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区公安史研究中尚待廓清的几个问题

2022-02-05 04:23曹春荣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3期
关键词:反革命苏区国家

曹春荣

(江西警察学院,江西 南昌 330100)

苏区公安史的研究,相对于苏区史的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领域的研究,还是很薄弱的。在现有的此类著述中,存在一些基本史实尚未厘清、观点看法还有争议的现象,影响了研究的科学性和公安学的学科发展,廓清这些问题,恢复其本来面目,很有必要。

一、关于政治保卫处的归属问题

学界不乏把政治保卫处当作苏区公安机关前身的说法,但政治保卫处成立于何时,归属何方,或者说它的领导、主管机关是谁等问题,却莫衷一是、众说纷纭。

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话语系统中,“政治保卫处”这个机构最早出现在南昌起义时。1927 年8 月1 日,南昌起义胜利当日,选举产生了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这一新的革命政权,宋庆龄、邓演达、叶挺、周恩来、李立三等25 人为委员,宋庆龄、邓演达、贺龙、郭沫若等7 人为主席团。革命委员会下分设秘书厅、参谋团、政治保卫处等机关。李立三被革命委员会主席团任命为政治保卫处处长。[1]政治保卫处负责镇压反动势力,采取对土豪、劣绅等反动派严厉镇压的政策。可见这时的政治保卫处处长虽是共产党员李立三,但该机关却不属于中国共产党管辖。此时中国共产党还没有打出自己的旗帜,还在维护与国民党左派的合作。将这时的政治保卫处算作苏区公安工作的发端,是不成立的。

苏区有政治保卫处之组织,目前可见到的较早文献依据是1931 年6 月10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 《中央给红军党部及各级地方党部的训令》。《训令》称:必须把苏区内部肃反工作变成经常性的系统工作,必须立即在各苏区成立起“政治保卫处”专门组织负责这项工作①《中央给红军党部及各级地方党部的训令——目前政治形势与党的紧急任务》(1931 年6 月10 日中央政治局通过)。。[2]1637显然,训令中要成立的政治保卫处是苏区地方上的。作为苏区各级党的最高领导机关——中共苏区中央局之下的政治保卫处,成立的时间则可作进一步的考察分析。

有观点认为,1931 年1 月苏区中央局一成立便作出了建立政治保卫处的决定,但到同年6 月才建立了这个机构,由王稼祥任处长,8 月再由邓发接任。[3]

有观点则认为,1931 年6 月至7 月间,根据中央指示,成立了中共苏区中央局政治保卫处,由苏区中央局常委、宣传部部长王稼祥兼任处长,9 月间邓发到江西中央苏区后,改由邓发任处长。[4]885

记述王稼祥生平思想的权威著作 《王稼祥年谱(1906-1974)》则称他是1931 年5 月兼代中共苏区中央局政治保卫处处长的。苏区中央局原本决定这一职务由邓发担任,因邓发当时仍在负责闽粤赣特委工作(按1931 年5 月底或6 月初,中共闽粤赣苏区特委已遵照中共中央和苏区中央局决定,改组为闽粤赣苏区临时省委,亦称闽粤赣苏区省委),故由王稼祥兼代,直至8 月邓发到职。年谱还点明该政治保卫处属苏区中央局领导。[5]

与此相牴牾的是《王稼祥年谱》作者所著《王稼祥传》,说王稼祥是1931 年4 月至7 月兼代苏区中央局政治保卫处处长的。[6]照此看来,王兼任此职的时间提前了一个月,即苏区中央局政治保卫处成立的时间起码应在这年4 月;而邓发接任的时间也提前了一个月。

上述表述大致可以确证以下事实:

(一)作为苏区党的最高领导机关——中共苏区中央局下设政治保卫处,其成立时间应早于要求地方上成立的时间,即1931 年6 月以前。考虑到当年5 月下旬,随着中央苏区第二次反“围剿”胜利进行,苏区中央局留在龙冈工作,不再随红一方面军行动,此时成立政治保卫处主抓苏区内部肃反,是比较适当的。况且《王稼祥年谱》晚于《王稼祥传》5 年出版,修正前者某些说法不无可能。因而,大致可以认定苏区中央局设立政治保卫处的时间是1931 年5 月。

