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万焕,张紫竹
(清华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84)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资本主义利用数字信息技术的发展,其经济组织形式、剥削模式、资本积累途径以及劳动者就业机会等方面均发生了大幅度转变,尼克·斯尔尼塞克将这种转变称为平台资本主义[1]。虽然对于“平台资本主义”的提法尚存在争议,但平台总量、规模和用户数的爆发式增长,平台种类、应用的不断创新,以及移动设备对平台经济发展的进一步推动等均表明,平台经济正成为主导各国经济的重要力量。如何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一直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当前平台经济的垄断性扩张及其特有的发展趋势对政府与市场关系提出了新挑战。
“平台”这一概念早已有之,从本质上说就是创造一个让生产者和消费者实现价值交换的场所,从传统的集市到现代的商场,都可以被视为交易平台,而互联网与平台融合的互联网平台经济则是近年来兴起的、颠覆世界经济的全新事物。随着平台模式在经济体系中的扩张,许多企业都融入了平台体系,在平台中交互的人、企业和要素创造价值并进行价值交换。同时,平台也成为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增殖的“中介”,平台似乎已经处于一种支配地位,正在主导整个经济体系。
平台资本主义是对以平台为中心,大规模生产、分享和应用数据的资本主义经济体制的概括。虽然在平台资本主义中,资本的运行形式有所不同,但资本增殖的本质并未改变,平台经济体高速扩张的过程也是资本加速积累的过程。基于网络效应、低边际成本以及虹吸效应等原因,平台经济体的扩张往往是垄断性的,亚马逊、谷歌、脸书、苹果等互联网企业已成为平台经济寡头,并竭力维持自身的垄断地位。
网络效应指的是一个平台的用户的数量对用户所能创造的价值的影响[2],在一个平台上的用户越多,整个平台的价值就越高,并且平台早期的优势会固化其作为行业领袖的永久地位[1]。网络效应使得平台企业能够迅速扩大规模,当一个平台增加一个新用户,那个新用户所增加的不仅仅是单一的关系,而是和该平台所有用户的潜在关系。在平台经济扩张中起作用的还有交叉网络效应,即消费者对生产者的效应以及生产者对消费者的效应。例如,在优步这一平台中,接入平台的司机和乘客是相互影响的,如果能使乘客加入平台,那么司机也会随之加入,优步将融资到的资金分成无数的乘车代金券发放给乘客,就是试图通过网络效应扩大市场份额[2]。
平台仅通过给连接提供便利就消除了生产的边际成本,是一种“纯粹的零边际成本信息企业”[3]。平台企业在创造连接时产生的边际成本确实是极低的。当像希尔顿和喜来登这样的连锁酒店想要扩展业务时,它们需要建造更多的客房,雇用更多员工;但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爱彼迎在扩展业务时仅需要在网络列表上多添加一间房[2]。极低的边际成本为平台企业维持其垄断地位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新的企业进入市场需要耗费巨额资金搭建基础设施、设计软件工具、制定规则和扩展客户群等,并且每一个环节都面临着失败的风险,这也是很多新的平台企业经历数轮融资仍然难逃倒闭宿命的原因。
收购新兴企业也是平台企业维持其垄断地位的重要手段,它们将相关领域的所有资源都吸引过去,不断巩固自身的优势,形成明显的虹吸效应。芝加哥大学最近的一项联合研究提出,平台经济领域的大型公司进行的收购是导致初创公司投资下降的重要原因,当大企业发现行业中具有竞争力的小企业时,它们常常会主动消除这些竞争,最有效的方法就是直接收购,这种收购叫做“豪夺”[4]。例如,脸书在2012年斥资10亿美元收购了Instagram,如今Instagram已经成为主流的社交平台,并拥有数10亿的用户量。
