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家影 裴泽庆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四川成都 610072)
马克思主义妇女解放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恩格斯批判继承了欧洲思想家的观点,认为妇女解放的程度是衡量普遍解放的天然标准,社会的进步可以用妇女的社会地位来衡量,并将妇女解放置于无产阶级解放大视野下审视,为妇女解放奠定重要的思想基础。《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以下简称《起源》)是马克思主义妇女解放思想的代表性作品,恩格斯在这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里仔细梳理了妇女地位变迁的历史原因,提出了要打破禁锢妇女的桎梏、推动妇女意识觉醒的精神呼唤和实践策略,是指导妇女解放的思想武器,对于推动我国妇女解放和妇女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任何思想都是时代的产物。19世纪,欧洲资本主义迅速发展,妇女寻求解放的声音也愈加响亮。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资产阶级与工人阶级之间的阶级矛盾日益严重,武装起义层出不穷。工人阶级开始了自己的解放之路,在欧洲三大工人运动后,工人阶级逐渐意识到如果没有足够的政治权力就无法改善自身的处境,开始对武装起义失败的原因进行探索。在这个过程中,妇女逐渐成长为一支独立的政治力量,她们需要科学的理论指导,恩格斯的妇女解放思想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应运而生,无产阶级的革命斗争为马克思主义妇女解放思想的产生提供了必要的社会条件。同时现代大工业的发展使妇女逐渐从家庭走向社会工作,但是妇女工作者并没有被支付与男性相同的工资,女工成为了名副其实的廉价劳动力。恩格斯深入分析了妇女受压迫的根源,批判了资本主义,亲自深入工厂参与工人阶级的斗争,在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妇女解放思想。
《起源》于1884年发表,在这部著作中,恩格斯用唯物史观科学地阐明了人类社会早期发展阶段的历史,论述了氏族组织的结构、特点和作用以及家庭的起源和发展,揭示了原始社会制度解体和以私有制为基础的阶级社会的形成,分析了国家从阶级对立中产生的历史条件和本质特征,指出了国家必将随着阶级的消灭和共产主义的胜利而消亡的客观规律。在论述家庭的起源和婚制的发展中分析了妇女地位在各个时代、社会形态下的变迁和变迁的原因。
《起源》的副标题是“就摩尔根的研究成果而作”,在第一版序言中恩格斯将《起源》称为马克思未完成的工作,马克思晚年对摩尔根的作品批判性地吸收留下了许多研究手稿笔记,这就成为了恩格斯创作的灵感源泉。摩尔根作为一名人类学家,对史前社会的家庭关系进行了分析,发现妇女与男子有平等的地位,在摩尔根的基础上,马克思论述了家庭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内在关系,对私有制以及国家的起源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恩格斯在马克思去世后,根据马克思所撰写的《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编写了《起源》。恩格斯高度评价了摩尔根在论述原始社会的状况方面的贡献,他认为摩尔根的著作“像达尔文的著作对于生物学那样具有决定性意义”[1]。恩格斯在写作过程中也强调,“对于我们共同的观点,将有特殊的重要性。摩尔根使我们能够提出崭新的观点,因为它通过史前史为我们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事实根据。”[2]正是在摩尔根的影响下,恩格斯整理了马克思的笔记并完成了《起源》的写作,马克思主义妇女解放思想也由此形成,让全世界的妇女看到了被压迫的现实以及走向解放的希望与路径。
1.私有制的产生使母权制被父权制推翻
恩格斯通过对不同形式的家庭的阐述,科学分析了不同时期生产力的发展变化对社会关系的决定性作用,从生产力发展的进程中找到妇女地位变迁的经济根源。他认为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剩余的时候,私人占有的出现、私有制的产生导致了妇女地位的下降。
