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形态的制度化与制度的意识形态化
——当前我国意识形态与制度建设的学理探析

2021-12-29 13:14宋增伟邓陈缘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制度建设

宋增伟,邓陈缘

(海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海南 海口 570228)

当今中国面临百年未有之变局,改革开放已进入深水区。在充满风险性和不确定性的现代社会中,我国的制度建设和意识形态建设面临诸多挑战。在全球化的浪潮中,中西意识形态的对抗进入了白热化阶段。马克思主义所提供的“批判的武器”能够科学地指导我国意识形态建设和制度建设有条不紊地进行,而“武器的批判”亦能以社会主义制度对资本主义制度批判的形式在国际政治竞争中彰显出制度优势。因此,从学理上深入探析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理论和制度理论,厘清二者之辩证关系,对指导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

一、意识形态与制度的关系

(一)意识形态和制度同为上层建筑的共生系统

“意识形态”的概念由法国哲学家特拉西首次提出,其涵义为“理念”(Eidos)和“罗各斯”(Logoes)之组合。马克思主义话语体系下的意识形态概念有丰富的内涵。其一,可指“虚幻意识”。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拓展了意识形态的内涵,批判黑格尔推导出的意识形态脱离了社会历史实践,认为其只是在前人既有的思维逻辑和理论体系中发展而来,与实践的脱节必然导致此种意识形态的虚幻性。其二,可指“上层建筑之种属”。意识形态由经济基础所决定,是对客观现实的反映。“在不同的财产形式上,在社会生存条件上,耸立着各种不同的,表现独特的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人生观构成的整个上层建筑。整个阶级在其物质条件和相应的社会关系的基础上创造和构成这一切。”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695页。直接的物质生活生产资料构成了上层建筑的基础,国家制度、法律、艺术、宗教等皆在此基础上发展。其三,可指“统治阶级用以统治国家的观念体系”。“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资料……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不过是以思想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②《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50—551页。制度构成了社会结构的性质,为人的社会生活提供了基本的行为框架。人在物质生产实践中形成生产关系,在人类的物质交换过程中生产关系赋予了人的历史规定性,这是制度的经济基础的表现。人在社会中的非物质生产实践过程,围绕着人的活动形成系统的社会经济制度等,这是制度的上层建筑的表现。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统一使制度在历史演进中不断构造社会形态。社会制度是把人的行为约束到秩序范围之内的规则集合,意识形态是指导人如何发生行为的思想体系,两者的发展路径和对人的功能都离不开彼此的相互支持与促进,制度与意识形态构成了上层建筑的共生系统,在社会发展的每一阶段发挥着融合性的作用。

(二)意识形态是制度的思想展现

意识形态是依照制度规范、现实根据和自觉理性的一致性设计出来的信仰体系,社会群体以此作为制度实践的合法性依据。意识形态作为制度的思想展现,保证了个体行为在社会群体中的制度化进行。人类社会建立制度本质上是为了使得资源配置的过程纳入秩序化的常态制度生活中,而意识形态所传达的道德规范和伦理价值等影响民众对制度生活的融入程度。

首先,意识形态作为制度的思想展现,不断优化人们在制度环境中的互动行为,节省交易成本,引导民众认可制度并形成体系化的价值观,促使社会群体在认同当前制度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基础上进行伦理化的制度创新,以期符合某种意识形态的道德伦理要求。意识形态通过制度规范转变人们自然状态下的不信任观念,规范和约束其在社会资源分配过程中的行为,使整个社会常态化运行。

其次,意识形态还为制度制定者进行制度安排提供合法性依据。作为反映群体根本利益的思想观念的集合,意识形态能够引导民众对制度安排乃至于其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形成共同的政治认同和政治信念,从而使制度制定者能够顺利推行其施政纲领和政治理念,使某一群体的意志能够上升为国家的意志。只有群体的生活通过制度打破了相互隔绝的孤岛状态,统治阶级推崇的意识形态才能够在社会群体和每个个体的意识中得到反映。

