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金基 ,陈发桂 ,刘元见 ,黄德辉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广西 南宁 530028;2.中共广西区委党校(广西行政学院) 法学教研部,广西 南宁 530021
检察官业绩考评是指根据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检察官岗位说明书、司法办案权力清单等规定的检察官职责,对检察官办理案件和其他检察业务的质量、效率、效果等进行的考核评价。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1)①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https://www.spp.gov.cn/zdgz/201509/t20150929_105342.shtml。第二十八条及第三十二条明确指出,检察官必须办案并且对所办案件承担司法责任,并对检察官依法履行的法定职责行为进行业绩考核评价。业绩考核评价成为考察检察官履职情况、检察工作开展真实情况的有效手段和依据。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特别是在检察机关员额制改革基本落实之后,构建科学的检察官业绩考核评价体系是司法责任制配套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破解制约检察工作转型创新发展问题的“风向标”“指挥棒”。
关于检察官业绩考核评价,各地检察机关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实践探索,为构建科学的检察官业绩考核评价制度提供了有益参考。本文以广西检察机关考评工作实践应用为切入点,归纳梳理当前检察官业绩考评管理工作亟须改进、完善之处,并综合检察官业绩考评的功能定位及考量因素,探索检察官业绩考核评价体系的完善路径。
1995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第二十次院务会议通过的《检察官考核暂行规定》(高检发政字〔1995〕44号)明确提出检察官考核的内容包括检察工作实绩、思想品德、检察业务、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重点考核检察工作实绩。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首次以明文规定的形式确定下来。
1998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意见》第二十二条提出,要建立科学的办案考核机制,将建立全国检察系统内部业务考核机制纳入总体规划。
200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基层检察院若干问题的意见》(高检发〔2000〕15号)第六条明确指出,通过实行量化管理、动态考核、兑现奖惩的机制,有效激发干警创建“五好”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001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一次修订后,检察官业绩考评体系的基本法律框架雏形初现。
2002年7月,各地检察机关参照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开始深入探索有别于一般党政机关公务员考核且符合检察职业特点的业绩考评方式,并结合实践不断强化理论支撑。
2017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鄂尔多斯召开“检察官司法办案及绩效考核机制研讨会”,对“检察官办案的界定和指标设置”“检察官绩效考核的标准和程序”展开研讨。同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检察官业绩考核办法(试行)》出台。
自2018年司法体制改革以来,检察官业绩考核当中一些争议较大的具体事项得到了进一步明确。201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检察官的考核内容包括:检察工作实绩、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作风。重点考核检察工作实绩。这说明,检察官司法业绩考评在坚持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的同时,更加突出对检察工作实绩本身的考评。
2020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若干规定》,将检察官办理案件和其他业务的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和工作效果设为考评主要内容,并将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随着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等一系列改革举措的逐步推进落实,“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法律监督格局日臻成型。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提出:完善检察工作绩效管理机制的总体规划,明确以质量、效果为核心,完善便捷易行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建立考评指标动态调整机制;建立考评结果与职级等级升降、入额退额、选拔任用、奖金分配等衔接机制;建立业绩考评信息化应用系统,实现考核数据自动抓取、实时生成、全程公开,开展对部门的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绩效奖金分配系数的重要依据[1]。
