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士虎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在新时代共享经济繁荣发展的背景下,许多人出行追求更加个性化住宿体验。以帐篷酒店、树屋、胶囊公寓和房车等为代表的可移动式民宿既满足了房客的多样住宿需求,又能为经营者带来更多的经营便利与市场利润。但可移动式民宿作为新兴行业,其发展过程中的治安风险也愈加凸显,对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与幸福感造成了较大影响。如何在尊重可移动式民宿市场发展规律的前提下,统筹好发展与安全,实现对其治安风险的治理成为当前亟须回应但尚未解决的理论困惑和实践难题。
“可移动式民宿”是指个体经营者或者住宿租赁机构提供以住宿为主要功能的流动型独立空间,依托于互联网平台展示房源信息,与消费者进行住宿交易,满足消费者个性化住宿需求的新型共享住宿模式。主要包括“帐篷酒店”“树屋”“胶囊公寓”和“房车”等表现形式。
“可移动式民宿”和旅馆、传统民宿具有相似性,但其本身也独具特色。其一,房源风格多样。根据客户的不同风格需求,可移动式民宿可从规格、颜色、材料质地和造型等多方面提供个性化体验。以帐篷酒店为例,它既可以在房屋上搭建,也能够在自然空地、花园庭院中搭建,选址灵活。同时根据不同选址地点,进而设计出地中海风情、非洲风情、清新型和星空型等不同房源风格。其二,住宿功能丰富。可移动式民宿在提供住宿基础服务的同时,还具有餐饮、休闲等用途,如景区游览、静香书吧、牧羊人球场、额廊酒吧、户外定制野餐等。这些丰富的住宿附加服务能给旅客带来多元体验。其三,经营地点流动性强。可移动式民宿自身便于移动,在组装、拆卸等方面具有极强的灵活性。经营者在一个地区经营一段时间后,出于盈利或者其他目的,可以较为轻易地将建设起来的住宿资源移动至下一个经营地点,具有较强的区域流动性。其四,经营环境较为隐蔽。可移动式民宿的经营环境具有隐蔽性,选址多为偏离市区的荒野地区或者是开放式景区等地。这种较为隐蔽的选址可以为可移动式民宿打造出贴近自然、自由、便利的独特优势,能够很好地满足房客个性化、短时性的住宿需求。
传统住宿行业在治安管理方面主要对应传统安全,而以互联网为基础的共享住宿业态呈现出多种线上以及线下风险类型。[1]可移动式民宿作为共享住宿行业类型之一,其交易业务流程主要涉及线上平台端、经营者、消费者,这三方的交互安全和风险治理占有重要地位。[2]在分析可移动式民宿发展带来的新型治安风险过程中,可从经营者、消费者与线上平台端等三个视角分别进行治安风险分析。
一是房源建筑安全风险。可移动式民宿以自由、灵活与成本低为主要特色。部分经营者在建设可移动式民宿时,为了追求房源个性化,利用仓库、船、车等个性住宿空间,对其房屋的建筑结构、水电管道等进行私自改造,导致治安风险滋生,[3]且可移动式民宿鲜有传统的以钢筋混凝土和钢结构为主的现代建筑楼宇,采用的建筑改造材料多为低成本的建材,这些建筑一般长时间无人修缮、设施功能性差、空间狭小。在安全防范设施等级低的情况下,安全隐患多、治安风险高,消费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难以得到有效保护,一旦违法犯罪发生,极易带来严重的危害后果。
二是违规经营风险。对于可移动式民宿这种共享经济背景下的新兴住宿模式,国家持包容审慎、支持引导的态度,可移动式民宿在国家政策的鼓励下数量不断增多。在此过程中,可移动式民宿发展的蓬勃景象及其所蕴含的经济利益,使得部分经营者不遵守可移动式民宿的设立条件,怠于发挥治安主体责任,过分追求盈利,违规私下经营。在消费者入住可移动式民宿时,部分经营者易出现不按要求登记旅客身份信息的情况。更有甚者,利用可移动式民宿多设置于开放式景区、远离城市的荒僻地区的特点,戴着经营可移动式民宿的“虚假帽子”,实际在背后进行黄赌毒等违法犯罪行为。
一是人身安全风险。一方面是动物侵袭风险。可移动式民宿的经营地点多设置于荒野地区以及山林景区等地区,这些地区同时也是野生动物较为常见的栖息地。游客住宿于安防设施不够完备的可移动式民宿中,具有遭受到动物侵袭的安全风险。另一方面是女性遭到猥亵性侵风险。近年来,女性在可移动式民宿中遭到猥亵性侵的警情时有出现。可移动式民宿相对偏僻的周遭环境,以及民宿本身较低的安防设备等级,导致一些潜在的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意图增强,单独出行的女性极易成为受害群体。
