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树国
资课是唐代经济史研究的重要课题。关于资课,陶希圣、鞠清远较早定义为:“在(唐代)提供徭役的人们当中,有一部分提供特种徭役于特定的机关,这种徭役称之为色役。而提供这种徭役的人们也称之为色役户。……色役户不提供色役时,也可纳现物或钱币代役,称之为资课。”①陶希圣、鞠清远:《唐代经济史》,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163页。不过需提及的是,资课在唐开元以前被分别称为纳资和纳课,此后二者才出现合流。目前对色役资课合流问题,学界尚缺乏专门探讨。间接研究主要集中在色役纳资与纳课的区别上,分歧是身份之别、官资有无,还是货币本位。②松永雅生:《兩稅法前における唐代の資課》,《東方學》第14輯,1957年;李春润:《略论唐代的资课》,《中华文史论丛》1983年第二辑;李春润:《唐开元以前的纳资纳课初探》,《中国史研究》1983年第3期;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上卷,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531—571页。尽管有些学者也注意到代役制长期累积和商品经济发展推动了资课的税化,以及开元初财政整顿在资课合流中的作用,①李春润:《略论唐代的资课》,《中华文史论丛》1983年第二辑;唐耕耦:《唐代的资课》,《中国史研究》1980年第3期;张泽咸:《唐五代赋役史草》,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361—364页。但囿于对资课合流本质认识不足,致使这些研究都止于宏观层面,未形成问题意识。实质上,资课合流是色役整体向国家赋税转变的标志。它不仅与全部力役纳庸和募兵制形成联动,而且开启了唐宋社会经济的结构性变革。有鉴于此,本文尝试在以往财税视角基础上,增加政治与社会的多元分析,重新检讨唐前期色役纳资与纳课的内在差异以及资课合流的制度嬗变,并挖掘其在中国古代社会经济结构消解与重塑中的历史作用。
松永雅生较早提出唐前期的纳资与纳课属于不同税目。资是不负担正役、杂徭而需从事特殊力役者不役而纳的税,课的负担者为丁、中男,是因需从事正役、杂徭之外的色役劳动提供的代价。②松永雅生:《兩稅法前における唐代の資課》,《東方學》第14輯,1957年。李春润则认为,服番役前原属有官资的人,他们本是通过服特定的番役或纳钱代役增资累考,故不去服役以钱代行则称之纳资;另一种则是服番役前无官资的课口等级,他们纳钱代替服番役叫纳课。③详见李春润:《略论唐代的资课》,《中华文史论丛》1983年第二辑,第56页;李春润:《唐开元以前的纳资纳课初探》,《中国史研究》1983年第3期,作者系统地阐述了该观点。李锦绣同意松永雅生、李春润将开元前资课分成两个税目,但对将二者区别诉诸于不同身份的观点提出商榷,认为开元前纳资者不惟有官资身份之人,还包括无官资的官户、杂户、音声人、散乐、工匠、渔师等诸多职掌。她主张纳资实际上是各种色役人的纳钱代役,只是代役钱,课是代役钱充官俸,二者用途不同。④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上卷,第542页。尽管李锦绣从商品经济角度来解释资课的纳钱属性不无道理,纳课与官人禄力之间也的确关联密切,但用来作为纳资与纳课的区分标准仍有问题。因为并不是所有课钱都被用来充官俸。如在吐鲁番出土文书中有武周时期公廨白直课钱⑤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叁),北京:文物出版社,1996年,第397页。、杂职出课⑥刘俊文:《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280页。以及中宗神龙元年(705)的馆子纳课⑦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肆),北京:文物出版社,1996年,第15页。,公廨白直和杂职都用于公廨役使,馆子相当于驿丁,它们皆非服务官吏个人,其课钱亦不会用来充官俸。故对色役纳资与纳课的区别需重新检讨。
唐前期色役出现纳资往往有以下情况。首先是驱役不尽。唐前期隶属少府监和将作监的工匠,散布诸州,“其驱役不尽及别有和雇者,征资市轻货,纳于少府、将作监”⑧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七《尚书工部》,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222页。。文中有“驱役不尽”的纳资,这是因为唐前期工匠都有法定的服役时间。普通工匠在赋役令中有“诸丁匠岁役功二十日”①《清本·赋役令卷第二十二》,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校证:《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393页。的规定,但少府监和将作监的工匠属于色役,需分番供役,与普通工匠不同。尽管具体役期缺乏记载,但固定役期肯定存在。如果他们服役时间尚未达到规定役期,就属于“驱役不尽”,剩余役期必须纳资代役。此外,少府监和将作监的工匠有固定员数,若一年内某些人没有被安排上番,也属于“驱役不尽”,亦需纳资代役。
其次是不去番上。少府监和将作监工匠因“驱役不尽”纳资的前提也是不去番上,又如官户被免为良民,“附贯州县者,按比如平民,不番上,岁督丁资,为钱一千五百”②《新唐书》卷四十六《百官一》,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200页。。当然色役人不去番上并非都源自“驱役不尽”,如乐人及音声人,“皆著簿籍,核其名数而分番上下……若有故及不任供奉,则输资钱以充伎衣、乐器之用”。③李林甫等撰:《唐六典》卷十四《太常寺》,第406页。“有故”说明出现特殊情况允许纳资代役。亦有因路途遥远而纳资的,像三卫,“凡诸卫及率府三卫贯京兆、河南、蒲、同、华、岐、陕、怀、汝、郑等州,皆令番上,余州皆纳资而已。应纳资者,每年九月一日于本贯及寄住处输纳,本贯挟名录申兵部”。④李林甫等撰:《唐六典》卷五《尚书兵部》,第155页。
