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赋能农户增收的机制及效应研究
——以甘肃省为例

2022-02-18 01:53卞继娜
开发研究 2022年4期
关键词:示范县贫困县甘肃省

徐 婧,卞继娜

(西北师范大学 经济学院,兰州 730070)

一、引言

乡村振兴的根本是生活富裕,主要表现为农村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地区农民收入水平的持续提高。我国农村居民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产品生产销售形成的家庭经营性收入①,但广大农村地区,特别是中西部贫困地区普遍面临交通不便、信息闭塞、市场有限等现实约束,导致农产品销售时有不畅,农民增收渠道受到阻碍。电子商务能够将地处偏远地区的农户与广阔外部市场有效对接,农户通过直接或间接参与电子商务,增加就业、创业和生产经营机会,实现脱贫增收。自2015年以来,我国出台多项政策支持农村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电子商务的发展,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支持电商、物流、商贸、金融等企业参与涉农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2015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提出“实施电商扶贫工程”。2016年11月,国务院扶贫办在甘肃省陇南市进行电商扶贫试点的基础上,颁布了《关于促进电商精准扶贫的指导意见》,旨在以贫困县、贫困村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为重点,通过电商促进贫困地区特色优质农副产品销售和贫困人口增收脱贫,并提出以“三个全覆盖”为主要举措实施电商精准扶贫工程,其中第一项即是“对有条件的贫困县实现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全覆盖”②。从2016年起,国务院扶贫办与财政部、商务部共同实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到2019年已实现全国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全覆盖。目前该项目仍在实施中,并逐渐从电商扶贫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过渡。电商进农村示范项目是我国从精准扶贫到乡村振兴阶段支持力度最大、覆盖面最广、持续时间最长的电商发展项目之一,因此本文基于该项目研究电子商务的增收机制和成效,以及在乡村振兴阶段如何进一步发挥示范项目效应,实现电子商务赋能农户增收致富。

已有研究结果表明,电商进农村示范项目的实施显著促进了县域经济增长、电商发展水平提升和农民收入增加。在全国层面,王奇等[1]使用2000—2017年全国2 058个县级样本,以县人均GDP为被解释变量,发现项目实施显著提升了示范县经济增长,项目经济收益远高于投入成本,示范项目通过提高当地电商发展水平,降低地理位置和人口规模的限制发生作用,同时教育水平和人口结构是影响项目效应的重要因素。易法敏等[2]使用2013—2017年全国1 860个县级样本,以阿里研究院的县域电子商务发展指数为被解释变量,发现项目实施促进了示范县电商发展水平,人力资本和信贷约束是影响项目效应的重要因素。唐跃桓等[3]使用2010—2017全国1 686个县级样本,以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被解释变量,发现示范项目使示范县农民人均收入提升了3.0%,使贫困县农民人均收入提升了1.8%,并通过样本中278个示范县的项目实施方案资金使用途径分析得出,网点建设和品牌培育是示范项目发挥增收效应的主要渠道。在地区层面,彭冬冬等[4]使用2011—2019年福建省县级样本,张宝英等[5]使用2008—2018年河北省县级样本,均得出项目实施显著促进了当地农民收入增长;唐红涛、罗琼[6]使用2006—2016年中、东部地区8省426个县级样本数据,得出项目实施显著促进了县域经济的研究结论。

与本研究相关的文献还包括从更广范围研究农村电商对县域经济、农民收入和农产品价格的影响。这一类文献在研究方法上与示范项目效应评估具有一定差异,即解释变量由项目实施的虚拟变量变为各类衡量电商发展水平和电商参与度的指标,样本也更加丰富,包括省级、县级和家庭各类样本。解释变量具体包括省级和市级的电子商务发展指数[7-8],地市的电子商务网络零售总额[9],县级淘宝村的数量[10],入户调查获得的农户电子商务参与度[11-12],农户对参与电商后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变化的判断[13]等,被解释变量基本为农户收入,研究结果也均认为二者之间显著正相关。此外,许竹青等[14]以基于手机短信的海南省“农信通”农业信息服务为研究对象,发现手机短信的农业信息有效供给对易腐农产品的销售价格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但对易储农产品销售价格的影响不显著。

