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苗雁妮
自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随着城市化进程推动,我国城乡发展二元性的经济结构使得农村地区村民与城市地区的居民生活在经济发展以及社会保障上存在较大差距。通过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可以有效推动城乡融合发展。从本质上讲,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打破以往城乡资源分配不均,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惠民政策[1]。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健全是实现公民平等,打破城市居民与农村村民主体身份差别从而更好实现城乡地区融合发展的重要内容。
一直以来,农村经济都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即是实现和谐社会主义发展目标的重要途径,更是不断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通过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农民以往所面临的经济难题,将自身精力更好投入至农村农业经济发展。此外,通过享受国家相应的优惠政策,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改善部分农民的生活水平,从而保障其基本的消费需求,提升消费水平并产生经济连锁反应,进而促进我国经济的全面发展。
由于我国农村人口基数较大且大部分都在从事基础性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加之安土重迁是深深烙印在我国民众血液里的思想,部分农民不愿与自己土地相分离,甚至对现代集体化的经营管理模式存在抵触心理,认为土地是自己最为重要的生活保障,进而就为从加快农业现代化发展建设造成了阻碍。通过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可以为农民提供更加有效、坚实的生活保障,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和经济收入,从而打破传统农业经济思想对农民的束缚,更好推动农村地区经济发展,从而为“三农”问题的解决奠定良好基础。
尽管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基本建立,但与之相关的各项制度保障仍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具体而言,首先农村仍缺乏一个全国统一的保障制度体系,同我国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相比而言,农村村民缺少相应的失业保险、退休补贴以及工伤保险等,进而使得农民的社会保障不够全面,尤其对于农民工这一群体的利益保障不到位[2]。其次,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缺乏有相应的管理监督体系。大多数农村地区对于资金管理都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体系,资金管理不够严格。此外,目前来看农村地区的“重复宝”“关系宝”等不合格的保险仍存在,截留公款、私自挪用资金的状况仍在,究其根本原因在于监督体系不到位,进而导致严重的贪污腐败和不合理的资金浪费,损害农村村民的经济利益。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从根本上来讲是国家为了更好地实现战略发展而实施的一项惠民政策,因而各项相关财政资金支出皆来自国家政府的财政资金支出。尽管国家相关政府部门为之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物力以及人力资源,但由于缺乏健全的政府财政投入机制,致使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保障资金尚不充分。具体而言,首先是各级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中的资金投入较少,与当前我国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消费水平存在一定差距[3]。随着农村地区生活水平的提升,农民消费欲望的增强,资金保障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其次,目前各级政府对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缺乏明确的职责划分,尤其是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与养老保险的划分边界,以及政府补贴的规模与农民缴费的具体金额之间的比例划分皆较为模糊,上述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资金保障不足的问题。
农民在我国人口数量中占据较大占比,是我国国民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我国农民经济收入水平较低,且内心强烈渴望将金钱切实掌握在自己手中,对于农村社会保障的缴费欲望并不强烈。由于部分地区对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宣传不到位,部分农民缺乏对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系统了解,认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于风险的承担能力与经济保障支撑不到位,尤其较之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而言,因而对于参加农村社会保障的积极性较低。此外,即是部分农民参加了农村社会保障也只是简单停留在合作医疗保险,对于其他保障制度并没有参加意愿,大部分农民都只是参保最低档次的保险,无法切实了解到各项保障制度的重要性。
自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老年人口数量不断增多且占据比越来越高。且随着我国相关人口统计数据分析以及人们预期寿命的不断延长,未来人口老龄化以及养老问题仍会是影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对于农村地区更是如此,随着近年来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地区空巢老人现象多发,致使农村地区的养老问题更加严重。但更为严重的是农村地区的相关养老服务项目的缺失。具体而言,首先我国农村地区的医疗卫生资源较差,农村卫生和医疗机构相应的医疗设备设施严重不足,对于农村养老服务造成了严重阻碍。其次,我国农村地区一直以来对于养老都采用家庭照料的基本方式,缺乏科学合理地体系服务。大多数老年人甚至没有退休金支撑,基本无经济收入,缺少购买养老服务的经济能力,农村养老问题存在较大缺口。
为优化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首先相关部门应从多途径全面完善我国的各相关制度。首先,应该做好法制建设,尽快制定出统一健全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使各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实行有法可依。其次,不断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监督体系。一方面,必须对各经政府部门进行明确的职责划分,从全局性的角度对农村社会保障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处理,切实提高工作管理的效率与质量。同时对农村社会保障资金进行严格管理,加大对于资金使用的监督力度,切实保障资金使用透明公正公开。对不正当使用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行为进行严肃惩办,从根本上确保各项资金投入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建设之中[4]。
为进一步增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服务力度,确保农村各地区有持续性的资金投入可供社会保障使用,应进一步拓宽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渠道。具体而言,首先国家政府部门仍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主要投入方,在国家财政投入的基础之上应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的协调力度,从整体性、规模性上解决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问题,对各项保障的具体资金划分进行细化。其次,在以国家政府为主导的前提下,应进一步加大社会力量的投入,通过将企业或个体纳入农村社会保障建设之中以多元主体投入的角度拓宽资金来源。最后,应进一步强化对于农村经济薄弱地区的资金投入。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主体在国家,更在农民自身。因此,为进一步优化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必须从多途径提升农民自我参保、主动参保的意识。具体而言,首先相关国家政府部门应进一步拓宽农村社会保障的覆盖领域,提升农村社会保障服务质量与水平。同时,确保各项资金使用公开透明,使我国参保农民切实体会到社会保障的支撑力度。其次,应进一步加大对于农村社会保障的宣传力度,以改变目前存在的认为社会保障只是少数人才能够享有的社会福利这一观念现象,使更多农民了解农村社会保障的作用与重要性[5]。最后,应加快推动农村经济现代化发展,提升农民的经济收入,增强农民的参保能力。
随着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外出去城市地区打工增加经济收入,致使农村地区空心化现象越发严重,因而必须不断推动我国农村地区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具体而言,首先应该相应增加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服务基础建设的资金投入,同时有针对性的增加农村地区的养老服务人员以及各盈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从根本上完善我国农村地区的养老服务结构体系,优化养老服务质量,从而减轻农村地区的养老负担。其次,为解决部分农村老年人经济压力较大,缺乏购买养老服务资金的问题,国家相关政府部门应不断完善福利性的养老服务,拓宽服务覆盖范围。从而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基本权益,健全农村地区养老服务体系。
总而言之,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在制度建设、资金保障、农民参保意识以及农村养老服务体系上仍存在有待改进之处,而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又必然要求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优化。故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不断从社会实际出发,用科学的管理手段解决问题,为农民提供更好地利益保障,以不断满足时代发展需要,推动国家战略发展目标的不断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