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增强防范宗教安全风险的能力

2022-02-04 11:55徐以骅
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22年4期
关键词:安全观国家

徐以骅

(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上海200433)

2014年4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并且在此后的一系列讲话中对总体国家安全观作了更全面深入的阐述。目前,总体国家安全观不仅已经体现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国家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法律和文件,而且已经逐步落实为包括宗教工作在内的当前我国各项工作的重要指导方针。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的总体国家安全观,是我们做好新时代宗教工作的基本遵循。

一、总体国家安全观与我国宗教安全

2014年4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指出,“当前我国国家安全内涵和外延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要丰富,时空领域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宽广,内外因素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复杂,必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首次提出并且深刻阐述了统筹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国内安全与国际安全,实现人民安全、政治安全、国家利益至上有机统一的全面系统的总体国家安全观,向全党全国提出了要构建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的任务[1]。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一章第十四条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这就是每年4月15日我国“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的由来[2]。

自2014年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许多重要场合发表了关于国家安全的一系列讲话,进一步发展和丰富了总体国家安全观。“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乱”,习近平总书记在这些讲话中多次强调,国泰民安是人民群众最基本、最普遍的愿望,是国家安全的头等大事。2017年10月18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这样指出:“国家安全是安邦定国的重要基石,维护国家安全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要完善国家安全战略和国家安全政策,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统筹推进各项安全工作,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加强国家安全法治保障,提高防范和抵御安全风险的能力,严密防范和坚决打击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加强国家安全教育,增强全党全国人民国家安全意识,推动全社会形成维护国家安全的强大合力。”[3]在2021年12月3日至4日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指出,在宗教工作领域“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统筹推进相关工作”[4]。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涉及宗教的内容,主要是该法第二章第二十七条。该条款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动,坚持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利用宗教名义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反对境外势力干涉境内宗教事务,维护正常宗教活动秩序。国家依法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邪教违法犯罪活动。”[5]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所阐述的11种国家安全虽未涉及“宗教”两字,但宗教作为具有广泛群众基础和国际影响的意识形态和社会组织,与政治、国土、文化、社会、信息等国家安全息息相关,是我国处置诸多国家安全问题时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因此,如果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宗教条款所指涉的是狭义的宗教与国家安全问题,那么充分体现习近平总书记所精辟阐述的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整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则涵盖了广义的宗教与国家安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的界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5]。“宗教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意指主权国家内部宗教状态稳定和谐,外部不受宗教性质或来自宗教势力的严重威胁;而“中国的宗教安全”则指我国国家内部信仰主体和格局有利于维持国家的安定团结,外部势力在宗教领域对我国的国家主权、政治制度、社会现状、经济发展和人民福祉等核心利益不构成严重威胁[6]。

习近平总书记曾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来形容当前国际格局和地缘政治的挑战。与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一样,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我国应对当前纷繁复杂的国际形势、国际关系力量格局的变化以及美西方加紧对我国国家主权、社会制度和经济发展进行严重侵犯、全面围堵和遏制的主动倡导和战略回应。概言之,总体国家安全观是我们党关于国家安全理论的重大创新,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7]。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对于我国如何看待和处理国内外宗教事务,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二、当前我国所面临的宗教安全风险

宗教向来就与国家安全有着不解之缘,这是由宗教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在历史上和当今世界的许多地方,宗教或宗教信仰往往关系到国家或民族生存的核心价值观,与一般社会思想和价值观相比更为持久且较少弹性,而“得到神佑的政治参与”往往更“不容忍妥协”。宗教及其宗教组织通常还具有广泛的社会动员力、跨国联系、使世俗权威相对化以及使暴力活动合法化的特性,宗教问题极易转化为国家安全问题。因此,具有超越性的宗教与具有高度现实性的国家安全之间存在着极其密切的关系。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全球宗教复兴,宗教政治化、网络化、国际化以及暴力性宗教极端主义的肆虐,更是对国家主权和国际秩序提出了严重挑战,宗教对国家安全的影响业已成为当前世界各国难以回避的问题。

当前我国宗教安全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上世纪下半叶以来,伴随着全球宗教复兴尤其是宗教保守派和基要派的崛起,许多国家出现宗教政治化和政治宗教化的趋势,国际关系也因此进入了各种宗教、民族、经济、文化、地区、意识形态和军事冲突交织叠加的时代。在国际政治和宗教势力的推波助澜之下,宗教极端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和暴力恐怖主义三股势力针对我国的政治和暴力行动也在不断升级,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一直构成对我国国家安全的最直接、最具突发性和暴力性的威胁。