远古时期,由于生产力的低下,男性主要负责不一定稳定的打猎工作所以家庭地位较低,而妇女掌握生育,这事关人类能否继续繁衍,所以这个时期妇女的家庭地位较高。同时,由于群婚制下出生的子女无法辨别自己的父亲,所以只能从母亲方面认定血缘关系,也只承认女系。这个时期共产制家户经济是原始时代的妇女统治地位的客观基础。
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财富逐渐积累起来,新的财富必然归氏族所有,这给了以共产制家户经济、对偶制和母权制氏族为基础的社会一个强有力的打击。与群婚制不同,对偶制确立了父亲这个新的因素。“按照当时家庭内的分工,丈夫的责任是获得食物,和为此所必需的劳动产品,从而,他也取得了劳动工具的所有权……所以,根据当时社会的习惯,丈夫也是食物的新来源即家畜的所有者,而后来又是新的劳动工具即奴隶的所有者。”[3]男性在体力劳动中的优势决定了男性在对财富的私人占有占据主导地位,但世系按照母系来划分,在继承过程中会出现子女不能继承父亲财产的现象,结果就是男性在家庭中的地位上升。为了保证财产能够传给自己的子女,家庭中的母权制必须被推翻。对物质资料的占有催生了私有制的产生,也使得男性的家庭地位逐渐提高,因此父权制与私有制是相伴出现的。“随着财富的增加,财富便一方面使丈夫在家庭中占据比妻子更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又产生了利用这个增强了的地位来废除传统的继承制度使之有利于子女的原动力。”[4]在母权制下这是不可能的,所以必须废除母权制,废除按女系计算世系的方法以及母系的继承权,并且确立按照男系计算世系的方法以及父系的继承权。在一些地方逐渐形成了以用父亲氏族的人名来给子女起名的习俗,以达到将子女列入父亲氏族顺利继承父亲财产的目的,马克思说:“借更改名称以改变事物,乃是人类天赋的决疑法!于是就寻找一个缝隙,当实际利益提供足够的推动力时在传统的范围内以打破传统!”[5]。这样的习俗引发了必须向父权制过渡的结果,父权制的继承体系由此确立,血缘关系与权力的结合建立推翻了母权制,巩固了私有制与父权制相结合的经济。父权制的经济为父权制的政治威化提供了基础性保障,父权制的文化也由此蔓延到了整个社会、渗透到每个家庭中,从失去经济地位到彻底的男女不平等,妇女在家庭中逐渐沦为被统治者。
截至2017年底,北京市共有药品零售企业5230家,其中专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有35家,应配备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企业有5195 家;注册在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数为6216人,注册在专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为8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率为119.5%。5年来(2013-2017年),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数量基本保持稳定,而执业药师配备人数呈大幅增长,配备率从2013年的63.9% 上升至2017 年的119.5%(见表4),有了显著提高。2015 年底,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率首次突破了100%,满足了政策要求的配备执业药师人数。
母权制被推翻,确立男性在家庭的独裁统治体现在若干数目的自由人和非自由人在家长的父权统治之下组成一个家庭。这样的家庭把所有人都限制在父权之下,父权支配着所有人,并对他们有生杀之权,妇女从此成为男性的所有物,沦为被支配者。男性因为体力优势而获得的物质财富在社会中不断被放大,建立起了以男性为中心的家长制家庭,男性获得了这个家庭里的支配权。恩格斯认为随着家长制家庭的产生,尤其是随着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家庭的产生,家庭中劳动分工的情况改变了,家务劳动的料理失去了公共的性质,它不再涉及社会,家务劳动变成了一种私人的事务。伴随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的私人占有,原本的共产制家户经济也受到冲击,妇女所做的家庭劳动也逐渐成为私人劳动而非公共劳动,正如恩格斯所言“决定两性间分工的原因,是同决定妇女社会地位的原因完全不同的。”