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问责:体系架构、现实审视与机制重构

2022-03-18 01:08胡洪彬
山东工会论坛 2022年4期
关键词:职工群众工会工作问责

胡洪彬

(浙江财经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一、问题的提出

着力强化责任担当,不断提升工会服务能力,是实现工会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前提,也是推动新时代我国工运事业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早在2013年,在同中华全国总工会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谈话时,习近平总书记就明确要求工会要“把巩固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作为政治责任,竭诚为职工群众服务,切实维护职工群众权益”[1]。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要求工会要“认真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基本职责”,“为广大职工提供具有工会特点的普惠性、常态性、精准性服务”[2]。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为开创新时代我国工运事业发展新格局指明了前进方向,也对各级工会组织进一步明确自身的使命担当提出了更高要求。从理论层面而言,工会的主体责任建构和落实,以工会工作主体的主观认知水平提升为基本前提,但显然也离不开一整套科学的问责机制的保障与规范。精准且有效的工会问责,不仅有助于工会工作主体进一步明确自身的职责使命,而且也能为推动工会服务能力的提升夯实根基。

近年来,国内学界在对工会工作进行研究的过程中,一定程度上涉及到了工会问责问题,相关研究主要基于以下三个维度:一是从工会改革的角度展开分析和论证。如张玉梅认为,工会改革要不断强化责任担当,就必须建立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问责机制,以问责倒逼工会干部切实做到履职尽责[3]。二是从法治建设的角度展开论证。如张家宇认为,工会要提升内部管理的法治化水平,尤为重要的就是推进科学问责,这是确保工会组织规范运行的重要保障[4]。三是从工会审计与会计的角度展开分析。如王三才等认为,工会要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就必须形成内部的问责制,以在规范工会财务工作流程的基础上,确保工会经费得到安全和有效使用[5]。应该说,学界上述研究是具有前瞻性的,但总的来看,目前相关研究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具体层面上,分析过程较为松散,特别是从整体性的高度对工会问责的架构分析亟待强化。基于此,本文对工会问责的内涵与基础作出了理论界定,探讨了工会问责的内在体系架构,进而在现实审视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工会问责的机制重构路径,以期为推动新时代我国工会工作机制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提供有价值的借鉴。

二、工会问责内涵与基础的界定分析

(一)工会问责的内涵

问责,原意为“解释”“阐明”“说明”或“负责”[6]。如《韦伯斯特英语词典》就将“问责”一词界定为“负责任的状态”以及“有责任回答和作出赔偿”等意涵[7]。而问责作为公共治理范畴,则是随着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而逐步产生的。一些国外学者认为,问责是一种提供记录的说明,包括责备、奖惩等皆可视为问责的验证[8]。另一些学者则直接将问责界定为向他人解释和证明自身行为合理的意愿和能力[9]。与此相对应,问责一词在我国的官方话语体系中,除了强调主体责任外,更多的是突出责任追究的强制性意义。如一些学者就将问责视为问责主体针对职责履行情况,要求相关对象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规范[10]。工会工作作为党的群团和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内蕴了向职工群众传递党和国家路线方针和政策、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等多个职能和要件,是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一项基础性工程。因此,工会问责,说到底就是工会工作的主体在从事内部管理和服务职工群众的过程中,向问责的主体解释和说明自身履职和履责情况,以确保自身不断强化主体责任担当,并对失职行为展开责任追究的行为和过程。

(二)工会问责的理论基础和实践要求

1.理论基础:委托代理理论

从历史发展脉络看,问责概念的提出同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新公共管理运动紧密相关。新公共管理运动强调服务质量与产出效率,认为公共部门的权力源于公众的委托,公共部门不仅要向公众提供优质服务,亦应主动接受公众监督,若出现责任流失问题,则公众作为委托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责任[11]。这一理论为问责理念的出现提供了理念根基。事实上,委托代理也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就曾将大规模的分工与协作生产视为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重要原因[12]。工会作为职工群众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显然其运行过程同样存在不可忽视的委托代理关系。一方面,工运事业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会是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党和国家是工会的根本领导主体与监督主体,其要求工会做到“勇于担当、锐意进取,积极作为、真抓实干”,并委托工会在“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引领,加大对职工群众的维权服务力度,深入推进工会改革创新”[2]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另一方面,职工群众作为工会服务对象,同样对工会工作的开展存在期盼,其客观上亦存在委托工会提供良好服务的价值目标。工会在某种程度上构成了党和国家以及职工群众等多重委托主体利益的事实代理人,由此,工会问责的展开和实现就不仅构成了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责,同时也为进一步提升工会工作能力夯实了根基。

