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敏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 132000)
经济民族主义和全球自由市场主义之间的长期斗争再次成为地缘政治的焦点。概括地说,全球自由市场主义世界观将全球化视为正和博弈,而经济民族主义者认为国际贸易是一种零和博弈,其中一个国家的贸易利益必须伴随着另一个国家的相应损失。[1]相应地,建立和巩固统一世界经济的努力[2]与歧视当地经济的保护主义政策发生冲突[3]。在国际法领域,对抗作用发挥一方面是全球多边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支持者和组织之间的争端,另一方面是为了追求国家利益而使用平等主权的支持者。[4]在这些辩论过程中,全球自由市场主义世界观倾向于将人类视为主要的政体,将全球福利视为政治的最终目的。即对于全人类的幸福而言,人们的享受应该通过更好的劳动分配来增加,每个国家生产那些根据其情况、气候和其他自然或人为优势而最适当的商品,并通过与其他国家商品交换提高利润率而增加全体福利。[5]相比之下,民族主义者拥护自决和独立作为其自身的目的,并努力促进一个独特社区的理想化统一、身份和自治。[6]
传统上,学者们普遍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是全球自由主义的代表性制度。本文拟通过分析经济民族主义和全球自由市场主义之间的区别,进一步阐明国际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政策的发展变迁。1883 年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框架下成立的巴黎联盟及1886 年在《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框架下成立的伯尔尼联盟是首批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常设多边组织。[7]此后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领土和监管范围方面不断扩大,直至今日,它为所有创新技术和品牌作品的知识产权生产者和使用者提供旨在全球公平竞争的环境。[8]由于其避免了非合作的双边交流和贸易转移,提升和扩大了世界福利水平,因此经济学家对其大为称赞。主张全球自由市场主义的知识产权学者主张世界各国应通过在WIPO 或者WTO 框架下继续谈判新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以进一步明确各国对知识产权的公平保护。但当前多边主义的僵局、英国退欧等事件以及其他将国家利益重新确立为指导原则的政治经济政策将成为达成新的国际公约的重大挑战。[9]
经济民族主义对国内产业和经济发展的担忧是各国要求构建全球知识产权制度的根源。在知识产权领域,知识产权进口商通常奉行旨在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创新的内向政策,知识产权出口商奉行主张面向外国市场的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外向政策。知识产权进出口区别的重要性不仅在经济文献中得到承认,2020年1 月最新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知识产权章节的序言中也特别强调,“中国从知识产权的主要消费国转变为知识产权的主要生产国,中国认识到建立和实施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行法律体系的重要性。”[10]
知识产权进口国的法律保护政策旨在优先促进管辖区域内知识产权的创新和经济增长,这种内向型经济民族主义战略倾向于出台容易激发民族主义的动机和措施。
当全球化兴起时,经济政策逻辑旨在促进国内增长,例如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先行者威尼斯和英国。有趣的是这两个司法管辖区在首次采用知识产权法时都非常活跃,甚至在国际贸易中占据主导地位。1474 年威尼斯颁布世界历史上第一部专利法,随后欧洲的商业重心从地中海转移到农业、工业、服务业及人口显著增长的英国;1710 年英国也出台了第一部现代版权法案。两国的共同之处在于颁布吸引技术工匠移民以引进外国先进技术的知识产权内向法律保护政策。威尼斯《专利法》明确“向本国及来自其他地区的其他人所享有的对我们国家的有效用或利益的知识产权授予专利权”,而英国《版权法》旨在鼓励有学识的人为英国公众撰写有用的书籍。尽管当时的威尼斯和英国深处高度国际化的贸易环境,但早期的知识产权法都没有专门针对知识产权向外国市场出口的法规,立法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国内增长和创新。
如前所述,早期知识产权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当地工业经济的增长和创新,宣布只有各自国家的公民或居民才有资格获得知识产权保护,这就成了各地吸引创新人才的好方法。因此直到19 世纪后期,这种鼓励通过吸引技术移民方式授予知识产权的政策,就授予引入在国外制造和实施的发明(即首次国内实践)以内国知识产权的法认可与保护。
