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剑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854)
近年来,随着文博热潮的兴起和文物市场活力的增加,文物得到升值。在“高收益、低成本”动因的驱使下,一些人加入盗掘古墓葬犯罪团伙,凭借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以及卫星导航等新兴技术,流窜至全国各地实施盗掘古墓葬犯罪活动,肆意破坏古墓葬地理风貌,扰乱文物管理秩序。对此,各地公安机关在公安部统筹部署和挂牌督办下连续开展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深度分析当前盗掘古墓葬犯罪规律和发展趋势,在战略、战术等方面革新的基础上,制止了盗掘古墓葬犯罪嫌疑人的嚣张气焰,并获得了阶段性胜利。但是,从盗掘古墓葬犯罪的发展趋势来看,打击盗掘古墓葬犯罪仍是一项长期且艰巨的任务。笔者从实战出发,分析大数据技术在盗掘古墓葬案件侦查中的应用及其困境,建议侦查机关从大数据角度进行革新,促进数据化侦查的全面实施,从而及时主动制止盗掘古墓葬犯罪的发生。
1.智能化。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兴技术的快速发展,盗掘古墓葬犯罪工具迭代更新,使“探—盗—逃—销”的整个犯罪过程呈现出智能化特征。在探点环节,盗掘团伙通过微信、QQ、微博、陌陌等常见的网络社交平台和一些具有社交功能的即时通讯软件上(如telegram 软件)取得事前联络;使用立体成像仪、GPS 装置、罗盘以及小型无人机等对可能存在古墓葬的区域实施初步探测和定点。在实施环节,盗掘团伙使用洛阳铲、探针、金属探测器、红外夜视仪、防毒面具、高压电机、军用指南针、夜视镜、压缩氧气瓶、军用望远镜、压挤式定向爆破器材等装备发现、挖掘古墓葬;用可加密通话、装有全球定位系统的移动电话或者对讲机进行案中联络。在逃匿环节,由特定人员驾驶装有GPS 智能导航功能的机动车迅速转移赃物,并协助盗掘分子逃离现场。在销赃环节,盗掘分子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迅速转移赃物和销赃;利用境外银行、虚拟货币和非主流方式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规避以往现场交易的风险。此外,随着短视频、网络直播等自媒体异军突起,盗掘分子通过抖音、快手等平台发布其所盗文物的视频来吸引“买家”,交易渠道更加广泛,侦查难度逐渐增大。如2020 年6 月份,安徽警方在侦查盗掘古墓葬案件时发现当地一名男子通过发布一段“老坑货”四山镜视频来招揽买主,事后经鉴定,四山镜乃品级较高的文物。[1]
2.产业化。受经济利益的驱使,盗掘团伙日益壮大,组织更加紧密,分工更加细致,促使包含盗窃、盗掘、运输、窝藏、销赃、倒卖、走私等覆盖非法获取及流转各环节的一体化犯罪产业链日趋紧密,更加完整。在盗掘犯罪链条中,有专门负责出资运作的一级操控者;有专门负责壮大组织、技术研发、精准选址、鉴定估价等的二级组织者;有专门负责准备工具、实施盗掘、转移赃物等的实际劳务者;也有专门负责销赃、倒卖、洗钱等销售者。团伙成员之间联络非常隐蔽,均不使用真名,上下级之间多采取“线上+线下”的单线联系方式,而且受组织约束彼此之间并不熟识。