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信息披露与环保补助

2022-01-14 04:50邴春亭
生产力研究 2021年12期
关键词:关联样本政府

邴春亭,王 纯

(1.中国石化燃料油销售有限公司,北京 100029;2.北京师范大学 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北京 100875)

一、引言

环境问题归根到底还是发展方式问题[1],因此,要促进企业履行环境责任,提高对企业环境污染排放的信息获得性[2],鼓励企业主动披露环境信息,这便于监督企业环保行为,发挥环境治理信用体系的作用,从而有利于环境质量改善。近些年来,环境信息披露政策受到了国内外的普遍重视。我国较早就对环境信息披露提出了要求,此后(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和多个部门合作,推动重点行业/ 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工作。政府部门出台政策应该能够推动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3],相应地,企业也应该会遵从政策要求和指引而选择披露更多的环境信息,此举帮助企业获取资源[4]。不过,现实中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主动性不足、意愿不强、水平不高[5],说明环境信息披露这类诱致性制度变迁还不尽如人意[6],也就是企业积极的环保行为不够,还需要必要的外力推动才能引发显著的诱致性制度变迁效果。

企业强化环境信息披露,能够建立良好的环境声誉[7],这种积极的“信号传递作用”可以帮助企业降低股权融资成本[8],甚至“两高企业”予以成功向市场“辩白”而提高债务融资的便利性[9],此外,企业还应该可以获得政府直接支持,也就是政府通过“扶持之手”对企业环保行为的补助、贴息和奖励[10],相应地,有研究证实了环境信息披露可以帮助重污染行业制造业上市公司获得政府补助[4]。长期以来,我国就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各级政府加大节能环保有关的财政投入[11],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中将节能环保列为重点领域,支出金额和占比不断提升,政府环保补助在政府补助中的占比也在不断提升。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环境信息披露与政府环保补助的关系,从而甄别政府环保补助是否有利于环境信息披露政策的效果显现。

二、文献综述和研究假设

(一)环境信息披露与环保补助

我国所实行的生态环保制度强调“督政”和“督企”并重[12]。事实上,“督政”也是为了“督企”,在于推动企业积极的环保行为。微观企业的生产行为更节约、更环保,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生态环境的挑战就会缓解,环境质量的改善就能可期。环境的外部性特征明显,既需要强制性的环境政策,要求排污者必须做什么,如申请排污许可证、缴纳环保税,还需要诱致性的环境政策,鼓励企业应该做什么,如环境信息披露。政府补助是为维护社会福利目标而进行市场干预的手段[13],财政分权下地方政府提供最优水平的公共物品供给[14],运用自由裁量权对企业施加“扶持之手”,运用政府补助鼓励企业有利于公共福利的行为,推动诱致性公共政策发生作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也是如此,近些年我国各级政府对环境治理活动产生的正外部性予以大量补助[15],应该能够推动环境信息披露等政策的实施及效果。

大多数实证研究认为政府补助能够影响企业环保行为,例如能够促进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环保投资[10],但对环境治理效率的影响并没有达成一致。Kohn(1990)[16]指出政府补贴造成要素市场和产品市场的扭曲,从而加剧污染排放,也就是损害环境的政府补贴,林伯强和杜克锐(2013)[17]也认为资源价格补贴与管制会造成要素市场扭曲,显著负向影响能源效率,不利于环境治理。也有实证认为政府补贴能够推动排放控制技术的应用,实现预定的排放标准[18],能够促进清洁技术创新[19],对环境质量改善有利。崔也光和刘禹晴(2021)[20]研究发现财政补贴会在企业环保投资与核心竞争力之间发挥“促进”作用,为企业提供充足的现金流来缓解企业研发中的成本压力,从而激励企业进行更高质量的研发活动以及增加环保投资。进一步针对政府补助细化分类的研究也开始丰富,针对污染密集型企业的投入或产出补贴会刺激污染排放[21],价格补贴或许能够推动企业积极环保行为,有利于减排[22],但减排补贴可能适得其反[23],李永友和沈坤荣(2008)[24]基于跨省工业污染的数据实证同样认为环保补助(以工业污染治理支出作为减排补贴的代理变量)的污染减排效果不明显,不过,Wang 和Chen(1999)[25]实证认为,减排补贴和排污费征收的组合应用能够激励中国重污染行业增加污水处理设施投资,万伦来等(2016)[26]的实证认为省份环保补助(工业污染源治理投资中的政府补助)对工业两阶段环境效率有显著积极影响。