(二)苏区的政治保卫处,在地方上应是1931年7 月以后或最早于6 月下旬陆续成立的。

(三)苏区最高级别的政治保卫处,归属中共苏区中央局领导与节制,这是可以肯定的。如1931年7 月8 日,苏区中央局向中共中央报告称:在军委会下已成立政治保卫处,专负肃反任务①《苏区中央局报告——中央局成立的情况及工作概况》(1931 年7 月8 日写发,11 月6 日带到)。。[2]1681中华苏维埃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简称军委会)系当年1 月15 日,在宁都小布与中共苏区中央局同时成立,且受中共苏区中央局领导。因而军委下成立的政治保卫处,依然可视同归属苏区中央局领导。但学界甚至是当时的亲历者对此却有不同说法,需要进一步予以廓清。

苏区时曾任国家政治保卫局科长兼保卫大队大队长的吴烈,在其所著《峥嵘岁月》中,竟将苏区中央局下的政治保卫处,称作“国家政治保卫处”,原文如下:“我记得大概是同(1931)年10 月底的一天,刚刚接任国家政治保卫处处长不久的邓发同志,来到我们大队部……”[7]但其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尚未成立,何来“国家”一说?很大的可能是作者年事已高产生了记忆错误。况且在他的印象中,这个政治保卫处就是一苏大后成立的国家政治保卫局,所以应该冠以“国家”作前缀②《峥嵘岁月》第71 页:“就在这次代表大会之后,国家政治保卫处改名为国家政治保卫局”。。这当然是个误会。

何锦洲等著《邓发传》中,则将苏区中央局下的政治保卫处称为“中国工农红军总司令部政治保卫处”。[8]《中共隐蔽战线的卓越领导人李克农》书中,也有这个说法。[9]如此称谓不知有何依据。但从苏区历史来看,1931 年7 月、8 月,先后有中央军委、闽西、江西、湘鄂赣、湘赣等地苏维埃政府成立政治保卫处。既然统管苏区军事军队工作的中央军委(即前文所称军委会)成立了政治保卫处,就不可能在中国工农红军总司令部成立政治保卫处。所以,此说不能成立。

对于苏区时期的政治保卫处的历史,有人认为可追溯到南昌起义。周恩来为保卫总前委安全、纯洁起义队伍、肃清奸细叛徒,在起义军指挥部下设政治保卫处。[10]161这个说法显然有误。其一,此时的政治保卫处并非归属起义军指挥部,而是归属于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其二,此时的政治保卫处之职责,正如《李立三报告》所言:在革命委员会下设立政治保卫处,专为镇压反动的机关,并决定对于土豪、劣绅等反动派采用严厉镇压的政策。在赣东一带因无农民运动,几乎无法进行,仅在驿前、广昌、平山市、瑞金、会昌等处,杀了30 几个土豪、劣绅和几个AB 团分子。[1]382其职责是在外部肃反,与苏区时期的政治保卫处负责内部肃反,实无共通之处。

有人说苏区时期的政治保卫处是在红一方面军总前委特务大队的基础上组建的。[10]162这不准确。起初数月,政治保卫处虽说成立了,但无人可用,大抵靠王稼祥一人顶着,临时借特务大队的人办事是有可能的。事实上,是邓发于1931 年8 月接任苏区中央局政治保卫处长后,适逢“龙潭三杰”之李克农、钱壮飞、胡底等进入中央苏区,他才得以组建比较健全的政治保卫处机构,成立“四科一大队”,即秘书科、侦察科、预审科、执行科和政治保卫大队。时为秘书科长的欧阳毅,晚年回忆道:我刚到政治保卫处的时候,只有钱壮飞、胡底、娄梦侠和我四个干部,李克农是以后来的。[10]163要论此时的政治保卫处与红一方面军总前委特务大队的关系,就该着眼于政治保卫处下设立的政治保卫大队。据先后担任该大队长和国家政治保卫局保卫大队大队长的吴烈回忆,1930 年10 月,他被选调进入刚刚组建的中国工农红军总前敌委员会(按:应为红一方面军总前委)特务队,担负总前委首长和领导机关的警卫任务。12 月,特务队在宁都小布扩编为特务大队。1931 年6 月,成立苏区中央局政治保卫处时,特务大队改称保卫大队。[7]吴烈的回忆,不仅清楚地告诉我们苏区时期的政治保卫处和红一方面军总前委特务大队的间接关系,而且解释了前文所提到的苏区时期的政治保卫处被归属中国工农红军总司令部的由来。

