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欣梅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0)
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的发布,作为指导“三农”工作的中央一号文件,直面三农现实问题。从保险角度看,围绕三农问题,借助保险的优势,为三农发展保驾护航,是保险行业创新服务三农急需解决的问题,解决了农业农村可持续性问题。在农业保险发展工程中,我国渔业保险诈保骗保行为越来越常见,成为影响我国渔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各个渔业互助保险机构如何打击诈保骗保,如何保障渔业保险安全性成为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笔者通过利用舞弊三角理论压力、机会和自我合理化三要素的共同作用分析目前渔业被保险人诈保骗保原因,提出保险企业相应的防诈保骗保策略应从完善信息系统建设、健全渔业保险监管体系、避免自我合理化心态的盛行三个方式着手,为实现渔业保险监管长效安全运转提供科学合理的建议。
国内许多学者对渔业保险防诈保骗保做了大量的研究和探索工作,相关研究工作集中在农业保险防诈保骗保分析以及防范、渔业互助保险防诈保骗保分析以及防范等。围绕农业保险防诈保骗保分析以及防范的研究文献有:欧秋钢[1]对人身意外险和财产车险保险的欺诈行为、危害以及欺诈成因进行详细分析,最后提出保险欺诈分控对策。袁圆[2]通过我国保险欺诈的现状及成因进行分析,借鉴美国及台湾地区反保险欺诈的成功经验,提出从完善法律体系、加强保险业反保险欺诈基础和有针对性地区分打击等方面完善我国反保险欺诈工作。王素[3]分析农业保险发生诈骗是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面对财政补贴的诱惑因素,严重影响了保险市场的正常发展。通过对美国农业保险相关法律的研究,发现美国农业保险反欺诈法律的审查机制及相关法律责任较为完善。最后,作者提出面对欺诈问题应该借鉴美国成功的经验,完善中国农业保险反欺诈法律机制。围绕渔业互助保险防诈保骗保分析以及防范的相关研究文献有:王晖等[4]对互助保险的欺诈行为如:出险后投保、故意制造事故、故意扩大损失、伪造保险事故等进行分析,提出承保、理赔制度防范、建立相关的奖励惩罚等措施,防范诈保骗保。张俊起[5]对渔船互保诈保骗保形式如:先出险后投保、移花接木、船东故意行为、内外勾结四个方面进行详细的总结分析。从现有文献来看,多数文献主要聚焦于防诈保骗保非渔业保险研究,缺乏对渔业保险的发展研究。
诈保骗保行为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故意制造财产保险事故或夸大损失程度等欺骗手段,蒙骗保险公司,导致保险公司多支付保险金,或支付不应支付的保险金的行为。目前国内渔业保险基本由渔民、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或为渔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实行互助保险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主要从事渔业互助保险。因此,通过对国内渔业互保协会网站搜索各年度各类型诈保骗保典型案例分析以及实地访谈,了解到渔业保险诈保骗保主要是渔民法律意识不强造成的,其主要表现形式为出险后投保、故意报假案、伪造事故现场等等。
最早研究舞弊因子学说的是美国内部审计之父劳伦斯·索耶,他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提出舞弊的产生必须有三个条件:异常需要、机会和合乎情理,为后来舞弊学理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6]。美国注册舞弊审核师协会创始人、现任美国会计学会会长史蒂文·阿伯雷齐特博士(1995)提出,进一步发展了舞弊学理论,提出舞弊三角理论,由压力(Pressure)、机会(Opportunity)和自我合理化(Rationalization)三要素组成, 就像必须同时具备一定的热度、燃料、氧气这三要素才能燃烧一样, 缺少了上述任何一项要素都不可能真正形成企业舞弊[7]。目前舞弊理论广泛用于财务等领域之中,同时也广泛用于保险理论中,多数用于分析医疗保险基金的成因分析和监管策略中。
舞弊三角理论中压力要素是研究舞弊者的行为动机,主要表现在相关主体对成本的节约、利益的追逐。渔业被保险人离不开经济人假设,同样是以完全追求物质利益为目的而进行经济活动的主体。人都希望可以尽可能少地付出,获得最大限度的收获,并为此可不择手段。同样,古典管理理论对人的看法,即把人当作“经济动物”来看待,认为人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最大限度满足自己的私利,工作目的只是为了获得经济报酬。渔业被保险人在内在和外在经济压力下,即:外部压力主要包括银行贷款利息、油补收入的减少、渔业资源的枯竭、工人工资高涨等;内部压力主要有经营不善、投资失败等,在内、外部的双重压力下,为了把一些事故中不能赔付的损失,通过故意行为或者伪造事故现场转嫁给保险公司,进行诈保骗保。
机会因素指通过舞弊而又能掩盖起来不被发现或能逃避惩罚的时机。机会因素为渔业被保险人实施诈保骗保提供了有利的环境条件。通过对渔业保险诈保骗保案例进行归纳研究分析可知,渔业被保险人实施诈保骗保的机会因素主要表现为信息不对称、保险企业的内部制度不健全及相关机构监管效能低下。