以上两类文献均在一定程度上研究了电子商务对农户增收的效应和机制,不足的是第一类关于电商进农村示范项目效应评估的文献,只有个别研究了对贫困县的影响[2-3],但没有对示范项目作为电商扶贫全覆盖举措的分析,研究数据更新不足,研究重点不是增收效应,示范项目分批分年度开展等特点也没有进行讨论。第二类文献重在研究农村电商,农村电商是电商扶贫的基础,但电商扶贫更注重建立电子商务与贫困地区和贫困户的利益联结机制,重在通过电商改善扶贫绩效[15],成为农户增收的稳定器和加速器,而这一点也是乡村振兴阶段发展电子商务的重要目标之一。

基于此,本文对现有文献从研究样本、数据时长、研究设计和研究内容上进行补充:一是基于甘肃省县级样本研究示范项目对贫困地区农户的增收效应。该样本的代表性体现在:其一,甘肃省是全国贫困发生率最高的省份,一共有86个县(区)级单位,其中58个是国家级贫困县,占比67%;其二,全国电商精准扶贫试点在甘肃省陇南市进行,因此以甘肃为样本能够较好地研究示范项目的扶贫增收效应。二是研究数据时长扩展到2020年,能够涵盖2019年示范项目贫困县全覆盖的样本,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样本自选择所导致的增收效应估计偏误,使得项目效应估计结果更加可靠。三是研究设计的细化。对效应评估可能存在的内生性进行充分讨论及有效处理,在研究总效应的同时,考察地区异质性和年度异质性,并对异质性的原因进行讨论。四是基于实证分析对如何进一步发挥电商扶贫时期的经验,构建电子商务与低收入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从电商扶贫到电商富民的路径进行讨论。

二、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增收机制

(一)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项目全国实施概况

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从2014年开始实施至今,大致可以分为3个阶段,各个阶段的重点分别是电商发展、电商扶贫、电商富民。

第一阶段为2014—2015年。这一阶段示范项目由财务部和商务部联合实施。2014年在江西、河北、黑龙江、河南、湖北、江苏、安徽、四川共8个省份选取56个县进行试点,2015年扩大到全国25个省及直辖市,立项县增加到200个,每个县拨付扶持资金2 000万元,用于“支持示范县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机制,县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及村级电商服务站点的建设改造,网货培育和电商人才培训”,这一阶段项目的基本原则也强调了“对老少边穷地区重点支持、优先试点”,发展目标包括“推动扶贫开发”,但总体思路是推动农村电商的应用和发展。

第二阶段为2016—2019年。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等政策部署下,2016年起示范项目开始由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国务院扶贫办共同实施,项目实施区域向中西部省份倾斜,发展思路、基本原则、发展目标、服务对象愈加突显电商精准扶贫功能。发展思路沿着推进农村电商发展—电商扶贫、农产品上行—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的路径逐渐演进;基本原则从2017年起增加了“把握精准,助力扶贫”,以具备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为服务重点,到2019年进一步明确为“助力扶贫、靶向发力”,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发展目标沿着推动精准扶贫,示范县电商交易额同比增长30%以上——建档立卡村电商服务端覆盖率50%以上,农产品网络零售额同比增长30%——农村网络零售额、农产品网络零售额增速高于全国农村平均变化水平的路径变化,在强调电商发展、促进扶贫带贫的同时,增速指标设定更加客观合理。

第三阶段为2020—2021年。“十四五”期间,电子商务从精准扶贫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转变,因此示范项目的指导思想强调“充分运用电商发展成果,以信息化驱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基本原则从2020年的“助力扶贫、巩固提升”转变为2021年的“聚焦短板,巩固提升”,发展目标强调“涉农商品和服务消费双升级的农产品流通体系和现代农村市场体系”以及“增收致富”,申报对象再次扩展到全国范围内农村电商基础较好的县。以上3个阶段的特征,从表1国家级贫困县每年立项总数的比例变化也能得到体现。

表1 2014—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全国立项情况

总体来看,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通过项目县“两中心一站点”农村电商公共服务和物流体系的建设及电商人才培训,显著改善了贫困地区电商基础短板,2020年全国832个国家级贫困县网络零售总额为3 014.5亿元,同比增长26.0%;农产品网络零售额为406.6亿元,同比增长43.5%,网商总数达到306.5万家,同比增长13.7%,农产品上行成效显著③。