大多数实证研究也认为政府补助能够推动环境信息披露。例如,林润辉等(2015)[27]认为政府补助(上市公司年报中的“非经常损益”科目)能够促进环境信息披露,且在政治关联和环境信息披露两者之间发挥着中介作用;姚圣和周敏(2017)[4]同样认为环境信息披露能够帮助重污染制造业上市公司显著增加获取政府补助的可能性和金额。可惜的是,囿于政府环保补助的数据可获得性,尚未见到环境信息披露与环保补助的实证检验。

环境信息披露不仅是企业责任,也是企业与包括政府监管部门在内的其他利益攸关者沟通的工具[28],向外界释放出企业正在努力减少环境污染、积极环保行为的信号[29],因此,不仅能够帮助企业获得政府补助,还应该更能够帮助企业获得环保补助,为此,提出假设1:

假设1: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有利于环保补助获得。

(二)环境信息披露与环保补助的影响因素

政治关联是企业获得政府补助的重要治理因素,不少研究也对政治关联对于政府补助的促进作用进行检验,例如,潘越等(2009)[30]使用2002—2007 年的样本,实证研究了当上市公司面临着一定的财务困境时,企业的政治关联与获得的政府补助具有正向关系;乐菲菲和张金涛(2018)[31]发现政治关联能够为企业带来更多的政府补助。政治关联是企业寻求政府补助和庇护的重要途径[32],政府则出于政治目标或自身利益在向企业分配资源时发生偏袒行为[33]。此外,企业与政府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政府能够更快获得有政治关联企业的实际状况信息,并且在政府补助的分配上赋予企业更多的寻租空间[27]。社会网络理论也表明,政治关联是企业重要的关系资源,高管的政治关联起到连接企业和政府的作用[34]。可以认为,企业政治关联能够帮助企业获得环保补助,能够强化环境信息披露与环保补助的关系。同样,可以假设2:

假设2:企业政治关联能强化环境信息披露与环保补助的关系。

政府补助有政策偏好,被赋予在“市场失灵”领域对市场进行干预,社会福利或社会目标就是其一,也包括环境治理责任[35]。政府将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作为社会目标,往往会给予承担社会目标更明显的企业更多政府补助[13],还会对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予以鼓励,甚至基于“利益互惠”的原则对有慈善捐赠的企业给予更多政府补助[34]。同样,政府补助可以对环境治理活动的正外部性进行补偿[15],减少由于环境资源公共物品特性造成的效率损失[36]。不仅如此,也有学者实证检验了生态环境治理因素和政府补助的关系,例如,张琦和谭志东(2019)[37]发现当政府面临离任审计即更大环境治理压力时,政府会向企业发放更多的环保补助;陈晓等(2019)[38]利用中国省级面板数据,实证认为政府补助在环境规制与绿色技术创新的关系中发挥着中介作用。随着环保绩效指标被纳入地方政府的考核评价体系,地方政府会更加地环保真作为[39],会通过环保补助来推动企业环保行为,也就是说,生态环境治理因素会强化环境信息披露与环保补助的关系。为此,提出假设3:

假设3:地方政府作为能强化环境信息披露与环保补助的关系。

三、研究设计

(一)模型设定

借鉴唐清泉和罗党论(2007)[13]、步丹璐等(2018)[40]的研究构造环境信息披露与环保补助实证模型,如模型(1)所示。

如果α1显著大于0,则说明假设1 成立。其中,Edi表示环境信息披露,Sub是环保补助,X为控制变量,year、ind分别控制年度和行业固定效应。

进一步,检验是否存在影响环境信息披露与环保补助关系的因素,构造模型(2)。

如果β2显著大于0,就说明该影响因素对环境信息披露与环保补助的关系有正向影响。其中,影响因素Inf选择两个变量,一个是企业政治关联Pol,代表企业治理因素;一个是地方政府环保作为,用环境立法Leg刻画,代表生态环境治理因素。

