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垄断的政治经济学分析:数字资本的视角

2022-02-05 20:51:03贺立龙刘雪晴汤博
管理学刊 2022年2期
关键词:资本数字

贺立龙,刘雪晴,汤博

(四川大学 a.经济学院;b.电气工程学院,四川成都 610065)

一、引言

进入21世纪以来,借助大数据、 云计算、 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以欧美GAFA (谷歌、 苹果、Facebook、亚马逊)以及中国BAT(百度、阿里巴巴、腾讯)为代表的互联网科技平台企业(数字平台企业)兴起,成为现代市场经济中的新兴主体力量。数字平台势力重塑了信息交流与创新生态,改变了经济社会运行及治理逻辑,但在数字平台引领技术与产业向数字化、智能化转型的同时,其日益膨胀的经济社会支配力量和资本扩张行为,也引发人们对其可能的垄断行为及信息安全问题的担忧。

当前数字平台企业正遭遇全球性的反垄断调查,平台垄断及规制作为反垄断新课题引发国内外学者的关注。多数学者认为,大型数字平台企业走向“一家独大”市场结构,可能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竞争、损害创新,亟须反垄断治理,但是平台垄断并非典型的传统垄断,不能简单套用过去的监管模式。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平台企业垄断是规模经济驱动的“市场应然”,体现了数字经济“组织效率”,因而,除了对其部分垄断行为适度监管之外,毋须对这种自然垄断进行过度干预。国内外对平台垄断的应对取向、力度、思路及工具也不尽相同,有些国家对之进行反垄断立法,有些国家征收数字税,或进行常规的行政监管,中国以《反垄断法》为依据制定了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出台了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平台垄断行为监管和规制之策。

针对上述认知差异及监管方式的多元性,我们认为,全球数字平台垄断的程度及表现形式各异,但其本质和趋势走向存在深刻的“经济学共性”,受制于相应的制度逻辑。西方经济学范式下的平台垄断分析未能充分触及数字平台的利益关系本质,其平台垄断模型及规制思路无法产生 “治本之策”。而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视域下,经济组织演化是资本追求增殖、攫取利润乃至超额利润这一逻辑在分工协作形态上的呈现[1],数字平台垄断归根结底是数字资本的经济行为。平台经济产生与发展、平台企业走向垄断,背后的经济动因是数字资本的扩张与增殖。只有从数字资本运行视角审视平台垄断的形成与演化,才能深刻地认识平台组织及行为“垄断化”的经济本质,并基于制度、机制与政策协同,找到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平台垄断治理之路。

二、平台垄断的研究进展

在平台垄断是否成立、平台垄断如何形成这一议题上,一些学者认为互联网科技平台企业并不具备垄断地位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市场势力,从平台“企业—市场”二重性看,多归属、“跨边网络”外部性、跨界竞争和技术创新成为制约平台“一家独大”的因素[2]。更多学者认为企业具有垄断性质:在规模效应、网络效应和双边市场作用下,数字平台企业具有市场集中度高、进入壁垒高、信息不通畅和服务差异小的垄断特征[3];它们可利用互补市场、捆绑搭售行为强化垄断地位[4];互联网行业渐趋形成“分层式垄断竞争”市场结构,即大型数字平台企业及其主营业务形成稳定的垄断层,中小型平台企业进入衍生业务竞争层[5]。围绕平台垄断的形成、危害及规制,西方经济学范式下的研究进展可概括为以下几点。

关于平台垄断的形成机制。现有文献集中于对用户锁定和赢者通吃机制分析。先发平台在用户数量和网络效应方面具有先占优势,它们可将用户锁定在先发平台,构建平台生态圈并获取垄断地位。一些文献关注到[6],不同平台运用纵向兼并和横向兼并获得垄断优势:采用纵向一体化兼并或组建垂直联盟的发展战略,可使封闭操作系统平台、视频游戏平台、广告媒体平台在市场份额和获取利润方面具有绝对优势;采用横向兼并形成互联互通的网络结构,可使传媒平台广告数量增加、广告价格下降,使旅游电子商务平台呈现出双边市场“倾斜式定价”特征,即用提高的广告费来补贴降低的旅游服务交易费[7]。

关于平台垄断认定。界定相关市场、判定市场支配地位是平台垄断认定的关键问题:在市场界定上,传统单边市场界定方法已经失效,应考虑用户需求结构的交叉效应,以及来自其他平台的竞争约束;在市场支配地位判定上,不仅要考虑市场份额,还要考虑用户活跃度、转换成本以及竞争者的能力大小[8]。与传统市场垄断形式相比,数字平台垄断地位的形成并不意味着市场失灵,相反在很大程度上,平台与市场竞争相互促进和转化;但垄断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同时带来了新的风险,这对反垄断规制提出了新的挑战[9]。

关于平台垄断规制。一些学者提出,基于多边市场和网络效应,数字平台反垄断规制更具复杂性。对市场垄断力量的认定尚无规范方法或成熟经验,新型垄断行为涌现且反竞争效应加剧,不能简单将传统单边市场垄断规制理论运用于数字平台反垄断规制,须建立一套适用于双边市场的数字平台规制理论、工具和规则。市场结构与垄断地位、滥用市场势力、掠夺性定价和垄断协议成为数字平台反垄断规制亟需解决的关键问题[10]。数据共享是打破平台垄断根本之策,即基于基础设施原则,在用户自愿前提下使市场主体共享所有用户信息。有学者提出“平台—政府”双元管理范式,即平台企业应接受监管、关在法制“笼子”里,平台个体与公共目标交互影响要求政府加强垄断性规制与公共性管理[11]。有学者基于反垄断国际实践,总结出三种反垄断路径,即以法国谷歌地图案为例的“无视现实型”、以欧盟万事达为例的“隔靴挠痒型”、以中国奇虎诉腾讯案为例的“实用型”[12]。