(二)电商进农村示范项目甘肃省实施概况

甘肃省是全国贫困程度最高、贫困面最广的省份之一,2015年贫困发生率为15.7%,位于全国第三位,到2019年降至2.2%,但排名升至第一位,农村人均收入常年排名最低④。这也是2015年在甘肃省陇南市试点电商扶贫的原因之一,即探索电商在最贫困地区推广应用的可行性。陇南市属于秦巴山区集中连片特困区,所辖1区8县均为国家级贫困县,2015年贫困发生率为20.5%,显著高于甘肃省及全国水平。陇南市地处山区,交通不便,但拥有众多优质特色农产品,电子商务成为拓展农产品销售渠道、助力贫困群众增收的有效途径。2015年1月,国务院扶贫办在陇南市开展电商扶贫试点,经过一年多的探索,初步形成了“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百姓创业、协会服务”的贫困地区发展电子商务的“陇南模式”,并通过网店带动、产业带动、创业带动、就业带动、入股带动等多种电商带贫途径,带动贫困群众实现2015年人均增收430元[16]。同期,甘肃省出台了《甘肃省精准扶贫电商支持计划方案》,把电子商务作为全省深化扶贫攻坚、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重要路径,通过发展贫困地区电子商务,不断扩大了贫困地区农特产品网上销售规模。如表2所示,从2015年起,甘肃省各县陆续获批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

表2 2015—2020年甘肃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立项情况 个

虽然全国范围内示范项目从2016年起向贫困地区倾斜,但由于甘肃省贫困县占比较高,所以2015年甘肃省获批的8个示范县只有1个县是省级贫困县,其余均是国家级贫困县。甘肃省86个县级单位中有国家级贫困县58个,省扶插花型贫困县17个,非贫困县11个。截至2020年,甘肃省立项示范县1次的有66个县(区),立项示范县2次的有7个县(区),从未立项的有20个县(区),到2019年所有国家级贫困县均获立项。因此,从立项县特征来看,甘肃省是研究电商扶贫增收效应具有代表性的省份。

(三)电子商务带动农户增收机制

根据上述政策分析和课题组在全国4省(市)进行的电商扶贫调研⑤,示范项目带动农民增收主要通过两个关键环节:(1)建立电商发展基础;(2)建立电商带贫益贫机制。首先,通过项目扶持资金建立和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体系,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和村级站点基础设施,以及网货开发、品牌建设、电商人员培训等措施,构建示范县电商发展软硬件基础。其次,建立电商发展与贫困县、贫困村和贫困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具体包括:一是网店带动,通过电商培训鼓励返乡大学生、外出务工青年和当地有经营能力的贫困户开办网店,形成“一店带多户”“一店带一村”“一店带多村”的带贫机制;二是电商产业带动,通过电商扩大线上线下交易的同时,增加贫困户生产供货能力;三是电商创业带动,即带动贫困户开办网店及创办与电商相关的经营业务;四是电商就业带动,即各种电商相关产业发展带动贫困户就业增长;五是电商入股带动,即电商企业吸收没有创业或就业能力的贫困户将扶贫发展资金或土地入股,享受电商企业分红⑥(见图1)。

如图1所示,通过电商发展和电商带贫两个关键环节的有效运行,示范项目的实施能够促进示范县电商交易额的提升和贫困户增收,并形成二者之间的相互推动。本文在实证研究中囿于贫困户收入数据的可得性,使用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被解释变量研究示范项目增收效应。理论上看,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贫困户人均收入存在差异,尤其是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的地区差异越大。但本文以甘肃为样本,甘肃是全国范围内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的省份,因此在无法获得准确的贫困户收入数据时,以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代理变量研究电子商务对贫困农户的增收效应具有较好的说服力。

三、研究设计

(一)示范项目实施效应的因果识别

本文使用双重差分法估计示范项目的增收效应。双重差分法是目前政策评估领域进行因果识别最常用的方法,在满足平行趋势假设条件下,即在没有政策干预的情况下,处理组和控制组的平均结果随时间变化趋势相同时,处理组和控制组在干预前后的组间均值的差异就是政策干预的因果效应。双重差分法背后隐含着“准实验”的思想,并不严格要求处理组与控制组之间满足随机分组条件,只要干预或政策冲击本身是外生性的,双重差分法就能够有效解决内生性问题[17]。

