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制度在我国家事纠纷解决中的作用研究

2022-02-06 15:56邢家华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22年13期
关键词:家事纠纷当事人

□邢家华

人民调解制度的渊源是人民在实践生活中总结和归纳的“马锡五”式审判方式,体现了群众运用自己的智慧,结合具体情况,针对性地解决纠纷与问题。经过几十年的丰富和发展,现在的人民调解制度,已经成为了一项程序清晰、主体多元、范围广泛、作用显著、特色明显的制度。作为社会矛盾内生性化解的重要方式和司法权力与公民生活双向互动的有效途径,这一制度在服务民生社会的同时也起到了有力地疏解司法压力的作用。最令人瞩目的就是家事纠纷案件中调解制度在抚慰当事人心理创伤,维护家庭相对的完整和谐状态上的独特作用。但是,实践中其效果的进一步发挥,以及问题解决的精准性,权益保障的有力性,时代特征的契合性,仍然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一、制度现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和《最高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调解是在家事案件解决中的一个重要的流程,进一步说,是此类案件的解决中不可或缺的环节。与其他的民商事纠纷比较,家事案件适用调解制度有着一定的强制性和不可替代性,即:欲诉则必调,能调则不诉。

从事调解的主体比较多元,最重要的是人民法院和作为群众性组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二者互相配合,承担着不同层级、不同难度的家事案件的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当事双方的生活联系和情感联系更为紧密,实行的调解方案和措施更加符合纠纷解决的实际需求,在问题的弹性处理、迂回性、策略性解决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法院的调解作用更多地体现在有着作为国家机关的强大声望,当事人对调解结果有更强的认同感和信服感。同时,调解过程更加公开透明,也能够相对因为法律知识水平和实务能力欠缺引起的瑕疵调解、错误调解等现象的发生。除此之外,部分行政机关(比如婚姻登记机关)也担负着一定的家事纠纷的调解任务。

我国的调解制度也引起了域外司法界的重视。在西方,“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ADR)自20世纪70、80年代开始出现,影响一直在扩大。调解被作为替代性争端解决的手段之一被大力推广,并有人进行了关于调解在跨文化背景下的一般研究和独特的中国传统调解制度的研究,许多律师也将调解纳入到他们的业务范围。许多志愿或专门的调解机构大量涌现。1982年美国首席大法官Warren Burger在他的一篇报告中号召法律执业者以化解人类冲突为自己的历史责任,并敦促全美律师协会向替代性解决争端方面努力。1983年,哈佛大学校长、法律专家Derek批评美国法学院:教育学生的目的不是让他们学会友好、和谐的相处而仅是学习如何化解冲突。

总之,在家事纠纷中,调解是独立于诉讼的一项重要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在社会稳定,维护人民权益,建设社会主义家庭文明等诸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司法制度体系中独具特色的一个环节。被誉为“神奇的东方经验”,也受到了国外的一定借鉴。

二、比较优势

通过比较研究和社会法学视角下的实证分析,可以总结出人民调解制度在家事纠纷解决上有着以下的优势。

(一)成本之优势。家事调解制度的构建符合费用相当性原理。不同的纠纷解决程序因其复杂程度不同而消耗的成本自然不同。在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如何使解决纠纷的程序与纠纷的类型相适应,从而提高诉讼效益是必须仔细思考的问题。而合理的状态就是将有限的社会资源合理地分配给各种纠纷解决方式,按照不同纠纷种类的特殊要求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将数量庞大的纠纷分配给不同的纠纷解决程序。对于那些本来就掺杂许多非理性因素的异常复杂之家事纠纷,无疑不适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也不适用普通民事调解程序来解决,而应当代之以专门的家事调解程序。从实践上看,调解制度所耗费的时间和金钱成本相对较低,符合纠纷解决的经济型原则。

(二)抑制非理性因素之优势。家事纠纷之一个重要特征就是非理性因素作用较大,当事人往往呈现出急切焦躁的心理样态。而诉讼的结构本身即是二元对立,以辩驳和争讼作为展开流程的要件,这种情况下,非理性因素很容易被激发。但是,在调解程序中,双方被放置在一个解决问题的共同目标视角下,对立感大大减轻。一切流程的终极指向不再是双方利益的最大化,而是能够在同时有利于双方的情况下解决问题。同时,在调解进程中,区别与诉讼进程中的法官,调解者更多地需要主动地承担疏导者的作用,而非一个相对消极的裁判者,调解者更需要积极行使职权,推动纠纷解决。

(三)平复生活之优势。家事纠纷对社会主体的影响有着长久性、持续性的特征。在法庭上打完官司之后,仍然是一个屋檐下生活的人。调解制度对立性较弱,有助于规避家庭成员心理上和行为上的较大波动跌宕,更加有利于家庭内部的团结和睦,也有利于实现当事人更多的利益。家事纠纷解决的难点就是判得对的案子不一定是判得好的案子,挽回破裂的家庭,实现弱势群体诸如妇女儿童的利益,正确使用法律,以及社会的公序良俗都是需要考虑的对象,调解制度能够做到一个较好的权衡和兼顾,这种权衡与兼顾,也就能避免“正确但带给人痛苦的判决”出现。

