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庆芳
(贵州师范大学 教育学院, 贵州 贵阳 550025)
教师惩戒一直都是备受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尤其近年来,在实际的教学实践过程中,教师因为惩戒学生时采用了不当的手段,对学生的身心造成了严重的伤害,给社会造成了恐慌,以致于很多人对教师的专业化水平产生了质疑。2019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制定教师惩戒实施细则,规范教师教育惩戒权。因教师惩戒内容的复杂性和价值歧义,教育部于2019年11月发布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关于教师教育惩戒规则制定的意见。2020年9月教育部颁发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于2021年3月正式实施。《规则》内容主要包括在学生出现不良行为时进行制止和批评教育;在课堂教育和日常管理中对违规情节轻的学生当场实施教育惩戒,情节严重者带离教学现场给予教育管理;小初高学生违规违纪严重在告知家长前提下学校进行惩戒。除了对教师惩戒学生行为进行规范,还对教师惩戒时不得出现的行为进行了规定,但教师在执行《规则》时还是创造了一些自由惩戒的空间。因此,为了使教师进行教育惩戒时不伤害学生身心发展,本文对常见的惩戒形式进行反思,提出重构思路。
首先,从国外教育发展历程来看,惩戒与教育紧密联系。据记载,较早的古代埃及教育体系中“惯用灌输和惩戒”,教师对于布置的作业要求学生反复机械练习,并施行体罚来激励学生思考[1]。14~17世纪,在文艺复兴运动的助推下人们开始提倡“严禁体罚”等教育理念[2],随后启蒙运动激发人们对惩戒的理性思考,很多教育家指出惩戒在教育中的重要意义,同时批判体罚在教育中的不合理性。英国教育家洛克指出:“我们想要儿童变成聪明、贤良、磊落的人,那么棍棒以及其他种种奴隶性的体罚便是不适合的管教方法,这种方法只有在万不得已的时候,在极端的情形之下偶尔用一用;我们想要教育儿童,就必须对儿童进行合理的奖惩。”[3]他认为在教育儿童的过程中采用合理的惩戒形式,才能使儿童养成良好的德行。捷克著名教育家夸美纽斯提出惩戒在教育中存在其合理性,并明确指出:“犯了错的人应当受到惩罚,惩罚是使他们日后不再犯。”[4]教师的绝对权威在人们对惩戒的理性思考中不断弱化,惩戒在合理的范畴中不断实现其育人价值。
其次,在我国教育史中,最先肯定惩戒教育作用的是《易经》,提出了“小惩大戒”观点对教育有积极意义,但战国晚期课堂上教师上课之前应准备好惩戒学生的教鞭[5]。可见,教师被赋予了绝对的权威,学生没有任何权利,只能无条件服从,教师以体罚学生作为惩戒手段来管理课堂纪律,忽视了教育的价值。同时民间流传的“棍棒底下出人才”“严师出高徒”等俗语为学校教育带来了消极影响。近代以来,中国出现很多改良教育的积极分子,他们提倡平等教育,反对体罚,但这些提倡者的意见并没有彻底改变教师体罚学生的现象[6]。新中国成立以后,政府明确禁止教师对学生实施体罚,例如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9条明确“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在教育的深入发展中,教师权威弱化,教师惩戒不断合理化。
综上,从国内外的教育发展情况可见,教师惩戒权随着教育的产生而存在,体罚或变相体罚是不恰当的教师惩戒方式,不利于学生的整体发展。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对学生身心发展的重视程度不断加深,错误的形式逐渐被摒弃,教师惩戒权不断规范,即正确的教师惩戒权将会被证实是教育学生的一种合理的手段。
