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发表权为一次用尽权利,商标专用权需要获准时间地域许可才能使用,专利权期限到期是否可以收到著作权法保护,都是重叠保护中权利内容所面临的问题。
关键词:内容;期限;地域
一、不同法律保护商业外观的内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14年6月6日向社会发布关于《著作权法》修改的征求意见稿中,相关权制度的完善是其重要内容之一,涉及版式设计权、表演者权、录音制作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等权利。
从2012年到2015年,《专利法》一直在持续修改直到2020年才定稿。虽然《专利法》的修改的频率在增加,但是仍然不能完全解决实务中的问题:例如在中国专利制度包括三种不同的保护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虽然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保护的是产品的装饰性改进,法律为两者提供的是独立的保护,但是产品的本身的技术性与装饰性难以简单地被割裂开来,在司法实践中,发明或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之间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叠的保護范围,除非法院在个案中对之进行了强有力的说理论证进行区分。尤其是合案申请制度上基础上允许同一产品十项以内的相似外观设计在一件外观设计申请中进行保护的制度。在形成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群的同时,也不免陷入重叠保护的嫌疑中。
二、商业外观获得保护期限的重叠
《著作权法》保护期是著作权制度的重要内容。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根据作品性质和著作权主体不同,保护规定如下:
(一)作者为公民的期限
当作品为独创作品时,期限为作者生前加死后50年,具体至作者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当作品为合作作品时,期限为最后一位作者生前加死后50年,具体至最后一位作者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二)作者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期限
此时《著作权法》对它的保护为50年,具体截止日期同上;但是无论是独创还是合作作品,当创作完成之日50年以内未有发表的,此时作品自动进入公有领域。
(三)特殊作品的期限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或摄影作品,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以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这里的作者“身份不明”,多指作品因以假名、笔名、化名或者未署名发表,难以确定作者身份情况。如在50年内确定了作者,则其著作权的保护期按所述之规定。
由于商业外观在《著作权法》中的规定状态为基本空白,且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在《著作权法》中尚未作规定,因此并不存在与其他相关法律重叠的问题,在适当时候反而需要立法加以补充。
根据《专利法》第5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中第42条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计算。”43条:“专利权人应当自卑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第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根据《商标法》,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在期满后12个月内可以续展,并且续展手续还有12个月的宽限期。
以上均为各部法律对相应对象的保护期限,似乎并不存在问题。而且某些商业外观在本法期限届满进入公有领域后,还有可能继续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似乎更是完美的对接。但是当一项商业外观存在法条竞合式的冲突保护时,或者在据中国《专利法》保护期限为20年,而据美国《专利法》第4节第41条(a)项3b项:颁发专利证书,有效期三年六个月每件十元;七年每件二十元;十四年每年三十元这种保护期可由申请人自由选择的情况下,可以设想一项中美合作的专利应当如何计算保护期限可能都需要详细分类计算。
三、不同国家、地区间差异招致混乱
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世界已经缩小为一个地球村。虽然在国际法上有关于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的选择标准,但是由于法系、法律规定的不同导致各个国家之间在处理纠纷时仍然面临各种挑战。大众所熟知的瑞士军刀就是一个例子。“瑞士军刀”以其“红底十字”标志为国人熟知,但是在军刀之外的周边产品中市场潜力巨大。箱包中维氏旗下品牌威戈“Wenger”、”Swissgear”等品牌更是数不胜数。由于历史原因,过去瑞士十字标志在瑞士并不受商标法的保护,去年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IGE/IPI)提出今年1月1日起将瑞士十字标志列为可受保护商标。在新的商标法规生效前,威戈“Wenger”和“Swissgear”去年底都向联邦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商标注册。而此前,维氏集团只在美国为十字标志注册了商标。更麻烦的是,“Swissgear”总部在瑞士的巴尔,瑞士《商报》称该公司实际由中国泉州的一家公公司“控制”,笔者经观察者网查询发现,在国内,“Swissgear”的商标持有者是“北京东晖威戈商贸有限公司”,双方商标及其相似,都是红底加白十字的组合,外面再加一个框,普通人难以分辨。此外,威戈在北美的分公司曾经开发过一个名叫“Swissgear”的产品系列,该系列产品上注明“SwiggearBy Wenger”的标志,不过Swiggear只是产品系列的名称,没有注册商标。
据了解,维氏和威戈的历史都十分悠久,用十字做商标分别源于1909年和1893年,2005年威戈被维氏收购。可想而知因瑞士法未做规制前使之作为一种国际性的通用商业外观,导致该十字标志使用与注册在全世界范围内一片混乱,瑞士这场商标大战之后,不管作出哪方胜利的结果中国企业也会牵涉其中并极具挑战性;此外其实根据我国《商标法》第10条“不得作为商标”项下第5款: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因此商评委如何认定北京威戈的地位、是否应撤销这一商标也成为一大难题。这则案例也揭示了实践中的一个问题:由于经济文化及历史背景的差异,各国法律制定情况也各有不同如果遇到商户类似的跨地域案件时应当如何处理。而“绝对新颖性”的标准也会逐渐产生实质性价值。
四、结语
经济的发展伴随着法学领域的进步,同一件商品难免落入不同法律的保护范畴,如何调整并减少法条资源的浪费,是探讨商业外观内容、期限、地域不会褪色的动力。
作者简介:郝志雯(1992,9-),女,汉族。山西省晋中市,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刑事诉讼法,民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