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华
(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新型政党制度研究中心,上海200237)
“民主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1]回望悠长的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史,我们可以看到,民主在理想与现实、价值与制度的碰撞、冲突中不断调适运作形式,从直接民主到选举民主再到协商民主,以保障和实现人对自由的追求。在不同时空相继兴起的中西方协商民主,由于理论渊源不同,二者在价值取向、功能定位、前置性预设和阶级属性等方面有着本质区别。
马克思说:“在君主制中,整体,即人民,从属于他们的一种存在方式,即政治制度。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本身只表现为一种规定,即人民的自我规定。”[2]在马克思看来,不是国家制度创造人民,而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因此,国家应该由人民所掌控,以人民为主体,人民才是决定国家的真正力量,其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这里的人民,是现实社会中的人,是个体性存在与集合性存在的有机统一。民主最真实的意义就是要解决人民与国家关系的问题,最终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基于此,列宁认为:“民主是国家形式,是国家形态的一种。”[3]在这里,“国家形式”即政体,是指事物的普遍性;“国家形态”即国体,是指事物的特殊性,是指这个国家的阶级实质。揭示民主的阶级性是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一个重大贡献。不可否认资产阶级民主取代封建主义专制的历史性进步,但也要看到资产阶级民主的局限性,生产资料私有制对民主构成了极大的限制。
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始终把实现人民民主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通过新民主主义革命建立起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制度,探索出了一条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紧密结合的民主政治道路。党的十九大报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并创造性地提出了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全过程人民民主。中国协商民主主体的全民性、内容的广泛性、过程的包容性、结果的有效性和成果的共享性充分体现了中国民主政治的本质。
马克思、恩格斯在科学总结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经验的基础上,开创了无产阶级统一战线思想。列宁结合新的时代特点,把“阶级统一战线”发展为“反帝统一战线”。他认为,民族问题要同殖民地问题、反对帝国主义和社会主义革命相联系。除了要同农民建立巩固的联盟外,还应与资产阶级民主政党建立统一战线,并进一步提出了“全世界无产者和被压迫民族联合起来”的口号,认为被压迫民族已是世界社会主义革命的同盟军。
经过百年的探索与发展,中国统一战线历经国民革命联合战线、工农民主统一战线、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和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发展为爱国统一战线,逐步形成了富有中国特色的统战理论与实践。统一战线的核心精神就是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不同的政治力量既有共同目标和共同利益,又有各自不同的具体利益,这就需要通过协商的方式求同存异,解决分歧和矛盾,实现合作共赢。不管是“三三制”统一战线民主政权的建设,还是人民共和国建国目标的达成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制定,都是在民主协商中求得政治共识,将广泛的社会力量纳入到人民民主的范围中,团结在中国共产党的周围。进入新时代,统一战线的性质任务、构成范围、工作领域、方式方法等随着世情、国情、党情的变化而变化,但统一战线大团结、大联合的主题始终没有变;统一战线发挥作用的内在机制——协商民主始终没有变。
回顾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发展史,不难发现,中国协商民主就是伴随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战线而产生、发展起来的,是统一战线理论和实践的有益成果。统一战线坚持党的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大团结大联合,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以及照顾同盟者利益等原则奠定了中国协商民主的价值取向和基本理念。统一战线平等对话、求同存异、体谅包容、合作共赢的工作方式方法也是中国协商民主的工作方式方法。当然,中国协商民主的理论和实践也拓展了统一战线的发展空间。
政党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实现形式,政党制度形态决定着民主政治的运行形态。包含着领导、合作、参与、协商四大核心要素的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理论是中国协商民主发展的根与源。