(二)变量定义

环境信息披露的刻画有很大的主观性。例如,林润辉等(2015)[27]从上市公司年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企业环境报告、公司官方网站披露的环境信息,从6 项一级条目和22 项二级条目进行赋值打分加总;姚圣和周敏(2017)[4]从上市公司年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所披露的环境信息进行刻画,从10 项内容测度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并将其归类为披露显著性、量化性和时间性。在此,借鉴张平淡等(2017)[9]对环境信息披露的评价方法,从两个维度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进行刻画(见表1):一是环境信息披露内容的广泛性Edic,即根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对所要求披露八类环境信息进行赋值,披露了则赋值为1,否则为0,并进行加总。二是环境信息披露内容的实质性Ediq,在要求披露的八类信息中,有四项(环保投资、环境技术、环保设施、环保协议)往往有企业环保投入的具体描述,反映了企业实质性的环保行为,是真金白银的环保改进措施,而不只是必要的资源消耗、污染排放信息披露,相应,有定量化描述则赋值为1,否则为0。显然,环境信息披露内容广泛性Edic的取值范围是[0,8],而环境信息披露内容实质性Ediq的取值范围是[0,4]。

表1 环境信息披露定义

表2 变量定义

环保补助Sub分别用环保补助金额Subamo和获得环保补助可能性Subdum表示,其中,环保补助金额Subamo借鉴唐清泉和罗党论(2007)[13]的处理,用获得政府环保补助实际金额的对数值表示。

影响因素Inf中的地方政府环保作为用环境立法Leg刻画。环境立法是表征地方政府环保真作为的有效变量,用各省现行有效的环境法律与政府规章数之和(逐年累计值)表征[12]。影响因素Inf中的企业政治关联Pol用董事会中有政府背景(曾任政府官员、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的比例表示[34]。

控制变量借鉴唐清泉和罗党论(2007)[13]、杜勇和陈建英(2016)[34]的研究,分别从地区层面和企业层面控制影响企业获得环保补助的变量。地区层面选取了区域经济发展水平(GDPgrowth)、市场化程度(Market),企业层面则将公司财务变量、公司治理变量纳入考量。

(三)数据来源和样本选择

环境信息披露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年报,根据表1 手工搜集各条目关键词,按照赋值方法进行赋分,最终得到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得分。手工收集过程中,项目组分工明确,将已获取的环境信息披露得分交由另一名成员再次确认,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环保补助数据来自于上市公司年报,同样通过手工收集获得。借鉴王克敏等(2015)[42],选自年报财务报告附注中“营业外收入”附注明细中包含“大气、污染、防治、污水、处理、环保、除尘、消防、系统改造、环境、清洁、生产改造、稀土、资源节约、梅子窝、尾矿库、治理工程、砷、石人嶂、废水、生态、恢复污泥、垃圾、焚烧、循环、节能、减排、废弃、供热解气化、示范、工业转型升级、能源、碳源、燃煤、锅炉、湖、河、江、治污保洁、冶炼、回用、电极箔、废液、回收”等关键词的政府补助条目,都归为环保补助。可以看到,环保补助更多是基于企业环保工程、环保项目的政府财政资金支持或扶持。《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 号)对政府补助披露方法进行了重新规定,将原来的总额法计量转变为引入净额法,造成数据结构不统一以及会计信息不可比,并且,准则修订后,部分上市公司对新准则的理解还不到位,政府补助信息是否保证明晰性、可比性、可靠性尚未可知(孙敏和翟韬杰,2019)[43]。因此,本文研究样本选取2014—2016 年间沪深两市能够在年报中查询到“营业外收入”条目的上市公司。剔除金融类公司、房地产公司和风险警示板公司,最终筛选出5 364 个样本。

环境立法数据来源于《中国环境年鉴》《中国环境统计年鉴》。其他变量数据来源为国泰安数据库。

(四)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3 所示。

表3 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上市公司获得环保补助金额对数化处理后(Subamo)的均值为4.062,最大值为23.672,最小值为0。将对数值折算成实际金额,均值为58.09 元,最大值为1 908 400 000 元,最小值为0 元;剔除掉未获得环保补助的样本再次进行描述性统计,共计2 282个样本,获得环保补助的均值为15 300 000 元,最小值为260 元,最大值为1 908 400 000 元;可以认为,上市公司获得环保补助金额的差异是很大的。上市公司是否获得环保补助(Subdum)的均值为0.377,即样本中有37.7%的上市公司获得了环保补助,表明我国环保补助的发放分配范围较广。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内容的广泛性Edic的均值为2.738,最小值为1,最大值为7;环境信息披露内容的实质性Ediq的均值为1.017,最小值为0,最大值为3;环境信息披露整体水平有待提升。

