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阳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南分所
虽然中国资本市场的改革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然而,近年来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事件并未完全杜绝,从山东矿机、乐视网到獐子岛,再到康美药业。虽然市场监管部门一再出具监管政策、加强监管力度,但是,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方式更加具有隐蔽性,舞弊的动机更加多元化。上述状况对维护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在这种背景下开展上市公司财务舞弊防范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
当前存在大量关于财务舞弊的研究,而基于不同的研究视角,也形成了大量差异化的结论。有研究认为,财务舞弊是审计机构在执行审计任务过程中发现的被审计对象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的情况。然而这种考虑并未强调出现财务错报的动机。因为非主观意愿的财务失误也有可能导致财务错报的发生[1]。因此,有研究认为,所谓财务舞弊指的是被审计单位故意虚假披露相关的财务信息或者隐匿有关财务信息的行为。也有研究认为,上市公司进行财务舞弊的主体具有多元化的特点,比如管理层、基层员工或者第三方机构,其通常的手段是通过违背会计法律法规的方式来对公司的利润进行管理[2]。基于上述学者的研究,文章对财务舞弊的概念进行了概括,认为财务舞弊指的是管理层、基层员工、第三方机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等[3]违反法律法规的方式故意披露虚假财务信息的行为。
从危害主体的角度而言,财务舞弊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企业的危害。无论企业基于何种目的开展财务造假,都会对公司的内部控制水平、正常运营以及财务决策产生消极影响。一是企业的任何经营活动都建立在虚假的财务信息之上,其所作出的财务决策会严重背离实际[4],进而导致公司运营的混乱。二是财务造假行为迟早会被外部监管机构发现。而这会对企业的形象造成颠覆性影响,甚至导致市场主体破产。另一方面,对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危害。对投资者而言,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至关重要。财务信息向市场传递了公司的经营状况,而投资者会以此为依据对企业的发展前景进行评估,从而做出投资决策。而发布的虚假信息会误导投资者,影响投资者的资金流向,最终给投资者带来投资损失。
A公司成立于1996年,注册资本为7,000万元人民币。其主要经营范围为制造加工销售MCR磁控电抗器、磁控消弧线圈等。2014年A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创业板上市,2017年8月A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而遭强制退市,给中国资本市场带来强烈震撼。
为了实现在深交所上市的目的,A上市公司通过多种手段解决了应收账款余额过大的问题,如虚减应收账款、少计坏账准备、虚增经营活动现金交流量等。通过以上方式,公司分别在2013年2014年对财务报告进行造假,不按规定披露相关财务信息,并成功于2014年在深交所上市。而经过中国证监会的调查,认定A上市公司IPO申请文件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且定期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并在2016年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A上市公司并不认同证监会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而是向中国证券监督和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而复议的结果最终认定维持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2017年A上市公司就行政处罚一事提起行政诉讼,但最终失败。2017年8月,A上市公司成为我国资本市场上首家因欺诈发行而强制退市的公司。
A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手段主要分为三种,首先是虚增应收账款,减少坏账准备的计提。一方面,A上市公司从外部大量举债,然后让财务人员以办理应收账款提现的方式将借款取出,并以收回客户款项的方式进行账务处理,编制虚假现金交接手续、伪造付款人名称,并对公司的应收账款进行冲销。在下一个资产负债表日,A上市公司将款项重新归还借款人。另一方面,A上市公司同外部借款方和客户形成利益者联盟。外部借款方以银行汇票的方式向客户支付款项,而客户在通过背书的方式将汇票传递至公司。公司在收到银行汇票以后,以收到客户应收账款的方式进行账务处理。在下一个报告期内,A上市公司再将银行汇票原路返回给借款人。
其次,虚构自我交易。虚构自我交易的实质是通过虚假的经营业务来实现收入和利润的增长。从2015年公布的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中可以看出,A上市公司在2012年2013年就因为虚增利润而增加了近300万元的所得税。A上市公司通过虚假合同的方式,开展原材料的采购,并进行虚假的销售业务,同时配合有关客户开具增值税销项发票,以税收成本上升的代价来伪造财务信息。
最后,虚减成本费用。A上市公司开展盈余管理的另一个重要手段是虚减成本费用。一方面,A上市公司虚构采购价格,比如2010年,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显示硅钢片的采购平均单价15,000元每吨。而通过查阅海关数据,当年硅钢片的市场采购价格为17,000元每吨。也就是说A上市公司成本虚减额近2000元每吨。另一方面,从上文的叙述中可知,A上市公司虚构应收账款的回款,提升了应收账款的周转速度,自然而然减少了坏账准备的计提金额。
设计科学的内部控制制度,如果能够得到严格执行,那么就可以防范企业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对于A上市公司而言,其内部控制制度长期处于失效的状态。首先,从公司治理的角度而言,A上市公司的股权不够分散,处于一股独大的状态。大股东的话语权较重,在财务舞弊中起了主导作用。其次,A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并没有良好的职业责任感。具备一定专业能力的独立董事完全可以通过查阅财务报表以及相关财务资料发现财务舞弊的行为。而实际上独立董事的工作流于形式,未能充分履职尽责。再次,A上市公司监事会基本丧失独立性,无法对公司高管的一系列行为进行有效监督。最后,A上市公司的财务部门彻底沦丧,严重违背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相关法规,背离了会计人员的职业初衷。
