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背景下提高现场勘查效能的思考

2022-02-05 03:10李梅林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物证勘查证据

刘 璇 李梅林

(1.云南警官学院,云南·昆明 650223;2.石林县公安局,云南·昆明 652200)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怎样完成这一光荣的使命呢?“群众看公安,关键看破案”,发生在群众身边的案件,用心办好,还群众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才能守住民心。科技正在改变我们的生活及理解世界的方式,同时也为打击犯罪提供了新途径。2013年公安以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为依托,通过收集社会完整数据进行碰撞串联、分析研判,为侦查提供准确线索,从而帮助警方锁定嫌疑人,已成为一种新的办案途径。2017年7月,国务院发布《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提出“要利用人工智能提升公共安全保障能力”,为现场勘查效能的提高提供了新的技术支撑点。运用大数据思维,推进现场勘查智能化,做好现场勘查工作,实现“多破案、快破案、办好案”目标,坚决把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打下去,才能更好地保护好人民群众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

一、大数据背景下犯罪的特点

准确把握犯罪形势、动态特征、局部特点、演变规律、发展趋势,为提高现场勘查工作效率提供客观依据。

(一)非接触类犯罪有激增趋势,新型犯罪生态呈现数据化①.https://www.pishu.cn/zxzx/xwdt/556941.shtml.谢伏瞻.大数据时代下的新型犯罪.2020-10-21。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涉嫌网络犯罪14.2万人,同比上升47.9%②.戴佳.检察日报.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涉嫌网络犯罪14.2万人.2021-04-07。在数据为王的时代,网络色情、网络倒卖个人信息、网络赌博、网络诈骗、网络贩枪贩毒非接触类数据化犯罪层出不穷。犯罪分子可以用数据来洞悉人类社会的各种变化,数据成了重要的资源,据统计有四分之一的网络诈骗是在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精准出手”,有针对性实施犯罪,公民个人信息成为网络犯罪中的关键要素。

(二)跨地域特征凸显。据统计,2020年,检察机关办理利用暗网或境外通信软件实施的网络犯罪案件同比增长近70%,出境实施网络犯罪的人数超过上一年的2倍。犯罪分子通过利用网络空间的跨域性,实施不受地域限制的犯罪,这一特征也使传统基于地域管辖的犯罪打击机制面临挑战。

(三)犯罪手段更具隐蔽性、迷惑性、衍变性。犯罪分子用网络游戏平台中的文字、语音功能进行犯罪活动,规避了侦查部门即时监控;犯罪交流使用由一般通信工具变为加密性更强的小众通信工具,造成警方发现难、取证难、核实难、打击难度大、打击成本高。犯罪手段花样翻新,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例,目前电信诈骗的种类有48种之多,而且仍在快速演变中,诈骗常见手法有利用支付宝、淘宝、微信等网购退货,冒充公检法、入会荐股,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诈骗、虚假交友等方式,具有较强的迷惑性,让人防不胜防。①谢伏瞻.大数据时代下的新型犯罪[EB/OL].https://www.pishu.cn/zxzx/xwdt/556941.shtml,2020-10-21②陈根.新型社会新型犯罪,新型危机新型应对[EB/OL].https://zhuanlan.zhihu.com/p/352773422,2021-02-25

(四)犯罪侵害面广,危害性大。国际网络安全智库的研判显示,网络犯罪的产业化运作增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2015年的3万亿美元扩大到2021年的6万亿美元。仅2011年7月至2012年7月,我国互联网犯罪的受害者就超过2.57亿人,直接经济损失高达2890亿元人民币。截至2016年年底,全国感染恶意程序的安卓智能手机达1.08亿台,感染过病毒木马程序的PC数量更是高达2.47亿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群发短信以同时对多人实施诈骗,一对多的撒网式犯罪,其情景化、技术化和热点化的特点使社会蒙受更为广泛、更为深刻的风险③。

(五)犯罪活动日趋组织化、集团化和专业化。2020年,检察机关共起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嫌疑人达1.47万人。以网络诈骗为例,犯罪组织中有诈骗组织策划者、诈骗剧本编写组、信息收集组、技术保障组、资金转账组、话务组等作案团体,形成规模化网络黑灰产业链和严密的犯罪群落,犯罪分工明确,技术、通话、转账、取款、信息等犯罪步骤由不同成员来完成,合作紧密,让警方很难找到侦破突破口。

二、现场勘查工作面临的挑战

(一)新的犯罪特点引发侦查工作的变化

犯罪呈动态化、职业化、智能化、网络化特征,互联网上快捷、方便地交流,让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越来越强,犯罪更具隐蔽性、迷惑性增强,倒逼警方不得不改变传统侦查工作理念和工作模式。联合办案、大数据思维、情报导侦、数据驱动侦查等理念已经现实;侦查模式也发生重大转变:“由案到人”模式向“由人到案、由案到案、由物到案、类案侦破、串案侦破”模式,由“经验依赖性侦查”向“数据驱动型侦查”模式,由被动回溯型侦查向主动大数据型侦查模式,由“现场驱动”模式向“数据驱动”模式转变。