二、关于国家政治保卫局的归属、管理及职责

1932 年1 月27 日,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第五次常会通过的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政治保卫局组织纲要》,极其鲜明、系统地阐释了这个机关(组织)的性质与特点。纲要要点如下:

(一)国家政治保卫局在苏区境内依照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规定,在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管辖之下,执行侦查、压制和消灭政治上、经济上一切反革命的组织、活动、侦探及盗匪等任务。这个肃反镇反任务,不仅针对公开的反革命,而且尤其是指向秘密的暗藏的反革命的组织和行动,以保卫和巩固苏维埃政权。

(二)国家政治保卫局的组织原则是完全集权的,它本身在委员会管理之下工作,委员任免处分权属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国家政治保卫局在各省苏维埃政府与中央军委会中有其代表机关,代表机关中的首长、委员及特派员(除最下级的外)的任免处分权统属国家政治保卫局。国家政治保卫局的上下级之间一直采取垂直管理。

(三)国家政治保卫局授权地方及红军中分局侦查与处理一切反革命案件,但最后决定权属于国家政治保卫局。在司法实践中,政治保卫局对于反革命犯人及嫌疑犯有拘捕权,在对反革命犯进行判决时履行检察官职责。

(四)国家政治保卫局的工作体系分侦察与执行两个系统,彼此分开,不相隶属。国家政治保卫局一切行动及法令上的裁制,在最高法院成立以前,由人民委员会直接处理。

相较于国家政治保卫局的任务、组织、工作范围、工作原则,在暴动时或红军新占领区域成立的肃反委员会,其任务只是以革命群众的威力,在暴动阶段将一切公开的反革命分子,逮捕和检举到该委员会来处理。肃反委员会由暴动群众推选出来,在暴动的指挥机关及临时政权机关——革命委员会领导下工作。实践中,各地虽然建立有肃反委员会的组织并开展工作,但没有建立组织系统开展经常性工作。

因为肃反委员会的组织与工作存在种种弊端,所以在已正式建立工农革命政权的地方,要成立政治保卫处,以便持续开展肃清苏区内部反革命的工作。但政治保卫处的上下级之间,并没有形成垂直管理,并且由于存续时间不过数月,又都忙于对付反“围剿”、打土围等战事,实际工作没有充分展开,更未总结此前的经验教训。肃反委员会所犯“左”倾错误,政治保卫处也未能扭转多少。王稼祥就坦言,在他兼代苏区中央局政治保卫处长的短短几个月中,“又犯了肃反扩大化的错误。主要的原因是肃反未依靠群众,而是依靠口供,而对于口供,则又犯了逼、供、信的错误”。[5]56

综上所述,同为肃反机关,国家政治保卫局除了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肃反机关外,它更具合法性、正当性,其组织体系更严密,相互间制衡性更强,工作原则更科学。因而,可以说国家政治保卫局在肃反工作上,要比肃反委员会和政治保卫处更进步。不能简单认为,第一次全苏大会后“国家政治保卫处改名为国家政治保卫局”①《峥嵘岁月》第71 页。按:这里的“国家政治保卫处”实为中共苏区中央局的政治保卫处。,[7]或者“原苏区中央局政治保卫处改设为国家政治保卫局”。[4]885

国家政治保卫局在履行肃反任务的同时,还担负了许多后来称之为公安工作以及国家安全工作的职能。对此,可从以下三方面来探究。

(一)从机构设置及其职责看

国家政治保卫局成立时设侦察部、执行部、总务处和政治保卫大队,1932 年增设红军工作部和白区工作部。侦察部部下设侦察科、检查科,负责办理检查邮电、水陆交通及白区、游击区出版的书报等;负责组织工作网,布置开展侦探工作。执行部部下设预审科、执行科,负责拘捕、审讯、递解、起诉和执行等工作,领导保卫大队监督护照、通行证、路条的发放。总务处负责保管局内公文、财务,管理伙食、卫生、交通等内务。政治保卫大队负责保卫中央领导机关及其首长的安全,警卫无线电大队和重要会议、活动,配合红军或单独执行剿匪与镇压反革命现行活动。这样的机构设置及职责相当符合后来公安工作和国家安全工作的要求。