如在山西运城侯氏兄弟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中,侯氏三兄弟在当地个别公安人员的保护下,组织盗掘了古墓葬35起,形成了探、盗、销一条龙稳定的盗掘古墓葬犯罪集团,严重破坏了当地的历史文化资源,导致大量文物流失和古墓葬损毁,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自全国文物犯罪信息中心成立以来,各地公安机关加进了盗掘古墓葬犯罪信息化建设,盗掘古墓葬犯罪数据信息、情报更加丰富,为侦查机关准确剖析盗掘古墓葬犯罪规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解读犯罪数据的过程中,传统的刑事侦查技术(包括刑事科学技术、技侦技术、网侦技术、视侦技术)发挥了各自独特的作用,但是这些技术受传统侦查模式限制,往往比较被动,是一种回应式侦查。但是大数据技术利用在数据收集方面的全面性和混杂性特点,以数据为核心,以数据为节点,不追究因果性,只探讨相关性,在案件与犯罪之间建立联结关系,架起虚拟与现实的桥梁;以算法为工具,帮助侦查人员突破传统侦查思维,不断挖掘数据背后的案件线索、情报,推动侦查工作迈入新台阶。当前,各地公安机关逐渐重视应用大数据技术开展智能化、数据化的警务工作。如陕西公安机关借助大数据建设了“全国文物犯罪信息中心”和“中国被盗(丢失)文物信息发布平台”,推进了盗掘古墓葬犯罪侦查信息化的进一步发展。此外,大数据的核心价值在于预测。根据数据分析结果,侦查人员能够预判盗掘古墓葬犯罪活动在地理位置、人群、时间和行为方式等方面的趋势,及时发现可疑盗掘分子,识别盗掘风险,进而采取预防性措施。譬如,实践中侦查机关可通过加强对拍卖行、文博商店、文物旧市、寄递业以及电商平台等的阵地控制,依托公安大数据平台实现对重点人群、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实时网上预警,变“销赃渠道”为“控赃渠道”,及时全面地搜查以确保涉案文物的安全。[2]
侦查活动中,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主要涉及数据的获取、整理、分析、利用、审查、检验鉴定、展示等方面。它需要侦查人员在具备娴熟的侦查学理论知识的同时兼顾熟练操作电子数据取证的相关信息技术和掌握电子数据取证的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侦查人员要具备大数据侦查创新思维。比如对于大数据分析技术,侦查人员需要突破两个方面:一是对体量庞大的结构化和半结构化数据进行高效率的深度分析,挖掘隐性知识,如从自然语言构成的文本网页中理解和识别语义、情感和意图等;二是对非结构化数据进行分析,将海量负责多源的语音、图像和视频数据转化成为机器可识别的、具有明确语义的信息,进而从中提取有用的知识。但是对这两个方面的突破需要侦查人员创新侦查思维,借助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技术进行算法分析。然而,受到传统观念和大数据技术应用难度确实较大等多个因素的影响,当前大数据侦查人才相当稀缺。比如,许多地方尤其是县级侦查机关并未能依托大数据建立长效性、整体性的侦查机制;大多数侦查人员对大数据的认识仅停留在初步认识阶段,认为依靠大数据属于浪费资源和贻误战机;[3]实践中还有部分侦查人员因为大数据技术应用工程复杂而不愿意涉足。因此侦查机关亟需健全大数据侦查人才培养机制,从而为数据化侦查的实施扫清障碍。
在“从案到人”的侦查模式中,“勘查现场”是侦查工作的起点,“吃透现场”是侦查工作的前提,“分析现场”是侦查工作的中心环节,“利用现场”是侦查工作的主线。因此侦查人员必须重视现场勘查工作,尽最大可能挖掘犯罪现场所蕴含的犯罪信息,做到“作案过程说清楚,线索证据能找到”。但值得注意的是大数据时代,犯罪现场形态从传统的只有实体现场转变为多种形态并存,即实体现场、虚拟现场以及二元并存现场,甚至随着犯罪主阵地的转移,更多地倾向于虚拟现场和二元并存犯罪现场。