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短视频作品的侵权判定研究

2022-02-17 22:14唐乐颜
传播力研究 2022年11期
关键词:实质性独创性著作权法

◎唐乐颜

(华北电力大学(保定),河北 保定 071000)

一、互联网短视频概述

(一)互联网时代的娱乐产物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与网络经济的发展壮大逐渐催生出新时代的娱乐产物,短视频以其多样化的内容与快捷、新颖的形式成为了当下最受网友喜爱的冲浪活动,在互联网市场上的地位日益增大,其商业价值不断的被挖掘,逐渐成为新时代资本与流量的代名词。所谓短视频,至今还未有官方文件给出明确的界定,各大著名短视频分享平台给出了不同的定义,莫衷一是,各执一词。本文所探讨的短视频主要是指,以网络分享平台为传播媒介,时长较短,易于观看,制作较为简单,分享、发布便捷的视频。

(二)互联网短视频的特征

互联网短视频以时长短为最显著特征,便捷迅速的浏览模式顺应了快节奏与碎片化的阅读习惯。其二是短视频创作门槛较低,人人都可以仅用一部手机记录分享美好有意义的视频。其三,是受众和普及范围广泛,其制作门槛低与时长较短使其成为全民的娱乐活动。其四,是具有交互性,短视频的创作宗旨就是分享与传播,人们可以轻松的发布、分享、评论,具有一定的社交性质。同时也正是由于短视频的互动性与高传播度,使低成本且瞬时的复制成为可能,侵权的门槛也因此降低,使短视频发布者的权利处在网络环境的危险当中。

二、短视频作品直接侵权认定分析

目前,主要存在两种典型的侵权现象。其一,侵权者直接模仿或者盗用高流量的网红短视频,通过大量观看率与转载率来获取商业价值。在此情况下,抄袭作品侵权判定分析的关键,就是被控侵权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与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其二,剪辑类的短视频在网络上愈加普遍,混剪短视频主要以影视作品解说、推荐、赏析为主,在某一部影视剧中截取片段,或者从不同影视作品中提取内容,整合在一起。例如,“两分钟带你看完一部电影”“悬疑电影片段合集大赏”等。混剪类作品的侵权会涉及到原作品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因此,判断混剪视频中出现的作品片段是否侵犯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免责事由,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本文将围绕上述两种类型,从作品的独创性、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合理适用的情况进行侵权判定分析。

(一)独创性认定

无论是哪种情况下,侵权判定的前提都是有权可侵,因此,短视频是否属于作品,是否具有著作权是我们应当首先分析和界定的。只有具有独创性的外在表达,才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其中独创性的标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作品系作者独立完成,二是作品具有创新性,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2]。

第一个标准,始于“独创性”中的“独”,是指“独立创作,源于本人”。其中包含着两层含义,其一,劳动成果是劳动者从无到有独立的创造出来的。只要是独立努力的结果,即使所制作出来的视频与他人一模一样,也仍然符合“独”的要求。在互联网的大环境中,铺天盖地的信息与数据触手可及,人们所接触到的文化内容更加丰富与多元,视频制作者往往是从网络或身边的事物中获取灵感,搜集信息,从而进行创作,因此,从无到有的完全独立的创作对视频制作者的要求更高。同时,互联网短视频中,因“巧合”而创造出来的一模一样的作品应当审慎对待。每个人对生活观察的角度和方法都有所不同,个体性格与内心世界都存在差异,总会不可避免地打上个性的烙印。加之互联网使已经公开的作品更加广泛地传播,人们接触到的可能性被极大的提高,因此,很难举证证明自己是通过独立努力而创作出一模一样的作品的。其二,以已有作品为基础进行再创作,而由此产生的成果与原作品之间存在着可以被客观识别的,并非太过细微的差异。网络短视频中,多数是在他人作品之上进行在创作,在差异的部分体现自己的独创性。例如,在北京互联网法院的第一案“抖音案”中,法院明确了对作品创造性的认定与作品的长短无关,并提出独创性的关键就在于是否具备能够被客观识别的差异。

第二个标准,来源于“独创性”中的“创”,是指作品必须是智力创作成果,要体现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与选择,展示作者的个性并达到最基本的创造性要求。创造性的判定涉及对作者个性化的衡量,如何将其客观化是一大难点。笔者认为,“创”与作品长度和高度无关,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而不是艺术品。在短视频独创性的判定中可以借鉴法国著作权法中“反映作者个性”的标准,其对著作权的认定强调保护创作者人格和创作行为与作者主观情感与个性表达。而短视频的特性也与此相对应,互联网短视频用新颖的新形式来表达创作者的主观情感与个性特点,其覆盖面广泛,是面向大众的表达自我情感、传达咨询、分享生活的载体,它充分承载着创作者的主管情感。因此,借鉴法国“反映作者个性”的标准是有合理性的。