金融化是当前平台经济的显著特征,甚至有学者提出了“金融化平台资本主义”的概念[5]。大多数平台企业在起步阶段都会快速消耗资金,并且短期内无法通过销售等方式盈利,但它们潜在的高投资回报率极具吸引力,风投资本对这场豪赌也趋之若鹜。在实际发展过程中,互联网平台企业受到了金融资本的过度追捧,直接表现为各行业互联网平台企业的融资规模越来越大、产业集中越来越迅速,但与其相矛盾的是互联网平台企业利润实现危机的深化[6]。平台企业的增长预期是基于它能够吸引足够数量的用户占据垄断地位,然后将其业务货币化的假设,风投资本的目的是寻找“独角兽”公司,让这些公司成为新的谷歌、亚马逊、脸书和苹果[7]。但是仅有少数成功的初创企业能够成为“独角兽”。目前,很多平台企业的财务状况并不乐观,只能依靠风投资金的支持来生存,而风投资金仅仅将平台企业视为加速资本循环以实现资本增殖的工具,它们希望跳过生产环节直接获利,这不利于平台企业的良性发展。如果平台企业的利润实现危机迟迟得不到解决,投资者是否会继续为高“烧钱率”的平台开出“更大的支票”以维持目前的平台资本主义格局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8],依赖风投资金的平台可能会走向转型或破产。
平台经济通过大数据使生产者和消费者能够快速匹配,但它无法解决资本过度积累造成的个人需求的疲软。虽然平台企业吸纳了很多剩余劳动力,但是随着平台模式的不断发展,工人的工作不断降级,资本的有机构成不断提高,劳动力持续贬值,实际工资的下降必然会限制劳动者的消费能力。因此,平台经济希望通过合理化分销系统、个性化广告等瞄准消费者并将其系统地整合到生产模式中以促进消费的想法不过是“无米之炊”。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已成为平台企业的核心资产,并赋予了平台资本主义双重资本逻辑。虽然“数据是新世纪的石油”已经是陈词滥调,但谁也无法否认它的正确性,就连平台资本家都会时常提到数据强大的能力,但他们对数据的来源却绝口不提,因为数据来源隐藏着平台资本家获得更多利润的秘密,他们通过对数据的剥夺性积累不着痕迹地将数据这笔财富放入自己的腰包。
在互联网时代,我们讨论的数据不仅是传统意义上作为“量”而存在的数据,图片、视频、音频等一切记录都是数据,并以bit(比特)为单位进行存储,数据是平台经济得以平稳运营的关键。“数据”在平台经济中是一种特殊的原料,它有多种被利用和提炼的方式,为平台公司创造了巨额财富。首先,平台可以利用大数据不断优化公司服务和生产流程的算法以提高自己的市场竞争力;其次,平台不断将用户行为记录为数据,数据成为平台源源不断的资源,平台可以通过个性化客户服务和预测分析来提高企业盈利能力;此外,平台还可以获得数据租金,通过将数据“出租”给接入平台的商家来获利。Alain Marciano等人将平台经济中的“数据”与传统的“信息”类比来阐述数据的特殊性。在运转良好的市场中,信息有助于实现经济资源的最佳配置,它是一种可以自由获取的公共商品,在消费方面具有不可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因此可以自由获取,当信息是私有的或不对称的,市场失灵就会出现。数据的私有与不对称在短期内为平台企业创造了巨额利润,但蕴含着深层次危机。
剥削的概念已经不足以解释平台资本主义的逻辑,因为它只是平台资本主义的一个维度,另一个维度是以数据捕获为目标的,可以用哈维的术语称之为“剥夺”[9]。平台搭建了基础设施供用户免费接入,对用户来说看似是一笔公平的交易,但平台的边际成本可以忽略不计,而来源于用户的数据却呈爆炸式增长,成为平台企业的无形资产[10]。
数据是一种特殊的资源,它是无形的,一经产出就很难真正地收回了,并且资本的逐利性驱使平台独占收集到的数据资源并进行加工。一方面,对平台来说,数据是价值弹性极高的资产,并且涉及数据安全问题,平台不会无偿分享这些财富。平台收集和加工的数据一旦经过软件和算法的处理,其潜在价值是难以估算的,且随着数据资产规模的扩大,平台的市场竞争力会显著增强。另一方面,数据也是平台强化其垄断地位的有力武器,在垄断竞争的市场格局中,失去垄断性地位的平台将会被淘汰。因此,平台企业仍在收集海量的用户偏好等数据,并以此不断优化平台,降低用户转换平台的动机,甚至让用户对其产生依赖。此外,平台企业的有形资产和其市场估值存在巨大差额,这些差额的很大一部分都来源于数据,因此,对数据资源的独占也是平台企业吸引风投资金和提高市场估值的砝码。