上述文献基于双边平台及产业组织理论,探讨了平台垄断形成及规制的一些关键问题,有助于我们理解平台垄断的行为特征、经济影响与应对之策。但这些研究停留于平台运行特征及其市场效应层面,缺乏对其组织行为背后的资本逻辑分析和生产关系探讨。若忽略平台垄断的资本行为逻辑及其制度基础,则很难认清互联网平台企业群体的垄断演化趋向,找到可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数字资本及平台企业垄断治理之路。

近年来一些学者从政治经济学视角探讨了平台垄断的组织特征、劳动过程及产权问题。有学者将数字平台视为适应数字技术体系的社会生产与再生产组织形式,认为动态不完全竞争格局是凭借数字平台技术特性和资本优势得以形成的[13]。有学者基于传播政治经济学观点审视电子游戏产业“平台化”特征,以及“玩工”在平台经济中“劳动化”过程,认为以平台为核心的数字经济流通具有平台资本主义的垄断与剥削特征,即平台媒介通过娱乐休闲活动的劳动化来获取数字劳动剩余价值,其生产与剥削依托平台对数据、社交关系等新兴资源的垄断而实现[14]。有学者探讨了互联网科技平台的产权本质及社会主义治理方向,基于大数据要素的公共价值属性,阐释平台价值之源、平台制度演进的公众化趋向,主张将平台经济讨论从垄断转向产权[15]。但这些文献未充分讨论数字资本对平台垄断的影响。

互联网平台企业作为以大数据为核心资源或产品的生产组织和经济主体,根本上服从于资本增殖的行为逻辑:平台资本作为一种数字资本,其追求剩余价值的逐利、扩张倾向支配着平台经济“垄断”行为及其趋势特征。从数字资本视角分析平台垄断的动因、经济特性与趋势特征,可以更深刻地厘清互联网科技平台的垄断本质,预判其演化的历史走向,有助于辩证地探讨社会主义条件下平台垄断的应对与治理。下文基于资本扩张的逻辑梳理从一般垄断到平台垄断的演变历程,结合数字资本行为分析考察平台垄断的动因、性质与趋势特征,从数字资本引导和规制视角,提出社会主义条件下平台垄断的应对与治理之策。

三、从一般垄断到平台垄断:资本扩张的演化逻辑

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视角看,资本扩张与垄断之间存在因果互动关系:资本扩张根源于资本追求价值增殖的“贪婪”本性,垄断形成是资本扩张的显性结果;为维持和强化经济垄断地位,资本又有跨区域、跨层次无限扩张趋势,并向政治和文化领域渗透,甚至对上层建筑乃至全球治理产生影响。数字资本扩张与平台垄断是资本扩张与垄断逻辑关系的当代呈现。本部分先考察从传统垄断到平台经济垄断的演化历程。

(一)资本扩张与垄断的出现

按照马克思的论述,随社会总资本有机构成不断提高,一般利润率呈现逐渐下降趋势。这种下降趋势会产生两种经济后果,即“一方面,资本就紧张起来,个别资本家就用更好的方法等等把他的单个商品的个别价值压低到它的社会平均价值以下,因而在市场价格已定时赚得额外利润; 另一方面,就出现了欺诈,而普遍助长这种欺诈的是狂热地寻求新的生产方法、新的投资、新的冒险,以便保证取得某种不以一般平均水平为转移并且高于一般平均水平的额外利润”[16]。因此,过剩资本在利润率下降趋势中产生,并不断向利润率更高的部门、领域和空间转移,从而呈现出资本扩张的冲动与趋势。

资本扩张加速了商品生产与流通过程,推动了世界市场形成与发展,滋生了贸易垄断。“资本一方面要力求摧毁交往即交换的一切地方限制,夺得整个地球作为它的市场,另一方面,它又力求用时间去消灭空间,就是说,把商品从一个地方转移到另一个地方所花费的时间缩减到最低限度”[17]。商业资本扩张推动了贸易的发展繁荣,贸易规模逐渐扩大到一定程度,推动了具有垄断经营权的公司的形成,例如,“英国东印度公司除了在东印度拥有政治统治权外,还拥有茶叶贸易、同中国的贸易和对欧洲往来的货运的垄断权”[1]。

资本扩张加速资本集聚和集中趋势,形成了生产领域的垄断。“在其他条件不变时,商品的便宜取决于劳动生产率,而劳动生产率又取决于生产规模。因此,较大的资本战胜较小的资本。……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在正常条件下经营某种行业所需要的单个资本的最低限量提高了”[1]。资本集聚是生产规模扩大的基础,扩大规模的内在需求引起资本集中。在资本积聚和集中过程中竞争和信用发挥了重要作用,“竞争的结果总是许多较小的资本家垮台,他们的资本一部分转入胜利者手中,一部分归于消灭。……信用事业,随同资本主义的生产而形成起来。……最后,它转化为一个实现资本集中的庞大的社会机构”[1]。当某一生产部门所投入的全部资本“溶合为一个单个资本时,集中便达到了极限”[1]。随着大工业日益发展,“历来受人称赞的自由竞争日暮途穷”,竞争减少意味着垄断扩大,最终,“在每个国家里,一定部门的大工业家会联合成一个卡特尔,以便调节生产”[18]。

