律制度背后的社会因素,理解法律从产生到实际运作背后的社会机理,进而确保法律的实际效果得以呈现、法律体系更加完善的法学研究方法。这种分析方法是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社科法学研究范式通常采用的具体方法。需要明确,法的社会分析方法与规范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其主要借助于社会学的理论和体系来对法律现象进行观察、比较和分析,进而解决法律问题。
1. 强调对事实的调查和关注
社会分析方法在民法学研究的运用,其首要特征在于强调对事实的关注和对田野调查手段的充分运用。对此,需要从法的社会分析方法自身的特性和研究视角深入谈起。法的社会分析方法的运用,发展至今,形成了法社会学独特的研究视角。上述的规范分析和价值分析通常解决的问题是“现行法的不足及完善”“现行法的解释”等问题,这两种方法的运用都与法律及其适用本身密不可分。但法社会学通常采取的社会分析方法则更加关注法律背后的社会事实和社会结构,通过对事实的考究和追问,间接地将目光投到现实中的规则,完成一次迂回而富有现实素材的法学研究路径,这就使得田野调查成为该研究方法的基本且必要的手段,因为事实的发现只有亲力亲为,而不得依靠主观的想象和臆断。
这一点用在民法学研究上更为贴切。由于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市民社会中涉及交易、婚姻等多个领域的民间规则都亟待进一步发现和把握,这就给社会分析方法提供了落脚的空间。近些年,关于民间纠纷处理考察的民法学研究成果中,学者通常都是通过对法律现象进行调查和分析,围绕调查资料反映的特点,展开对特定地区特别的民事法律规范的研究。例如,有学者在描述“新兴权利”的形式标准时,从国际法律文献、地区法律文献以及其他民族国家或者相关的独立法域的法律文献三个角度进行了调查、分析和综述[16]。也有学者在新兴权利研究的基础之上,结合游牧文明、商贸文明等不同的角度对“流浪权”的内涵进行解读,根据掌握的社会事实资料进一步分析并指出流浪权不仅仅是“自然权利”“习惯权利”,其还有上升为法定权利的可能性[17]。
2. 注重对民间习惯的描述和分析
法的社会分析方法在民法学运用的一个典型领域即对民法法源的发现和认定,这一导向使得民法社会分析侧重于对民间习惯的描述和分析。《民法典》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意思是说,当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找不到制定法作为裁判依据的时候,可以依照国家认可的习惯法进行裁判。而如何证明一种民间习惯确实为当地公众所接受?如何寻找到可能为将来法官作为裁判依据的习惯?对于这些问题,仅仅依靠研读法律条文和探求法的价值还远远不够,而社会分析方法在此处有了用武之地,利用社会分析方法,通过实地走访和调研的实证研究方法,深入到田间地头以探索民情,这对进一步发现值得作为裁判依据的习惯具有实质意义,进而弥补了民法法源在实践中的立法留白。
在民间习惯的描述和分析上,有学者结合“顶盆过继案”中反映的华北地区民间继承习惯的因素,对民法中的“习惯”进行了深入解读,认为一般意义上讲的民间习惯不是“习惯法”,而是一种生活事实,一种事实上的习惯,只有这种事实上的习惯经过当地公众对其法效力的确信,即“法的确信”,才能称之为习惯法[18]。有学者通过阐述伊斯兰继承制度的主要特征及流变,分析其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民间习惯传承中面临的问题,进而为我国继承法律规范的发展提供借鉴经验[19]。也有法社会学的学者通过调查疫情防控时期城市社区采取管控措施所依据的自治规范,进一步指出在当前多元主体合作共治的大背景下,以非常时期城市社区管控规范为代表的自治规则,其本质上是一种具有自我卫护目的的非国家法范畴的习惯法性质的临时自治规范,或者称之为一种非国家法意义上的习惯法[20]。
1. 民法规范分析方法之简评
