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规则》第一次将教育惩戒纳入了法治轨道,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作出规定,系统规定了教育惩戒的属性、适用范围以及实施的规则、程序、措施、要求等,这对更好地推动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意义重大。而教育是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学生也呈现千差万别的个体特征,要想真正实现惩戒的教育作用,需要我们对其运用策略作一些探索研究。
一、把准尺度,确保教育惩戒的合法性
教育惩戒是教育的一种专业活动行为,校园内,学校和教师是落实教育惩戒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从法律层面上讲,教育是一种专业活动,教师是专业人员;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保护,是教师的职责所在。教育惩戒就是教师的一种专业职业行为。所以,教育惩戒权不可放弃,需要时必须行使,否则就是不作为,就是学校和教师的失职。但教育惩戒权又不能乱用和滥用,是要受相关尺度制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都有相关的规定。教育惩戒权要用,但不能滥用,必须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行使。
(一)学校和教师对法律要敬畏、对规则要尊重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人身权是一种绝对权,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主体之外的任何人都是义务人,都负有不妨害权利主体人身权的义务。”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为了避免教育惩戒在现实中被乱用、滥用,《规则》也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性质、程度的不同,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以保障惩戒权在行使过程中的“责错相当”。《规则》还明确禁止了七类不当教育行为,为教育惩戒划定“红线”;同时《规则》还在教育惩戒的程序方面作了“告知家长、听取学生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规定。这就要求学校在制定校规和班规时,以及教师在行使教育惩戒权时,都不能出现违法违规的情况。
(二)学校和教师对教育惩戒应既不越权也不放权
教育惩戒行为不是任何组织或个人随便可以实施的,未经法律授权的组织和个人不得成为惩戒的主体,也就不具有教育惩戒权。如有学生出现了超越校园规范的违法犯罪行为,就应由司法机关来处理,学校不能越权对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戒。教育惩戒权也不能下放给学生会、学生团委、学生社团等组织及学生个人,让学生组织或班干部行使教育惩戒权也是违法的。
(二)学校和教师要清楚惩戒与体罚的区别
这可以从三个角度去观察。一看惩戒手段是否合法合规,违反了“度”,就构成体罚。二看惩戒手段是否超过了必要限度,要以对学生产生最小负面影响为原则,过罚不当就是体罚。三看惩戒程序是否合理,如程序不合理,也是变相体罚。惩戒是教育行为,体罚就是违法行为了。
二、以生为本,确保教育惩戒的教育性
以生为本,就是要把学生的发展利益放在第一位,这也是教育惩戒的出发点和归宿。我们不是因为学生犯错而惩戒,而是因为要为学生健康成长和终身发展负责而惩戒。《规则》明确指出,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教育惩戒本质上就是一种教育手段,通过惩戒来减少学生某一错误行为的发生频率,从而实现人格引领和行为规范的教育功能。教育惩戒就是让学生明白,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违规行为是要付出代价的,从而让学生记住教训,以便在将来减少或不再犯相似的错误。简单地说,惩只是手段,戒才是目的。