关于教育的本质问题,学界有各种争论,但却一致认同:教育是一种培养人的活动,即教师需要通过组织教育活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养。教育应基于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构建教育活动,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是“以学生为本”教育理念的逻辑起点。“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是指“我们的教育要从学生的实际出发,注重教师的主导作用,重视教育的社会功能,着眼于学生的发展,使学生获得全面、主动、有个性的可持续发展”[7]。学生群体身心发展不健全,教师在教育中充当引导者,引导学生朝着正确的方向可持续发展,教师充分利用惩戒可以有效地抑制学生的思想、行为、习惯朝着错误的方向发展,有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教师在教育过程中通过合理使用教师惩戒权更好地践行“以学生为本”教育理念,对学生问题行为采取合理的惩戒手段及时纠正,帮助学生朝着积极的方向发展。
在“以学生为本”教育理念下,教师惩戒权是纠正学生失范行为的必要教育手段。“以学生为本”教育理念强调的是一切基于学生,从学生的发展出发,促进学生的可持续发展是其最终目的。学生的可持续发展主要体现为学生对社会的适应能力和发展的持续性,即前一阶段的学习需要有利于下一阶段的学习,以及学生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的协调发展,比如学生自身的心理状态和周围的影响因素之间的合理化冲突。合理的教师惩戒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让学生在教育习得过程中的不良行为得到一定的抑制。
教师惩戒即“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为维持教学秩序,实现教育目的,对学生课处不以发生法律效果为目的的事实惩戒,事实惩戒一般由教师或者学校管理人员实施”[8]。教师惩戒存在其合理性,惩戒形式多样,并没有明确的边界。殷沐慧[9]通过实证研究认为中小学教师惩戒权可以划分为:生理型惩戒、心理型惩戒、物质型惩戒和活动型惩戒。也有学者认为教师惩戒包括口头训诫、留校、学业制裁、听课等惩戒措施[10]。可见,学术界对教师惩戒形式看法不同,惩戒的标准难以界定,惩戒限度的学理性不够,此处就讨论“正确惩戒与错误惩戒两种分类”[11]。在学校中正确的惩戒形式主要有口头教育、纪律处分、教育性惩戒;错误的惩戒形式主要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冷暴力”式惩罚、金钱惩罚。
1. 口头教育
口头教育是教师在面对学生出现不符合规范的行为时,用语言对其进行批评的一种形式。这种形式是当前教师惩戒形式中最普遍的一种。口头教育的惩戒方式对教师来说是便捷的、快速的。但这种惩戒的缺点也非常明显,当教师对学生进行口头教育时,教师的语言规范性、合理性得不到保证,要求教师具备较好的教育智慧与语言沟通能力。学生的身心发展尚未成熟,譬如,对小学生而言教师的话等于真理,学生记在心里,但不一定能明白其中蕴含的道理。如果是小学生,他们的注意力、独立思考能力、意志力发展尚未健全,导致他们还是会重复犯类似的错误。而中学生处于青春期,教师的口头教育对于这个阶段的学生来说无疑是摧残学生自尊的行为,会使学生出现抵触心理,引发更多危害学生自身整体发展的问题。
2. 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是指学生在校期间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得到的惩罚,主要的处分方法有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等。在学校教育规章制度下纪律处分是一种较为正式的惩戒形式。学校的纪律处分将会永远被记录在学生成长档案中,这些被视为学生人生的“污点”,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抑制学生的不良行为。但是这些纪律处分对于中小学阶段的学生来说太过残酷,因为可能给学生甚至家庭带来莫大压力,给学生的心理造成严重的伤害,很多学生会因此产生叛逆心理,当消极心理形成,便难以纠正。这一惩戒要求校方一定要秉承公平、公正以及公开的原则,以减轻对学生造成的伤害,努力做到让学生及家长都满意。
3. 教育性惩戒