再者,官府需要筹资雇佣某些特殊技术人员,也会形成色役人纳资。前述少府监和将作监工匠亦存在“别有和雇”,这是因为有些工匠因技术原因需要和雇留役,结果导致另一部分工匠不须番上,纳资钱助役,而纳资者则成为“明资”。如“长上匠,州率资钱以酬雇。……短蕃匠一万二千七百四十四人,明资匠二百六十人”。⑤《新唐书》卷四十八《百官三》,第1273页。又“长上渔师十人,短番渔师一百二十人,明资渔师一百二十人”⑥《旧唐书》卷四十四《职官三》,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897页。。上述史料中的长上匠和长上渔师,属于长期服役的工匠和渔师;短蕃匠和短番渔师则是分期分番服役的工匠和渔师。对明资,唐长孺解释为:“政府就推广纳资代役制度,以便获得货币及实物来雇用可以在较长期间服役的伎术较高的工匠。”⑦唐长孺:《魏、晋至唐官府作场及官府工程的工匠》,《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续编》,北京:三联书店,1959年,第66页。
从上述情况来看,不役纳资应具备两个特征:其一是基于现役的实际运行。如唐太宗贞观时期,安西都护府下交河县符中对三卫有“依法征纳”和“违番应配西□□”⑧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叁),第303页。等字样,足见不去实际上番与纳资的关系,而前述驱役不尽、不去番上或筹资和雇等情况下的纳资皆属于现役调整性质。同时,纳资都与具体上番紧密关联。上番是政府安排百姓轮番上役,一般采取月番和倍番的方式,政府派役的文案一般在年前就已形成,具体安排百姓的上番时间和上番地点。⑨吴树国:《唐前期色役的番期与役期》,《历史研究》2018年第5期。纳资是在官府具体安排上番过程中,鉴于实际情况,允许部分人员纳资代役。其二,纳资属于代役钱,其所纳资钱必须对役产生回偿,或用来雇役,或用来维持役的运转。如前述诸卫及率府三卫籍贯在两京附近州,皆令番上,“余州皆纳资而已”①李林甫等撰:《唐六典》卷五《尚书兵部》,第155页。,看似两京之外三卫纳资与番上无关,实际上这些州三卫有番上义务,具体为:“量远迩以定其番第。五百里内五番,一千里内七番,一千里外八番,各一月上;三千里外九番,各倍其月。”②李林甫等撰:《唐六典》卷五《尚书兵部》,第155页。故纳资是用来补偿具体承担三卫使役之人。又如前述乐人及音声人,“输资钱以充伎衣、乐器之用”。③李林甫等撰:《唐六典》卷十四《太常寺》,第406页。还有明资匠纳资钱用来筹雇长上匠等也是如此。因此,不役纳资是承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解决方式。从这一角度观之,色役纳资中的“资”也可以重新检讨。李春润将其释为“官资、资任之资”④李春润:《唐开元以前的纳资纳课初探》,《中国史研究》1983年第3期。,李锦绣认为“本字应为‘赀’,其义为货,货即为货币,纳资就是纳钱”⑤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上卷,第538页。。若从保证色役运行角度分析,不役纳资中的资更契合“助也”⑥丁度等编:《宋刻集韵》,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第13页。,即资助之意。如《唐开元水部式》中谈到海运水手“准屯丁例,每夫一年各帖一丁。其丁取免杂徭人家道稍殷有者,人出二千五百文资助”⑦王永兴:《敦煌写本唐开元水部式(伯二五〇七)校释》,《陈门问学丛稿》,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86页。。唐长孺认为“这个帖丁,纳钱而免除杂徭,实际上成为水手、屯丁等诸色纳资人”⑧唐长孺:《唐代色役管见》,《山居存稿》,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179页。。纳资人通过纳资钱二千五百文资助海运水手和屯丁在役期外继续服役,则体现出资钱用来助役的本质。
与纳资相比,纳课已经是一种免役税,这也与“课”的本意相一致。⑨李锦绣认为资课中的纳课与公廨田课相关。参见《唐代财政史稿》上卷,第541页。笔者认为,对公廨田,“课其营种,以供公私之费”。其中的课的本意也是税。唐代户籍中有“课”与“不课”之分,唐长孺曾在研究西州诸乡户口帐时专门解释“课”,虽然认为“大致法令提到课役时,与役对举的课,仅指租调,但在广泛意义上使用‘课’字,却往往兼包课役”⑩唐长孺:《唐西州诸乡户口帐试释》,《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第197页。,但课的最本质涵义还是税。税是征收实物和钱,而役则是征向活劳动,需要亲身承役。如吐鲁番文书中有唐麟德二年(665)坊正追役称:“依追身到”⑪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叁),第236页。,“身到”表明是亲身服役。由役转向税,完全不用亲身服役,所以有“舍其身而收其课”⑫《通典》卷三十五《职官十七·俸禄》,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965页。之语。但纳资者没去番上,当然也非亲身赴役,它与纳课的区别如何呢?关键是课钱已经趋向于税。税的特征是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其中无偿性在色役纳课特征中表现最为凸显,因为课钱与具体役之间已经疏离,甚至现役有名无实。所以,舍身收课在“身”“役”“课”之间,“身”与“课”经常直接对应,“役”多不存在或不需要承担。故课钱不像纳资代役那样去补偿助役,反而成为公廨或官吏个人收入。
