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竞合抑或法律责任聚合
——体育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2022-01-01 15:56盖立忠贾文彤李晓艳
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竞合法律责任责任

盖立忠 贾文彤 李晓艳

(1河北师范大学 公体部,石家庄 050024;2河北师范大学 体育学院,石家庄 050024;3河北师范大学 体育法学研究中心,石家庄 050024;4涿州市西丁市口学校,河北 涿州 072750)

法律责任竞合以及聚合问题属于法理学范畴,作为一个理论问题历久弥新。有研究认为,一是法律责任竞合现象越来越普遍;二是法律责任竞合的领域越来越宽;三是司法实践遇到的问题越来越多。[1]同样,这个现象也适用于法律责任聚合问题。体育领域很少听到法律责任竞合或者聚合问题,这个问题是否存在?是否如上文所说的法律责任竞合和聚合的领域越来越宽?本研究尝试对体育法律的法律责任竞合以及聚合问题做一探讨。

1 问题的提出

谈起法律责任竞合和聚合问题,学过法律的人首先会想到刑法领域,然后再到民法领域和行政法领域,现在甚至已经扩展到了森林法等领域,如对环境法律竞合问题的探讨等等,[2]由此,给探讨体育领域的法律责任竞合与聚合问题提供了机会和可能。

法律责任竞合与聚合问题虽然是一个常见问题,但是现有的体育法学教材并没有涉及到这个问题,本研究在撰写《体育法学简论》法律责任这一章节时大胆地引入了这个问题,但也只是简单地论及,并没有详细地展开。这次就是对《体育法学简论》书稿内容的进一步铺开,这算是本研究写作的第一个理由。第二个理由是《体育法》修改的研究中提到了法律责任的问题,一些研究认为,我国《体育法》中关于法律责任的条款太少,只有区区几项,远远满足不了体育领域的实际需要。顺着这个思路走,如果法律责任的条款增多,可能会意味着法律罪名的增加,这样是否就增加了法律责任竞合或者聚合的机会?第三,请教司法界同行,得知这是司法实践领域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未来《体育法》的司法实践会越来越多,法律责任竞合与聚合会司空见惯,对此,我们应该较早学会应对。因此对这个问题展开研究、讨论。

2 法律责任竞合、聚合理论概述

2.1 法律责任竞合、聚合缘起

关于法律责任竞合,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理论,“竞合”是民法学讨论的热点问题,却较早出现在刑法学领域,故这两个领域经常探讨法律责任竞合问题。较早研究这个问题主要在部门法内部,现在则转向了部门法之间。具体如,在民法上构成民事侵权的时候,也有可能同时构成刑事上的犯罪。[3]从这个问题看出,部门法之间的分立不是绝对的,看似是一个民法问题,可能也是刑法问题。除此之外,这又是一个实践操作性概念,司法实践中我国的司法部门早就关注了这一问题。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对此有一个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而早在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沿海地区涉外 、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一个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内有时可以同时产生两个法律关系,最常见的是债权关系或物权关系并存,或者被告的行为同时构成破坏合同和民事损害,原告可以选择两者中有利于自己的一个诉因提起诉讼,有管辖权的受诉法院不应以存在其它诉因为由拒绝受理,但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分别以不同的诉因提起两个诉讼。”[4]当然,除开上述,国际私法上也有“诉讼竞合”的类似讨论,有的国家称为“平等诉讼”以及“一事两讼”等。

其实在早期的法律发展中,对于民事侵权行为和刑事犯罪并没有区分,致使民事侵权常常被当做犯罪。现代法律的发展,民法和刑法分立,却留下了“法规竞合”、“责任竞合”等问题,难怪有学者认为:这在一定意义上表明,我们并未处理好法律概念增多带来的一些相应问题。[5]

法律责任聚合与法律责任竞合一样,常见于各类司法实践。特别在法律责任聚合案件中形成了“先刑后民”、“刑民并行”以及“先民后刑”等原则,这其中形成了以“先刑后民”为主,“刑民并行”以及“先民后刑”作为例外(并非不用),实践中有很多例外的例子[6]的做法,比如使用“刑民并行”原则有利于保障公民正当权利的救济。[7]由此,司法实践中到底使用哪种原则最为合适成为一个难点。