政治关联变量属于调节变量,数据有所缺失,共有5 358 个样本。

在主要变量的相关性分析中,环境信息披露内容的广泛性Edic、实质性Ediq与环保补助金额Subamo、是否获得环保补助Subdum呈显著正相关关系,初步验证了假设1。

四、实证结果

(一)基准回归

基准回归结果如表4 所示。

表4 环境信息披露与环保补助

从全部样本的回归来看,环境信息披露内容的广泛性(Edic)与企业获得环保补助可能性(Subdum)、环保补助金额(Subamo)都是显著正向相关,环境信息披露内容的实质性(Ediq)与企业获得环保补助可能性(Subdum)、环保补助金额(Subamo)也是显著正向相关,这就是说,环境信息披露与企业获得政府补助显著正相关。之前类似研究认为自愿性碳信息披露[44]、环境信息披露[4]能够帮助企业获得政府补助,本研究进一步研究证实了环境信息披露能够帮助企业获得环保补助。分国企、民企的样本来看,环境信息披露与获得环保补助同样显著,即不分所有制情况,环境信息披露都能帮助企业获得环保补助。

从控制变量来看,企业规模(Size)与企业获得环保补助可能性(Subdum)、环保补助金额(Subamo)都是显著正向相关,说明企业规模越大,获得的环保补助越多,与刘亚莉等(2010)[45]研究一致。公司上市年龄(Agelist)与企业获得环保补助可能性(Subdum)、环保补助金额(Subamo)都是显著正向相关。公司独董的比例(Ind)与企业获得环保补助可能性(Subdum)、环保补助金额(Subamo)都是显著负向相关。

考虑到环境信息披露与环保补助存在反向因果关系,借鉴步丹璐和狄灵瑜(2017)[46]的研究,使用环保补助的滞后一期与各自变量进行回归。从全部样本的回归来看,环境信息披露内容的广泛性(Edic)、实质性(Ediq)与滞后一期的企业获得环保补助可能性(Subdum)、环保补助金额(Subamo)都是显著正向相关,分样本的回归来看,仅在国企样本中,环境信息披露内容的实质性(Ediq)与滞后一期的企业获得环保补助可能性(Subdum)在5%的水平下正向显著,其他仍是在1%的水平下正向显著,可以说明结论的稳健性。

(二)稳健性检验

1.Tobit 模型。由于本文选取能够在年报中查询到政府补助明细的企业为样本,并且当政府补助明细中没有环保补助时,将其具体数值计为0,因此存在许多环保补助金额为0 的样本。经过描述性统计分析表明,5 364 个样本中存在3 716 个环保补助数值为0 的样本,可能造成基准回归结果存在偏误。故借鉴许罡和朱卫东(2016)[47]的做法,用左截尾Tobit 模型进行估计,保证估计的准确性。结果显示,环境信息披露内容的广泛性(Edic)、实质性(Ediq)与企业获得环保补助金额(Subamo)是显著正向相关,再次验证假设1 成立。

2.Heckman 两阶段模型。由于获得环保补助多的企业可能更多披露环境信息,导致研究样本主要为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公司,相应会存在样本的自选择问题。由于环境信息披露内容的广泛性的最小值为1,不存在自选择问题,因此只针对环境信息披露内容的实质性进行检验。借鉴许罡和朱卫东(2016)[47]的做法,选用Heckman 两阶段模型克服自选择问题。第一阶段采用probit 模型分析哪些公司更可能进行环境信息披露,当环境信息披露内容的实质性(Ediq)为0 时计为0,不为0 时计为1,其中包括公司规模、资产收益率、上市年龄、资产负债率、独董比例、是否两职合一、当年是否亏损、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股权制衡率、政治关联变量,故样本数为5 358 个。结果显示,逆米尔斯比(IMR)均显著为负,说明模型存在自选择偏误,此时环境信息披露内容的实质性(Ediq)的系数均显著为正,说明控制样本选择偏差后,环境信息披露内容的实质性仍能帮助企业获得环保补助。

3.工具变量法。据前文所述,环境信息披露与环保补助之间可能存在互为因果的内生性问题。本文借鉴叶陈刚等(2015)[8]、Larcker 和Rusticus(2010)[48]的研究,采用两阶段最小二乘法回归,选择行业平均的环境信息披露值作为环境信息披露的工具变量,由于此模型中工具变量存在共线性问题,将行业虚拟变量按照行业大类进一步合并,得到可运行的模型,结果如表5 第(5)列所示。结果显示,行业平均的环境信息披露值Edia的系数显著为正,说明环境信息披露能够帮助企业获得环保补助。