具体到唐前期的纳课群体,主要有三部分,即配给中央官员的防阁、庶仆、胥士、邑力、士力、亲事和帐内;配给地方州县官的白直、执衣;还有配给地方折冲府和镇戍机构的仗身①关于仗身,既配给地方镇戍之官,也配给中央五品以上京官。但纳课是注在地方镇戍官下面,笔者认为中央五品以上京官应该是现役,补充防阁、庶仆纳课后的侍卫的空缺。,但它们舍身纳课的具体程度差异较大。相对而言,中央官员的色役纳课比较彻底,税化亦最为明显,与其相关的役则有名无实。如唐太宗贞观十二年(638),“罢公廨,置胥士七千人,取诸州上户为之。准防阁( )例而收其课,三岁一更,计员少多而分给焉”②《通典》卷三十五《职官十七·俸禄》,第963页。。此处设置的胥士课,冻国栋将其概括为“以胥士课代替公廨本充京官俸料,是贞观十二年京官俸料制变革的主要内容”③黄惠贤、陈锋主编:《中国俸禄制度史》,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85页。,非常精辟。此处充当胥士的上户虽有役名,实为税户。陈振还认为它是五代进俸官月料户的创始。④白寿彝:《中国通史》第七卷《中古时期·五代辽宋夏金时期》,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614—615页。故胥士已经不是提供人身劳力的役户,而是交纳课钱的税户。胥士是仿防阁例,说明防阁早已纳课。与防阁相近的庶仆则纳课稍晚,直到武则天光宅元年(684)改革,“以京官八品九品俸料授薄,诸八品每年给庶仆三人,九品二人”。⑤《通典》卷三十五《职官十七·俸禄》,第965页。庶仆直接与俸料微薄相对,足见庶仆已施行纳课。此外还有品子课,《唐会要》云:“又令文武职事三品以上,给亲事帐内。以六品七品子为亲事,以八品九品子为帐内。岁纳钱千五百,谓之品子课钱。”⑥《唐会要》卷九十三《诸司诸色本钱上》,北京:中华书局,1955年,第1675页。此处纳课品子也无须服役,可知亦是充当俸禄户。上述中央纳课群体都没有分番规定,这也意味着不存在亲身上番供役。
地方州县的白直与执衣走向纳课却经历了一个过程。《通典》对白直和执衣纳课概括为:“初以民丁中男充,为之役使者不得逾境;后皆舍其身而收其课,课入所配之官,遂为恒制。”⑦《通典》卷三十五《职官十七·俸禄》,第965页。这透露出白直和执衣原来都是现役,后来才走向舍身收课。从“课入所配之官”透露出其课钱不是作为代役金去雇佣他人承担此役,而是直接变成官员俸禄。《唐律疏议》也反映出这一情况:“其应供己驱使者,谓执衣、白直之类,止合供身驱使,据法不合收庸。”⑧《唐律疏议》卷十一《职志律》,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225页。说明至迟在永徽时期,白直、执衣属于现役,庸直反映出它们尚未纳课。不过,尽管法律对其进行约束,但不排除地方官按照中央防阁、庶仆体例收课。至武周末年,白直和执衣的纳课开始明显增多。如鄯善县唐墓新发现唐垂拱元年(685)吕懃子纳执衣钱抄,吐鲁番出土文书中有武周州公廨白直课钱文书⑨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叁),第397页。,因有武周新字,断其时间在载初元年(689)到神龙元年(705)之间,大谷文书中还有周久视元年(700)西州执衣曹伏生纳课钱抄①小田義久:《大谷文書集成》第3卷,京都:法藏館,1990年,釋文第229頁。。另敦煌写本《开元户部格残卷》中有武则天万岁通天元年(696)敕,称:“官人执衣、白直若不纳课,须役正身……其州县杂职缘公廨役使,情愿出课者,亦准白直例。”②刘俊文:《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第280页。若仅仅从“若不纳课,须役正身”来看,可理解为此时依然处于现役与纳课的过渡期,但后面谈及公廨役使的州县杂职也可以像白直一样纳课,这反映出王朝国家已经开始鼓励地方州县官员的执衣、白直纳课,足见白直、执衣已开始走向税化。
地方纳课群体除州县白直、执衣外,还有折冲府的仗身。仗身虽配给官吏,但与白直不同,它取于防人、卫士、掌闲和幕士,即没有固定充仗身之人。仗身纳课比较早,在高宗龙朔三年(663),就有西州卫士范欢进等送右果毅仗身钱抄③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贰),北京:文物出版社,1994年,第225页。,当时只称仗身钱,但在调露二年(680)吐鲁番阙职官员仗身文书中已经明确出现“阙职课仗身铜钱”“上件钱征课”④黄文弼:《吐鲁番考古记》,北京:中国科学院出版社,1954年,第34页。字样,说明仗身纳课制已经成型。不过,仗身也始终存在现役,如大谷三〇三〇兵役关系文书中有“十二人配注仗身、守府、番左及送上”⑤小田義久:《大谷文書集成》第2卷,京都:法藏館,1990年,釋文第7—8頁。黄惠贤认为该文书在睿宗载初元年(689年)以前,参见黄惠贤:《唐代前期仗身制的考察》,《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二编》,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251页。;日本宁乐美术馆藏蒲昌府文书中亦有“果毅阴寿仗身郭智子,曹靖仗身曹感达。□检案内上件人等,并合来月当上”。⑥陈国灿、刘永增编:《日本宁乐美术馆藏吐鲁番文书》,北京:文物出版社,1997年,第66页。该文书时间在开元二年(714),这说明郭智子、曹感达作为仗身应当亲身服役。既然仗身现役与纳钱同时存在,那它因何不称纳资,而属于仗身课呢?⑦《通典》中的确也有仗身“一时收资六百四十文”字样,但根据李锦绣研究,这应是开元之后资课合流后的称谓。见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上卷,第540页。解答该问题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注意仗身身份的不固定性。仗身来源于防人、卫士、掌闲和幕士,这些人充当仗身只是一时十五日的临时身份,服役后又回归为原有身份。因此,若从十五日役期而言,则属于完全“舍身收课”。同样,白直、执衣也有一段时间纳课与现役并存阶段,它们属于纳课也与色役更代期相关,《新唐书》称:“白直、执衣以下分三番,周岁而代”⑧《新唐书》卷五十五《食货五》,第1398页。,白直和执衣的更代期都是一年,若在一年色役身份之内完全采取纳钱形式,也应归入舍身纳课之列。如“唐开元水部式”中谈到供桥杂匠,“如当年无役,准式征课”⑨王永兴:《敦煌写本唐开元水部式校释》,《陈门问学丛稿》,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89页。,也在强调一年内无役,就不属于纳资范畴,而是征课之列。另一方面,无论是仗身、白直和执衣,它们的课钱都并非用来雇佣其他人服役,而是成为官员俸禄,因而不存在补偿役的问题。与其相似,水部式中供桥杂匠的无役征课也不是雇佣其他杂匠,而是成为政府收入。上述课钱都与补偿现役无关,因而属于事实上的课税。