二是财产安全风险。可移动式民宿这种共享住宿模式将陌生的旅客置于环境相对私密的公共空间当中,这虽然有利于旅客之间的交流,自由氛围更加浓厚,但也具有一定的财产安全风险。可移动式民宿的住宿旅客具有较强的流动性,且因可移动式民宿一般都设置在荒僻地区、开放式景区等地,部分地区未设专人对其进行管理与值守,再加之民宿的门锁、窗户和监控等安防措施不够完备,导致可移动式民宿房客个人财产、公共设施资源被“顺手牵羊”等盗窃现象时有发生。
三是隐私安全风险。公安机关在对住宿行业进行治安治理的过程中,房屋隐私问题一直是难点、重点,相关治安案事件屡见报端。可移动式民宿作为一种共享住宿模式,近年来同样面临着房客隐私安全问题,房客隐私泄露案件常有发生,且受害人多为情侣、夫妻。可移动式民宿的房客素质良莠不齐,移动性强,经营者缺乏对入住者的资质审核,日常的治安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导致房屋隐蔽处被安装针口摄像头、前台信息登记泄露公民隐私等案件时有发生,存在隐私侵害风险。
从可移动式民宿交易平台来看,共享住宿与传统旅馆业相比,其最大的特点在于共享住宿的线上化经营模式。[4]可移动式民宿作为共享住宿模式的一种,公安机关要充分重视来自可移动式民宿线上交易平台方面的治安风险。
一是资质审核风险。途家、美团、爱彼迎等大量可移动式民宿线上平台涌入市场。在线上交易过程中,经营者、消费者的身份认证信息与房源认证信息都需要网络交易平台进行核实。目前,部分平台存在对经营者和房客的资质审核落实不到位的现象,对于可移动式民宿的审核尚未形成一套成熟的标准。公安机关不能切实掌握入住人员的真实信息。缺乏行之有效的审查机制,这极易导致不良经营者和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钻平台的制度漏洞,在背后进行违法犯罪交易,滋生治安风险。
二是信息安全风险。可移动式民宿经营者与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过程中,必然涉及提交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和银行卡号等个人重要信息。交易平台因此也储存着巨量的个人重要信息,这些重要信息一旦泄露,被违法倒卖,将导致极大的治安风险,严重时将会诱发电信诈骗等其他违法犯罪。
作为新兴共享住宿模式,公安机关在对可移动式民宿治安风险治理过程中遇到了很多困惑与阻力。传统治安管理模式已不适应新型共享住宿行业的发展,给该行业的市场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了一定挑战。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开展可移动式民宿治安风险治理工作的依据和前提。我国共享经济相关产业近些年发展迅猛,可移动式民宿作为新型共享住宿经营模式,但相关规范仍停留在传统业态管理模式。目前旅店业治安管理条例及多地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中,有关旅店和民宿的管理规定尚未能有效涵盖可移动式民宿。旅店业治安管理条例对旅店管理设置了严格的经营许可标准和安全设施标准,若将传统治安管理规范迁移于可移动式民宿,导致可移动民宿的经营成本增大,并不利于可移动式民宿行业的健康发展。此外,多地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中有关旅店和民宿的管理规定,并不完全适用可移动式民宿本身的发展特点,直接僵硬、机械地加以套用将会阻碍行业的经济效益提升。没有专门、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可移动式民宿治安风险治理的依据,治理主体稍不注意分寸,就会使其风险治理行为超过权限范围,处于不利境地。
公安机关的职责任务复杂繁重,这使得民警容易产生疲惫消极的应付心理。又由于可移动式民宿治安风险治理责任划分并不明确,部分地区民警产生侥幸心理,认为辖区内的可移动式民宿出现治安问题,应当由可移动式经营者及其他有关联行政部门承担责任,公安机关可免于追责,长此以往公安机关本身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逐渐被忽视。此外,在可移动式民宿治安风险治理过程中,公安机关在风险治理责任分配上也存在差异性,部分地方划归给分管特种行业的民警,部分地方将治安风险治理责任归属于社区民警。风险治理责任模糊使得可移动式民宿的安全易出现漏洞,治安风险发生的可能性由此提升。
