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牧蓉卢黎歌
(1.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陕西 杨凌 712100;2.西安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陕西 西安 710049)
“道德地存在或有道德地生活本身就是文明人类的生存方式和生活方式”[1],亦如卢梭所言,无道德则不能存在,道德是立人兴国的内在需要。道德自觉作为道德的高级形态,既在微观层面反映个体道德境界的高下,也在宏观层面标识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高低,因而成为评判一个社会或时期道德图景优劣和文明程度高低的重要标准。进一步看,个体道德自觉不但构成宏观道德图景的实质,也是道德进步的基点。个体道德自觉是指个体在已有道德认知和道德评价的基础上,自觉认同与遵守主流社会道德原则和规范,自觉判断与选择道德处境,自觉实施与反思道德实践,从而实现自我创建和自我完善。从结果来看,个体道德自觉是一种品质,包含了个体自主识善的道德认知、自发亲善的道德情感、自愿向善的道德追求和自觉为善的道德实践。个体道德自觉不仅指向认识层面的自觉品性,还强调实践层面的自觉行动力,并终于个体内在德性和外在德行的统一。个体道德自觉何以可能?从根本上来说,是道德教育在个体立德过程中发挥了全程性的长期塑造作用和质变性的关键推动作用。我们依据道德本质及其发展规律,借助神经现象学、神经生物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领域一些研究成果,至少可以从个体道德自觉意识的内在生成、个体道德自觉行动力的外在养成、个体内在德性与外在德行的有机合成三个维度探讨道德教育在个体道德自觉形成中复杂而深刻的建构、塑造和统合功能。
本文并未使用“个体道德自觉观念(理念)”或“个体道德自觉价值观”等概念,而是将“意识”概念作为个体道德自觉的核心要素之一,使用“个体道德自觉意识”。这是因为在道德实践中起决定作用的不单纯是理念或思想这些道德理性结果,它还关涉记忆、情绪、情感、念头等这些心理和生理现象,而这些属于意识的范畴。同时,道德自觉意识也是个体内在道德理性的标识,直接体现为道德内在自我意志对外在道德认知和行为的主宰。个体道德自觉意识则表现为,个体在道德的语境和处境中无需提醒而主动向善的反应或意识,在具体伦理生活和道德实践中自然且习惯性地为善的直觉或思维。然而,使用“意识”的概念,并不是说在科学意义上“意识”的形成过程与机理是清晰明朗并取得共识的,恰恰相反,“意识的脑神经内在生成仍然是科学的一个未解之谜”[2]1,在此需要借助其他领域理论成果来解读个体道德自觉意识生成的结果。根据道德和意识的形成和发展的一般规律可知,道德教育在个体道德自觉形成中发挥了内在建构的重要功能。
就个体而言,道德自觉意识表现为一种直觉,影响着个体面对道德场景所想所感与所作所为。但道德自觉意识的内涵及其形成并不像它作为个体“表面”上的直觉那样“浅表”,而是道德意识的延伸和提升,是更为高级、更深层次的社会性意识,对道德实践具有指导作用。道德自觉意识的形成开始于个体道德意识的形成,在实践中二者往往交织在一起,相互融合,相辅相成。直到伴随着个体大脑发育和道德意识均趋于成熟后,在个体思维能力和理性趋于完善的基础上,在文化和环境的深刻影响下,道德自觉意识的形成过程才凸显相对的独立性和复杂性。因此说,个体道德自觉意识的形成以个体道德意识的形成为基础。
