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乡村振兴的法治路径研究

2022-02-16 08:34杜成胜
西藏发展论坛 2022年5期
关键词:公民权利农牧民西藏

杜成胜

乡村振兴是党和国家推动农村全面发展的关键抉择,也是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重要举措,更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强调:“加强法治乡村建设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要教育引导农村广大干部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积极推进法治乡村建设”[1]。西藏乡村振兴同样需要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

一、西藏乡村振兴离不开法治保障

乡村振兴战略内涵丰富,包括了产业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和人才振兴等方面的内容。乡村振兴也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持续改善人民生活和实现农民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法治的根本目的与乡村振兴实现农民全面发展的目的不谋而合。

(一)法治推动西藏乡村振兴持续向前发展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显著优势。法治可以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能够促进西藏乡村振兴事业的发展。法治也能为西藏乡村振兴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人民参与乡村振兴的积极性。法治还能规范人们的行为,实现各种自然资源保护和有效利用。法治更能促进各种市场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增加西藏人民的收入,推动人民过上幸福美好的生活。

(二)法治充分保障西藏人民的合法权益

法治保障公民权利。从法治的视角来看,美好生活意味着人民对权利的需求以及所拥有的权利得到广泛实现[2]。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当公民权利被他人侵害以后,法治还能提供权利救济途径。法治强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行事。法律规定了国家机关的各种职权,它们需要依法履行职责。法律没有规定的,国家机关不能为,这就明确了国家机关权力行使的范围和边界。只有国家机关依法行事,公民权利才能得到充分保障。与此同时,国家机关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能为公民依法行事起到示范作用。除此之外,国家机关依法行事确保各项工作有效开展,推动社会不断向前发展。

(三)法治与西藏乡村振兴的目的契合

法治和西藏乡村振兴的目的相一致。法治的目的是保障人权,实现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就保障人权而言,具体体现为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西藏乡村振兴也要尊重人民意愿和保护人民权益。就实现人的自由发展来看,人的自由发展离不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与西藏乡村振兴实现各民族共同富裕的要求相一致。法治还追求人的全面发展,西藏乡村振兴也追求促进农牧业全面升级、农牧区全面进步和农牧民全面发展。因此,要实现西藏乡村振兴就要坚持法治。

二、西藏乡村振兴法治化取得的成就和面临的困境

法治推动了西藏乡村社会的发展。有关乡村振兴的立法不断完善,这为西藏乡村发展提供了规范性指引,确保乡村振兴沿着健康的轨道持续向前推进。与此同时,西藏乡村振兴也存在农牧民权益受损、生态环境恶化和干部群众法治意识不强等问题。

(一)法治推动西藏社会事业取得新成就

西藏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离不开法治保障,乡村振兴事业也同样如此。法律体现了全国人民意志,也符合西藏人民的要求。宪法规定了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这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提供了根本法律保障。与此同时,《民族区域自治法》将宪法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为推动民族区域自治提供了立法指引。一方面,西藏乡村振兴应当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只有从实际出发,才能有效推动西藏乡村各项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西藏乡村振兴离不开国家支持。具体而言,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推动西藏当地经济发展。与此同时,国家还在教育事业、文化事业、卫生事业和科学事业等方面推动西藏社会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为了推动乡村振兴,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制定和通过了《乡村振兴促进法》。从效力位阶来说,仅次于《宪法》,属于基本法律,在涉农法律体系中处于基础性地位[3]。该法对西藏乡村振兴具有指引作用和评价作用。西藏乡村振兴离不开社会经济的发展,还需要文化繁荣和生态保护。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提供人才支持、提供扶持措施和加强组织建设。只有各领域的人才投身到社会建设事业之中,西藏乡村振兴才能顺利实现。就组织建设而言,在发挥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的同时,还应当充分调动西藏广大农牧民参与乡村振兴事业的积极性。此外,国家政策支持为西藏乡村振兴事业创造了有利条件。

《村委会自治法》为西藏乡村振兴提供了组织保障。西藏乡村振兴离不开农牧区的发展,农牧区的发展需要坚持村民自治。在西藏推动乡村振兴过程中,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广大农牧民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村民委员会还应当教育广大人民合理利用土地和草原等各种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村委会应当主动实行村务公开,保障广大农牧民的知情权。通过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广大人民能以主人翁地位投身到西藏各项事业之中。