数据价值的实现依赖于数据的集中,用户将单独的数据攥在自己手中并无用处,这就是数据所有权和数据价值实现之间的矛盾。西方学者提出了“平台合作主义”和“开放合作主义”的理念,不仅是数据,平台中的一切都不被视为私产。平台合作主义以消费者、供应商、投资者和生产者等多利益相关者合作的模式运作,它的目标是在数字自治下重新整合现有的合作社和工会,工人们自己设计、管理和拥有应用程序,而不是从不稳定的工作中赚取微薄的工资[11]。然而平台合作主义的小范围实践与平台资本主义悬殊的实力对比注定了其失败的命运。开放合作主义则是主张将平台合作主义纳入一个更广泛的开放合作主义模式,是一种跨国层面的合作模式,旨在以建立一种与剥夺性资本主义和新自由主义的霸权相对抗的力量[11],这更像是对共产主义的一种愿景,目前缺乏实践的可能。
现阶段,采取一定的措施保护用户的数据权十分困难,欧盟于2018年5月出台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就是最好的佐证。《条例》对企业获得用户的数据使用许可做了一定的限制,对个人敏感数据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也建立了明确的问责机制。此外,《条例》还赋予了用户“被遗忘权”,即用户个人可以要求责任方删除关于自己的数据记录。该《条例》确实对用户数据的保护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很多争议,有学者认为欧盟的这种数据隐私制度已经产生显著的经济影响,他们将欧盟平台企业发展落后的原因归咎于对用户数据的过度保护[2]。
随着平台影响力的日益扩大,不但在一些平台企业中出现了掠夺性定价、限定交易等垄断行为,一些平台巨头甚至开始缓慢地分解政府的职能,国家对于平台企业的监管意愿愈发强烈。尽管平台经济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受到越来越多的公众监督和立法挑战,但是规模空前增长的平台巨头几乎已经跳出外部监管制度的制约。监管套利是平台企业常用的规避监管的方式,基于平台提供服务的新颖性,它们能够利用监管框架中的漏洞规避一系列合规成本[7]。以优步为例,一方面,它将自己标榜为一种技术,而不是一家运输公司,以规避出租车法规;另一方面,它将其工人归类为独立承包商,以逃避劳动法义务[12]。当一个提供出行服务的平台摇身一变成为高科技公司时,运输公司需要遵循的监管条例就被它甩掉了。正如Adrian Athique在分析印度平台经济时提到的,如果Netflix不是一家广播公司,Paytm不是一家银行,NaMo TV不是一家新闻频道,亚马逊也不是一家零售商,那么它们就避免了任何监管规范,并且还在相关市场上获得了竞争优势[13]。西方左翼政党和学者对平台企业的监管套利行为表示强烈谴责,他们使用术语“Uberisation”来表示平台化,他们认为“Uberisation”是对财政和社会规则的欺诈和广泛规避,但他们还没能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
政府和平台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并且为了避免政府的强势介入,平台企业已经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等技术或手段进行有限的自我监管[14],平台企业在法律的边缘游走,这对于政府监管能力来说是极大的挑战。
首先,平台经济并不是在政府严格监管下起步的,这种先发展后管理的模式不仅为平台企业的发展提供了监管真空,还帮助其积累了绝对的数据优势。平台企业作为平台经济的主要参与者,对于数字技术的把握比政府更加深入,且平台基础设施和数据都掌握在平台企业手中,监管机构很难要求平台企业披露其内部技术功能的相关信息,平台的算法就像一个“黑匣子”,监管机构无法窥见全貌。即便有左翼学者提出了实现平台算法程序开源化的想法,但也缺乏掌握这些算法的监管人才。目前,平台迫于政府的压力进行了有限的自我监管,但是在大多数政府没有能力或资源来监管和监测数字平台复杂的运营情况时,平台企业的领导者在多大程度上有意愿实施更严格的自我监管呢?