干部考核是干部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扎实开展业绩考评工作,是促进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为适应时代发展,各地检察机关以专业化为导向,进行了内设机构改革,推动了检察权运行模式变革和检察官角色重塑[2]。从员额制改革以及内设机构改革的实践来看,原来的检察官业绩考评体系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亟须调整、修正和完善。
法治环境的改变促使检察系统机构改革工作不断推进,检察官业绩考评体系是在内设机构改革的基础之上发展、完善起来的,是司法责任制改革下推进检察官职业化的强有力举措[3]。内设机构改革之后,各地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因规模不同而有许多差异,即使是同等条件单位,其整合业务职能的方式也各有千秋,加上缺乏上级人民检察院的统一参照,检察官的司法业绩考评体系难以在统一的大框架内运行。如此一来,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内设部门难以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规划一一对应,不同层级的人民检察院难以适用同一套检察官业绩考评标准,最终导致各地检察官业绩考评的差异性进一步加剧,影响了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和司法责任承担的改革效果。为此,检察官业绩考评的顶层设计尤为重要。科学合理的顶层设计,既能帮助下级人民检察院把握好检察官业绩考评的价值取向和实现的目标,也能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制度建设提供解题思路和基本依据。
司法体制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员额制为核心的人员分类管理机制是其核心内容,切实完善员额内检察官业绩考评体系是促进各级人民检察院办案质效提升、充分体现检察改革成果的重要体现。检察官业绩考评体系建设事关司法公信力,事关司法系统在现代社会治理中的功能,同时也是检察官在司法办案过程中的内在指针。检察官业绩考评体系以考评内容为主线,按照检察工作发展规律动态调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重心,其对检察官个人而言,可将工作目标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从而提升业务实效。这对于调动检察官的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促进各项检察业务的顺利开展,进而全面提升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业务水平有着积极而重要的意义。
确保检察权公正行使,既是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也是对检察官的要求。在以法治化建设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背景下,公正于检察官而言,既是一种融入国家和社会治理体系的职业精神、司法理念,也是一种自我节制、自我驱动的司法能力[4]。完善的检察官业绩考评体系,有助于发挥正向激励作用,鼓励入额检察官多办案、办好案,提高员额检察官办案质量意识和司法责任意识,从而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有助于建立完善的员额动态管理机制,力争达到各地、各院的员额动态调整和合理使用,从而有效整合资源,最大限度发挥检察效能,从根本上破解人少案多的难题;有助于发挥检察官办案主体作用,更好地激发检察官公正高效办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进一步提高办案质效,更好地维护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
在司法责任制改革推进过程中,检察机关内部从办案组织、人员构成到管理架构、工作机制等都将进行调整和优化。完善的检察官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可激发检察官的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其工作质量和效能,从而促进检察业务工作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高度统一。
为适应司法责任制改革中的员额制改革要求,2017年5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业绩考评办法(试行)》(桂检发研字〔2017〕22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业绩考评实施方案(试行)》(桂检发研字〔2017〕25号),为全区各地开展检察官年度业绩考评提供了政策性依据。其主要涵盖3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规定由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政治部牵头,从各部门抽调骨干人员组成业绩考评委员会,由检察长担任组长,其主要成员包括该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各内设部门主要负责人。业绩考评委员会统筹、各相关部门共同开展该院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考评的内容包括业务工作、司法技能、司法作风和职业操守等方面,其中对业务工作的评价是重点考评的内容。业务工作评价是对司法办案、业务管理等工作进行评价;司法作风评价主要对检察官的工作态度、办案作风和职业精神进行评价;司法技能评价主要对检察官参加技能竞赛、研修,理论研究成果及所撰写的综合性材料等进行评价;职业操守评价是对检察官遵法守法、公正廉洁等表现进行评价。