民法的规范分析方法能够促使民法学于法律实践更快地进行结合,促进民法学向法教义学的回归。与法律实践进行沟通对话是法教义学的功能所在,而民法规范分析方法作为与法教义学密切相关的研究手段,其动态运作亦会使得民法学研究更加遵循制度体系,增加利用“法言法语”来与法律实践进行对话交流的机会,从而促成民法学向法教义学的回归。根据上文提及,无论是学者对民法中某个法律条文解释和适用的理解,还是结合典型案例和法条展开的评析和说理,抑或法条评注,都能够为司法者居中裁判提供直接的参考资料,让民法学理论与民事法律实践紧密结合。
当然,民法的规范分析亦有不足之处。其最大的劣势在于,难以克服法固有的僵硬性,导致制度体系研究有所偏狭。其实,现存理性与社会持续发展的客观现实使得法难免有所僵硬,由于这种规范分析方法难以脱离民法条文本身和“法言法语”,不能很好地将法体系外的话语融入到分析的思维框架中,故这种分析方法本身从运作上呈现出相对封闭的状态,难以实现对法的僵硬性的克服。因此,过于依赖这种方法得出的结论虽然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对民法学界的专业人士具有可知性,进而产生说服力,但这种结论能否得到民法体系之外的群体的认同,能否对法官的释法说理产生说服力,还有待商榷。
2. 民法价值分析方法之简评
民法的价值分析方法可以从观念上克服规范分析方法的偏狭,进一步充实民法话语体系。民法的价值分析法要在民法规范基础上,考虑民法的内在价值以及民法规范在运作上的道义价值,这为重新认识民法的人文关怀理念,让人民群众能够更加信任和尊崇民法打下了坚实基础。近二十年来,民法的人文主义与物文主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典、“仁义孝悌”“矜老恤幼”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亲属法的贯彻等一系列学界热议的话题都是价值分析方法在民法学中得以运用和发展的结果。这在某种程度上克服了规范分析方法体系内思考的封闭性,让中国民法学在新时代彰显其独特的人文价值。
即使如此,民法的价值分析方法对于价值判断标准的把握仍有待加强。当前正处于一个文化价值日益多元化的社会,各种价值、理念的碰撞和渗透使得人们的价值判断更加多样。对此,民法的价值判断问题也不能单纯地以“应当”或者“不应当”来解决,而是要通过聆听不同利益群体的价值诉求,完善民法价值体系的沟通机制。但问题在于,民法现象中“良善”与否的区分标准在哪里?民法上道德问题判断的尺度是怎样的?这些问题由于受个人主观因素的制约和社会客观事实的解构,难以在短时间内给出清晰的回答。即使承认,法的安定性、确定性优先于正确性[21],但当一个民事判决很快得以产生,如何协调不同价值观念的群众对其的监督和评判,又是价值分析方法在民法学中面临的棘手问题。这也是民法价值分析方法在价值判断标准上存在的不可避免的模糊性。
3. 民法社会分析方法之简评
民法社会分析方法能够进一步加强对事实的发现和对民情的体察,会让民法学在中国的乡土社会走深走实。中国幅员辽阔,乡土社会的民间习惯分布在中国的各个角落,尤其是在偏远的少数民族地区,习惯往往作为当地具有内生性和本土性的生活必需。《汉书·艺文志》有云:“礼失求诸野。”其反映的正是上述道理。与此相对照,民法的社会分析方法的焦点就在于对此类社会事实的观察、描述和挖掘,能够坚持本根,理性沟通,让城乡之间在情结上密切沟通,在民事规范上达成共识。而且,在传统法学研究方法基础上,引入社会科学研究中的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不仅是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需要,还是中国民法学研究转型的需要[22]。
