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 雪
(广西师范大学 教育学部,广西 桂林 541004)
民族与文化的关系既重叠又具有各自的特点,不同民族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价值观念﹑思维方式等均具有文化属性,都不能脱离特定的历史文化而独立存在。因而,民族认同的另一种表征形式便是文化认同。[1]显然,大瑶山瑶族石牌制内容的演变是民族文化认同心理的重要表征。金秀瑶族石牌制产生于大瑶山,由于大瑶山地理位置封闭,旧时封建国家组织形式难以深入,为了维护大瑶山的社会生产和社会秩序,石牌制应运而生。金秀石牌制主要是基于大瑶山地缘﹑血缘关系,为达成某一共同目的而设立的行为规范和社会组织制度,其内容主要包括保护生产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家庭婚姻﹑解决族群纠纷﹑抵御外敌等道德层面﹑组织层面的规定与共识。随着大瑶山外部生活环境的变化和内部社会生产水平的发展,石牌制内容不断丰富,影响范围也逐渐扩大,从民族文化传承发展的角度而言,这是一种民族认同心理的传承发展。
石牌制虽不具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效应,但在大瑶山瑶族人民日常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分析大瑶山瑶族石牌制内容及其涉及的地域﹑各族支系去深入剖析大瑶山瑶族文化的独特内涵,对于新时代民族文化认同具有深刻的启示。
国内学者对于金秀瑶族石牌制的研究成果颇丰。早在1935年至1988年间,费孝通先生曾五次到大瑶山进行田野调查,并以广西大瑶山瑶族作为其进行民族研究的起点,整理并完成《花篮瑶社会组织》一书,书中记录了六巷乡两件石牌。[2]1956—1957年,广西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曾两次深入大瑶山,对于金秀瑶族五个支系进行全面了解,并著有《广西瑶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一辑)》,收集了29块石牌。[3]莫金山等人也为金秀瑶族研究贡献了深厚力量,作为从大瑶山走出来的瑶族学者,莫金山基于梳理本民族历史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先后出版《瑶族石牌制》(2000年)﹑《瑶案沉思录》(2005年)﹑《金秀大瑶山——瑶族文化的中心》(2006年)﹑《金秀瑶族村规民约》(2012年)等著作,系统地梳理了瑶族文化历史发展脉络,尤其是他的《瑶族石牌制》一书史料丰富,搜罗并记载了现存大瑶山瑶族石牌共计33件,其中《三十六瑶七十二村石牌》是瑶山最大的石牌,几乎覆盖所有瑶寨。[4]大部分石牌由于历史遗留等问题没有得到妥善保护而被毁坏或散失,现存的石牌中文字清晰可读的不足10块,所幸这些前辈先贤不畏艰险多次深入大瑶山进行田野调查,通过口述和刻文引录的方式将其保存下来。[5]10石牌的建立并非大瑶山特有现象,瑶学前辈黄钰先生《瑶族石刻录》一书中指出广西﹑广东﹑湖南﹑贵州等地都有瑶族石刻,而广西由于石碑多集中于大瑶山,数量多且规模大,是国内瑶族石牌制研究的重要对象。但过往研究局限于对金秀瑶族石牌制内容的解读和文化基因的追寻等方面,以民族文化认同视角探寻金秀石牌文化的现实价值方面还有进一步探索的空间。
石牌制是瑶族人民在历史上为求得生存发展和社会安定而建立的具有自卫自治性质的法律制度和社会组织,它同时又是一种民族习惯法。[6]所谓石牌是指将大瑶山瑶族人民约定俗成的习惯法以口头或石牌的方式记载下来,一旦族群内部发生冲突,可以请德高望重的石牌头人进行审议,违反石牌制的瑶民会受到处罚。人们通过这样的方式保护大瑶山瑶族人民日常社会生活和生产,维护大瑶山瑶族内部和各支系的稳定。
瑶族石牌制作为大瑶山的社会组织形式,在瑶族人民日常生活管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大瑶山瑶族人民认可并自愿接受石牌制,其行为习惯受到石牌制的约束,其中主要原因是石牌的内容和形式乃至意义都蕴含着复杂的民族文化认同心理机制。