最后,意识形态通过制度得以实现自身的文化功能。建构起意识形态的阶级或政治团体为了获得民众对其所推崇的意识形态的认可,必然采取宣传教育手段,通过宣传教育制度来使其意识形态社会化,最终内化为社会群体的自觉行动,完成民众对意识形态的广泛社会认同。在意识形态指导下,制度会建立具有社会共识的道德行为规范。社会成员只有在制度规范下生活,其在制度中习得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才会在意识形态上保持高度的一致。

(三)制度是意识形态的逻辑表达

首先,意识形态以制度设计作为它的逻辑表达来指向现实。意识形态不是纯粹空洞的空中楼阁,而是有具体的明确指向和适用范围。意识形态的指向对象即社会存在,社会存在又依赖于制度规则维持,故在实际生活中的行为个体是意识形态指导下的“社会中人”或可称为“制度中人”。归属于社会群体中的人是社会存在物,是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意识形态对“制度中人”的教化具有普遍性,使其在遵循制度规范的过程中不断实现意识形态实践性的目标。

其次,意识形态以制度安排作为它的逻辑表达来实现利益需求。意识形态是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特定阶级或政治团体为了维护其根本利益而建构起来的观念体系,具有明显的阶级性。活跃在社会中的党派、阶级、政治团体等建构意识形态的主要目的就是获得社会群体的认同和支持,意识形态作为统治工具是使政治组织占据社会统治地位的有效力量。党派、阶级或政治团体通过制度安排的方式宣传、灌输其所推崇的意识形态给民众,各种意识形态之间的矛盾使制度实践活动方式必须不断优化以满足自身所处时代的发展变化。因此,特定阶级或政治团体必须关注民众的现实需求,使得自身建构的意识形态通过优越性的制度安排来消弭其他意识形态在群众中的影响,这样才能使自身获得意识形态领域的主流和主导地位。

最后,意识形态通过制度的逻辑表达来实现社会整合功能。制度的逻辑表达就是使社会不同群体的利益实现的过程从混乱的无序状态转变为逻辑的秩序状态,从利益冲突转变为利益协调。在此基础上,意识形态把社会不同群体的利益目标整合为意识形态领域的神圣目标,使意识形态的信仰者产生强大的义务感和行为力,从而实现其社会整合功能。

总之,意识形态既具有相对独立性,又具有共生性。意识形态作为社会生活中的能动组成部分,是对制度实践的能动反映,既和制度相关联,又不一定能和制度变迁的过程同步,其相对稳定和相对独立的特征使其直到社会制度剧烈变革才会发生变化。意识形态的这种相对稳定性继承于历史累积的思想材料,遵循一定的历史惯性,同时又能通过其与制度的共生系统充当革命的先导,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产生深远持久的影响。

二、意识形态建设的制度化

在以往的意识形态建设实践活动中,主要关注意识形态本身的宣传、教育和灌输,忽视了制度在意识形态建设中的作用,往往出现意识形态建设“一阵风、假大空”等问题。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应该关注意识形态的制度化。所谓“制度化”,就是指意识形态建设要用制度的形式确立,在制度的规范作用下既能提高意识形态建设的地位,引起人们的重视,又能让意识形态建设常态化,通过制度的媒介使意识形态融入人民的生活之中。具体而言,意识形态建设的制度化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制度文化维系意识形态的话语权力