2.2 法律责任竞合和聚合的概念

2.2.1 具体案例

案例1:某小学四年级体育课上,体育教师在32米距离长度内用板凳连续做了4道障碍,要求学生跨越障碍往返跑。上课练习过程中某学生甲身体素质较弱,跨越障碍时被板凳绊倒摔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后该学生家长与学校多次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查明,该体育课教学内容安排违反了原国家教委《全日制小学体育教学大纲》的规定,其强度和难度均超过了四年级学生的承受能力,最终,法院判决学校支付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

法律分析:法院判决学校赔偿依据的是过错原则,学校以及体育教师在课程设置和安排上存在过错,民事责任涉嫌侵权与违约,同时,学校和老师还涉嫌一定的行政责任,这种情况到底是法律责任竞合还是聚合呢?

2.2.2 法律责任竞合的概念

谈法律责任竞合,应该先谈“竞合”,“竞合”具有重复叠加、共存共生、竞相符合或同时该当之意。[1]对于何谓法律责任竞合,学者们有着不同的观点,依照前辈学者,大概总结了三种观点,尽管概念内涵之间有细微的差别,但是,学者认为法律责任竞合应该符合四个要件,一是同一责任主体;二是同一违法行为;三是同时符合数个法律责任构成;四是数种责任发生冲突。[1]倘要给出一个具体的概念,本研究认为可以借鉴相关研究的定义: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同一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之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多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的制度。[8]但是,依据权利人的请求,尽管同时面对多个请求权,也只能满足一个请求权。

法律责任竞合主要包括法域内竞合和法域间竞合。所谓法域内竞合是指同一部门法律内部的若干种法律责任竞合,具体如刑法上的法条竞合、想象竞合;民法上的侵权责任竞合等等。法域间竞合是指不同部门法之间或者跨部门法之间的法律责任竞合,具体如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等等。一般而言,法律责任竞合主要表现为法域内竞合,但是,当前也有向法域间(不同部门法)竞合发展的趋势。

结合上述案例,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法律责任竞合的方式,法院多会判定学校支付民事赔偿(民事责任)。

2.2.3 法律责任聚合的界定

法律责任聚合又可以称作请求权聚合,指同一法律事实基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损害后果的多重性,应当使责任人向权利人承担多种内容不同的法律责任的形态。[9]从权利人的角度来看,责任聚合表现为请求权的聚合,即当事人对数种以不同的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可以同时主张。[10]法律责任,我们熟知的是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法律责任聚合多表现为法域间聚合,同时,也不排除法域内聚合。

法律责任聚合源于法规竞合,法规竞合作为法律专门术语,是指同一事实符合数个法律规范之要件,致该数个规范皆得适用的现象。[11]法律作为一种抽象的行为规范,往往从不同的角度对各种具体社会生活关系进行多元、多维、多层次的综合调整。[12]由此可以看出,法律责任竞合只能有一个请求权,数种责任之间存在某种冲突;而法律责任聚合可以同时拥有数个责任,多重责任不冲突,可以同时主张多个责任。责任聚合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同一法律事实侵害了不同的法律部门所保护的对象;二是违反了不同的法律部门规定的义务,符合两个和两个以上的责任构成要件。[9]这应该是法律责任聚合和竞合的最根本区别。以运动员服用兴奋剂为例,如果体育教育管理者或教练对运动员隐瞒,管理者和教练员的责任则可能出现责任聚合,运动员身体受到伤害,可追究民事赔偿责任,若伤害过大,还负有刑事责任;教育部门对教练的处罚,属于行政责任,另外,还违反了《体育法》的规定。显然,该案例主要体现的是法律责任聚合。

当然,对于前述案例而言,法院判决可能主要考虑的是法律责任竞合,伤害事件已经出现,利益应该是首要考虑的问题(重责吸收轻责)。但是,如果理论上确认学校的责任,可能既有违约、侵权责任,又有行政责任,应该是法律责任的聚合。