二是确定评价项的赋值分布、指标化评价以及量化方式,按照百分制计算总分,围绕质量、效率、效果等考评内容,制定并发布主要指标及计分规则。其中,业务工作、司法作风、司法技能和职业操守分别占70分、10分、10分、10分。对兼任业务部门负责人的检察官,在业务工作评价(70分)中将履行部门领导岗位职责情况设置适当分值,控制在业务工作评价分值50%以下。由于各级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模式、业务种类、部门设定等各有不同,业务工作评价按照基层、市级和自治区级的岗位设置情况而分开进行,对于以办案为主的部门,原则上以办案量化方式评价;而对于综合业务部门,则应以任务量化方式评价。
三是根据实际办案情况设定本地化基础分,同时设置反映质量和效果的加减分项目。其中,反映案件质量和监督效果的加减分项目主要包含捕后做无罪处理情况、开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撤回起诉、无罪判决、诉判不一、非法证据排除、追诉漏罪漏犯、抗诉及应当抗诉不抗诉等,不仅涵盖刑事检察工作内容,也囊括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事项。检察业务工作质量考评主要根据检察官案件办理、业务处理结果等情况赋予相应分值,进行加分或者减分评价。检察业务工作效率考评根据检察官承办案件难易程度、阅卷等与司法办案相关的司法资源投入情况等作出评价,超过法定办案期限、不符合规定时间要求的,视情况予以减分。检察业务工作效果考评重点考评检察官办理案件或者其他检察业务工作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情况,对有助于推动创新司法理念、司法进步的,给予更高评价分值;因机械司法、就案办案等对案件处理不当引发负面舆情、涉检信访、矛盾激化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经审核认定后,视情况予以减分。各级人民检察院考评指标的正负向评价标准原则上应与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自行增删项目不得与上级人民检察院标准相悖。
2019年,根据检察官业绩考评发展趋势和实际业务的需要,广西检察机关司法档案绩效智慧考评系统平台(以下简称“广西检察官业绩考评系统”)投入研发。此平台初始系统框架包括司法档案业绩管理、司法档案业绩分析、统计分析、系统管理等模块,并提供相关接口管理模块以获取数据;检察官业绩考评指标主要包括业务工作、司法作风、职业操守、司法技能四大项,考评等次按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设定,不设置各等次的人数占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在初始系统框架的基础上进行后续需求完善,针对全区检察机关信息化实际建设情况进行调研,明确了检察官业绩考评系统的考评指标细则,进行考评指标改进并优化考评等次的人数占比,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考评指标需求。检察官业绩考评采取量化计分的方式,依照计分规则综合计算后,形成检察官业绩考评得分。评分实行百分制,其中质量、效率、效果的赋分权重分别为40%、30%、30%。对质量的评分,综合考虑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诉讼监督等情况,给予加分或者减分;对捕后撤案、捕后不起诉、捕后判无罪和自行侦查立案后不起诉、撤案等考评指标,经案件质量评查确认后计分。对效率的评分,引入办案(任务)强度、案件(任务)类型和个人贡献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计算;各级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设定办案(任务)强度系数、确定案件(任务)类型系数和个人贡献度计算方法,在此基础上,确定效率评分计算公式。 对效果的评分,以“三个效果”为标准,予以加分或减分;对涉及加分或者减分的办案效果事项,经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审核后予以计算。
二是考评等次需求。检察官考评等次按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进行评定,规定考评优秀等次占比为20%,良好、合格和不合格等次不设人数占比。
三是数据接口需求。广西检察官业绩考评系统与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以下简称“全国检察机关业务应用系统”)数据交互,在数据源的结构发生变化时能够快速调整更新数据接口配置,并采用标准的接口管理模块设计技术。
随着全新的业绩考评体系落地,检察官业绩考评指标的适用性进一步增强。一是体现办案的主动性。其检察业务工作的质量、效率和效果赋分权重分别为40%、30%、30%,以引导检察官聚焦办案主业主责。二是体现业务的全面性。为了改变以往业绩考评难以体现理论调研、制发检察建议等情况,进一步调动检察官的工作积极性,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在3个考评指标下还设置了其他考评指标,包括参加地方党委、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根据组织安排承担非检察业务工作等加分项,以及办理新类型案件过程中出现失误错误、过问或者插手其他案件办理等减分项,以尽可能实现对检察官履职活动评价的全覆盖,提升对检察官履职评价的客观性和全面性。三是体现指标设置的灵活性。三级人民检察院办案情况不同,不能简单统一评价标准,僵化考评指标,应在一定程度上允许自行设置不同业务门类考评指标的权重,并随形势的变化进行完善调整。