与在国家制度运行中产生并作为代议民主的配套制度而确立和发展的西方政党不同,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是在革命和成立新国家的过程中建立的,他们为实现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人民幸福而风雨同舟、共同奋斗,形成了通力合作、团结和谐的新型政党关系。在这种崭新的合作而非竞争的政治模式下,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是中国共产党的好参谋、好帮手和好同事。
在中国新型政党制度框架中,领导与合作、执政与参政、协商与监督的有机统一,不是基于权力威势,而是基于共同的认同和相互的尊重,因而,协商民主就自然成为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理论的内在机制。可以说,没有协商民主的基础,就没有多党合作;没有协商民主的机制,多党合作就无法运转。正是这种内在需求使得协商民主成为中国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马克思主义颠覆了传统哲学的认知,首次确立了群众在历史进程中的主体作用和核心价值,认为人民群众才是历史的创造者。中国共产党科学运用和创造性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群众史观,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4],这意味着有协商民主的地方就有群众路线。群众路线与官僚主义相对应,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相对应,二者分别属于不同的范畴,但归根结底,二者都是对待民意的态度和方式方法,二者具有高度的契合性。从价值取向来讲,二者的终极目标都是从根本上维护和保证人民群众的利益。“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强调的是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坚持了人民主权的原则;“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强调的是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要最大限度地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心声和愿望。中国协商民主是人民群众的协商民主。协商民主的主体是人民群众,人民群众也是中国协商民主的重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是我们能够实行和发展协商民主的重要前提和基础。”[5]从功能定位来讲,二者都是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重要法宝。根据群众路线的要求,决策者必须将听取群众意见作为决策的前提与基础,并且还要通过群众的实践来检验决策的成效。这与协商民主的“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是相一致的,二者都致力于实现更高质量的决策。
协商民主与群众路线在实践中有机融合,一方面,协商民主是群众路线的实践形式,群众路线从价值、理念的视角为协商民主提供了方向引领和方法指导;另一方面,协商民主推进了群众自下而上的有序政治参与,促进了党和政府自上而下地联系群众。
多元主体之间是否存在“共同的善”(common good)?是否有实现“共同的善”的路径?围绕这一问题,自由主义民主理论与共和主义民主理论有着截然不同的回答。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就是在探寻确保民主自治的最佳途径的长期和激烈的历史争论中出现的[6]。
1.古典自由主义民主理论
古典自由主义民主理论是自由资本主义阶段的主流民主理论,包含了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和代议制民主思想等。洛克在霍布斯个人主义的基础上,较为系统地提出了自由主义理论,认为人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治者不会为公民自由地追求其利益而主动提供一个适当的框架。孟德斯鸠在延伸洛克思想的同时,提出了三权分立学说,并将分权与自由联系起来,提出必须对政治权力加以限制。进入19世纪,约翰·密尔提出了代议制民主理论。在自由民主观中,个人的自由是绝对的、第一位的,民主只不过是实现自由的制度和方法,民主政府和国家之所以有意义,就在于它可以维护私人领域的个人自由。为维护这一体制,古典自由主义民主建构了一系列政治原则和机制:治者必须通过政治机制(政治机制指无记名投票、定期选举、政治代表候选人之间的竞争等)对被治者负责,这些机制为公民选择、认可和控制政治决策提供了令人满意的手段[7]。
2.修正阶段的自由主义民主理论
在此阶段,第一种发展是以熊彼特为代表的竞争性精英民主理论。熊彼特通过论证“共同福利”“人民意志”的不可能,批判了支撑古典民主理论的基石,并用经济学家的思维把民主看作自由竞争的政治市场的机制,选民作为消费者用选票“购买”合意的政治产品,而政治家通过宣传等向选民介绍自己的政治主张,争取选票。基于对民众的消极认识,竞争性精英民主理论者认为,精英掌政是无法避免的,民众可借助下次选举的变化可能性实施民主控制。第二种发展是以罗伯特·达尔为代表的多元民主理论。达尔借助实证研究,批判和反思麦迪逊主义、平民主义和竞争性精英民主理论等,认为由于权力的高度分散,不可能出现多数人的暴政,提出“以社会制约权力”,并认为用多数与少数之间的对比来描述民主是不准确的。达尔认同熊彼特对人民主权概念的质疑,依然强调竞争、利益和投票,但批驳了竞争性精英民主理论对民众的消极认识,并提出在公民之外还有其他民主主体影响着政治领袖的竞争和选择,如社会联合体、宗教集团、工会、商业组织和政党等利益集团。达尔将利益集团之间的竞争看作是现实民主的关键条件,揭示了西方现代民主形式的真实机制。
