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地区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化路径

2021-12-31 01:23
内蒙古科技与经济 2021年13期
关键词:法治化营商法治

杨 莹

(内蒙古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00)

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西部地区的营商环境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违法乱纪、徇私枉法、渎职擅权、权钱交易、寻租等现象,在一些行业领域甚至出现了行政监管、执法部门群体性违规、违纪、违法,集体性失职失察的现象。为此,政府部门作为社会治理的核心主体,应以法制的思维,通过法治的手段在充分了解目前西部地区整体营商环境的前提下做好“店小二”和“啄木鸟”,在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的各个环节,厘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减少政府干预,激发市场活力,真正让法治成为优化营商环境的加强手段。

1 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

为破解企业投资生产经营中的难点问题,加快打造市场化、标准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增强企业发展信心和竞争力,优化营商环境,中国一直在行动[1]。西部地区作为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一部分,多年来,推进西部地区更好、更快的发展,一直是宏观政策谋划和施力的重点之一,在持续推进西部大开发的宏伟蓝图下,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打造现代化经济体系的着眼点和着力点在于优化营商环境[2]。2020年9月11日召开的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营商环境”成高频词,年内10余次“现身”国务院常务会议,近年来,我国营商环境进步迅速,2019年在世界银行公布的国际排名中上升到31位,连续两年位列全球优化营商环境改善幅度最大的十大经济体[3]。我国营商环境明显改善,但仍存在一些短板和薄弱环节,因此优化营商环境成为应变局、开新局的关键之举,要放到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贯穿到全面建设现代化强国的全过程。

2021年3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指出的“要深化改革开放,优化营商环境,积极参与共建‘一带一路’,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要求,认真落实全区优化营商环境大会部署,结合党史学习教育,不断厚植初心使命,秉公用权、担当实干,以大力优化营商环境为着眼点和突破口,为推动和实现自治区“十四五”规划建设有效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出应尽之力、尽应尽之责。“十四五”时期优化营商环境需要久久为功,优化营商环境是企业发展的加速器,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撑点,各相关部门应该持续推动打好优化营商环境、净化政治生态整体攻坚战,打造健康市场肌体,激发市场活力,规范政府行为,推动新时代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2 营商环境的内涵及其法治化意义

营商环境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是指企业从开办、营运到结束的各环节涉及的行政审批环境、市场环境、社会环境和法律要素等有关外部因素和条件的总和。营商环境是一个区域、城市经济发展的核心竞争力,这种竞争力既包含土地资源、产业基础等硬环境,同时也包括人文、法制等软环境[4]。营商环境是经济软实力、综合竞争力、区域影响力的重要体现,“水深鱼悦,城强贾兴”,营商环境是一个地区经济发展好坏的指向标,营商环境好,经济兴;营商环境差,经济衰。

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既是营商环境发展到一定阶段所表现出来的特征,也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高度所提出来的必然要求。营商环境法治化是带有法治社会根本性、长远性、整体性特征的法治体系建设与法治能力建设的长远之策。把优化营商环境与法治化相结合是西部地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是西部地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实践部署,更是西部地区经济发展转型升级的必然要求。

3 西部地区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困境

3.1 法治思维观念有待提高

在西部地区营商环境法治化道路上,政府官员及市场主体建设营商环境的法治思维观念不强,导致违规、违纪、违法的乱象时有发生,“老虎”“苍蝇”为了获得一己私利,将法律视若无睹,徇私枉法,贪污受贿等问题一直是营商环境法治化过程中的“痛点”。此类作风问题的频频出现追根溯源还是法治观念不强导致的,全国工商联的一项调研报告指出,有近35%的被访企业家认为近两年来办事情需要找关系、跟官员打招呼,有接近25%的被访企业家认为近两年来办事情需要给官员送礼。但同时一些地区出现了不收钱、不受请、门好进、脸好看、话好听,但是事难办、不作为的现象[5]。因此,解放思想,行为才能得以解放,行动需要思想的指导,没有思想的解放,就没有法治的释放,更不可能有经济的绽放。经济的高速发展需要靠优化的营商环境,而优化营商环境就需要提高法治观念,从根源上堵住“灾难”可能产生的缺口。

3.2 法律制度体系不够健全

法治是营商环境建设的核心和关键,法律制度体系可以让营商环境发挥更根本、更稳定、更长远的作用。当前西部地区营商环境法治体系的完善程度还不能满足西部地区整体经济发展的要求,现行的法律法规制度没有形成行业内统一的营商环境纲领,西部地区地方性营商环境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市场各类主体在发展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种种障碍,缺乏对企业从投入到终结的整个生命周期全过程的保护和管控。尤其是在立法中商事主体的参与度很低,意见征求多流于形式,市场主体的真实想法难以进入政策议程,更甚一些政策法规出台后难以得到有效执行,商事主体的利益需求难以实现。因而,法治体系与经济体系之间的发展处于一种不相适应的状态,法治体系对优化营商环境没有起到推动作用,只有构建与营商环境经济体系相适应的法治体系,法治化才能成为优化营商环境的助推器。

3.3 监督执纪保障有待加强

目前,西部地区的整体营商环境中存在监督不到位,执法不够严的问题,导致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渎职擅权等违法、违规、违纪的现象时有发生。企业为了中标获取利益私下给政府官员送“大礼包”,“办事找关系送礼”逐渐演变成行业潜规则,这种官商勾结的“亲密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由监督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例如,西部地区某自治区原党委书记、厅长、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原党委书记违规插手工程建设领域,收取他人财物,谋取私利。在一些行业领域甚至出现了行政监管、执法部门群体性违规违纪违法、集体性失职失察的问题现象。因此要加强监督执纪保障,避免类似事件发生,政府官员也要在处理“亲”“清”政商关系的度的问题上下大功夫。

4 西部地区营商环境法治化的路径选择

4.1 完善营商环境法治体系,打造营商环境现代化的体系基础

营商环境是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既要当好安排者,用法治定标定界,放权于市场,又要做好监督者,用法治之标确保市场环境整体健康发展。坚决打破制约经济特别是民营经济发展的障碍,破解“注销难”“门槛高”“变相招标许可”等痼疾,真正构建起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制度体系。打造商事纠纷快速稳妥处置的“快车道”,建设以完善的科学立法体系为基础、完善的严格执法体系为重点、完善的公正司法体系为中心和完善的全民守法体系为指引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形成政府、社会组织和企业共同参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格局。最终要形成促进保护营商环境的相关规章制度,明确政府及市场各类主体在诚信建设中的责任,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和顺畅行政审批流程,以及可以采纳商事主体意见和建议的沟通渠道的优化的营商环境法治体系。

4.2 提升政府监督管理能力,夯实营商环境法治化的保障体系

监督管理工作是最后一道防线,许多违法违纪行为都是由于监督缺位造成,监管体系要加强政策支持和组织支持,监督工作要做到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从而形成全过程、全方位、全体系的监督,做到无死角、无遗漏、有良心、有保障。行政执法与市场主体联系最为紧密,行政执法活动与市场权益关系最为密切,提升行政执法水平,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中之重。西部地区应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为行政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划下红线,设置禁区,切实提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达90%以上[6]。保持整体营商环境执法监督和法律政策的相对一致性,降低市场主体从事营商活动的法律成本,形成规范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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