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化审视

2022-03-15 02:59杨丽娜
终身教育研究 2022年6期
关键词:法治化高质量老年人

□李 祥,杨丽娜

一、问题提出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这需要教育在其中发挥基础性、全局性、先导性作用。近年来,随着终身教育、学习型社会、成人教育等理念的不断深入,加之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严峻,老年教育已从“后台”走向“前台”,作为成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成终身教育体系的逻辑终点,也是建设学习型社会的重要一环。一方面,老年教育面临巨大的人口压力,如果说中国式现代化是世界上人口规模最大的现代化,那么中国式老年教育的现代化也可以称之为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教育现代化。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2.67亿,占总人口的18.9%;2035年左右,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将突破4亿,在总人口中的占比将超过30%,进入重度老龄化阶段。[1]可见,无论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还是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二者都是在人口老龄化过程中推进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必须包括接近1/5的老年人口共享发展成果。另一方面,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首要任务”,并专门提出“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高质量发展对老年教育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诉求和挑战。老年教育高质量发展是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事关全体老年人权益的主要议题。同我国教育发展总体水平提升一样,老年教育高质量发展议题的产生,也是建立在老年教育取得巨大成就和面对更多元更优质更公平教育诉求的背景下的。当前,我国老年教育在“量”上已然取得了显著成就,《中国老年教育发展报告(2019—2020)》指出:截至2019年末,我国老年大学(学校)数量约为76 296所,比2017年增加了14 135所,同比增长22.7%。我国老年教育体系不断向基层延伸,县级以下老年学校占老年大学(学校)总数的93%,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多形式的老年教育机构网络。[2]这为老年教育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实践的物质基础。

从学界研究来看,早在20世纪50年代,德国学者克尔勒(Kehrer)和博洛诺(Bollnow)就将老年教育学的任务定义为:“使老年人对抗他们的衰老过程,并说服他们利用自己潜在的机会。”[3]老年教育的价值得到学界的积极肯定,如对于个体而言,老年教育具有维持生命、充实生命、重整生命和超越生命的功能。[4]对于社会而言,老年教育具有育人功能和社会功能,[5]能够在社会经济、文化、生态文明等领域做出积极贡献。但是,老年教育离不开政策法规的支持,我国老年教育政策发展经历了起步期、稳定期和发展期等三个阶段。[6]同时在演变逻辑上受教育实践、宏观制度、内生动力等因素影响,呈现出较为明显的路径依赖和制度变迁。[7]积极老龄化背景下,大众对老年教育的诉求已经从“量”的层面转到“质”的层面,体现出对老年教育更加优质、多元和公平的高质量发展诉求,这需要推进老年教育法治化作为顶层制度保障。从内涵上讲,老年教育法治化不仅是老年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制度支持,更是其重要指标。换句话说,法治化是保障老年人教育权益的重要抓手,没有老年教育的法治化,就不可能有老年教育的高质量发展。

老年教育法治化有两层含义,一是静态层面上老年教育的制度化、规范化,做到“有法可依”,这有赖于老年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简称《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简称《教育法》)从老年人权益和教育权利两个角度明确老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6—2020年)》(简称《规划》)等政策给予了老年教育发展的政策支持;二是动态层面上体现“化”这一过程,表现为老年教育执法、司法、守法等活动。从实践看,老年教育面临法律法规体系亟待完善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老年教育政策法规的落实成效问题。本研究基于党的二十大“高质量发展”的战略定位,对老年教育法治化的现实境遇、定位进行分析,提出基于法治化推进老年教育高质量发展,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贡献教育力量的对策建议,这对迈向新征程的中国式老年教育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老年教育法治化的现实境遇

老年教育高质量发展是建立在老年教育发展取得巨大成效基础上的更高诉求。老年教育法治化,一方面要基于已有的老年教育发展制度基础进一步深化,另一方面也要回应高质量发展语境下老年教育发展的现实挑战。

1.老年教育法治建设的现状

我国老年教育法治体系建设脉络初显但内核复杂,分别来源于教育法律体系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体系,二者在立法特征、原则、权限与程序上存在异同,直接影响立法内容的连贯性,进而损害老年教育法治建设的完整性。有学者提出,老年教育法治体系存在立法缺乏立足点、体系不够健全、内容不够完善等问题。[6]同时,和其他教育立法不同,老年教育的管理主体涉及老龄部门、文化部门、教育部门等,厘清责权利边界存在较大挑战,这进一步增加了推进老年教育法治化的难度。即便如此,近年来老年教育法治化依然取得了较大成果,老年教育政策属性逐渐由社会本位转向以人为本的价值导向,[8]政策内容由凸显“养老权”向凸显“教育性元素”转变,[9]这充分反映出老年教育的法治化发展趋势。