唐前期色役的纳资与纳课,实质是代役金与免役税的区别,但其发展方向则是舍身纳课的免役税,这也是本文所关注的资课合流。唐代色役能够趋向免役税形式,有许多推动因素。其中,官吏的利益诉求和皇权对统治秩序的维护等政治性因素最为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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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三省在《资治通鉴》注中称:“租资课必开元以来之法”①《资治通鉴》卷二百一十四,玄宗开元二十五年(737),第6831页。,尽管他所讨论的资课已是合流后的资课名目,但大致勾勒了资课合流的形成时段,且被学界所遵从。如李锦绣就主张资课合流发生在开元后,并认为开天时期资课已经成为国家的一项重要税收。②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上卷,第546—577页。不过,开元时期有二十九年,将这一时期笼统地确定为资课合流的时间显然过于宽泛。
需注意的是,唐长孺曾考察了唐代工匠纳资,其中引用开元二十三年(735)敕:“此缘户口殷众,色役繁多。每岁分番,计劳入任,因纳资课,取便公私。兼租脚税户,权宜轻率,约钱定数,不得不然。”③《册府元龟》卷四八七《邦计部·赋税一》,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第5829页。他分析认为,本条纳资课包括所有色役,而且大约此时确定为制度未久,所以要申明“约钱定数”的理由。④唐长孺:《魏、晋至唐官府作场及官府工程的工匠》,《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续编》,北京:三联书店,1959年,第63页。唐先生并未区分纳资与纳课,但对该史料的解读为探讨资课合流的时间给予了重要提示,即开元二十三年,应是新的色役纳资课制度刚刚确立不久。鉴于开元以前纳资与纳课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制度,故新的纳资课只能是资课合流后的新制度。
那么,新的资课制如何被确立呢?从开元二十三年上溯,较早出现资课合称是开元六年(718)敕:“诸州每年应输庸调、资课、租及诸色钱物等,令尚书省本司豫印纸送部。每年通为一处,每州作一簿。”⑤《唐会要》卷五十八《户部尚书》,第1010页。文中纳入中央的资课已经和庸调一起被列入赋税文簿,统一缴纳,这透露出作为代役金的纳资开始被纳入税收之列。但此时认定资课已经合流还为时尚早,因为它还仅仅是将色役在现役调节中的征资行为纳入税收征缴系统,尚未触及对现役的更革。继之的资课合称则出现在开元二十二
年(734)七月十八日敕:“自今已后,京兆府关内诸州,应征庸调及资课,并限十月三日毕。”①《唐会要》卷八十三《租税上》,第1533页。这里规定资课与庸调的交纳时间。此前各类资课多有自己的征纳时期,如三卫纳资,“每年九月一日于本贯及寄住处输纳,本贯挟名录申兵部”②《唐六典》卷五《尚书兵部》,第155页。。这次资课规定共同的征收时间,标志着资课被进一步纳入国家统一的财政征收体系中。但上述操作还限于财政征收方式上对资课合流的推动,因为资课合流的关键是资课整体的税化取向,尤其是纳资的税化。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点在开元二十三年敕中被体现:“此缘户口殷众,色役繁多。每岁分番,计劳入任,因纳资课,取便公私。”③《册府元龟》卷四八七《邦计部》,5829页。“分番”和“计劳”都是现役特征,用资课取代每年色役的现役征派,这是此次改革最根本的主旨。具体形式如何呢?前述渔师,“长上渔师十人,短番渔师一百二十人,明资渔师一百二十人”④《旧唐书》卷四十四《职官三》,第1897页。。尽管有明资渔师,但短番渔师还是很多,仍然需要分番和亲身赴役,但这次改革,应该是尽量压缩这些短番色役人的数量,由明资者和长上者取代,这从后来唐中央的色役结构中能发现其端倪。如唐肃宗广德元年(763)卫尉寺奏:“当寺管幕士,总八百六十九人,其七百八十九人停,八十人依旧,定四十人长上幕士,本司招补,不差百姓。并请依旧定四十人,减外请留。其幕士申请停差,每人每月别官给钱三千五百文,付本司通勘处置。”⑤《唐会要》卷六十五《卫尉寺》,第1139—1140页。此处实际需要长期上番服役的幕士40人,而停减的789人都属于纳资者。同样广德二年(764)南郊赦云:“其京城诸司使,应配彍骑官、散官、诸色丁匠、幕士、供膳、音声人、执祭、斋郎、问事、掌闲、渔师,并诸司门仆、京兆府驿丁、屯丁诸色纳资人,每月总捌万肆千伍拾捌人数内,宜每月共支二千九百四十四人,仍令河东、关内诸州府,不得偏出京兆府。余八万一千一百一十四人并停。所须卫役,便宜撙节定数,官给资钱,不得干扰百姓。”⑥《唐大诏令集》卷六十九《广德二年南郊赦》,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385页。上述纳资人在广德二年前每月有84 058人,现在将上番服役者每月减为2 944人。因存在官给资钱,说明2 944人属于长上服役者,而另外81 114人也都属于纳资者。由此可见,开元二十三年新的改革是压缩现役,增加纳资人数。尽管纳资者与现役之间仍然存在补偿关系,但因为纳资已进入财政统一收支体系,形成纳资者向国家纳钱,成为国家收入,而长上服役者从国家领取资钱,依赖国家支出,因而使纳资的现役调节特征淡化,国家赋税的特征渐浓,从而与免役税性质的纳课融合,实现了资课合流。当然,统治者设范立制与实际运行必然存在距离,现役在开天以后的唐王朝也始终挥之不去,但并不能否定资课合流的改革取向。故色役资课合流的关键时间点是开元二十三年,其取向是纳资与纳课被统一纳入国家财政体系,纳资逐步从现役补偿中脱嵌,变身赋税,进而与纳课合流。