我国的资本市场起步较晚,发展很不成熟,因此,在规章制度的完善性和监管的全面性上还存在一定的弊端。而正是基于这种弊端,很多企业不惜铤而走险,倾向采取财务舞弊的行为开展IPO欺诈发行。从A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手段来看,其方式并不高明。而在2011年到2014年之间,外部监管机构并未发现A上市公司存在的财务造假问题,以至于A上市公司能在深交所上市。这充分说明外部监管机构在监管的时效性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对于A上市公司而言,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得先机,就必须进入快速发展的轨道,以获得更高金额的融资。首先,如果能成功登陆科创板,那么公司的市值就会有较大程度的提升,公司的股东就会因此受益。其次,成功上市就意味着公司的融资能力得到大大增强,融资渠道更加多元化,这将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充裕的现金流。最后,A公司在上市之前,其平均专利申请数量并未达到科创板上市企业的平均水平。这就意味着 A公司有着较为强烈的融资需求,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客观公允是外部审计机构执业必须坚持的原则。从上市公司舞弊来看,如果外部审计机构能够出具客观的审计报告,及时发现舞弊,并督促公司进行纠正,那么就会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一方面,外部审计机构对应收账款的异常状况视而不见。A上市公司存在大量的应收账款冲销状况。而外部审计机构却忽略了对异常状况的测试。另一方面,对于伪造银行回单的状况,外部审计机构完全可以通过银行回函的方式进行验证。而实际上,审计机构既没有进行严格回函验证,也未进行替代性的审计测试,盲目给出了审计意见。
首先,上市公司应该加强公司治理,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对独立董事的任免和薪酬制度进行调整,以提升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其次,要避免一股独大的股权方式,弱化大股东的话语权,做好管理权和决策权的适度分离,以实现彼此之间的制约。同时,公司要改善股东投票制度,实施累积投票制度,限制大股东的权利,提升中小股东的话语权。最后,加强监事会的建设,提升公司监事的执业水平,积极发挥公司监事在重大事件上的监督作用。
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从多个层面对企业活动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以识别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并制定出应对策略。首先,上市公司应该在公司内部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积极弘扬“清正、廉洁、规范”的企业文化,加强诚信水平建设。其次,上市公司应强化信息化建设,打造智能化的会计信息系统,实现对原始凭证和单据的真实性检验。最后,上市公司应该畅通各部门之间的沟通机制,督促各岗位相互制约和平衡,严格贯彻不相容制度和岗位回避制度,让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得到有效运行。
财务部门是实施财务舞弊的主体,因此,如果能够加强财务组织机构建设,提高财务人员的诚信水平,那么就可降低财务舞弊的发生概率。首先,上市公司要严格财务人员的招录机制,重点考核财务人员的诚信道德水平。其次,财务会计人员应该严格遵守会计法律制度,积极提升职业道德水平,加强自律,杜绝一切财务造假行为。最后,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引导,督促财务人员严格遵守会计法律法规,确保会计核算和监督的职能能够得到良好发挥,并鼓励财务人员举报财务舞弊行为。
促使上市公司实施财务造假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因此,有关部门要加强顶层设计,搞好制度建设。一方面,有关部门不仅要基于投资者利益保护的角度制定有关财务造假行为的法律法规,同时要加大对财务舞弊的惩处力度。对于那些给资本市场带来严重影响的财务舞弊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要求责任人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另一方面,还应该建立市场主体的准入清单制度。对于那些曾经出现过财务造假行为的责任主体应设置终身禁止进入制度,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诚信者畅通无阻。
对拟上市公司进行财务审计是第三方审计机构的重要任务,因此,审计机构的工作质量和道德水平能对财务舞弊的概率产生重要影响。首先,审计机构应该视质量为生命,在开展审计项目时严格按照审计程序进行,不可存在疏忽大意或者盲目自信的行为。其次,审计机构内部应该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对于那些主观上故意出具虚假财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不仅要注销资质,同时还要追究法律责任。只有严格考核,才能倒逼审计人员肩负审计责任,落实审计职责。最后,要加强对审计机构的监管。由于审计机构竞争的日益激烈,部分审计机构丧失原则和底线,将审计收入作为工作出发点,存在和被审计对象的利益输送行为,因此,有关部门一旦发现单位主观出具非客观审计报告的行为,就应该进行严厉打击。
A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案件,不仅刷新了人们对市场主体诚信水平的认知,同时也暴露了资本市场、监管市场和审计市场方面的问题。上市公司作为最活跃的市场主体,是促进经济发展的最重要主体,其运营的合法性和法规性不仅关系到整体的市场信心,同时也会影响到整个资本市场的发展秩序。因此,建立合理的财务舞弊防范机制已经迫在眉睫,文章以A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案例,介绍了其财务舞弊的历程,分析了财务舞弊行为发生的原因,最后,从多个角度提出了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行为的防范对策。期望文章的研究能为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行为的防范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