表5 环境信息披露与环保补助的稳健性检验

(三)影响因素

在此,从内部和外部分别选择企业政治关联、地方政府环保作为这两个变量来检验环境信息披露与环保补助的影响因素。

1.企业政治关联。从表6 可知,在全部样本中,企业政治关联(Pol)的交互作用的系数为负但不显著,假设2 没有获得支持,说明政治关联没有产生资源效应,无法帮助企业获得更多的环保补助。在分样本的回归中,国企和民企的结果略有差异,其中,在环境信息披露内容的广泛性(Edic)、实质性(Ediq)与环保补助金额(Subamo)的关系中,国企样本中企业政治关联(Pol)的交互项在10%的水平下显著为负。一些研究认为政治关联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有所影响[27],甚至对地方政府环境公开都有所影响[49],不过,或许是地方政府更趋于竞争中性,或许是各种所有制类型企业的环境责任意识有所强化,政治关联对环境信息披露、政府环保补助的影响更趋于多样。

2.地方政府环保作为。从表6 可知,在全部样本中,环境立法(Leg)在环境信息披露内容的广泛性(Edic)与获得环保补助可能性(Subamo)关系中交互作用的系数在10%的水平下显著为正,在环境信息披露内容的广泛性(Edic)与获得环保补助金额(Subamo) 关系中交互作用的系数在5%的水平下显著为正;环境立法(Leg)在环境信息披露内容的实质性(Ediq)与获得环保补助可能性(Subdum)、获得环保补助金额(Subamo)关系中交互作用的系数都在5%的水平下显著为正。可以认为,环境立法(Leg)强化了环境信息披露与环保补助的关系,即假设3 成立。同样,在分样本的回归中,国企和民企的结果存在差异:在民企样本中,环境立法(Leg)的交互系数都是显著为正,而在国企样本中,环境立法(Leg)的交互系数都不显著。可能的原因是国企获得环保补助有其他重要的影响因素,也有可能是民企对环境立法及地方政府环保作为更加敏感[50]。

表6 环境信息披露与环保补助的影响因素

五、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这就需要企业的积极环保行为。当前,环境政策正从行政管制、市场手段向环境信息披露政策的延展和转变[2],也就需要通过政府“扶持之手”来推动企业环保行为的积极转变,因此,有必要检验环境信息披露与企业获得环保补助的关系,从而确认环保补助是否推动环境信息披露政策实现了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效果。

本文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内容的广泛性和实质性进行刻画,对公司年报财务报告附注进行文本分析得到上市公司获得环保补助金额和获得环保补助可能性,检验了环境信息披露与环保补助的关系,并讨论了企业政治关联、政府环保作为的影响作用。实证发现,无论是环境信息披露内容的广泛性,还是内容的实质性,既能帮助提高企业获得环保补助可能性,还能帮助提高企业获得环保补助的金额,相关稳健性检验结论一致。进一步研究发现,以环境立法刻画的政府环保作为能够强化环境信息披露与环保补助的关系,而企业政治关联却没有什么影响,不过,国企和民企样本存在差异。

当然,从上市公司年报中手工收集的环保补助数据,其口径较为宽泛,即有环保,还有节能、清洁生产、回收回用,可以期待,随着环保补助数据获得的便利性、准确性的不断提升,以及环境信息披露的刻画或测度更加公允,环境信息披露与环保补助的实证还会进一步深入和深化。

基于实证结果,提出如下政策建议:一是发挥环保补助的政策诱致作用。企业是趋利避害的经济行为主体,临时性的、行政性的、强制性的环境政策可能并不具备长期效用效果[51],内化成企业成本、嵌入企业环保行为的环境政策才是破解生态环境问题之途[52]。当前,我国关键在于推动企业积极环保行为,应该把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可以借助政府“扶持之手”去推动环境政策的效果显现;二是完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近些年,随着绿色金融体系建设的需要,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正在稳步推进。2020 年3 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要求建立完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健全环境治理信用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健全环境治理信用体系,加快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建设,动员更多社会力量,共同推动企业的积极环保行为;三是强化统筹推进各类环境政策。环境质量是综合的改善结果,需要统筹各类环境政策,而且,地方政府环保作为能够强化环境信息披露与环保补助的关系,也就是不同环境政策之间大多存在相互促进的叠加效果,相应地也就可以强化统筹各类环境政策,协同推进环境质量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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