(二)实质性相似的判断

1.思想与表达的二分原则

判断短视频是否存在抄袭侵权问题,必须涉及到的标准就是思想与表达的二分法,该观点可以追溯到Trips 协定第9 条第2 款的规定,我国著作权法中也明确了不保护思想,而是保护在作品范畴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表达是思想的展现过程,并不过分在意思想本身是什么,在网络化时代,无论是日常活动还是艺术创作,都不可避免的建立在前人的思想基础之上,如果思想也受保护,那就意味着不能用自己个性化的方式去传达表述同一种思想了,这显然将导致社会思想的枯竭。著作权法的宗旨就鼓励创作,基于同一思想形成丰富多样的表达[3]。

思想与表达的分界需要权衡不同的利益,在维护作者权益、优化创作环境与商业利益之间寻求平衡。作者需要将自己脑海中的内容结构进行排列组合,用不同的形式与载体去形成鲜明的观点和想法。对于互联网短视频而言,创作者可以就相同的时事新闻、影视音乐作品等发表不同的观点态度,也可以就某一特定的情感主题,用自己独创的方式进行阐述和传递。

2.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方法

判定短视频作品的实质性相似,国内还没有形成统一量化的标准,大多需要结合具体案件进行考虑和剖析。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形成了一下几种模式。一是整体感官法,对于短视频抄袭侵权的情况,适用整体观感法的情况更为普遍,这种比对方法更加简便和直接,不需要太多的技巧和技术的分析,从整体上判断作品抄袭的痕迹明显,很容易做出构成实质性相似的结论[4]。二是抽象测试法。在一些作品本身相似度很难判断的情况下,仅靠整体观感法难以做出准确的结论,因此,需要对作品的独创性元素进行划分,并作细致的比对分析。在已经完成的短视频作品中,将表达摘离出来,紧接着从中继续摘离作品中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公共领域部分,然后对作品的细节进行区分,例如,视频的场景、角色、编排,摘除其中属于思想的部分,最后以这两部分进行对比,如果不存在差异或差异体现不了独创性,则符合实质性相似,构成抄袭侵权。三是三步认定法,是抽象测试法的进一步细化。第一步是进行抽象测试,区分短视频中的思想与表达。第二步是过滤表达,先将公共领域的部分摘除,若表达转化为思想只有一种情况或者极少数情况,则也将界定为思想而非表达,然后考虑是否适用“场景原则”。第三步是剩余对比,两部作品在剩余部分独创性表达的对比中存在实质性相似,且有接触的可能性,则可能构成侵权。

三、侵权构成要件

(一)侵权要素

短视频的侵权判定要素通常而言由侵权事实、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构成。对于侵权事实的确认,需要肯定侵权人未经同意使用了著作权人的作品,且行使行为属于权利范围不符合合理使用。

损害结果是指权利人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所遭受到的客观存在的损失。在网络短视频侵权损害结果的判断与短视频的盈利模式有密切联系,第一种情况是“内容变现”,依据网络短视频的内容直接获利,用户可以根据对短视频的喜好程度进行打赏,权利人直接获得收益。引发争议的多为第二种情况,即“流量变现”,不直接依据短视频内容获得利益,而是通过发布短视频来吸引粉丝获得流量,在达到一定数量的规模时,短视频发布者就可以进行信息推广,直播带货等高收益商业活动。笔者认为该种情况下侵犯了权利人的预期利益,因当认定造成了损害结果,最后应根据实际获利情况进行损害轻重的分析。

因果关系即损害结果的发生必须是由侵权行为造成的,目前我国在以必然因果说为主导,主张损害与行为之间需要有明确具体的联系,要求提供一定的证据。而面对互联网短视频的侵权问题,由于传播不再受载体的限制,对证据的掌握存在难度,举证成本高,必然因果关系说的运用往往会降低权利人维权的积极性,因此,根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当因果关系说的观点,降低举证难度,从而更好地维护视频创作者的合法利益。

(二)合理使用的情况

上述提到对侵权事实的认定需要排除免责事由,针对直接侵权主要考虑合理使用的情况。合理使用人可以不经著作权的允许,不必支付报酬,可阻却侵权行为的认定。目前,受到广泛认可的合理使用制度标准是三步检验法和美国的四要素标准,我国借鉴三步检验法规定了十三种合理使用的情况[5]笔者将从三步检验法对剪辑类短视频合理使用问题进行分析并得出结论。