2.制度基础:党和国家相关政策的引导和工会法规的内在要求

工会既是服务性的主体,同时也是一个具有自身权力的组织机构。 “工会权力”作为“一项隐蔽的社会公权力”,包括了“对劳动者组织工会享有批准权”及“调配处置下级工会财产”等多个方面[13]。由此言之,工会问责的嵌入,显然构成了对工会权力规范运行的一种内在回应,这同新时代以来党中央强调的“有权就有责、失责必追究”的政策理念紧密契合。同时,工会工作作为面向职工群众的专业性工作,又受到国家和地方工会法规的监督与约束。《中国工会章程》明确强调“中国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赋予了会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的权利[14]。2022年1月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亦指出:“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5]可见,工会问责的建构亦是工会法规的内在要求,其为工会问责的建构和展开提供了制度性的依据。

3.实践要求:落实工会工作的主体责任和推进工会治理的善治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各级工会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着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在各项工作中都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与此同时,工会工作中也依然存在着一些现实难题亟待破解。如部分工会在维护职工权益中,存在“维权途径单一”和“工会职权虚化”的问题[16]。在具体业务开展中,存在“工作范围边界模糊”,缺乏“专业性”和“社会支持”等短板[17]。这些现实难题和短板的客观存在,对新时代我国工会工作的开展和公信力提升是不利的。而之所以产生这些难题,除相关机制不足的部分因素外,同一些工会工作主体的责任缺失亦不无关联。切实破解难题亦离不开问责的嵌入,需要形成科学规范的工会问责机制,由此才能进一步形成倒逼效应,推动工会工作主体不断落实责任,进而为推动我国工运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强劲动力。

不仅如此,工会问责的嵌入更是推进工会治理走向善治化的基本前提。善治,顾名思义就是“良好的治理”,内蕴了“责任”“回应”“法治”“有效”“廉洁”“公正”“参与”“透明性”等构成要素。善治的根本吁求在于通过公共部门同社会主体的协作,以达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工会工作的科学开展,既是工会有效服务职工群众的实践过程,同时也内蕴着工会的内部治理过程。从组织科学的角度看,只要存在组织内部的治理机制,就必然有走向善治的现实诉求。工会治理中的善治,说到底就是工会通过实现内部各机关、各部门以及同职工群众的广泛协作,进而实现工会自身科学有效、公正透明的运作过程。显然,该过程的实现需要各级工会组织自身的职能优化,亦离不开问责的嵌入与驱动。作为一种治理机制,工会问责的基础在于工会治理主体的责任明确,工会问责的有效展开则有赖于工会治理本身的法治化与公开化,并对其具体过程作出积极的回应,这些都同工会治理的善治化取向不谋而合,因此,工会治理的善治化呼唤工会问责的建构与实现。

三、主体、客体、情形与程序:工会问责的体系架构

问责作为公共治理范畴,是一个应用范围极其广泛的结构体系,要在工会工作中科学嵌入问责,首先就要对其主客体、情形及运作程序等要素作出具体解析,由此才能促其实现科学展开。

(一)工会问责的主体构成

工会问责的主体,即在工会工作的开展过程中,有权推动和实现问责的行为主体。对于工会和工运事业发展而言,《中国工会章程》和《工会法》等突出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以及职工群众 “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性,这实质上是明确了工会工作的结构性问题,同时在客观上表明了工会问责的主体必然是一个包含执政党、工会组织和职工群众等在内的多要素介入体系。从这些要素在工会问责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出发,可将其划分为两大类:一是主导性的工会问责主体,由执政党和各级工会组织构成。党是工运事业发展的根本领导主体,赋有对工会工作的开展进行领导的政治权力,而各级工会组织作为工会工作的直接领导主体,则享有自身职责范围内的管辖权,且上一级工会组织领导和推动下一级工会组织的工作开展。工会问责能否有效展开,主要由这两大主体主导和推动,其不仅构成了工会问责的主导力量,亦一定程度上关涉到工会问责的发展走向。二是参与性的工会问责主体,由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等构成。工会要为广大职工提供普惠性、常态性和精准性的服务,就离不开职工群众的积极参与,这些参与主体依据《中国工会章程》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可通过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等形式,积极参与到工会治理和工运事业发展中去,从而在实践中构成工会问责中不容忽视的参与性力量,并对工会问责效能提升带来辅助效应。