个体道德认知过程具有现实性和复杂性,本质上也是接受外界道德教育的过程,我们可以按照道德输入—道德内化—道德输出的基本过程来理解个体道德意识和道德自觉意识的几个关键环节。一是道德输入完成个体道德意识的启蒙和形塑过程。根据科尔伯格的研究可以知道,对于少儿或道德认知水平较低者来说,外界的道德输入必不可少,通过输入认知心理学意义上关于道德的陈述性知识,可以不断刺激大脑形成一种对道德认识的“形象”,以阻止短时记忆痕迹的自然衰退,避免遗忘。这对大脑形成意识是关键的外部刺激环节。个体只有多次接受了相关概念和现象的输入,才能够引起感觉、回忆等后续的反应,否则个体技能性活动和思维活动都将难以为继。随着个体的成长,其接受道德输入的数量不断增加、广度不断扩大、深度不断加深,因而个体对道德的认识从空白到有“物”、从零星到渐渐聚多、从模糊到日益清晰、从散乱到逐渐成形,经过道德输入的积累实现了道德形塑的结果。二是个体的道德服从完成其道德意识的确认和认同过程。意识生成的决定性因素是个体在同质社会环境中的置身、感受、体验和锻炼,以强化认知,道德服从正是个体身处以适应社会为主要目的的同质环境中通过感官不断的感受、体验逐渐形成道德的理性认识。也就是说,个体为了适应社会,就会去观察、理解、思考和反思道德及其规范,通过道德尝试和锻炼,感受道德之于个体的倡导或限制,体验自身的适应或修正过程,经过多次锻炼,形成了个体对于道德更明确、更深入和更具个性的认识,因此从心理上更加确信、更加相信,直到认同,不断强化,成为其内在的道德遵循,成为稳定的意识。三是道德内化完成个体道德意识生成的关键环节。道德内化将外部的道德规范、价值观念、行为方式等现实或想象的庞杂的外部世界样式,以及相互间的繁杂联系,通过人的心理过程,转化成自身内在相对稳定的、明确的、差异化的道德行为准则和价值目标,即将道德的外部客观事象转化为内部主体精神结构[3],从而形成为自觉意识生成的基本道德遵循,使个体具备了理论上的自觉性。当然,此过程具有反复性和阶段性,影响因素也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道德内化的结果也不确定。四是道德实践完成个体道德意识的巩固与调整过程。道德实践是道德意识与道德自觉意识的根源和本质形态,也是道德自觉意识巩固和提升的决定性因素。道德实践为道德自觉意识的生成提供了现实的环境和情景、多样的标准和原则、具体的场域和动力、丰富的训练和思考。尤其是在道德自觉意识的成熟和提升阶段,历史文化和人文社会文化对个体道德自觉意识的内容、方式和特色有极为重要的影响。只有在道德实践中,道德意识和道德自觉意识才得到巩固和调整、成熟和提升。如此反复,经过内化与外化相互作用、理性与感性相互融合,道德内化形成的关于道德的认知即个体对道德的独特理解,成为个体的内心遵循和外在应变的道德直觉。
道德价值观“是一定时代社会群体所规范、制定、形成的观念体系、意识形态的一个部分”[4]7,具有外在规定性,是不同时代、社会、环境、传统和习俗的具体反映,主流道德价值观不仅反映了个体对于外部道德规范、秩序、价值的理性构建和沉淀,而且是形成个体道德自觉之思维的核心环节。个体经过分析、概括、比较、综合、具体化和系统化等一系列过程,完成主流道德价值观的内化和道德自觉之思维的构建,从而形成在主体内起统辖和支撑作用的理性与力量。
主流道德价值观教育能培育个体道德自觉的思维在于:其一,增进道德及其规范的规律性与价值性统一的认同思维。从唯物史观的意义上看,社会性道德起源于社会存在和发展的需要,其以特有的理性关怀回应了社会普遍的秩序结构和理想憧憬,体现了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对人类生存和发展具有指导意义和崇高价值。个体对这一原理产生认同,就会增强对具体道德规范的认同,进而形成对道德价值和规律的认同。其二,强化道德“实践-精神”并重而归于实践的践履思维。个体通过确认主流道德规范的标准尺度、演变过程、价值旨归、制定依据、适用条件、指导理念、约束形式、违规后果等,不断理解和感悟“道德存于人的精神世界和终于人的具体实践”的精神和实践双重性质,理解道德实践是带有精神性的实践,也是社会实现发展的根本途径,进而形成践履道德的思维。其三,培养努力向善与尽力为善的知行合一思维。道德之于个体,若有知无行,容易成为道德理论的“巨人”而立于道德制高点将道德抽象化、形式化;若有行无知,容易导致道德实践的盲目性和鲁莽性。主流道德价值观以真实的道德现象为基础、以明确的道德规范为范本、以丰富的道德评价为约束,不断深化个体的道德认识,指导个体的行动,促进个体在道德上知行合一。