三步检验法中,第一步要判断是否属于特殊情况,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混剪类短视频的侵权判定重点在于“适当引用”。首先,若剪辑类网络短视频的引用目的是为了评论和介绍,且解说的内容较为丰富,则应当构成合理使用。而很多情况下,创作者本末倒置,视频的绝大部分都源于原片,评论和解说的部分很少,是为了播放原片而解说,该情况下则不应构成合理使用。其次,可以从引用的“质”和“量”来进行分析。由于短视频本身时长较短,不能单纯的从引用原片的时间长短进行判断,应从引用部分与解说的比例入手。“质”是短视频的核心和实质性部分,有些混剪类短视频通过编排剪辑将原片的故事情节、人物塑造都清晰的展现了出来,已经触及了原片的实质性内容,则不应判定构成合理使用。综上,可以从使用目的与使用程度两个方面来判定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特殊情况。第二步是不与权利人的正常使用相冲突。原片创作出来的价值主要体现在艺术方面和商业利益方面,原片的上映能够将影片内容及其体现的主旨进行传播推广,让大众通过影片的情节、人物形象和中心思想来得到艺术的熏陶。而剪辑类短视频的出现很大程度上用简练粗糙的方式让观众对原作品有了大致了解,并知晓了原片的结局,因此,很可能降低人们观看原片的兴趣。对于商业价值而言,影视作品多为一次性消费品,市场衰败率高,利润的来源主要是票房或者视频平台上的付费点播。短视频的解说可以是原片免费的替代品,使一部分人不再被原片所吸引,商业目的落空,其商业利益也将遭受一定的损害。第三步是权利人没有不合理的损失。合理使用制度本身就是为了平衡各方权益对著作权所作出的一定限制,重点不在于是否有损失而在于损失是否合理,剪辑类短视频一定程度上对原片的商业利益造成影响,降低原片的市场占有率,构成了实质上的竞争关系,对作品的潜在市场和价值产生了影响,因此,其使用的方式明显不适当,这种情况下不应属于合理使用范围。

我国目前对短视频合理使用的判定以三步检验法为主,但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存在不足的地方,应与四要素标准相结合,综合考虑作品的使用目的、使用程度以机是否对作品潜在市场和价值造成影响等等,使合理使用制度的判定更为全面,有利于促进我国短视频合理使用制度与侵权判定问题的完善和发展。

四、侵权判定的利益平衡分析

利益平衡是力求通过协调各方的关系使得相关利益能够达到一个平衡点,维持共生共存的和谐状态。在短视频行业中,涉及到视频制作者、短视频分享平台、观众等利益,对短视频独创性以及实质性相似的认定,就是在各方利益中寻求平衡。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是鼓励创作者创作与作品的传播,使知识得到普及与推广,从而推动社会文化的发展进步,我国的著作权法中第一条明确指出,著作权法的首要目的是保护作者权利,但同时也要考虑到社会事业文化的发展,不能与公共利益相悖。在立法实践中,美国国会曾指出著作权立法的核心,从中可以看出,著作权法的设计既要保证充分保护,又要防止保护不足。具体到短视频的侵权判定问题上,一方面要保护视频制作者的创作热情,使其创作的作品受到合法保护,否则作者在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后,其成果任人剽窃,视频创作者无法从短视频中获得艺术价值及商业价值,则将不再愿意创作,这将有碍于社会文化的发展进步。另一方面,如果对短视频过度保护,侵权判定标准较低,后人难以在原作品上进行再创作,则也将阻碍社会的进步。因此,短视频的侵权判定应做到既激励作者创作短视频,又能在此短视频的基础上进行再创新,不断促进网络短视频行业的发展。

五、结语

随着网络短视频行业的蓬勃发展,短视频侵权现象也日益严重,我们不得不重视互联网浪潮下所涌现的新问题。作品独创性、实质性相似的判定标准不一,在实践中侵权判定仍然存在较大困难,使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维护,不利于促进网络短视频行业的平衡健康发展。本文结合独创性标准、思想与表达二分原则、实质性相似判定方法、侵权构成要件、合理使用情况以及利益平衡原则,对短视频侵权判定问题进行分析并做出了总结。短视频的侵权判定在运用传统标准的基础上也应借鉴吸收国外有益的规则制度,同时充分考虑短视频创作者、短视频平台及观众等多方利益,逐步完善我国短视频侵权判定体系,优化互联网短视频的创作、分享、再创作的良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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