在马克思主义的语境中,意识形态是一种社会意识和实践意识。意识形态的实践性具体表现为制度实践。意识形态总要在制度实践中形成一种总体性文化意识,以社会认知区分于自然状态下的感性认识。意识形态被经济基础决定,因而维系经济基础的制度实践同意识形态紧密关联。制度意识融合而成的制度文化的整体性变迁,往往会导致意识形态的矛盾运动,这种矛盾运动不是突变式的,而是受到制度变迁中的文化传统潜移默化、深远持久的影响。实践性的制度文化界定了意识形态的边界,马克思把意识形态和实践建立起联系,从本质上佐证了意识形态是社会实践的文化反映。意识形态是人的社会制度实践所凝练和提升的,意识形态“以文化人”的功能通过制度实践得以实现。意识形态的“化人”功能基于制度的服从性。制度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制度意识所构成的制度文化对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话语权力具有重要影响。意识形态通过制度文化获得传播与认同,并构成其话语权力的基础。“法兰克福学派就以资本主义意识形态为例,认为其在为资本主义制度辩护的过程中提供一系列的文化工业,以剥夺大众的自主选择权,从而对大众进行文化商品的灌输,让大众呈现出顺从和认同的态度,使意识形态持续保持话语权力来维系其对大众的心理控制。”①梅景辉:《“文化意识”与“话语权力”》,《世界哲学》2021年第2期。认同感和归属感是制度和意识形态这对伴生系统的共同需求,意识形态在现代社会的话语权力的维系本质上还是要依赖于制度文化,而资本主义制度下的文化工业在商品经济的冲击下极大地削弱了意识形态话语权力的权威性。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缺乏理想世界的理论维度,在实然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中人们无法从意识形态中获取一种确定性。在确定性缺位带来的安全感匮乏下,意识形态的话语权力同制度文化之间已经形成无法自主弥合的鸿沟。马尔库塞在《单向度的人》中论述了一个“资本剥夺道德”②[美]赫伯特·马尔库塞:《单向度的人》,刘继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8年版,第49页。的时代,在技术理性的发展过程中,物化的人和物化的意识形态沦为工业机器的零件,资产阶级的绝对性统治权力依靠无产阶级对生活现状的服从心理和对制度文化的绝对遵从。因而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是单向度、极权化的,其话语权力在压迫和剥削的社会结构中形成自我闭环。马克思主义的发展激活了无产阶级的批判精神,为资产阶级运用工具理性来论证其以制度工具实施统治的政治合法性制造了新的难题。两种对抗性意识形态的冲突逐渐演变为通过制度文化来对意识形态的话语权力进行争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意识形态的建设也必然是在“他者”语境下进行的,因此,应对照资本主义制度缺陷和文化缺陷来优化社会主义制度,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文化,同时,在合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土实践中规范上层建筑,建构起意识形态的综合体系,以制度文化来确认意识形态的话语权力,从而在公共领域形成广泛的制度文化共识和意识形态共识。

(二)以根本制度凸显意识形态的崇高地位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③《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23页。。只有以根本制度的形式凸显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崇高地位,强化马克思主义的向心力和领导力,才能使全体人民紧密团结在一起,人民的理想信念、价值理念和道德观念才能高度统一。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就是以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终的奋斗目标就是实现共产主义。把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作为根本制度确立下来,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人民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通过长期的制度实践探索而形成的理性的价值判断和自觉的行为选择。在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共生系统下,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和意识形态优越性并行不悖。以根本制度凸显意识形态的崇高地位,可以为意识形态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和谐、维护全民族的向心力、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创造有利的制度条件。2019 年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宣传思想工作条例》,把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系列重要论述确立为党内法规,使党员能够在意识形态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工作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以此为基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把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作为一项根本制度确立下来,为新时代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工作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崇高地位因此而有了坚实的制度根基。以根本制度凸显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崇高地位,能够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中塑造一个强有力的可以汇聚人心的思想内核,为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齐心协力、团结奋斗提供共同性的思想基础,使最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在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凝聚下置身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制度建设如果缺乏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指导必然会导致社会的政治信仰危机,如果缺乏主流意识形态的主导必然会导致利益分化、社会阶层结构不稳定、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多样化和价值认同碎片化,从而出现认同性危机。在我国改革开放的过程中,西方敌对势力借用网络虚拟空间等多种渠道对我国进行资本主义文化价值观的输入和渗透,旨在引起对抗性危机。因而,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而言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