[4]犯罪现场形态的转变,需要侦查人员对现场勘查的工作重心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整,但是这种调整存在一定的阻力。大数据时代,实体现场因为犯罪主阵地的转移和犯罪分子反侦查手段的愈加娴熟而所呈现的有效信息越来越少,只能从虚拟现场进行深度挖掘。但是虚拟现场的数据纷繁复杂,承载数据的载体多种多样,所储存的时间相当有限并且数据容易被篡改,因此需要侦查人员利用各种数据化技术手段,抓住战机积极主动地进行勘查。但实践中,一些侦查人员因为缺乏对大数据时代犯罪现场的理性认识,只重视勘查实体现场而忽略虚拟现场,加上对有关技术操作不熟练,导致一些犯罪证据被篡改、一些相关数据被覆盖,反而增加了侦查破案的被动程度。此外,实践中也时常因为程序审批和技术权限的限制,导致延误战机,致使虚拟现场的数据化勘验效果较低,侦查人员难以及时有效地提取到犯罪证据。就盗掘古墓葬案件而言,盗掘团伙通常将盗掘现场选在无人知晓、无人看管、无人报案的“三无”状态的一般保护区和非国家保护区,[5]对于这些地区如果侦查人员没能提前预警便很难及时发现犯罪现场,因此遗留在犯罪现场的证据会因为自然环境的变化而消失。另外,大多数古墓葬分布在郊区、荒野等自然环境变化较快、隐秘性较强的地方,[6]这些地区交通条件较差,而有些勘查技术设备不便运送到盗掘现场,在技术设备不足的条件下,侦查人员现场勘查效果不佳,致使现场所能获取的证据并不完整。因此在盗掘实体现场勘查不力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只有从虚拟现场寻找线索和证据,但近年来兴起的大数据侦查却存在取证不够规范、合法、透明且易造成侵权等现象,使得虚拟现场的勘查工作效率较低。为了及时收集确实充分的犯罪证据,发现犯罪线索,需要侦查机关及其侦查人员共同努力和行动,规范数据化侦查行为,提高数据化侦查能力。
在动态化、信息化社会条件下,盗掘古墓葬案件系列性、跨区域性、组织性、职业性特征显著。面对这样的犯罪新特点和发展趋势,需要各侦查部门之间以及侦查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相互协同,共同预防、打击盗掘古墓葬犯罪活动。在大数据的驱动下,侦查活动应以数据为核心和节点,将不同的侦查主体及侦查行为有机组合,形成一个体系化的侦查模式,突破数据壁垒,促进数据共享。但是实践中数据壁垒、数据孤岛现象依然比较严重。就盗掘古墓葬犯罪侦查而言,侦查机关目前尚未与文物监管部门以及其他各个社会行业部门形成一套完整、联动、高效、稳定的协作机制。一方面是因为有些地方侦查机关仍然采用人力密集型侦查模式,大数据技术手段和侦查方法未得到全面铺开,也未建立完整、高效、可共享的数据库;另一方面,社会各个部门考虑到数据安全性在数据共享、开放问题上产生了“不想开、不敢开、不会开”的心理,[7]致使侦查协作难以进行。不健全的侦查协作机制使得侦查机关无法获取或不能及时获取相关信息,案件信息无法实现无缝对接,致使盗掘古墓葬犯罪打击不力,给盗掘分子留下可乘之机,甚至连续作案,对社会造成巨大的损失。
多年以来,公安部高度重视盗掘古墓葬犯罪的打击工作,并部署和督促各地公安机关从侦查理念、侦查队伍、侦查方法、侦查协作以及侦查取证等各个方面进行革新,加强盗掘古墓葬犯罪的打击力度,因而近年来盗掘古墓葬案件呈明显下降趋势。尽管对盗掘古墓葬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加大了,但在数据化侦查方面,仍然表现出许多不足。对此,侦查机关可从硬件建设、侦查思维、侦查队伍、侦查协作、技术手段等方面进行改进,不断提升侦查人员数据化侦查能力,及时把握侦查情势,抓住战机,彻底端掉盗掘古墓葬犯罪团伙窝点,铲除其犯罪土壤,维护文物安全管理秩序。