唯物史观认为,道德的本质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反映社会经济关系的特殊意识形态,道德及其实践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社会选择与个人选择的统一。个体对于道德本质的理解和把握,关涉哲学意义上的根本之问——“人为什么活着?”“如何生活才是幸福的?”这些根本性问题会引起个体自觉展开理性思考,去辨别真假、善恶、美丑,去探索精神层面的答案。现实的道德规范规定着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也规定了如何做。道德实践中,个人越是尊重道德发展规律、符合先进的道德规范,个人意愿越契合普遍认可的价值原则,就越能产生道德感。在这个契合的过程中,道德规范和个体的认知、判断、选择、决定和评价交错融合,处处体现道德的约束性和崇高性,个体也会因为乐善好施、与人为善等品格更加具有“幸福感”。也就是说,伦理生活中的规范性常常给个体深刻启示和解答,因而与道德本质相关的教育能通过认同心理于个体内在形成关于道德的信仰。个体如何认识道德又如何践行道德,尤其是克己而为的高尚美德,彰显了意志自律和理性自觉,这本身成为个体理性品格的样态,理性观念渗入伦理生活的全部过程,成为个体是其所是的内在规定性。
此外,道德本质体现在现实的道德生活中,“是人类借以更好地生存的智慧,是人类特有的智慧地生存的方式”[5]。正如休谟所指出的那样,道德本质有“实然”与“应然”的矛盾。实然指实际的道德层次,具有实在性;应然指理想的道德层次,具有目的指向性。也就是说,个体的道德认知可以不断深化,向善的努力不能止于现存的道德生活,还应着眼于“应有”的更高境界。道德生活从“现有”到“应有”的跨越性探索,更加需要主体具备理性品格,为提高道德生活水平提供可靠的心理基础和理论依据。可见,广泛存在于家庭、学校和社会中的道德教育活动在道德自觉意识这一人的内在机能生成过程中不但发挥了形式上的推动作用、内容上的形塑作用,还在立德方向上发挥了导向作用。
行动力是一个管理学概念,用于道德相关问题的阐述并不多见。蒋红斌曾提出“道德行动力”概念,认为其是“道德主体遵照道德规范做出相应言行的能力和效力”[6]。笔者认为,道德自觉行动力则应在此概念基础上进一步加以补充,即指在“可做也可以不做”的道德境遇中,道德主体自觉进行道德认知或道德实践的能力、效力和自治力的综合指标。因此,道德自觉行动力内含了以下内容:第一,个体的道德自觉意识能够发挥指导和支撑作用,表现为从已有道德基础之上进一步深化认知和行动的强烈意愿与自治力,具有明显的自觉性;第二,个体具备道德的理性认知,能够正确掌握道德活动规律,具有充分的道德实践行为能力,并预期通过对象化的道德行为体现对高尚德性的向往和追求,具有显著的潜力和能力;第三,道德自觉行动力是道德意识、态度、能力和行动的整合统一,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而实现道德目标,最终体现为对效力的追求。可见,道德自觉行动力不是道德行为本身,但它指向主体的道德行为,并将内在的道德理性认知转化为外在的道德行为实际能力。我们通常说道德自觉是可以通过反复训练形成的,实际上训练的就是道德自觉行动力。在培养道德自觉行动力过程中,道德教育以泛在的外在力量发挥着重要的塑造功能。
个体道德自觉既表现在其对道德至善信念的自觉理性坚守,也表现在个体面对“可以做也可以不做”道德境遇时自觉自由的为善行动。但无论是面对道德语境和处境中的自觉判断、选择、反思还是自我创建和完善的向善修为,以及具体的行善行为,在具体道德行动实施前,都以一种能力或素质的形式现实地存在于个体身心之中。因此,有目的地培养包括关于道德的识别、判断、信仰、决定和行动等在内的能力或素质就是外在培养道德自觉行动力的重点。而道德教育方式本身是广泛的,既包括道德的自我教育、家庭教育,也包括学校教育、社会教育;道德教育的形式也是丰富的,可以是理论教育、实践教育、心理教育、思维教育、方法教育等,丰富的道德教育方式方法共同构成培养道德自觉行动力的前提条件和必经之路。