(二)工会问责的客体指向

工会问责的客体,即在工会工作的实践中被问责的具体对象,其同工会问责的主体相对立,共同构成了工会问责的不可分割的两极。问责的展开须以客体对象的明确为前提,否则问责过程就极易流于形式。现代法学理论强调责任自负,即任何有行为能力的社会个体都应对自身行为负责,同时在某些特定场域内,也要对关联性的他人行为承担“连带性”责任。新时代以来,中央在深化推进党内问责的过程中,也突出了划分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的重要性。由此,工会工作作为党的工作的一部分,对相关问责客体的界定就同样须从两个层面展开:一是直接性的客体对象,以工会工作的直接责任者为指向对象。各级工会组织中相关业务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在工会的内部治理和业务开展等方面负有直接的责任,基于具体职责范围确定问责的客体对象,应成为工会问责的首要工作。二是间接性的客体对象,以工会工作实践中的间接责任者为指向对象。工会工作中出现失职和失责行为,问责的主体应建构关联性逻辑,如考察是否具有集体责任等,明确是否将其作为间接的问责客体,以确保在党的领导下彰显出问责过程的严肃性与精准性。

(三)工会问责的情形范围

工会问责的情形,即工会问责的主体进行问责的具体事由及其边界范围。《中国工会章程》和《工会法》对工会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专业化和遵守宪法等方面的系统阐释,可谓在宏观层面上为工会问责的实施和展开提供了基本边界。由此,工会问责的情形应重点彰显以下三大层面:一是政治责任。其核心是督查工会工作的主体是否坚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是否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以及党中央有关工运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方针,其目标是要确保工会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实现科学前进。二是法律责任。其核心是要督查工会工作的主体是否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是否做到遵守《中国工会章程》《工会法》等的基本要求,其目标是促进工会工作在党和国家法治框架内实现科学运行。三是专业责任。其核心是要督查工会工作的主体在具体的服务和业务实践中,是否熟悉本职业务,是否已掌握充足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以及是否做到竭诚为职工群众提供服务等,根本目标是要敦促工会工作的主体形成精益求精的专业素养,为提升工会工作水平和推进工运事业发展提供坚实的主体性保障。

(四)工会问责的程序展开

工会问责的程序,即工会问责的主体实施问责的具体步骤和基本方法。如前文所言,问责既包含有强制性的意涵,但同时也有解释、阐释等意。因此,工会问责的实施必须谨慎,绝不能将其简单等同于责任追究,而应实现对工会工作责任的明确、监督和追究等因素的全方位覆盖。由此出发,工会问责的程序应包括以下六大环节:一是日常的责任明晰。即在工会工作实践中,通过理念传播与日常培训,强化主体责任意识,预防工会工作相关问题的产生。二是责任的监督与判断。即对工会工作中的主体责任落实状况进行评估分析,并作出是否深化问责的结论。三是责任归属情况的调研。即相关的问责主体通过客观调查,对工会工作实践中主体责任问题的归属情况作出确定,以确保责任追究做到有效且精准。四是问责对象的权利救济。即在问责过程中依法对相关客体的申诉权等作出维护和保障,以确保工会问责的程序正义性。五是对问责情况进行复核受理。即基于工会问责客体对象的申诉材料作出复审与分析。六是问责决定的形成。即结合前期的分析研判,对工会问责的客体作出问责裁定,并及时告知相关对象,以切实维护和确保工会问责程序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四、我国工会问责成就与短板的现实审视

(一)工会问责的成就积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会事业的发展迎来了新的春天,工会问责的相关机制也实现了不断发展与完善,工会问责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积累和成就。

1.相关政策及法规的接连出台,为工会问责的有效展开提供了初步性制度框架

如在党和国家的层面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9)等从党和国家治理的宏观层面上,为工会问责的展开提供了整体性框架。《中国工会章程》(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2)等,则提供了直接性引导规范。此外,还有全国总工会颁布的各类政策文件。可以说,初步形成了以《工会法》为运行核心,包含党内法规、国家法律及部门规章等在内的规范体系。在地方层面上,近年来,一些区域范围内的工会问责条例亦不断涌现。譬如,为转变工会干部工作作风,2011年河南省汝南县总工会出台了《工会干部无为问责实施办法》,对“办事拖沓、推诿扯皮”“对咨询人员故意刁难或态度粗暴”等问题发起问责[18]。2017年,重庆市总工会出台了《重庆市基层工会主席问责制实施办法(试行)》,对基层工会主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形以及相关的问责方式作出了细致界定,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职务调整或组织处理等[19]。显然,这些地方层面的直接规范文本,为工会问责的具体展开和深化落实带来了直接的保障力量。