但不可否认,社会分析也会面临成本高昂、资源有限等困境。以田野调查为例,一项科学、完整的调查活动不仅要统筹政界和社会界的各种资源,还要有一系列专业技术的配备。更为重要的是,针对民间习惯、风俗等内生事物展开的调查要耗费大量的时间成本,况且在偏远的少数民族地区,有些民族的语言尚未成文化,语言的隔阂也会使得调查的时间成本进一步提高。这一系列因素的影响使得中国民法的社会分析虽有需求,但落实起来却面临多重困难。当然,伴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高新技术在社会调查活动的应用,这些困境会有所缓和和化解,但在中国这片广袤的国土上,若要真正地实现与偏远地区、与乡土社会的密切沟通,发掘民事纠纷背后更多的社会因素、乡土因素,依然需要对成本的衡量、资源的有效调动等问题进行深入反思。
1. 注重各研究方法间的协调配合
后民法典时代的中国民法学要注意各研究方法之间的协调与配合,这种趋势是将来可能产生的。对于任何一门法学学科,不能期望利用一种研究方法解决所有问题,因为每一种研究方法各有其优劣,不可能针对所有法律现象而面面俱到。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各研究方法的优势互补显得尤为重要。尽管近二十年来中国民法学各种研究方法的使用也存在交叉融合的地方,但相互结合得不够紧密,不能灵活地应对日益纷繁复杂的民事案件。对此确有必要对各研究方法的独特优势进行统筹和协调,进而衍生出系统的方法论体系,让各研究方法在民法学中的运用灵活自如,这是大势所趋。例如,本文建议,未来可以将民法的规范分析与价值分析进行优势上的互补,让条文规范内容与其对应的价值理念紧密结合,共同服务于民法学研究,乃至司法者的释法说理。又如,未来可以进一步拓宽民法社会分析方法的视野,在民间习惯调查研究基础上进一步延伸,拓展到对民族地区经济思维路径的研究,当然这更需要民法的社会分析方法与法经济学的思维方式紧密结合。
2. 顺应交叉学科研究的发展趋势
时至今日,跨学科、多领域的交叉研究已经成为信息社会的发展趋势,后民法典时代的研究,尤其是研究方法的发展,同样要顺应大势。从本质上讲,交叉学科研究,本身是不同学科之间求同存异的过程,是不同研究领域的思想和体系相互渗透的发展趋势。早在上个世纪末,就有学者指出了交叉学科的法学研究的重要意义,认为这种交叉学科的研究方法可能是法学本土化的一个道路,对此要以一个多面手或者通才的眼光来研究中国的法律问题,而不是为自己的学科所限定[23]。
中国民法学未来要适用交叉学科研究的大方向,需要从民法学与法学其他内部学科关系上重点推进。民法学一方面要注重与行政法学等公法学科的密切沟通,另一方面还要注意与劳动法学等社会法学的相互促进。以民法学与行政法学的交叉研究为例,在私法公法化的时代,诸如强制缔约条款、强制征收征用条款等具有公法色彩的民事法律规范纷纷出现在民法典中,这实际上是一个立法接口,是以指示性条款的形式连接民法与行政法的桥梁,能够为未来民法学与行政法学的交叉研究提供足够的信息资源。此外,以民法学与劳动法学的交叉研究为例,由于早期劳动法是从民法的债法中脱离出来,进而发展成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故劳动法与民法之间总是存在某种天然的联系。当前,劳动法的价值定位在于社会本位,强调意思自治与国家干预的结合,而民法尽管强调私权神圣原则和意思自治,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革新,尤其是民法法典化任务的推进,民法的个人本位也逐渐开始具备社会本位的思想因素,强调人的自由和尊严的保护以及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因此在后民法典时代,如何让民法的人文关怀理念充分影响到劳动法,让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得到维护,成为未来民法学研究的一个新的方向。
近二十年来,伴随着中国民法法典化任务的推进,中国民法学研究方法的发展日益多元和丰富,传统意义上的研究方法与新兴的研究路径逐渐交织纵横。新形势必然伴随新挑战,对于后民法典时代的中国民法学,更要通过回顾以往研究方法的得失,总结各种研究方法运用的有益经验,从而进一步地推动民法学研究方法在新时代的革新和应用,促进中国民法学研究的不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