其次,监管一般是在国家或地区层面制定和实施的,而平台经济具有全球性的特征,这使它们能够设法规避公共规则的制约。很多我们所熟知的平台巨头已经发展成了大规模的跨国企业,它们拥有强大的法务团队,熟悉各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能够在不违反现有规制的情况下实现利益最大化。比如谷歌、亚马逊等企业通过证明自己能够完成以前由公共服务部门完成的工作,从而使其避税、获得公共补贴以及向地方当局出售服务的努力合法化[7]。尽管经合组织和欧盟委员会都在重新设计财政规则,以打击平台企业这样的避税策略,但平台总能根据新的规则做出最有利的调整。此外,有些国家为了吸引平台巨头的投资开出了诱人的政策和优惠条件,这样的国家对于平台的制约只能依赖于平台的自我规制和监管。
最后,监管机构对于平台的调查往往耗时较长,一般以巨额罚金而结束,这并不能撼动平台企业的根基。谷歌在2016年、2017年、2018年分别以“合同中含有排他性协议”“操纵搜索结果”“滥用市场地位”被开出14.9亿欧元、27亿欧元、43.7亿欧元的天价罚单,可见,巨额罚款并不能促使谷歌做出改变。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的反托拉斯小组也曾对美国的四家科技巨头——亚马逊、苹果、脸书和谷歌进行长达16个月的调查,并出具了长达449页的调查报告,该报告指证了平台巨头的反竞争行为阻碍了创新,减少了消费者的选择[4],然而这份耗时耗力的报告并未对四大巨头的垄断行为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
平台经济正在改变社会的多个方面,劳动过程和劳动方式的改变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环。平台资本主义的支持者认为,平台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多机会,它打破了旧的等级制度,赋予了劳动者更大的自由度;平台资本主义的批判者则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平台资本家对劳动者的双重剥削,并且平台资本主义中不可调和的劳资矛盾也在不断加剧。
平台经济雇佣劳动力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维护平台运行的核心员工,二是加入平台以出卖劳动力给需求用户的自由员工。本文讨论的主要是受经济模式改变影响较大的第二种劳动者,即非正式雇佣的劳动者。赞美平台企业在吸纳大量剩余劳动人口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时,我们必须关注这些非正式雇佣的劳动者的状况:他们的劳动过程是一个“双重价值生产”和被双重剥削的过程,机器越来越趋近全自动化加深了他们就业的不稳定性,自负盈亏的模式让他们承担了巨大的压力,此外,平台还通过声誉评价机制将矛盾转移了。
在平台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者除了在劳动过程中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剩余价值,劳动者在服务之前、期间和之后产生的数据的价值也被资本家无偿占有了,并且劳动者对这种剥削是无意识的。这一类型的工作通常实行计件工资制度,为了增加收入,劳动者会主动选择越来越高的劳动强度和越来越长的劳动时间。因此,在无意识中,平台资本家对劳动者的双重剥削都加剧了。他们看似享受弹性的灵活工作时间,却牺牲了只有员工身份才享有的最低工资、健康保险、加班费、带薪病事假、反歧视、失业保险和工伤赔偿等公共产品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15]。