(二)侦查模式的转变带来现场勘查工作的变化

现场勘查是侦查破案的基础环节,大数据背景下,现场勘查工作的变化,主要有以下几点:

1.现场勘查主体的变化。高科技不仅改善了人们的生活,同样也为嫌疑人犯罪提供了新的方法和手段。大数据背景下,犯罪分子线上线下自由切换,犯罪组织跨区域紧密分工合作,传统的现场勘查主体主要由刑事技术专业技术人员实施,已不能满足当前的现实工作的需要,大数据背景下,现场勘查主体由单一刑事技术人员勘查,转变为多警种技术人员协同勘查。

2.现场勘查的对象发生变化。传统的现场勘查对象主要包括对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而在数据时代,“数据化生存”逐步形成。现场勘查的对象除了传统的对象之外,还拓展到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3.现场勘查工作范围的拓展。回溯型侦查模式是通过现场勘查、痕迹物证、调查访问或者摸底排队的方式,获得案件线索从而锁定犯罪嫌疑人。而大数据背景下,警方是通过数据锁定犯罪嫌疑人,犯罪现场是由犯罪行为引起变化的环境以及产生的犯罪证据和犯罪行为信息的载体。随着流窜作案、跨区域作案或非接触性案件数量的激增,现场勘查工作范围有了明显的拓展,犯罪现场既包括实体现场,也包括虚拟现场,现场物证收集从传统的手、足、工、枪痕迹或物证实物,扩展到跨地区相关联的多个手机、个人电脑等网络终端或网络空间的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警方运用海量数据进行信息分析与研判,既可以分析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又可以揭示犯罪行为发生的规律。

4.现场勘查理念的转变。传统现场勘查是静态、扁平化三维空间的勘查。而大数据背景下,一般案件中除了对中心现场、外围现场进行实地勘查之外,还要对视频追踪涉及的区域、场所的物理空间现场,以及嫌疑人的生活、工作环境,及其在虚拟世界里的活动轨迹进行立体拓展性勘查,对全景数据进行持续式动态采集。

5.现场勘查取证手段的变化。大数据采集、存储能力的提高,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智能感测等先进技术的发展,智慧保护现场及智慧证据保全、智慧现场记录、智慧采集、查询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证据,通过智能化的数字模型自动搜寻潜在犯罪现场,为现场勘查工作的规范化、智能化提供了可能,取证手段得到丰富和拓展。

(三)法治化前提下勘查工作观念的转变

现场勘查的变化是对数字化犯罪的治理诉求与刑事政策证据理性要求的体现①耿连海.犯罪现场质疑[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20-23②张志伟、吴良培.数字化犯罪治理背景下的现场勘查工作变革[J].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21(02):13-20.。201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侦查工作的核心任务从单一的“事实查明”转为“客观查明”与“规范证明”并重,间接提高了诉讼的证据标准。现场勘查实体真实与人权保障双重需求,提高了现场勘查工作的规范和质量要求。201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做出具体的规定。牢固树立质量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诉讼意识,公关意识,加强法律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成为每个民警的当务之急。

三、当前现场勘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现场勘查理论研究滞后

传统的物证来源检验鉴定的指纹范式是基于特征唯一性假设和个体同一认定原理理论。当前,物证鉴定来源已经到了指纹范式、DNA范示和人像概率范式互补并存的阶段③王桂强.物证鉴定技术新发展-物证鉴定技术三个方面的进步,第十五届全国公安院校刑事科学技术会[Z].2021-12-17,范式的推广仍需要时间。我国在物证鉴定来源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处于初级阶段,系统性不强,可操作性不强。多数检验鉴定的研究仍是对原有范式纲领性经验的总结,理论成果滞后于实践,无法有效指导实践。

(二)现场勘查技术水平与实战需求有差距

犯罪智能化、隐蔽性强的背景下,加强物证检验的串并、查找能力、痕迹遗留客体的刻画能力和相关信息的关联能力,将痕迹物证通过技术转化案件证据,科学赋能现场勘查工作,提高现场勘查效能的目标。目前,全国范围内的各地现场勘查工作,普遍存在勘查手段比较单一、方法过于简单,发现、提取和检验分析等短板问题突出的情况。技术部门长期工作效率低,造成很多技术部门处于可有可无的边缘化,过度依赖视频监控,GPS定位等新技术,不重视收集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痕迹物证,在诉讼中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造成“抓而不能捕,捕而不能诉,诉而不能胜”,严重影响着公安机关办案的权威性。

