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市场竞争的核心要素,在对外直接投资过程中,而各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存在差异,因此企业如何在对外直接投资过程中应对知识产权保护差异受到广泛关注。本文梳理了对外直接投资相关文献中关于理论基础、影响因素及影响结果的研究以及关于制度因素对OFDI的影响研究,归纳评述了知识产权保护对OFDI的影响及影响机制,并发掘现有研究不足以及今后研究拓展方向。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对外直接投资;影响因素;影响机制
一、引言
对外直接投资是全球化進程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其明显促进了企业全球价值链分工地位的提升[1]。近年来,中国在全球化中扮演着积极活跃的角色,从加入WTO,到后来积极推动“一带一路”建设,以及随后“十三五规划”等实施中不断完善、深入“走出去”工作,使得中国拥有了更多参与国际投资及跨国经营的机会,给中国经济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从而促进中国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分工地位明显提升。
中国企业纷纷将市场转向全球。然而在国际化的过程中,因东道国多因素的影响,许多企业的跨国投资与经营活动并不顺利。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构建鼓励创新和新商业发展的基础制度建设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一个卓有成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系统不仅能促进技术、知识的创新和传播,而且能够影响企业投资的区位选择、进入方式、市场定位和结构。在中国这样一个具有特殊投资国情的发展中大国,对外投资的对象国不仅数量多,而且制度文化、发展水平各异,尤其是东道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也存在差异。因此,探究知识产权保护与OFDI间关系对中国企业OFDI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二、对外直接投资相关研究
(一)关于OFDI的理论基础
学术界对于国际直接投资领域的研究始于海默在1960年提出的垄断优势理论,垄断优势理论首次将企业的垄断优势和对外直接投资(以下缩写为OFDI)相结合。在这之后,国内外关于对外直接投资的理论,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发达国家OFDI理论和发展中国家OFDI理论。发达国家投资理论主要包括垄断优势理论、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内部化理论、国际生产折衷理论以及边际产业扩张理论。发展中国家理论则主要是提出的小规模技术理论、技术地方化理论以及的技术创新产业升级理论。随着Melitz从异质性企业角度研究企业贸易方式差异,企业异质性已经成为众多经济学领域研究重点。
(二)关于OFDI的影响因素及结果研究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发展迅猛,吸引国内外学者广泛研究。已有文献发现,驱动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因素包括汇率、要素市场扭曲、融资约束、生产率以及东道国的自然资源等[2]。
中国企业OFDI对母国会产生一定影响。第一,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具有学习机制,其跨国活动往往产生更多知识和技术积累,出现逆向技术溢出效应。发展中国家可通过对发达国家的直接投资来实施赶超战略。第二,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可获取更多海外市场信息和战略性资源,吸收被投资国的知识和技术,从而有助于母国企业的产品创新[3]。因此,企业特别是对能带来显著知识和技术外溢的领域进行投资时,获益更多。
于东道国而言,中国企业外商直接投资能发挥外商直接投资的诸多作用,尤其在制度完善情况下。在国内外众多研究者的研究中都表明了东道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越高对FDI流入促进作用越大。东道国如能积极主动地对本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以完善,且为跨国投资企业提供完整、高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不仅利于吸引更多的国家和企业来本国投资,同时会吸引跨国企业进行技术转移,获取更多技术外溢效益。而又有人指出东道国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有利于限制模仿者进入,降低模仿速度,从而保证跨国企业利益,进而吸引跨国公司进一步扩大在东道国的直接投资规模。可见,东道国制度环境对吸引FDI有一定影响。
三、制度环境与OFDI相关研究
(一)关于东道国制度环境对OFDI的影响研究
伴随着对外直接投资的不断发展,东道国制度环境对一国经济主体投资决策及行为的影响越来越明显。Lucas较早地从东道国制度环境角度考虑他国或企业的OFDI选择问题,他提出,第一,FDI流入的前提是东道国具有完善的制度环境保护体系,该国的制度环境及生产效率与FDI的流入呈正相关关系;第二,为避免在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活动中出现“沉没成本过高”的现象,企业实施对外投资时必须保持客观理性和高度警惕,要全面分析东道国制度、政策、经济环境等。
关于东道国制度环境对投资经济主体直接投资行为的影响分析,目前国内外学者研究发现主要存在消极和积极两种影响。第一类是关于消极影响的研究,研究发现,对那些政府治理能力差的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相对来说效益收获更高[4]。而将研究重点放在了沿线国家并对其进行研究分析发现,东道国政治环境越差,对中国的OFDI更具有吸引力。另外一类是关于积极影响的研究,研究得出影响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OFDI的三大因素分别是东道国制度环境、双边关系及中国企业传统经验,其中东道国制度环境与中国OFDI间呈正相关[5]。
(二)关于母国制度环境对OFDI的影响研究
近些年来,不少学者从母国制度层面考虑其如何影响企业的所有权优势,进而对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行为产生影响。母国完善的法律体系以及严格的执行力度、行政干预等政治制度有利于提高母国企业的所有权优势,促进了母国对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活动,改善企业生产效率,促进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从“制度激励”视角出发,母国制度对企业的OFDI行为有积极影响。但同时,也有文献从“制度逃逸”角度分析了母国制度的缺失,例如知识产权保护缺位、政府政策不确定性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等,使得企业去制度相对完善的国外市场寻求更好的经营环境。国内不少学者也对“制度逃逸”与中国企业的OFDI行为之间的联系进行了分析,认为中国制度的不完善,尤其是法律体系的不健全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的缺失,降低了企业的研发意愿,导致了创新资本外逃[6]。
四、知识产权保护与OFDI相关研究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国内外学者逐渐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独立于制度环境因素并对其进行研究。目前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对OFDI的影响研究主要存以下观点。
(一)知识产权保护对吸引OFDI有正向影响