(二)金融资本扩张与垄断资本主义的形成

随着资本主义发展及资本形式的多样化,资本扩张形态也日益复杂多元。作为资本扩张的必然结果,垄断在资本主义不同发展阶段呈现出不同特征,商业资本扩张滋生出垄断萌芽和最初形态,产业资本扩张导致私人垄断的形成,货币资本和金融资本的扩张推动国家垄断乃至跨国垄断的产生,数字资本扩张形成平台垄断。

马克思论述了商品资本和产业资本扩张的过程,以及由此产生的垄断萌芽和私人垄断。列宁、希法亭等论述了工业资本、金融资本的扩张过程,以及由此产生的卡特尔、托拉斯等垄断形式。列宁认为,尽管马克思时代的资本主义生产中也有银行资本、金融贵族支配的“垄断”现象,但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的资本主义垄断组织已经具有了新的特征,这种新特征标志了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阶段发展到了垄断阶段即帝国主义阶段,金融资本开始凸显支配作用,“20世纪是从旧资本主义到新资本主义,从一般资本统治到金融资本统治的转折点”[19]。希法亭较早意识到并描述了金融资本(由银行支配、工业家运用的资本)的统治力量:“资本的特殊性质在金融资本中消失了。资本表现为君临社会生活过程的统一力量,表现为直接从生产资料、自然资源、整个积累起来的过去劳动的所有制中产生的力量,表现为对作为由所有制关系中直接产生的结果的活劳动的支配权。”[20]列宁进一步明确指出,垄断资本主义的实质是金融资本的统治,垄断资本主义特点“恰恰不在于工业资本的统治,而在于金融资本的统治”,帝国主义或者说金融资本统治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金融资本对其他一切形式的资本的优势,意味着食利者和金融寡头占统治地位,意味着少数拥有金融‘实力’的国家处于和其余一切国家不同的特殊地位”[19]。

在金融资本逐渐占据统治地位的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在国内市场上,金融资本对其他一切形式的资本构成了绝对优势,那些看起来是生产资料所有者的中小资本家,实际上已受到金融寡头的控制,“集中在少数人手里的大量金融资本,建立了非常广泛而细密的关系和联系网,从而不仅控制了大批中小资本家,而且控制了大批最小的资本家和小业主”[19]。在世界市场上,少数富强的帝国主义国家的金融资本进一步通过资本输出或对外投资扩张,实现了对弱小国家的垄断性剥削,“自由竞争占完全统治地位的旧资本主义的特征是商品输出。垄断占统治地位的最新资本主义的特征是资本输出”[19],“垄断,寡头统治,统治趋向代替了自由趋向,极少数最富强的国家剥削愈来愈多的弱小国家”[19]。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金融部门成为当今资本扩张的“聚集重地”。“金融体系似乎已产生了一种新的、魔术般的‘货币—货币’循环,在此循环中,仅用货币本身就能制造出货币来,而无需实际生产的介入”[21],金融资产和金融机构的规模迅速扩大,金融产品及其衍生工具层出不穷,非生产性企业的金融资产收入在利润中所占比重明显上升。随着以国际直接投资为主的“金融—产业”资本的全球扩张,少数大型跨国公司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全球经济的重要行业领域甚至是命脉部门。这些跨国公司为扩大竞争力组建跨国战略联盟,推动形成了在全球范围内多个行业的寡头垄断格局[22]。正如福斯特的总结所,“在资本主义现阶段的资本全球化是与日益加强的垄断即世界级的资本集中分不开的”[23]。

(三)数字资本扩张与平台垄断的产生

随着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时代的到来,数据成为关键经济资源之一。数据资源一旦资本化、进入资本积累过程、实现可持续的价值增殖,数字资本便诞生了。数字资本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型资本形态,数字平台成为数字资本的增殖性竞争新场域。除了圈占消费网络空间,数字资本也将目光转向交通、搜索和社交等各个领域,“信息网络以一种前所未有的方式与规模渗透到资本主义经济文化的方方面面,成为资本主义发展不可缺少的工具与动力”[24]。通过对海量用户数据资源的抢夺和圈占,数字资本构建起以大数据为核心资源的完整产业链,不断追求垄断性的价值增殖——数字科技平台作为数字资本营生、增殖、扩张的经济载体和生态圈层,成为数字经济时代最具典型性的、极富成长活力的新兴组织形态。应指出的是,数字资本扩张与平台垄断并未解决社会化生产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数字化时代只不过是让资本主义的矛盾完成了现代化而已”[25]。

四、平台垄断的动因、性质与趋势特征:数字资本的经济行为

基于数字资本扩张驱动平台垄断的逻辑,本部分剖析平台垄断的经济动因、性质、影响及其趋势特征,揭示平台垄断背后的数字资本“增殖—剥削—统治”行为逻辑。

(一)数字资本增殖:平台垄断的经济动因

马克思曾指出,在工业资本主义时期,以资本积聚和集中为主要形式的资本扩张过程会呈现出一种反向趋势,即“在大工业的一切领域内,生产现在能以日益增长的速度增加,与此相反,这些增产的产品的市场的扩大却不断地变慢”[1]。这种反向趋势表明“历来受人称赞的竞争自由已经日暮途穷,必然要自行宣告明显的可耻破产……竞争已经为垄断所代替”[1]。因此,垄断是资本扩张的结果,其本质是资本追求价值增殖——作为这一定律的现代表现,平台垄断是数字资本扩张的结果,其动因是数字资本对价值增殖的追求。