尽管自由主义民主理论随着实践的变化而不断修正,但其本质元素却没有改变:认为个人自由的价值是第一位的,人们受个人利益而不是共同利益的驱动来作出最佳行为选择。
自由主义民主既是西方协商民主深刻的批判对象,也是西方协商民主重要的建构坐标。自由主义民主理论对国家与个人关系的重新定位以及倡导的自由、平等等核心价值理念,必然是西方协商民主的基本遵循。首先,协商不能侵犯个人自由;其次,承认主体的多元性;最后,共同的善不是先验的,而是在协商过程中产生的,形成共同的善本身也是协商民主的目的。西方协商民主认为选举民主实现的是利益聚合,而当下民主的核心应该是偏好的改变,多元主体之间可以通过对话、交流、讨论、协商等方式形成共同的善,并且这种共同的善不会侵犯个人的自由。
1.古典共和主义
古典共和主义,即古希腊罗马时期的共和主义。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按照执政者的人数和施政目标,将以群众为统治者而能够照顾到全邦人民公益的国家形态,称之为“共和政体”。这一论述是古典共和主义的重要源头。在古罗马时期,首先提出并使用“共和”一词的西塞罗在《论共和国 论法律》中提出,人民是为互利而彼此合作的共同体,共和国包括很多政体形式,但因为各有利弊,提倡混合政体。古罗马灭亡之后,古希腊和罗马的共和思想也逐渐被遗忘。到文艺复兴时期,古典共和主义开始复苏,并在意大利出现了城市共和国的实践。在马尔西利乌斯、马基雅维利等共和思想家的提炼下,古典共和主义逐渐系统化,其核心要义主要有:共和国能使国家更强大;政治共同体是自由和独立的;强调公民政治参与的义务;注重公民的美德教育。近代以卢梭为代表的激进民主理论是古典共和主义的一个重要分支。卢梭提出了人民主权理论,认为权力的合法性来自人民的同意,来自人民的公共意志,一个民主的社会就是所有社会成员共同参与政治,按照公共意志决定公共事务。
2.新共和主义民主理论
到了20世纪50年代,西方国家的公共生活开始走向衰落,民众对政治的热情日益降低,社会弱势群体的不利处境长期得不到改善,民众对政府的信任也大幅下降。汉娜·阿伦特、阿诺德·考夫曼、卡罗尔·佩特曼、麦克弗森和巴伯等人提出了参与民主理论。在参与民主理论中,巴伯的强势民主理论强烈地批评了自由主义民主理论,认为自由主义民主是弱势民主,是作为动物管理的政治[8]。公民身份和参与是巴伯强势民主理论的两大核心要素。他认为应当扩大公民广泛的政治和社会参与,以社群、共识等理念为特征,将市场中的陌生人转变为邻里的动态关系,创造出政治共同体的归属感和自我控制命运的归属感。参与民主理论得到了社群主义理论的积极回应。与主张个人先于且分离于国家和社群的自由主义不同,社群主义者以“社群(community)”为理论出发点,主张善优先于正义,社群优先于个人,用爱和德性而不是利益来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社群主义还强调公民美德的培育,这些美德包括忠信、诚实、奉献等[9]。
与基于个人主义的自由主义民主不同,共和主义民主理论是建立在整体主义基石之上的代表制,强调从共同的利益出发,通过广泛的政治参与和富有成效的民主审议,促进共同的善,最终实现人民主权,确立了参与、理性对话与共同的善之间的联系。
由于协商与共和具有很多共通性,因而共和主义民主理论对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影响非常大。第一,二者都认为存在共同的善,但协商民主理论认为这种善是理性对话的产物,而不是预先存在的。并且,在协商民主理论看来,共同的善不仅包括公共利益和公共价值,而且包括协商过程中的妥协和包容。第二,二者都强调政治参与,但协商民主理论没有把政治参与的理论根据放在共同的善和共同体本身的传统和价值上,也没有放在共和主义民主理论家所强调的公民美德的培育上,而是把政治参与作为实现人民自治和个人权利的重要手段和方式,作为一种过程来理解[10]。
由于世界观、方法论和价值观等不同,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和西方民主理论有着本质差异,建立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论基础上的中西方协商民主亦不同。
“在现代政治文明中,民主不外两大取向:一是天赋人权,人自由平等,是国家的主人;二是天下为公,国家属于人民,人民管理国家。”[11]前者注重人的个体性,以个人主义为逻辑起点,并衍生出“自由、平等、博爱”等政治价值;后者注重人的集合性,以整体主义为逻辑起点,强调权力的人民性(公共性)。不管是中国协商民主还是西方协商民主,都认识到了人的个体性存在和集合性存在的双重性,并寻找二者平衡的基点。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协商民主就是一种为平衡二者关系而形成的政治理论与实践。
中西方协商民主均认为,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而非君主,人民是国家主权的唯一所有者,政府只是替人民执掌国家的行动者,是权力的执行者。因此,中西方协商民主都是一种政治参与过程,是实现人民主权的方式。虽然西方协商民主汲取了共和主义“人民主权”的养分,但在自由主义民主占据主导地位的前提下,它仍然需要捍卫和坚持个人本位。只有吸收和继承自由主义民主个人本位这一核心价值观点,西方协商民主理论才能得以发展并在实践中展开。所以,西方协商民主平衡人的双重性的基点是个人本位。与西方协商民主不同,建构于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框架下的中国协商民主,以人民为本位,不仅强调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且强调国家应该维护人民具有一致性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为个体利益的实现创造更好的社会基础和现实保障。中国协商民主不仅强调民主的人民性,而且强调民主的权利性,二者辩证统一,最终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因此,中国协商民主的主体不是西方意义上独立的、符号化的人,而是体现社会关系的人,是个体性存在和集合性存在有机统一的人。
