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导引】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需要刑法保护的法益范畴越来越多,对于法益保护的要求也越来越精细,这给新时代的刑法发展带来机遇与挑战。刑法该如何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而对法益进行保护?当前刑法理论界存在积极刑法观、消极刑法观与折衷刑法观等理论观点。如有学者认为,积极刑法观适应了当前刑事法网适度犯罪化的总趋势,不但符合严而不厉、刑法谦抑的刑法理念与思想,也对当前日新月异的法益保护需求进行了积极回应,有效满足了社会治理的需求。那么,积极刑法观到底是何种刑法观?积极刑法观如何回应法益保护的需求?积极刑法观如何有效运用?积极刑法观是否意味刑法对公民自由的过度干涉?这都是积极刑法观在理论形成初期进行回应的命题。为此,本期主题研讨特邀请学界新锐对积极刑法观展开研讨,以期为该理论的发展与完善有所裨益。
《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后,学界再次对刑法的活跃展开了讨论。作为刑法完善的重要举措,我国已经出台了十一个修正案和一部单行刑法不断调整刑法的适用,从而为保障公民自由与社会秩序提供强有力保障。
储陈城副教授认为,刑法的修订,是刑法站在积极刑法观角度回应社会问题、参与社会治理的具体体现。储文通过对刑法修正案进行梳理后发现,我国刑事立法对法益保护呈现抽象化、早期化等特征,积极刑法观的时代已经到来且不可逆转。在积极刑法观视野下,唯有通过将比例原则嵌入刑法理论体系替代刑法谦抑性理论、法益保护论和犯罪化论等体系,才能对当前积极刑法观进行最强有力的约束,保证刑法修正过程中入罪的科学性、理性与审慎。
黄辰博士认为,刑事立法活性化时代已经到来。在这个时代,积极刑法观与消极刑法观的争议焦点在于社会秩序与公民自由的平衡。积极刑法观更加符合当前风险社会的需求,通过犯罪圈的适度扩大积极回应风险社会的安全与秩序问题;消极刑法观则秉持刑法谦抑原则反对刑法对公民自由的过度干预。基于上述两种刑法观本质的分析与批判,黄辰博士提出折衷刑法观,并系统论述了折衷刑法观的正当性与必要性,并从刑事立法维度、刑事秩序维度、刑事司法维度、刑事执法维度等四个维度提出折衷刑法观对刑事立法活性化时代进行的限制。
为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司法部门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积极回应疫情带来的社会治理新问题。上述司法解释意见是积极刑法观的典型表现,该意见是否在保障社会秩序的同时,是否过度干预了公民自由?为此,赵姗姗博士在对积极刑法观的历史发展脉络进行梳理的基础上认为,司法解释意见应该在贯彻积极刑法观基础上,应该坚守入罪的罪刑法定原则、避免不明确的构成要件扩张解释及对责任阻却事由的重视,从而有效避免过度犯罪化而导致积极刑法观陷入“新刑法工具主义”的陷阱。
营商环境的创设离不开刑法的保障。刑法如何保障企业家合法有序地开展经营活动,又不过度干预企业家的正常经营,从而在保障经济持续、健康有活力发展同时,又有效避免企业家刑事风险正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议题。为此,毛乃纯博士在分析当前企业家面临刑事风险广泛性、罪名多元性、严厉性、责任主体限定性特征时认为,企业家自身缺陷、不良营商环境与部分司法误区是造成企业家犯罪逐年多发的原因。基于此,毛乃纯博士认为,应该在积极刑法观的指引下积极贯穿刑法谦抑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等为保护企业家的法益,从而为营商环境提供刑法保障。
未成年人犯罪是公众普遍关注的议题。刑事责任年龄也在“群情激奋”中“如愿”降低。过早将未成年人纳入刑事法网与刑罚范畴是否能够取得预期效果?吴冬兴博士生在分析刑法观的基础上认为,未成年人保护刑事立法应该践行积极刑法观的要求,加快涉未成年人不法行为的预防性刑事立法进程,积极保护未成年人这一特殊法益群体。在该立场下,吴冬兴通过区别未成年人不法行为、侵害未成年人的不法行为及未成年人之间发生的不法行为,分别提出了积极刑法观之下的立法原则与立法手段,从而积极回应公众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刑事立法需求。(田相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