那么,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是外生的吗?本文认为保证项目外生性需要考虑是否存在样本自选择及同期其他政策的影响。关于样本自选择,从示范项目实施过程可见,2014—2015年,立项一定程度考虑到申请县的经济和电商发展基础,这样可能导致示范县获项目支持后的经济增长或收入提高并不完全是项目实施的效应,而是由于示范县本身经济、电商发展基础较好所致。但在2016年以后,在示范项目向中西部地区倾斜以及2019年示范项目实现国家级贫困县全覆盖的强约束下,示范县的获批与其经济电商发展基础相关性大大降低,这一时期示范项目在全国层面的样本自选择问题得到规避。理论上如果示范县经济基础较差,很有可能导致项目效应不显著,但如果项目实施后示范县农民收入显著增长,则更有理由相信这一结果是项目实施的因果效应,只是示范县在省级立项时存在一定的竞争性,而自选择问题已大大降低。示范项目的这一特征还可以很好地避免前述第二类文献研究中电商发展与经济增长可能存在的互为因果导致的内生性问题,即电商发展既有可能导致经济增长,又有可能是经济增长的结果。关于同期其他政策影响,比如脱贫攻坚时期贫困县获得了除电商示范项目之外的各类支持,通常的办法是在模型中增加时间固定效应加以控制,虽然这一做法不可能控制所有同期政策的影响,但可以大大降低估计偏误。本文还将对样本县中的贫困县进行单独回归,以此控制脱贫攻坚时期贫困县的各类其他支持政策对示范项目可能造成的估计偏差。

(二)模型设定

本文使用固定效应双重差分模型,具体形式如下:

Yit=α+βDit+δkXitk+μi+γt+εit。

(1)

式(1)中,Yit为被解释变量,表示县域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Dit为示范县的虚拟变量,如t年i县获批示范县则取值为1,没有获批为0,β为项目效应。Xitk为k个控制变量,主要控制示范项目在省级层面立项时可能考虑到的竞争性因素,比如“经济条件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相对较好、具备开展电子商务基础”⑦,本文使用县级人均GDP、农业总产值代表经济条件,邮政电信业务量代表电商基础设施和发展水平。控制变量还包括县财政支出和教育水平,县财政支出控制与示范项目同时期脱贫攻坚各项财政支持对农民收入的影响,教育水平为县每万人中学在校生数。μi为县级个体固定效应,可以控制各种观察到或无法观察到的随个体变化但不随时间变化的县级特征,比如地理位置,这是影响贫困县人均收入的重要因素。γt为时间固定效应,可以控制各种随时间变化但不随个体变化的趋势特征,包括2015年以后与电商进农村示范项目同期发生的宏观政策和脱贫攻坚扶持政策的影响。

四、实证结果

本文使用2010—2020年甘肃省86个县(区)样本数据,数据来源于甘肃省历年统计年鉴。回归中,除Dit为虚拟变量,被解释变量和其他控制变量均为连续变量,并做对数化处理。对数化处理有两个优点:一是降低了数据变化幅度,使处理组和对照组的人均收入变化更符合平行趋势假设;二是由于示范县均是国家级或省级贫困县,脱贫攻坚期间其农民收入虽然增速较快,但收入绝对值与城市居民收入仍相差较大,所以本文研究更应关注示范项目对农民收入增长率的贡献。回归估计的标准误均采用以县聚类的稳健标准误。

(一)示范项目增收总效应

首先将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作为被解释变量,对所有样本进行回归。从表3模型(1)(2)的估计结果可见,示范县的估计系数随着模型中固定效应和控制变量的增加逐渐变小,但始终显著为正;模型(2)的估计系数为0.038,表示项目实施后示范县相对非示范县农村人均收入上升了3.8%(e0.038-1),每年大约增加了282元⑧。由于示范县基本为国家级贫困县,回归结果也说明示范项目的实施显著提高了贫困县的农村居民收入。进一步按照立项次数,将示范县虚拟变量(0、1变量)设定为渐进式虚拟变量,取值1为首次立项,取值2为二次立项,0为从未立项,由此观察不同立项次数的效应。首次立项和是否立项回归结果基本一致,但二次立项的系数显著高于首次立项。从模型(2)来看,二次立项示范县农村人均收入上升了7.7%,是首次立项效应的2倍。根据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项目申报通知,2019年起首次立项实施成效突出的国家级贫困县可以申报二次立项,所以二次立项也可以作为首次立项实施效果的代理变量,由此该结果也说明示范项目实施效果好的县增收效应更强。进一步将样本限定到75个省级以上贫困县子样本进行回归,模型(3)结果显示示范县的系数仍然为正,但有所降低,显著性也有所降低,而二次立项的系数仍然显著为正,这进一步说明在贫困县中,示范项目的增收效应受到项目执行绩效的影响,项目执行好的县,示范项目对农村居民收入的促进效应更显著。