通过多样化道德教育,个体基于大脑工作机制内在形成关于道德的心智和理性认知,在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中逐渐培养个体责任感、正义感、高尚感、幸福感、规则意识和人道主义精神等心理和精神遵循。这些构成了道义论意义上的自我立法原则,“使得你的意志准则任何时候都能同时被看作一个普遍的立法原则”[7]39,此乃道德自律自觉的重要源泉。因为主体只有从道德动机论的抽象道德原则中去理解道德,才可能真正产生关于道德的自由意志,而自由意志是理性人的德性基础,也是伦理价值的基石。
多元道德教育还可以提升个体道德思辨力、决断力,形成稳定的道德价值观。人类进入后现代社会,工具理性和技术理性大大增强了社会事物的不确定性和开放性,市场经济更是要求人们学会尊重并维护多元性和差异性的现实,实际中道德和利益往往成为个体考量的两个重要且有张力的因素,甚至有时陷入“两难境地”。可以说,部分人的道德观念和价值取向也达到了多元甚至混乱的程度。面对这些情况,通过道德教育,个体可以在道德与功利主义的矛盾中发挥并锻炼思辨力和决断力,回归人性,对后现代社会伦理生活做出理性反思,冲破多元价值迷思,去寻找自我和人类的“精神家园”,进而形成稳定的道德价值观,并做出识德和为善的努力。此外,道德教育可以在个体发生道德行为前完成知识准备和心理建设,从而为道德自由意志的产生提供理性遵循和潜力,毕竟从逻辑的顺序来说,个体的道德自觉意志是因,道德行为是果。
社会道德的本质属性是实践性,因此说道德实践既是道德自觉行动力的目的指向,也是道德行动力的实现途径。个体重“知”轻“行”的想法和做法都会加剧道德的抽象化和概念化困境,大量的、具体的道德实践则能引导道德走向实质化和现实化。没有实践,就没有亲身的感触,就不可能把一种外在的道德准则内化到心中并形成自己的道德行为准则[8]。首先,道德实践直接锻炼了个体道德的实现力。康德指出,“毕竟这种能力(德性)作为力量是某种必须来获得的东西,其方式是通过对我们心中的纯粹理性法则之尊严的沉思,但同时也通过练习来振奋道德的动机(法则的表象)”[9]410。基于“练习”和修为,个体道德自觉在质上体现为由他律到自律的转化,在量上体现为“习惯成自然”,即形成道德习惯的形态,从而“道德的取向和行为定势往往内化为人的第二自然或第二天性”[10],道德习惯直接就是道德自觉行动力的应有之义,也就达到了培养行动力的目的。这里之所以强调道德习惯,是因为习惯本身就是由社会活动形成的,包含了社会文化的内容,可以通过后天的努力和训练形成。总之,道德实践锻炼了个体实际做出道德行为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且道德自觉意识在道德实践中不断成熟。
此外,道德实践还调适和培育了新的行动力。道德实践首先是内在已有道德理性和情感的外化与确证,让主体在经验层面有所感受和体验,在认知层面的道德认知有所深化,在行动层面的道德行为确定或调整,螺旋式推动道德自觉行动力水平提升。尤其是在产生道德冲突的情境中,道德实践会以一种激烈和快速的方式考验或调整道德自觉行动力。当今社会,道德与利益的冲突、不同道德观之间的差异、不同主体之间的道德矛盾等现实境遇并不鲜见,道德观、道德行为的交锋和碰撞也会引起个体的道德反思和再认识,加速主体道德认识和道德理性的再深化,推动道德情感的生灭或转化。道德冲突甚至还可以磨炼个体的道德意志,进而提供培育新的行动力的可能。
