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 来,穆晓琳
(1.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854;2.辽宁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6)
自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共同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以来,我国与西方国家的交往愈加密切,其中在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等领域的交流和学习成为重中之重。虽然在与其他国家的交往中,我国在相关各领域已经取得了相应的进步和成就,但与此同时也产生了一些不可避免的涉外纠纷事件。法律英语的掌握和使用则成了我国涉外执法者必须具备的技能。这些年来,国内部分学者针对法律英语词汇进行了相关研究,其中李萍 (2017) 根据法律英语的词汇特征将其分为具有普通含义的法律普通词汇、外来词、古旧词及法律英语的正式性词汇。[1]寇俊瑜 (2017) 通过引入翻译策略将法律英语词汇分为普通词汇、惯用搭配、模糊性词汇、复合词和古旧词以及外来词。[2]吴锟 (2020) 将法律英语词汇根据其翻译特点将其分为通用术语、古英语和外来语、模糊性词语以及形容词副词。[3]大多数学者已通过翻译技巧及策略对法律英语词汇进行了研究,但鲜有从认知语义学中的原型范畴及概念隐喻角度出发,分析并归纳普通词汇中的法律释义和一词多义 (semasiology) 现象产生的认知机制及特征,以及剖析其一物多词 (onomasiology) 现象背后的生成机制及原因。
因此,本研究致力于通过认知语义学中的相关原理对法律英语词汇进行范畴化归类并分析其词汇释义的内在本质,目的在于增强我国公安一线队伍或涉外执法者对法律英语词汇的理解,同时也有助于加深其对词汇的记忆。
莱考夫 (Lackoff) 和约翰逊 (Johnson) 在 《我们赖以生存的隐喻》 中提出了隐喻的概念。他们认为世界上所有的事物都有其独一无二的特征,人们通过对其特征的了解和学习来认识或者识解事物。识解是一种人类独有的认知过程,那么识解后的事物就是主观和客观的结合产物,而不再是客观的事物 (Lackoff&Johnson1987) 。[4]人们通过家族相似性,即不同事物享有相同的特性这一规则将事物分类,这种分类方式称作范畴化 (cognitive category) 。对于法律英语词汇而言,它们的释义往往表达的是抽象的事物。其中,有些法律词汇仅仅只有一层与法律相关的释义,而对于绝大部分法律词汇而言,其法律释义只是该词汇众多释义中处于边缘化、非典型化的一个释义而已。认知语言学认为,空间概念是最基本概念,其他抽象概念都是由空间概念通过意象图式的映射,或者说是隐喻或转喻模式的投射来获得另外一种空间结构的。[5]那么,一个词汇除了其基本范畴释义外,还会拥有其他相似特性但用于不同认知域的释义,这就是一词多义现象出现的本质。因此,对于分析法律英语词汇中具备一词多义现象的词汇的形成原因和机制的研究值得进一步探讨,它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通过对中国政法大学张法连教授编著的 《英美法律术语词典》 中法律英语词汇的范畴化分析,将法律英语词汇分为外来语词汇、法律专有词汇及隐喻意义词汇。
1.外来语词汇,即拉丁语词汇。拉丁语具有专一性,很少存在一词多义现象,所以在本就应该具备单一性和准确性的法律法条中使用拉丁语词汇不会产生歧义情况。例如,(1)If something is said to be void ab initio, the thing was never created or valid to begin with.其中void ab initio一词,它表示自始无效。其中ab initio 与from the beginning有些相似。但前者只用在与合同、财产、婚姻相关的法律领域中,后者可以适用于各个领域。比较而言,ab initio显得更专一、更具体。(2)dies non.这个词表示休庭日或庭审日,而现代英语中也存在语义相近的词adjournment day。但adjournment的本意是休会,所以相比较而言,拉丁语词汇dies non语义表达更加直接、准确。另外,像lex loc地方法律,mala prohibita法律所禁止的行为,mens rea犯罪意图,这些词汇的表达都侧重于使用拉丁语而非现代英语,因为前者更能够保证法律条文所要求的准确性和专一性。
2.法律专有词汇。法律英语词汇中有相当一部分只包含一层释义,即法律方面释义的词汇。他们没有写成拉丁语,而是现代英语。他们具有唯一的法律释义且只适用于法律条文中,这类词汇完全符合法律英语词汇准确性和专一性的特点。比如,accord表示协议、协约。They came to an accord that profits should be shared equally. 他们达成协议,收益由大家均分。declarant声明者。This declaration is made and signed by the above declarant on the day of...before me.上述声明于某年某月某日由上述声明人在本人面前作出及签署。
3.隐喻类词汇。法律英语词汇中的隐喻类词汇,即在翻译时存在一词多义现象的法律英语词汇。由于这种现象的存在,记忆时往往会对法律英语的翻译和理解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甚至造成歧义。如何正确理解并选择这些词汇的释义则十分重要。下面将对这种词汇的意象图式和内在隐喻概念进行分析并整理归纳。若要了解这种词汇的隐喻概念,首先要了解一词多义的本质。一个词中存在多种释义实际上是由这个词基本范畴词义的延伸形成的,也就是说,这个词延伸后的多种释义与它的基本释义具有家族相似性,进而当这个基本释义映射到其他领域便会形成在新领域中所要表达的释义(Geeraerts & Dirk 1994)。[6]其中基本释义所在域称作源域,其他新领域称作目标域,隐喻就是从源域到目标域的一种映射。当人们对相关联的事物在内心经过反复认知后,便形成了相关事物的意象图式。意象图式是从刚刚接触了解事物到形成隐喻概念的中间阶段。
