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革新路径探析

2022-03-17 11:21钟英通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22年4期
关键词:法律事务国际法法学

钟英通

(西南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 重庆 400120)

我国一直重视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已经建立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基本体系。2011年教育部与中央政法委员会出台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把培养涉外法治人才作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突破口,法学教育界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面进行了较多的有益探索。

但近年来,我国自身发展水平及所处的国际体系均发生了重大变化,对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系提出了新要求。我国曾主动加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美国主导构建的国际经贸秩序,虽然让我国融入国际经济并取得了长足发展,但对其中的国际经贸规则,我国只能被动接受。从已有实践来看,以国内法律规则推动国际经贸规则体系的形成和变革是发达国家在区域和多边规则体系建设上常用的模式,发达国家国内制度经验所形成的国际经贸规则又反过来影响和推动着发展中国家的国内法治建设。例如,世界贸易组织(下称“WTO”)的规则体系在各领域反映了美国、欧盟等发达成员的国内法规则,中国加入WTO必须接受其规则并以其为依据修改国内法。在新发展格局下,我国必须从国际经贸规则的被动接受者逐步转换为国际经贸规则的主动贡献者,参与构建更加公平公正的国际经济新秩序,故迫切需要高水平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以便在国际组织运行、国际规则谈判以及国际司法或仲裁案件中切实维护中国利益,为全球治理贡献中国方案。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指引了未来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基本方向。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要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这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提出了新要求。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全面梳理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面临的主要困境并提出应对之策尤为重要。

一、涉外法治人才的基本素质

涉外法治人才是具有较高综合素质的高端法律人才,依据现有实践主要可分为以下四类:一是政府或企业内部专门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人员;二是以律师为主要代表的对外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人士;三是在科研院所或高校从事国际法、比较法教学与研究的专家学者[1]39;四是在国际组织担任法律相关职位的中国公民[2]23。涉外法治人才的基本素质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涉外法治人才应当具备扎实的法学功底,熟悉中国国内法律制度。尽管各国法律制度千差万别,但法律作为一种特定的社会现象具备一定的共有特征,扎实的法学功底可为涉外法治人才奠定基本的法学思维,并在学习和处理涉外法律事务中实现触类旁通。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并非相互区隔,而是存在频繁双向互动的领域。涉外法治人才应当全面掌握我国国内法的知识并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例如,国际法在一国国内可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适用,这均需要该国确保其国内法与约束该国的有关国际法规则相适应。2020年1月由中美双方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在性质上属于中美两国间的国际条约,但协议内容广泛涉及两国国内知识产权、技术转让、食品农产品贸易、金融服务等国内法律制度,具体参与该协议谈判的人员必须深入掌握我国及美国国内法中涉及上述各领域的法律规则。

第二,涉外法治人才应当具备扎实的国际法知识与实践能力。《意见》将涉外法治人才定性为“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这表明涉外法治人才的独特素质就是通晓特定领域的国际法律规则。例如,WTO的多边规则对当下国际贸易具有基础性作用,其规则的具体内容深刻影响着WTO各成员国。在WTO争端解决案件中,专家组与上诉机构对WTO涵盖协定的解释常深入到具体单词,这要求我国参与这类活动的法律人士必须全面且深入地掌握协定内容和既有案例。

第三,涉外法治人才应当具备较强的外语能力,在语种上形成“英语+X”外语能力配置。涉外法治人才的外语能力应当至少满足两项要求,一是能够将某种外语作为工作语言;二是精通特定外语中的法律术语。“英语+X”是指精通英语和至少一门小语种。英语是涉外法律事务中使用较多的语言,应当成为涉外法治人才必须掌握的语种,同时不能忽视小语种的学习。中国当下较为重视与东南亚国家的联系,特别是随着《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的签署,区域内的经贸活动将更加活跃,由此产生的法律事务可能随之增多,中国应当储备精通区域内小语种的法治人才。

二、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缺乏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顶层设计

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良好的顶层设计,但现阶段我国还缺乏这种顶层设计,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在组织上缺少高层级的协调机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需要各级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科研院校、企业及律师事务所的通力协作,需要有突破性的制度创新。第二,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在我国法治人才培养体系中层级较低,受重视程度不够。当下的国际国内条件已经要求我国必须将涉外法治人才提升到与国内法治人才相当的位置。这一新定位符合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基本精神。第三,从课程设置来看,作为培养涉外法治人才基础素养的国际法课程,其地位不升反降。依据传统划分,国际法学课通常包含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三个方向,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与经贸类的涉外法律事务具有极高的关联度。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对法学专业核心课程采取“10+X”分类设置模式。其中,国际法(亦称“国际公法”)是法学专业的10门必修课程之一,但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则属各高校根据办学特色可选择开设的专业课程。显然,这两门涉外法治人才必须熟练掌握的课程在法学本科专业课程中的地位有被弱化的趋势,其根本原因在国际法学科在整个法学一级学科下受重视程度不够。