[6]男性取得优势地位的原因在于体力上的优势但这并不能成为妇女社会地位下降的原因,但男性为了保障其父权制的经济基础,通过文化、习俗等形式将妇女所做的家庭劳动划为私人劳动,使其通过交换实现价值。在父权制与私有制的经济下,妇女的劳动失去了价值,这部分家庭劳动的价值被家庭中的“家长”剥削了,妇女的劳动从公共劳动转变为私人劳动。在恩格斯看来,无产者阶级中不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专偶制家庭,因为“这里没有任何财产”。工业的发展迫使妇女从家庭进入劳动市场和工厂,父权制的统治也就失去了它的经济基础。随着工业的发展,现代的大工业虽然给了妇女机会参加社会生产,“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她们仍然履行自己对家庭中的私人的服务的义务,那么她们就仍然被排除于公共的生产之外,而不能有什么收入了;如果她们愿意参加公共的事业而有独立的收入,那么就不能履行家庭中的义务。”[7]
“丈夫在家中也掌握了权柄,而妻子则被贬低,被奴役,变成丈夫淫欲的奴隶,变成单纯的生孩子的工具了。”[8]私有制的出现加速了妇女地位的衰落,父系的继承制取代了母系的继承制,母系社会被父系所取代,正如恩格斯所说:“母权制被推翻,乃是妇女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9]私有制的产生是妇女地位丧失的根源,妇女彻底丧失了原有的地位,沦为被支配的一方。男性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确定了他们在政治权力上的优势,作为有产阶级建立起父权制的国家机关,进一步巩固了父权制在经济上的主导地位,在社会中广泛宣传父权制的意识形态,表现为宗教、道德、伦理等方面对妇女的统治和压迫。妇女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性别平等,一方面需要回到社会公共事业中去,实现经济上的平等;另一方面要消除私有制的束缚以及与其相伴产生的父权制,争取妇女的权利,实现政治上的平等。
2.群婚制向专偶制的转变
恩格斯在《起源》中沿用摩尔根对社会和婚姻制度的划分:群婚制、对偶制和专偶制,分别对应蒙昧时代、野蛮时代和文明时代。恩格斯认为生产力的进步和分工是家庭形式变更的主要原因。他在《起源》中分析,人类历史中存在四种家庭形式,分别是早期的血亲家庭、“普那路亚”家庭、不稳定的对偶家庭和相对稳定的专偶制家庭。
恩格斯认为亲属关系在蒙昧民族和野蛮民族的社会制度中起着决定作用,所以深入认识婚姻制度的变化对于正确理解妇女地位的变迁有着重要意义。恩格斯在《起源》中论述到,在生产力极为低下的社会里,人们过着群居生活,所以最原始的两性关系是十分杂乱的,也就是群婚制的早期。后来出现同辈之间相结合的婚姻,就出现了家庭的第一个形式即血亲家庭。再后来人们初步认识到近亲繁衍后代的弊端,便开始以母系认定血缘关系,排除了同胞兄弟姊妹之间的性关系,就出现了“普那路亚”家庭,这种家庭形式直接引发了氏族的建立,它的规模由共产制的家户经济所决定。由此恩格斯推断出,只要群婚制继续存在着,那么世系就只能从母亲这一方来确定,因此在群婚制社会中也只承认女系。恩格斯保留了巴霍芬将这种从母亲方面确认世系的方式以及建立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继承关系叫做母权制的名称。当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私有制开始出现,“由于婚姻禁规日益错综复杂,群婚就越来越不可能;群婚就被对偶制家庭排挤了。”[10]对偶制的家庭形式产生在蒙昧时代与野蛮时代交替的时期里。因为男性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也就是经济上的优势地位从而拥有多妻和通奸的权利。但此时的婚姻关系是可以由任何一方解除,子女像过去一样仍然只属于母亲,离婚后双方都有重新结婚的自由。恩格斯认为这个时期的“这种对偶制家庭,本身还很脆弱,还很不稳定,不能使人需要有或者只是希望有自己的家户经济,因此它根本没有使早期传下来的共产制家户经济解体。”[11]而这种共产制家户经济是妇女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基础。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和强化以及父权制对母权制的替代,就出现了以男性为主导的家长制家庭,这种家庭形式标志着从对偶婚向专偶婚的过渡,专偶制家庭是在野蛮时期的中级和高级阶段的交替时期中从对偶制家庭里产生出来的。