作为产业资本、金融资本之后的第三种起支配性作用的资本类型,数字资本是数字经济时代的一种新型资本形态。正如马克思所说,“纺纱机是纺棉花的机器。只有在一定的关系下,它才成为资本。脱离了这种关系,它也就不是资本了”[26]。数据只有商品化并被运用于资本积累过程并实现价值增殖时,它才转化为一种资本形态即数字资本。在20世纪90年代的互联网经济繁荣时期,数据已经作为一种资源形式存在。但进入21世纪之后,人类开始进入“数字化生存”社会形态,催生出海量数据并将其纳入到商品化逻辑。作为商品,数据具有丰富的使用价值,它们“已经为一些关键的资本主义功能提供服务:它们训练和赋予计算程序竞争优势;能够协调和外包给工人;它们允许生产过程的优化和灵活性;可以将低利润货物转化为高利润的服务;而数据分析本身又生成数据,形成一个良性循环”[27]。同时,通过对海量数据进行计算和分析,可用于指导产业资本生产并消除金融资本的投资盲目性,因而数据在交换中呈现出巨大的交换价值。新生的数字技术体系以发达的数据采集和传输系统为基础,可将海量数据标准化为二进制可编程的数字信息,并依托硬件与云计算技术结合形成的强大算力,应用于数字信息的处理,实现对部分生产和再生产活动的模拟和控制[11]。因此,数据与云计算技术形成的关联体系即一般数据构成了数字资本的实体,而数字化网络的单元即由数据塑造的虚拟对象构成了数字资本的虚体[28]。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字资本不再以提高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份额为目标进行扩张,而是聚焦于数据占有,以扩大“数据领地”为目标,致使难以提取和使用数据的传统商业模式逐步让位于具有强大运算能力和数据储存能力的平台模式。然而,数据商品并非凭空产生,它仍然是劳动者的劳动成果。正如马克思指出,活劳动是商品价值的唯一源泉,这种创造价值的劳动过程包括三个要素,即“有目的的活动或劳动本身,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1]。凭借数字平台的强大算力、数据储存能力,“新技术、新组织形式、新剥削模式、新就业机会和新市场都会出现,创造出一种资本积累的新途径”[27]。因而,在数字资本积累过程中,平台工程师、数据分析师的雇佣劳动以及用户的无酬劳动成为剩余价值的源泉,其中,平台工程师与数据分析师的雇佣劳动与机器大工业时期的资本主义劳动过程并无差异,而用户数字劳动则是借助数字技术设备,对人类的知识、经验和思想等劳动对象进行加工、处理的劳动过程,因而它并未与资本家产生直接的雇佣关系,也并非在资本家监督下完成。数字资本家通过数据分析对生产过程进行严密计算和监督,同时通过监控和收集用户的数据内容对非生产过程进行操控,从而提高数字劳动的生产率并最大化地榨取剩余价值。在这一过程中,虽然数字劳动与工业劳动相比略有差异,但数字资本的“贪婪”本性仍未改变,数字资本占有和控制的不仅包括雇佣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甚至包括普通用户非劳动时间创造的剩余价值,这种价值增殖和劳动剥削被完全隐藏于数字平台背后。

借助数字平台的规模效应和网络效应,数字资本在生产和流通领域的扩张与垄断发挥出更大的价值增殖效应。在生产领域,数字资本本身并不参与生产过程,但其数据优势可用于指导生产活动,可用于精准、高效地协调生产要素交换,从而提高生产社会化程度并有效规避生产的盲目性。在流通领域,通过数字平台将客户、生产商、广告商和服务提供商等聚集起来,数字资本能“独占、提取、分析和使用记录下来的日益增加的数据量”[27]。运用科技手段促进用户之间价值互动,数字资本与数字技术的合谋呈现出加速积累的趋势。掌握海量数据资源的数字资本家在控制生产领域后,会利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将经济负担转嫁给其他中小企业,以实现排除或压制竞争的目的。因此,在引起流通领域中的流通形式和规模变化的同时,数字资本使生产与流通过程日益渗透并密切结合,从而以扩大数据领地为目标的数字资本扩张,打造出平台专属的数据流和数据池,这些与社会生产与再生产活动息息相关的数据塑造了数字资本的主导地位和数字平台的垄断地位。