石牌制内容的形成源于大瑶山瑶族人民的现实需要。早期石牌制内容主要涉及大瑶山瑶民生产﹑生活需要,山区林木﹑土地资源分配与占有,协调内部纠纷,注重民俗民风等方面,强调维护大瑶山内部稳定;后期受政治环境影响,清政府统治衰败,社会动荡不安,大瑶山不断遭受外部侵扰,各瑶族村寨纷纷将防御匪患﹑抵御外部侵扰的内容增添到石牌中,以保护大瑶山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以及瑶族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石牌内容涉及广泛,不仅包含共同抗击外部侵扰的内容,其所规定的民风民俗也是大瑶山瑶民的行为规范指导,更是石牌文化认同的心理表征。大瑶山瑶族人民认可﹑接纳和自愿遵守石牌制,这是对民族文化认同最直接的表现形式。
石牌制是大瑶山全体瑶族人民共同商讨制定而成的。石牌会议,瑶语称之为“会石牌”,既是一个形成政治制度的过程,也是形成法律制度的过程。[7]105石牌头人就近期发生且影响大瑶山瑶族人民日常生活的各项重大社会事件进行商讨,提出解决方案﹑制定若干条文﹑拟定草案,选定日期后由社老通知各村各寨瑶民开会。“会石牌”的当天,各瑶族村寨派代表参会,会议过程中社老当众宣读料话,即回忆大瑶山瑶族历史变迁与支系发展演变等,以求参会人员共情﹑共心﹑共力。社老宣布完毕后,参会者表决发言,有不同意见可以直接提出,或者提出补充意见供众人进行商议和修改,参会人员通过欢呼和默认的方式来表态。会议结束前,社老与其他参会者共饮鸡血或牛血,表示各瑶族村寨同心同德共同遵守石牌料令。如《金秀大瑶山全瑶石牌律法》中提到:“我们二十四村花山,三十六瑶村,砍树置牌,杀牛立律。”[5]371
石牌制内容确立后,无论是组织者还是群众,都需要共同监督并落实石牌制的执行,一旦有人违反石牌制,就由石牌头人“起石牌”执行惩处。石牌头人是大瑶山瑶族人民对石牌制定者﹑领导者﹑监督者的称呼,[5]44当大瑶山瑶族人民违反石牌条规,或者村寨和石牌辖区受到侵扰﹑内部发生纠纷时,石牌头人就要出面进行监督和审理。石牌头人的称谓也有大小之分,众多村寨制定的石牌叫“大石牌人”,小村寨制定的石牌称“小石牌人”。[8]石牌头人的产生主要有三大途径:一是由师公或道公担任;二是推崇有德才的人来担任;三是由老一辈的头人培养挑选而成。[5]]45
自元代瑶族迁入大瑶山到民国时期广西省府的“开化”政策推行,石牌制在大瑶山存在已有五六百年,在大瑶山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受到大瑶山瑶族人民的认同与支持。石牌制作为大瑶山瑶族人民约定俗成的习惯法,具有指导瑶民的日常生活﹑规范行为﹑传承大瑶山瑶族文化的独特优势。
石牌制自建立至今,对大瑶山的生产和生活起到了重要作用。一是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大瑶山瑶族人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大瑶山安稳的生存环境能够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满足瑶民的生活需要,资源得以合理分配,也能保护瑶民财产不受侵害,这是大瑶山瑶族人民的立身之本。二是调解大瑶山瑶族支系纷争,促进瑶族内部团结。大瑶山支系繁多,利益牵扯复杂,只有安抚各方利益﹑化解矛盾,才能团结一心﹑共同发展。三是促进贸易往来,加强各民族间的交流。大瑶山资源丰富,瑶族人民背靠大瑶山基本能实现自给自足,但是丰富的物产无法对外输出使得经济发展缓慢。《坪免石牌》规定“十料不论河(何)人见客买卖生意,不得乱昨(作)横事,莫怪石排(牌)”[5]325,《寨堡﹑杨柳﹑将军三村石牌》中也提及“善人买卖无,有茶有食吃”[5]303等内容,旨在保障外部商人交易安全,也促进各民族的交往交流交融。四是传承优秀的民族文化,使大瑶山瑶族文化史料得以保存。金秀石牌制的建立主要是依托于大瑶山独特的地理优势,外部势力难以深入瑶山。瑶民多以石牌的形式记载大瑶山文化,包括大瑶山的组织管理,瑶族服饰﹑饮食﹑婚葬习俗等。这既是大瑶山瑶族文化近五百年来的载体,也是探寻大瑶山瑶族历史发展与变迁过程不可多得的民族史料。