唐前期资课合流是色役的赋税化,但在等级和权力无处不在的社会环境中,这一过程的背后也充斥着特权的助推身影。就色役纳课而言,其最初都是一种特权。从制度设计初衷来看,供官员役使的色役,也是按需配置,不会存在纳课问题。如《唐律疏议》中将执衣、白直列入“其应供己驱使者”①《唐律疏议》卷十一《职志律》,第225页。,只能供身驱使,不能纳钱或纳物替代,这应是纳课类色役的制度本意。但律文中也称如白直、执衣主动要求输庸,或“别格听收庸直”②《唐律疏议》卷十一《职志律》,第225页。,则被允许,这实际为官员色役纳课准备了条件。既然服色役者若主动输庸,官员就可以避免受处罚,那么官员就能以此为借口,私自纳课,奉己私养。与之对应,“别格听收庸直”,则是国家明令纳课补偿官员。前述防阁较早纳课,其配置:“凡京司文武职事官皆有防阁( ),一品九十六人,二品七十二人,三品三十八人,四品三十二人,五品二十四人”③李林甫等撰:《唐六典》卷三《尚书户部》,第78页。,可见防阁配置到五品官,六品以下则配置庶仆。在唐代官员分类中,五品以上官由皇帝亲自任命,“官班已崇”④《通典》卷十七《选举五·杂议论中》,第425页。,故防阁纳课应是给京都五品以上中高级官员的特权待遇。除防阁外,亲事和帐内更是如此,贞观十二年,“又令文武职事三品以上,给亲事帐内。以六品七品子为亲事,以八品九品子为帐内,岁纳钱千五百,谓之品子课钱”⑤《唐会要》卷九十三《诸司诸色本钱上》,第1675页。。亲事、帐内给文武三品以上官员,且直接为品子课钱。可见,唐太宗贞观后文武三品以上高级官员有更多的纳课特权。而且防阁和品子课还被作为恩赐形式赐予一些致仕大臣,如虞世南在贞观十二年致仕,“禄赐防阁视京官职事品”⑥《新唐书》卷一〇二《虞世南传》,第3973页。,李峤开元前后上《谢加赐防阁( )品子课及全禄表》⑦董诰:《全唐文》卷二四六《谢加赐防阁( )品子课及全禄表》,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2491页。,都反映出防阁、品子课作为高官的特殊待遇。而与之形成鲜明相比的是,唐高宗永徽时期还在禁止地方官员所配置的执衣、白直纳庸。故不难发现纳课具有政治等级差别,作为一种特权,此时只有高等级的官员才有纳课待遇。
前述白直、执衣最早纳课还称为收庸,庸的征税物品为绢帛,但防阁以及亲事、帐内则直接收铜钱。纳课初期庸绢与课钱的区别也属于等级特权之一。唐代前期绢帛与铜钱都属于流通货币,故称为钱帛兼行。尽管绢帛在唐代经济流通中不乏主体作用,但“从货币形态的发展说来,它是比铜钱远为落后的”。⑧李埏:《略论唐代的“钱帛兼行”》,《历史研究》1964年第1期。正因为铜钱作为货币的优势,故它成为社会追逐的对象。唐朝在武德四年(621)铸造开元通宝钱以后,铸币制度走入正轨。国家所铸铜钱使用中,官俸是其中途径之一。唐初京官俸禄包括俸、料、课和杂钱。俸钱由国家支给;料钱由各司置公廨本获利分配,课是官人役力。唐初京官,特别是高级官吏俸料已普遍给予铜钱,包括纳课也是铜钱。①京官料钱肯定是铜钱,但官俸是钱还是绢未有明确记载,笔者认为官俸应是铜钱。这是因为贞观十五年曾重置公廨本,不仅要满足官员月料,还要提供官俸,这就意味着官俸也是铜钱。同时,唐初京官比较少,铜钱铸造稳定,能够容易支付。另外,此时给中央高级官吏的防阁、亲事、帐内都是纳钱,不可能仅仅官俸还是绢帛。而与之相比,地方官员则无俸②据李锦绣研究,唐前期外官无俸,只有月料、课和杂钱。详见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上卷,第841页。,这意味着地方官员享受不到国家的俸钱;同时,地方白直和执衣也不允许纳课,即使特殊情况也仅是纳庸绢。因此,不仅纳课与否是特权表现,纳课物的铜钱形式也体现着等级和特权。
唐初高等级官员的纳课特权实际是官府对它们利益诉求的满足。但对其他官员来说,这无疑有了制度先河和利益驱动的目标。如防阁纳课限于京都五品以上的官员,起码在贞观十二年,六品以下官员的庶仆是被排除纳课之外的,然而至迟在乾封元年(666),庶仆已经和防阁一样纳课,如该年诏称:“京文武官应给防阁( )、庶仆、俸料,始依职事品。其课及赐,各依本品。”③《唐会要》卷九十一《内外官料钱上》,第1652页。将庶仆与防阁、俸料放在一起,说明已经类同。至于白直、执衣纳课,到武周末和开元初也都已经如防阁、庶仆一样纳课。与之相近的还有士力,《唐六典》载:“凡诸亲王府属并给士力,其品数如白直。其防阁( )、庶仆、白直、士力纳课者,每年不过二千五百,执衣不过一千文。”④李林甫等撰:《唐六典》卷三《尚书户部》,第78页。足见士力也与其他色役一样纳课。后来的纳课名目主要针对外官和地位较低的官,可见他们利益诉求被逐步满足。但对其过程,笔者认为他们起初可能都是法外私自征课。至于最终能被承认,不外乎有两端,一则来自官员呼吁,国家最终不得不体恤,如贞观八年(634),高季辅呼吁“外官卑品,犹未得禄”⑤《旧唐书》卷七十八《高季辅传》,第2702页。;唐高宗仪凤三年(678)诏书云:“如文武内外官应给俸料课钱,及公廨料度封户租调等,远近不均,贵贱有异。”⑥《唐会要》卷九十一《内外官料钱上》,第1652页。还有光宅元年九月,“以京官八品九品俸料薄,诸八品每年给庶仆三人,九品二人”⑦《唐会要》卷九十一《内外官料钱上》,第1652页。。另一个就是朝廷虽明令禁止,但亦留有变通余地,如白直、执衣被禁止纳课,但“注云‘供己求输庸直’,谓有公案者,不坐。别格听收庸直者,不拘此例”⑧《唐律疏议》卷十一《职志律》,第225页。。无论是国家的体恤姿态还是设置制度缓冲空间,都趋向承认或默认这些官员的利益诉求,这是纳课不断扩大,最终普遍化的根源。