(二)从当时颁布的法令法规看

粗略统计便有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训令第6 号——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机关的暂行程序》(1931 年12 月13 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政治保卫局组织纲要》(1932 年1月27 日)《国家政治保卫局训令——为规定特派员权限及工作范围》(1932 年1 月29 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命令第42号——为检查和取缔私人枪支禁止冒穿军服事》(1933 年4 月15 日)《国家政治保卫局训令第7号——查田运动中保卫局及其特派员之任务与工作》(1933 年6 月20 日)《国家政治保卫局训令第9 号——在查田运动中加强保卫分局的工作》(1933 年7 月12 日)《国家政治保卫局通知》(1934年2 月16 日,按为统一路条发放、管理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命令(中字第5 号)——颁布司法程序》(1934 年4 月8 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命令(中字第6 号)——颁布惩治反革命条例》(1934 年4 月8 日)。还有邓发签发的《密令(红字第1 号)——布置严密工作网》《密令(红字第2 号)——纠正对工作网认识的错误观念》(1932 年4 月6 日)《国家政治保卫局训令(第2 号)——关于谍报工作》(1933 年4 月12日)《国家政治保卫局训令(第3 号)——关于镇压经济反革命问题》《国家政治保卫局训令(中字第3号)——坚决不动摇的来镇压反革命》《国家政治保卫局命令(中字第5 号)——制定特派员工作条例》(1934 年4 月30 日)。以及《政治保卫局的工作原则》《政治保卫局在红军中的组织及其工作权能》《间谍须知》(1933 年9 月23 日)《水陆交通检查须知》(1933 年9 月23 日)《工作网组织法》,等等。从文本标题,我们不难看出国家政治保卫局的工作跟后来的公安工作、国家安全工作相比,其性质、特点相同、相似,明显存在渊源关系。

(三)从实际工作看

国家政治保卫局及其下属机构在瑞金时期(1931-1934)所做实际工作中,无论是肃清反革命势力,侦破现行反革命案件,打击刑事犯罪,预审、看守、劳动改造犯人,还是收集情报、防奸防特,警卫中央领导机关及首长以及重大会议、活动安全方面,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履行了公安和国家安全机关职责。

瑞金时期,苏区内外的反革命势力或单独或互相勾结,进行情报搜集、造谣滋事、封建迷信、制贩假币等种种破坏活动,以危害革命秩序、制造社会混乱、动摇新生政权。国家政治保卫局系统依法依规对反革命组织与活动,进行了坚决斗争。他们连同地方政府实行户口调查,设卡盘查;利用各种渠道,召集不同会议,集思广益、征集线索,对可疑商店进行检查和监视,严密检查阶级敌人住处及其社会关系、人际交往;发挥各地政治保卫委员会作用,推动地方党政机关检查工作,改进领导方式,使反革命分子无机可乘,提高了群众的斗争积极性。一旦发现反革命破坏活动,立即前去查处镇压。为切实有效做好侦探工作,及时精准打击和消灭反革命活动,国家政治保卫局特别重视谍报工作,注重走群众路线。临时中央政府机关报《红色中华》陆续报道的“长汀破获反革命阴谋案”“瑞金破获反动土豪投毒案”“国家政治保卫局又逮捕了四个反革命分子”“禾丰区破获反革命暗杀团”“瑞金破获私卖路条案”“博生南广乐安各地破获反革命组织”等消息,部分反映了国家政治保卫系统在这方面取得的成绩。

