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模糊到澄明:教育惩戒何以可能与何以可为

2022-03-17 19:24:07李先花卢晋媛
林区教学 2022年6期
关键词:惩戒家长学校

李先花,卢晋媛

(宁夏大学 教育学院,银川 750021)

当前,教育惩戒引起了公众和学界的广泛关注与讨论,人们就该不该实施教育惩戒以及如何实施惩戒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2021年3月1日起《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正式施行,《规则》首次明确了教育惩戒的定义,提出“确有必要的可实施教育惩戒”[1],为实施合理合情合法的教育惩戒提供了依据。

本文对目前教育惩戒发展呈现的模糊化态势进行阐释,并就推动教育惩戒理性回归的动力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学校教育惩戒回归的路径,以期对澄清教育惩戒的价值以及如何实施提供参考。

一、现实的模糊:教育惩戒的非理性态势

在学校教育过程中,“惩戒教育”与“赏识教育”和“奖励教育”有着同等重要的作用。“在教育惩戒行为中,手段 ‘惩’和目的 ‘戒’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惩是为了防止学生不良行为的继续发生,戒的根本出发点是学生的发展和进步。”[2]合理的教育惩戒既是合法的,也是必要的。然而,在实际的教育惩戒的运行过程中,却呈现出了模糊化的非理性发展态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教育惩戒价值认识模糊

合理的教育惩戒具有立德树人的育人价值。但是目前,人们对于教育惩戒育人价值的认识并不清晰、不深刻,社会各界对其价值的认识并未形成共识,教育相关群体对惩戒价值的认识具有不一致性甚至呈现出互斥性。部分教师虽然认同教育惩戒,认为“严师出高徒”,但是他们将教育惩戒和惩罚等同起来,对教育惩戒的育人价值存在认识不到位的情况。家长和社会对惩戒的育人价值的认识也并不明晰,持质疑和模糊不清的态度。一方面,他们认为青少年学生是一个具有叛逆性、破坏性的群体,需要教师运用一定的方法进行管理、约束、规训和惩戒。另一方面,近年来某些教师手段过激,将教育惩戒异化为施暴使得因教育惩戒失当引发的侵害学生身心权益的教育事件频发,致使家长谈“惩”色变,加剧了家校之间、师生之间的信任危机,并对教育惩戒的价值合理性和正当性产生了怀疑。

2.教育惩戒主体模糊

教育惩戒的主体应该包括制定主体、实施主体及监督主体。学校既是教育惩戒的制定主体也是实施主体。但在日常教育实践过程中,教师往往被认定为教育惩戒的唯一实施主体,而学校被排除在外。事实上,教师惩戒作为教师教育教学的必要手段,仅适用于学生存在较轻错误行为的情境,具有及时性和时效性等特征。但是,教师在面对学生严重错误行为的时候,难免会受个人情绪情感倾向影响而产生惩戒失当或偏颇等问题,这时教师惩戒就不适用了,而是需要学校按照正当程序对学生进行规训和惩教,以公开公正的方式矫正学生的过失行为。因此,教育惩戒实施主体既包括教师,也包括学校。此外,目前惩戒的监督主体尚未清晰,很大程度上局限于校内监督,并没有将校外监督纳入其中,因此家长、社会等群体无法真正了解和理解教育惩戒的运行机制,这也是教育惩戒长期以来受到社会公众质疑和抨击的潜在原因。

3.教育惩戒尺度模糊

由于教育惩戒规范的缺失,教师对惩戒尺度认识模糊,不能在合理合情合法的范围内对学生进行惩戒,最终导致了滥用惩戒和惧用惩戒的两极困局。教育惩戒的滥用即惩戒力度过大,超出合理界限,异化为对学生的惩罚或体罚。这种“惩戒”异化成为“奴役”和压迫学生的工具,即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以个人利益得失为出发点,通过使学生遭受身心痛苦而服从管理,本质上背离了“发展人的个性、尊严、才智和身心能力”[3]的教育目的。此外,惧作为、不作为的惩戒惧用是惩戒限度模糊的另一写照。惩戒的惧用指由于家长、社会等群体认为惩戒教育是一种变相的“体罚”而加以苛责批判,为了避免“惹祸上身”,学校、教师对教育惩戒持消极态度,“讳疾忌医”,掩盖回避。殊不知,教育惩戒的缺位也是“教师渎职的表现”[4]。如果学生违纪而不实施相应的惩戒,那么学校的规章制度将无法贯彻、政教工作将无法展开、班级管理将无法进行、学校也将毫无秩序可言、教育工作将陷入一片混乱[5]。