社会道德对于个体而言,虽不具有强制性,但道德规范的规律性、普遍性和广泛性决定了其在现实中折射于个体心中的仍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的、外在的精神力量,因而这种制约行为的力量对个体而言,既不能抗拒,也不应逃避。这就决定了道德规范对于个体道德行为的激励或抑制不能与个体的自由意志完全一致。因此,对于个体道德自觉行动力的培养来说,社会的引导与反馈具有重要意义。在此,我们将社会道德对个体道德的引导、规范、评价、奖惩、监督等外部道德控制手段都视为道德的社会反馈。个体能够顺应主流道德倡导,对自身遵守道德规范与自我道德行为约束进行可控地、理性地、自觉地调整的能力就是道德的自治力。
首先,社会反馈的积极性和适当性为道德自觉行动力的养成提供外部动力。个体做出道德行为于内是其自身道德自由意志的表达,于外是一种社会发展的普遍性需要。如果社会反馈能给予合适的力量加以引导和推动,如代表主流道德取向的道德导向、稳定而健康的道德传播、恰当而公正的道德奖惩,都能使道德规范深入人心[11]53-57。尤其是社会对个体道德行为的肯定和积极性反馈,会使得个体对道德的认识与践行实现内外需要的高度一致性体认,这种外部力量也会转化为内在的动力,进而体现为个体的自觉性。其次,社会反馈的约束力和压力性保障了道德行动的效力。社会道德规范随着社会发展逐渐从离散到系统、从笼统到精细、从原则性到操作性,逐渐具备了广泛的规范性。同时,关于道德的社会评价、社会舆论和监督等道德控制机制日益健全,使得个体在这种外在的压力和约束下有所为有所不为,并能确定作为的方向、程度和目标,而这些是道德行为的主体自我意识,直接保证了道德行为的效力。
社会理想信念教育对于个体道德行为自治力的培育也具有深刻影响,其能够影响个体的道德自治力能达到的高度和深度。因为“仁爱与克己,可以视为道德行为的两重形态”[10],所以社会理想信念教育的影响也在这两个方面不断具象。也就是说,在现实的道德行为中有两种道德行为是常见的:一方面是个体出于道德要求自己对他人有所为,即对他人的帮助关心、尊老爱幼、乐善好施等仁爱之举;另一方面是出于道德要求自己对自己有所不为,即抑制自我或舍弃自我、面临重大而剧烈的冲突而舍生取义的克己之举。如果个体树立了超越小我而追求社会层面真理、大德和大义的理想信念,他/她不但能“自然而然”实施仁爱善举,还更容易摒弃道德冷漠和道德麻木而选择克己的至善之举,甚至为真理或理想而献身,诠释人性光辉,体现更高的道德自治力。如“革命理想高于天”的浩然正气、舍生忘死的抗疫精神、攻坚克难的脱贫攻坚精神等都有力地佐证了崇高社会理想信念对于个体道德行为自治力的铸造和拓深。
从现实形态看,个体道德自觉既出于其内在“我该做”“我想做”“我渴望”“我幸福”等的自觉意识和自由意志,也归于个体实施道德行为的习惯、能力与自治力,一定是个体内在德性与外在德行的有机合成与展现。那么,个体在道德实践中内外统一的动力和机制何在?道德教育对个体内外统一何用?要回答这两个问题,强调心理学的分析角度显得非常必要。事实上“任何一种实践性概念,本身都蕴涵着特定的心理预设,或者要特定的心理结构作为基础”[12],心理是个体内外世界的重要桥梁。心理学的视域不但能让道德情感和行为获得更大的解释力,还能提供实证方法。同样重要的是,心理学资源融入道德教育还提升了道德自觉形成的实效,彰显了个体道德自觉后天的可塑性特点。同时,我们不难发现,道德教育在个体内在德性与外在德行统一过程中,发挥了关键的统合作用。
道德情感是个体在对道德的理解和认识基础上面对现实的道德原则与道德现象而形成的爱憎、同情、信任等有关道德的、高于自然情感并体现社会本质的心理体验,通常以直接、顿然的形式呈现。个体为善、行善的意向就是基于这样的情感体验。休谟与哈特曼都强调道德情感的重要意义,“情感是意识直接可以达及的最终心灵深度;如果伦常性应当建立在最深的心理基础上,那么就必须证明情感是它的源泉。感情是表象和意志之间的联结环节”[13]23。也就是说,道德情感对道德自觉内外统一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我们把这种重要作用叫做联动作用。个体经过道德情感的激发引起了“同情”“爱”“认同”“渴望”等心理体验,而后给自己发出“我想做”的指令,指挥道德行为的发生,这就是道德情感引发内外统一的机制所在。这种联动作用会因道德情感的强度、道德需要的缓急度、个体自身道德素质的成熟度等因素而发挥作用,只是方式可能不尽相同。这一点在道德直接情感——同情与其他道德情感(如共鸣、认同、信任、敬佩等)促进个体道德自觉内外统一的方式上有所体现。