(四)贴近差异性情况之优势。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的风俗习惯也大不相同。家事纠纷与当地的习俗密切相关,是一方风土人情的重要体现。调解人员作为嵌入当地百姓生活的社会一分子,深谙局部社会区域内的家庭风俗,因此,也更能够切中问题的要害。相比之下,诉讼更多体现的是全国通行的,规定较为宏观的法律,在家庭纠纷这种社会治理的神经末梢未必能够很好地发挥出其应有的效能。从这个层面上来讲,调解制度能够充分发挥出一定的补充作用。如果法律是河水,那么诉讼是宽广的河床,调解则是把水输送到千家万户的输水管,能够让个性化的问题得到个性化的解决。

三、现存不足

虽然从总体上看,调解制度对于家事纠纷的解决是有着很大的积极作用的,但是,也必须意识到,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调解制度体现出了一定的缺陷和不足,给当事人带来了较大的负担,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调解书的执行缺乏强制性保障,当事人权益实现可能较为困难。人民法院有体系齐全、功能强大的职能部门,保证每一份强有力的生效判决都得到有效地落实。在调解中,一份调解书对于当事人的约束力远远不如法院的判决书。当事人当时认账,背后翻脸的事例更是数不胜数。家事纠纷的解决中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国家的强制力是十分有效的方法(例如,美国对家庭暴力的限制接触令),而调解制度在崇和重信的普遍实施准则很容易被一些当事人投机利用,庇护自己继续进行侵害行为。

(二)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调解错误纠正途径匮乏。诉讼进程中有着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等多种诉讼流程来规避诉讼中所产生的偏差和谬误,为当事人提供了丰富的救济途径,但是,人民调解制度缺乏合理科学的救济方式。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服调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通过上文的阐述和分析,这种救济方式的成本相对较高,时效相对较慢,且失去了调解制度本身独特优势以及给当事人带来的便利。更为严重的是,缺乏对调解人员的有效监督和制约,容易使整个辖区内的调解活动在较长时间内无法发挥作用。

(三)一些落后的社会观念可能影响人民调解效用的发挥。负责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缺少法官那样的固定且严格的准入门槛。很多情况下由地方较为有名望的人担任,整体人员水平良莠不齐。在进行调解的过程中,往往容易受到个人观念的影响,特别是在一部分边远落后地区,宗法观念、男尊女卑、等级高低这些思想对调解工作的开展有着很大的阻碍作用。在这些情况下,调解往往呈现出一种以上对下,通过强制力压制矛盾的样态,这与法治社会下平等人权的基本观念是相悖离的。压制矛盾抑或是畸形地解决矛盾必然会埋藏更大的隐患。恣意调解,偏袒调解,落后方式调解,都不符合调解制度促进稳定、维护人民权利的设计初衷。

四、展望建议

理论探索必须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以上的探讨,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现行人民调解制度提出一些优化建议,以最大程度发挥其积极作用。

(一)负责指导调解委员会工作的人民法院应该提供人员上,资金上,技术上的支持,以提高调解文书的实际执行比率。对执行难,执行慢,执行走样的调解文书应该坚决进行规避,并清查原因。若有关工作人员故意拖延不执行,则需要进行追责,如果硬件设施不允许,应及时进行提供支持。

(二)设立专门的调解监督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调解监督机构或组织,指定专门人员出席调解活动,对调解进程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同时,为公众开辟存疑调解、不当调解的救济解决途径,设立对调解文书真实性、自愿性、合法性的专门审查制度,及时纠错,减少偏差。

(三)端正对人民调解制度的认识。调解制度作为纠纷解决的一种方式,与诉讼、仲裁一样,都是以解决矛盾,维护权利为目标。它们中间没有优劣高低之分。片面强调调解结案,把调解与家事纠纷高质量解决简单联系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是有危害的。要采取措施,杜绝法院恶意拖延诉讼,逼迫调解的不当行为发生。

(四)严格调解人员的准入门槛,加强业务培训。严格要求,进行有效地培训考评,推动调解员群体向专业化、技术化、高素质化方向发展。尤其是家事调解,对调解员的沟通协调能力、社会阅历、共情能力都有着很高的要求。必须加强对调解员的业务技能教育,综合考察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人员的满意程度。

五、结语

综上所述,家事纠纷中的人民调解扮演着化解矛盾、维护和谐、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使命,是一项将在我国长期存在并持久发挥作用的重要制度。我们应该密切关注新形势下家事纠纷现状,在巩固原有优势的基础上,进行守正创新,针对性解决问题,推动东方经验在东方大地上行稳致远,促进千万个家庭重归和谐,社会持续繁荣。

猜你喜欢
家事纠纷当事人
我不喜欢你
家事诉讼程序的构建*
什么是当事人质证?
冯德莱恩:欧盟新掌门人的家事国事
用“情”化解离婚纠纷
纠纷
“四个注重”让家事审判良性发展
什么是赞扬激励法?
一起离奇的宅基地纠纷
“红楼”与“纳兰家事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