另外,在检察官业绩考评系统建设过程中,数据获取是一大难题。广西检察官业绩考评系统的数据一部分来源于手工录入,如个人基本信息和获奖情况,另一部分主要来源于全国检察机关业务应用系统的子系统所采集的数据。由于目前全国检察机关业务应用系统的数据只能通过接口管理的方式获取,如果出现网络延迟情况或其他技术性问题,容易出现被抓取的数据报错、数据返回为空等问题,直接影响业绩考评指标的正确性。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试,创造性地设计具体指标,突出地方特色和亮点工作,因地制宜、因院制宜,积极构建具有本地特色、本院特色的检察官业绩考评体系。下一步其将推动全区检察机关进行试用,增加考评权重,把最高人民检察院“突出办案质量和效果”的要求落到实处,提高检察官执法绩效的责任意识,科学评价检察官的办案绩效,体现正向激励和负向约束。
广西检察机关在检察官业务考评工作实践中发现了以下难点,并对其进行了探索:
首先,关于“办案”的界定仍存争议。遵循司法规律界定“办案”以及科学合理量化是检察官业绩考评的基础和核心。对于检察官办案的界定,虽然有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同区域、层级、业务条线的检察人员难以达成统一认识。有人认为检察官办案应当具有亲历性和指导性,将案件管理和法律政策研究部门的履职行为排除出“办案”概念之外;也有人认为检察官办案虽以亲历性为原则,但也不宜过于绝对和泛化,基层人民检察院以上的检察机关,特别省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以督办案件、指导办案为主,过分强调绝对的亲历性有违客观实务。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主要以后者为基础来完善检察官业绩考评体系,对具体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一线办案部门采用案件量化方式,对法律政策研究、案件管理等以法律政策研究与运用、案件管理等为主的综合业务部门,原则上实行任务量化评价。笔者也认为,只要对阶段性处理决定承担相应司法责任的,都应当归为“办案”,例如分管检察长经过全案审查后作出处理审批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关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请示进行指导或批复的案件等。另外,案件管理的流程监管、案件质量评查、法律政策研究室案例指导等具有司法属性的工作,也应将其归入检察官业绩的范畴,其属于广义上的“办案”。
其次,考评标准较为笼统。按照一般做法,下级人民检察院往往以上级人民检察院的业绩考评标准或方案作为模板,只是对其中的一些指标和分值作出微调。从层级设定上来讲,其不具备广泛适用性。不同业务门类检察官工作业绩考评缺乏可比性,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不同部门办案的类型差异较大,如刑事检察部门之间还存在着普通犯罪、重大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的区别,以及案外治理工作的巨大差异,即使是同一案件类型也存在简单、疑难、复杂的区别,所投入的司法资源天差地别。承办疑难、复杂案件的检察官,虽然其办案量少,但所耗精力并不比办多个简单案件的精力少,一概以办理案件的个数进行计分就显失公允。在广西检察机关拟定的检察官业绩考评方案和办法中,在业务工作评价部分仅规定办案数以全国检察机关业务应用系统导出数据为准,并罗列了各业务条线部门的加减分情形,但较少触及详细的评分标准,而在年底开展业绩考核评价之前,由各部门自行制定各自的评分标准;但由于时间仓促,缺乏必要的论证,在有些部门自定的考评标准中,条款不全面、表述含糊、指标赋值混乱、指标与实际相脱节的情况并不鲜见,造成了评分无据可依或有据难依的窘境,无形中弱化了考评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再次,倒逼增效作用不明显。在考评结果等次的设定上,通常以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或者用A、B、C、D来描述,并对评为优秀等次的人员作出比例限制,而一般对不合格等次的人员没有占比设置。从广西的实践情况来看,在规定优秀占比的前提下,大多数员额检察官被评为良好等次。一方面,由于名额限制,一些德才兼备的检察官只能屈居良好等次,无形中打击了这部分人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只要没有发生过违法违纪现象,哪怕业绩相对较差,在考评中也不会被评价为不合格的等次,最终使得通过追责达到倒逼检察官提高素质能力的目的大打折扣。
最后,信息化应用系统研发进度缓慢。由于检察官业绩考评实施细则出台的时间相对迟缓,虽然信息化应用系统研发单位提前取得了各部门制定的检察官业绩考评指标及计分细则,但这些细则往往还没有最后确定,各部门之后又反复讨论修改,即便讨论通过了,在组织开展模拟考评时可能还会进行调整。因此,研发单位第一次形成的系统框架难以与调整修改后的各部门考评指标及计分细则一一对应,需要重新进行匹配。另外,相关业务部门配合工作落实力度不够,导致工作滞后,这也直接影响考评系统的研发进度。
结合广西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现状,笔者提出以下3条完善业绩考评体系的实践路径。
业绩考评的对象是人,所以一切考评要遵循人性化原则,必须要考虑充分“人”的因素,既要调动检察官争先创优的积极性,又要努力做到公平公正。
一要坚持以考评促业务,切实使考评工作结果能体现司法办案。要让业绩考评体系的结果能促使检察官严格按照考评要求办理案件,尽最大努力减少“两退三延”和压降审前羁押率,更加积极规范地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加精准地提出量刑建议,更加准确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更加主动地拓展公益诉讼新领域,更加广泛地开展公开听证,依法履职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高度统一。