2.政策及法规的系统跟进,亦推动了工会问责在工会工作实践中不断彰显规范效应

从党和国家治理的视角看,工运事业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工会问责实质上就构成了党和国家工运事业发展的一种规范性手段,很大程度上是作为党内问责和行政问责的组成要件而存在的。但作为工会工作领域的专业性问责,相较于综合性的党内问责和行政问责,显然其有着更为具体和明确的特征,即瞄准工会工作的具体领域进行运作。正基于此,工会问责在实践运作层面也带来一定的威慑效应。如,2018年针对江西贵溪市总工会将鹰潭市总工会回拨的经费补助,以奖金、津贴等名义违规发放给干部职工的行为,江西省贵溪市纪委经过缜密调研,认为贵溪市总工会分管财务工作副主席程义峰负有领导责任,贵溪市总工会资产财务工作部部长夏红峰负有直接责任,由此分别给予了党内警告的问责处分[20];2022年初,针对辽宁省总工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刘伟无视党纪国法、对抗组织审查、违规收受礼金以及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私利等非法行为,经辽宁省委批准,辽宁省纪委监委进行立案审查,给予其开除党籍和公职的处分[21]。可以说,新时代我国工会问责的不断落实,为推进工会工作的规范化发展带来了积极效应。

(二)工会问责的现实短板

近年来,工会问责在实践运行中取得了积极效应,但同生态治理、教育治理等领域的问责机制相比,目前我国工会工作领域的问责嵌入依旧相对滞后,在运行中也存在一些短板亟待破解。

1.从工会问责的主体角度看,有待于提升协同度

虽然《中国工会章程》赋予了会员以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工会法》亦强调“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但分析近年来我国工会系统一系列违纪违规问题的典型案例,不难发现,工会问责的展开主要还是依靠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推动,即在某种程度上,工会问责本质上还是局限在党内问责的体系框架内,是以党内问责“自上而下”的操作形态加以展现的,基于工会会员、职工群众等主体普遍参与的问责格局尚未完全形成。显然,这对工会问责的深化展开是有制约效应的。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除了主导性问责主体有待于进一步提升引导力外,同工会问责的部分参与性主体能力水平的不足亦不无关联。一方面是对工会作用缺乏科学认知,尤其是一些基层工会内部,部分职工群众对工会性质、地位和职能缺乏足够理解,因而存在参与积极性不足的现实短板。另一方面是部分参与性主体有参与动力,但存在较为明显的无序性与杂乱性等问题,如传播和发布虚假信息,对工会干部发起问责诉求等,从而给相关问责对象带来伤害。显然,这些问题都是要着力加以破解的。

2.从工会问责的客体角度看,有待于强化常态性

工会问责的嵌入及建构,绝不仅在于对相关客体对象的违法行为进行惩治,而是促其做到强化使命担当和切实服务好职工群众。因此,需要把问责的关注点聚焦在日常的监督和管理上。尤其在工会工作这一特殊领域,存在着内容上的庞杂性和进程上的缓慢性等多重特征。因此,工会问责的实践展开必须保持高度的审慎态度,唯有形成基于工会工作过程的常态性问责框架,才能确保问责真正发挥出整体性效能。但通过对当下我国工会工作实践中一些问责案例的考察,不难发现,对相关客体对象的处理很大程度上还是在其产生责任缺失的现实问题之后。从近年来一些基层工会违规使用经费滥发津补贴或福利,其相关责任人受到处分被公之于众,到部分工会领导干部无视党纪和国法、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违规收受礼金被双开,均不可忽视存在着这一现实性问题。与此同时,一些地方性的相关政策法规,除少部分运用问责外,大部分也还是以责任追究办法的名义出现。长此以往就会产生一种行为惯性,即对问责的客体对象只重事后的惩罚,而轻视日常的监督和管理,其结果就是引发工会问责本身的“异化”,进而导致工会问责的预防功能难以彰显开来。