非正式雇佣劳动者被平台资本家包装为自营劳动者,这看起来很有前景和吸引力,但这些所谓的自营劳动者却面临着巨大的经济压力和风险。从收入来看,根据国际劳工组织进行的一项调查发现,2017年,在五个众包平台上,仅考虑带薪工作时,工人平均每小时收入为4.43美元,考虑带薪和无薪工作时,工人平均每小时收入为3.31美元,而美国最低工资为每小时7.25美元[11]。从自营劳动者承担的风险来看,优步的司机需要自己提供车辆、对车辆进行维修和保养,甚至有些司机需要支付租车的费用;外卖员虽然不需要承担不菲的汽车费用,但他们随时面临着自行车或电动车被盗窃或没收的风险,并且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这些自营劳动者不能享受被平台正式雇佣的福利,却要被平台的评价机制所约束。新自由主义者认为平台经济的“声誉机制”使参与者可以接受更为全面的信息,有助于构建一个近乎完美的市场。但是,对于劳动者来说,这是一种无形的压迫,加剧了剥削。平台资本家从未想过通过改善非正式雇佣劳动者的处境来缓和矛盾,而是巧妙地将矛盾转移到平台上的双边用户之间。
在传统的经济模式中,工人通常通过工会或集体行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在平台模式中,劳动者维权的能力也被削弱了。被平台企业非正式雇佣的劳动者没有共享的工作场所和固定的工作时间表;他们依赖平台提供的数据信息与消费者建立联系,无法从平台的剥削中跳出来;并且,他们只能在个别的垄断平台中做选择。对于制造业工人来说,共享的工作场所和固定的工作时间表有助于建立团结,而对平台劳动者来说,他们的劳动过程中不再有大规模的线下聚集,并且劳动者频繁在几个平台中切换,破坏了工人建立可靠和长期社会关系的结构性社会和文化基础[16]。此外,这些劳动者多缺乏谈判的经验和能力。因此,劳动者的集体议价能力在平台中被逐渐削弱了,他们只能通过小规模的罢工来表达诉求,并且往往只有在舆论的推动下,才能获得一些微弱的成效。平台劳动者也缺乏和平台谈判的筹码,因为平台劳动者对平台的依赖是单向的,平台劳动者之间也存在着激烈的竞争。一方面,劳动者依赖平台提供的数据和基础设施与消费者完成交易,平台的垄断性竞争局面业已形成,劳动者几乎没有选择的空间,他们只能依附于平台,遵守平台一系列苛刻的规则;另一方面,平台的劳动者已经处于一种相对饱和的状态,但市场上仍存在着大量产业后备军,在激烈的竞争中,他们时刻做好“上岗准备”,以免错过工作机会[17]。在这样的局面下,劳动者很难为自己的权益发声,因为他们不具备不可替代性。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平台企业不仅成了主导经济发展的力量,还开始嵌入到公共服务中,并且拥有了巨大的政治影响力。政治活动已成为平台巨头商业战略的关键部分,平台巨头通过发展政治游说力量和利用平台的大量用户来增强自己的话语权,为自己争取更优的发展环境。
美国的平台巨头通常通过直接游说和资助智库进行学术研究的方式来干预政治。平台资本家通常会积极地参与各界关于公共政策的公开讨论,他们分享专业知识,并且善于使用话术让决策者和公众潜移默化地接受他们的观点,然后逐渐改变某些领域的现状,制定有利于自己的规则。他们认为,如果新的规则和政策能使该领域更有效地运作,那么他们的做法和政治要求就是合理的。此外,他们还通过对学术研究的资助营造有利于平台企业的舆论氛围。近年来还发展出了“政治旋转门”这一新模式,表现为:聘请卸任后的决策机构高层官员作为游说人员或者技术企业的律师与咨询团队成员,以及推动平台巨头的高层转身进入公职部门[4]。目前政府在平台经济相关的政策上严重依赖外部建议和专业知识,这为平台企业通过“政治旋转门”直接干预政府决策提供了契机。以美国为例,美国为了削减预算,于1995年关闭了独立技术评估办公室,并一直未恢复。为了制定明智的政策,政府需要雇佣或者从外部聘请了解这个行业和相关技术的人以获取专业知识[18]。平台企业就有机会通过“旋转门”向政府输入人才,直接干预政府决策。这些掌握专业知识或技术的人不一定会为公众利益行事,甚至会出现将平台企业利益凌驾于公众之上的情况,一些不利于平台企业的监管举措根本无法落地。