(三)现场勘查主体的知识结构与素质不能满足实战的需求

最大化地发挥现场勘查信息的功能作用,取决于勘查人员技术水平和能力。网络犯罪的激增,从业人员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难以跟上网络犯罪快速发展的脚步,如现场勘查人员普遍缺乏现场勘查中视频、电脑、手机等类型电子证据保全的专业知识,造成破坏证据,在提取过程中因不符合诉讼程序而散失证据资格。现场勘查人员不具基站信息的分析手段,造成大量基站信息无法转化为线索和证据。目前的现场勘查工作,需要懂法律、会侦查、知网络、能研判的高素养勘查队伍,但是现实情况却是队伍人才知识结构不合理,业务能力与实战需求不匹配,是现场勘查工作质量下滑,能力不足的主要原因。

(四)现场勘查整体水平距法治要求有差距

在实战中,勘查不实、勘查不全、勘查信息证据转化不足和勘查信息共享不畅等问题都在不同程度上拉低了现场勘查整体水平,与法律要求现场勘查对定罪印证及对量刑证明的作用有差距。现场勘查中“从下向上”和“从上至下”的启动程序,响应时间长,常错失获得有效证据的最佳时间;勘查主体间没有形成有效的“多警助勘”联动机制,由于当前管理体制,导致勘查、侦查、网侦、技侦和视频侦查等参战人员相互间信息孤立,犯罪信息收集呈现碎片化,难以适应大数据办案的要求。“一长四必”刑事案件现场必勘、必采、必录、必比的工作机制,促进了现场勘查数的大幅度提升,可物证检验鉴定数量并没有随之增加,说明现场所获得的物证并没有转化为破案的线索和证明犯罪的证据;专业数据库也未能在深挖余罪方面充分发挥作用。

(五)现场勘查规范程度不够

当前在现场勘查过程中,现场方位、现场概貌、重点部位、物品变动、物证细目、来往路线和关联现场缺乏技术规范指导,虽然有规范标准但个体理解不同,极易受到勘查主体的主观限制,从而影响现场物证提取的质量,造成侦查线索偏差,侦查办案无法保持正确的办案方向工作。

(六)物证的管理水平不足

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对物证的溯源性要求很高,目前大部分地方的物证管理水平仍停留在人工管理的阶段,由于人手不足或管理制度不完善,物证追溯链不完整,因保管不当造成物证丢失情况时有发生,无法满足法律的要求。有的地方虽然已经实现初步物证管理智能化,但对物证的保管环境重视不够,造成物证被污染的严重后果,在诉讼中证明力下降,致使诉讼失败的情况也不在少数。

四、大数据背景下提高现场勘查效能的建议

为适应我国刑事侦查现在和未来发展的需要,现场勘查工作必须做出适应性的改革,重塑现场勘查引领侦查、服务诉讼的基本价值①解鹏达.信息化侦查背景下现场勘查工作的发展进路[J].辽宁警察学院学报.2021(5):44-48。

(一)加强现行侦查工作体制的顶层设计,适应大数据背景下现场勘查工作要求

2022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指出切实履行好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重大责任,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只有加强顶层设计,有效协调各方工作,发挥出最大效能。大数据背景下,现场勘查工作必然是多警种技术人员的协同的合作。积极构建符合打好“合成战、科技战、信息战、证据战”的良性工作机制,使刑侦、刑事技术、技侦、网侦、图侦和情报等力量同步上案,多警种信息应用共享,合力攻坚的局面。强化以小串大、整体打击的经营意识以及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意识。建立快速反应机制、专群结合机制、合成作战机制,对犯罪实施联动一体化打击。

(二)强化证据意识,适应以审判为中心形势下现场勘查工作要求

在大数据背景下,打击犯罪是一个系统性较强的团队合作任务,也是一个群体紧密合作的结果,其中人是最重要的因素。每位成员必须树立质量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诉讼意识、团队意识,构建动态立体团队工作理念,在工作中运用大数据思维发挥各自的优势。每位参与者都应在分工角色中积极完成好本职工作,并主动配合他人工作,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与其他成员进行无缝对接。责任的落实需要制度的保证,应用完善的职责规范和责任倒查机制来保证工作的落实。当前,物证来源鉴定范式已进入到指纹范式、DNA范示和人像概率范式三者互补的阶段,应加强相关理论的研究和实践中的应用。