在国家层面,《教育法》《权益保障法》等保障了老年人享有接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如《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而《规划》等相关政策对老年教育发展总体要求、主要任务、推进计划、保障措施方面也做出周密部署。除此之外,相关部门涉老政策也明确了资源供给、发展路径、支持服务等方面对老年教育的支持保障。例如,自2020年起,在国务院及其办公厅连续3年颁发的6项涉老政策①中,就教育资源供给不足问题分别提出搭建全国老年教育资源共享和公共服务平台,支持社会力量办老年大学,鼓励有条件的高校、职业院校开展在线老年教育,开发老年健康教育科普教材等措施,为推进老年教育发展加强系统化、配套性的制度建设。

在地方层面,老年教育立法主要包括专门的地方老年教育条例和地方涉老条例(包括养老服务条例、老年人保障条例等)中的教育条款两部分。一方面,目前,我国仅有安徽、山东、天津和徐州等省市出台了专门的老年教育条例,对老年教育事业进行专项管理,明晰老年教育多元主体的责权利关系。但这4部老年教育条例时间跨度近20年,在合理性、规范性、操作性方面仍有待突破[10],已不适应新时期老年教育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求,需要适时完善以更深层次激发老年教育生命力。另一方面,我国34个省级行政区现行涉老政策均有老年教育相关条款,内容十分丰富,包括但不限于老年教育发展规划、人才培养、老年大学(学校)建设、老化教育、学习资源等助力老年人接受教育的各方面内容,这些都是进一步推动老年教育法治化的地方制度保障。总体看,目前我国的老年教育相关立法多强调老年教育中的政府义务,提出“政府主导”,凸显其公益福利性质。

2.老年教育的现实挑战

我国老年教育,发展于扫盲教育、夜校教育等半工半读教育形式,逐步向康养教结合、远程服务等途径演化。一方面,老年教育不断丰富其形式与内容,为老年人发展注入鲜活动力。另一方面,老年教育体系,特别是老年教育治理体系面临新的挑战。从外部环境来看,我国庞大的老年人口基数与社会发展结构决定老年教育发展的现实基础。从内部环境看,教育对象、教育机构和教育内容构成了老年教育得以实施的基本要素,存在的问题也是老年教育法治化回应高质量发展诉求的关键议题。

(1)老年教育环境的复杂化

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已呈现出新时代发展的新趋势。2021年5月公布的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显示,60岁以上人口已占全国总人口的18.7%,这与2010年相比上升了5.44个百分点。[11]按照国际标准,中国已成为老年型国家,而且还在向中、重度老龄化阶段发展。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老年教育环境具有复杂化特征,一方面,庞大的老年人口基数、高速发展的人口老龄化速度和不平衡的老龄化进程,都对我国经济发展、社会保障、医疗水平等提出更为复杂、多元的结构性挑战。除此之外,我国老龄化现象又和家庭小型化、少子化等家庭结构交织在一起,这对老年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法治进程影响深远。另一方面,社会发展会反作用于老年教育,使老年教育内容、形式、目的产生根本性变化,最直观的表现就是慕课等线上教育形式已经成为重要的老年教育形式之一。老年人群作为数字化环境中的弱势群体,对互联网技术、电子设备、线上交流等的接纳性、适应性和防范性较低,阻碍了“老有所学”的老年教育长足发展。

(2)老年教育对象需求的多元化

根据《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他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亲历者、建设者和奋斗者,其受教育水平、经济水平、医疗水平上的差别较大,直接造成老年教育需求差异多样化的特点,但是学界普遍认为,老年教育需求随着经济发展呈现规律性变化,且我国各地的老年教育需求规律基本相似。[12]研究发现,各年龄段老年人对老年教育必要性的认识基本一致,但不同年龄段老年人在认识程度、学习形式、学习内容等方面存在差异。除此之外,老年教育城乡“马太效应”、省际差异和地区差异显著,这些都会对老年人的受教育需求产生影响,呈现出多元化、个性化、差异化等特点。