二要坚持以考评提素能,切实使考评工作结果能体现检察官能力素质的提升。要大力弘扬以上率下、求真务实、追求极致、敢于担当、敬业奉献和清正廉洁的精神,使检察官自觉把办案质量和效果作为核心价值追求,主动对照考评要求,努力把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新理念和新要求落实到案件办理的每一个环节中,以追求极致的态度实现办案的最佳效果。
三要坚持以考评强作风,切实运用考评结果促进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要将考评结果与检察官的切身利益挂钩,让高分者在评优、晋升等方面有更多的机会,切实解决好“吃大锅饭”“干好干坏一个样”“员额能进不能出”等老大难问题,从而在各级人民检察院内部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
四要坚持以考评树形象,切实带动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外形象整体提升。通过严肃认真、公平公正的考评,提升办案质效和检察官素能,并做好相关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总结考评工作中探索出的创新做法、工作经验和工作成效,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各级人民检察院新的考评导向、新的工作理念、新的办案要求、新的办案效果,积极传递检察好声音和检察正能量。
检察官业绩考评指标的设置应当反映未来一个时期内检察工作的方向和重点,体现对检察工作的导向和指引,无论是指标的设置还是考评方法都应体现科学性[5]。考评指标原则上应当相对固定,并能实现考评指标全覆盖,并遵循由简到繁、先易后难的顺序,随着形势任务的变化不断调整指标项目。一般说来,检察官业绩考评指标既应包括办案数量,也应包括责任心和奉献精神,是否具备任检察官职业的职业素养和身体素质及外延能力。其中,外延能力主要包括语言表达能力、处变应对能力、运用法律知识的功底、心理素质、作出正确决策的能力等[6]。也就是说,在设置检察官业绩考评的核心指标、共性指标、基本指标、临时性指标时,要在做好业绩评价的基础上,实现对政治素质、能力水平、纪律作风等情况的全面考核评价。具体说来,检察官业绩考评体系的完善,应注意以下4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是明确“办案”的概念。界定“办案”的范畴,解决何为“办案”的问题,是科学构建检察官业绩考评体系的基础。随着检察机关“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法律监督格局形成,检察办案除了传统业务如批捕、起诉、抗诉,还包括提起公益诉讼、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刑事执行等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其办案模式由原来的独立承办转变为办案单元,包括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两类。基于各级人民检察院业务类型差异较大的情况和检察一体化的原则,应明确以下“办案”范畴:一是检察官遵照亲历性原则办理案件,亲自参与阅卷、讯问、询问等,根据证据认定事实作出判断,最终作出处理决定的,具有较强亲历性的履职行为,如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二是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具有指导办案特点,体现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履职行为;三是对各级人民检察院一线业务部门的司法办案活动,依法进行过程监督管理、结果质量评价等履职行为,如案件流程监管、案件质量评查等[7]。对于入额的领导干部,《关于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办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的8种方式也属于办案范畴和方式(2)《关于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办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办理案件的方式主要有:(一)作为主办检察官或者独任检察官办理案件;(二)参加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审阅案件卷宗材料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三)对其他检察官办案组或者独任检察官办理案件的重大事项,在审阅案件卷宗材料、参加案件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四)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审阅案件卷宗材料、参加案件讨论基础上提出意见;(五)依照案件请示办理工作有关规定,听取下级人民检察院汇报案件,在审阅案件卷宗材料、参加案件讨论基础上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或者作出书面指令或者决定;(六)在对监狱等场所开展巡回检察工作中,参与巡回检察工作方案的制定,参加巡回检察完整过程,对巡回检察发现的问题作出处理决定并督促整改落实;(七)依照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在听取信访人陈述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决定或者依程序督办;(八)依照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结合案件办理,对检察工作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主持研究提出检察建议,与被建议单位进行沟通协调,并跟踪督促被建议单位整改落实。,但应注意通过办案系统设置随机分案模式,按照已经出台的案件承办分配制度,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优先分配给入额的领导干部,避免其入额不办案、办小案、挂名办案的情形出现。