目前针对可移动式民宿的治安风险治理主要依靠公安机关进行。在公安机关的实际工作中,部分地区认为可移动式民宿以其租赁期限短的特点,将可移动式民宿交易关系区别于房屋民事租赁关系,并将其纳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中来,对未严格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法律法规进行经营的可移动式民宿,公安机关主要依靠自身公权力的执法地位,对相关责任人采取严厉的刚性处罚措施。缺乏吸纳企业、公众等社会性力量,依照非正式治安规范,对可移动式民宿进行治安风险柔性治理。“单打独斗”的风险治理现状一方面给公安机关带来了过重的工作负担,另一方面也在某种程度上使得公安机关面临着较大的社会舆论压力。
当前,公安机关未能有效利用科技对于可移动式民宿治安风险治理的信息数据进行整合汇聚,各治理部门之间沟通不畅,难以实现以动制动,导致可移动式民宿治安风险事前预警不够及时。针对可移动式民宿存在的治安风险,公安机关未依靠先进的技术手段进行深入的警情研判,也没有深入地结合可移动式民宿的特点分析其易产生治安风险的时间、区域、对象是否有一定的规律,缺乏对可移动式民宿行业进行整体的信息化系统分析。智能化水平落后的掣肘导致可移动式民宿行业的治安风险治理能力未能有效提升。
鉴于可移动式民宿这一新型住宿模式的复杂性,公安机关在可移动式民宿治安风险治理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行业经济发展因素,与市场保持友好互动,以求达到良好的治安风险治理效果。依靠党委政府宏观调控,公安机关具体牵头实施,可移动式民宿经营者、消费者、线上平台与其他社会力量多方联动,关联起可移动式民宿的定性、经营资质审查、住宿空间标准、信息登记与日常监督等可移动式民宿治安风险治理要素,建立可移动式民宿治安风险治理模型,实现可移动式民宿的闭环治安治理与发展动态平衡。
1.明确界定可移动式民宿属性。为了确保行业的安全、有序发展,及时化解潜在治安风险,行业合法化是首要任务。[5]政府相关部门可从顶层设计层面颁布《可移动式民宿业治理暂行办法》,准确界定可移动式民宿的属性,同时规定公安机关主体合法地位以及清晰的权责范围。对可移动式民宿进行明确的界定,可从可移动式民宿的主体经营资质、营业许可、住宿空间硬件标准、安全防范设施等方面进行考量,符合规定的标准就将其界定为可移动式民宿,明确归口于公安机关牵头治理,使可移动式民宿不再处于“灰色地带”。切实让公安机关在化解可移动式民宿治安风险、查处可移动式民宿治安案件过程中有法可依,走出执法困境。
2.制定可移动式民宿治安治理的行业标准。社会系统具有一定自我调适功能,其“自由”与“秩序”的关系中轴具有动态性特质。[6]各地结合本地区具体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可移动式民宿治理规定》。在制定行业标准时要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借鉴住宿业的特种行业管理模式,建立一套完善的治安风险治理制度,[7]从而既可保障可移动式民宿的正常经营,也能满足治安秩序维护需求。其一,在可移动式民宿的申请开办条件方面,规定可移动式民宿经营者依法申请相关证照,并且符合消防、卫生、监控等一系列设施要求。对于容易滋生建筑物安全风险、从事如黄赌毒等违规经营风险的关键位置,要制定可移动式民宿治安硬性指标。其二,在可移动式民宿的常态化经营上,要求落实入住个人信息核实、访客登记、隐患排查、突发情况处置等一系列治理制度。其三,应针对可移动式民宿经营人员定期开展常规与专项相结合的职业培训,监督各可移动式民宿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要安排具备较为专业的安全防范知识的人参与到可移动式民宿治安风险治理当中。针对可移动式民宿网络交易平台,公安机关应督促网络平台发挥主体职责,切实查验可移动式民宿经营者提交的房源信息和房客的个人信息,完善信息保护机制,降低可移动式民宿住宿者个人信息泄露治安风险。
1.建立可移动式民宿经营者主体资格申报制度。可移动式民宿经营者办理营业资质过程中,应当经过工商、税务、卫生以及公安机关等治理部门审批。根据各治理部门要求上报相应的房源信息,如占地图示、房源样式图示、隐患排查记录等。建立该制度,一是为相关治理部门及时掌握辖区内可移动式民宿信息提供保障。可移动式民宿具有流动强的特点,各辖区的可移动式民宿经营数量处于动态变化过程中,只有充分依靠可移动式民宿经营者主动申报,才能保障相关治理部门及时摸清底数。二是提升辖区内可移动式民宿规范化经营程度。对于不满足可移动式民宿经营要求而私自设立的可移动式民宿,相关行政部门要对其予以关停,并处以罚款。三是清晰各相关行政部门的权责划分。这样既能避免行政资源浪费与可移动式民宿的经营负担增加,又能有效防止治理漏洞的出现。