事实上,知识产权领域对外国人的歧视措施是许多欧洲国家的长期做法。例如1815 年的普鲁士《专利法》规定,原则上允许外国人享有当地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但外国人必须满足额外的要求,例如支付超额的专利费用。实质上此类对外国人歧视措施旨在通过廉价手段获取外国作品并合法搭便车获得外国创新技术来促进本国产业经济发展,同时对本国的创新加以保护。现在大多数国家都接受了全球知识产权制度的国民待遇原则,特别是不允许将外国人或某些技术领域(例如制药)排除在工业产权保护之外,或规定必须履行手续才能获得版权。知识产权法的全球化极大地限制了各国的经济民族主义,从而补充了国家经济在洲际价值链中的深度整合。
然而时至今日,歧视性措施仍未完全消失。2019 年欧盟《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Directive on Copyright in the Digital Singles Market,又称“DSMD 版权指令”)中的新媒体出版商权利,网络内容共享服务提供者在将相关内容上传至其网站时应获得权利人的授权。如果没有获得授权,那么他们需要采取措施以避免未经授权的上传行为。旨在支持成员国实施关于在线内容共享服务提供商使用受保护内容的新规则,促进权利人与在线内容共享服务提供商之间的许可市场的发展,并确保用户和权利人的不同基本权利之间的平衡。其目的是通过向欧盟新闻出版商和通讯社提供额外的许可收入来确保它们的运营可持续性,其各自的版税将由新闻聚合商和类似的在线服务支付,支持在模拟时代成立的媒体公司向数字新闻业的过渡。
世界各国的经济和科技排名一直呈金字塔形,德国、瑞士和美国等经济体作为技术最先进的国家位于金字塔塔尖,他们更乐于支持知识产权出口导向。而一些国家作为新兴经济体紧随其后,另外的大多数国家属于底层群体,专业化、创新和出口导向水平也相对较低。
尽管这种结构令人惊讶地稳定,但近年来个别国家在阶梯上有所上升,也有的国家有所下降。如今,德国、瑞士和美国等国家的经济都属于技术最先进、出口导向型之列,但在19 世纪的大部分时间它们都落后于英国,一直到20 世纪,这些国家都奉行知识产权弱国追赶策略,即完全放弃或部分限制专利和版权保护,以给本国企业大规模复制或模仿外国创新技术去发展高度工业化的经济提供法律空间。
直到19 世纪末,在版权法领域欧洲还存在几个“复制中心”,它们没有为作者或出版商提供任何版权保护,包括德国的巴登—符腾堡州。在国际社会的巨大压力下,瑞士直到1888 年才推出专利法,到1907 年才对医药和化学产品给予保护,使得瑞士的化学和制药工业在这之前能够毫无阻碍地复制在法国和其他地方获得专利的产品,成就了20 世纪初瑞士制药和化学工业发展的黄金时代。与此同时,利华兄弟公司(Unilever)可以不顾几个欧洲国家的专利保护,合法生产人造黄油;飞利浦在生产灯泡时也没有向爱迪生支付许可费。印度在1972 年采取了类似战略,取消了制药和食品部门的产品专利保护。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过渡期安排下,这种保护差距一直持续到2005 年,据说这促成了印度仿制药行业的诞生。所有这些政策都有意歧视外国权利人,以利于当地产业发展。因此,它们可以被描述为知识产权进口国的经济民族主义战略。
知识产权弱国追赶战略仍然被认为是发展中国家的有效战略,以便沿着国际生产链适应、复制和创新,长期目标是促进国内经济发展和生产力水平提升。然而,与对外国人的歧视性措施一样,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在很大程度上排除了知识产权弱国追赶策略,此时强制性最低保护水平条款就成了弱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剩余政策空间。以中国为例,联合国仍将中国列为发展中经济体,但按GDP 计算中国已上升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专利局在2019 年收到了全球近一半的专利申请,中国通过PCT 申请的国际专利数量位居世界第二(仅次于美国)。中国自2001 年起就受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约束,但该协定并没有阻碍到中国经济的发展,而是潜在地促进了中国经济近二十年的快速发展。由于美国和欧盟长期抱怨中国知识产权执法不力和“强制技术转让”而使其利益受损,《2020 年中美经贸协定》明确了中国首先应停止制造和阻止盗版、假冒产品流通,其次不再通过收购、合资或其他投资交易方式迫使或要求另一方向其转让技术。该协议文件旨在解决中国知识产权入境鼓励政策和美国知识产权出境民族主义保护政策之间的冲突。
在漫长的19 世纪,全球贸易的增长涉及越来越多的受原产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高科技产品、书籍和商标产品。愈来愈广泛的跨境知识产权交流对其权利人来说,更渴望得到海外知识产权政策的保护。随着知识产权在国民经济产业中的重要性日益增强,部分领先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逐渐从内向型转变为外向型。
鉴于当今全球经济和法律一体化的推进,任何国家都不能忽视其知识产权政策的国际后果,经济全球化直接导致知识产权本地市场到全球市场的视角转变,但并不会消除知识产权出口国经济民族主义倾向对其国内产业利益的关注。
1852 年法国出台国际版权法,不仅将法国作家的权利扩大到在国外出版的作品,在实践中还基于“普遍正义”将保护范围扩大到外国作家。该法规定在法国境内的伪造和盗版将构成刑事犯罪,直接目的是为了遏制来自比利时和荷兰的法国作家作品的廉价复制品的涌入,当时在这两个国家的复制和盗版活动是完全合法的;间接的影响是在海外盗版行为失去最大的法国市场后,两个外国盗版国政府与法国签订双边条约以保护法国作家在比利时和荷兰也享有著作权。