(二)培养方式与实际需求不匹配

现实对涉外法治人才素质的要求是综合性的,需同时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外语能力和相关学科的背景知识。由于不重视顶层设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课程设置缺乏针对性,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依然被置于传统法学人才培养的基本框架下,同时增设一些具有“涉外”特色的课程,形成“法学课程为主,涉外特色课程为辅”的模式。该模式难以匹配实际需求,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是依照“10+X”的方式进行课程选择,国际法在法学本科专业课程中权重不大,无法实现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目标。二是“涉外”特色课程涉及法学、语言学、政治学、社会学乃至心理学等不同学科,学科种类多,具有显著的跨学科特点,难以保证特色学科的学时,在实践中易造成学生对增设的内容浅尝辄止,学习不深入。三是忽视了学生国际法律事务实践能力的培养。国家对涉外法治人才实践能力的需求是多层次的,部分从业人员需掌握参与法律谈判、条约起草、司法或仲裁等具体程序。由于这类实务活动规格较高、保密性强,在校学生参与的机会较少。在更为广泛的政府与私人主体间乃至私人主体间民商事法律事务方面,在校生的参与范围相对较广,但高等院校与实务部门间尚未形成成熟完整的实习实训方案。

三、构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新路径

(一)重视国际法学科的引领作用

在国内法治建设已取得巨大成就的当下,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关键抓手就是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走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面临的困境,首先就要通过顶层设计提升国际法学科的地位。在我国现行学科体系中,“国际法学”为法学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与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等并列,其受重视程度不够,导致法学专业课程设置忽视国际法,国际法学科发展滞后等系列问题。为此,有关部门宜尽早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实施意见,突出国际法学科的地位。

为发挥国际法学科的引领作用,夯实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基础,首先要改革法学专业本科阶段“10+X”课程设置模式,将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纳入专业核心课程。与此同时,还应在本硕博三个阶段针对涉外法治人才开设专门的培养方向,单独设置符合实践需求的课程,合理安排不同学科课程的学时。其次,要增加全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下称“法考”)中国际法的分值,引导考生提升国际法素养。目前,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在法考中占30分左右,涉及内容通常是考生应掌握的通识性知识,加之题目难度相对较小,导致考生不重视国际法学,不会投入更多的精力在国际法学上。提高国际法在法考中的分值比例,将有助于法学专业学生重视国际法知识的学习。

(二)探索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新学制

鉴于涉外法治人才所需素质的综合性,需以延长学制和人才类型多样化为切入点完善培养体系。在学制方面,本科(4年)或硕士研究生(通常为3年)的培养学制存在时间不足的问题,启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后,以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为代表的高校在本科阶段实施了“涉外法律人才实验班”的培养模式。2021年,包括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在内的一批高校已开始探索招收“涉外法治人才”方向的硕士研究生,但现阶段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还限于本科或硕士研究生。为此,应延长培养时间,探索涉外法治人才从本科至硕士乃至博士阶段的学制新模式。在较长的培养周期内,可较为灵活、有针对性地设置培养方案。对涉外法治人才应当学习的基础性课程,因其涵盖内容较广,可增加课时量,分多学期学习。语言学习也可以细分为阅读、写作、听力、口语以及法律外语等课程。西南政法大学自2017年起设立“一带一路”法律人才实验班,采取“双语双法”的培养模式,即不仅按照国内法学院通常的培养模式对学生进行本科法学教育,同时还与泰国、越南、缅甸、柬埔寨等东盟国家的法学院校合作,让该班学生学习特定小语种和有关国家国内法知识。从现有实践来看,仅依靠本科阶段学习尚难培养具备处理涉外法律事务能力的人才,延长学制是必要的。

有针对性地开展涉外法治人才多元化培养。涉外法律事务涉及国家间的关系、国家管理私人主体涉外民商事活动形成的关系和涉外民商事关系,不同关系所涉及的具体事务性质和法律渊源不尽相同,且常具有不可通约性。因此,涉外法治人才应对的法律事务可分为种类繁多的细分领域,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方案的设计需要有侧重。例如,国际法律师与涉外律师均属涉外法治人才范畴,但其所处理的法律事务性质存在显著差异,前者主要处理国家之间或国家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后者则大多运用不同国家的国内法规则解决私人之间的跨国纠纷。从就业去向来看,涉外法治人才可能是在政府机构、司法机关、国际组织、高校、科研院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企业等工作,不同单位对引进人才的要求差异较大,需要在培养过程中细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方向。