伴随着历史的发展,新的国家政治组织形式出现,金秀瑶族石牌制逐渐失去存在的现实基础。一方面,石牌制维护社会治安﹑调解纠纷﹑保护瑶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功能被其他形式的社会组织分化;另一方面,作为习惯法的金秀瑶族石牌制难以适应现代社会发展。
金秀瑶族石牌制蕴含着丰富的瑶族文化,是大瑶山瑶族人民共同的情感纽带。民国时期,金秀大瑶山推行“开化”政策,建立金秀设治局和保甲制度,石牌制被废除。与严谨的国家机构相比,石牌制是个民间自治组织,无论在管理的广度还是实效性上,都远不及强大的国家机构有力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大瑶山瑶族人民得到解放,同时旧时的石牌制对于资源的分配过分向部分支系倾斜,损害了大瑶山瑶族其他支系的利益,大大降低了这些瑶族支系人民的生产积极性,大瑶山石牌制功能进一步弱化。
过去,大瑶山瑶族人民文化水平较低﹑法治意识薄弱,作为大瑶山瑶族人民口耳相传的习惯法,其法律体系不严密﹑逻辑不够严谨,容易造成调解纠纷困难和责任划分不明确的问题。石牌制自我更新能力弱﹑内容陈杂,具有很强的族群利益利己性和排他性,缺乏法律的客观公正性,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各族人民的交往交流交融。
石牌制的内容都是遇到问题召开石牌会议时制定的,本身具有特殊性,无法影响大瑶山以外区域。此外,石牌制中包含的大量婚嫁习俗和宗教信仰等内容与当前提倡的社会道德观念有很大不同,从而使得石牌文化在新时期的发展受到阻碍。
究其本质,石牌制是大瑶山瑶族人民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建立的一项自我管理制度,具有强烈民族性的同时,也具有浓厚的保守色彩。这种保守性既能有效地抵御外部侵扰﹑保护大瑶山瑶族人民的利益,又容易滋生出对立情绪,对外表现出不愿沟通﹑消极保守﹑自我封闭﹑反对变革﹑拒绝变通等态度。1933年,广西省府决定以开化大瑶山为目的,实施修路办学﹑发展当地旅游事业等措施,由于受到当时大瑶山瑶族同胞的反对而不得不告停。[5]95从上述事例中,可以看出旧时大瑶山瑶民对于外来力量进入瑶山抱有抵触心理,哪怕是修路助学等有益措施都会遭到反对。随着社会的发展,封闭保守的旧观念使得石牌文化难以传承与发展。
“石牌大过天”是过去大瑶山瑶族人民口耳相传的民谚,作为瑶族人民依赖的精神纽带,各瑶族村寨村民都将石牌制视为天下之根本大法。[9]随着现代文明进程的步伐加快,大瑶山瑶族石牌文化自治功能不断丧失并逐步走向衰落,曾经记载着大瑶山瑶族生活习俗,在大瑶山瑶族人民日常生活中发挥着组织与管理作用的石牌制日渐衰微。石牌制制定与实施的过程是民族文化得以保存和传递的过程,更是民族情感被点燃﹑形成心理共同体的过程。新时代下金秀瑶族自治县依托大瑶山瑶族优秀的民族文化发展旅游业,而石牌制作为大瑶山瑶族文化的集大成者,在助力民族文化旅游方面应有的文化价值没有充分体现出来。
当生产方式及经济关系发生改变时,习惯法也会随之变迁,从而与经济关系相适应。[10]虽然旧时石牌制难以适应当前社会发展,但石牌制蕴含着丰富的大瑶山瑶族文化,是大瑶山瑶族历史与瑶民情感的载体。重构石牌文化价值,可以促进民族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一是要对旧时金秀瑶族石牌制的历史价值给予肯定。过去瑶族石牌制充当着大瑶山瑶族内部协调与管理的组织机构,1951年广西省借中央民族访问团到金秀调查之际召开大瑶山各支系代表会议,协商订立了《大瑶山团结公约》,公约中对大瑶山山林﹑土地﹑河流归属权进行了分配,在保障瑶族人民利益的同时也调动了大瑶山瑶族人民的生产积极性,保障瑶族各支系间稳定与团结,这有利于促进民族团结事业,加强对党和国家领导民族事业的信心。[7]110会议内容以大瑶山传统石牌制形式进行确立,将《大瑶山团结公约》刻在石牌上,这是对大瑶山瑶族传统社会组织形式的延续,有利于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二是要加大对金秀瑶族石牌制的研究力度。金秀瑶族石牌制是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缩影,研究石牌制有利于学者挖掘少数民族文化,为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提供典型案例。金秀瑶族石牌制发展较为稳定,在大瑶山运行长达五百多年,作为动态的民族文化保存实物载体,对民族历史记述和民族文化保存相对完整,是大瑶山瑶族文化的“活化石”,值得深入研究。
