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现状及其改革方向分析

2021-12-31 01:23王云香
内蒙古科技与经济 2021年13期
关键词:财产性所得额边际

王云香

(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委党校,山西 太原 030400)

现阶段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了综合征收模式,该模式下征税机关必须对纳税人的类型与来源有全面了解,特别是对于收入来源,必须要了解全面,而因为个人所得税的分散性、流动性和隐蔽性等特点非常突出,税收征管工作难度又进一步上升。为了提升征税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有必要对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做全面探究。

1 个人所得税现状与面临问题

1.1 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

我国于2018年施行最新起征点和税率,于2019年起施行新个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会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 000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每月5 000元,同时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0 000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而减税措施则向中低收入倾斜。就现状来看,采取总收入减去固定扣除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税办法,标准规定显得非常简单,所以不能将纳税人实际纳税与负担情况体现出来。合理的做法是在个人所得征税上使用“净所得”进行征税,即明确应税净所得,通过调整毛所得后对纳税人需要扣减的费用进行扣除[1]。因为不同纳税人所支付的成本、费用在收入中的占比都不一样,同时各家庭总收入、抚养负担等存在差异,在住房、教育、医疗、保险等支出也不可能一致。

1.2 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所有纳税人采取将个人所得中的相同数额与相同比率的费用进行扣除在计算税费的方法显得不够科学与合理,会引发税负不公的现象发生。从现行税法来说,诸如个体工商户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等个人所得未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扣除,同时纳税人在纳税期内获得的应税收入,银行也没有统一账号。一些拥有部分灰色收入的群体也不会选择和银行建立对应关系,这就意味着税务部门不可能会从银行系统中获取到与这部分灰色收入相关的数据,这也就出现了监控不足的情况,并带来了税收流失问题。另外因为征管体制的不足,现阶段税务机关还无法准确与及时的传递征管信息,纳税人信息资料无法跨征管区域进行传递,这一问题也使得税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间做不到协调配合,也无法实现信息共享,纳税人在不同的地区与时间获得的收入,税务部门难以及时有效统计汇总,这些问题又加剧了税收流失现象发生的概率。

2 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方向

2.1 逐步完善税收征管制度

税务部门要做好税法宣传工作,促使纳税人纳税意识不断增强,将更多人纳税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因此可以采取双重申报制度,即代扣代缴结合自行申报的制度,扣缴义务与纳税义务人将个人所得税与纳税情况申报给纳税部门,逐步创建交叉核查机制。可以通过设置个人纳税编码和创建纳税人申报档案等方式实现对个人身份证、银行及户籍等个人家庭信息的有效收录[2],并借此来实现税收征管部门同纳税人之间信息结构对称,从而帮助税务部门对纳税人收支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管,监督纳税人自行属实的申报纳税。

2.2 增加对财产性收入的征税力度

现行个税对居民收入水平的改善作用不强,特别是经济新常态下,我国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因此国内的经济现状更加趋向于发达国家,高收入群体除了个人所得外,还有大笔的财产性收入,而当前个税对财产性收入的征税力度并不强。特别是采取分级累进税率政策的当前,如果居民的收入水平上升到一定规模,居民工资性收入的税收负担反而大大超过财产性收入的税收负担。因此可以通过加重对财产性收入的税收力度来减轻中低收入群体的纳税压力,特别诸多身负房贷的低薪阶层,可以适当提高工资性收入的免征额度,实现进一步减税,同时调整财产性收入的征税占比,实现减小贫富差距,提升大众生活水平的目的[3]。此外,太高的边际税率会挫伤纳税人积极性,纳税人如果因为所得收入必须缴纳过高的个人所得税,可能会出现工作积极性大幅度下降的情况,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同高边际税率对比,实行低边际税率可以幸免太高的边际税率带来的替代效应。我国当前所实行的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是45%,对比国外一些国家而言较高。分析自1980年-1989年以来的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趋势,可以得出当前大部分国家都是通过降低边际税率,从而来提升个人所得税的资源配置效率,从而稳定整个税制。

2.3 优化费用扣除标准

我国曾对税制进行多次修订,同时扩大免征额,但这都不能彻底解决问题。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应当有明确的费用扣除内容,同时拥有可以依据物价指数与汇率变化来确定扣除费用额度的标准,所以在征税过程中,可以对弱势人群基于费用扣除标准进行人性化的照顾,而对于从事高新科技产业等收入可观的群体,就可以适当的提高费用扣除标准。比如对工薪收入超额累进税率的税档进行降低,主要原因是税率档次的增加,会造成征管难度的加大,而对现阶段七级税率来说,可以取消35%和45%这两档税率,将30%的边际税率作为最高档,让工薪阶级税负进一步降低。而对于累进级距的确定,在级距分布设计上应当与所得额保持对应,当所得额不高的情况,级距分布则小,所得额高,级距分布则大,通过这种方法能够解决高低收入税负不均的问题[4]。同时在资本性利得和一次性巨额收入方面,应该提升征收税率。如在证券市场获取的股息、利息、红利和股权转让所得等,要在征收比例上进行提升,从20%的征收率变为25%或30%。

2.4 扩宽征税范畴

扩宽征税所得和对象范畴有利于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功用。主要可以从两方面来入手,首先是扩宽纳税对象范围,由境内居住满一年的时间规定减少到183天,其次是选择概括性更强的反列举法,只要是能够提高纳税对象税收负担能力的都应在个人征税范畴内,对一些特殊所得可以进行适当的优惠。税源管控是进行增加税收的主要方向之一,而高收入群体作为纳税的主力则要受到重点关注。而在实际的税源监管方面,税务局应当对高收入群体进行有效的识别,为此税务局可以和工商局建立互相配合的执法方式,利用工商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对地区不同群体的收入情况进行摸底调查,从而建立起本地区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将高收入群体的所得来源进行综合分析,获得详尽的来源信息。同时,和一些有巨大的影响力的支付企业进行信息共享,如银行、微信以及支付宝等,彻底打破信息壁垒,实现精准的税源管控策略,从而能够有效地完成相应的信息系统的建设,锁定高收入群体,进而能够掌握高收入者税源。

3 结束语

个人所得税为政府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纳税人必须依法向政府纳税,以此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效益,因此目前我国经济的主要矛盾仍是内需不足的问题,为了拉动内需,提高居民消费水平,我国个税改革仍需进一步细化,通过逐步完善税收征管制度、增加对财产性收入的征税力度、优化费用扣除标准、扩宽征税范畴等做法切实提高居民收入。我国的依法征税也从一定程度体现了依法治国。因此,我国需要不断的健全税法制度和增强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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