但群婚制留给文明时代的遗产是两面的,一方面是带有进步意义的专偶制,专偶制的胜利标志着人类进入文明时代的开始;另一方面是淫游制以及它最极端的形式——卖淫。恩格斯指出,这种专偶制家庭是建立在丈夫的统治之上的,这种专偶制与对偶制的区别就在于这种婚姻关系更为牢固且不能随意解除。但是这只是针对妇女的专偶制,恩格斯指出“对婚姻不忠的权利,这时至少仍然有习俗保证丈夫享有。”[12]在专偶制的婚姻中,男性被允许娶妻纳妾,而妇女必须对婚姻忠诚,这便是新的婚姻制度对妇女的一种禁锢。在恩格斯看来,奴隶制与专偶制的并存使得专偶制从一开始就有了只针对妇女而不是针对男性的特殊性质。从私有制发展的角度来说,这种专偶制是伴随私有制同步发展的,它的产生是由于财富集中于男性,并且必须传给这个男性的子女,它本身就不是权利平等的一夫一妻制,而是在私有制、父权制下形成的专偶制,是仅针对妇女的专偶制。这种专偶制是完全建立在私有财产的基础之上,是男性为了保证私有财产的继承而建立的一种压迫与剥削妇女的制度。恩格斯指出“专偶制不是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是以经济条件为基础,即以私有制对原始的自然产生的公有制的胜利为基础的第一个家庭形式。丈夫在家庭中居于统治地位,以及生育只可能是他自己的,并且确定继承他的财产的子女。”[13]恩格斯也肯定了个体婚制是一个伟大的历史进步,但是它是与奴隶制和私有制一起的,同时也是相对的退步。因为在个体婚制这样的进步中,一部分人的幸福是通过另一部分人的受压迫与剥削实现的。在最初的阶级社会中,婚姻的结缔并非出于爱情,它与对偶婚是一致的,是由父母安排的、权衡利弊的结果。专偶制的出现是对妇女的进一步压迫和剥削,它旨在保存和继承财产以及维护父权制的统治。另一方面,由于淫游制的出现,在专偶制内部也出现了新的对立,即丈夫的淫游与妻子的通奸之间的对立。妇女在这个过程中受到资本主义和父权制的双重压迫,虽然从群婚制转向专偶制是一个人类历史人伦道德方面的进步,但是这一进步与私有制的发展是分不开的,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专偶制本身就是不平等的个体婚制,导致了妇女的处境在这个转变中越来越严峻。
3.两种生产的不同将妇女制约在家庭劳动中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首次提出了“两种生产”的概念,即“生命的生产分为两种,一种是‘通过劳动而生产自己的生命’,另一种是‘通过生育而生产他人的生命’;这两种生产‘表现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在《起源》中恩格斯具体深入地阐发了“两种生产”理论,他指出:“根据唯物主义观点,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底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14]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的手稿中论述过,原始社会中最初的社会分工是男性和妇女为了生育子女发生的分工。男性在社会中从事的劳动被定义为公共活动,而妇女所从事的生产活动则被定义为“种的繁衍”。
私有制的出现和发展打破了两种生产的平衡关系,在人类早期社会中,生存和繁衍是同样重要的事情,男性负责生存相关的事务比如打猎和制造工具;而妇女出于先天的生理原因则主要负责繁衍,人口的增加又可以帮忙解决生存问题。“两种生产”并无优劣之分,保持共同发展的平等关系。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物质资料的增加出现了剩余财富,“两种生产”的平衡从此被打破,以物质资料生产为主导的经济关系在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繁衍的重要性就变得低于物质资料生产的重要性,妇女的地位在这个过程中再一次下降。