(二)西藏乡村振兴面临的问题突出

在党的领导下,西藏经济发展水平有了显著提升。与此同时,西藏乡村振兴过程中农牧民利益受损害的现象一定程度存在,以及生态环境相对脆弱和干部群众法律意识不强等问题。

1.西藏经济发展有待进一步提升

在党和国家的支持下,西藏经济事业有了很大发展。新中国成立以来,西藏开展的民主改革极大地刺激了农牧民的生产生活热情[4]。民主改革既强化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也改变了西藏农牧民的社会地位,极大促进了西藏经济事业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西藏经济事业开启了新篇章。西藏当地政府和人民不断解放思想,由封闭走向开放,由落后走向先进,西藏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改善。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领导下,西藏开启了前所未有的脱贫攻坚战。经过西藏自治区党委政府和西藏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下,西藏全部贫困县区实现摘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清零”,贫困发生率降为“0”,历史性消除绝对贫困[5]。当前,为了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西藏开始推行乡村振兴计划。

西藏经济事业还需要进一步提升。第一,西藏和其他地区的经济差距依然存在。在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西藏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和重大项目的意见》以来,西藏经济事业有了进一步发展。2020年,西藏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保持两位数增长,达到14598元[6],同期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2189元。第二,发展经济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必由之路。只有收入增长了,西藏人民的获得感才会显著提升。第三,西藏在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也依赖经济发展才能得到解决。

2.农牧民利益受损害的现象一定程度存在

西藏民主改革从根本上改变了农牧民的社会地位,结束了他们被压迫和被奴役的命运。从此,广大农牧民能够以主人翁的地位参与西藏各项社会事业。1982年,《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人民各种权利和自由,公民的合法财产也受法律保护。西藏广大农牧民的选举权、受教育权和劳动权等权利有了宪法依据。此外,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民族区域自治法》应运而生。通过确立自治机关,西藏人民能够充分实现地方事务的自我管理。

西藏农牧民利益受损害的现象一定程度存在。公民权利受损主要来自国家权力的不当干涉。如,当地政府及其国家工作人员未严格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职权,村民委员会未完全按照法律规定行事都会造成农牧民的利益受损。一方面,这会损害农牧民振兴乡村的积极性。农牧民是乡镇振兴的主体,离开他们的参与,西藏乡村振兴事业无法实现。另一方面,农牧民利益受损会加剧人民群众和政府之间的矛盾。只有通过法治才能化解这种矛盾,为西藏乡村振兴事业进一步发展铺平道路。

3.西藏生态环境相对脆弱

西藏是国家生态安全的屏障。西藏生态环境关乎当地可持续发展,关系到国家生态的可持续发展。为了改善西藏生态环境,党和国家带领西藏人民进行了艰苦卓绝的努力。新中国成立以来,西藏生态环境持续好转。国家推行保护西藏生态环境的各种政策,持续增加资金投入,坚持人与自然协调发展。与此同时,在当地政府指导下,西藏人民广泛开展植树造林活动。通过一代代西藏人的努力,西藏生态环境明显好转,这也增加了当地百姓的收入。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西藏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效显著。2020年森林覆盖率达到12.14%,天然草原综合植被覆盖度提高到46.71%,湿地面积达到652.9万公顷,自然保护地占西藏国土面积的38.75%[7]。

西藏生态环境面临严峻挑战。如,在发展旅游业时,产业开发不当会加剧生态环境破坏。建设项目不按照规划许可进行时,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也不可逆。除此之外,人们的各种活动,如过度放牧,开采砂石等都会加剧西藏生态环境和人类之间的冲突。为了进一步保护西藏生态环境,在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政策的同时,政府和人民还应当严格依法行事,确保人们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要求。

4.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

在党的领导下,西藏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各领域立法逐步完善,这为依法开展各项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了推动西藏乡村振兴,西藏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还专门制定了乡村振兴的地方性法规。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越来越规范,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得到人民认同。司法机关防范和化解社会纠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彰显。这为西藏依法开展乡村振兴创造了有利条件。

西藏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有待进一步提升。基层干部的法律服务意识有待提升。如,在西藏地区与内地经济的互动与交流过程中,客观上需要高效的行政服务,由此对西藏地区的行政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8]。对于广大农牧民而言,不能片面强调权利而忽视法律责任的承担。如,不能为了增加收入而过度养殖,不顾草场的承载能力;也不能因撂荒而导致耕地面积减少,等等。

三、西藏乡村振兴的法治路径的理论遵循

从理论上厘清公民权利保障和国家权力的关系,对推动西藏乡村振兴至关重要。作为一种新兴理论,法权中心说不但能为促进西藏乡村振兴提供充分的理论依据,而且还能为正确处理国家机关和农牧民之间的关系提供现实指引。