在法律英语中,可以被大量表达式证明的一个隐喻概念结构是Legislation is a conflict.例如,(1)He has hired a lawyer to defend him against the allegations.辩护。(2)The proposal was defeated by just one vote.使无效。(3)But at some point you have to understand that the benefits of redistribution of wealth don’t justify the initial violation of the property right.侵犯。(4)Lack of security of tenure was a reason for many families becoming homeless.占有。(5)The judge questioned his about his guilty plea.抗辩。例(1)中defend作为动词的隐喻其基本释义有以下几种:一是to protect sb./sth. from attack防御。二是to say or write sth. in support of sb./sth. that has been criticized辩解。三是to protect your own goal to stop your opponents from scoring防守。四是to conduct a case for(the party being accused or sued) in a lawsuit辩护。因为根据原型范畴理论,一个词的原型释义或基本范畴义是最容易被人感知和理解的,所以defend的基本范畴义为“防御”,即其在源域中的释义为“防御”。但当语境转移到法律范畴时,之前的释义也映射到相应的目的域中,即体现出新的延伸的释义——“辩护”。例(2)中,defeat的基本范畴义为“打败”,而当它映射到目的域,即法律领域中时,便延伸得到“使无效”的新释义。
由此可以看出人们在法庭上使用的法律词语是由冲突或斗争概念构成的。法律实际上是一种无形的“斗争”,抵抗、击败、入侵、占据这些在“斗争”范畴中出现的行为都可以映射到法律英语范畴中。这样经过不断的熟悉法律行为与法律当事人二者的关联,便产生了相应的意象图式,这为最终形成法律是斗争这一隐喻概念奠定了基础。同时也体现出了在制定英语法条时,人们对法律语言的理解之深、认知程度之高。隐喻类词汇除了在翻译时存在一词多义现象外还有文化隐喻现象存在。所谓文化隐喻是指从源域映射到目标域并保持从目标域的文化角度来理解源域的意义,也就是说文化对认知隐喻概念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例如,King’s或者 Queen’s bench指代“(英国)高等法院王座法庭”。对于King’s bench而言,源于中国皇权龙椅的王权内涵会映射到目的域中,它也随之延伸成为王座法庭。而由于后来一段期间英国缺少男性国王,其王位由女性国王替代,所以King’s bench 也被改写为Queen’s bench,但其象征意义不变。
4.一物多词类词汇。在法律英语中,除了有相当数量的一词多义类词汇以外,还存在部分一物多词类词汇。该类词汇的生成机制及原因也是以原型范畴理论为基础的。以“律师”一词为例,法律英语中最容易接触到的词汇就是“律师”。其英文写法通常有lawyer、 attorney、 solicitor和barrister 4种。实际上,这4个同义词皆属于上文提到过的一物多词类词汇。其实,lawyer一词是对律师的总称,这里不用赘述。attorney常用在美国法律中,尤指为客户充当法律代理人的律师。solicitor和barrister常用于英国、澳大利亚等英联邦国家的法律中。前者是指事务律师,形容那些刚刚通过律师资格考试的人,他们着重于法律事务的处理而不是在法庭上申诉或辩护;后者被用来指代大律师,尤指专门出庭重大且专业的高等法庭并充当法律代理人进行辩护的律师。这两个词汇中还存在着这样的关系,barrister的等级要高于solicitor,当solicitor遇到专业棘手的大案件便会寻求barrister帮助。有时,solicitor也可以与attorney互换。
通过分析这4个法律词汇定义及用法,可以得知它们属于同一范畴,因为它们具有相同的家族相似性,即都具有律师的资质。但其中有的范畴成员比其他成员具有更多的共性,因此也就区别出中心成员(原型)和边缘成员。从认知的角度来讲,人们理解lawyer这一词汇的含义要比区别solicitor和barrister的工作及职责范围容易得多,所以对lawyer这一职业的感知范畴称为基本范畴,而solicitor、barrister以及attorney称为下位范畴或下属范畴。在语言使用中,人们的心理往往会注意到最突出、最容易记忆理解的词汇,即基本范畴词, 从而再去认知与其有某方面相关特点的其他边缘成员词汇。这种认知词汇的心理过程形成了与lawyer相关的范畴。自我国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倡议以来,一线公安队伍及涉外执法者所接触的涉外案件日益增加,对法律英语掌握程度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那么,快速提高理解记忆法律英语词汇的能力便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基于对法律英语词汇在认知语义学方面的分析和探索,通过原型范畴理论将其进行范畴化分类,并剖析了涉及隐喻类词汇的生成原因及认知机制。尚有研究不深入、不完善之处,但希望能够对法律英语的研究提供新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