父权制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巧妙地将“两种生产”划分为公共劳动和私人劳动,使妇女所做的包括“种的繁衍”在内的家务劳动失去公共的性质,家务劳动失去了其交换价值,被排除在价值体系之外。但决定男性与妇女之间分工不同的原因与决定妇女社会地位的原因是不同的。生理上的不同是妇女被禁锢在家庭劳动中的主要原因,而父权制的经济带来的政治文化等上层建筑的部分把妇女所做的家庭劳动贬低得一文不值,甚至通过法律、制度、文化习俗等形式确立巩固这种不平等的关系,父权制才是从分工上再一次贬低妇女地位的原因。妇女被排除在社会公共事务之外,她们的处境变得更加艰辛。“两种生产”在私有制与父权制的共同作用下将妇女所做的人自身的生产以及家务劳动这部分劳动排除在有价值的社会公共事务之外,妇女的劳动从此失去了价值。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中,妇女无法通过所谓的私人劳动获得报酬,从此沦为依附的一方,失去了原有的地位。
婚姻制度的改变给妇女带来新的禁锢,专偶制要求妇女必须忠于婚姻,而且是仅针对妇女的专偶制。当历史发展到立法不断进步的阶段时,男女婚后的平等也没有得到好转,“从过去的社会关系中继承下来的两性的法律上的不平等,并不是妇女在经济上受压迫的原因,而是它的结果。”维护专偶制的法律建立在不平等的社会关系的基础上,它维护的是不平等的婚姻关系,在专偶制个体家庭中,家务料理“变成了一种私人服务;妻子成为主要的家庭女仆,被排除在社会生产之外”。[15]父权制下的专偶制婚姻进一步否定了人自身的生产的价值,更为彻底地将妇女的家务劳动贬低到一文不值。虽然现代大工业给了无产阶级妇女参与社会生产的途径,但是对于无产阶级的妇女来说,履行家庭责任与参加公共的事业很难两全。对无产阶级的家庭而言,大工业迫使妇女进入劳动市场,夫妻双方都需要参加社会劳动以维持家庭的正常运作,男性在家庭中的统治地位也受到了打击,不再是严格意义上的专偶制家庭了。同时,专偶制对妇女的禁锢是与私有制的经济共同作用的,当私有制不断发展、私人财产不断增加,以及对继承权的关切逐渐占统治地位之后,结婚就更加注重经济上的考虑。虽然买卖婚姻的形式逐渐消失但是现实中却根据每个人的财产来进行定价,婚姻的双方是以利益作为结合的标准而不是出于爱情,这样的婚姻并非自由平等的。
“两种生产”将妇女制约在家庭劳动中,可以说是私有制、父权制与专偶制的共同结果,是历史的合力作用的结果,是经济上的私有制、社会中的父权制还有专偶制的婚姻制度共同导致“两种生产”的平衡关系遭到破坏,从而使妇女的处境变得更加艰难。
1.废除私有制经济,消灭父权制文化
恩格斯运用唯物史观,深入地分析了从原始时代到文明时代妇女地位的变迁过程和原因,深刻地阐述了私有制导致了妇女地位的下降,以及与私有制相伴产生的父权制对妇女的进一步压迫。恩格斯在《起源》中揭示了男女不平等的经济根源,提出了要使妇女迎来解放就应该废除私有制,还要消灭与私有制伴生的父权制,根除男女不平等的思想,从而迎来妇女解放。
恩格斯在《起源》中提到,婚姻只有以爱情为基础才合乎道德,但是“结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产生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今日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附加的经济考虑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实现。到那时,除了相互的爱慕以外,就再也不会有别的动机了。”[16]恩格斯认为随着私有制的消失,生产资料转为共有,个体家庭作为社会的经济单位的属性也会消失;家务劳动从私人转为社会的公共事务,孩子的抚养和教育也转为公共的事情。当私有制消失,妇女不再担心自己及子女的生活和未来,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才能做到与男性平等。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实现妇女解放的有效途径,我国实现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但私有制的消除并没有使妇女迎来真正的自由与解放,在现今中国家庭中父权制的色彩依然很浓厚。波伏娃有一句经典的定义:“女人并不是生就的,而宁可说是逐渐形成的。在生理、心理或经济上,没有任何命运能决定人类女性在社会的表现形象。决定这种介于男人与阉人之间的、所谓具有女性气质的,是整个文明。”[17]这句话揭示了男女的不平等还受到社会中男权文化的压迫,所以在消除私有制的同时,也需要根除掉父权制的意识形态。父权制将男性在经济上的优势带来的男女之间的不平等发展到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在长久以来的父权制的文化统治下,妇女逐渐被这种文化刻意定义为妇女,妇女的定义被父权制的文化肆意捏造,这使得妇女的心理长时间受到被根深蒂固的社会中父权制所渗透的文化的压迫,要实现妇女意识的觉醒需要清除社会上的父权制的文化、伦理道德乃至政治思想。