(3)老年教育机构的松散化

我国老年教育分为以老年大学(学校)为主的正规教育和以社区教育、网络教育等为主的非正规教育两类。[13]老年教育主要通过“老有所学”实现敬老、养老和助老的目的,呈现明显的非学历教育特点。实践中,我国的老年教育承担机构由教育机构(包括教育行政部门、高校)、老年相关机构(包括老干局、民政局)和其他机构(主要包括社区、企业、公益组织、养老机构等)组成,除了老年大学(学校)有固定的办学场地、师资力量等教育教学资源之外,其他教育机构及组织的教育活动普遍存在随意性、偶发性、自主性等特点。老年教育机构总体上呈现松散化特征,相互之间的联系、支持和合作机制并未形成,且缺乏统一管理和社会监督,难以形成合力推动老年教育的高质量发展。以高校为例,作为老年教育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基地,对老年教育的发展理应起着重要的引领和指导作用,但是我国近2 600所高校中只有不到8%面向社会举办老年大学[14],其引领作用难以实现。

(4)老年教育内容的碎片化

在教育内容的选择上,有学者将老年教育分为补偿教育、继续教育和闲暇教育三类,但在教育实践中,注重康养的闲暇教育仍然占据主要地位。[15]首先,我国各地的老年大学专业及课程设置以保健知识、兴趣爱好等丰富老年人生活常识和精神文化需求的内容为主,课程设置缺乏系统性和连续性。其次,老年教育工作者面对受教育需求个体化差异、课程整合的能力和综合运用能力不足、教育外部支持有待加强等多重困境,知识呈现较为零散。最后,以开放大学为主的老年教育线上课程强调“人人皆学、处处能学、时时可学”的特点,以碎片化的内容设置和短视频的形式进行内容输出,老年教育内容缺乏系统性的问题较明显。

三、高质量发展与老年教育法治化的三个维度

法治化作为老年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标和制度支撑,主要有赖于政策法规本身所具有的强制性、引导性、教育性等优势,特别是在多元利益主体责权利分配上呈现出有权威、可操作、明边界的独特制度作用。因此,老年教育法治化的定位就是要围绕老年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关键议题,进一步突出法治化的优势发挥和功能彰显。具体而言,老年教育法治化可以在理念导向、权责明晰、内容确定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这也形成了赋能老年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化三个维度。

1.理念维度:形成积极老龄化的教育法治支持

教育是提高老年人康养水平、社会参与率、贡献率的重要支持因素,顺应积极老龄化潮流的教育应积极提供终身教育与学习的机会,在运用健康知识,选择健康服务,参与经济、社会活动等方面进行理论与实践的指导,并一以贯之地秉持联合国维护“老年人的独立、参与、照料、自我实现与尊严”的原则。现实中老年人的生存境遇是极为尴尬和矛盾的,一方面,人们固守着“老年”与退休、疾病、赡养等词汇紧密相连的观念。另一方面,大多数老年人仍然保持独立,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许多60岁以上的老人依然在坚持劳动。他们在家庭中无私奉献,在社会上以志愿者、单位返聘者等角色继续工作,这些都在向社会传递一个重要的信号,即老年人的社会价值并没有因为退休、身体机能的衰退而消逝,他们仍然并有很大的概率和潜力为社会继续做出贡献。