(三)课程设置的多元化

1. 实施跨学科培养

涉外法治人才应当具有较好的综合素质,需要实施跨学科培养,教学内容应具有跨学科特点[3]9。第一,应当围绕法治人才这一核心,重点规划法学课程,让学生全面学习“10+X”模式中的法学核心课程,厚植学生的法学基本功。第二,重点规划国际法专业课程。在学生完成了法理学、民法、刑法、行政法及诉讼法等法学基础课程的基础上再学习国际法专业课程。第三,全过程强化外语能力培养,让学生能够以外语为工作语言处理涉外法律事务。实施“英语+X”外语学习模式,即掌握英语和至少1门其他语种。在加强英语能力培养的同时,突出日语、法语、德语、俄语、西班牙语、葡萄牙语、阿拉伯语等主要非英语外国语种能力培养。在夯实外语听说读写能力的基础上强化法律外语能力[4]42-43。第四,有针对性开设国际政治、国际关系、国际经济与贸易、世界历史、跨文化交流等课程以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例如,特定时期的国际关系构成了专业人士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宏大背景,对国际关系形势的基本理解与判断有助于选择正确的解决方案。此外,还可视情况开设心理学、社会学等课程,扩大学生知识面。第五,开设方法论课程。国际法院等国际司法或仲裁机构中的法律文书常具备较强的理论性,只有具备较强的研究能力方可有效应对。因此,应在本科高年级和研究生阶段开设学术研究的方法论课程,教授学术研究的基本规范和方法,进行学术论文写作训练,提升学生的研究能力。

2. 实体与程序规则培养并重

在国际法的特定领域,程序性规则的作用至关重要。加强对程序性规则的学习,培养学生理解和运用程序规则的能力,有利于增强其处理国际法律事务的能力。例如,在国际公法的教学中除国际法的基础理论外,具体领域的教学内容应包括与该领域有关的国际条约或国际法实体内容。以国际组织法中的联合国法律制度为例,除规定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具体条款外,大量的程序性规则包含其中,这类程序性规则对联合国本身的运行乃至国际格局的演化具有重要作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独特的表决机制当属典型。国际司法或仲裁领域中的程序性规则同样重要,如国际法院、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等国际司法或仲裁机构的程序性规定均需在教学中予以重点讲解,并应结合案例强化学生对规则的理解。

3. 重视国别法教学

现阶段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还存在“轻国别法”的认识误区。在畅通国际经济大循环的背景下,未来我国企业在其他国家进行投资和经营活动的规模将不断扩大,在他国面临的法律纠纷将越来越多,这些纠纷通常需要适用投资所在国国内法,归根结底是特定国家国内法问题。企业内部的法务人员及其聘请的中国律师要能更好地维护中国企业利益,必须对这些国家的国内法非常熟悉,这是实践对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要求。为此,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应设置国别法课程,根据不同层次的培养目标以及学生毕业后的就业去向,结合学生外语语种,选择目标国国别法。

4. 强化实践实训

第一,多元视角培养涉外法治人才。对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不应囿于立法者和司法者视角,还应当从律师视角注重训练学生的“律师思维”,让学生从“法律对抗”的角度去思考法律问题,让学生在处理法律事务时提炼法律争议点、预判对方的行动并提出应对策略,形成法律攻防意识与技能[5]157-158,提升学生处理法律事务的主动性。

第二,充分利用模拟法庭培养学生实战能力。一是在课堂教学环节引入模拟法庭,采用案例教学提升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二是通过设置学分,鼓励、吸引学生参与模拟法庭竞赛,以赛促训,以赛促学,提升学生的法律事务处理能力。现阶段,我国法学院学生可参与的国际国内模拟法庭比赛主要包括杰赛普(Jessup)国际法模拟法庭大赛、威廉维斯(Willem C.Vis)国际商事仲裁模拟仲裁庭大赛、WTO模拟法庭辩论赛、红十字国际人道法模拟法庭比赛、国际投资仲裁模拟法庭大赛、中国国际海洋法模拟法庭竞赛等全英文赛事[6]41。

第三,拓展实习实训渠道,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在完成校内各类专业课程学习的同时,培养院校应根据集中与分散结合的原则统筹安排学生的实习实训单位。建立培养院校与实习单位的联席制度,确保学生从事法律事务相关工作的实习,聘请实习单位的实务专家为实习实训指导教师。高度重视国际组织的实习生项目,采取先选拔后集中申请的模式,让学生参加联合国、WTO等国际组织的实习生项目,将这些学生培养成高端涉外法治人才。

四、结语

近年来,中国政府、企业及个人不时陷入“法律战”困局中,不仅国家受到污名化的困扰,企业与个人也遭受了巨额经济损失,甚至有中国公民面临人身自由的丧失。在此过程中,中国通过法律方式采取的反制措施较为有限,凸显了涉外法治人才的欠缺。鉴于涉外法治人才的特点,其培养周期长、难度大、培养过程复杂,目标的达成难以一蹴而就。我国应当充分利用党领导一切的制度优势,全面革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系,有针对性地制定培养方案,从招生到就业全过程搭建人才培养平台,并在运行过程中动态调整。经过一段时期的努力,高水平涉外法治人才必将源源不断地充实到各条战线上,为维护国家利益、在国际治理中提供中国方案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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