苏区境内,尤其是边境的团匪、童子军、大刀会、“铲共团”等反动武装,经常袭扰地方苏维埃政府,抢掠群众财产,谋害工农干部和积极分子,影响极其恶劣。1934 年春,为清除闽西山区的匪患,中革军委派国家政治保卫局所属政治保卫大队开赴闽西剿匪。他们配合福建省军区行动,在童坊、罗坊、山下、雾阁、里田、李村、曹坊、朋口等地连续打了几仗,歼灭各式土匪六七百人,搜出土豪藏在山上的大量财物分给当地贫苦群众。从而打击了反动势力的嚣张气焰,振奋了各地干群的革命精神。国家政治保卫大队随后还单独行动,围歼大姑山土匪,夜袭大洋地匪徒,再袭李村团匪等,在闽西剿匪长达半年,圆满完成任务。

除了在政治上军事上镇压反革命外,国家政治保卫局系统还在经济上进行了打击反革命的活动,如制贩假币、哄抬物价、掺杂售假、造谣惑众等扰乱苏区金融与市场、败坏苏维埃声誉的行为。《红色中华》报道的“瑞金反革命地主豪绅阴谋偷运伪币破坏苏维埃金融”“明光县反革命假造国家银行纸币”“汀州市同时破获反革命三起”“瑞金破获国民党经济封锁的内应”“上杭反革命的活动地主奸商破坏国家纸币”等,就是国家政治保卫局系统进行经济镇反的例证。

瑞金时期,党政军群中枢机关、中央首长的安全,重大会议、阅兵等活动的安保工作,都由国家政治保卫局负责谋划、组织、部署,国家政治保卫大队具体执行警卫警戒任务。像对一苏大会、二苏大会的警卫,对临时中央政府从叶坪迁往沙洲坝的路线安排与警戒,长征前夕对保卫毛泽东、朱德、周恩来、博古等领导人安全工作的安排,就是由局长邓发带领吴烈大队长等人,经过实地勘测、精心布防、严格保密、细致选人,达到目的的。

从另一面看,国家政治保卫局所执掌的公安职能并不完全,当时有一部分公安职能是由内务部承担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内务部暂行组织纲要》(1932 年6 月20 日)规定的内务部管理的事项中,就有民警、刑事、侦察、户口调查、生死和婚姻登记等事项,属于现今公安部门管理。中央内务部下的行政局和省县两级内务部下的行政科具体管理民警、训练和教育民警、调查户口、登记生死和婚姻、设立街灯、监视和指导民警维持市区的治安、清洁街道和禁止贩烟等,以及管理刑事侦探、训练刑事侦探人员、侦查刑事案件和逮捕各种刑事罪犯。城市(按指城镇)设行政科管理民警所,兼理刑事侦探的工作。

上述规定表明内务部承担了一部分公安业务,这是由于当年机构设置与分工参考了苏联做法所致,另一个原因就是当时把政治犯罪与刑事犯罪分开侦查处理。

三、关于对国家政治保卫局历史的评价

时下学界对国家政治保卫局历史的研究,大多将视角放到苏区肃反问题或是相关领导人的传记史上。这不能不影响到我们对国家政治保卫局历史的正确认识与评价。事实上,国家政治保卫局系统的广大干部、战士,以对党和革命事业的无比忠诚,以艰苦奋斗和不怕牺牲的英勇精神,依靠人民群众,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在和苏区内外各种反革命势力的斗争中,卓有成效地保卫了苏区的革命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保卫了党政军群中央机关及其首长安全,保证了扩红运动、查田运动、选举运动以及重大会议和活动顺利进行,居功至伟、可歌可泣。然而,或受“路线斗争决定论”制约,或被孤立、片面、静止看问题的方法论束缚,人们对国家政治保卫局的历史功绩了解不多,而对其缺点错误却似乎众口一词。为还原历史,有必要在对其历史的研究、评价中划清几条界线。

(一)不能把国家政治保卫局成立以前的肃反错误算在它头上

一说起苏区的肃反错误,人们就自然而然想到江西的肃AB 团,闽西的肃社民党(社会民主党的缩称)。江西(具体到赣西南)整肃AB 团始于1930 年5 月,中共赣西南特委声称早已彻底解体的、国民党新右派组织“AB 团”,已混入共产党内部。中共莲花县委、安福县西区及纯化、兴国、桥头等地,均称发现AB 团已混入党和其他革命组织内部,并已开始肃反斗争。于是,从6 月开始,中共赣西南特委和赣西南苏维埃政府,将反AB 团斗争作为目前最迫切而且最重要的工作。9 月,整肃AB团斗争进入高潮,愈演愈烈。10 月,这股邪风吹进了红一方面军领导机关。11 月,红一方面军成立肃反委员会,开始部署在军队中开展“反AB 团改组派”的斗争。