(三)提高数据化可视技术在现场勘查中的应用,适应诉讼新要求

基于当前犯罪呈数据化、集团化、产业化和跨地域特征突出,起诉时所提供的证据体系庞大,传统方法很难将巨繁复杂的现场照片、示意的现场平面图以及纯文字的勘验笔录等多种法律证据有条理、逻辑清晰地展现给检察官和法官,这也增加了诉讼中公、检、法三方的沟通的难度。引入现实(AR)、虚拟现实(VR)及数字可视化等技术实现证据体系系统化、可视化,有助于诉讼参与各方全面、客观了解现场的分布、物证的相互关系、现场空间及物证之间相互关系,帮助检察官和法官清楚全面的了解警方取证过程,有助于提高证据的采信率。加强民警诉讼的培训力度,提高民警个人的诉讼能力,增强证据意识、程序意识,为提高现场勘查工作质量奠定基础。

(四)提高现场勘查主体的业务能力和新闻公关能力

现场勘查是群众能直接感受警方的工作能力和亲民程度的重要窗口,常常将目睹到的警方现场勘查表现与全球各国警方的同类工作进行直观比较,群众虽然不是专业人员,但是工作孰优孰劣,通过对比,显而易见,从而对警方整体工作水平进行的主观性极强的判断,这直接影响到群众对警方工作的满意程度。所以做好现场勘查工作日常,比各种形式的宣传效果更好。互联网时代,群众的法治意识、维权意识增强,有强烈的知情权诉求,由于公安机关并没有重视民警的公关能力和能力的培养,缺乏适当的应对方法,常常在现场勘查工作中,采取冷、横的简单方式应对群众的知情权诉求,甚至导致舆情,损害了警民鱼水情,导致在日常工作中不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加强现场勘查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有助于警方权威的树立。加强警方整体的现场勘查能力,重视整体队伍新闻公关能力的培养,是公安机关当前的重要工作。

(五)加强公安院校与属地公安局“同城一体化”建设,适应现场勘查专业人才培养要求

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是做好现场勘查工作的关键环节,突出实战引领,公安机关与公安院校人才培养紧贴形势发展需要。公安部党委关于公安院校与属地公安局“同城一体化”建设战略部署为人才培养建立了战训一体化的良好机制。在实施过程中应充分发挥院校、属地公安部部门各自优势,注重强化队伍建设、人才培养、资源共享、教学实战、科研攻关、在职培训一体化,促进课程内容与警务发展衔接、“实地、实景、实战”中提升师资队伍能力和水平,教学过程与办案过程对接、人才培养与实战需求融合,提高公安院校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质量,打造全方位、全覆盖式融合共赢新格局。

(六)加强新战新技法推广,适应现场勘查攻坚克难能力要求

现场勘查工作实践性较强,需要在工作中灵活运用知识和经验,不断创新旧的工作模式和方法,解决工作中的难题。全国各地实战部门都有不少优秀的工作经验和方法,例如,现场勘查中以足迹作为寻找其他痕迹的“指南针”,可以大大提高痕迹物证发现率;利用收集现场遗留的残缺指纹、足迹痕迹等相互间的空间位置关系,推断出遗留人的部分身体特征、行为特征,或作案过程中犯罪行为的心理特征,综合这些小的细节线索,警方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对确定犯罪嫌疑人“是谁”和“在哪里”等关键问题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而这些看似用处不大的残缺痕迹,综合起来运用作用就发挥出来,提高现场物证的利用率。通过积累并推广这些宝贵的小经验,可以提高现场勘查整体工作水平。

(七)加强与企业技术合作,适应现场勘查高科技赋力需求

党的十九大提出,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建设数字中国、智慧社会。要强化高科技在现场勘查中的运用,增强现场勘查的时效性和准确性,不断推进现场勘查的智慧化。加强与相关企业密切合作,在产品的使用范围及技术指标方面给予积极的配合,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帮助企业提高新产品的适应性,缩短新技术的转化期限,提高智慧取证的比率,同时在实战部门与企业共同研发的相互工作交流中,警方从业人员的知识结构也得到优化,争取在新产品投入使用的第一时间能熟练运用,提高工作效率和技术水平。现场勘查智慧化产品的开发,应加强顶层设计,统一规划,不能各自为政,重复投资,恶性竞争。

(八)推进实验室标准化规范化建设,适应公安司法科学实证活动需要

实验室的检验鉴定是现场勘查的重要技术支撑。按司法公正要求,鉴定机构检验鉴定的程序公开、公正、公平,检验鉴定的结论科学、准确、可溯源。加强开展实验室认可工作,是实验室主动适应法制建设的重大举措。加强公安刑事技术实验室认证认可工作,对实验室的规范化建设和程序化管理,可提高鉴定结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减少可能出现的质量风险,对鉴定的公正性、准确性提供了有力保障,从根本上解决了检验鉴定的合法性问题。①呼慧军、马洁、王瑞、王鹏、马瑞红.实验室认可是推动刑事科技进步的必经之路[J].现代世界警察.20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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