表3 示范项目实施的收入效应

模型(4)(6)将被解释变量替换为县级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对比分析,示范县的系数仍然为正,但大大降低并不显著。这说明示范项目在显著提高示范县农村居民收入的同时,对城镇居民收入也有所提高,但影响不显著。理论上示范项目是在县级全域实施,应该是提高示范县所有居民的收入,但如果项目实施中建立了有效的贫困村和贫困户的带贫机制,那么项目实施将更大程度使农村贫困群众受益,所以该结果进一步证实了示范项目对农村居民的增收效应。

(二)增收效应异质性

首先,考虑到示范项目按年度分批次实施的特点,以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被解释变量,以未立项县为对照组,考察不同批次立项的效应差异⑨。以表4第一行结果为例,表示2015年首次立项的示范县不同年度的效应变化。结果显示,首先2015—2018年度立项的示范县在大部分年份均显著为正,但2019年立项组效应为负且不显著,根据省级立项竞争性选择的办法,同时受到国家级贫困县全覆盖政策约束,2019年立项的示范县应该属于省级电商发展基础较弱的县,且实施时间也较短,因此效应不明显。其次,从各批次各年度效应变化中可以看出,在立项当年和次年效应较高,之后呈递减趋势。

表4 示范项目不同批次不同年度的异质性效应

其次,考察不同地区的效应差异。甘肃省共14个市级单位,13个市有立项县。表5结果显示各市的确存在异质性,兰州市作为省会城市,所辖的国家级贫困县受到兰州市外溢效应影响,经济及电商发展基础相对较好,项目效应最高;而陇南市作为甘肃省贫困发生率最高的地区,效应仅次于兰州市,这充分显现出其作为全国电商扶贫试点示范市,示范项目对当地农户增收的促进作用。

表5 示范县不同地区的异质性效应

(三)增收效应稳健性检验

1.平行趋势检验

平行趋势假设是指处理组与控制组在未受到处理前具有相同的变化趋势,是双重差分估计结果有效的重要条件。虽然示范项目的处理组以国家级贫困县为主,其收入与对照组存在显著差异,但经过对数化处理后,两组收入变化率之间的差异已大大降低。根据图2可知,示范项目实施前1年到前5年,回归系数均不显著,表明两个组的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对数值在政策实施前的变化趋势无显著差异,满足平行趋势假设。

图2 平行趋势假设检验

2.安慰剂检验

安慰剂检验主要检测是否存在其他不可观测的随时间变化的因素对估计结果产生影响。参照王奇[1]、宋弘等[18]的方法,随机产生假设的示范县。因为是随机产生,理论上项目效应估计系数应为0,但如果估计系数不为0,则证明本文的估计方程有误,存在其他因素影响到估计结果。本文对示范县Dit随机抽样500次,并基于式(1)进行回归,得到500个回归系数的核密度图(见图3),可以看出随机抽样的估计系数均分布在零附近且服从正态分布,符合安慰剂检验的预期,说明式(1)受到不可观测因素影响的可能性较小。

图3 安慰剂检验

五、结论和建议

(一)结论

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电子商务已成为助推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的重要引擎。本文以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作为准实验,使用甘肃省县级数据,研究电子商务对农户的增收机制及效应。在研究中对项目政策背景及其在全国和甘肃省的实施进展进行分析,对项目效应评估可能的内生性进行讨论,并在模型设定和回归方法上进行了相应的处理。研究结果表明,项目实施显著提高了示范县农村居民收入,并有助于降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项目执行效果好的县,增收效应更显著。从项目实施的不同批次来看,2015—2018年立项县效应较高,但呈递减趋势,2019年立项县较之前批次效应不明显。从不同地区看,陇南市作为甘肃省贫困发生率最高的地区,项目实施效应仅次于省会城市,表现出较强的电商扶贫增收效应,研究结果很好地验证了电子商务在贫困地区推广应用的可行性和助力农民增收脱贫的显著成效。