(三)以制度自信加强意识形态的政治认同

社会意识形态的政治认同内含制度自信与制度认同的统一,制度自信包含制度实践和制度认同两个向度。在制度与意识形态共生系统的视角下,增强社会群体对社会制度的认同和制度自信,才能实现意识形态政治认同的共生逻辑。以制度自信加强意识形态的政治认同应遵循两条脉络:其一,制度建设应遵循制度的非中性原则,以创设符合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科学社会主义制度,从而在多元化的社会思潮中,实现意识形态领域的整合统一。在制度建设中实现制度的诸多功能、增强社会群体的制度自信,以自信之制度对意识形态进行权威性的解释,最终使社会群体的思想和行为都纳入制度的约束边界之内,实现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的促进力量,亦即意识形态嵌入制度化的社会日常。其二,应引导社会群体在接受制度规范的同时形成对意识形态的普遍认同。在社会群体的制度实践中,对制度的认可和自信力转化为对意识形态的认同,从而使社会群体能自主推动制度向意识形态化的制度转化,通过意识形态化的制度建设和制度自信来促进意识形态的政治认同。在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过程中,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制度的有序建立,能够使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得到社会群体的普遍认同,使主流意识形态纵向介入最基层的社会以及横向调配社会资源,从而在一元化的意识形态中,把个人、群体都纳入到稳定的社会制度秩序中,而统一有序的制度生活的正向反馈所形成的制度自信的合力,可以为加强意识形态的政治认同创造有利的条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明显制度优势、强大自我完善能力的先进制度。”①《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36页。当制度自信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嵌入社会群体的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相统一的进程中,在制度实践过程中不断增长的制度自信就会使目标取向和价值旨归与意识形态相统一。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共生系统一方面能够将制度自信转化为政治动员能力,另一方面又能够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自下而上的政治认同创造良性发展的有利条件。

三、制度建设的意识形态化

制度的功能在于规范人的行为,使个体和群体的行为融入到国家和社会秩序化的轨道之中,以期实现共同利益。关于制度建设的构想即为制度意识,而制度意识是意识形态的一部分。如果把制度比作马,那么意识形态就是拴住马的缰绳,制度建设不能“信马由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不可能脱离意识形态而独立存在,因此我们应使制度建设意识形态化。所谓“意识形态化”就是发挥意识形态在制度建设中的引领作用,为制度建设、变迁、创新指明前进的方向,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马克思主义指导制度建设

西方的社会制度建设理论普遍建立在社会精英和社会大众之间的理性博弈上。制度作为社会群体为了实现具有共识性的价值目标而选择建构的一套社会行为规则,首先是由社会精英群体根据他们所偏好的价值目标以及与其相关的利益群体所推崇的思想理论来选择和安排的。在精英和大众分立的情境中,制度的选择和安排追求的是特定利益集团的利益最大化而并非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但是制度建设的全社会推广和赢得普遍性认同还需要关注大众的制度态度。马克思指出:“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那部分人的利益,总是要把现状作为法律加以神圣化,并且要把习惯和传统对现状造成的各种限制,用法律固定下来。”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894页。马克思的制度观表明了制度设计者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制度的确立依据以统治阶级的利益为导向,制度的确立形式还要通过法律来使其神圣化,用法律的强制性把制度固定下来。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理论以“现实的人”和“历史的人”作为理论出发点,反对西方的制度主义把人作为孤立的存在。由此可见,制度存在的意义不仅仅局限于西方制度理论所认为的经济意义,即不仅是以规则约束个人的不确定性来使行为者的利益最大化,而应当看到制度在整个宏观社会的架构和以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据此,以马克思主义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就应该认识到制度的利益性和阶级性,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整体性的社会功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和西方最根本的不同在于,中国的制度建设者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制度的设计者、执行者、服从者,三者身份是统一的。中国的执政党是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站在一起的,而并非西方社会的精英和民众之间的二分关系。因此,以马克思主义指导制度建设,应关注社会的整体利益发展而非某个群体的利益。