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是现代民主的两种基本实现形式。就民主实现形式而言,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都属于程序民主范畴,具有同等的价值和意义。但由于不同民主形式与政治生态的契合程度不同,因此二者在民主政治框架中的地位和作用也不同。
西方民主理论以个人本位为逻辑起点,并由此派生出代议民主、多党竞争、竞争性选举等民主运行方式,把民主等同于选举,颠倒了人民主权与选举的次序,割裂了协商与民主的关系。熊彼特毫不避讳地说:“竞争的要素是民主政治的本质。”[12]西方各政治力量之间为了在竞争中占据优势,也进行各种各样的协商,但这些协商是为竞争服务的。当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仍将采取竞争的方式来解决。应运而生的西方协商民主试图通过恢复一定程度的直接民主、公民美德和理性之治来弥补选举民主的缺陷。但在西方民主政治框架中,由于竞争是其基本特征,所以,选举民主是根本的民主形式,协商民主则处于后发性和补充性的地位。
在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中,协商是其基本特征,虽然政治制度安排中也有以选举为基础的竞争,但竞争与协商良性互动。基于此,中国协商民主被赋予更高的政治地位和价值,它不仅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方式,而且是人民民主的真谛。相比于后发性、补充性的西方协商民主,中国协商民主不是选举民主的补充,而是贯穿于中国民主全过程的一种国家民主制度,二者都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形式和手段。中国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双轨运行,良性互动、协同发展,实现了民主效应的最大化。每年召开的“两会”可以说是中国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协同发展的典范。
协商民主实质上是利益博弈的公共协商。公共协商过程不是市场交易模式下的讨价还价,而是公共利益责任支配下的理性对话。因此,中西方协商民主都倡导放下狭隘的个人利益追求,在公共理性的驱使下进行个体利益偏好转换,最终取得共识,形成对公共利益的关注。但二者关于公共利益和公共价值是否是协商民主的前置性预设有着截然不同的回答。
在反思和超越自由主义民主和共和主义民主的基础上,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假定,在协商之前,个人会片面或错误地看待自己的利益,但通过理性辨析、超越私利,能够把目标导向公共利益。在西方协商民主看来,共同的善不是协商的前提,而是通过理性对话形成的协商结果。也就是说,共同的善不是协商民主的前置性预设。正是基于这样的假设,西方协商民主鉴于自由主义民主中自利性、竞争性规则所导致的社会分裂和政党倾轧,不鼓励协商主体直接表达个体私利以及讨价还价、交易妥协,希望协商主体在没有统筹协调的条件下通过理性对话寻求对立各方的共处之道。这就要求协商者不仅有参与协商的热情和能力,还要在价值中立的前提下具有改变私利偏好的勇气。基于此,西方协商民主还强调公民美德的培育。
与西方协商民主不同,中国协商民主理论认为,在社会主义国家,由于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的一致性,因此公共利益、共同价值在协商之前就是存在的,并且是协商的前置性预设条件。由于党和政府是前置性公共价值和公共利益的提供者和代表者,因此,在中国协商民主实践中需要党和政府站在一个更高更广的角度进行统筹协调,引导协商参与者从公共价值和公共利益出发进行理性对话,并为弱势、非专业性群体创造参与协商的机会。
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也就是说,本国的政治制度都是由本国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作为国家形态的民主,总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并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因此,建立在不同经济基础之上的中西方协商民主分别属于不同的民主范畴。
追求私利的私有制经济从根本上决定了西方协商民主是与西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国家制度相一致的,属于资本主义民主范畴。虽然西方协商民主对自由主义民主和共和主义民主进行了批判和反思,但它们的对立属于西方政治传统内部的分歧,旨在推动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的改良,不可能跳出资本主义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对立,无法摆脱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弊端和局限。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西方协商民主是不平等基础上的协商,是为少数人谋利的协商。
中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公有制从根本上保证了人民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的一致性,也决定了中国协商民主的阶级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属于社会主义民主范畴;并且,其人民的范围空前扩大,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