大数据时代,精良的数据化侦查硬件设施是开展数据化侦查的基础。但必须明确的是,大数据时代的本质是对想象力的充分挖掘,在侦查硬件设施一定的条件下,数据化侦查活动效果的大小主要取决于侦查人员的想象力和思维创新能力。只有将侦查硬件建设与思维创新有机结合,软硬兼施,协调发展,才能真正不断提升数据化侦查的实际水平。
首先,在日常工作中,侦查人员除了养成应用“大数据”的习惯,还要加强对涉案数据的敏感性及捕捉力,要先与别人洞察线索情报,应进行以下几点思维转变:1.从大数据中总结普适的规律做整体思考。以往的经验显示,盗掘活动在人群、地域及身份上都有可能呈现一定的模式,通过数据模型发现犯罪要素之间的规律,可以辅助办案人员更好地确定侦查思路。2.把握案件数据间的相关关系,寻找突破口或侦查切入点。传统的因果关系原理一定程度上能够帮助侦查人员查明案件事实,但是分析过程比较耗时,而数据之间存在的强相关性不仅能为案情分析、犯罪条件刻画提供客观依据,为侦查方向提供有价值的线索,还可以为证据的收集开辟新的来源,为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寻找更多的数据支撑点。3.侦查人员不但要把握案后的被动回溯性侦查,还要抓住案前的主动性预测。实践中,常见的“大数据应用”成功案例是在一个案件发生以后的被动情况下展开的大数据分析、综合、判断和推理,往往忽视案前的主动性预测。盗掘古墓葬犯罪分子多会在盗掘之前进行踩点和准备工具,而且盗掘现场大多数是已经被发现或者重点保护的地区或场所,这也为侦查人员的主动预测留下了契机。
其次,加强数据化硬件设施建设,保障侦查人员能够灵活高效地完成相关数据采集、储存、分析和应用。一是加强机器设备建设。应加强古墓葬附近安装监控设施和移动通信基站设施;实时更新计算机设备确保质量和操作流畅;利用警用无人机对地形复杂的古墓葬地区实施定点定时巡逻与检查。二是加强系统平台建设。可在公安网系统里搭建一个统一、高效、便捷、共享的盗掘古墓葬犯罪侦查大数据应用平台,该平台需要涵盖数据采集、数据处理与分析、数据应用三个领域,具备储存数据、运算数据、管理数据、展示数据、传输数据和共享数据的基础功能,并且融入人工智能、自动预警、情报分析、案件串并案等功能;创建移动智能手机、平板电脑大数据应用平台便于开展人脸识别、群众举报、盗掘古墓葬犯罪预警等活动。
侦查人员是实施大数据侦查的最能动要素。侦查人员的理念、知识、技能和能力结构决定着大数据侦查的水平。当前,盗掘古墓葬案件侦查工作对于侦查人员素质要求比较高,从知识和能力结构来讲,侦查人员应具备侦查学知识、信息技术知识、刑事法律知识以及文物和考古方面的知识和具备大数据应用能力包括数据搜索能力、数据处理与分析能力、数据应用能力。从门类来讲,要培养核心领军、技术攻关、需求研究、维护保障以及综合应用人才。[8]但是要想培养出复合型人才离不开一个健全、有效、规范的人才培养机制。因此侦查机关应从侦查实战的需要出发健全立体化的大数据侦查人才培养机制。在人才的选拔上既要重视学校招警,也要挖掘社会人才;在人才的培养方面既要重视实践锻炼,也要加强理论教育,更重要的是根据侦查人员素质制定不同的培养方案,重点培养年轻警力,但不能忽视老年警力优势的发挥;加强绩效考核和奖惩制度建设以保证数据化侦查人才的质量。在健全有效的人才培养机制下,侦查机关更需要打造一支具有丰富侦查经验的侦查员、具有较强分析研判能力的情报员、具有高水平勘查和鉴定能力的技术员队伍,发挥队伍的显著优势,为侦查机关开展数据化侦查提供保障。