平台力量使平台公司能够以零边际成本接触到许多群体,并通过推动他们采取“公民行动”以降低集体行动的交易成本。目前,平台经济已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们可能不完全信任数字平台,但必须依赖数字平台,尤其是在新冠肺炎爆发期间,很多活动都转移到了互联网,公众对平台的依赖进一步加深,平台就更容易通过公众施加政治影响力。更有学者提出,平台巨头已经在向独立的社会控制实体转变,平台企业对媒介化的世界几乎拥有了无限的权力,政府机构和官员都需要利用社交平台来传达自己的立场,他们也必须遵循平台的规则[19]。在这样的局面下,平台企业非但不会被现有的监管制度限制,反而会凌驾于监管制度之上。
平台经济并不是资本主义独有的经济模式,它是一场全球性的大趋势,中国也被卷入其中。虽然我国的平台企业比美国同类的平台企业起步略晚几年,但是在一些领域已经形成了“青出于蓝而胜于蓝”的局面,也出现了“基础设施平台化”和“平台基础设施化”的双重结果。但是,在先发展后管理的模式下,我国的平台经济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我们需要识别这些问题是否是市场经济不可避免的通病,并采取配套措施校正可以解决的问题,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平台经济的持续繁荣。
平台企业对数据的独占是其获得垄断地位的关键,加强数据监管和数据权益保护是治理和监管平台经济的重中之重。基于我国庞大的人口基数和应用市场,我国的数据资源十分丰富,我们需要权衡各个利益主体的数据权益,实现多方共赢。
从国家层面来看,我们急需完善数据监管、数据权益保护相关规制体制,制约平台滥用公民隐私数据的行为,优化数据收益分配格局;我们还要将数据产权和数据用益权剥离开,发挥数据在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激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活力。从企业层面来看,我们需要推进数据交易机制,促进企业的良性竞争。现阶段,我们可以效仿德国的经验,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拒绝向其他经营者以合理价格开放数据接口,除非该拒绝具有正当的理由[20],以限制平台巨头基于数据垄断对其他企业的挤压。对个人而言,我们需要重视个人隐私数据的安全保护,关注数据伦理问题。平台可以通过提升数据收集、数据使用、数据共享的透明度,使用户能够清晰了解和控制个人数据的被收集和被使用情况,提升用户对于数字经济的信任度,进而激发数字经济潜力的释放[21]。
从2019年11月和2020年1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针对主要互联网平台企业召开的座谈会,到2020年1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到2020年12月先后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有力强调,再到对阿里巴巴集团、美团和滴滴的天价罚款都体现了国家监管平台经济的决心,但是,现有的监管聚焦于“反垄断”。除了平台巨头的垄断问题,国内还存在着一些特殊问题,如对数字平台认识不清、靠模仿和想当然搭建数字平台而导致平台内爆率较高,数字平台规模过小,对接资源能力较弱,主要依靠多轮融资度日,P2P融资平台频频爆雷,混淆平台经济与数字经济界线等[22],因此,我们需要探索全面、长效的监管机制,强化监管的有效性和威慑力。
首先,对平台的监管需要包括平台准入的事前监管和对既有平台的事后监管,事前监管涉及平台市场进入规则的制定,事后监管的关键则涉及提高企业对监管机构的透明度以及奖惩措施。我们可以探索政府与平台合作的监管模式,明确对平台企业进入市场和在市场中运营的相关规则,并引导和辅助平台企业按照规则进行严格的自我监管,政府再对平台的自我监管进行管控,提高监管效率。当然,相关规则的制定绝不是一言堂,需要综合考虑平台企业、平台用户以及政府在内的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促进平台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对于平台巨头的监管要比对一般企业的监管更严格。