实现妇女解放,从经济上来看就需要废除私有制,让妇女实现经济上的独立自主;从文化上看就是要消除父权制的意识形态和文化,促进男女平等的思想观念在社会中得到更广泛传播,促进妇女独立、平等意识的觉醒,让妇女实现精神上的独立。废除私有制是实现妇女解放的经济前提,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妇女解放就需要消除掉父权制的文化在政治上、社会中和家庭里根深蒂固的影响,就需要妇女意识的复归。
2.回归社会的公共事业,正确认识“两种生产”
恩格斯在《起源》中说:“在现代家庭中丈夫对妻子的统治的独特性质,以及确立双方的真正社会平等的必要性和方法,只有当双方在法律上完全平等的时候,才会充分表现出来。那时就可以看出,妇女解放的第一个先决条件就是一切妇女重新回到公共的事业中去;而要达到这一点,又要求消除个体家庭作为社会的经济单位的属性。”[18]可以看出妇女解放的第一个条件是妇女回到公共的事业,妇女的独立需要她们参加到有价值的公共事业中,通过社会劳动实现经济独立是实现男女平等的第一步。恩格斯认为妇女的解放,只有在妇女可以大量地、社会规模地参加生产,而家务劳动只占她们极少的功夫的时候才有可能。那么妇女想要获得经济独立就必须参加社会公共事务,妇女需要从没有价值的家务劳动中解放出来,现代大工业给了无产阶级的妇女参加社会生产的途径,使她们可以通过社会公共事业获取财产。随着妇女参与到社会公共事业中去,在无产者家庭中,根源于经济状况的男性的统治地位也逐渐受到冲击,无产阶级妇女的家庭地位得以提升。
此外,还需要正确认识“两种生产”,承认“人自身的生产”的价值。“两种生产”本来是平等的地位,但因为私有制的产生、父权制的建立,男性为了维护其统治地位,通过将“两种生产”划分为公共劳动和私人劳动,使“人自身的生产”失去公共的性质,家务劳动被排除在价值体系之外。又通过意识形态、社会文化和立法等手段巩固了家务劳动不具备价值这种观念。但家务劳动同社会公共事业一样凝聚了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同样具有价值。将家务劳动私人化是父权制的意识形态对妇女的禁锢,它消减了妇女的作用和地位。要实现妇女的解放,就要有正确的文化引导改变原有的意识观念,需要整个社会认识、认同生育和家务劳动的价值。同时也要反对将家务劳动女性化,男性作为家庭的一员也应对家庭劳动负责,承担部分家庭劳动。从根本上来讲还是要让妇女回到社会的公共事业中,离开“没有价值的”家务劳动,在社会中创造价值获取劳动报酬,实现自己的经济独立,享受同样的就业权利,实现经济上的平等才能作为实现政治上、文化上平等的基础。
3.发展平等的专偶制,树立正确的婚恋观
恩格斯认为,基于对资本主义的理解,婚姻是一种形式上双方都是自愿缔结的契约,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行为。但是在资产阶级社会中婚姻都是由结婚双方的阶级地位和经济条件来考量的,因此总是权衡利害的婚姻,是从家庭利益的角度考量决定的。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婚姻关系也是以物质资料的生产关系作为主要导向,但基于权衡利害的婚姻并不能给双方带来幸福,这样的婚姻甚至使专偶制所固有的矛盾得到最充分的发展。专偶制的产生是具有伦理道德上的进步意义,但它要丢掉其建立在财产关系上的两个特征,才能成为完全平等的专偶制。
第一个特征是男性在家庭中的统治,男性在家庭中的统治地位是基于私有制形成的。恩格斯在《起源》中将丈夫和妻子分别比作家庭中的资本家和无产阶级,他认为要实现双方真正的社会平等,需要妇女重新回到公共事业,需要消除个体家庭作为社会的经济单位的属性,但要实现消除个体家庭作为社会的经济单位的属性的理想需要在共产主义社会中才能彻底实现。恩格斯认为只有到共产主义阶段,不平等的专偶制产生和赖以生存的经济根源被消除的时候,从此妇女除了真正的爱情以外,才不会为了其他某种考虑而委身于男性,才能建立平等的专偶制。只有到共产主义阶段,与专偶制相伴产生的卖淫才会消失,只针对妇女的不平等的专偶制也会消失,新的专偶制将会取而代之。即是说,出于爱情考量的婚姻是平等的专偶制建立的重要基础,妇女的解放与平等的专偶制是相互成就的。