积极老龄化本质上是高质量发展问题,它不同于传统对人口老龄化认识秉持的撤退理念。积极老龄化既要看到老龄化社会所面临的沉重负担和巨大风险考验,更应看到其中蕴含的发展机遇。因此,立足积极老龄化的教育法治建设,已不仅仅满足于“老有所养”“老有所学”的老年人基本权益,还需进一步关注提高老年人自我养老能力和参与社会、实现人生价值的“老有所为”。影响老年人行使教育权利的主要因素大致包括文化程度、认知能力、身体素质和物质条件等四方面。第一,文化程度是影响老年教育程度的重要因素。文化素质越高,阅读、思考和研究的能力越强,其对老年教育的质量要求和内容深度就越高。第二,老年人的认知能力直接影响着老年人的教育参与意愿。老年人的自我价值定位决定其老年教育的参与和内容选择。从心理学上讲,处于需要(包括自我实现和尊重需要)层次较高阶段的老年人更倾向于“老有所为”的教育诉求,而秉持撤退理念的老年人更偏向“老有所乐”的教育需要。第三,老年人的身体状况是参与教育活动的基本条件。缺乏良好身体状况的老年人难以参与老年教育。调查显示,上海三城区老年大学参与学习的老年人中,健康状况自评在一般及较好的占近七成。[16]第四,物质条件影响着老年人参与教育活动的机会和范围。虽然我国老年教育一般不收取或少量收取学费,但必要学习用品的购置及某些自费活动的参与仍然会产生开支,此外还有一些“未富先老”的群体,他们因为生活压力无法参与老年教育。以上均是影响老年人受教育需求的重要因素,体现了老年人教育权利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老年教育高质量发展就是要立足于积极老龄化的价值定位,满足老年人教育权利多层次的需要。因此,以保障老年人教育权利为逻辑起点,确立积极老龄化的教育支持在老年教育法治化中的核心地位,体现老年教育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在此理念下,我们才能进一步思考如何面对老年人参与教育存在的文化程度、认知能力、健康状况、物质条件等挑战,有效推动积极老龄化的教育制度安排。

2.机制维度:形成老年教育社会协同的法治保障

老年教育社会协同力是指老年教育多元参与主体发挥自身优势,形成老年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协同能力。法治化的意义在于通过明确多元主体的参与利益,推动发展共识的形成,具体而言即是通过机制构建明晰老年教育发展中多元主体责权利关系与边界,为共建协同力的共识提供制度保障和约束。实践中老年教育参与主体虽然多元,但属于政府主导的多元参与模式。政府主体因信息不对称、专业性缺失等因素存在着政府失灵风险,而社会组织、市场机制等也因自身弊端存在志愿失灵、市场失灵等可能,因此老年教育社会协同机制构建具有必要性。

平等、有序、担当的社会协同力是老年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因素,而老年教育制度缺陷、社会参与机制不畅、公共精神亟待培育等现状,制约着老年教育社会协同力的生成。在教育治理现代化语境下,协同治理应成为治理老年教育公共事务的理想模式,这种模式的构建需要依托制度建设形成协同支持机制。

具体而言,老年教育社会协同力的支持机制涉及三个关键主体。一是政府主体。老年教育法治化是通过国家给付和保护义务的规范结构明确政府主体的主导责任,特别是在立法规范、监督、投入和条件保障等方面,政府承担着更为重要的责任。由于老年教育由民政、财政、老干、教育等多部门组织管理,因此政府内部还存在协同机制构建问题。有学者提出,应成立老年教育联合管理部门作为牵头组织,使民政、财政、老干、教育等相关部门在老年教育领域实现深度融合。[17]二是社会主体。在老年教育高质量发展中,社会主体的责权利因其组织性质不同而会存在较大差异,如高校赋能老年教育可以通过学科建设向老年教育机构输送专业师资和学习资源,提供线上或线下教育内容;社区赋能老年教育可以探索养教结合新模式,提供场地设施,为开展养老工作和老年教育提供便利。三是市场主体。市场主体具有逐利性,因此需要通过法律规制建立合理的激励和保障机制,例如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税收等方式,提高市场主体在老年教育领域的有效参与,形成科学有效的老年教育公共服务资源供给。

总体而言,老年教育法治化所追求的老年教育社会协同力机制建设,是充分体现政府主导、责任分担、合作共赢、平等协商、利益对等的集体行动机制。老年教育治理主体多元协同是老年教育法治化的必然选择。

3.内容维度:推动分层多维老年教育内容体系构建

我国老年教育在内容上呈现出供方主导、服务养老的特点,但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环境的变化和发展,老年人对教育内容的需求也在发生变化,现有的教育内容供给模式难以适应和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学习需求。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高层次需求会随低层次需求得到满足而产生。由于当今物质水平普遍提高,老年人的基础性需求基本上得到满足,进而产生了如获得尊重、实现自我、体悟生命、奉献社会等高层次的精神需求。调研发现,我国老年教育课程设置主要集中在兴趣爱好、运动养身等康养娱乐方面,例如书画、歌舞等,强调娱乐性和休闲性,这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老有所乐”教育需求,但同时也忽视了更加多样的“老有所为”教育需求。