基于我国已经出现了一些规模空前、对公众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平台巨头,呈现出平台基础设施化的局面,因此必须对这些超过一定数量用户和高于一定营业额的数字平台进行特殊监管。我们应当加快推进反垄断法的修订,完善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体系,防止平台巨头利用其市场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此外,我们还可以完善基础设施平台建设,为公众提供更多选择,数字人民币就是一种积极的尝试。
最后,我们需要通过完善基础数据库、推进有效的信息共享途径和加强人才体系建设等方式提高政府监管能力。一方面,我们需要加强关乎监管效率和效果的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如社会信用体系、实名认证体系等基础数据库的建设[21],并打通横向和纵向的信息共享途径,实现各个地方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自上而下的信息共享,提高监管效率和透明度;另一方面,我们需要设立独立的、由专业人才组成的监管部门,防止过度依赖外部建议,减少平台企业对监管机构的影响,避免产生平台利益凌驾于公众之上的局面。
我国能够在基础设施相对落后的情况下发展平台经济并迅速走到世界前列有赖于庞大的用户规模以及大量的廉价劳动力。在平台经济发展之初,我们利用大量廉价劳动力突破了基础设施相对落后的瓶颈,激发了平台经济的巨大活力。现在,我国平台经济中的劳动力规模很大,并处于持续扩张的状态,劳动力市场存在的问题需要关注和解决。
平台经济使大规模的众包成为可能,它们催生了大量的“零工”,丰富了劳动力市场。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平台与这些零工工人并无明确的雇佣关系,平台也只承担极少的法律责任,这一点被广为诟病。我们要重视零工工人的权益,但是现在还不具备让平台企业将非正式雇员吸纳为正式雇员的条件,大部分平台企业也不具备这种能力。西方左翼学者或政党提出了一系列宏大的措施和口号,希望让零工工人享受正式雇员的权益,但并无明显成效,可见,对于零工劳动者处境的改善也应是循序渐进的。
从短期来看,我们需要根据我国零工劳动者的实际诉求来改善他们的权益和处境。有学者于2017年至2020年之间对北京的50名外卖骑手和闪送骑手进行了深度访谈,对很多骑手来说,这份工作是他们自主的选择,他们对平台工作所蕴含的灵活性和风险存在某种程度的认同[16]。当然,他们也提出了骑手们面临的一系列问题。比如骑手的工作没有统一的认定机制,当骑手从一个平台跳槽到另一个平台,或者平台被第三方人事机构代理后,他们之前的等级就要全部清零;一些平台的站点存在拖欠工资和任意减薪的问题;骑手们缺乏集体谈判和维权的能力等。我们需要对不同行业进行深度调研,了解不同行业零工工人的实际诉求,由政府和平台协调解决。以骑手为例,我们可以建立统一的外卖平台评级机制、开通专门的零工工人维权热线等。
从长远来看,我们需要将零工纳入劳动法和社会保险的保障体系,维护劳动力市场的和谐稳定。对于零工劳动,目前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案例主要是根据劳动者与平台或机构的实际关系来确认他们的劳动法律关系,而不是简单地认定为劳务关系或是不存在劳动关系[15]。在我国,零工劳动者一般是由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统一的劳动管理,类似于劳务派遣制,我们需要完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细化平台企业对劳动者的责任,按职能厘清平台企业与第三方人事代理机构的义务,保障零工工人的基本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