同情是指对他人的苦难和不幸会产生共鸣、理解的情感反应。从孔孟的性善论来看,恻隐之心人皆有之,它是仁善德性的端绪,随感而发。在西方哲学传统中,卢梭和叔本华都将同情视为本源性的道德情感,其存在于人性自身,是道德的终极基础[14]78。同情的产生有共情的神经基础。共情是一种包含动作或行为的感觉、情绪与感受在内的复杂心理活动,即当一个人看到他人的苦难和不幸时,其镜像神经元系统、脑岛与边缘系统都会有反应,并且共情过程中镜像神经元系统活动信号的增强也传输到脑岛和边缘系统,经历了相似的体验,从而产生情绪的理解和共鸣[2]212-217。所以同情能引起道德行动。
道德情感不仅仅是同情,还包括个体对道德原则、规范在情绪上的共鸣、认同、服膺之情,对美德现象、道德典范的赞美、崇尚之情,对道德理想、道德构建的敬重和向往之情[15]。它通过共情或具身体验自然产生,是理性、意志和情感的融合体,体现了个体内部世界的需要和取向。相较于同情的感性,这些道德情感更侧重理性,在推动个体内外统一的过程中也体现出相对复杂性和间接性。如神经现象学已经证明的,道德情感可能直接引起道德行动,也可能是道德情感先引起理性、再由理性调动道德行为,但都证明道德情感能够激发个体道德自觉的内外统一,并且与理性同等重要。这在现代心理学和哲学里都可以找到根据,“情感的取向不仅与道德善恶相关,情感本身就属于道德推理的原材料”[16]11。
道德情感的生发一方面是人脑经过外部刺激生物神经反应的结果,通过共情或具身体验引发衍生;另一方面也是个体后天经过社会环境熏陶和专门教育的结果。因此,家庭、学校和社会不但应该保护、引导和积极评价个体直接的恻隐之心,并以此为契机进行道德宣扬与教育,通过情与理的互动与融合,激发同情心和同理心。更进一步,在专门系统的道德教育中,更要通过以情生情、以需生情、以理生情、以行育情等途径,培育更高级的道德情感和理性。
道德既是人的本质规定性,也是促进其他各方面发展的条件,道德需求是个体本质力量外化过程中天然且必然的需要与追求。道德需求属于人的需求中高层次的精神需求。道德作为一种实践精神,所体现的是道德主体的需要同满足这种需要的对象之间的价值关系。一方面,道德需求从普遍的意义上说,其促使人们结成相互满足的价值关系,推动人们改善相互之间的“需求—满足”关系,调节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协作行为,完善人的道德人格,使人们摆脱狭隘的地域、民族界限,扩展人们的活动和交往范围;另一方面,道德需求从个体的意义上来说,是个体自我完善的精神力量,表现为以“良心”为评价形式的自我调节、自我修养的实践活动,外在完成利于个体自由全面发展的社会性发展,内在完成展现全部潜力的个体性与独特性发展。一言以蔽之,道德需求不仅是使个体道德自觉内在德性与外在德行统一的重要力量,而且是具有巨大驱动力的内在力量。
人的行为的实施都有动机,需求是人类行为的基本动机。对于个体来说,道德需要和追求是必然的、自觉的,从根本上看,道德需求是基于需求或欲望的“目的性”。通过学习和认识,道德需求作为“好的目的”成为个体关于道德的心理期待,也是个体内在世界的道德原则,再经过理性实践这种道德的心理期待表现为“我渴望”“我欲求”的道德意志。个体内外世界通过心理联系,内在道德意志实际地形成道德动机,这种动机再由内向外传导而引起道德行为。此为道德需求的满足和提升能内在驱动并由内传导至外的原因和机制。
道德教育在个体道德需求的培养和满足中发挥的作用是显著的,苏格拉底的“美德即知识”的命题可能早已给了我们一种答案,作为知识的道德需求一定是可教的。如前已述,在善恶的标准、人类的道德追求、道德价值观、人与道德的发展规律等方面,道德教育都已然成为个体道德自觉形成的关键且重要的有效途径。道德教育要加强的是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连贯性、融通性和协调性,内在教育目的与外在教育目的的科学性、协同性和一致性[17]70-71,以及学校道德教育的科学性、实效性与时代性等。