三是借鉴和吸收金秀瑶族石牌制的积极成分。石牌制作为民间自治管理组织,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规和村规民约具有启示和指导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11]可见,我国尊重和承认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存在,并提倡以合适的方式对其加以改造,使其适应社会的发展,更好地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如1951年制定的《大瑶山团结公约》和1953年通过的《大瑶山团结公约补充规定》,都是吸收和借鉴了大瑶山石牌制的形式,既提升了大瑶山瑶族人民对于《大瑶山团结公约》的接受程度,也为少数民族习惯法吸收和借鉴树立了良好的榜样作用。
金秀瑶族石牌制不仅包含着大瑶山瑶族人民的婚嫁习俗﹑宗教信仰﹑语言服饰等重要民族文化内容,也体现出大瑶山瑶族人民的优秀品德,如遵纪守法﹑严以律己﹑热情好客﹑尊老爱幼﹑团结一致等。深入挖掘大瑶山瑶族优秀文化成果,应立足实践,将目光投向大瑶山生活,发展大瑶山瑶族人民熟悉和喜爱的民族文化,满足大瑶山瑶族人民的精神生活要求,这才是促进金秀瑶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长足之策。基于此,一方面要肯定大瑶山瑶族石牌文化的重要性,石牌从兴起到衰落,表现着大瑶山人民生活变迁的过程,对于研究大瑶山历史发展过程有着至关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要对石牌文化进行批判和继承,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将大瑶山瑶族石牌文化融入今天新的社会生活中,才能激发民族文化的活力,使之成为抽枝发芽的“活树木”。
文化认同是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前提,是文化自信的实现基础。[12]新时代下对大瑶山瑶族石牌文化的改造和创新才是促进大瑶山瑶族石牌制传承不灭的重要途径。大瑶山瑶族石牌制建立至今,为促进大瑶山瑶族人民团结进步事业贡献了力量,和而不同的思想观念,团结﹑勤劳﹑诚实等民族品性,都是印刻在大瑶山瑶族骨子里面的民族基因。对大瑶山瑶族石牌制的再解读,是为了解大瑶山瑶族历史﹑传承民族优秀文化做准备。
旧时习惯法在现代国家法律的指导下与大瑶山村规民约相结合,成为大瑶山瑶族人民新时期的村规民约。新制定的村规民约要条理清晰,内容全面且具体;以遵守国家法律和拥护社会主义为前提,摒弃旧石牌制的体罚和滥刑,采用较为合理的经济罚款的方式,这样既能起到惩处警示作用,又不损伤大瑶山瑶族人民的生命安全,反映出时代特征。新的村规民约是旧时石牌制的延续,以新的形势和内容为农村干部解决与处理乡村邻里纠纷提供办法和依据,不仅减轻了乡镇政府机关的压力,还能及时处理大瑶山瑶族人民的纠纷,保障其合法权益。
作为习惯法的大瑶山瑶族石牌制内含丰富的民族文化认同心理机制,在内容﹑形式﹑意义上都深刻地蕴含着大瑶山瑶族人民维护自身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强烈需要。随着时代发展与演变,旧时代下的产物大瑶山瑶族石牌制面临着社会层面﹑区域层面﹑群体层面的现实困境,新的国家形式下,原有的民间自治管理制度早已不再适应新时期大瑶山的发展,大瑶山瑶族石牌制日渐式微。新石牌文化是对旧石牌文化的改造与借鉴,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符合民族区域自治的特点。将石牌文化与村规民约相结合,让古老的石牌制在继承和改良中焕发时代生机,为传承民族文化﹑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