其次,以美西方为主的所谓国际宗教自由运动以及各种国际传教组织、国际宗教非政府组织和宗教类智库等通常不具明显的暴力性,但具有更广泛的草根性,影响范围更大,更注重对我国进行宗教渗透和开展所谓“灵魂争夺战”,并且更具有助推“颜色革命”的能量,因此目前已经成为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的更为经常性和更具颠覆性威胁的因素。事实上对我国国家安全来说,一些宗教极端和民族分裂主义组织和势力往往也是借助互联网等现代科技手段、在反恐问题上实行双重标准的某些国家的庇护,以及所谓宗教自由和人权倡议团体的实际支持来开展其活动的。

其三,美西方国家在对华政策上一再将“主权问题人权化、人权问题宗教化、宗教问题安全化”,中国已成为美西方策动的所谓国际宗教自由运动的主要攻击目标和美西方政府在所谓宗教人权问题上的主要制裁对象,涉及我国国家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的“藏独”和新疆民族分裂主义等问题被美西方歪曲为所谓“宗教人权问题”,并加以煽动和利用。美国最近的两届政府就罔顾事实将我国治理新疆政策定性为“种族灭绝”,2021年年底美国总统还正式签署《维吾尔强迫劳动预防法案》,交替使用行政手段和国会立法来使其利用宗教对华实施长臂管辖和远程施压的恶劣行径具体化、长期化和武器化。目前美西方国家利用其主导的宗教人权国际制度(即由关于宗教人权的各种国际和地区性的公约/条约、各种旨在促进所谓宗教人权的非政府组织,以及美西方国家的国际宗教和人权政策等所构成的国际机制),在所谓宗教自由问题上对我国采取了结合单边、双边和多边施压手段的“多管齐下”的攻击性态势,把宗教打造成围堵我国的地缘战略工具。

其四,由美国政府发起和领导的所谓宗教自由国际体系已初步成形。该体系以“国际宗教或信仰自由联盟”为轴心,以《“国际宗教自由联盟”原则宣言》《波托马克宣言》《波托马克计划》《不可剥夺权利委员会报告》等为基本原则和行动指南,以“推进宗教或信仰自由部长级会议”“地区性宗教自由圆桌会议”等为年度会议和地区性分会,以“国际宗教自由基金”和“国际宗教自由大使”为融资平台和联络机制,并且与2021年7月由美国非官方团体出面举办的“全球宗教或信仰自由峰会”和2021年12月由美国政府出面拼凑的“全球民主峰会”互相呼应,构成多维立体的“价值观同盟”。在这一“价值观同盟”中,美国政府的全面操控是该同盟得以维系的关键。无论是“推进宗教或信仰自由部长级会议”“国际宗教或信仰自由联盟”,还是“全球宗教自由峰会”和“全球民主峰会”,其主办方和某些势力都试图将攻击矛头直接引向中国。

其五,近年来我国各种宗教和民间信仰均呈增长趋势,宗教无论作为正面还是负面因素,其对我国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性正在日益增长。在当前我国经贸需求以及国家利益布局全球化的背景下,宗教对我国的安全战略和对外关系的重要性也在不断提升。我国的政体和主流意识形态决定了宗教和宗教团体在我国内外政策的形成和实施中,不具有主导和显性作用,但在我国与一些具有宗教性的国家和地区的交往尤其在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过程中,宗教往往是增进关系和争取民意的有效手段之一。在我国处理涉及宗教的全球治理问题尤其是在反对“三股势力”的斗争中,宗教是无法回避的因素;而我们要对外部世界讲好中国的故事,就不能不讲好中国宗教的故事。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民心相通是国际关系中最基础、最坚实、最持久的互联互通,而宗教领域的对外民间交流和公共外交,则是实现我国“民心相通”对外关系目标、提升我国国际形象、倡导和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的重要途径。

我们应该看到,我国是一个宗教性较弱的国家,除宗教并非我国主流意识形态外,还由于宗教信徒在总人口中的占比较低以及国民宗教性普遍较弱等,我国更谈不上是“信教的国度”。在世界各国的各种政教关系或政教力量对比方面,有“强国强教”“弱国强教”“强国弱教”“弱国弱教”等各种组合,而“强国弱教”“政主教从”则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之一。不过虽然中国宗教信徒在总人口中的占比较低,但绝对人数则较大,我国目前有统计的宗教信众人数近2亿,多于一些大国的总人口。如与社会和民族重大事件尤其是境外敌对势力等因素相关联,那么具有“特殊重要性”的宗教就极可能产生具有“全局性”的后果。因此,对宗教在我国国家安全领域的实际影响我们不可束之高阁、掉以轻心,必须及时有效地防堵任何国家安全的漏洞。