与传统垄断相比,由数字资本扩张驱动的平台垄断以数据资源为核心竞争力、依托于平台模式,呈现更为复杂的结构化特征。一方面,不同于以稀缺或特许资源为核心竞争力的自然垄断及特许垄断,平台垄断以获取数据资源为核心竞争力。数字技术赋予数字平台强大计算力和数据储存功能,数字资本依托用户黏性和渗透性扩张汇集了海量用户信息。数字平台在某一领域获取初始垄断地位后,继续利用防御性杠杆向产业生态圈中其他领域延伸,形成由初始垄断向双轮垄断的演化[29]。因而平台垄断是一种综合性垄断,垄断范围不局限于某一行业或部门,而是通过产业链上下游连接关系,拓展至社会生产与再生产各个领域。另一方面,不同于以提升市场占有率为目标的传统垄断类型,平台垄断以扩大数据占有量为目标,这一目标伴随隐蔽性的数字资本扩张并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而逐渐实现。数字资本在用户毫不知情场景下收集和整理了海量的用户信息,经分析和处理后再用于指导生产和投资以控制社会生产的各个环节。同时,平台垄断并不意味着竞争消亡,相反平台企业间的资本竞争日趋加剧、竞争手段日益多样化,形成一种嵌套型层级结构,即新兴小平台依附于处于主导地位的大平台,而大平台之间基于不断发展的平台体系处于持久的垄断竞争状态[14],平台垄断的识别、判定和规制更具复杂性。

(二)数字资本剥削:平台垄断的经济特性与效应

劳动剥削源于资本逐利天性。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动机和目的是资本尽可能多地生产剩余价值,就是“资本家尽可能多地剥削劳动力”[1]。从条件看,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劳动生产力发展“使资本家能够通过从外延方面或内涵方面加强对单个劳动力的剥削”[1]。从后果看,资本剥削若缺乏劳动者反抗或法定约束,将走向不吝任何社会代价的极致——造成对劳动者肉体和精神的摧残,“不仅突破了工作日的道德极限,而且突破了工作日的纯粹身体的极限”[1],破坏其家庭,“不仅夺去了儿童游戏的时间,而且夺去了家庭本身惯常需要的、在家庭范围内从事的自由劳动的时间”[1]。数字资本作为资本的一种,天然具有劳动剥削本性,但与一般资本的剥削相比,又表现出平台剥削的特异性。

第一,剥削对象向雇佣劳动关系之外延伸。数字资本及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的是以大数据为核心的信息产品和在线交易服务。与一般产品不同,大数据是平台公司与大众在交易数据时共同创造的[13],大数据商品价值是由平台员工的雇佣劳动和海量客户的非雇佣劳动共同创造的——海量客户的非雇佣劳动以一种潜在的、自发的无酬劳动参与价值创造,在事实上构成大数据商品价值的主要实体、数字资本剩余价值的不竭之源。由此,数字资本主导的平台生产、价值创造和劳动剥削突破了雇佣劳动界限,用户作为免费劳工被纳入数字资本剥削体系之中[30]。马克思主义传播学者克里斯蒂安·福克斯(Christian Fuchs)将用户在互联网上产生数据的活动视为创造数据商品的“数字劳动”,认为平台资本家通过无偿占有数据商品,实现对用户无酬劳动的剥削,这种剥削超越了资本主义雇佣劳动范畴[31]。

第二,剥削途径向绝对剩余价值生产回归。平台经济改变了工业劳动模式,重新定义数字劳动方式,如劳动报酬即时提成、生产资料自带、工作场所和时间自定;在数字资本主导的平台经济形态下,劳动时空和工作形式趋于虚拟化、灵活化、自主化[32],劳动空间由工厂等固定场所转为“线上”“云上”虚拟场所,劳动资料从制造装备等重资产转为网络、移动设备及数字媒介等轻资产,劳动方式由集中生产转为在线办公、虚拟社交、网络购物等数字活动。一旦严格的劳动限制和固定的工作时间被打破,数字资本将利用互联网平台“算法”和劳动法律“真空”,强制或激励数字劳动者延长实际劳动时间:一方面,与大型平台签约的员工很难得到8 小时工作时限保护,互联网企业“996”已是法律缺失、行业默认的普遍现象,在“双十一”等特殊时期,甚至需要通宵工作。另一方面,平台企业借助以项目绩效、业绩考核为主的薪酬体系,丰厚而体面的加班福利设计,激励员工自发加班;计件工作者(如快递员或网约车)也希望延长劳动时间以获取更多报酬。由此,周末或节假日加班成为大多数互联网企业的常态,网红、游戏主播等的劳动方式也自然绕过8 小时工作日限制,劳动者工作与生活的界限日益模糊,甚至娱乐与劳动混在一起,随时随地为数字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数字资本借助平台经济重新将剩余价值生产“绝对化”。

第三,剥削方式转向“算法”“算力”主导,形式更为隐蔽化、结构化。数字资本和平台企业利用系统算法,扭转了工业时代劳资博弈的信息劣势地位,基于平台“算力”的技术优势而重构了信息垄断优势和劳动议价优势,从而不断压缩必要劳动时间、拉长剩余劳动时间、窃取无酬劳动时间,实现对各层级劳动者,以及潜在海量客户的全方位监控、隐性控制和“精细化”剥削。以简约平台(如外卖、网购、打车等平台)为例,平台资本利润来源是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服务带来的佣金,这类资本一方面通过算法和时间管控(如对外卖骑手的时间限制和服务考核)派单控制员工,无限制挤压员工必要劳动时间而剥削更多剩余劳动,另一方面可能滥用大数据和信息垄断优势、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大数据杀熟”“差别待遇”“二选一”“搭售”等行为,挤压消费者剩余即“剥削”客户。此外,数字资本在“自雇”名号下,推卸对平台工、零散工的劳动保障责任——这在劳动保障立法相对不健全的中国,更为严重。平台经济中活跃的劳动群体大多受隐蔽雇佣关系剥削,工作时空相对自由,具有潜在不可预期性——接受平台任务同时向平台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相比传统雇佣关系更为弹性化、灵活化,一些互联网企业有意识地利用劳务派遣或者民事合同关系掩盖真实雇佣关系[33]。从高科技园或写字楼里的程序员、“码农”,到快递流水线的“夜间零工”,平台剥削形式复杂多元,加大了劳动保障立法全面覆盖的难度。