第二个特征则是婚姻的不可解除性,既然婚姻的结缔应是自愿的,那么婚姻的解除也应该是自由的。恩格斯认为建立在丈夫的统治之上的专偶制与对偶制的区别就在于这种关系不能由双方任意解除,且往往只有丈夫可以解除这段婚姻关系。这种不可解除性一部分是由于专偶制赖以产生的经济根源,当迫使妇女容忍丈夫的不忠实行为的经济考虑消失的时候,当婚姻仅仅只是出于爱情而不是出于利益权衡的时候,所达到的男女平等,很大程度上会促进男女双方的专偶制的实现。另一部分则是与私有制的经济根源相对的父权制的社会意识形态、宗教文化等。树立正确的婚恋观不仅应表现在结婚中只出于爱情做出选择,在离婚的方面也应该有所表现,离婚的自由同样是平等的专偶制中的权利。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如果感情消失或者被新的爱情所排挤就应当及时解除婚姻关系。婚姻的缔结应该基于真正的爱情,当爱情消失时就应该及时解除,以免使双方陷入相互伤害和离婚诉讼的泥潭中。
1.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妇女解放事业
马克思与恩格斯始终将实现妇女的解放与实现全人类的解放联系在一起,始终将理论根植于现实的实践中。马克思主义理论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从经济基础出发探寻妇女遭受压迫的原因以及寻求解放的道路,坚持无产阶级解放思想,在对无产阶级实现解放的探索中发展出了马克思主义妇女解放思想,是妇女解放事业的重要理论指导。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用马克思主义妇女解放理论推动中国的妇女解放事业发展,并紧紧联系中国的实际不断推动妇女发展。从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开始,李大钊等同志就注意到妇女运动的重大意义,李大钊对马克思主义妇女解放运动理论进行了论述并写下了《战后之妇人问题》《妇女解放与democracy》等文章讨论妇女解放的重要意义,同时有关马克思主义妇女解放理论的文章也被翻译成中文进行传播。以李大钊为代表的早期马克思主义者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和阶级斗争学说,深入分析妇女受剥削和压迫的社会根源。1919年毛泽东在《女子自立问题》里写下男女关系不能被支配于“经济”,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及后来的社会主义建设时期都非常重视妇女参加社会生产,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就对湖南妇女参与农民运动追求自身解放的行动表示肯定。1922年党的二大通过《关于妇女运动的决议》,将马克思主义妇女解放理论作为指导思想,中国共产党将中国妇女长期以来被压迫寻求解放的理想与中国人民的反帝反封建革命事业相结合,在推进无产阶级革命的过程中不断促进妇女解放事业的发展。只有实现阶级解放才能实现妇女解放,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始终把妇女的解放与土地革命、妇女的经济独立相结合。在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中,提出了“妇女能顶半边天”的口号促进了男女平等观念的传播,改革开放更是为中国妇女走向社会劳动实现经济独立提供了机遇,男女平等的思想更加深入人心。进入新时代以来,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中提出了保障妇女的全面发展,保障妇女各项权利包括平等地受教育、就业和参政议政等,是对马克思主义妇女解放理论的坚持与发展,并将妇女权益保障提升到新的高度。一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时俱进的灵魂,将妇女解放运动与无产阶级革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等相结合,推动中国妇女的解放事业不断发展并取得了辉煌成就。
