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专项整治到常态化监管 铲除涉税违法行为滋生土壤

2022-02-06 15:00对于背景材料中这些涉税违法案件您怎么看呈现出哪些特点其危害何在
财政监督 2022年5期
关键词:发票违法增值税

对于背景材料中这些涉税违法案件,您怎么看?呈现出哪些特点?其危害何在?

蔡昌:这五个典型案件反映出税收违法行为的典型特点与规律。通过分析发现,虚开增值税发票现象还很常见,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一是没有任何实际业务情况下,虚开发票;二是空壳企业虚开现象明显;三是套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基础上虚开增值税发票;四是利用“配单”骗取出口退税;五是虚假生产骗取出口退税。这些案件反映出犯罪分子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获取税收利益,通过出口退税政策骗取退税,本质上都是一些税收欺诈与犯罪行为,都是虚拟经营业务,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获得不正当税收利益。

翟继光:背景材料中的案例反映出当前税收违法案件的集团化、专业化、隐蔽化的程度越来越高。使用传统的监管手段和稽查手段已经很难发现和查处这些税收违法行为,必须依靠最新的科技手段、多部门密切配合才能有效打击税收违法行为。这些税收违法案件的涉案金额都很大,一旦不能及时查处,将给国家税收带来巨大损失。如果不能有效制止这类税收违法行为,对正常经营的企业也会带来不良影响,一些同行竞争者为了生存下去可能也会仿效周边的违法企业买卖虚开的发票或者骗取出口退税。

王桦宇:这些涉税违法案件都涉及到虚开增值税发票和非法牟利的问题,这也是长期以来税收违法行为的典型表现形式,由于违法手段相对简单、查处存在一定的概率性,而违法所得利益丰厚,多年来增值税涉税犯罪屡禁不绝。这些案件有如下几个特点:一是违法方式基本相同,都是采取虚构交易、虚开发票等形式侵蚀税基,导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退税款;二是数额都特别巨大,涉及的价税合计数额都在亿元以上,对国家税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三是参与方都涉及到刑事责任追究,触犯《刑法》规定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增值税涉税犯罪的危害在于,一是对税收征管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冲击和影响,二是对国家税收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三是破坏了良善的税收法治环境和以社会公平为取向的市场经济理念。

李淼焱:上述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违法案件的特点,可归纳为四种:跨省虚开、涉税服务人员或中介机构协助虚开、注册多家企业并结合多种方式虚开,以及利用空壳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以上案件增值税发票虚开金额巨大,价税合计金额最高达51亿元,造成国家税收重大损失,也不利于市场主体间公平竞争,恶化了营商环境。

主持人:背景材料中不乏中介机构涉税违法案件。中介机构本应发挥服务和便利纳税人依法纳税的积极作用,但一些涉税中介机构利用自身专业特长,以所谓“税收筹划”的名义帮助不法分子偷逃税款,违反了国家法律和行业规范。对于这些案件您怎么看?反映出哪些问题?结合2021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的通知》,就加强涉税专业服务行政监管、规范中介机构涉税专业服务您有何想法建议?

蔡昌:税收筹划本来是一个具有正义性的法律框架下的合法概念,但被社会上很多不法分子假借税收筹划的名义,行使不正当的税收行为,甚至造成虚开增值税发票、走向违法的道路。比如,在过去的几年内,很多企业和个人利用地方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核定征收政策,恶意进行所谓的“税收筹划”,虚拟经济业务、套用国家税收政策,甚至勾结社会中介机构和税务部门联合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国家应该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使中介机构能够真正起到涉税鉴证的作用,还社会一个公平正义的税收环境。

翟继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由于掌握了专业的税收征管知识,其反侦察、反监管、反稽查的能力都比较强,其设计的业务流程在表面看来也完全合法,这就给税收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查处带来了困难。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管应长期化、动态化。在处罚措施上应结合其专业服务的特点,对构成犯罪的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终身禁止其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对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者因其提供的服务使得客户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应在1-5年内禁止其提供涉税专业服务。

王桦宇: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5条的规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从事税务策划业务,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营和投资活动提供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纳税计划、纳税方案。也就是说,提供税务筹划是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许可的法定业务,但在实践中,一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没有很好地遵从税法规定,基于过于追逐商业利益或者是专业服务水平不够等原因,会导致在其协助下的税收违法行为产生,也对涉税专业服务市场带来“劣币驱逐良币”的不当效应。这一方面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自身的法治观念和业务能力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和行业协会指导和涉税行政监管的两个“不够到位”有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1〕254号)提出了党建引领、行业自律、加强监管和协同共治的工作思路,应该说是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规范涉税专业服务市场提供了行动指南,后续工作的重点是落实好通知的相关要求,并定期对涉税专业服务市场作出评估,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信用评价和风险管理。