2.3 法律责任竞合及聚合的意义

早就有研究总结了法律责任竞合的意义,诸如“是法律概念分立和复杂化的必然结果”、“可以丰富法理学的概念资源”以及“可以为立法 ,特别是为立法技术提供一个可供利用的概念。”[5]对于体育法律而言,由于体育法学是一门新学科,所以,理论上不成熟、不完善是很正常的,体育法律责任竞合理论的提出是对体育法学理论的进一步丰富和扩展。当然,受到环境、社会发展等的影响,一个理论的适时出现应该是一个学科不断成熟的表现。“概念乃是解决问题所必须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智地思考法律问题。”[13]

对于法律责任聚合而言,“从本质上说,法律责任的重合是现行法律制度区分不同部门法的结果,是当事人具有任意性的行为与高度理性的法律部门划分的法制状况相碰撞的产物。”[14]每个部门法都有其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不能因行为已经受到过某一部门法的调整而使其逃避其他部门法的调整。以承担某一种法律责任的形式而免除主体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在学理上、逻辑上、法理上都是没有根据的,甚至可以说这本身是违法的。[15]

《体育法》修改给体育法律责任竞合和聚合提供了巨大存在空间,把握体育法律中的法律责任竞合和聚合概念,有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体育法律现象,不断增加对体育法律的深层认识,更好地指导实践。比如解决司法实践中管辖权和责任的确认问题;特别在体育立法实践中,避免体育法律与其他法律的竞合或者聚合,进一步完善体育法律体系。

3 体育法律责任竞合和聚合的分类

3.1 体育法律责任竞合的分类

理论上体育法律责任竞合可以分为四种:体育刑事法律责任和体育行政法律责任竞合、体育刑事法律责任和体育民事法律责任竞合、体育民事法律责任和体育行政法律责任竞合以及体育民事、刑事和行政责任竞合。实际上这是一种简单、机械的分类形式,如果从宏观上还能看出:这同时也是一种公法与私法的分类。体育行政法律责任和体育刑事法律责任属于公法责任范畴,体育民事法律责任属于私法责任范畴;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竞合属于公法责任竞合,民法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或刑事法律责任竞合属于公私法责任竞合。体育领域法律责任竞合主要就是这两种,当然,也不必然排除私法责任竞合,具体如两种民法责任竞合,诸如侵权和违约责任等。

具体而言,首先是公私法责任竞合。体育民事法律责任、体育刑事法律责任和体育行政法律责任是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责任,比如在强制性以及体育权利的保护等诸方面存在着很多差异,具体如强制强度、责任性质、承担方式等方面各不相同。由此,使我们确信:体育刑事法律责任、体育民事法律责任和体育行政法律责任三者之间不是相互排斥的关系,对某种责任的承担并不意味着另外一种(或两种)责任的免除,所以,此类竞合适合排斥主义下的合并适用模式。[2]在公私法责任竞合中有一种情形值得关注:行政法律责任具有双重性特点,第一种是行政违法责任,第二种是行政执法责任。其中第一种行政违法责任与民事和刑事责任并列、等同。第二种是行政主体违法责任,由于是在追究行政相对人法律责任过程中发生,两者常常交织在一起难以区分。

其次是公法责任竞合。虽然体育刑事法律责任和体育行政法律责任性质不同,但是,还是存在着诸多共性的,比如它们都以国家机关作为执法主体,以公权力保护体育权益产生的法律后果。实践中体育行政法律责任和体育刑事法律责任竞合的较多,两者如何衔接是需要面对和主要解决的问题。一般而言,我们常采取重责吸收轻责的方法加以解决,只追究一种法律责任。在依法治体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原则下,对体育违法行为进行双重处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只有在必须和必要时才能给与双重处罚。如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对体育主体服用兴奋剂情况加以监测,一般会依据体育执法权对体育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但是,如果该体育违法行为还违反了刑法,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这则属于责任聚合了。