(一)学校和教师要充分尊重犯错学生的人格尊严
犯错的学生也是人,惩戒要考虑学生身心所能承受的程度,绝不能伤害学生的人格尊严。有的惩戒必然要给学生自尊心带来消极影响,但不能对学生作为“人”的身份和地位构成危害,不能侮辱学生的人格尊严。学校和教师应追求使用健康的、“低碳”的惩戒方式,争取做到惩而不伤。
(二)学校和教师要对犯错学生心中有爱
爱是教育的灵魂,有爱的教育惩戒会让学生终身难忘,也最符合学生的发展利益。教育惩戒千万不能有个人泄愤的色彩,不要认为犯错的学生是和自己过不去,不能把惩戒作为“收拾”学生的机会,更不能以征服的心态去惩罚学生,罚得不狠就不过瘾。违反生本原则的惩戒可能会毁掉学生一辈子。
三、因材施罚,确保教育惩戒的有效性
因材施罚是指要对不同的犯错学生采取差异化的教育惩戒方式。我们要考虑学生的年龄、性别、生理、心理、性格等特征,还要考虑犯错过程、动机与后果、学生经历、社会关系等多种因素,为犯错学生定制个性化的惩戒方式。教育惩戒需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能有所偏袒;但具体到每一名学生时,我们又不能一把戒尺“打”到底。这和公平公正原则要求并不矛盾,因为公平公正的前提条件是惩戒背景必须完全相同。犯错学生的具体情况不同,灵活选择不同的惩戒方式,恰恰是公平公正的体现。因材施罚增强了教育的针对性,能将懲戒的副作用降到最低,从而获得教育惩戒效果的最大化。
(一)学校和教师要充分尊重学生的个性
学生的个性是每一个个体存在价值的集中体现,尊重个性体现在为学生提供一个开放性的教育环境,打破整齐划一的目标,尊重学生多元化的发展需求。学生是多元的,教育惩戒的方式和手段也应是多元的、弹性的。比如,对心理脆弱、抗挫折能力差的学生,实施教育惩戒时就应该更谨慎一些。我们可以设立惩戒菜单,让犯错学生自主选择,这也是一个因材施罚的好办法。
(二)学校和教师要关注每一名学生的成长细节
要常态化地耐心观察了解每一个学生的心理状况和身体状况及变化过程,这样对学生实施惩戒时,我们才能科学准确地制定个性化的惩戒方式。在惩戒期间也要注意学生的情绪和状态,严格进行陪护,一旦发现学生有异常的情况或反常的情绪,应当立即调整或停止惩戒。比如罚站,体质强的学生站一节课没事,体质弱的学生可能站10分钟就会晕倒。因惩戒方式造成学生安全事故,是教育惩戒的最大失败。
四、惩戒讲方,确保教育惩戒的艺术性
教育惩戒要讲原则,也要讲方法。教育是门艺术,教育惩戒也是一门艺术。惩戒讲方就是一个教育惩戒艺术化探索的过程,而这又是一個永无止境的过程,这个探索是有意义的,在探索中我们会发现,教育惩戒其实是有温度的。
(一)惩戒要及时
要想让学生成长为参天大树,就要不断修剪其身上的偏枝斜叉。从某种意义上讲,教育学生的过程其实就是一个纠错的过程。俗话说“恶不积不足以灭身”,讲的就是要防微杜渐。同时,学生的过错行为若得不到及时修正,可能会出现“破窗”现象,将会导致其更多的破坏性行为,甚至整个班级及学校都会受到负面影响。某种意义上,教育惩戒能否取得效果,是否及时是关键,“迟到”的惩戒会失去教育的意义。
(二)惩戒要严宽相济
严宽相济一方面是指对学生的错误行为不迁就、不放任,学校和教师必须严肃严格地按照《规则》行使教育惩戒权,不能逾越。另一方面则是指学校和教师对犯错学生要有容纳之心,要对学生改正错误的过程有足够耐心。要允许学生犯错误,对于非主观的错误、偶发的错误、各种各样的小错误,可以不必行使惩戒,及时地引导修正就行。
(三)惩前告知、惩后反馈
惩前告知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校规班规要明确,“丑话说在前”;二是惩戒前先和学生讲清楚,为什么要惩罚他,将会怎么惩罚他,要给学生辩解的权利与机会;三是严厉的惩戒事先要通知家长,说明原委,要争取家长的理解和支持,形成教育合力。惩后反馈是指惩戒后要及时与受惩罚学生进行沟通,反馈惩戒效果,并及时修正,以减少或避免惩戒产生的副作用。同时,还要继续做好惩戒之后的帮扶转化,学生受惩罚后能被教师关心,他们一定相信老师是爱护自己才实施惩戒行为的,心里就会受震动,甚至是感动,教育的目的自然就达到了。我们千万不要有一罚了之的态度,对受惩戒的学生不闻不问。及时“善后”,才是一个完整的惩戒过程。
【张鹏举,吉林省柳河县教师进修学校,高级教师】
责任编辑︱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