(一)法权中心说强调公民权利保障

法权是从法学角度认知的,法律承认和保护的社会整体利益,它以某一社会或国家中归属已定之全部财产为物质承担者,表现为各种形式的法律权利和权力[9]。权力和权利在法律层面表现为各种法定利益,当它体现社会个体利益时,在法律上就表现为权利。当它体现社会公共利益时,在法律上则表现为权力。不管是权力还是权利,最终都以归属确定的财产为物质承担者。从根本上说,权力和权利是统一的,在法律层面体现为利益,最终以归属已定的财产为物质载体。

1.公民权利保障具有丰富的思想内涵

法权中心说强调公民权利保障。从宪法学视角来看,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的根本目的是控制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为了确保公民权利能够实现,宪法对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作出如下安排。一方面,宪法直接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多种权利和自由。既有政治领域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又有受教育权和劳动权等权利。宪法将公民权利规定在国家机构之前,突出了公民权利保障的重要地位。另一方面,宪法规定了国家权力的配置和运行。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人民选举产生的,他们依法行使职权就是在贯彻人民意志。立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一步细化宪法规定,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法可依。行政机关通过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保障法律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在各领域得到落实。司法机关通过审判和调解等方式,依法防范和化解各种社会纠纷,保障公民权利在受损后得到救济。在西藏乡村治理过程中,国家机关也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保障公民权利实现。

2.公民权利保障与社会主义根本目的相一致

只有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才能实现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人的自由发展离不开物质保障,也应当充分尊重个人意愿和维护个人利益。政府应当在自觉维护公民利益的前提下,充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人的全面发展还需要教育、科学、文化和卫生事业等多方面保障。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国家还应当充分发展教育、科学、卫生和文化等事业。与此同时,公民权利保障与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是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要实现这一目的,就要充分保障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即使在消除两极分化过程中,也不能实现这一目的而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推动西藏乡村振兴过程中,当地政府应当尊重广大农牧民的意愿,充分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法权中心说注重规范国家权力行使

1.国家权力应当依法行使

权力的实质是表面上的公共利益和直接对应的公共机关财产[10]。具体而言,国家权力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在我国,立法权体现了全体人民意志,符合广大人民利益。立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立法权,把宪法关于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与此同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行政权。必须对行政权加以控制,这种控制意味着国家通过立法来设定行政权的合理范围。也就是说国家应通过立法来确定给予行政机关多大范围及程度的配置相互冲突的私权利的能力[11]。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裁判。只有这样,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才能不断提升。

2.国家权力不得损害公民权利

国家权力行使的最终目的是保障公民权益。如果公民依法行事,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损害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行为一旦违法,需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行使职权,要根据法律和完整的权力才能对他加以惩罚、毁灭或剥夺公民权[12]。否则,国家权力的行使就违背初衷,相关责任人要对滥用职权和超越职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在西藏,如果发生当地政府工作人员侵犯农牧民的合法权益,他们也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法权中心说突出法权平衡

法权平衡是法权中心说的重要内容,既包括权力和权利的平衡,也包括法权和法外之权的平衡。

1.权力和权利的平衡

权力和权利的平衡至关重要。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国家机关不能片面强调公民权利保障而忽视国家权力的行使。对于公民的违法行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处罚。否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能构成行政不作为。因此,对于农牧民的违法行为,西藏政府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惩处。与此同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不能强化国家权力而忽略公民权利保障。否则,他们很可能涉嫌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总之,权力和权利应当达到平衡状态。当然,这种平衡状态有具体判断标准,最直观的就是宪法和法律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能够实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事。

2.法权和法外之权的平衡

法权平衡还要求法权和法外之权实现平衡。法外之权在利益层面体现为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外的利益,在财产层面体现为归属未定的财产。道德是法外之权的重要内容,道德和法律之间应当实现平衡。法律是解决社会纠纷的主要手段。此外,还应当注重道德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具体而言,法律不能干预单纯属于道德范围之内的事项,否则法律会被认为管得过宽。与此同时,当道德有关内容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时,就具有了法律效力。2018年新修订的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定。因此,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西藏乡村振兴中的引领作用。

四、西藏乡村振兴的法治路径选择

乡村振兴有助于西藏人民实现共同富裕,也能推动当地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西藏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乡村振兴的全过程。与此同时,西藏乡村振兴应当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以保障农牧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乡村振兴还应当坚持完善有关立法和推动行政机关依法执政。