从国家角度观之,唐初给予高级官员纳课特权,是一种特殊的优渥,因为这些官员是统治核心,如贞观二年(628),太宗对侍臣曰:“朕尝谓贪人不解爱财也,至如内外官五品以上,禄秩优厚,一年所得,其数自多。若受人财贿,不过数万,一朝彰露,禄秩削夺,此岂是解爱财物?规小得而大失者也。”⑤吴兢撰,谢保成校:《贞观政要集校》卷六,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第363页。这里透露出五品以上官在国家统治中的地位。而纳资则是允许中央各司、寺、监以及地方州县在征派服务行政供役人员时,拥有的变通之权。即对特殊情况下驱役不尽和不能上番者,可以通过纳资、雇佣人服役或将纳资钱用于公廨,更好地完成本部门的行政任务。故总体上看,国家最初允许纳资和纳课也都是为了维护和完善王朝的统治秩序。然而,纳资与纳课都存在利益让渡的一面,纳课成为王朝官员个人禄秩实际的货币收入,一些纳资变为部门单独的利益,按陈明光研究,这都属于预算外收入。⑥陈明光:《唐代财政史新编》,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1991年,第82页。前文谈到,这种利益驱动的结果是纳资和纳课人员的膨胀,官员和部门的收入份额与国家财政收入之间比例越来越大。同时,唐前期纳资、课的色役人属于特殊服役人群,其最突出特征是免课役和征行。课役主要是租、调和力役,征行则是充当府兵和防丁。色役纳资、课人群的扩大除了与官员和部门利益诉求有关外,也有百姓通过色役规避国家其他赋役的动因,其结果势必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特别是兵员。由此可知,色役纳资与纳课已经开始影响王朝国家的统治秩序,这最终促使皇权出于秩序维护的需要,开始整顿色役资课。
最初整顿色役的方式是对规避色役之人的清理。关于清查具体效果,《旧唐书》有详细记载:“开元中,有御史宇文融献策,括籍外剩田、色役伪滥,及逃户许归首,免五年征赋。每丁量税一千五百钱,置摄御史,分路检括隐审。户八十余万,田亦称是,得钱数百万贯。”①《旧唐书》卷四十八《食货上》,第2086页。这里增加的户口、田地以及铜钱多与客户、籍外田地相关。对服色役者来说,即使不够条件被违法纳入色役,也必然已纳资课,故对整治色役伪滥的结果不可高估。但《通典》称:“(开元)九年正月,监察御史宇文融陈便宜,奏请检察伪滥兼逃户及籍外剩田。于是令融充使推句(勾),获伪勋及诸色役甚众。”②《通典》卷7《食货七·历代盛衰户口 丁中》,第150—151页。“获伪勋及诸色役甚众”一语,反映出此次清理伪色役还是起到一定的作用。
不过,玄宗朝并未坚持清查色役这一理路,反而转向推行色役的赋税化。其关键是色役资课通过国家统一征收,再分派给官员个人和相关机构,实质上把资课由预算外收入变成了预算内收入。收支分离,是国家从财政调整角度对色役伪滥治理的新举措。而就在开元二十三年,“遂减诸司色役一十二万二百九十四”③李林甫等撰:《唐六典》卷三《尚书户部》,第76页。,这从某种程度上也为国家整顿色役提供了佐证,之所以能够减省也说明色役纳资已成为国家财政收入。虽然国家对色役资课上交国家财政有制度先例,如亲事、帐内的品子课钱一开始就是“并本贯纳其资课,皆从金部给付”④李林甫等撰:《唐六典》卷四《尚书兵部》,第156页。,李锦绣研究也认为勋官、四品以下散官、上柱国、柱国子及五品以上品子、品孙纳资课于国家。⑤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上卷,第546页。但因何从开元九年(721)整顿色役到开元二十三年色役纳资的税化,仅有十几年时间就发生政策转向呢?实际上,这一时期国家整顿色役的经济环境已发生变化,更具体的动因是开元十四年(726)、十五年(727)严重自然灾害后国家财政对收入的要求。史载:“(开元十四年)是秋,十五州言旱及霜,五十州言水,河南、河北尤甚,苏、同、常、福四州漂坏庐舍,遣御史中丞宇文融检覆赈给之。”⑥《旧唐书》卷八《玄宗上》,第190页。可见这场天灾波及面很大,特别是国家税赋重心河南、河北尤其严重。天灾之后,国家财政陷入困境,官俸开支也势必受到影响。如开元十八年(730),唐政府恢复了京官职田和公廨钱。李锦绣就认为,这是国家经费不足,用田产和高利贷补充国库的官吏供给,勉强缓解了国家财政紧张的燃眉之急。⑦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下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3页。在经费不足的情况,京官职田和公廨钱这些被废除的制度都得以恢复,那么,唐王朝中央官府不可能对同是官吏收入的资课无动于衷。联系开元二十二年敕中资课的税化以及开元二十三年敕中明确谈到“因纳资课,取便公私”①《册府元龟》卷四八七《邦计部》,第5829页。,可以推知,在特殊的财政压力下,唐王朝为稳定财政秩序并解决色役伪滥、官员利用资课牟利等问题,延续勋官、散官等资钱国家征收的制度形式,推行了资课的全面税化。
在唐玄宗开元末期,伴随着色役资课合流和赋税化,力役纳庸也走向普遍,而兵役最终亦变成募兵制,这形成了开天之际国家对百姓人身役使的全面松动。其中,色役、力役和兵役三者之间存在承继关系,而开天之际役制变化对唐代社会经济结构亦产生了结构性影响。