构建分层多维老年教育内容体系是老年教育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积极老龄化在教育领域的充分体现,需要在老年教育立法中进一步得以体现。分层多维即是基于性别、年龄、兴趣爱好、文化程度、物质条件等因素综合考量,满足不同老年群体的生计、休闲、参与、奉献等不同层次受教育需求,同时兼顾老年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对此,有学者提出,我国当代老年人的学习需求主要囊括于提高生活品质、维持人际交往、追求社会贡献等三个维度。[18]第一层次即教育内容初级层次,主要包括基础保障性课程。提高生活品质需求具体包括促进身心健康、掌握生活技能、适应信息社会、培养兴趣爱好、守护生命及财产安全等五种需求。相应地,教育内容包括健康保健知识、生活技能知识、电子设备使用知识、培养和发展兴趣爱好知识,以及理财、防诈骗知识等。第二层次即教育内容中级层次,主要包括社会扩展性课程。维持人际交往主要是排遣老年孤独、满足老年人社会交往需求,缓解老年人因身体机能衰退导致的心理问题。通过心理疏导、人际交往等形式增强社会参与的意愿和能力,最大限度地丰富老年人晚年生活体验。第三层次即教育内容高级层次,主要包括人力资源开发性课程。追求社会贡献是老年人最高层次的心理需求,也是实现个人价值及再社会化的重要途径,具体包括服务他人和服务社会的需要。老年人的生活阅历、工作经验丰富,也有与人分享和回报社会的愿望。志愿服务、有偿劳动等形式,可以在帮助老年人实现个人价值的同时提高收入水平,减少对子女等赡养人的经济依赖。需要专门指出的是,党的二十大报告把教育、科技、人才整合在一个部分进行论述和部署,进一步精准把握了教育、科技、人才与高质量发展的互动规律和关系。从这个意义看,老年教育的高级层次,不仅仅满足老年人自身实现个人价值和愿望,更是通过搭建教育平台,发挥他们在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中的人才资源作用。

四、法治化推进老年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新征程展望

党的二十大提出,新时期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是“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站在新征程历史起点的老年教育,必须精准回应“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教育高质量发展诉求,其中的关键要点就是以积极的眼光看待增龄过程,重视老年人对社会发展所做出的显性与隐性贡献,致力于提供并维护老年人“健康、参与、保障”的机会与过程。因此,面对老年教育在环境、对象、机构和内容方面存在的现实挑战,同时基于老年教育法治化在理念、机制、内容三个维度的重要作用,我们应从以下方面实现法治化推进老年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新时代诉求。

1.将老年教育纳入老年友好型城市建设重要议题,改善老年教育法治环境

老年教育法治化需要老年教育物质条件的支持,而这亦不是老年教育法治本身能够解决的问题,我们可以将其纳入老年友好型城市建设之中,并作为重要的发力点和评价指标,进而为老年教育法治化提供物质可能。一方面,在老年友好的教育软件环境建设层面,老年教育不同于普通教育,而是关乎老年群体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及针对社会全体成员的老化教育。因此,对老年教育软件环境的建设,既需要契合老年群体的需求,又要符合老龄化社会的具体条件,为老年群体提供适宜的教学内容及匹配的师资力量,并向社会传递积极的涉老观念,鼓励社会成员为进入老年阶段做好准备。另一方面,在老年友好的教育硬件环境建设层面,硬件设施作为老年教育环境创建的重要内容之一,其建设标准、实用程度对老年教育的发展有着重大影响。在社会转型发展过程中,老年教育硬件设施要应时而变,在充分了解当地老年教育诉求、老年人分布和不同区域老龄化趋势的基础上进行建设。因此,政府在规划城市建设的过程中,要把老年教育的硬件改善作为老年友好型城市建设的重要议题,明确落实《权益保障法》中提到的“统筹考虑适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文化体育设施建设”要求,为老年教育开展提供平台。

2.完善老年教育法治体系,及时回应老年人多元教育权利诉求

目前我国的老年人教育权利散见于《权益保障法》《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中,老年人教育权利多被公民教育权利简单囊括,其特殊的教育需求难以具体呈现。由于老年教育的复杂性、长期性、多元性,狭义地针对老年群体的教育权利界定已经不能顺应当下老龄化社会发展与老年教育的现实需要。因此,老年教育法治体系应围绕老年人多元教育权利核心问题,立足积极老龄化立场,从以下两方面进一步为老年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支持。