4.教育惩戒实施效果模糊

“惩戒绝不是教育过程的终止,而是教育过程的开始。”[6]教育惩戒实施后,应该达到学生认识到行为之失范并积极自主改正错误行为的良好效果。教育惩戒的实施目的是立德树人,教育惩戒的实施原则是育人为本。现实中,有的教师虽出于教育的目的实施惩戒,但其教育却在惩戒行为实施后戛然而止,毫不在意实施效果。这种止于“惩”的做法既是对教育惩戒本质的忽视,也是对惩戒目的的偏离,矫正效果模糊,毫无育人效果可言。教育惩戒的目的是为了矫正和规范学生失范行为,维护教学秩序,而不是单纯地实施惩戒或打击、扭送“犯罪分子”。惩戒实施之后,要积极跟进学生的改进情况,对收效甚微或者效果不明显的学生进行二次教育,这是教师的职责,也是教育惩戒最后且最重要的环节,否则教育惩戒将走向形式主义。教育惩戒不是为了惩戒而惩戒,教师要注重与学生的沟通交流与引导帮扶,实现惩戒目的、惩戒行为与教育效果的统一。

5.教育惩戒救济反馈机制缺失

教育惩戒救济反馈机制是指学校和教师在实施惩戒后对学生、家长针对惩戒行为存在的质疑或者反馈意见进行处理。目前,在教育实践中,大多数学校还未形成和完善该机制,学校的机制建立意识也较模糊。惩戒行为的结束不等于惩戒教育的完成。那种将惩戒的实施完成默认为学校履行教育管理功能收尾工作的思想是绝对错误的。教育惩戒始于教育,施于惩戒,终于教育。“合乎正义精神的教育惩戒是目的善、手段善、结果善的统一。”[7]但是,如果教师没有针对学生错误行为的严重程度施以合理的惩戒,超过了错误行为所应承受的后果,也是背离教育惩戒初衷的。

二、教育惩戒何以可能

1.完善教育评价体系的现实需要

随着教育评价改革轰轰烈烈地进行,教育界越来越认识到建立合理的教育评价体系的重要性。要完善教育评价体系,必须推动教育惩戒的合理化、合法化。众所周知,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教育评价分为不同的形式。但是,在当前教育评价体系中还缺乏一个适用于学校日常教育生活的更具实用性、适用性和普适性的划分标准。按照教育评价的正负向度可以分为奖励性评价和惩戒性评价。前者指通过奖励、表扬等形式肯定学生的正当行为,以强化正向行为;后者则指通过对有失范行为的学生予以惩戒,给予负向评价,以促使其改过自新。也就是说,教育惩戒不仅是实现教育管理的必要环节,也是进行教育评价的重要手段。

2.实现教育管理的内在要求

夸美纽斯说:“没有纪律的学校犹如没有水的磨坊。”[8]学校如果缺乏行之有效、完整系统的教学管理,教学就会陷入无序的混沌状态,学生的各项权利也难以得到保障。教育惩戒是管理学生的重要手段之一,具有重要的教育价值。因此,为了实现更有效的教育管理,必要时要对学生进行教育惩戒,采取一定的措施来制止、矫正和预防学生的错误行为。教育惩戒通过对个人的教育维护了集体的秩序,同时集体的完善又影响着学校的教育管理,保证了学校正常的运转。

3.维护学校教育公共秩序的有效手段

学校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学习的公共场所。杜威说“学校即社会”,即学校应该是一个微型的社会。只有学校教育公共秩序井然有序,才能够营造出良好的校风环境,个体才能够更好地成长,学生的合法权益才能够得到保障。因此,良好的学校教育公共秩序需要主体自觉自主地去维护,但当学生受身心发展水平、认知水平或缺乏引导等主客观因素限制,无法自觉维护公序良俗时,便需要对学生进行强制性引导。良好秩序的维护离不开强制手段。对于学校而言,教育惩戒是维护学校教育正常公共秩序的有效手段,是良好秩序得以维护的必然要求。

4.推动个体自律的有力工具

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当今的青少年学生表现出较明显的利己主义、个人主义等不良倾向,这阻碍着他们未来更好地适应社会生活。人作为社会实践的主体,遵守规则和纪律的能力并非与生俱来。因此,学校教育要通过各种方式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也是为培养遵循社会规则、适应社会生活的未来公民奠定基础。惩戒教育能够帮助学生树立规则意识,促进个体走向自律。心理学家科尔伯格指出,人的道德发展遵循由他律到自律的过程,是一个从服从他人要求、遵循社会规定、逐渐发展成熟到自主进行道德判断的过程。因此,在学生道德还未发展完善而产生错误行为时,教师要以爱育爱、以德育德、以善育善,通过人文关怀和科学手段触及学生的道德生活,禁止不端行为,矫正失范行为,让学生自觉维护纪律和内心道德,逐步从他律走向内在道德和外在行为的自律。

三、清晰与澄明:教育惩戒的可为路径

缺失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是一种虚弱的教育、脆弱的教育,也是一种不健康的教育、不负责任的教育。因此,必须将惩戒教育摆在重要位置。为了实现教育惩戒更加清晰与澄明的良善发展,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1.善用多方载体,缓解和矫正对教育惩戒的偏差认知