3.2 法律责任聚合的分类

同样,法律责任聚合也可以如上进行分类(这主要是按照不同法域进行的区分),除此之外,在民事责任内部也可能产生责任聚合,即多种责任同时并存。责任聚合意味着请求权聚合。由此表现出以下特征:1)这种责任聚合是一种违法行为导致了多种法律责任;2)这种责任聚合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损害结果的多重性而产生的,具体指一个行为承担了多种责任后果,或者行为人承担了多种责任形式;3)这种聚合只是一对一的责任,即行为人对受害人。[9]以体育领域中侵犯知识产权为例,我国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全方位救济,知识产权人作为知识产权的享有者,对知识产权侵权者既有提起侵权赔偿的民事权利,又有追究侵权人行政责任的权利,当然,还有自诉或者请求公安机关追究侵权人刑事责任的权利。由此,形成法律责任聚合的一个难点。

责任聚合常常发生在公私法责任聚合,不能择其一承担,因而有必要明确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与适用程序。[16]此类案件不但涉及实体法层面两种责任在价值设定与价值分配上的讨论,更涉及追究责任所适用程序上的安排。[17]

4 现行《体育法》体育法律责任竞合和聚合的状况分析

法律责任是体育法律责任的上位概念,指行为人在违反法定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它具有预防、修复 、惩罚功能。[18]在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之中,三种责任的功能、作用和性质各不相同。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注重惩罚和强调强制性,而民事责任则侧重救济和补偿。体育法律责任作为法律责任的下位概念,兼具这几种责任,目前体育法的主流理论认为,体育法是行政法之下的行业法,以《体育法》为例,三种法律责任的比例分配是:行政法律责任三条;刑事责任三条;民事责任一条。甚至有研究认为,在这6个条文中皆有关于行政责任的规定。[19]

当前的体育法律责任以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为主,应该说属于公法范畴。作者在前期研究中一直认为,体育法是一个历史概念,也就是说它是动态变化的,虽然,目前属于行政法系列,但是,将来未必没有变化。关于这一点,学者赵毅在探讨意大利体育法时就印证了这点,他认为,意大利体育法具有民法性质,未来中国的体育法到底走向何处还不得而知,是否也要经过公法私法化过程不得而知。但是,体育法的实践告诉我们:体育法同时具备这三项功能已经成为事实,未来只是何种责任占的比重多一些,所以责任竞合和聚合问题不可避免。依照目前的情况,法律责任聚合可能会多一些,竞合相对少一些,未来的变化可能会复杂一些。

体育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对于体育权利的全方位保护必然带来各种附随结果。中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体育社会资源相对稀缺,所以,体育社会资源的重要性和对体育社会资源的关注使立法者越来越认识到体育秩序和体育权利保护需要全方位、多层次的有效规范,多个部门法对于体育社会生活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加以规范,由此,可能形成“部门法对同一体育行为的交叉或重叠规定而导致体育法律责任适用过程中多种责任形式并存 ,因此,体育法律责任竞合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立法者对体育权利施行全方位的刑法责任保护、行政责任保护以及民事责任保护的附随结果。”[2]

最后,体育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多元化特点决定了其不同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一类是体育管理主体,包括代表国家进行体育管理的各种体育管理机关,具体如国家体育总局、各省市体育局等;二类是作为真正的社会力量出现的体育行业协会,过去这些行业协会俗称“准政府”,体育改革使它们与政府脱钩,成为真正的行业协会,未来它们的作用之一是上传下达,起到“传声筒”作用;最为关键的是《体育法》赋予了体育协会一定的管理作用,如《体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体育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组织和开展体育活动,推动体育事业的发展。第四十条规定: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管理该项运动的普及与提高工作,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第三类就是俱乐部、教练员和运动员个人了。体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复杂性和广泛性确认了体育法律责任可能涉及到我国传统的三大基本法领域,产生出不同的责任形式,体育法律责任竞合和聚合由此产生。