3.2.1 信息不对称是渔业被保险人诈保骗保的根源 所谓信息不对称,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等,双方所掌握的事故发生信息不相同,被保险人占有较多的相关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保险人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被保险人把损失转嫁给保险公司,从而造成保险公司的损失。由于被保险人利用信息闭塞及专业壁垒等盲区进行诈保骗保,导致保险公司在诈保骗保案件中,要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处理时,也不一定能发现是诈保骗保,给保险公司带来了高额赔付;另外,在一些案件中,诈保骗保被保险公司发现拒赔后,在社会上造成“理赔难”的言论,给保险公司带来了负面影响。
3.2.2 保险企业的内部制度不健全给诈保骗保带了机会 由于保险企业的理赔查看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市、县级渔业互助保险机构的理赔人员中,很大一部分是内部人员转岗,面对诈保骗保案件查勘时,由于保险专业知识和技能的限制,找不到调查重点,无法及时发现诈保骗保,导致后期调查取证困难,给被保险人带了可乘之机。
3.2.3 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职能部门效能低 由于渔业保险的特殊性,《农业保险条例》为渔业互助保险提供了法律地位,是处理欺诈骗保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而在实际运用中,对欺诈骗保的具体行为缺少可操作可依据的细化规定,不利于监管人员对欺诈骗保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判定和严厉处罚。同时,渔业保险监管体系不健全,监管手段的滞后,人力资源的欠缺,导致监管力量常常处于不利的局面。
自我合理化,也叫借口,是被保险人在面临压力、获得机会后,形成舞弊的最后一个要素——借口,为其舞弊行为找到合理的借口,即被保险人有意或者故意从事舞弊行为,使自己的道德观念行为与之相符,将诈保骗保行为合理化,自我开脱的借口和扭曲的心态。自我合理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被保险人由于几年甚至更长时间没有出过险,每年缴纳的保费有大几万或者十几万元,这一现状造成被保险人心态失衡,认为自己理应获得更多保险赔偿,进而采取诈保骗保方式来抵消自己所缴纳的保费。二是被保险人“不用白不用、能用则多用”的占便宜心态。由于被保险人对保险条款不熟悉,法律意识淡薄,在实施诈保骗保过程中,往往会认为互保协会是渔民自己的协会,出险了“不用白不用、能用则多用”的心态,甚至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毫不知情。
通过对渔业被保险人的研究分析,压力、机会和自我合理化三要素的共同作用导致诈保骗保行为的发生,保险企业降低诈保骗保事故的发生相应地也应从这三个因素着手,实现渔业保险监管长效安全运转。
建议国家不断完善应用信息化技术防诈保骗保工作。逐步建立数据分析系统,对保险舞弊案件发生比较多的环节建立成熟的事前、事中、事后各个数据分析系统的监管环节的数据库,方便保险公司应对诈保骗保数据的共享。同时,通过案件的知识数据库、案例数据库、防诈保骗保专家库等建设,利用信息化技术、关键舞弊风险指标预警机制,准确识别诈保骗保案件。
健全渔业保险监管体系,实现对诈保骗保行为发生的机会要素进行有效控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完善渔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大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细化诈保骗保的定责标准,对诈保骗保形成足够的威慑,从法律上为渔业保险安全提供保障。二是建立专业的防诈保骗保的专业团队。通过专业团队的数据分析和现场调查结合的方式,利用专业知识对可疑数据进行分析和判断,打造一只具有威慑力的专业防诈保骗保团队。三是发挥多元监管的作用,杜绝诈保骗保的外部机会因素。渔业保险的监管需要公安、司法、第三方协会等多方力量,对诈保和骗保行为进行精准监管和打击。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社会监督制度,建立和完善微博、微信、电话、信件等举报平台监管渠道,把诈保骗保扼杀在萌芽状态。
一是提高理赔人员待遇水平,提高理赔人员的工资待遇,完善薪酬激励机制,完善理赔人员的等级评定相挂钩管理制度,使其收入和付出成正比。同时,完善信用档案管理,建立并不断完善理赔人员的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加大理赔人员防诈保骗保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明确诈保骗保后果,提高失信欺诈行为的代价,进而降低诈保骗保风险。二是加强渔业保险宣传,营造知法守法的社会氛围。通过保险机构营业网点,深入渔区,利用各大渔业培训的机会,对全社会参加渔业保险的人员,进行持续广泛的政策宣传和教育,让诈保骗保无法立足,提高他们的知法守法能力,营造诚实守信、确保渔业保险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图。
随着保险需求持续扩大,渔业保险成为渔业生产者减灾减损的重要手段。保险企业在开展渔业保险的实际操作中,尽最大可能因地制宜开发保险险种,设计精巧准确的保险险种。同时,保险企业在大力发展渔业保险的过程中,也要不断加快完善渔业保险中诈保骗保的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