受江西肃AB 团影响,1930 年12 月,中共闽粤赣特区委也提出要在闽粤赣边苏区开展内部肃反,在闽西苏维埃政府和各县苏维埃先后成立了肃反委员会,开始肃反工作。

客观地说,肃反的初衷就是清除破坏分子、保卫革命政权,其正当性及时性都毋庸置疑。肃反扩大化发生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以前,与国家政治保卫局并不相干,不能因为时任中共闽粤赣边特委书记邓发对闽西肃反扩大化负有领导责任,就迁过于国家政治保卫局。事实上,邓发接受了闽西肃反教训,在后来工作中更讲究党的政策策略了。

(二)不能把个别或局部执行中的错误,扩大为国家政治保卫局整体的、路线方针上的错误

1931 年12 月5 日,毛泽东主持的中共苏区中央局向苏区各级党组织发出 《中央局给各级党部的信——关于反AB 团及其他反革命派别的斗争问题》,检讨了反AB 团斗争中所犯的错误。[4]1003-1004这封信直接导致了以毛泽东为主席的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机关的、暂行程序的第6 号训令的出台。训令鉴于苏区过去肃反错误的教训,规定今后“一切反革命的案件,都归国家政治保卫局去侦察逮捕和预审,国家政治保卫局预审之后以原告人资格,向国家司法机关(法院或裁判部),提起诉讼,由国家司法机关审讯和判决。”“一切反革命案件审讯(除国家政治保卫局预审外)和审决(从宣告无罪到宣告死刑)之权,都属于司法机关。县一级司法机关无判决死刑之权。”在审讯方法上,“必须坚决废止肉刑,而采用搜集确实证据及各种有效方法”①参见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训令第6 号——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机关的暂行程序》(1931 年12月13 日)。。[10]训令的颁布,将肃反工作纳入苏维埃国家法制轨道,为国家政治保卫局正确进行肃反工作既提供了依据,也设定了约束。

1932 年1 月7 日,中共苏区中央局扩大会议通过《苏区中央局关于肃反工作决议案》,明确表示“今后肃反工作要执行彻底的转变”,强调“须加紧执行肃反工作的检查,对过去执行肃反错误路线的分子或机关,如在党大会决议尤其在中央局指示信发表后,仍不更改其错误的,须予以纪律上的制裁”②参见《苏区中央局关于苏区肃反工作决议案》(1932 年1 月7 日中共苏区中央局通过)。。[2]1970,1972

嗣后,临时中央政府陆续又颁布了一些法律条例,对国家政治保卫局的权责、办事程序、禁止事项等进行规定,确保国家政治保卫局肃反工作大方向的正确。国家政治保卫局自身也制定了诸如工作原则、各种须知等文件,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出格。

为了建设一支政治素质、业务本领、纪律作风都过硬的国保队伍,国家政治保卫局一边严把进人关,一边加强对工作人员和保卫战士的政治、技术训练,取得了良好效果。加上中共临时中央、苏区中央局和临时中央政府给国家政治保卫局配备了坚强有力、富有远见卓识的领导班子、骨干力量,如邓发、“龙潭三杰”、欧阳毅、张国俭、汪金祥、李一氓、吴烈、吴德峰、娄梦侠、罗瑞卿、张纯清、许建国、刘伯坚等人,形成了一个可靠的战斗集体。

毋庸讳言,在实际工作中,国家政治保卫局有个别或局部“左”的错误,但在1932 年3 月以后,中央苏区再也没有出现肃反严重扩大化的现象。

(三)不能因邓发犯过“左”倾错误,便否定他领导国家政治保卫局的成绩

邓发在第一、第二次全苏大会上均当选为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出任国家政治保卫局局长。实践证明,他没有辜负党的选择和信任,是个卓越的苏区公安保卫战线最高领导人。