影响个体对事物的认知有原有经验、情绪状态、价值观念等因素。因此,要扭转教师和家长存在的错误教育观和认识观,需要开发利用各种中介载体和媒体平台进行宣传教育。

针对家长和社会公众,一方面,可利用生活日报、微信公众号、社区公告栏等媒体中介进行教育惩戒价值性科普和必要性宣传,提升社会各层对教育惩戒的认知水平;另一方面,学校也可通过家长会、家校委员会、主题活动等,向学生家长宣传教育惩戒的科学合理性、重要性和内在教育性,保证教育惩戒的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矫正家长“惩戒即体罚”“不打不成才”等错误观念,提高家长对惩戒教育的认识程度、认可程度和接受程度。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师生、家长共同研讨拟定教育惩戒方案,减轻家长对教育惩戒的戒备心理和抗拒心理,缓解家长对惩戒教育“不放心”的心理状态。针对教师,学校要发挥教育培训的重要作用。通过邀请专家学者进校园的方式,重树和澄清教师对教育惩戒的正确认知,树立正确的惩戒教育观,始终将尊重、理解、爱护学生作为一切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明确监督主体,发挥家庭和社会组织在惩戒过程中的作用

教育不是暴力的遮丑面具,惩戒更不是体罚的避风港湾。因此,要避免权利的滥用就需要严格和完善的监督程序,明确学校、家庭和社会组织在教育惩戒过程中的监督主体地位。目前,我国立法并没有明确指出和规定教育惩戒的监督主体,这不利于教育惩戒的合理、合法、有效实施。因此,学校首先要成立监督小组,巡视教师的惩戒方法,审查学校的校规校纪是否存在问题。另外,家庭作为最小的社会单位,对子女的影响是无法替代、深刻持久的。因此,在进行教育惩戒的过程中,家庭要充分行使监督权,形成家校育人合力。此外,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配合学校、教师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另外,家庭所在社区及其他社会组织也要参与到教育惩戒监督中来。单靠学校开展教育是无法达到教化育人的最终目的的。只有发挥家庭及社会在教育惩戒中应有的作用,建立家社校师协同共育机制,才能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健康全面地成长。

3.细化尺度限度,各地方、各学校要因地制宜深化惩戒细则

“不当惩戒招致的问题并不能完全否定惩戒本身,伴随教育惩戒实施细则的制定,需要重点关注的是如何正确地运用教育惩戒”[4]。《规则》为教师提供了初步的具有参考性的规定和引导,但不同的地区、学校、年级的情况具有多样性、差异性和特殊性。作为具有独特个性的生命个体,学生产生错误行为的具体情境亦是如此,《规则》并不能完全适应实践的需要。因此,教育惩戒细则要因地制宜逐级深化、细化和补充,要因地因时因人因事因境而异,根据失范行为的行使动机、严重程度以及学生的年龄特征、个性特点选择最佳的惩戒方式,实现合理性与合法性、规范性与灵活性的统一。也就是说,在教育部颁布的《规则》的基础上,各地方、各学校要综合考虑自身地域、教育发展实况、学校性质特点等因素,制定适合本地、本校的具体细则,深化《规则》内容要义,明晰教育惩戒的尺度限度。同时,针对一些容易引发争议的惩戒方法,更要通过制定细则加以规范。这既可为学校及教师实施教育教学管理提供明确可行、具体可操作的指导,也能够尽可能避免教育惩戒的滥用、惧用,达到教育惩戒的巧用、善用。

4.完善权利救济,建立和健全学校教育惩戒申诉处理制度

学校应在制定教育惩戒细则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申诉处理制度。教育惩戒并不是“为了惩戒而惩戒”,不是身体上的虐待,更不是精神上的侮辱。惩戒申诉制度的确立,一方面可以强化教师教育惩戒的尺度,引导学生、家长正确行使知情权和参与权。另一方面,可以明确责任、消除家长顾虑,并引导家长履行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也就是说,要使家长充分理解和积极支持合理的教育惩戒,同时严格监督和坚决反对不合理的教育惩戒。当学生被教育惩戒,如果家长对教师的处理结果或者教育方式存在异议,可以向学校申诉。学校应成立专门的以校长为组长、教务处负责人以及教师为成员的校规校纪制定委员会、教育惩戒申诉委员会,接受和处理家长、学生的申诉申请。针对学生的过失行为对其进行惩戒是有必要的,学校应当通过正当程序告知家长,给予家长和学生对有异议的惩戒进行申诉的权利,这对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防止教师惩戒不当,实现家校师共管共育大有裨益。

总之,“跪着的教师教不出站着的学生”。惩戒缺失,教育将无法发生。教育惩戒作为教师不可放弃的具有公益性的权能,需要教师敢用、善用和巧用,以帮助学生掌握知识、发展能力、培养个性、健全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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