健全的数据化侦查协作机制是实现案件信息开放共享的基础,是开展数据化侦查的基本要求。针对盗掘古墓葬案件,其一,侦查机关要加强内部协作,把各警种、各类数据和信息体系及计算机网络有机结合起来,构成一个高度智能化的“人、机”“人、网”结合的系统,充分发挥侦查主体的思维、经验、知识、智慧,把各种情报、资料和信息集成起来,在网络和计算机技术的辅佐下,使定性的认识上升到定量的认识,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网上查证、网上串并、网上比对、网上缉捕”,融合“数据碰撞、模糊查询、轨迹重合、技术定位”,开展无方向案件侦查新模式。例如派出所、交管、刑侦、网安等部门对信息的大采集都涉及盗掘古墓葬犯罪信息,因此为了达到数据共享的目的,各个部门可统一使用大数据应用平台,办案人员可在“平台”内及时查询有关情报信息,避免情报信息交流传输不畅,减少信息重复资源浪费等诸多问题。[9]其二,侦查机关要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博物馆、图书馆、拍卖行、鉴定部门以及文物可能涉足的行业(比如文博商店、文物旧市、寄递业、电商平台)建立长期协作机制,及时进行信息共享、数据碰撞,对存在可疑的数据进行深度分析,争取发现案件线索,收集相关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如实践中侦查的很多环节都需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支持,包括在发现犯罪环节向公安机关通报犯罪信息,在犯罪现场勘查环节向公安机关提供专业意见,在扣押文物后向公安机关提供鉴定力量,在日常工作为侦查人员提供文物相关知识培训等。[10]其三,侦查机关要健全群众举报机制,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件情况的人,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如2020 年1 月朝阳警方接到“有人在小武基村一废弃大院内进行盗墓活动”的群众举报之后迅速开展调查工作,经过多日蹲守,最终在盗掘分子实施盗掘时当场查获,因此朝阳群众为朝阳警方打击盗掘古墓葬犯罪立了一大功。因此侦查人员要格外重视群众力量,依靠群众,组织群众,与群众建立密切联系,实现盗掘古墓葬案件的群防群治。其四,侦查机关要加强跨区域侦查协作。一方面数据化侦查方法打破了侦查信息获取、交流与共享的时空限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甚或消除了侦查信息传递和利用的死角,为跨区域侦查协作减少了很多麻烦;另一方面,跨区域流窜作案成为了盗掘古墓葬犯罪的主要形式,盗掘分子流窜至甲地进行作案,得手后将赃物运往乙地进行销赃,通过支付平台获得赃款去往丙地进行挥霍,因此侦查机关有必要加强跨区域侦查协作确保案件信息的无缝对接和共享。
合理、有效的技术手段是侦查人员提升侦查实战能力的关键,也是侦查机关开展侦查活动的主要内容。大数据时代,侦查技术手段更具关联性。侦查人员应突破思维限制,一是将实体侦查与数据化侦查有机结合,促进侦查效能的最大化;二是将娴熟的数据化侦查技术与灵活多样的数据化侦查战术有机结合,提升侦查破案效率与提高侦查办案质量;三是统筹单项数据化侦查手段的精耕细作与整体数据化侦查手段的关联运用,实现各种数据化侦查手段的互通互联。在战略方面,侦查机关应夯实刑侦基础工作。其一,侦查机关要建立科学的“大情报”工作机制,着重把握盗掘古墓葬犯罪信息收集、情报分析以及情报运用结果反馈方面的机制建设。其二,侦查机关要顺应社会动态化、信息化、网络化的发展趋势建立健全刑嫌调控制度和运行机制。其三,侦查机关要根据盗掘古墓葬案件侦查的需要,创新阵地控制的方式方法,实现“线上+线下”阵地控制新模式,以保证阵地控制工作的规范化、网络化、信息化、技术化和协作化。在战术上,侦查人员应在数据搜索、数据碰撞、数据挖掘、数据画像、组织结构分析、热点制图分析等方面下功夫,及时把握盗掘古墓葬案件的构成要素,积极侦查,抓住战机,促使盗掘古墓葬犯罪活动最大程度暴露出来,以达到侦查效果的最大化,最终实现侦查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