李淼焱:涉税专业服务行业是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发挥其专业和人才优势,在深化增值税改革和个人所得税改革、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引导纳税人遵从税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部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不规范、开展虚假宣传谋取不正当利益、曲解税收政策误导纳税人等问题。

为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作用,规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加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本人建议如下:一是党建引领业务。税务师行业协会要紧密联系注册会计师、律师、代理记账等涉税行业协会,开展富有特色的组织活动,教育引导涉税行业从业人员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动开展税收志愿服务活动。二是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包括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增强诚信经营意识,严格行业自律管理,保障纳税人信息安全,加强行业交流协作。三是加强涉税专业服务行政监管。具体包括:规范纳税申报代理行为,加强发票服务等涉税业务管理,强化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和风险管理,以及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经查属实的涉税专业代理机构,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相关规定,采取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扣减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降低信用等级、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等措施予以严肃处理。要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形成警示震慑效应,促进规范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秩序。

主持人:2018年以来,税务部门联合公安、海关、人民银行开展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骗取退税及税费优惠的三年专项行动,查处涉嫌违法企业44.48万户,破获涉案金额十亿元以上的案件325起、百亿元以上的案件39起,配合公安机关对28363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打得5841名犯罪分子主动投案自首,有效维护了法律权威,彰显了社会公平正义。2021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六部门联合在北京召开全国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总结暨常态化打击工作部署会议,对危害社会经济税收秩序、危害国家税收安全的“三假”涉税违法犯罪行为,联手共建六部门联合常态化长效性打击“三假”工作机制。从专项行动到常态化监管,对此您作何评价又有何期待?从根源上解决“三假”问题,还应从哪些方面着力?谈谈您的想法。

翟继光:从专项行动到常态化管理,表明我们的执法机关已经掌握了新时期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基本特点以及查处方法,打击“三假”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水平已经上升到更高的层次。从根源上解决“三假”问题,首先应完善相关税收制度和征管制度,避免纳税人钻法律的漏洞;其次应加强日常税收监管,发现苗头及时纠正或制止,避免纳税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最后还应运用最新的技术手段、多部门联合执法、联合监控,将“三假”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蔡昌:“三假”现象反映出社会上还存在一些投机取巧、顶风作案的不法分子,同时也暴露出在制度层面、执法与监管层面仍待改进。这些问题都不容忽视,对我国建设诚信社会,构建税收信用有着重要影响,必须加强依法纳税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各界积极构建税收信用,形成一种依法纳税的社会良好风气。同时,重点建议国家通过大数据技术加强税收风险防控,查找相关税收风险,打击“三假”现象。

王桦宇:客观来讲,多部委联合组织打击骗取退税及税收优惠的专项行动确实取得了很大成绩,一是对社会上的税收违法行为产生有效的威慑力,二是通过专项行动为国家挽回了巨额的税收利益,三是为推动税收法治建设和形成良善的税收秩序净化了市场环境。但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解决“三假”问题还是要建立可持续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消除“三假”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滋生土壤。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一是加强法治治理机制,在立法完善上更加体现震慑力,在执法打击上保持高压态势,在司法审判上做好行刑衔接,强化法律责任追究;二是加强数据治理机制,加强数据共享,健全监控预警机制,把工作重点更多放在大数据识别、预防和警示功能上,加强源头管控;三是加强联动治理机制,各相关主管部门齐抓共管,建立联合办案机制,持续完善协同治理的系统监管措施。

李淼焱:增值税发票虚开涉及的税款巨大,近年来犯罪方式多样化,仅仅靠税务局一家力量进行税务稽查,或者采取专项整治的方式打击犯罪,远远达不到对涉税犯罪人员震慑的效果。税务部门如果能够联合其他部门的力量,共享信息,将有助于税务稽查的准确性,也有助于从心理上对涉税犯罪分子造成威慑。各部门的信息比对系统将编制出巨大的法网,通过大数据掌握犯罪分子的行为,这些都有利于税务部门监控涉税案件的进展,及时捕捉犯罪的苗头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相关行为,减少国家税收的流失。

要杜绝“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的犯罪行为,应及时与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交换信息,建立部门间动态信息比对系统,例如,一旦哪一部门提供的数据显示有空壳公司在出口商品及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存在问题,该部门能及时将信息反馈给税务局,帮助提供稽查的线索并积极配合后续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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