“教育性惩戒是指教师运用教育机智对学生的不合范言行进行惩戒以后促使学生认识到并转变自己的不合范言行的一种惩戒方式。”[11]在教育的过程中,教师根据教学的实际情况对学生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罚,包括罚站、罚打扫卫生、没收学生的违规物品等。这种惩戒的方式主要强调教育意义,相对于其他惩戒形式来说较温和,对学生的惩戒力度非常灵活,根据教师的教育需要及学生自身发展的需要而采用的惩戒行为。这种方式在我国中小学教育的过程中,但它没有严格地规定要以什么样的形式进行,导致惩戒的教育意义逐渐缺失。这类惩戒形式对教师的专业素养要求较高,需要教师具有良好的教育机智选择正确的方式应对学生的失范行为。
4. 体罚或变相体罚
体罚是极端的惩戒方式,是教师对出现不合范行为的学生的身体进行伤害和惩罚的一种方式,也是传统的惩戒方式。传统教育中“教鞭”是体罚的重要象征。变相体罚指教师没有对学生的身体造成伤害,但是教师对学生进行变相体罚的过程中对学生造成的伤害和体罚的结果是一样的。不管是体罚还是变相体罚都是不利于学生发展的惩戒方式,它的本质特征是伤害学生的身心健康,这是不合理的惩戒方式。但是,在教育中依旧存在教师体罚及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这样做严重损害学生的自主地位,甚至导致他们的身心逐渐扭曲。
5. “冷暴力”式惩罚
“冷暴力”是对学生采取冷淡、不理睬、远离、轻视以及漠不关心等手段来惩罚犯错的学生。这种方式给学生带来的伤害是持久的,学生的精神和心理被变相折磨。例如,学生犯错了,教师告知全班学生,并教导学生不要跟“坏学生”说话等。久而久之,学生在“冷暴力”的环境下会产生精神压力,学生的心理逐渐扭曲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这是一种较为典型的精神虐待。教师将“冷暴力”等同于“将心比心”,利用周围的强化物来对学生进行教育,一方面淡化了生生间的同学情,另一方面师生间的感情也逐渐淡化。
6. 金钱惩罚
金钱惩罚是近几年才出现的一种惩戒方式。教师通过罚钱来惩罚学生的错误行为,金钱惩罚是教师为了谋取利益而将学生的错误行为作为借口而采取的方式,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对此是表示赞同的。这类惩罚方式虽然没有泛化,但当教师出现这样的行为时,学校的监督工作是否落实了?教师自身的道德底线在何处?这样因为个人私利而损害学生及家长的经济利益。对于这种错误的惩戒形式不止应该在国家政策上严禁,学校也应该做好规章制度以及后续的监督工作,教师也要从反省自身做起,树立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形象。
上文中提到正确的惩戒形式要求教师具有较好的专业素养与教育智慧,才能确保惩戒的有效性。错误的惩戒形式是部分教师常用的一种教育手段,这类教师群体尚未建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主要原因在于教师对“惩戒”一词缺乏正确认知。国家到目前为止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教师可以采用哪些惩戒手段,但从细则上规定当学生出现失范行为时,教师能够进行惩戒。从教育发展进程来看,教师在教育过程中采用惩戒的方式来教育学生是存在合理性的。所以部分教师借由这样的现状,想尽办法来教育学生,忽视了“为人师表”与教育职责重在“育人”。“惩戒是教师在依法执政、履行教师教书育人职责中,对于学生的不符合规范的行为依法依规作出合理的否定性制裁,使犯过者感到后悔,从而避免其不合理的行为再次发生,以促进规范学生行为的一种教育方式。惩戒是为了警戒,惩是方式,戒是目的,重心应该落在“戒”上。”[12]在实际的教学中,教师将“惩”作为教育学生的主要手段,因此,教师惩戒失范行为逐步泛滥,表面上学生被管教有方,但对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
《意见稿》中明确提出教育惩戒是指教师和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和管理中基于教育目的与需要,对违规违纪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行为。惩是方式,戒是目的。即在教育过程中,教师需要采用一定的方式对学生的失范行为进行教育。其中,“戒”是被教师忽视的部分。只重视惩罚的力度不足以解决学生的实际问题,相反可能给学生带来难以弥补的伤害。在常见的教师惩戒形式中,值得一提的是教育性惩戒较其他惩戒方式来说是最贴近“惩戒”内涵的教育手段。教育性惩戒的出发点及落脚点都是为了使学生朝着好的方向发展,它灵活多样,但是对于教师的要求较高,即要求教师在具备教育智慧的前提下选择适合的方式教育学生。这就给很多教师带来了压力,毕竟专业素养不是一蹴而就的。教育性惩戒的极端现状是教师习惯在教育教学中采用体罚或变相体罚。但国家颁布的《教师法》第37条和《义务教育法》第29条都明确规定禁止对学生进行体罚,这样错误且极端的惩罚手段不仅没有教育意义,而且完全背离了惩戒中的“戒”,是对“惩”的一种误解。