大多数学者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持正向影响的态度。发展中国家(即东道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流入,美国近100家公司对发展中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数据实证研究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美国在该国的外国直接投资数量和构成之间的关系,证明了该观点。基于27个国家实证分析发现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是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重要因素,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均产生正向影响。Dai以中国30个省份为样本,研究表明立法的程度越高、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越大,我国OFDI流入量就越大。从东道国知识产权保护对OFDI的正向影响来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以增加东道国的模仿成本,降低模仿率,使得跨国企业扩大在东道国的生产规模,从而加大对东道国投资。
(二)知识产权保护对吸引OFDI有负向影响
也有文献指出严厉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外商直接投资产生负效应,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将创新、模仿和外商直接投资都内生化,发现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高会导致OFDI减少。而当大多数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缺失知识产权保护时,会选择投资在非生产部门,而不是技术密集型部门。Nicholson发现处于资本密集型行业的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缺失的东道国进行FDI活动时,会更倾向于控制生产技术溢出效应。而当东道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较高时,研发投资多的企业更倾向于利用授权方式代替FDI进入东道国。东道国知识产权保护对OFDI的负向影响机制主要在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提高会使发展中国家难以模仿,模仿难度增加会造成资源浪费,提高模仿成本;而模仿成本提高,生产需更多劳动力,会造成劳动力的浪费,从而产生挤出效应。
(三)知识产权保护对吸引OFDI的影响不确定
Hall和Helmers利用在2000-2008年加入欧洲专利联盟的14个国家的企业层面数据来分析知识产权保护与FDI之间的关系。与以往研究直接利用知识产权保护指数对FDI的影响不同,其研究将非居民企业在该国的申请专利数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加强产生的影响,利用非居民企业对该国企业的并购份额表示FDI,结果发现加入EPC和该国的FDI流入两者之间存在正向关系,但是这个关系在经济上可以忽略不计。Hammami以39个中低收入国家为研究对象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并不显著,外商直接投资流入不受知识产权制度改革的影响。在TRIPs协议签订后2004年到2015年十年的欠发达国家,结果并没有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对外商直接投资有显著影响,反而流入似乎是由市场规模和国内投资环境变量决定的。
(四)东道国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OFDI的影响
伴随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去,一部分学者开始关注东道国知识产权制度对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利用动态面板模型来考察知識产权保护与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之间的关系,发现中国更倾向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程度高的国家投资[7]。刘晶和武娜从知识产权制度距离的角度研究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区位选择,结论认为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距离大的国家更吸引中国的投资。基于“一带一路”国家视角,发现“一带一路”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额成正相关[8]。然而,目前现有文献主要是利用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公报的数据从国家宏观层面对二者关系进行探讨,没有从企业角度研究知识产权制度对中国企业的投资行为的影响。
五、总结述评
上述研究表明,研究中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行为要关注东道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从现有文献来看,针对知识产权保护与OFDI间的研究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在研究视角上,主要分为东道国影响因素和母国决定因素,一定程度忽略了两者交叉作用;二是数据选取上,大多基于宏观数据来进行考察,少量文献是从企业微观角度出发来研究,其实践性和准确性有待进一步研究;三是对知识产权保护指标衡量上,大多数学者倾向用GP指数来考察各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但却没有考察到实物产权保护、法律政治环境等因素;四是对于东道国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对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机制,目前还没有文献进行较为完整的论述。基于此,东道国层面与母国层面的交叉影响是一值得关注的研究视角;企业数据以及涵盖面更广的知识产权保护衡量指标的选取也值得深一步探讨;东道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机制也是一重要研究议题。
参考文献:
[1]陈培如,冼国明,马骆茹.制度环境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基于扩展边际的分析[J].世界经济研究,2017(2):50-62.
[2]刘晶,武娜.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基于知识产权保护差异的研究[J].经济问题探索,2015(05):86-92.
[3]马述忠,刘梦恒.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OFDI的第三国效应研究:基于空间计量方法[J].国际贸易问题,2016(07):72-83.
[4]杨娇辉,王伟,谭娜.破解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区位分布的“制度风险偏好”之谜[J].世界经济,2016,39(11):3-27.
[5]余海燕,沈桂龙.对外直接投资对母国全球价值链地位影响的实证研究[J].世界经济研究,2020(03):107-120+137.
[6]余静文,彭红枫,李濛西.对外直接投资与出口产品质量升级:来自中国的经验证据[J].世界经济,2021,44(01):54-80.
[7]Chen C, Tian W, Yu M. Outward FDI and Domestic Input Distortions: Evidence from Chinese Firms[J]. Economic Journal, 2019, 129(624): 3025-3057.
[8]Dai, Jingchao.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Foreign Technology Introduction and FDI-Based on the Provincial-Level Panel Data of China[J]. Journal of Accounting, Business and Finance Research 8. 1 (2020): 30-38.
作者简介:
彭钦芸(1998-),女,汉族,贵州遵义人,上海大学硕士在读,国际商务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