3.从工会问责的程序和结果角度看,有待于强化规范力

程序是提升工作能力的重要保障。程序的价值就在于防止相关主体出现恣意专断和独行妄为[22]。要确保问责在落实主体责任和优化工会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则做到工会问责的程序性建构不可或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工会工作的体制和机制不断健全,对工会系统内部失职问题的处置力度也不断加大,这些都为推动新时代我国工运事业的发展夯实了根基。但在具体实践进程中,究竟该何时启动工会问责、又究竟该怎么运行工会问责等这些程序性问题,目前无论是党和国家的整体层面上,还是地方工会政策的具体层面上,相关法规的界定都还不完全清晰,这也是导致一些地方出现工会问责随意性的重要原因。要么束之高阁,要么“媒体一曝光、舆论一沸腾、问责就来劲”[23]。显然,这对于工作问责的效力提升是不利的。程序性缺失也会导致工会问责结果出现不规范的情况。譬如一些地方性的工会问责办法中,将问责的方式界定为诫勉谈话、取消当年工会评先创优资格、通报批评、提出职务调整等多个方面,但究竟在何种情形下适用何类问责举措,则缺乏更为细致的界定,这就给实践运作预埋下了可操作空间,处理不当也会导致问责本身的规范力和公信力的流失。

五、新时代我国工会问责的机制重构路径

工会问责的上述短板与缺憾,对工会工作本身的规范性发展亦会构成阻滞效应。新时代在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进程中,有必要立足于相关法规和发展实践,对工会问责模式和机制作出系统重构。基于对工会问责体系架构的界定和实践审视,当下应从以下五个方面展开推动:

(一)重构主体介入机制,形成新时代工会问责的多元协同模式

对此,可基于两方面展开:一是在主导性工会问责主体的层面上,要切实提升其领导能力,就必须在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下,形成工会系统内部各机构各部门共同介入的问责引导机制。其中,各级党组织作为根本领导主体要不断强化对工会系统的监督问责力度,各级工会组织及其下属的企事业单位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严格贯彻党和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的基本要求,积极按照《中国工会章程》和《工会法》等的要求,在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和服务职工群众等方面不断提升系统内部的同体监督与问责力度,以在工会系统内部形成自上而下、齐抓共管的良性问责格局。二是在参与性工会问责主体的层面上,则要进一步推动并形成普遍且有序的参与问责机制。对此,各级工会组织要通过搭建工会问责的操作平台等途径,积极疏通问责的官方渠道,以不断满足包括工会会员、职工群众等各类参与性主体的工会问责诉求,进而促使问责的过程逐渐走向秩序化。由此,最终形成以党的领导为问责核心,以各类参与性问责主体有序参与的运行格局,在谋求和达至多元协同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新时代我国工会问责实现科学发展和效能提升。

(二)重构问责嵌入机制,形成新时代工会问责全过程覆盖模式

工会工作涉及到多个方面,且具有系统性和延续性。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工会要忠诚党的事业”,就要“结合实际落实到工会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2]。而作为治理工具的问责,同样内蕴着责任的明确、责任的监督和责任的追究等多个过程性要素,这决定了工会问责的科学展开,就要着力避免运作的片面性,并实现问责嵌入对工会工作的全过程覆盖。具体而言,就须在现有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基础上,形成以下三方面新机制:一是在工会工作的准入阶段,要积极嵌入常态化的责任明确机制。其中,主导性的工会问责主体要对工会工作的主体责任作出细致界定,如结合职能分工、岗位要求和目标定位等,对相关业务的工作主体形成明确的责任清单等,并切实做到责任到人和落实到岗到位,为工会工作主体的责任落实夯实根基。二是在工会工作的具体运作中,要积极嵌入动态化的责任监督机制。工会问责的相关主体既要从责任清单出发,结合党和国家最新政策和相关法规的要求,对问责的对象展开动态和持续性的监督考察,如形成可操作的评价指标体系,将监督状况具体化与可视化,以着力减少问题产生概率。三是在工会工作出现责任问题后,则要着力嵌入可操作性的责任追究机制。尤其是要在现行政策与法规基础上,进一步形成具体的责任追究条款,以明确问责情形,规避问责实施的模糊性危机,确保工会问责权威性不断提升。