20 世纪末美国的贸易政策为打击未经授权的外国复制和模仿提供例证。1984 年的美国贸易和关税法将充分和有效地保护外国知识产权作为美国的主要谈判目标,并宣布第三国对知识产权保护不足或使知识产权无效的贸易做法将可能导致美国采取贸易报复措施,以确保充分和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并为依赖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人提供公平的市场准入。作为这一总体战略的一部分,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此后每年发布一份《特别301 报告》,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状况恶化或保护水平不足的国家。该报告的结论可能导致美国根据贸易法采取制裁措施或根据世贸组织或其他贸易协定提起争端解决程序。美国2020 年《特别301 报告》的观察和优先观察名单上包括中国、加拿大和罗马尼亚。
此后欧盟也采取了类似的措施。作为全面的“在第三国保护和执行知识产权战略”的一部分,自2006 年以来欧盟委员会每两年对欧盟利益攸关方和成员国开展一次调查,以确定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状况令人担忧的第三国。最新的报告列出了四个优先类别的20 个国家,其中中国是第一类中唯一的国家,美国属于第三类问题国家。然而,在实践中,各方都试图通过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保护其从外国知识产权市场获得尽可能多的收入。
诱使其他国家采纳或加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另一种方式是要求某种形式的互惠。在19世纪的欧洲,一个主体是否有资格在该国获得知识产权保护取决于该国公民在另一国所享有的待遇是否互惠对等。如果国内市场规模很大并且有获得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需求,那么对等互惠是特别有益的工具。因此,1838 年英国国际版权法规定,在女皇陛下广阔的领地内保护在国外出版的文学作品的条件是英国图书在这些国家的互惠保护。法国最初采用了前文所述的制裁外国的侵权盗版行为的国际版权法策略,但它成功地在商标法中实施了互惠,即法国对外国商标的保护取决于法国与外国商标所有者国家的外交条约。因此,针对外国侵权盗版行为和对外国权利人的歧视促成了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出现,首先是众多双边条约,最终是以19 世纪80 年代成立永久的多边知识产权联盟以保证各缔约国自动国民待遇义务。
事实上,互惠要求仍是知识产权出口导向型国家的有益工具。1984 年美国《半导体芯片保护法》规定仅适用于美国国民及与美国签署知识产权条约的国家。1986 年欧洲经济共同体关于半导体保护的指令同样限于共同体国民和成员国,但约定成员国与第三国达成协议,尽管这种双边关系没有发生。直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签订,其第35—38 条中关于半导体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才对所有WTO 成员国强制性适用。又如,SS1992 年欧盟规定对来自第三国的农产品和食品的地理标志保护依赖于该国对欧盟产品的等效地理标志保护,不妨碍其他国际协定特别约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第22—24 条解决了这个问题,但只设定了非常有限的强制性GI 保护水平。同样在WIPO 内部,欧盟迄今未能将其青睐的高标准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确立为全球标准,这主要是因为美国的反对。将地理标志保护纳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做法甚至适得其反,因为在2005 年,世贸组织的一个专家小组发现,将部分WTO 成员国排除在欧盟地理标志保护体系之外违反了国民待遇义务。因此,欧盟不得不在其市场内接受第三国地理标志,但只有少数其他国家承诺向欧盟地理标志生产商提供同等水平的保护。随着历史发展单边互惠要求也在很大程度上被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中的国民待遇条款所取代。
19 世纪初,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国际联盟(伯尔尼联盟)及保护工业产权国际联盟(巴黎联盟)的成立主要源于欧洲殖民国家急于将其国内知识产权法扩展到其殖民属地。1886 年伯尔尼公约第19 条及1911 年巴黎公约均规定加入本公约的国家有权将其殖民地同时加入本公约,虽然此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适用范围很快就覆盖了全球,然而这只在地理上是正确的,因为列入殖民地的唯一目的是保护殖民国家的主体利益,例如总部设在伦敦或巴黎的图书出版商在殖民地国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对应的是人身及经济权利。
20 世纪50 至60 年代,殖民帝国的崩溃使得国际知识产权制度遭遇第一次真正危机。当殖民地成为独立发展中国家时,它们终于在知识产权国际条约谈判中获得话语权。1960 年,印度提出伯尔尼公约的高度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中国家获取现有知识促进教育和技术进步的利益背道而驰。然而由于后殖民时代全球北方经济和技术先进的知识产权出口商与全球南方低收入知识产权进口商之间的不对称权力关系,因此发展中国家继续受到既有国际规则和议程的影响,毕竟这是确保发展中国家公民在国际社会得到法律保护的唯一途径,因此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并未崩溃。