1930 年9 月他在中共六届三中全会上补选为中央委员,后被派赴闽粤赣苏区主持工作。受王明“左”倾教条主义错误及赣西南肃AB 错误影响,闽粤赣特委于1930 年12 月提出了苏区内部肃反问题。邓发时年24 岁,理论、政策素养及苏区工作经验尚缺乏,不谙集体领导民主决策,致使闽西肃反严重扩大化,邓发对此确实负有领导责任。担任国家政治保卫局长后,随着苏区中央局和临时中央政府纠正苏区肃反扩大化简单化错误的深入,邓发深刻地认识到以前所犯错误的性质与危害,并在实际工作中努力改正。直到延安整风时,他还一再为之检讨。但有人抓住这一点,不仅否定邓发,还连带贬低国家政治保卫局。邓发在任职国家政治保卫局长期间,果断决策,实现了使闽粤赣苏区成为中央苏区重要组成部分的计划。配合中央交通局,成功开辟了从上海经香港、汕头、潮安、大埔进入中央苏区的红色地下交通线,加强了中共中央和中央苏区及红一方面军的联系,为保障党的重要干部和技术人才、重要文件与学习材料,紧缺工业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进入苏区,转移苏区金融储备及重要文件至上海中共临时中央,作出了重大贡献。

邓发在担负国家政治保卫局长期间建树甚多:牵头组建了坚强而高效的政治保卫系统,形成了一支镇压反革命、保卫苏维埃的生力军;制定了一系列具有开创性意义且切合实际需要的规章制度,使政治保卫工作有章可循。他十分注重对政治保卫与机要警卫干部的培养,指示相关部门兴办了多期训练班,分批短期培训。训练的主要内容都由他和李克农拟定并主讲。他语重心长地对受训人员说,国家政治保卫局承担的机要、保卫、警卫工作,叫作“内线作战”,就是对蒋介石派遣到苏区的暗探和埋藏在我们内部的奸细作战。这是比和蒋介石公开对垒更难打的仗,因而提高警惕、严守秘密,是对我们最基本也是最要紧的要求。他给受训的警卫人员定下一条铁的纪律;遇到警卫的首长人身安全受到突然袭击时,要立即挺身而出,宁愿牺牲自己也要保卫首长安全。

还有一点值得称道,就是邓发对正确开展肃反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他在分析总结苏区肃反“左”倾错误的教训后,提出了肃反的原则:如“我们应当站在党的正确路线上,站在正确的阶级立场上来做到‘不枉杀一人,不容许一个反革命分子在苏区内活动’的原则,来加紧肃反工作”;“党对于保卫局委员会的领导应当加强,首先要纠正过去‘肃反有保卫局,党不可问’的倾向。党对于保卫局委员会的政治领导应负责绝对的责任”;[11]“红军的政治保卫局必须在政治机关领导之下,依靠着党团员的力量,吸引全体红色战士来参加肃反的战斗,根本消灭反革命的活动”;[12]“只有执行群众路线,发动群众来参加肃反斗争,依靠群众力量和群众自动的举发反革命”;“环境所允许又带有教育性及发动群众之案件,仍须提出向司法机关公诉”,[13]等等。

四、结语

国家政治保卫局作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司法、专政机关,自成立以来就处于战争环境,处于党内王明“左”倾教条主义错误影响之下。怎样做到既有力地镇压一切政治上经济上的反革命组织与活动,又切实实行民主,保护自己的同志和广大人民群众;怎样既充分发动群众参与肃反和治安工作,又保持国家政治保卫机关的独立办案方式等等这些互相联系又互相区别的问题,是国家政治保卫局乃至苏区党政军领导机关不能不为之殚精竭虑而又不能一蹴而就的。战争是残酷的,我们不能以现在的社会环境,现代人的眼光去认识和评判国家政治保卫局的历史;尤其不能先入为主,仅凭一知半解或道听途说便去对它进行褒贬。对国家政治保卫局历史的还原,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国家政治保卫局的历史经验、精神文化,还有很多值得发掘整理、发扬光大。当然,对于它的历史教训也需要总结,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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