当前教师常见的惩戒方式不存在相互脱离,在教育过程中教师会多种方式相结合对学生进行教育。从目前教师惩戒的结果看来,这些常见的形式并不能有效地教育学生或纠正学生的不合范行为。因此,在现实中应寻找新的惩戒视角。
教育是一种培养人的社会活动,什么样的教育造就什么样的人才。我国教育正在向全面现代化方向迈进,但我国的教师群体受传统教育方式影响较深,常常对有行为过错的学生采取有损其身心健康的惩罚,这样的教育方式危害较大。教育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在教育惩戒中教师需要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为了规避传统教育惩戒带来的弊端,可以通过探寻“教化”的价值来形成新的惩戒思想。金生鈜[13]认为:“教化的主旨是以自然的方式、在尊重个人自由的基础上促使人的精神成长、发展和自我形成,它包括精神培育和精神的自我创造相结合的意蕴。”在教师惩戒中运用教化教育既可以突出“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又可以保证学生的主体地位。本文提出教师应以教化教育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行规定和选择惩戒手段,主要是基于以下四个方面的思考。
首先,教化教育强调以爱为基础。“走向教化的教育是以爱为基石而产生的有益于学生身心成长的教育。”[14]《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中明确指出小学教师要做到“师德为先”,一名合格的小学教师需要热爱教育,对学生富有爱心、责任心、耐心和细心。“爱”给予学生无限的温暖,在爱的基础上对学生进行惩戒,他们的身心不易受到伤害。
其次,教化教育强调民主平等。在教化教育的过程中教师将不再是绝对的权威者,教师和学生要建立一种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当学生出现失范行为时,教师应当聆听学生的解释,尊重学生的选择。面对犯错误的学生,教化教育强调要平等对待,并且理智看待学生的每一个行为。在整个教育过程中教师都应该以尊重学生为首要宗旨,与学生在长期的相互尊重、互相理解中建立信任关系。
再次,教化教育强调自主构建。社会的发展决定了教育应该培养适应社会发展的人。学生出现有违常规的行为时,教师对其采取过激的惩戒方式无法从根本上纠正学生的错误习惯,有时只会适得其反。教化教育强调教师的目光不应局限于当时学生的错误表现,应该教会学生如何认识错误,教师充当“助力者”,帮助学生在学习、生活中自主构建、控制好自己的情绪,不断提高学生自我解决的能力。
最后,教化教育强调自我创造。教师惩戒是教育中必不可少的环节,惩戒的目的是为了学生能够有较好发展。学生怎样发展、以什么样的形式发展、过怎样的生活需要教师加以引导。教师对学生进行惩戒时不能一味批评,应该批评与鼓励相结合。批评和惩罚不是教育的最终目的,教会学生自我创造才是“戒”的目的之一。
1. 教化犯错学生,以爱惩戒
在教育领域,教化是以爱为基础的一种教育方式。教师以爱为出发点展开一系列的育人活动,用爱去教化学生,增强学生对自己的信任感,从而建立友好的师生关系。
教师教育任务繁重,加之社会成员对他们也施加了巨大压力,因此在实际的教育过程中,教师为了达到教学效果,按时完成教学目标,就会对扰乱课堂纪律或行为失范的学生进行惩戒。虽然惩戒方式很多,但惩戒的边界不明确,教师在处理学生事件时会采用不同的方式来惩戒失范学生。教师难以把握惩戒的力度,常常采用耗时短的手段。这类方式效果快但对学生的身心伤害较大,学生感觉不到关爱,师生关系逐渐破裂,学生的性格可能会逐渐扭曲。教育改革要求建立和谐的师生关系,以“批评”学生作为改进教学的惩戒形式,建构和谐的师生关系困难重重。教化教育要求教师以关爱学生为出发点对学生进行惩戒,用爱教化学生,拉近彼此之间的距离。首先,从爱出发,即正确认识学生,教育应该从了解学生开始。例如,单亲家庭的王亚出现了严重的心理失衡,他的班主任采用“多管齐下”的方式,从开导他的亲人做起,然后不断用爱走进了王亚的内心,给他表现自己的机会,将爱融入他的生活中,逐渐帮助王亚建立了自信心,并且修复了他周边的人际关系[15]。该案例说明教师需要在全面了解学生的基础上,将爱置于教育中,教化学生。其次,不仅在学习中做到关心学生,在生活中更要做到关心学生。在学生犯错时,不应一味指责,要对学生充满信心,引导学生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各类问题。教师在对其进行惩戒的过程中应该充满耐心,用爱去打动学生,把爱放在细节里,不断强化有利于学生健康发展。