一方面,在中央立法层面,《教育法》《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应及时回应积极老龄化诉求,进一步明确老年人受教育权的“健康、参与、保障”核心内容。一是明确健康对于老年人的极端重要性,提出老年健康教育的底线要求,特别是在饮食、药品、生活习惯等方面为老年群体提供健康积极的生活教育。二是社会参与是老年群体做出生产性贡献与获得社会认同的重要前提,在法律中明确老年人终身教育和学习、参与社会经济发展活动,以及家庭社区生活的机会和权利。三是教育保障的重心应满足老年人安全和尊严的需要。对老年人个体而言,相关法律应回应他们在教育权利和需求保障上的不公平问题。对年轻群体而言,法律应倡导社会对老年教育的尊重和理解,并为即将步入老年的人群提供老年准备教育的保障支持。

另一方面,在老年教育地方立法层面,应更新立法理念,凸显“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地方老年教育法治理念,进一步提升老年教育立法技术和质量,回应新时期老年教育的具体需求和难点问题。在这个问题上,由于各地内外部环境存在差异,因此地方老年教育立法应综合考虑人均寿命提高、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快、受教育年限增长等现实因素,以及社会自身所面临的青壮年劳动力、社会康养、医疗、教育等资源的结构性短缺问题,提出适切性、可持续性和具有可操作性的老年教育法治化方案。

3.凸显老年教育激励性政策工具,激发多元主体积极参与老年教育

激励性政策工具从政策参与主体的内生动力和能力出发,能有效解决老年教育发展的可持续性问题。凸显老年教育激励性政策工具,就是要引导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区积极参与老年教育工作,形成多方参与、统筹优化、组织高效的多元主体教育合力,营造良好的老年教育发展氛围。一是开创性制定老年教育教学指南,以弥补老年教育松散有余、规范不足的短板,同时鼓励各级政府与教育主管部门针对地方老年人口比例、收入构成、教育需求等现实情况,制定、细化老年教育发展规划,为老年教育开展提供指导性、方向性的意见。二是不断健全老年服务人才制度。现有的政策法规对老年教育所需要的师资和学科发展提及较少,激励性政策工具既要鼓励各级各类学校设置专业或项目培养专门养老服务专业人才,还要对涉老服务人员进行激励,例如鼓励老年教育研究者、医务工作者、社会学者、文化工作者等在老年教育中发挥应有作用。三是构建分层多维的评价体系,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提出,“探索开展高校服务全民终身学习情况评价,促进学习型社会建设”。教育行政部门和专业评价机构应将服务老年教育纳入高校的社会服务评价指标,同时基于评价民主化、科学化,从积极老龄化立场设计老年大学(学校)评价指标和激励机制。

4.明晰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法治机制,提供老年教育精准支持产品

政府购买老年教育服务突破了老年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将购买者(政府主体)、消费者(老年人)与生产者(老年教育产品市场)三元主体之间进行了责权利分离,能有效规避政府失灵问题,是缓解老年教育服务供需矛盾,推动老年教育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方式。当前,政府购买老年教育服务还存在许多困难,需要针对性解决。一是老年教育服务市场供给不充分,需要通过政策倾斜、减免税收、提供指导等方式培育老年教育市场;二是从老年人需求出发,精准分类老年教育服务产品,这要求老年教育服务应坚持以老年人受教育权为圆心,以激发老年人发展潜力为发散半径,不断提高老年教育辐射广度、深度,为晚年生活提供更多可能性,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发展需要;三是建立政府购买老年教育服务的监督机制,通过生产者条件认定、购买程序规制等确保教育资源的规范和有效利用。

总的来说,党的二十大报告对中国式现代化进行了全面深入系统的阐释,并对教育、科技、人才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所肩负的重要使命做出战略部署。从人口发展趋势看,未来相当长的时期,人口老龄化都将伴随中国式现代化实践全过程,老年教育紧扣健康、参与和保障为核心的积极老龄化政策,旨在最大程度保障老年人教育权益,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强化现代化建设人才支撑的老年人力资源开发的现实诉求。我们需要充分认识到老年教育法治化的独特功能和价值,从环境、机制、主体、内容等诸多方面推动老年教育高质量发展,进而赋能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让老年教育高质量发展成为奋力谱写新时代新征程教育改革发展新篇章的突出亮点。

注 释:

①具体包括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实施方案》、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2022年《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十四五”国民健康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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