平台垄断是数字资本剥削的内在要求和条件强化。马克思曾指出,“在机器生产还处于垄断状况的这个过渡时期,利润特别高,而资本家也就企图尽量延长工作日来彻底利用这个‘初恋时期’。高额的利润激起对更多利润的贪欲”[1]。资本为追求超额利润(剩余价值剥削强化)而不断扩张和寻求垄断地位,而数字资本的垄断性扩张不仅是其“平台化”生产运行的内在要求,而且是其剥削链条延伸扩张、剥削形式综合化与隐蔽化的基础前提。

数字资本将扩张触角伸向社会经济生活各个领域,以各种隐性剥削方式,维持和增大垄断利润。相比产业资本扩张和金融资本扩张,数字资本扩张主要是借助数字技术体系,以占有和获取更多数据资源为核心任务,具有渗透性和隐蔽性的特点。首先,借助数字技术体系,依托多种类型的数字平台,数字资本实现了海量数据的采集和攫取,形成了资本独享的数据流和数据池。其次,伴随智能设备普及、5G 和物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社会生产生活全面数字化,数字资本运用不断迭代的数字监视技术,构建无处不在的数据传感网,竭尽所能地将触角伸向各个经济生活领域,以不断满足攫取高质量数据商品的原料之需。最后,数字资本的扩张通常先以提供免费服务为“诱饵”,在较短时间内吸引并留住新用户,再以数据追踪、权限开放和功能捆绑等方式,在用户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其信息和网络足迹进行搜集和整理,进而攫取和垄断呈“指数级”增长的海量用户数据。以大数据时代的外卖平台为例,平台掌控买家信息,可压榨每个买家全部“消费者剩余”;平台掌控骑手信息,可压榨每个骑手全部“交易剩余”。因此,平台两头都可获得超额的垄断利润[34]。

(三)走向数字资本统治:平台垄断的趋势性特征

基于对生产资料的垄断,资本塑造了统治劳动的条件;但随着自然科学的经济应用、劳动资料的技术革命,资本统治将从劳动向整个经济基础不断延伸,甚至渗透到上层建筑。马克思曾指出,工场手工业分工不仅为资本家发展了社会的劳动生产力,而且靠使各个工人畸形化来发展社会的劳动生产力。它生产了资本统治劳动的新条件[1]。一旦机器代替劳动和工人,将使得工人家庭全体成员不分男女老少都接受资本直接统治。列宁进一步揭示了资本扩张与垄断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的统治性影响,他指出,在帝国主义阶段垄断组织和金融资本的统治已经确立、资本输出具有突出意义,国际托拉斯开始瓜分世界[19]。在全球化和信息化融合交织的历史阶段,随着人工智能和数字技术升级以及海量数据积累,平台垄断不仅为数字资本统治劳动创造更有利、更隐蔽的经济条件和组织形态,而且对人类经济生活产生巨大的统治性影响,这种影响还涉及到信息安全、社会稳定和主权安全。

在平台垄断格局的影响下,劳动对数字资本的形式隶属向实际隶属、受控性隶属转变。与农业劳动和工业劳动相比,数字劳动虽然在劳动内容、形式和成果等方面略有差异,但数字劳动隶属于资本的本质仍未改变,而劳动对数字资本的依赖和受控程度在加深;数字劳动日益改变着人们的意志,成为与生命活动相异甚至相对立的活动,产生了所谓的“数字劳动异化”。数字资本基于算法和平台系统,形成了对劳动者的信息控制力,强化了资本雇佣劳动的逻辑,随着平台垄断加强,劳动力日益呈现出“去权力化”趋势,而数据成为一种支配劳动者的异己力量,数字劳动者逐渐沦为数字资本的奴役。正如马克思所说,“工人在他的产品中的外化,不仅意味着他的劳动成为对象,成为外部的存在,而且意味着他的劳动作为一种与他相异的东西不依赖于他而在他之外存在,并成为同他对立的独立力量,意味着他给予对象的生命是作为敌对的和相异的东西同他相对立”[35]。

数字资本借助平台垄断,呈现对产业资本、金融资本的集成主导特征。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成为驱动创新发展的关键因素。享有数据垄断优势的数字资本与产业资本相结合,通过对海量数据进行计算分析,精确描绘出市场需求“画像”,支配产业资本精准生产。平台之间垄断竞争由争夺物质资产转向抢占“黏性用户”及接入途径,使社会再生产各个环节界限模糊化,更多经济社会活动被纳入标准的社会化生产过程,这种竞争是基于经济生态系统的竞争。凭借数据垄断,数字资本不仅实现了对产业资本的直接控制,而且追求社会总资本的影响力乃至统治权。数字平台企业以“流量”为核心的估值体系使融资呈现向行业头部集中趋势,“互联网平台经济的特殊性使得极易导致垄断性平台的出现,其能否形成‘赢家通吃’的局面,成为企业能否实现利润的关键节点”[36]。平台垄断形成和发展离不开数字资本与金融资本的相辅相成,但数字资本占据了主导地位。马克思指出,金融资本积累“大部分不外是对生产的这种索取权的积累,是这种索取权的市场价格即幻想的资本价值的积累”[1],而“这种索取权或权利证书本身的积累,既不同于它由以产生的现实积累,也不同于以贷放的货币为中介而实现的未来积累”[1]。数字资本并非只是创造价值和利润,更多是对流量的追求和预期投机,以将其权利证书出售给其他资本而从中获利。数字资本对金融资本的吸进和控制促成了平台金融化趋势,数字资本不再满足于提供中介服务和数据分析功能,而开始将数字平台转化为投机活动载体和金融投机场所。

