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法治引领打好新时代禁毒人民战争

2022-03-17 21:41李峰
上海人大月刊 2022年3期
关键词:麻醉药品本市药品

李峰

毒  品是人类社会的公害,它不仅危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而且严重威胁着社会稳定,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禁绝毒品,功在当代、利在千秋。”2月18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禁毒条例>的决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上海市禁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6年4月1日施行以来的首次修改,旨在进一步强化禁毒主体责任,加强禁毒物品管理,更好地适应当前禁毒工作的现实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一直高度关注禁毒工作,近年来多次“督战”禁毒工作,将全民禁毒推升至新高度。2020年6月23日,“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和改进禁毒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坚持厉行禁毒方针,打好禁毒人民战争”,为做好新时代禁毒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市委近年来也相继印发了《上海市禁毒工作规划(2020—2022年)》等文件,对全市禁毒工作提出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

市人大常委会坚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市委关于禁毒工作的要求,主动加强制度供给,适时启动了《条例》修改工作。本次修改采用修正的形式,聚焦本市当前禁毒工作中的重点问题和现实需求,对《条例》的部分条文作了修改完善,并增加了禁毒重点关注物品信息采集制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药品管理、网络交易监管等内容。经过本次修改,《条例》由原来的五十六条增加至六十条。

强化禁毒主体责任

厉行禁毒是党中央的一贯主张和立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坚持多策并举、综合治理,坚持部门协同、社會共治。”本次修改在强化主体责任方面作了进一步细化完善。

首先,禁毒委员会作为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禁毒工作的协调机构,由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等与禁毒工作相关的部门组成,有利于加强统筹协作,形成禁毒工作合力。本次修改进一步强化了市、区两级禁毒委职责,明确市、区禁毒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组织开展禁毒示范创建和禁毒重点整治等,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同时,充分发挥成员单位各自职能优势,完善了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的禁毒工作职责。

其次,基层是打赢禁毒人民战争的重要阵地,禁毒难在基层,也重在基层。为此,本次修改新增一条,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依法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最后,考虑到行业协会具有协助政府规范行业管理、开展行业自律等多重职能,本次修改压实了行业协会的禁毒工作职责,明确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禁毒自律规范和相关管理制度,督促会员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会员实施必要的自律措施。

加大重点关注物品的监管力度

近年来,国家要求加大对非列管化学品及核磁共振波谱仪、反应釜、离心机、制冷压缩机、压片机等禁毒重点关注物品的监管力度。

化工、生物医药是本市重要的支柱产业,特别是生物医药产业作为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支柱,产业创新要素集聚、企业链条齐备、综合配套优势明显。根据最新发布的《上海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白皮书》,2021年,本市生物医药产业规模预计超过7000亿元。考虑到禁毒重点关注物品所涉及的多为生产、生活常用的化学品以及相关的器械设备,妥善处理监管需求与产业发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是本次修改中遇到的一个重点问题。审议期间,不少委员提出,要处理好监管与营商环境的关系,以问题为导向,改进和完善工作措施,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征求意见座谈会上,有的企业也表示,希望有关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多听取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并加强指导。

针对各方意见,本次修改作出回应:首先明确本市根据国家规定和禁毒工作具体部署,依法推进禁毒重点关注物品的信息采集管理工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及时公布本市禁毒重点关注物品清单。然后根据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关于信息处理的有关规定,明确禁毒重点关注物品信息采集的原则和要求:信息采集应当限于实现工作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采集;能够通过部门共享的信息和数据,不得重复采集。避免因过度采集、重复采集对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的干扰,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明确相关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交信息提供指导和服务,根据市场主体的意见建议改进完善工作,体现了有权必有责、加强服务的理念。

加强涉毒风险管控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监管一直是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部分。2013年和2016年,国务院先后两次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作出修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也多次下发通知,进一步加大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监管力度,防止从正常药用渠道流失,被用于制毒。同时,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成为毒品违法犯罪新的传播渠道,加速了毒品传播蔓延。一些新型的毒品伪装成零食、饮料、保健食品、化妆品等,悄然无声地渗透到日常生活中,诱发新吸毒人员滋生,其中不乏青少年。互联网毒品违法行为不仅隐蔽性更强,而且增大了执法打击难度。

针对上述问题,本次修改一方面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药品,纳入药品企业、医疗机构实名登记、报告范畴。明确药品零售企业对第二类精神药品、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国家有相关规定的药品的购买人和购买数量等,应当严格执行实名登记等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发现销售或者开具、调配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国家有相关规定的药品被用于非法目的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罚。

另一方面,进一步强化互联网禁毒管控。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的主体责任,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发生在平台内的销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药品,以及非法添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成分的食品、化妆品等违法网络经营行为,负有管理和报告的义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开展交易活动的经营者的商品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净化荧屏和网络环境

广播影视以及各类文艺作品是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引导公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公众人物、演艺人员吸毒对社会,尤其是青少年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树立不良榜样,影响青少年是非观的形成。坚持对社会公众人物、演艺人员涉毒违法问题从严管理规范,有助于树立正确价值导向,弘扬社会正能量。

本次修改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倡导健康价值观,对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出版、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文艺团体及相关单位作出规定,要求其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举办文艺演出,以及播出、发布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商业广告时,应当遵守国家对有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人员的限制性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罚。通过立法加大公众人物、演艺人员的吸毒成本,形成一定的法律威慑,从而推进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的有效开展。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禁毒工作,本次修改坚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原则,对照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近年来新制定或者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条例》中的相关法律责任作了相应的修改完善,为加强和改进本市禁毒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推动本市禁毒工作迈上新台阶,助力打好新时代禁毒人民战争。

3981500316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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