(一)西藏乡村振兴应当坚持党的领导

西藏乡村振兴事业离不开党的领导。党领导人民实现了国家独立和民族解放,也取得了改革开放的伟大成就。如今,党正领导西藏人民着力推动西藏乡村振兴事业。党的领导既符合人民意愿,也对西藏乡村振兴事业提出了明确要求。

1.坚持党的领导符合人民意愿

坚持党的领导符合宪法和法律要求。在我国,法律体现了人民意志,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符合人民利益。我国宪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过程和各阶段,西藏乡村振兴事业同样离不开党的领导。与此同时,《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这进一步明确了党在乡村振兴中的地位。

2.坚持党的领导的具体要求

推动西藏乡村振兴事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委领导应当贯穿到西藏各乡镇和各乡村。首先,乡镇党委应当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依法开展各项工作。乡镇党委还应当统筹安排好西藏乡村振兴的各项事务。西藏乡村振兴涉及产业发展、文化振兴、生态振兴和组织振兴等事宜,需要基层党组织做好安排。其次,村级党组织也应当充分发挥示范作用。既要贯彻落实党组织关于乡村振兴的各种方针政策,又要为推动西藏乡村振兴创造有利条件。广大农牧民是西藏乡镇振兴的主体,基层党组织应当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再次,党员干部应当争做乡村振兴的先锋。通过团结农牧民,不断壮大乡村振兴事业的建设力量。最后,应当不断壮大乡镇和村基层党组织的工作队伍。西藏乡村振兴事业不是一蹴而就的,对于乡村振兴工作中表现优秀的人,可以吸收到基层党组织中来。

(二)西藏乡村振兴应当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乡村振兴事业依靠人民,乡村振兴的成果也由广大人民共享。只有时刻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乡村振兴才能赢得人民的认可与支持。在推动西藏乡村振兴过程中,广大农牧民的参与是乡村振兴能够取得成功的根本保障。

1.西藏乡村振兴离不开人民支持

西藏乡村振兴事业取得显著成就,西藏人民作出了重大贡献。产业发展是乡村振兴的根本。在人民努力奋斗下,西藏的农业、畜牧业和旅游业都有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农业现代化改造工程离不开当地人民的参与。与此同时,农牧民积极改善牧场生态环境也发挥重要作用。为了改善西藏天然草原,他们积极参与人工种草,既发展了畜牧业,又保持了西藏良好生态环境,实现了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为了发展乡村旅游,在当地政府支持下,人们充分利用当地旅游资源开展差异化经营。

西藏乡村振兴还需要人民继续贡献智慧和力量。一方面,西藏草原退化严重,需要农牧民意识到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且能够以主人翁心态保护好草原环境。再加上国家对西藏草原修复的财政支持和人才支持,西藏草原生态环境一定会持续优化。另一方面,西藏旅游事业的发展离不开人民支持。在提升服务意识的同时,人们还应当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为西藏乡村振兴事业注入活力。

2.西藏乡村振兴成果由人民共享

西藏人民是乡村振兴的参与者,也是产业发展的受益者。西藏乡村振兴的直接目的就是让广大人民过上幸福生活。国家通过各种方式让西藏人民在乡村振兴中获得实惠。一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改善人民生活。党的十八大以来,2012年至2021年西藏全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中央补助收入14746.8亿元,年均增长11.5%,占收入总量的90%[13]。其中,80%的预算都用于改善重点民生领域。二是通过补偿方式激发农牧民参与乡村振兴的热情。为调动农牧民群众参与农村公路养护的积极性,全区共安排生态补偿农村公路管护员岗位27689个,兑现补助资金9691万元[14]。三是通过转移就业的方式增加农牧民收入。各种工程项目增加了当地人民收入,区外就业方式拓宽了西藏人民的增收渠道。

与此同时,产业结构优化为西藏人民增加了更多就业机会。新产业的发展不仅可以提供更多就业岗位,而且能够进一步提高人们的劳动技能。随着西藏社会经济的发展,当地医疗水平不断提高,人们接受教育的条件也显著改善。这些变化都能让人民直接受益,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随着专业技能的提高,人们的市场竞争力进一步增强。人们既能通过发展旅游业增加个人收入,也可以通过转移就业的方式持续增加收入。

3.西藏乡村振兴要保障人民权益

乡村振兴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维护农民利益,这与人民在我国的地位分不开。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只有切实保障农牧民利益,西藏乡村振兴事业才能得到人民的支持和拥护。西藏乡村事业的发展为了人民,应当时刻把维护农牧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既要保证广大农牧民分享改革开放带来的成果,又要切实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提高西藏人民参与乡村振兴事业的积极性。