2.要求可移动式民宿经营者承担治安主体责任。加强对可移动式民宿的治安风险治理,公安机关可借鉴旅馆业和传统民宿的治理方式,明确可移动式民宿经营者应履行的治安治理主体责任,依靠可移动式民宿经营者实时摸清辖区可移动式民宿基本情况。公安机关及时与可移动式民宿经营者对接,结合走访、流动人口信息查询、网上信息等线上、线下基础性工作,与经营者签订《治安责任书》,[8]规范化建立可移动式民宿安全治理档案,严格落实旅客个人信息核查、发现不法行为及时举报、日常治安隐患排查等具体规定。
3.分类审批可移动式民宿资质,调整可移动式民宿准入门槛。对于可移动式民宿准入问题,可根据可移动式民宿营业面积、房源数、房源类型和床位等基本要素制定合理等级评价体系,对各地可移动式民宿实际经营情况动态调整。可按经营规模将可移动式民宿进行明确清晰的划分治理,达到简化、规范审批程序的效果。例如,对X 间房屋以上的可移动式民宿适用相对较高的准入条件,不具备准入条件的由相关部门关停,收缴其用于非法经营活动的设施设备,并处以相应罚款;X 间以下的可移动式民宿适用相对宽松的准入条件。将有关房源质量要求、门窗安全、消防安全等一系列准入条件作为关键指标,提升对应指标权重。
1.行业协会自律。地方政府可鼓励支持引导可移动式民宿行业成立行业协会,将相应的治理职能委托行业协会执行,最大限度地减少公权力的强行干预。政府行政机关在这个过程中应当扮演好指导者的角色,不断推动行业协会自律自治,承担治安风险治理责任,并订立相关安全经营倡议书,促进可移动式民宿行业自身治安风险治理水平和规范化程度不断提升,最终形成治安秩序共治的良性循环。
2.社会力量共治。党的十九大报告针对新时代社会治理做出了凝练、富有内涵的表述,提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近年来,也有学者积极呼吁警务工作开放化、社会化。公安机关在可移动式民宿治安风险治理过程中可主动吸纳市场元素和社会力量,多渠道提升治安风险化解能力。针对可移动式民宿多聚集在偏远地区、开放式景区中的特点,公安机关可通过吸纳景区工作人员、当地居民等组成治安志愿服务者队伍,形成警民共建共治共享的治安风险治理新格局。
可移动式民宿是移动互联背景下共享经济新产物。要适应其发展趋势,依靠先进技术手段,不断提高风险治理效率、提升风险治理效能。[9]选择以可移动式民宿为出行住宿方式的游客数量逐渐增多,传统的信息管理方式与可移动式民宿流动性强的现实情况存在冲突。在“智慧警务”背景下,公安机关应充分运用高新技术,通过科技化手段实现可移动式民宿行业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治安风险治理目标。一是对可移动式民宿治安状况加强静态监督。积极开发、运用管理软件、硬件设施,完善可移动式民宿档案台账。二是对可移动式民宿进行动态监管,落实旅客信息的实时、动态采集和上传工作。一方面将可移动式民宿网络交易平台接入公安机关信息平台,加强对“前科劣迹人员、高危异常人群、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涉恐涉暴涉毒人员、非正常上访人员”等的流动监测。[10]通过互联互通达到降低治安风险治理成本,同时也给予房客便捷的入住体验的双赢目标。另一方面,可搭建智慧警民信息交流平台,及时解答群众咨询、发布治安实时信息,密切警民联系,提升可移动式民宿消费者的治安风险意识,着重关注人身安全、财务安全和隐私保护。通过平台发布和更新可移动式民宿最新相关法律规范,通报存在的治安风险并及时更新处理过程及结果,设置监管“红线”,营造良好、稳定、和谐的可移动式民宿经营环境。
面对可移动式民宿蓬勃发展带来的诸多新型治安风险,必须在尊重市场规律前提下运用现代风险治理理念对其进行全过程动态治理。[11]既不能一概而论、以“堵”为主,使行业失去发展活力;又不能“视而不见”,给社会治安带来潜在隐患。要完善与市场相适应、具有公安特色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为各主体参与到治安风险治理中提供支撑。同时,协同、依靠第三方力量,发挥智慧警务重要作用,向技术手段要风险治理效能,进而实现对可移动式民宿治安风险的动态闭环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