借助于平台垄断,数字资本将触角伸向社会经济生活各个领域,重塑生产组织方式、消费方式、就业方式和投资方式[33],实现对社会生产与再生产活动的全面统治。随着移动互联与大数据时代到来,人类生产生活形成现实与虚拟两大空间,比如在“百度”上搜索、在“淘宝”上交易商品、在“微博”上分享生活,自然生产出海量的数据资源,“这些数据实际上是我们普通用户数字劳动的结果,但这些数据却被某些机构垄断了”,成为它们在“数字资本主义时代牟利的工具”。由于这种数据垄断,这些数据与它们的生产者之间产生了“疏离关系”[37]。数据是一种资源,也是一种权力,大型平台没有采用分布式系统,因而形成了海量私人数据垄断和大数据支配优势,进而借助算法支配雇佣关系内外员工和潜在海量客户——这种技术性垄断,很可能转为平台滥用数据优势,以及价格歧视中的大数据杀熟。进一步,用户在平台上留下的任何结构性的和非结构性的数据,经过数学模型分析变得具有预测性,用户的欲望、需求、情绪、情感可能被算法洞悉——数字资本及平台据此形成对消费者和大众思想行为的引导力和控制力[37]。在生产领域,凭借数据监控和分析功能,数字资本推算出消费者偏好,指导生产取向。在就业领域,基于对数据、平台及生产设备的所有权,数字资本对劳动的控制程度加剧,数字劳动者的劳动时间被延伸至闲暇时间,低技能劳动者与高技能劳动者一同被并入复合化的劳动生态。在消费领域,借助数字平台及大数据的精准运用,数字资本扩张的空间范围大幅拓宽,统治倾向在消费领域无孔不入——如一些大型电商平台通过社区团购等方式,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以获取流量和数据,进而挤垮小商贩以获取垄断地位。在投资领域,数字平台借助金融资本和投机资本,通过“烧钱”的方式锁定海量用户,获取市场统治地位,再寻找盈利模式的“风口”。数字平台企业要求用户签订相关服务条款以获取平台服务,形成对消费者的“黏性”操纵,衍生出了大数据“杀熟”“二选一”等一系列“霸权性”利益侵占行为。

数字平台凭借对海量用户信息的垄断性占据,形成信息统治地位,不仅滋生私人信息泄露和被恶意利用风险,而且给国家信息安全带来潜在风险。Facebook 近年来利用沉淀数据已将业务拓展至支付领域,Libra 便是其主导发行的区块链加密数字货币,这种新型数字货币仍面临发行主体超发、挤兑和隐私泄露的风险,并对国家货币主权以及各国外汇监管提出挑战,一旦出现恶意炒作或破坏正常金融秩序便会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38]。

平台垄断巨头领导的数字资本力量可能通过主导信息传播、 协调政治动员对上层建筑施加影响。优步修正案正是此类案例之一。2005年优步计划在纽约市增加1 万名新司机,但基于出租车行业持续萧条的考虑,纽约市长德布拉西奥打算对优步上路司机人数设立一个临时上限。作为回击,优步为纽约市的用户开发了“德布拉西奥模式”,该模式显示若德布拉西奥的法案通过,则乘客等待时间将会延长,因而邀请用户给市长和市议会写信,要求他们对德布拉西奥法案投上否决票。根据《华尔街日报》估计,纽约市长一共收到了4 万人次的邮件和2 万条Twitter 消息。最终,纽约市长作出妥协同意对拥堵状况设立4 个月观察期,对优步增长不再设限[39]。由此可见,凭借海量用户基础和数据垄断地位,垄断性平台积极在政治领域谋取话语权,显示出经济统治力量。此外,垄断平台有时会以“信息中介身份”寻求法律或道德豁免,逃避社会责任承担。如面对消费者的大量假货事件投诉,eBay 仅以销售中介平台为由进行辩解而获得了有利的法律判决。

数字资本主导的平台垄断势力已成为现代经济体系的“塔尖”力量。在全球市值最高的13 家企业中,有7 家是纯粹的数字经济公司——大都是以电子商务、互联网平台及数字软件为主营业务的跨国垄断公司,在国际价值链分割网络中占据半壁江山[37]。谷歌拥有谷歌搜索、谷歌应用商店、安卓、安卓支付以及谷歌钱包、导航移动软件(Wave)、即时通信和视频聊天应用(Hangouts)等,苹果拥有iTunes、iOS、应用商店、Apple Pay 和iMessenge 等,亚马逊也拥有亚马逊市场、亚马逊支付、亚马逊云服务(AWS)、FireTV 以及内容和开发平台(Kindle)[39]。受限于欧美较为成熟的反垄断体系,Facebook、谷歌、微软、亚马逊等平台巨头更倾向于在纵深业务领域扩张,如操作系统、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无人驾驶、通用芯片、导航系统、编程语言、机器人、基础科学等领域。