(二)建议

“十四五”期间,电子商务从助力精准扶贫发展到助力乡村振兴,在工作目标、对象、标准、机制等方面均发生了变化:工作目标从消除绝对贫困转变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治理相对贫困,实现乡村振兴;工作对象从精准到建档立卡户扩展到广大农村低收入人群;工作标准从电商扶贫到电商致富,带动低收入农户收入水平逐步提高;工作机制从由政府帮扶为主进一步转向依靠企业和农户内生动力提升。2021年《“十四五”电子商务发展规划》以及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也对电商助力乡村振兴做出了新部署,包括“数商兴农”行动、推进电子商务进乡村及“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扩大农村电商覆盖面、加快贯通县乡村物流配送体系等措施。结合实证研究结论及“十四五”期间电商助力乡村振兴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1.继续优化利益联结机制,把维护好农民利益、提升农民收入水平作为电商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十四五”期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进入巩固提升时期,需要在已有的良好基础上,继续完善低收入地区电商和物流的服务覆盖率和服务水平,特别是2019年示范项目全覆盖的贫困县,其经济及电商发展基础相对薄弱,在立项之后需要强化项目实施过程监督,提高项目执行绩效。同时,在示范项目绩效评价方面应进一步注重电商带动增收成效,让农户尤其是低收入农户分享更多电商发展红利。

2.提升信息要素优势,建立电商、三农、乡村振兴数据共享机制

电子商务数据资源分散、数据整合共享不充分是目前制约我国电商及数字农业发展的一大障碍。“十四五”期间有必要加大体制机制创新,推进涉农部门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数据共建共享,运用大数据平台开展对电商发展和脱贫人员的跟踪及分析,持续巩固脱贫成果,为完善电商增收机制提供决策依据。

3.发挥电商企业和农业信息化企业的核心带动作用,鼓励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有潜力的农户广泛参与,建立基于互联网的新型农业产业链模式

充分挖掘区位优势和产业特色,将电商发展与农业全产业链转型升级紧密融合,培育农产品网络品牌,加强农产品的品质监督和认证,稳步提升农产品电商化水平,以深化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为重要抓手,促进农产品产销衔接,发展农村电商新业态,推动农业转型升级和农民增收。

4.持续激发内生发展动力,加强农村地区特别是脱贫地区电商管理与经营人才培训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技术与新思维,使低收入群体在数字经济时代能快速融入社会发展主流,但也面临业态变化快、不确定性强、市场竞争激烈等挑战,需要加强培训、孵化支撑,强化示范项目已建成的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统筹能力,为电商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市场开拓、电商资源对接及业务指导等服务,不断提升农户的生产经营技能和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形成电商赋能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

注 释:

①根据历年《中国统计年鉴》农村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来源数据分析所得。发展水平不同的省份收入来源不同,发展水平较低的省份,农民可支配收入中经营性收入占比较高,而发展水平较高的省份,工资性收入占比较高。

②“三个全覆盖”的其他两项是对有条件发展电子商务的贫困村实现电商扶贫全覆盖,第三方电商平台对有条件的贫困县实现电商扶贫全覆盖。

③数据来源于商务部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2021年1月28日),http://www.gov.cn/xinwen/2021-01/28/content_5583367.htm。

④数据来源于《中国农村贫困监测报告2020》。

⑤课题组于2020年对陇南市、宿迁市、山西隰县、湖北大悟县的电商发展进行了实地调研,对当地电商主管部门、电商企业、合作社和农户进行了深度访谈。

⑥5种电商带贫方式是陇南市在电商扶贫试点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但也符合全国贫困地区电商带贫的做法。

⑦参见甘肃省历年《关于组织申报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竞争性选择通知》,http://swt.gansu.gov.cn/swt/c110970/list.shtml。

⑧根据DID估计思路,本文先计算非示范组在2015年前后的农村收入均值,并在平行趋势假设下根据非示范组收入增长率估算示范县在没有立项的假设下在2015年后可能的收入均值为7 423元,在此基础上上升了3.8%,即示范项目使示范县农村人均收入每年增加了282元。

⑨以从未立项县为对照组,可以保证不同批次示范县比较时对照组一致,结果具有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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