2. 构建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
教师和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会相互影响,良好的师生关系决定教学效果的质量。新时期我国提倡建立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是教育从关注成绩转向关注学生的表现,有利于学生树立平等意识。但教师惩戒是必要的,在教学过程中学生因为身心的不成熟会出现错误认知导致行为失范,因此教师应及时采取惩戒促进学生发展,在学生出现错误行为时及时制止,并帮助学生建立健康积极的价值观念。
从不同阶段学生发展水平的不均衡性来看,构建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有助于提高教师惩戒效果,同时也利于规范教师的惩戒行为,这是一种双赢的构想。在师生平等的关系下,学生对教师并不排斥、不反感、不害怕,乐于接受教师的建议或责罚,因为师生之间是相互信任的关系。构建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有异于传统教育中教师的绝对权威,教育活动中教师的绝对权威导致学生产生恐惧心理,不敢与教师进行沟通。当学生处于绝对服从的一方时,教师采用过激惩戒手段辱骂、责罚、体罚学生,学生的身心渐渐受到伤害。因此,从教化教育出发,构建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对改善不良的师生关系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是化解师生间隔阂的有效方法;也有助于教师进行惩戒,帮助学生纠正错误,端正态度,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3. 在惩戒中教化学生自主构建
教化教育要求学生充分发挥在教学过程中的主体作用,要求学生能够清晰地认识自我的主体性。教师在教书育人过程中一味向学生灌输知识,忽视学生的主体地位,不利于培养独立思考的能力。只有教会学生如何正确认识自己,如何学习,如何自我主动地发展才能够适应新时代学习型社会的需要。
教师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采取规范化的惩戒方式及时纠正,让学生“引以为戒”。教师从自身做起,树立教化的自主构建思想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帮助其在学习教师行为的基础上更好地进行自主建构,并要求学生对错误行为有清晰的认识,逐渐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
4. 在学习过程中学会自我创造
惩戒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让学生长记性,而是让学生清楚自己错在何处,自我建构是教化教育的第一步,自我创造是教化教育的最终目的,惩戒重在,帮助学生彻底改正,并且激发自我创造的精神。教师惩戒首先帮助学生学会认识错误,然后通过教化还给学生自由,人在自由的状态下易于激发自我创造能力。传统的教育方式禁锢了人的自我创造能力,学生缺乏自我创造的机会,在教化教育思想的指引下,教师在学习过程中帮助学生打开思维,为学生创造轻松的学习氛围,不过多干涉或否定学生的想法,让其不断提高自我创造的能力。
学生在学习生活中难免会出现违背规则的事情,教师应该做的不是打骂,而是尊重,要给学生足够的空间,创建有利于学生自我创造的教育条件,关心“特殊”学生精神层面的自我创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