(二)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推动制度变迁

尽管西方制度建设理论普遍把社会群体分化对立起来,从经济学理性人的博弈角度来解释制度安排,但这种解释的局限性并不妨碍其关于制度变迁的过程中对思想起到作用的理论解释的合理性。凡勃仑提出的制度演进理论把制度看作意识形态发展的结果,认为意识形态的演变导致经济社会制度变迁。韦伯认为资本主义精神造成资本主义革命。哈耶克认为人的个体行为既遵循制度规则的约束,又被自身所认同的观念所引导,制度建立了人的行为边界,而意识形态引导了人在行为边界内的活动,从而使人对于与意识形态不符的制度规则,能够在意识形态的指导下推动其变革。格雷夫论证了理性文化信念对制度框架形成以及制度变迁的决定性作用,认为意识形态决定人对最优战略的行为选择,从而决定社会组织的制度建设和制度变迁。西方从事制度变迁研究的学者大多都关注到了意识形态在制度变迁中的重要作用,从不同的角度论述了意识形态、制度和人三者之间的关系,而中国革命和改革开放的历史实践也证明了意识形态的发展在推动制度变迁过程中的引领作用。

中国的革命和改革开放的过程见证了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意识形态推动制度变迁的过程。中国革命时期,毛泽东倡导实事求是的精神,具体分析当时中国革命面临的实际情况,反对照搬苏联的革命经验和全部制度,走出了一条农村包围城市的革命道路,根据当时的中国实际推动了马克思主义所推崇的革命制度的本土化,建构起制度的确定性。改革开放时期,邓小平倡导革命意识形态向建设型意识形态转变,并以意识形态工作的主要任务的转变推动了制度变迁: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改革开放,就是制度变迁的一种表现形式,它对已经不符合生产力发展的制度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变动,在“摸着石头过河”的制度实践中推动着制度的变迁。党内的实事求是精神包含了一种对制度进行反思的内在要求,基于对制度的反思而推动的制度变迁,使党能够在制度的作用下具有组织的透明性,使公民能够在制度的规范下具有义务的强制性,使社会能够在制度的运行下具有秩序的稳定性,使每个个体能够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获得个人利益的实现和保障。根据实事求是的精神和理念推动制度变迁,要朝着符合历史国情、植根文化风俗、契合社会民智的方向进行,努力完善制度体系、优化制度结构、激发制度活力,让社会主义制度在国家发展中持续有效地运转,并充分释放出制度活力,从而为民众认可社会主义制度提供制度化渠道。

(三)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促进制度创新

制度创新是具有明确指向性的正向积极的制度变迁。制度创新的必然性在于意识形态发展进步面临社会发展新阶段的问题时对制度会提出新的要求。制度创新就是在创新发展的意识形态指导下对整个社会制度体系进行创造和优化,为更好地实现既定的意识形态的价值目标而进行的自主创造性活动。制度创新伴随着意识形态的创新发展而对社会成员发挥引领作用,当创新的意识形态建设被社会群体所接受,制度创新才能得到有效推进。“我们要坚持以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推动制度创新,坚持和完善现有制度,从实际出发,及时制定一些新的制度,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①《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10页。中国的主流意识形态包含着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在不断变化的社会历史现实中,尽管意识形态的内涵在不断拓展和更新,但是意识形态的逻辑始终围绕以人民为中心的内核架构。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应时刻把握意识形态的社会主题,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促进制度创新,从而不断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正确把握了社会主要矛盾,创造性地回答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问题,为在不断分化的社会结构和多元化的利益群体中应对意识形态之间的冲突、巩固主流意识形态提供了科学的指导。只有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不断促进制度创新,才能适应社会意识形态背后日趋复杂化的利益格局,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焕发生机和活力,以应对西方普世价值等错误思潮对我国意识形态建设和制度建设的冲击和挑战。此外,新时代的制度创新还要在保持既有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延续性基础上,根据国家治理能力提升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需要来进行,以维持国家治理体系的稳定性,为制度建设提供意识形态保障。

结 语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和意识形态建设置身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国内外的局势都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各种思潮和危机在充满风险性和不确定性的国际环境中高潮迭起。因此,我们要进一步深化对我国社会制度建设和意识形态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把握住国家现代化建设面临的主要矛盾,用联系的、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制度建设和意识形态建设的关系,认识到其同为上层建筑的共生系统,注重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有效结合,在同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竞争中彰显出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先进性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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