三、宗教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的路径

在全球宗教政治化和宗教极端主义势力抬头的国际背景下,宗教问题无论在东西方都越来越成为重要的国家安全问题。

一般来说,宗教具有“观念或思想”“情感或体验”“行为或活动”和“组织和制度”等基本要素,据此宗教作用于国家安全的路径可概括为无形和有形两个维度:一方面,宗教从无形的观念/意识形态维度潜移默化地影响个人、群体乃至民族、国家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另一方面,宗教依托制度化的组织机构和外在的宗教行为从具体且有形的社会存在的维度直接或间接地作用于国家安全[8]。

就无形的意识形态维度而言,宗教意识形态因其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作为核心信念或民族精神而有别于其他意识形态。宗教信徒对宗教意识形态可能产生的极端信奉,再加上外部宗教和政治势力的参与和利用,这样宗教意识形态便有可能成为暴力行动的思想基础,从而威胁到国家安全。就有形组织及运动维度而言,宗教的有形组织机构包括各种教会、宗教社团、传教组织、宗教政党、宗教慈善团体、宗教非政府组织、宗教类智库等。作为宗教的基本要素之一,宗教组织是实现宗教目标、进行宗教实践的载体,是聚合宗教信众的平台,并且“尤其适合于加速动员”,因此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政治和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并且通过从政治游说、基层动员到国际参与等多种途径作用于国家安全。

由此可见,宗教是影响国家安全少有的“软硬兼具”的力量。宗教和宗教团体通过以下途径影响国际关系和国家安全:首先,宗教是群体认同或身份建构的最主要的方式之一;其次,宗教作为跨国跨民族的意识形态和组织,能够对民族国家和以民族国家为基础的国际秩序造成冲击;再次,宗教是可被各种国家和非国家、宗教和非宗教行为体利用的合法性来源之一。鉴于我国的不同国情,宗教对我国国家安全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认同安全、利益安全和合法性三个层面。

认同安全指宗教认同对国家身份、政治制度、民族身份和文化身份认同等的影响。不同的认同可以共存并且相互加强,如我们通常所说的“爱国爱教”,即国家认同和宗教认同相向而行,爱国是爱教的前提。但极端的宗教认同却有可能对非宗教性认同产生冲击和排斥效应。利益安全指宗教对国家利益的影响,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那样,“国家利益至上是国家安全的准则”[9]。宗教在国家统一、政治安全、社会安全、经济安全、人民安全等多个层面与我国国家利益发生互动关系,并且必须以维护和增进而非损害和削弱国家利益为指归。合法性指宗教被用来作为各种行为体及其行为的合法性依据。在我国目前的处境下,宗教合法性与国家安全最直接的关系体现在宗教使暴力合法化、民族分裂合法化以及外来干涉合法化等方面。而我国爱国宗教团体的反暴力、反分裂以及反干涉斗争同样需要充分利用宗教资源,对宗教经典及其教义教规作出符合时代进步要求和我国国家利益的阐释。

宗教在国家安全领域不仅具有上述“虚实相间”“软硬兼具”的特点,在国际事务上也具有两面性或多面性的实际社会功能。在国际舞台上,宗教既可以是“和平使者”,也可以是“动乱根源”;既是国家和地区安全的潜在威胁,也是各国对外关系的独特资源。宗教在某个国家的国家安全和对外关系中起正面还是负面的作用,主要取决于该国政府在宗教问题上的决策和治理能力。我国改革开放40多年来的历史经验充分表明,中国共产党对宗教工作集中统一的正确领导,是我国宗教的基本面持续向好、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对外关系中发挥积极作用的基本遵循和根本保障,与那些在宗教问题上陷于内哄、内斗、内乱和内战的国家和地区形成了鲜明对照。

2006年7月,胡锦涛总书记在第二十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指出,处理好我国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中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等五方面的关系,“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事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事关党和国家的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10]。在2016年4月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指出:“宗教问题始终是我们党治国理政必须处理好的重大问题,宗教工作在我们党和国家工作中具有特殊重要性,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关系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关系,关系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关系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11]因此,是否具备处理好具有全局性的国内外重大宗教问题尤其是涉教国家安全问题的能力,在某种程度上关系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