中国互联网平台企业更热衷于终端的横向扩张和用户垄断——势力范围囊括零售、医疗、消费金融、网络支付、出行、住房、媒体、旅游、商业服务、物流[37],攫取资本红利,并推动炒作“大数据、云计算”概念的终端消费公司上市套现。中国数字资本的终端扩张与平台垄断,造成了对经济生态和大众社会的算法支配与数字控制,引发财富分化、信息泄露风险,甚至影响经济社会稳定性和国家数字安全,也不利于纵深领域的自主创新。

五、社会主义条件下平台垄断的应对与治理

平台垄断作为一种新型垄断,其经济本质是数字资本基于数字技术及互联网平台载体,在虚拟和实体领域交织扩张而形成的垄断组织及垄断性增殖行为。平台垄断在发挥规模经济效应、推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同时,引发了诸如侵害用户数据权益及隐私权、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甚至危害数字主权安全等问题或风险。对数字科技巨头及平台垄断行为进行必要监管已成为全球共识。但是当前国际上对平台垄断的监管大多是基于反垄断框架的行政规制或“数字税”征收,却忽略了数字资本扩张带来的深层次的经济社会影响,因而难以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两个层面对数字平台发展进行战略性、系统性的引导和规制。

中国是数据资源大国,数据总量在全球占比达到约20%[40],在数字经济和平台企业快速发展的同时,正面临深层次的平台经济治理变革。2020年1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2020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41]。在新的发展阶段,除落实上述指南及政策要求,还应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战略高度出发,辩证看待和合理应对数字资本扩张及平台垄断的经济效应,既要积极推动数字技术创新与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又要遏制平台不良垄断行为,保护好劳动者和用户数字权益,维护国家数字安全。应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统筹数字经济发展和安全,从制度建构和政策协同两个层面做好数字资本引导和规制,构建中国特色的平台垄断治理框架与体系。

第一,针对数字资本无序扩张及平台企业基于垄断地位的侵权及违规行为,加强立法、专业监管和综合治理。首先,加快完善数字安全立法、平台企业劳动保护立法、平台经济反垄断立法,强化平台企业数据安全责任、维护好用户数据权益及隐私权、明确平台企业劳动保护责任,加强平台市场主体权益保护,督促平台企业承担商品质量、食品安全保障责任,保证公平竞争秩序。其次,充实平台反垄断的专业化监管力量,优化数字平台监管框架,提升平台金融活动监管专业化水平,坚决防止平台企业滥用市场地位或利用数据、算法手段实施“大数据杀熟”“二选一”等损害消费权益或竞争秩序的行为。最后,从产权、制度和政策协同发力,构建防范数字资本无序扩张和平台垄断的长效治理机制,防止大型平台企业利用垄断优势打压中小企业发展,限制数字资本借助平台垄断施行剥削和经济统治的行为倾向。完善“灵活就业型”数字劳动者的福利保障体系,畅通涵盖平台企业、行业协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劳动监察部门在内的劳动权益维护渠道。在某些与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紧密相关的平台经济领域,发挥公众监督作用,形成平台垄断治理合力。

第二,从基本经济制度和“市场—政府”作用耦合的多个层面协同发力,建成高水平的数字技术与平台经济创新发展体制和“共建共享”体系。积极推动数字经济领域的“国民共进”,激发各类数字资本和平台主体的市场活力和创新动力。一方面毫不动摇地鼓励和支持民营大型互联网科技企业开展数字科技攻关和数字经济创新。另一方面鼓励和支持国有数字资本进入基础性、战略性的数字经济领域,参与重大数字科技攻关、核心数字基建打造,推动平台垄断效率和共享目标的均衡,并维护国家数字安全。在数字经济和平台企业层面加快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有条件的国有资本参与大型数字平台企业投资创新、大数据资源开发与收益共享。警惕和预防大型互联网科技公司利用平台垄断势力、大数据优势和隐蔽算法,进行垄断性的金融和房地产投机,逃避国家监管和公众监督,增加金融风险、危害金融安全。高度重视国家数字安全,树立正确的数字和网络安全观,落实数据安全责任制,增强网络安全防御能力和威慑能力,筑牢网络安全防线。

第三,抓住全球数字科技创新与数字经济发展机遇,打造中国特色的数字经济发展新格局[42]。对内,发挥数字资本对社会创新资源的“整合配置”作用、平台经济对国民经济循环的“融接贯通”功能,推动技术和产业变革朝着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方向加速演进,加速运用工业互联网平台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先进制造业,引导实体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对外,加强开放合作,构建有活力、有创新力的制度环境,吸引全球数字资本和科技资源,强化国际技术交流和研发合作,形成高水平的开放型数字经济发展新体制。加强数据产权制度建设,发挥中国数据规模优势,充分释放数据红利,实现数据配置利用效率与公平均衡。加快构建数据生产、估值、交易的市场化体制机制,建立国家数据资源共享平台,打通数据壁垒,实现数据红利在国家、市场主体和大众之间的共创共享。满足人民群众在数字时代的美好生活需要,支持消费领域平台企业挖掘市场潜力,增加优质产品和服务供给;加强对低技能劳动者的教育支持,强化信息化服务普及,降低应用成本,让老百姓用得上、用得起、用得好“数字服务”,在共享互联网发展成果上有更多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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