要切实保障人民权益,就要把宪法和法律关于人民权利的规定落实到位。一方面,应当充分保障广大农牧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通过行使选举权,广大农牧民可以把代表人民意志和维护人民利益的人推选到领导岗位。领导干部和群众共同努力,开创西藏乡村振兴事业的新局面。另一方面,还要保障当地人民的监督权和知情权。监督权的行使可以规范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各项工作,确保乡村振兴事业沿着健康的轨道持续向前发展。知情权能够保证人们正确做出决策和判断,提升人们参与政权建设的能力。

(三)西藏乡村振兴可以完善相关法律

乡村振兴离不开法律指引。为了确保乡村振兴依法进行,国家专门制定了《乡村振兴促进法》,对乡村振兴中的产业发展、人才支撑、生态保护和监督检查等内容进行规范。产业发展是乡村振兴的前提条件。只有乡村经济发展了,农牧民才能共享乡村振兴带来的成果。乡村振兴还需要繁荣乡村文化,丰富广大人民的文化生活。乡村振兴也离不开人才支撑。农业科技人才、经营管理人才、法律服务人才和社会工作人才对推动乡村振兴至关重要。乡村振兴还需要制定监督检查制度,确保乡村振兴能收到实效。

为了因地制宜推动西藏乡村振兴,2022年5月26日,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西藏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就西藏乡村振兴事业作出全面和具体的规定。在推动当地产业发展的基础上,致力于建设生态宜居和乡风文明的新农村。西藏乡村振兴还包括边境建设、城乡融合、人才支撑和监督考核等内容。为了增强农牧民的凝聚力,该条例规定了自治区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西藏乡村振兴事业的不断向前推移,如果出现地方性法规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可以通过适时修改乡村振兴促进条例,更好地为推动西藏乡村振兴提供法律保障。

(四)西藏乡村振兴要坚持依法执政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有待提升。行政执法就是贯彻和落实宪法和法律规定,实现人民意志。在这一过程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合法行政和合理行政。具体而言,在执法过程中,行政工作人员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得考虑无关因素,采用的方式和手段应当适当。在乡村振兴过程中,西藏行政工作人员的法治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为西藏乡村振兴创造各种便利条件。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惩处。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能够保护好西藏的耕地、生态环境和营商环境。只有这样,才能让法律植根在农牧民心中。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正确处理好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在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处理事项时,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提供指导。涉及到村民委员会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尊重其自主权,不得进行干涉。乡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还应当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农牧民形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好习惯。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或者不履行工作职责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了保障西藏乡村振兴工作的扎实推进,西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及时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关于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也要及时对乡镇人民政府的资金使用情况、农业农村资金投入情况和绩效等情况进行监督,从而对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起到制约作用。

(五)西藏乡村振兴要推动干部和群众守法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干部守法是推动法治乡村的重要保障。基层干部应当培养法治思维,养成依法办事的好习惯。自觉依法解决各种问题,及时化解社会纠纷。在乡村振兴中,西藏领导干部养成法治思维和提高运用法治方式化解西藏社会矛盾、维护西藏稳定、推动西藏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15]。这样才能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西藏基层干部还应当加强法律学习。通过邀请法律专家开展专题讲座和座谈会等形式,让广大干部意识到法律在解决纠纷中的重要作用。也只有坚持依法行事,基层干部才能在工作中实现自身价值。

广大农牧民也要自觉遵守法律。传统的派发宣传单页等方式已经无法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需求。为了增强法律学习的专业性和实用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法律服务这一方式,定期邀请律师到农村开展免费法律咨询活动。与此同时,政府工作人员还可以要求法制工作人员到村开展讲座。通过介绍身边发生的生动案例,教育广大农牧民自觉遵守法律。遇到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村民委员会也可以通过聘请律师方式,充实基层法治力量。律师的专业回答既帮助人们解决了难题,又让人们充分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激发人们自觉学习和运用法律的热情。

结语

西藏乡村振兴事业功在当代,利在千秋。通过乡村振兴,西藏人民能够实现共同富裕和幸福生活。西藏乡村振兴应当坚持法治的保障作用。通过规范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能够得到充分保障。西藏乡村振兴事业取得了重大成就,也存在经济发展不足,人民权益受损,生态环境相对脆弱和干部群众法律意识薄弱等问题。西藏乡村振兴应当以法权中心说为理论依据,在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坚持依法执政和推动干部和群众自觉遵守法律。只有这样,才能实现西藏农牧业的现代化,满足西藏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期待和实现西藏的繁荣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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