四、如何增强抵御宗教安全风险的能力

安全有积极、消极之分。消极安全具有被动和防御性,主要着眼于消除安全威胁和隐患;积极安全则具有主动和进取性,着眼于预防安全隐患、塑造安全环境,以及扩大安全空间和手段。2016年1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明者防祸于未萌,智者图患于将来。’我们必须积极主动,未雨绸缪,见微知著,防微杜渐,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仗,做好应对任何形式的矛盾风险挑战的准备,做好经济上、政治上、文化上、社会上、外交上、军事上各种斗争的准备,层层负责,人人担当。”[12]

就宗教安全而言,我们既要反对境内外势力利用宗教名义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又要充分发挥宗教团体和信教群众在维护我国国家安全方面的积极作用;既要防止境外反华势力对我国宗教渗透,又要支持和鼓励我国宗教团体走出国门,积极开展对外宗教文化交流活动。在充分考虑宗教对我国国家安全的双重属性,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构建和完善我国国家安全理论体系和战略体系,以及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的基础上,为增强我国防御宗教安全风险的能力,我们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首先,做好党的宗教工作,是舒缓宗教领域国家安全压力的根本途径。我国是宗教资源大国,但目前国内各宗教的发展不够平衡,各大宗教团体的软硬件建设有不少短板,宗教事务治理水准与党和政府从严治教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因此,我们要始终坚持党对宗教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正确宗教政策,防止宗教工作的左右摇摆和认识偏差,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不断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从而促进教内和谐、教教和谐、宗教与社会和谐,整体性地降低宗教安全隐患和提高我国对宗教安全风险的预防和管控能力。

其次,对宗教安全的分级管控、区别对待,应成为我国防范宗教安全风险的一项基本原则。涉及宗教的安全风险大致可分为个人、社会和国家三个类别。此三类安全问题尽管有所重叠,但在规模、范围、严重性、破坏性、国际影响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异,不能相提并论,因此需将个人和一般社会安全问题与重大国家安全问题加以区隔,阻断个人和社会安全问题上升为国家安全问题的通道,按程度和性质就事论事地看待宗教问题,既不扩大也不缩小宗教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和危害,防止处理重大国家安全风险的资源被挤占和摊薄,使宗教政策更符合我国“政主教从”的政教关系和“强国弱教”的宗教国情。

第三,在宗教对外关系领域实施积极安全政策是防范宗教安全风险的有效手段。遵循习近平总书记要在国家安全领域“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仗”的指示精神,我们应更自信地开展宗教对外民间交流和宗教领域的公共外交,实现国内宗教政策与国家对外战略的对接,恢复和盘活我国散落在海外的宗教资产,把统战工作需要协调和处理好的宗教关系和海内外同胞关系放在一起抓,充分发挥宗教团体在我国对外宗教交流中的主动和主体作用,构筑我国海外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隐性防线。

第四,培养宗教工作“三支队伍”是防范国家安全风险的体制保障。在2021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首次以总书记的身份提出了培养宗教工作“三支队伍”即党政干部队伍、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宗教学研究队伍的目标,为加强新时代我国宗教工作的政治思想和专业队伍建设做出了新的部署。培养“三支队伍”是对我国宗教工作队伍的建设目标和时代使命的最新论述,也是党的统一战线思想在宗教工作和宗教人才队伍建设领域的具体体现。我国宗教工作“三支队伍”的目标一致、分工具体、行动协调、误判率低、默契度高、执行力强、能办大事,充分体现了我国宗教工作的制度性优势,为解决当前宗教工作领域的重点和难点问题,防范化解宗教领域的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提供了人才资源和体制保障[13]。

最后,加强宗教知识供给是提高宗教安全风险防范意识的长期方案。长期以来由于各种原因,社会上对宗教存在着不少认识盲区,甚至谈“教”色变,党的宗教政策和正确宗教知识缺乏获得渠道,不少民众甚至党员干部对我国的宗教国情和宗教政策不甚了解,对国际宗教格局的发展变化存在隔膜,并且缺乏对合法宗教的识别力和对异端邪说的免疫力,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合法宗教活动得不到正确对待以及非法宗教活动得不到有效抵制。因此我们有必要在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强国家安全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教育的同时,开展党的宗教政策以及关于我国宗教国情的普及教育,提高我国民众的宗教安全风险防范意识,扩大贯彻落实我国宗教政策和维护国家安全的民众基础,使宗教安全领域成为中国特色国家安全体系中的牢固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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