当前,我国体育法框架体系是以宪法为指导,《体育法》作为基本法,辅以体育行政法规以及地方体育立法的规范体系,体育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体育法》之中,只有区区6个条款。除开这些,还有民法典,具体如合同法、刑法中有关体育法律责任的立法,当然,更多的还是体育行业规范,其中包括很多纪律处罚规定。虽然体育是我国众多领域中的一个微小领域,但是,体育的牵扯面却极其广泛,区区6个条款难以应对,暴露了体育立法的缺失和不完善。难怪有研究直接以我国体育法律文本中法律责任的缺失为题,认为:我国现行体育法律文本法律责任的规定存在逻辑结构不严、责任形态混杂、内容规定含糊、救济方式缺位等缺陷。[20]

5 解决体育法律责任竞合和聚合的途径

5.1 《体育法》修改——法律责任章节思考

近日,有幸看到了《体育法》修改的一个版本(2018年版本),这是笔者研究生与国内同行的学生相互交流得来的,与现行《体育法》相比,该版本内容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仅从法律条款数量上看就增加了近一倍,这还没有计算法律责任一章(待定)和附则(待定),由此,可以看出,法律责任一章真的很难确定,真如前文所说的“法律责任条款较少、责任形态混杂、内容规定含糊”吗?那么,如果《体育法》修改按照这个思路修改,就要增加法律责任条款,理顺责任形态,明确内容。这里面就要考虑法律责任竞合和聚合的问题了,说到此,可能很多人对法律责任竞合和聚合还存在疑问,其实体育领域中的例子太多了。具体实例1:体育培训中,侵权的情况较为常见,如损害学员和大众利益,这属于责任竞合。再比如打假拳,一是违约,观众买票,与主办方达成合同关系,这一类活动属于体育表演,打假拳违反了合同内容;同时,相应主管机关还需处罚主办方,属于行政责任。这应该属于责任聚合。具体实例2:俱乐部对运动员的培训签订培训合同,在培训中可能出现侵权行为,既违约也侵权。这可能存在责任竞合。上述例子可以通过民法解决。对于《体育法》,修改《体育法》首先应该在法律条款上予以说明,很多法律有类似的例子,比如《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再者,还需要考虑“假球”、“黑哨”等体育犯罪行为,如此做一是考虑到了《体育法》作为特别法的特殊性,再者将会有利于体育的司法实践。

5.2 遵循一般法律的归责原则,同时考虑体育的特殊性

在责任竞合中无论是法域间还是法域内请求权只有一次,只要权利人同意即可,应该考虑行政责任具有双重性特点,虽然这是一个难点,但是,这方面的问题不大。关键是责任聚合,前文所述,一些文献多是对刑民交叉的案件进行讨论,形成了“先刑后民”的原则,同时“民刑并存” 和“先民后刑”原则适时使用。我们应该遵守这些原则,但是,还应该考虑体育的特殊性。一方面,严重危害体育的行为所具有的社会价值判断上的双重性及其所引发危害后果的长期性和潜伏性,仅要求加害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或者限期治理、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形式的行政责任,其法律威慑力是远远不够的。[2]另一方面,动辄体育领域的事件入刑法,又忽略了体育的特殊性——体育的自治性。所以,“民刑并存” 和“先民后刑”原则的使用可能在体育领域更多,其实,刑法虽然严厉,并非不可通融,意大利都灵冬奥会兴奋剂问题的解决,就是刑法妥协的结果。在意大利使用兴奋剂要负刑事责任,为此,冬奥组委与意大利达成了协议,冬奥会召开期间,不适用意大利刑法,而适用冬奥会规则。这个案例可以给我们很好的启示。

结语

法律责任竞合和聚合是法理学问题,更是一个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问题,二者皆有自己独特的特征。法律责任竞合主要在法域内,意味着在诸多责任中只能有一个责任的请求权;法律责任聚合主要表现在法域间,意味着在诸多责任中可以同时拥有多个请求权。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责任竞合和聚合各有各的难点,应该遵循一般法律的归责原则,同时考虑体育的特殊性;特别是未来《体育法》修改可以在条款上予以明确。对于法律责任竞合和聚合问题,我们应该在学理上引起高度重视,避免司法实践中遇到问题手足无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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