其次是明确考评指标内容。检察官业绩考评应实行指标化评价、量化评分,实行分值总量控制,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围绕考评内容,结合自身的实际检察工作,合理设置具体指标项目和计分分值,确定基准分,并在此基础上增减分值。需要指出的是,各级检察机关根据本地实际设置的基本考评指标项目应当客观稳定、易于获取,同时还要注意以下4个原则:一是既要以检察办案业务为主进行考评,也要包括法律政策研究和案件管理等综合业务工作,不追求面面俱到,但要体现服务大局、为民司法的导向。当前的检察官业绩考评指标主要针对“十大业务”的案件类型、办案流程、重点办案环节等,既对同类的检察业务设置了相对统一的评价指标,又针对不同业务的特殊性设置了相对个性化的评价指标,如适用于职务犯罪检察业务的退回补充调查数、适用于经济犯罪检察业务的追赃挽损案件数和追赃挽损率等指标。二是既以评价亲历性办案为主,也应对指导性办案进行考评,并将领导干部的审批性办案和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指导性的批复等办案活动纳入考评范围。三是设置通用指标。在根据“十大业务”分类对检察官业绩评价的基础上,对不同业务条线检察官办理的同类案件,可以采用相同标准进行评价的,设置通用指标,包括综合工作类检察建议、移送犯罪线索、控告申诉案件、司法救助案件、案件质量评查、请示(指导性)案件和阅卷审批决定等7类案件的办理数量指标和质效指标。四是对检察官办案进行量化评价。例如,可将最高人民检察院优化刑事检察工作“案-件比”的6项指标纳入评价体系,对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等直接增加“案-件比”数值的,应明确其相应的负面评价标准,将其视为衡量检察官办案优劣的参考。
再次是明确权重系数的设置。关于核心业务指标及其权重系数的设置,应结合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和职能改变后“四大检察”协调充分发展的要求,既考虑各个业务部门的指标权重,也要充分考虑员额检察官的考评权重,同时还应体现对办案数量和办案质量的评价。例如在简易案件和普通案件的区分上,形成1∶N的比例,将普通案件的各个办案流程进行量化处理,赋予各自权重系数。在具体制定检察官业绩考评细则时,还需要考量多方面因素,视业务类型和难易程度设定多个权重系数,确保考评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另外,应要合理设置减分细则。比如领导干部对各部门报送的法律文书、综合文稿审核后作出修改的,如果属于自由裁量范围,原则上不减分;如果属于案件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或者属于文体、标题、内容错误等“硬伤”的,应减分。
最后是明确办案数量的统计方式。一般观点认为,案件经过不同诉讼阶段,每一个诉讼环节完结均需作出实体处理意见,因此以经历的诉讼阶段环节数量来统计案件办理数更符合司法规律。需要注意的是,同为检察环节,又区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或者抗诉等多个阶段,每一个阶段均对实体作出了处理决定,此时应当按照经历的多个阶段统计案件数量。如果同一环节由多个检察官办理,也只能算一个案件,而不能重复统计为多个案件。实践中,一般以一年为限设定办案量指标,把一定的比例或者数量当作达标线(办案基数),应根据不同职务岗位承担的“一岗双责”内容,立足检察业务客观实际做好调查统计,综合考量办案和非业务的工作量,合理设定各岗位的办案数量,如有些地方采用上一年度的办案量统计上一年度各部门案件总数及检察官人数,并针对检察长(副检察长)设定一定的办案比例,而有些地方则以近3年办案量为标准统计人均办案量[8]。
随着业务复杂性的增加,有些地方还需人工填报大量的考评数据,这增加了检察官的负担。因此,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促进业绩考评效率,避免因考评增加额外工作量。如可采用大数据对检察官考评数据进行分析,以发现检察运行与刑事案件的规律性,为改善检察工作提供依据[9]。目前,全国检察机关在不断挖掘和培育跨层次、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数字化改革应有场景,以促进数字检察的多角度融合。各地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和大数据发展平台,搭建检察官业绩考评信息化软件平台,通过全国检察机关业务应用系统和自行研发的系统(如广西检察官业绩考评系统)等,全面、准确地记录检察官的办案情况,并融合检察官个人信息、案件质量评查、流程监控、受到的表彰奖励、违法违纪等信息数据,智能化、综合性评价检察官业绩。
此外,对检察官业绩的考评应尽量多元化,注意将主观评价与客观评价相结合,并考虑将一些社会评价引入检察官业绩考评体系,如可以设置法院、律师、被告人等不同主体的评价指标;而对于其中反映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存在不良作风、行为的评价应该通过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予以回应,确实有损检察官职业操守的,在考评中应予以负面评价[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