与色役类似,唐前期的兵役与力役也都有免役纳课的制度因子。其中,属于色役的三卫和仗身都兼具军事属性。三卫是唐代府兵中内府的特殊军事人员,因为他们属于五品以上官的子孙,上番累资增考,不役纳资,故将其看作色役;而仗身则由卫士、防人甚至掌闲、幕士担任,作为中央武官以及地方都督府、折冲府官员的俸禄课存在。所以仗身不仅属于色役,其本身也是作为兵役存在的。三卫与仗身的纳资课对唐前期兵役也有一定制度导向作用,如唐玄宗时“龙武官尽功臣,受锡赉,号为‘唐元功臣’。长安良家子避征徭,纳资以求隶于其中,遂每军至数千人”②《旧唐书》卷一〇六《王毛仲传》,第3253页。。北门军不是府兵,多为募兵组成,但可以免除力役和征行,故出现纳资求荫庇,这种情况和三卫、仗身纳资免役类似。至于唐前期力役,尽管只能在驱役不尽时才能纳庸,但也不乏完全纳庸免役之例,如食实封,唐中宗景龙三年(709)韦嗣立上书称:“臣窃见食封之家,其数甚众,昨略问户部,云用六十余万丁,一丁两匹,即是一百二十万已上。”③《旧唐书》卷八十八《韦思谦传》,第2871页。文中“一丁两匹”反映出食封户庸调合征,庸已经成为免役税。由此也能发现,唐前期色役、兵役与力役免役纳课中都有官僚贵族等级权利的身影,这是国家在制度实施中为保障高等级官僚贵族的利益而设置的制度特例。它造成没有享受到制度利益的中小官僚疯狂去攫取同样的利益,从而使这些制度先例最终发展成官僚阶层普遍的特权,其结果则使制度越来越走向其否定的方向,最终国家不得不进行改革,进而形成新的制度变迁。
事实上,唐王朝在开元后期推行色役赋税化、力役普遍纳庸以及兵役改为全部采取募兵制,在时间上的确存在连续性。要之,中央对色役采取纳资课方式在开元二十三年左右。兵役稍显特殊,因为府兵逃亡,兵源不足。在开元十一年(723),招募长从宿卫,后改为彍骑。④《新唐书》卷五十《兵》,第1326—1327页。彍骑属于募兵,虽然唐前期兵募、健儿,包括北门军都属于募兵,但彍骑替代的是南衙宿卫中央的内府兵,这意味着府兵制在中央已经被募兵制所代替。地方军镇的普遍募兵化则是在开元二十五年(737),玄宗下敕称:“自今已后,诸军镇量闲剧、利害,置兵防健儿,于诸色征行人内及客户中召募,取丁壮情愿充健儿长住边军者,每年加常例给赐,兼给永年优复;其家口情愿同去者,听至军州,各给田地、屋宅。人赖其利,中外获安。是后,州郡之间永无征发之役矣。”①李林甫等撰:《唐六典》卷五《尚书兵部》,第157页。此处“州郡再无征发之役”,说明府兵已经没有上番和征行之役。故兵役全部采取募兵制是在开元二十五年。相比色役和兵役,力役普遍纳庸时间稍晚。王永兴根据杜佑天宝计帐认为,“最迟到天宝中,在全国范围内,二十日役制不复存在”。②王永兴:《隋唐五代经济资料汇编校注》,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407页。戴建国补充称:“据今本《天圣令》所附唐《开元二十五年令》第16条,倘若在此令之外没有格敕对令文冲改的话,那么役丁以庸代役制的真正普遍确立,乃是开元二十五年以后的事。”③戴建国:《天一阁藏〈天圣令·赋役令〉初探》(下),《文史》2001年第1辑,第173页。上述学者都把力役普遍纳庸至迟定在开元二十五年后。不过,李锦绣认为庸调合一在景龙至开元间,普遍化在开元时期,其根据是中宗景龙三年韦嗣立的上书,提到绢“一丁两匹”,而开元九年吐鲁番文书中出现庸调布以及折变普遍化。④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上卷,第422—423页。李先生的上述根据都是个案,特别是开元九年与庸调布一起被发现的还有庸布和调布,⑤王炳华:《吐鲁番出土唐代庸调布研究》,《文物》1981年第1期。因此很难说此时庸调已经合一。笔者认为,庸调合一应该与开元二十四年(736)李林甫所奏长行旨符有关。具体为:“租庸、丁防、和籴、杂支、春彩、税草诸色旨符,承前每年一造,据州府及诸司计纸当五十余万张。仍差百司抄写,事甚劳烦。条目既多,计检难遍。缘无定额,支税不常。亦因此涉情,兼长奸伪。臣今与采访使、朝集使商量,有不稳便于人,非当土所出者,随事沿革,务使允便。即望人知定准,政必有常。编成五卷,以为常(长)行旨符。”⑥《唐会要》卷五十九《度支员外郎》,第1020页。这项奏请最终以敕旨形式得到批准。奏书中明确提及租庸,当然仅此还不能就说租庸已经合一。最关键的是长行旨符是针对原来“缘无定额,支税不常”的改革。在租调以人丁为准的情况下,属于“支税无常”范畴只能是力役的不役纳庸,因为租调按人丁征收,由中入丁和由丁入老虽有变化,但并不是特别大。如果长行旨符要达到支出固定,就必须使庸固定。李锦绣认为,长行旨符施行后,包括租庸在内的几个重要收支部分都已固定。“国用支度计划就只剩下对今年税收在明年支用分配的规定。杜佑于《通典》中所详列的天宝八载支天宝七载收入情况,正是《长行旨》颁行后,国用支度计划内容的体现。”⑦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上卷,第68—69页。根据上述研究可以推知,租庸固定的方式只能是庸调合一,而杜佑天宝七载收入中则“庸调输绢约七百四十余万匹,每丁计两匹”⑧《通典》卷六《食货六·赋税下》,第110页。正是该方式的实际运用。由此可见,力役普遍纳庸也是在开元二十四、二十五年以后。
根据上文分析,色役、兵役和力役三者之中,最早赋税化的是色役,接着是兵役改为募兵和力役普遍纳庸。那么三者之间是否具有连带关系呢?笔者认为,色役在三者之间赋税化出现最早,资课合流后趋向全部纳税和长期服役的雇役制,它对兵役的普遍募兵制和力役的普遍纳庸制度确立具有牵引作用。色役收取代役金在唐以前朝代也有存在,但将其变为税收进而雇役则是具有历史性意义。其制度取向是“每岁分番,计劳入任,因纳资课,取便公私”。①《册府元龟》卷四八七《邦计部》,第5829页。就是资课代替分番计劳的现役,使国家管理和个人服役更为方便。而这一主旨在开元二十五年彻底推行募兵制时也能发现“今欲小康戎旅,大致升平,减停征徭,与人休息”。②董诰:《全唐文》卷三十一《命诸道节度使募取丁壮诏》,第345页。注意的是减停征徭和与人休息,它与色役纳资课取向一致。至于力役最终全部纳庸也应是这种政策使然。长行旨符设计目的就是“望人知定准,政必有常”。③《唐会要》卷五十九《度支员外郎》,第1020页。这与色役纳资课“取便公私”如出一辙。更重要的是它们采用的方法都是免役纳课、用役雇佣之法。前已谈到,实际这种方法在色役、兵役和力役中作为政治特权早已有之,也都朝这个方向发展。关键是谁最先将这一做法全面推行,进而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由此观之,色役无疑最先确立免役纳课、用役雇佣之法,并对兵役、力役起到牵引作用。