(三)重构程序运行机制,形成新时代工会问责规范运行模式

要切实规避工会问责的形式主义,进一步明确其中的程序运行机制是关键所在。针对目前我国工会工作相关法规在该层面界定上存在的短板和碎片化问题,新时代有必要通过政策整合进一步实现系统重构。概而言之,工会问责要切实做到科学且规范运行,其程序运行机制就应重点涵盖以下七个方面:一是责任明确的程序。即基于常态化的责任意识熏陶,推动工会工作的相关对象不断强化使命担当,为工会问责的深化发展夯实根基。二是责任监督的程序。即通过动态的监管,工会问责的主体全方位考察相关客体对象的政治、法律、专业责任和素养,竭力杜绝问题的产生。三是责任追究的启动程序。基于上述程序,未发现问题应中止工会问责程序,反之则应及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以防出现避责。四是责任调查的程序。即对工会问责客体对象的责任问题进行调查取证,对直接或者间接的原因进行明确,为下一步问责的展开提供依据。五是合法权益申诉的程序。即依法对工会问责相关客体的申诉权作出维护,确保问责正当性。六是责任认定的程序。对于确认无误的责任问题,工会问责的多元主体应形成最终结论,并确保责任追究执行到位。七是后续的恢复再启程序。工会问责也不应走向极端化,对于确已痛改前非的客体对象,应形成科学的再审程序对其展开评估,通过后应准其重新参与工会工作,在确保问题不复发的基础上,促其为服务职工群众作出新的贡献。

(四)重构问责公开机制,形成新时代工会问责透明运行模式

工会问责的科学展开,应在相关政策与法治框架内实现尽可能的公开,这是确保工会问责实现程序及结果公正的重要前提。从工会治理的角度看,积极推行会务公开,是推动工会信任度提升的重要路径。而从党和国家相关政策角度看,积极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管理公开、决策公开、执行公开、服务公开以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信息公开,也是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治国理政的重要理念。确保工会问责程序的规范运作,则工会问责的信息公开就应重点突出三个层面:一是推进工会问责相关客体对象的信息公开。这是工会问责得以有效嵌入和科学展开的基本前提。对此,各级工会组织应基于内部职能设置与业务分工,从有利于服务职工群众的角度出发,对工会工作相关责任主体的权责信息作出系统公开,明确行为边界,为工会问责的展开提供基本支撑。二是推进工会问责程序运行过程的信息公开。尤其是对工会问责相关客体失责问题与根源的调查取证,应及时通过官方渠道进行发布,以在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同时,有效打消公众的疑虑。三是推进工会问责最终处置结果的信息公开。如可通过官方网络平台等途径发布相关信息,接受会员和职工群众作为问责参与主体的监督,确保工会问责在不断收获认同的基础上实现科学运行。

(五)重构理念认知机制,形成新时代工会问责的前瞻引领模式

工会问责的有效运行,亦离不开相应的问责理念的熏陶和支撑。工会问责的理念,即各级工会组织内部的领导干部、业务工作者、工会会员以及广大职工群众,对工会问责的行动理念、机制建构、具体运行和目标定位等方面的思想认识和价值判断,其对工会问责的实践展开及其规范效应的发挥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推动工会问责机制的系统重构,亦需要推动工会问责的理念实现进一步发展创新。一是从工会组织的内部角度看,要促进主导性的工会问责主体建构并形成全面前瞻的问责理念。工会问责的有效展开,各级党组织和各级工会作为根本性的主体,首先就要对党和国家的相关政策,以及工会工作层面的相关法规形成科学认知。工会系统应在党的领导下不断强化问责氛围,敦促相关主体在实践中不断养成权责统一的工作理念,如通过相关政策与法规的专项培训,推动相关工作主体明确自身的责任范围,为预防问题产生提供理念基础。二是从工会组织的外部角度看,则要促进参与性的工会问责主体形成有序和规范介入的问责理念。如通过积极的对外宣传等途径,不断提升广大职工群众对工会问责过程、程序及其结果的科学认知水平,进而引导其通过官方渠道参与其中,在形塑积极舆论氛围的基础上,推动工会问责实现有序运行。

六、结论

问责是新时代党中央治国理政的核心理念,在落实主体责任过程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目前,学界对工会问责的理论探索和学理研究,还存在滞后于实践发展需求的现实窘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新形势下,工会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只能改进提高,不能停滞不前。”[24]“打铁必须自身硬”,工会工作要竭诚为职工群众做好服务,首先自身内部治理机制就要实现不断发展和完善。科学且严谨的工会问责机制,既是推动工会工作实现规范发展的必要基础,也是各级工会落实主体责任的现实支撑,无论是对于提升工会工作的法治化水平,还是推进工运事业的整体发展均有不可忽视的现实意义。当前,应结合新时代实践不断促其实现进一步的发展和创新,为新时代续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新篇章提供更加坚实的制度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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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筛子“链”着问责筛子
把职工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工会的使命担当
工会工作
对“数字脱贫”要问责
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党对工会工作领导的思考
浅析做好新形势下职工群众工作的能力
如何提高做好职工群众工作的能力
新形势下做好工会工作的创新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