进入21 世纪,全球自由主义和多边主义在世纪之交逐渐失去了吸引力。《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因未能促进全球发展和创新而成为备受批评的对象[11]。知识产权出口商仍在继续推动其旨在加强全球知识产权的超民族主义政策并取得成功,包括2006 年新加坡修订的《商标法条约》和2012 年《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此外,美国和欧盟积极依赖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来要求相关国家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义务。而基于自身经济民族主义的利益考量,各国正在积极与众多国家谈判并签署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例如RCEP、TPP、FTA、ECFA 等等,相关自由贸易协定中均包括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章节。
自19 世纪中叶以来,国际知识产权政策主要采取国家间知识产权国际条约谈判的形式,目的是保证所有缔约国国民/居民得到最低程度的保护。双边知识产权条约及永久性的多边知识产权联盟如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国际联盟(伯尔尼联盟)、保护工业产权国际联盟(巴黎联盟)和后来的WIPO 为全球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换建立了一个公平竞争环境,在尊重各国利益的基础上,促进各国之间更好的理解与合作,实现互利主权和平等,这也是当今众多的全球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发展的基础,也是全球自由市场主义与自私自利、以冲突为导向的经济民族主义所形成的鲜明对比。
换句话说,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是全球化市场保护的结果,更是全球化的推动力。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和弗里德里希·李斯特(Friedrich List)作为经济民族主义的两位经典支持者,提出“谁推动了这些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并从中受益”的现实主义关切。如果只看知识产权支持者大体相同的利益,人们往往会将全球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解释为一种逻辑的、线性的、基本上与政治无关的发展与进步。相反,如果把重点放在知识产权全球化的冲突上,那么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本质上是净知识产权出口商的经济民族主义政策工具。知识产权净出口国在国外市场通过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为其知识产权提供法律保护,并期望本国受益者的总收入超过他们向外国公司支付的版税。尽管知识产权国际条约能够使得知识产权产品价格上涨,鼓励创造者进一步创新产品,但价格上涨的成本对于净知识产权进口国来说则阻碍了它们的经济增长。因此,低收入发展中国家一再批评并反对知识产权的全球化,但到目前为止,知识产权支持者或知识产权出口商已经成功克服相关阻力。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是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巅峰[12],实现了知识产权法的空前统一。根据其序言,WTO 世贸组织成员希望减少国际贸易的扭曲和障碍,构建由原则及规则组成的多边框架,强调通过多边程序减少紧张局势的重要性。根据当时WTO 知识产权司主任Adrian Otten 的说法,在乌拉圭轮纳入知识产权制度的推动者是美国。历史背景是,在东京回合后美国政府越来越认识到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阻碍了美国产业的竞争力,损害了美国工业和贸易利益。随着美国从知识产权净进口国转变为知识产权净出口国,美国的知识产权政策也就从内向型转变为外向型。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反对,在WIPO 填补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两大漏洞(即药品的可专利性和计算机程序的版权保护)的努力失败后,美国将精力聚焦至“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条款基本框架”,该举措的推动者是来自美国制药、软件和娱乐业的12名高层管理人员组成的团体。1991 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主要内容被确定,该协议要求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国根据伯尔尼公约将计算机程序作为文学作品加以保护(第10 条第(1)款),并为所有技术领域的任何发明、无论是产品还是工艺授予专利(第27 条第(1)款)。