关于唐宋经济变革,虽然学界都注意到开天之际的变化,但关注点都在均田制的废弛、户税与地税的兴起以及户籍制的紊乱等,其问题意识是探索两税法出现的渊源。殊不知两税法欲做到“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④《唐会要》卷八十三《租税上》,第1536页。的前提恰恰是开天之际役的普遍税化,它在唐宋社会经济结构变革意义上早于两税法。其凸显的变革趋势有:第一、赋役合一的趋势。虽然赋役合一历经明、清才最终实现,但开天之际色役与力役的税化取向则是人头税下的赋役合一;第二、实物财政向金属货币财政转换。这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尽管晚明和清朝时期的白银货币化才是金属货币财政的突破,但这种趋向却产生得更早。色役资课对铜钱的追求当是这一趋势的具体表现;第三、财政趋向中央集权。农本经济下财政特征是其分散性,计划外因事设税较多,这不利于中央集权。所以,中国古代社会后期财政的趋势是中央集权,而开天之际色役、力役的统收统支正是这一趋势的开端;第四、军事财政的出现。虽然兵役制和募兵制在中国古代社会前期相兼而行,但以兵役制为主,开天之际普遍募兵制成为主要形式,它带来的是军事财政的挥之不去,成为中国古代社会后期财政的重要特征。
以上变革趋势并非偶然,它是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发展累积到唐代后出现的经济现象。相对于西方中世纪领主制下的农奴生产方式,中国古代则是以独立的个体家庭为经济单位。家庭主要经营农业、家庭饲养业和简单的手工业,男耕女织为其典型特征。个体家庭生产以自给自足为主,但有生产剩余产品也会出售,即谋生与牟利并存。故中国古代经济是以农业为主,手工业和小商品经济并存。在这种经济体制下,商品经济是农本社会中的固有因素,它随农业、手工业发展情况盈缩。因此,每一个朝代经过休养生息以后,都会有一个商品经济发展的高峰时期。当商品经济以及相关的市场要素发展到一定高度,就会反过来影响农业、手工业的发展,甚至冲击和改变原有农本社会的经济结构。由此观之,唐开天之际经济领域的变化正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反应。中国古代社会发展到唐开天之际,人口达到新的水平,据杜佑估计,“少犹可有千三四百万(户)矣”①《通典》卷七《食货七丁中》,第157页。。土地垦殖和手工业技术发展都超过以往的时代,社会富庶,公私仓廪具丰。在此情况下,商品经济和市场因素在社会经济中迅速成长。当其逐步成熟后,就会影响固有的经济体制。在中国古代农本社会下,国家通过编户齐民,对百姓进行人身控制,强制百姓提供劳役、兵役和赋税,支撑国家经济上的存在。其中役对人身约束最为严重,对百姓生产、生活造成不同程度影响。因而在征役领域,官方明资与和雇成为经常之制,民间百姓雇人上番服役越发普遍,这最终促成了在唐代以前不曾出现的役普遍免役纳资,用役雇佣的新方式,进而联动引发原有经济体制的变革趋势。需要强调的是,商品经济属于中国古代经济体系的内生变量,但其走向会受到政治制度和社会结构等外生变量的影响。在商品经济发展的一定限度内,王朝政治制度和社会结构等因素甚至起决定作用。
唐开天之际征役领域的变革,甚至包括赋税由人丁向土地征收的两税法变迁,其具体在唐宋财政赋役史的价值都自不待言,但若究其在唐宋社会经济结构上的意义,笔者认为更多地是新方向的开启意义,故本文仅将其概括为变革趋势。这是因为在经济结构重新组合中,当国家政策或制度嵌入纷繁复杂的社会以后,无论在时间和空间上,都会经历各种利益群体的阻绕与变通,也会遇到各种社会环境的不适与牵绊,绝非一蹴而就的过程。就开天之际的役法而言,赋役合一趋势在中央得到贯彻,但在地方州县,雇役并不彻底,出现强制雇役,甚至隐含着众多法外现役的征派。唐后期即使颁行两税法,敕令一再申明雇役原则,但还是无法改变,到宣宗大中时期最终确定差科簿,实际承认了府州县色役的合法性。而铜钱在国家财政中地位上升稍露端倪,即被国家叫停,诏称:“自今已后,凡是资课、税户、租脚、营窖、折里等应纳官者,并不须令出见钱,抑遣征备,任以当土。”②《册府元龟》卷四八七《邦记部·赋税》,第5829页。尽管两税法依据户税惯例以钱为额,但却“计钱而输绫绢”③《新唐书》卷五十二《食货二》,第1353页。,说明实物货币在财政上仍然顽强存在。同时,中央对财政统一的趋势也被安史之乱以后地方藩镇体制打破,财政实行留州、送使和上供三分,中央对地方财政的管理反而削弱了。由此观之,其变革过程充满跌宕和反复。不过尽管如此,这种变革趋势代表未来经济结构发展的方向,虽然有反复,但仍然顽强地沿着这一道路前进,明乎于此,中国古代社会后期经济结构的外在诸面相才有了可供理解的内核。
从开天之际役制变迁看中国古代社会后期经济结构嬗变,笔者认为应该有长时段的视野。农本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化是个长期的过程,有学者称其为商品经济从贡赋经济的脱嵌过程。①申斌、刘志伟:《明代财政史研究的里程碑——万明、徐英凯著〈明代(万历会计录)整理与研究〉读后》,《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中国古代的地理环境属于双重封闭,长期处于自我发展中,故商品经济对农本经济的改变缺少外部环境的刺激,同时这一过程经常受到王朝更迭和天灾人祸因素的阻断。另外,农本经济下国家经济政策和制度惯性更是经常拖累这一进程,故中国古代经济结构的转变是长期的累积发展。唐宋时期社会经济结构上的变革趋势,发展到明清时期,随着中国和世界联系的加强,世界其他地区的经济要素进入中国市场,商品经济发展获得强大动力,如白银的流入,外部市场的强大需求等,最终完成了这一历史进程。由此观之,中国古代社会后期在发展阶段上始终是以农本经济为主,商业经济累积发展的时期。学界目前对中国古代社会后期经济结构变革的研究,多关注明清王朝在近代化上的意义,而不注意中唐以降变革趋势的生成与流变;或者受断代研究的影响,拔高所在历史阶段商品经济发展的程度,从而造成对历史的曲解和误读。因此,唐前期色役的资课合流以及与之相关的役制变迁问题更具有方法论的检讨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