2.坚持党领导下依法保障妇女权益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球妇女峰会上的讲话中强调妇女权益是基本人权,“要把保障妇女权益系统纳入法律法规,上升为国家意志,内化为社会行为规范。”[19]中国的妇女解放运动始终围绕党和国家发展主题,紧紧联系时代主题与中国国情,一步步走向依法保障妇女权益的轨道。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婚姻法》于1950年5月1日正式实行。《婚姻法》的颁布冲击了封建的婚姻观念,从法律上保护妇女在婚姻中的权利。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妇女走向公共劳动提供了新的机遇,为妇女依靠自身实现经济独立提供了条件。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通过,从立法的层面上对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进行了规定。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坚持和加强党对妇女工作的领导,始终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治国理政的一项重要工作,保障妇女权益就是保障人权。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妇女儿童和家庭工作,制定和实施两个纲要。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终期统计监测报告显示,在这十年间,全社会就业人员中妇女比重保持在四成以上,妇女就业人数稳步增长。《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提出:到2030年,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得到深入贯彻落实,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创新完善;妇女平等享有经济权益,妇女经济地位稳步提升;妇女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等。这对于深入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促进我国妇女儿童在新时代实现更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2021年12月20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这是妇女权益保障法施行近30年后又一次进行重大调整,妇女权益保障的重点逐渐转向保障妇女的平等就业受教育权利,为妇女平等参与社会劳动提供保障。
3.坚持把提高妇女整体素质、推动妇女全面发展作为努力方向
在中国,两千多年来基于儒家思想产生的例如“男主外女主内”思想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妇女参与社会公共劳动,将妇女牢牢地束缚在家庭中,除此之外还有许多典型的父权制的思想文化,抑制了妇女的思维与发展,以致妇女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提升自己的素质。父权制的思想文化不仅影响了整个社会对妇女带有偏见,部分妇女还把自己的价值与能力局限在家庭中。自身的思想觉醒才能树立正确的“三观”,妇女意识的缺失阻碍了自身潜力的挖掘与发展,因而实现妇女解放需要妇女自身的性别意识觉醒,主动从传统思维模式的禁锢中走出来,重新认识自我价值,挖掘自身潜力,妇女意识的觉醒和自身素质的提升是妇女解放与实现妇女发展的重要因素。“女子解放,是要女子自己解放,不能靠男子解放她的。第一要紧,就是教育。”[21]要解放妇女过去受到父权制文化压迫而形成的思想观念,要实现发展需要保障妇女接受教育的权利与机会平等,保障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与机会平等。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中提出要保障妇女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与机会等,要引领妇女做伟大事业的建设者、文明风尚的倡导者、敢于追梦的奋斗者。坚持促进妇女全面、更高质量的发展,推动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促进妇女更加坚定理想信念,不断厚植爱国情怀,把个人理想追求融入党和国家的事业大局,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妇女力量,更好地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