然而全球自由主义和多边主义在世纪之交逐渐失去了吸引力。总体而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因其未能促进全球发展和创新而成为备受批评的对象。[11]知识产权出口商仍在继续推动其旨在加强全球知识产权的超民族主义政策,并取得了成功,包括已经被广泛采用的多边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即2006 年新加坡修订的《商标法条约》和2012 年《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美国和欧盟积极依赖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来要求相关国家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义务。近年来世界各国正在积极与众多国家谈判并签署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例如RCEP、TPP、FTA、ECFA 等等,相关自由贸易协定中均包括全面的知识产权章节。此外,《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31 条及《马拉喀什条约》都没有确立私人专有权,但出于人道主义和社会发展的原因可为获取和使用知识提供便利,即允许专门向国内无法为患者生产足够数量药品的其他成员发放生产和出口负担得起的仿制药的特别强制许可证。类似地,为盲人、视障人士或其他印刷残疾人获取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允许服务于这些受益者的组织跨境交换这些作品。因此,与其他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不同,该协议专门处理并部分克服了领土问题。
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程度越深,对全球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需求就越大。全球经济一体化将经济民族主义的短期目标和利益转变为统一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诉求。
全球范围内的私人公司越是依赖海外销售,他们就越多地游说本国政府在海外争取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政策。这种良性循环是建立在知识产权的两个普遍原则基础之上:一是知识产权的私权利属性,知识产权本身是一国政府授予相关权利人的私人权利,尽管大多数知识产权立法的功能是为公共利益服务,但其底层的直接利益是私人权利。因此,基于知识产权的私人所有与政治经济双重属性,知识产权与生物多样性等全球公共产品的国际法律政策有很大不同。前者具有强大的私人既得利益团体要求获得国际范围内的普遍知识产权保护,而后者要求所有利益相关者以全球视角商定全球解决方案。二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原则,该原则已被世界大部分国家和经济体所认可,那些呼吁提高国际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国家最根本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其所在国知识产权私人既得利益团体的利益诉求。
通过对过去和现在知识产权政策的梳理证实,经济民族主义在过去、现在和将来仍将是主导知识产权国际政策和法律的主要驱动力。部分国家采取单边、双边和多边措施在世界市场中不遗余力地支持其国内产业,维护其本国知识产权私人既得利益团体在全球范围内获得相应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以维持其既得经济利益。[13]可以看出,知识产权战略中的经济民族主义与全球自由市场主义之间存在复杂的辩证关系。尽管当今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为知识产权生产者和使用者建立了全球范围内有效的公平竞争环境,但背后的经济民族主义与全球自由市场主义之间仍然在不断地角逐博力、暗流涌动。从历史角度看现存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国际保护倾向,可以得出历史上知识产权净出口国的自由主义外向型政策在很大程度上要强于知识产权净进口国的民族主义内向型政策。
考虑到知识产权的属地主义属性,只有当全球各国知识产权法完全统一的情况下才能在逻辑上排除任何知识产权领域的经济民族主义。然而这种知识产权法统一的愿景在欧盟内部尚未实现,在全球范围内来看更是难以实现的乌托邦。即使各国之间迫于种种压力最终采用了全球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给予统一的认可与保护。但出于各国不同的政治经济环境、社会整体发展程度及人民文化水平等不同因素考虑,监管程度较低的司法管辖区仍可能通过将注意力转向奖励、补助金、税收抵免等非知识产权机制来实现自我保护和促进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目标。
总之,历史和政治的终结尚未到来,但通过对经济民族主义对知识产权国际立法历史变迁影响的深入分析,使我们能够更好地认识和应对经济民族主义与全球自由市场主义之间的种种角力,看清两股力量未来对知识产权国际立法发展走势的影响,以更好地维护我国跨境知识产权领域的国家利益及经济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