道德情感和道德需求是能够调动个体内在德性和外在德行合一的情感和理性的内在力量和有效心理资源,同样重要的还有道德规范规约的外在力量,它以鲜明的他律性更多地体现为“我应该”的心理判断和评判标准。道德规范是“一定社会借以调整人们之间利益关系的行为准则,也是评价人们行为善恶的标准”[18]84,其蕴含着普遍规律和共同要求,“在人类精神生活的一般规律的意义上,再现人类自我意识和自由意志的个体理性与普遍理性和解的过程”[19]。关于道德规范,前述已多,在此重点分析道德规范的规约如何统合个体内在德性和外在德行,即这种统合力量的特点就是它主要源自外部。由于道德规范具有内在的普遍主义性质,其有“资格”要求人们服从,也有必要让人们遵守,甚至其适用范围是无可例外的,强度是明确无疑的。借助心理联系,当道德规范作用于个体时,其真实且合情合理的特性以及实质性的压力,经过个体认知、理解、承认、相信等一系列心理过程塑造,可以成为个体观念的一部分,且能够引发个体心理的“责任心”和“义务感”,进而成为个体内在的道德理由。只要面临道德境遇,这种自觉或不自觉的道德导向就会从道德理由转化为道德动机,最终驱使个体道德行为的发生,进而实现知行合一。在实际中,道德规范之所以能统合内外,就在于外部规定性大概率转化为内部驱动性,统合了个体内外世界的一致性,在一定程度上就如康德主义认为的,“普遍的道德法则并非外在于行为者主观动机集合的东西,而恰恰是在行为者内部必然产生且构成真实动机集合的东西”[16]29。
因此,社会道德规范教育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特别是在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家庭、学校和社会多元教育必须合力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建设。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是马克思主义道德思想的具体化,内含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道德镜像,“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道德合理性”[20]。良好的道德规范教育是个体有好心并进而成为好人和好公民的重要保障。
道德是历史的范畴,伴随着斗转星移的人类历史发展,道德也呈现出了时移世易的变迁和蜕变。但无论怎样,道德教育在个体道德自觉形成的过程中以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家庭或学校或社会的教育形式在其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不仅以伴随个体终生的泛在教育形式发挥了全程性的塑造功能,在道德和道德自觉形成的关键进阶环节发挥了推动或催化作用,还在个体道德内外世界合一的过程中发挥了独特的统合功能。经过长期复杂的道德教育过程,个体形成了道德自觉意识,培养了道德自觉行动力,统合了内在德性与外在德性,成为一个个有道德的人。这在我们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的新征程上,显得非常重要,个体道德自觉将会进一步彰显社会主义的道德优势。当然,个体道德自觉及其形成过程和程度不可等量齐观,也正是个体道德生活的时空差异性和道德自觉形成的复杂性共同呈献了每个社会和时期宏观上的独特道德景象,同时也折射出道德教育的独特历史样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